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小金县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法规的实施论文_何素平

加强小金县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法规的实施论文_何素平

中共小金县委党校 四川 阿坝 624200

中图分类号: G71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ISSN1004-1621(2020)01-073-01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4年5月31日修订通过,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当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法规提出了新要求,必须加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法规的施行。

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法律法规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包括13个县市:马尔康市、汶川县、理县、茂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松潘县、九寨沟县、若尔盖县、红原县、阿坝县和壤塘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 1986年5月21日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阿坝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6年7月1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1988年1月5日,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将《阿坝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改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8年3月1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2006年1月10日,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2006年7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2014年1月9日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正通过,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补充规定(修订)》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的决定》于公布之日2019年5月31日起施行。

自1986年 《阿坝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颁布实施以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颁布实施了现行有效自治法规总量达到26件。

二、小金县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法规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小金县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法规工作,有力推动了小金县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但是,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和困难。

(一)小金县实施当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法规中,存在思想认识方面的误区。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法规沦为争取优惠政策、解决问题的工具,而无视自治地方法律法规本身所体现出来的秩序、安全、公平等价值,以及对少数民族公民行为的引导、教育等作用。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比如为了"申遗"需要,在现有单行条例已有规范的情况下,又对"申遗"对象进行专门的地方法律法规,浪费了司法资源。没有认识到少数民族群众特有利益正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法规的空间所在。

(二)对地方法律法规的实施重点把握不准,缺乏民族特色。当前 ,小金县部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内容多为照搬照抄上位法的规定,或是简单模仿外省或外县的规定,没有体现小金县当地特点。有的脱离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具体需求,如针对当前小金县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落后的现状,提出加强新型工业化、城镇化方面的司法,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三)变通权运用不够。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法规变通权的运用存在误解,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法规变通权是无限的, 没有认识到变通权的客观性。对变通事项不清楚,司法中运用较多的是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规定提出的变通要求,而变通的理由并非基于阿坝州小金县的民族特点,显然不符合变通的要求。

三、加强小金县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法规的对策建议

为了解决小金县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法规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症下药。

(一)加强对小金县民族特点的把握。就小金县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法规实施而言,藏族、回族、羌族等少数民族,与汉族在民族习俗、经济发展状况、社会发展程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这种差别构成了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有利益,维护和保障这些利益就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法规的司法空间所在。

(二)加强对当地实际需求的把握。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法规时应考虑更加广泛的范围,在司法中应紧紧围绕小金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事关少数民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使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法规能够真正管用。

(三)尊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法律法规规律。在遵循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县的前提下,更加注意小金县的实际情况。通过适当途径让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参与讨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法律法规实施的过程和结果,用足用好司法变通权。

1、把握变通的依据。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变通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是依照当地的民族特色,而不是根据诸如处罚太轻起不到规制作用、给予民族自治地方一些优惠等理由对上位法进行变通。

2、拓展变通内容。当前小金县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法规实施中的变通集中在婚姻、计划生育等范围较窄的民事行为领域,应进一步拓展到少数民族特有的交易风俗习惯、民族语言文字、民俗、民族特产、特色旅游等更广泛的领域。

3、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小金县对于司法中需要变通的事项应反复研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取得上级部门的支持。

4、完善条例实施程序。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法律法规,是否违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是否违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是否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必须保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论文作者:何素平

论文发表刊物:《科学教育前沿》2020年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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