日本零售大店政策的沿革与内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沿革论文,日本论文,政策论文,内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从《百货店法》到《大店法》
日本的零售大店政策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百货店法》。1937年10月开始施行第一部《百货店法》,该法对百货店的营业、分店的设立,面积的增加,外出销售等采取许可证制,用法律形式规定百货店营业时间和休业日。该法的颁布标志着日本以百货店为代表的零售业产业化的开始。但是不久日本即处于战争状态,该法未能真正执行。二战结束后,日本各地大部分商店成了一片废墟,零售企业数量严重不足,在当时情况下,即使有法也形同虚设,因而日本政府于1947年废止了第一部《百货店法》,放宽对百货店的控制。在此以后,百货店及中小零售企业都得到了复苏,于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百货店在零售业中的影响力开始受到关注,同期百货店与中小商店的矛盾也日趋显现,当时日本政府产业政策的基点是避免过度竞争,保护和扶植中小企业,因此通产省认为“百货店在社会和经济方面的存在理由已为大家所公认,但是从商业现状来看,为与其他商业者的商业活动取得平衡,放任百货店的自由发展是不恰当的,必须作出一些规范”。在这样的背景下,1955年第二部《百货店法》颁布并施行,百货店开店及经营仍然采用许可证制。至20世纪50年代末,由于当时的零售大店主要是百货店,因而零售大店政策仅仅只是对百货店的发展作出种种限制。
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初的10多年时间里,从欧美引进的新兴零售业态如大型购物中心、大型量贩店在日本各大城市得到迅猛的发展,对中小零售业造成了直接的冲击,因而加深了中小零售业的危机感。大型购物中心、大型量贩店与当地中小零售业之间的纷争时有发生。但是第二部《百货店法》仅仅对百货店作了必要的限制,对新兴业态各类其他大型零售店却无能为力,日本产业构造审议会流通部认为“《百货店法》以保护中小商业的商业机会为目的,而新兴大型零售业店的发展却使该法变得毫无意义”。1972年,日本产业构造审议会流通部在《流通革新的零售业——百货店法的修改方向》专题报告中就《百货店法》修改提出以下结论:(1)以流通现代化为方向,保护消费者利益这一观点必须鲜明地提出;(2)对于大型零售商店的新建,许可证制改为申请制,同时附加通产大臣的劝告、处置命令等规定,在申请基础上,还必须事先由通产大臣审查。(3)百货店以外的大型零售店将包括在对象范围之中,不允许新兴大型零售店钻法律空子。(4)对营业时间、店休日做出规范。
这就表明,1955年第二部《百货店法》已不能满足政府调控零售大店的新需要。新法律政策呼之欲出。1973年10月1日,日本政府公布《大规模零售商店法》,全称《关于调整大规模零售业活动的法律》,简称《大店法》。1974年3月1日正式实施。同日第二部《百货店法》废止。
《大店法》的基本要点主要是:(1)目的:保障大型零售店周围中小零售业的事业活动机会,形成健全的零售产业;充分考虑保护消费者利益,尽力降低《大店法》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2)对象:一般地区营业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特别地区与政令指定的城市”(即东京、大阪等12个城市)为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零售店新建、新增必须申请。(3)内容:把《百货店法》所采用的许可证制改为申请、审查、劝告、命令,即采用“事先申请和审查制”。要新建或新增1500平方米和3000平方米以上大型零售店的业主必须提出申请,由通产大臣来负责审查工作,并在听取“大规模零售商店审议会”(简称“大店审”)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必要的调整、劝告,对不听从劝告者可下达命令,对违反命令者可勒令其停业或处以罚款。“大店审”在决定意见的时候,又必须听取商工会议所、商工会等组织的意见,还必须听取消费者及其团体、零售业等及其团体和其他人的意见。通产大臣具有最终审议权。规范范围基本上是围绕开店日、营业面积、关店时间、休业天数展开的。
《大店法》的施行,其基调是尽力保护中心零售企业免受竞争的冲击,尤其是将限制范围从百货店扩大到大型购物中心、大型量贩店等其他大型零售店。在《大店法》施行前,赶着开大店的已很多,施行后这一趋势并没有衰退的迹象。因为,《大店法》仅仅具有审议并削减营业面积的审议权,并没有禁止开店的权力。百货店、超市、购物中心等大型商店随后几年内继续增加,同时稍低于《大店法》基准面积的准大型商店也增加了。更重要的是建店位置的选择上,逐渐远离已有的大都市中心地区,转向了城郊地区,另外,在其它中小城市开大店的情况也增多。此次《大店法》并没有遏制住各类零售大店的发展,相反各个地方越来越多的中小零售业者不得不面对与大型商店的直接竞争,并受到条件变化和地区间竞争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两者之间的深刻对立由此产生。有时甚至会闹上法庭,如中小零售业者一方提出了要求禁止大店施工的诉讼,要求重新进行建店审查的行政诉讼和违反协定的不动产临时处分申请,而零售大店建店者一方也提出了禁止妨碍的临时处分申请等。中小零售业的全国性团体开始强烈要求对新建、新增大店作出更为严厉的法律规范,中小零售业者的地区团体如商工会议所、商工会、地方自治团体等发表“建店冻结宣言”。在社会各方的压力下,通产省表态认为:“我国的零售业绝大部分是小规模商店组成的,由于大型商店的发展,零售业受到了非常巨大的影响,有必要对现有《大店法》作出修正”。
1978年11月15日公布了“修正《大店法》”,并于1979年5月14日开始正式施行。“修正《大店法》”的基本要点是:(1)降低规范对象的面积:“第一种大规模零售商店”面积为500平方米—3000平方米;“第二种大规模零售商店”面积为500平方米—6000平方米。(2)规范方法:“第一种大规模零售商店”继续由通产大臣审议调整,而“第二种大规模零售商店”由都道府县的知事审议调整。前者的申请也要由知事经手,地方政府知事可向通产大臣提出自己的意见。(3)延长申请时间:大店从申请到劝告,由原来的3个月改为4个月,必要时最多还可延长4个月。从发出公告到开店,由原来的6个月延长到7个月。
修正后的《大店法》继续沿着强化限制大型零售店新建和扩建,大店从申请到开店的手续变得异常复杂,实际上这一过程一般均需花费6年时间。这是极不正常的。同时来自中小零售业的反对呼声也并没有停滞。但是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大店法》又多次作出修订,迫于内外形势的变化,《大店法》的每次修订已开始朝着放松对大型零售店新建和扩建控制方向发展。
从《百货店法》到《大店法》,集中体现了20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日本政府对零售大店政策及整个零售产业的政策。其基调是在保护中小零售企业的前提下渐进发展零售大店,应该说在当时经济社会条件下,对扶持中小零售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百货店法》到《大店法》,在某种程度上又制约了零售大店的发展,过度限制又造成已开设的零售大店形成一定意义上的市场垄断,中小零售业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零售大店本身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也出现经营困难,重数量而轻质量,未能适应经济社会新发展的需要等问题进一步暴露出来,零售大店经营进入困难时期。同时,《大店法》又限制了国际资本进入日本零售市场,《大店法》成为日本零售市场对外封闭的重要工具,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除了一些国际著名品牌消费品在日本开设了中小型专卖店之外,几乎没有来自欧美的零售大店在日本开业,从而加剧了日本本土零售大店在零售业中的垄断地位,以至于日本零售大店在经营方式、经营技术,与城市布局功能相配套,注重环境保护等方面已大大落后于欧美零售大店。
二、从《大店法》到《大店立地法》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零售业乃至整个流通业发展进入了一个转折时期。
第一,《大店法》已不能适应国内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的需要。从零售业内部来看,“大竞争的时代”已经开始。受到泡沫经济破灭影响,从1997年开始零售业发生激烈震荡,从“八佰伴”超市到具有悠久历史的崇光百货,部分著名大超市和大百货店相继破产。一些大型专卖店也未能幸免,大型女士服装专卖店“铃屋”和大中型鞋类专卖店“阿美利加鞋屋”等也破产。此前,人们都相信零售店以“每日的货币流通”为基础是绝对不会倒闭的,现在这一定论已被推翻了。同时,“大停滞的时代”也已到来。著名的大荣公司于1998年2月首次出现了赤字,1999年2月开始大幅度调整分店数量,由最初的11家减少到4家,佳世客公司以前在零售大店行业内最积极开设分店,但是1998年开始作出调整,由37家减少到30家。大百货店也采取大规模收缩的政策,如三越百货日本桥店,新宿店关门停业。大停滞时代到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并非坏事,在经营业绩不断恶化的情况下,大型零售店已经到了不得不改变发展战略的境地,从“数量高于质量”大量开设分店到“质量高于数量”注重经营业绩的转变,从一定意义上来看是使大型零售店在新时期能够继续生存并有新的发展的战略转折。《大店法》仅仅以保护中小零售业为主要目标,单纯强调大型零售店面积控制,以限制大型零售店发展显然已经不能适应零售业新的发展变化。
第二,从零售业外部来看,零售业必须考虑促进与社区的融合。零售业的根本宗旨是为人们提供多样化和高质量的购买机会,零售业一般情况下的主要顾客来源就是商店所在地周边地区的居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零售业所具有的产业特性就是与所在地区的高度紧密性。随着时代的发展,每个社区的情况都发生了变化,居民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要求也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作为大型零售店,必须充分考虑周边社区的实际情况,主动迎合当今社会的消费生活需求。而《大店法》没有涉及零售大店与周边环境的关系,没有考虑零售大店与地区改造、交通、环保的相互影响。
第三,从零售业市场向国际开放来看,《大店法》受到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批评。美国主张废除《大店法》是以日美贸易的不平衡为背景的,美国主张让大量销售进口商品的大型零售商开设新店变得更容易一些,从而使日本的进口相应增加。为了消除贸易赤字,美国要求日本放宽对出售外国产品的大型商店的限制。对于瞄准了日本市场的世界企业来说,《大店法》无疑是一个很大的障碍。20世纪90年代中期日本政府在被迫条件下与美国达成协议,分阶段步骤放宽《大店法》的规制。
《大店法》的废止已成为必然,日本零售业政策作又作出新的根本性调整,作为零售业新政策的实际体现,《大规模零售店立地法》(简称《大店立地法》)正式出台,2000年6月1日《大店法》正式废止,同日《大店立地法》正式实施。《大店法》以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保护中小零售店为目标,单向限制大型零售店的发展,《大店立地法》的目标则是在开设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大型商店时,必须优先考虑噪音、尾气排放、交通堵塞、垃圾处理等环保问题。《立地法》基本要点为:(1)对象商店的规模。指会给周边城市环境带来一定影响、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大型商店。(2)与周边城市环境有关的事项。着眼于大型商店的大规模客流、物流这一特性,注重大型商店与社区之间的协调、地区改造的相关性,如交通拥挤、停车问题、噪音问题、垃圾废弃物处理问题等。(3)基本的手续步骤。提出新建大型商店的申请,向当地居民作出说明;居民和自治团体发表意见;自治团体与建店者进行协商;自治团体的劝告等(通过协商,发现大型商店的建立将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对维持、改善周边环境及其恢复工作将带来很大的障碍与困难的大店申请者,作出撤回申请的劝告等)。(4)所需时间的设定。根据所在地居民意见的反映、自治团体与建店者之间的协商,为大店申请者手续办理时间规定一个合理的范围是十分必要的。审查时间最长为1年,办理手续所需的时间也规定为不超过1年。(5)确保申请手续的公正与公开。(6)申请开店的具体流程(略)。
为了对大店申请者作出公正而又符合实际的决定,应当最大限度地提高手续的公开性,并使当地居民的意见得到充分反映。广泛地为居民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除居民外,商工会、商工会议所等各个地方团体都应当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大店立地法》对日本零售业产生的影响
《大店法》的废止和《大店立地法》的实施,不仅仅意味着旧法律的消亡和新法律的诞生,而是日本政府零售业政策的全面转变,其背景更是日本政府产业保护政策、原有中小企业保护政策的终结,鼓励竞争、提高产业综合竞争力、注重产业发展与环境和谐新产业政策的开始。《大店立地法》对零售大店乃至整个零售业产生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大店立地法》对零售大店发展的“经济规范”基本取消,但是“社会规范”进一步强化。按照《大店立地法》,零售大店申请开店的基准面积已放宽、营业休业时间再无强行规定,就“经济规范”而言,大店开店和经营将进一步自由化,大店政策走出了单纯“限制”的旧路。但是,在《大店立地法》施行下零售大店开店并没有变得更为容易,“不允许破坏环境”,对停车场、废弃物处理,噪音的避免等要求实质上更为严厉,为了符合这些法律标准,零售大店的投资成本将会更高。《大店立地法》进一步推动了零售大店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提高的转变。对零售大店的经营要求将会更高,申请程序也更为严格。因此,单纯认为废除《大店法》是对零售大店发展政策的放宽是一种误解。
第二,《大店立地法》及相关法规将全面规范零售业的发展。《大店立地法》出台的同时,与之相配套的《中心市区繁荣法》和《城市规划法》也正式实施,这三部法律统称为“日本城市建设三法”。《大店法》废止和《大店立地法》及两个相关法律的实施,使日本零售业政策走出了几十年来零售大店与中小零售业“限制”与“保护”的死胡同,把零售业发展放在经济和社会、城市和文化、环保和生活品质提升等全方位来考虑。在新的法律政策环境下,中小零售业在传承文化、便捷生活、保障就业等方面积极作用得到了有效发挥。中小零售企业在信息化推广,人力资源培训等方面得到了更大的支持和扶持。中心商业街区的振兴和繁荣,为中小零售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同时,零售大店的发展速度并没有减慢,发展的要求和发展的质量却是大幅度提高,政府鼓励零售大店合理选址布局,充分考虑城市发展、交通环保、社区和谐等因素。
第三,《大店立地法》为日本零售市场国际化带来新的机遇。欧美大型零售企业因在本国开店已有高标准的“社会规范”,特别来自停车场、环保方面的要求,《大店立地法》为欧美大型零售企业进军日本市场提供新的空间,有的日本学者认为《大店立地法》的实施,也即是日本零售市场真正国际化的开始。
第四,《大店立地法》加剧了日本零售市场的竞争程度。大型零售店和中小零售企业,新兴商业区和传统商业街区,日本本土零售企业与外资零售企业的竞争随即全面展开,但是在零售业发展法制化条件下,有序的竞争对全面提升日本零售业的经营素质,全方位满足消费者需求实际上是非常积极的。
综观日本20世纪50年代以来以大店政策为主线的零售业政策沿革,许多方面对我们都有借鉴意义。特别是当代中国既处于零售业高速成长、零售大店快速发展,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零售产业体制机制尚在探索的特殊时期,日本政府零售大店政策法规沿革的经验对我们尤为重要。第一,法制化管理零售大店发展。战后日本零售业快速发展始终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日本以《百货店法》《大店法》到《大店立地法》三大产业法律为主,辅以其他专业性法律法规,构成了一个全方位、立体型的零售业发展政策法制体系。日本之所以如此重视零售大店管理,因为商业资源是重要的社会公共资源,政府要从维护市场充分竞争、保护生活环境、保障劳动就业、尊重当地居民文化和消费习惯等多方面考虑,保证整个城市的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第二,及时调整法律体系。日本政府根据各个时期经济社会变化的需要,及时制订、修订乃至废止相关法律,以适应规范引导推进零售产业的健康发展,使零售产业法律既保持了法律制定、执行的严肃性和延续性,又保持了法律执行、调整的灵活性和有效性;第三,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日本政府零售业政策从单纯的“保护”和“限制”的经济规范,上升到零售业发展必须促进城市和社区和谐发展、强调环保要求、鼓励有序竞争的经济社会规范,既提高了零售产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更对零售产业提升综合竞争力和社会责任提出了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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