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信改革中不要误入歧途_电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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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业自1990年以来的改革开放,打破了原来政企合一、行政性独家垄断的体制框架,笔者提出中国电信业需要进一步发展数网竞争体制,才能适应国内市场和国际竞争的需要。“数网竞争体制”的含义,是“数个电信基本网络彼此开展市场竞争”。

中国电信业改革开放的实践,已经超出了原来“基础电信网络由政府或国家主体电信企业独家垄断,开放电信服务市场竞争”的构想。但是,我国业已形成的电信数网竞争体制,仍然还仅仅是一个开端。因为在我国目前任何一个基础电信网络市场,政府发出两个和两个以上经营许可证是一回事,但能不能形成实际的市场竞争局面,从而通过基础电信网络之间的竞争,带动各类电信服务之间的竞争,使整个电信产业享受市场竞争的益处,是另一回事。根据我国自己的经验,1994年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联通,就已经放发了经营固线通信网和移动通信网的第二块牌照。但是四年过去后,到1998年底中国联通实际仅仅在移动通信市场上成为现实的竞争力量,但也只占有全国移动通信市场份额的5%。因此,在各类基础电信网络的市场上许可多家竞争,虽然比起禁止竞争的体制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仅仅提供了走向全面市场竞争体制的可能性。

从数网发端的现实出发,中国电信体制将向什么方向、以怎样的速度发展,当然取决于国际国内诸多因素。在充分肯定我国电信业改革开放成就的前提下,必须清醒地看到迄今为止我国电信业的市场竞争体制不但还处于初级阶段,而且存在着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在:

——在我国任何一个电信服务市场上,即使离开所谓“双寡头垄断竞争”这样很低的市场竞争标准,尚有很大的距离。“双寡头垄断竞争”,指的是同一个电信市场上存在两个各自拥有独立基础网络的营运商彼此开展市场竞争的模式。一般而言,第二家营运商占有市场份额20%以上,市场竞争才具有真正的可操作性。像1994-1998年间中国电信占有全国市场份额99%以上、中国联通占1%不到的模式,实在连“双寡头垄断竞争”也称不上。现在来看,经过1999-2000年中国电信业又一波改革,特别是分拆原中国电信和加强扶持中国联通之后,我国电信市场上两个(或两个以上)营运商之间实力天差地别的局面有所改变。但是,除了电信设备供应市场之外,任何一个电信服务市场,即使要达到所有发达国家和相当一批发展中国家已经超越的“双寡头竞争”标准,还有相当一段路程要走。以目前最具有竞争性的移动通信市场为例,中国联通目前虽然拥有全部5000万客户中的1000万户(即20%),但从市场份额来考察,2000年第一季度中国联通的市场占有率为14%,要真正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达到势均力敌的市场影响力,尚有距离。至于中国联通的网络容量、覆盖范围以及国际漫游等方面,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的差距就更大。

——目前我国电信业主要是替代性产品和服务之间的竞争,还不是同质产品和服务之间的竞争。一般而言,同质产品或服务之间的市场竞争性通常会更强一点。比如移动通信在一定程度可以替代固线通信,因此,移动和固线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但是这种异质替代的竞争,与同质产品和服务的竞争,比如固线通信与固线通信之间的竞争,或者移动通信与移动通信的竞争,还是有很大的不同。因为异质产品之间一般不能做到百分之百互相替代,而且在有些异质产品之间还互相依赖,比如寻呼和IP对固线和移动通信的依赖。因此,各国电信改革的首选政策目标是在一切技术上可能的领域建立同质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只是在技术上一时难以开展同质竞争的(如市话市场)领域,才依托异质替代作为发展同质竞争的过渡。但是,目前我国电信市场上同质竞争的范围还远远小于技术上可能的空间。最突出的是固线电信,虽然政策已经允许中国联通建设、经营固线通信业务,但是联通要真正形成固线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尚待时日;而开放现存其他电信网络资源(比如铁道通讯网络和中国广电网络资源)开展固线电信服务或线路出租的竞争,则还没有列入决策日程。至于把中国电信集团的长途和市话业务进一步分拆,先建立地区性电话公司然后准其互相进入,最后形成固线市场的同质竞争,据称曾列入1999-2000年的改革方案,但最后还是没有付诸实施。这表明,我国同质电信产品和服务之间的竞争还远远达不到现有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允许达到的水平。

——目前我国电信改革的范围基本集中在原邮电部门管辖的所谓“公网市场”,而没有包括全部电信资源。对于专网和中国广电宽带网络资源利用方式的体制安排,尚没有明确的改革方针。我国计划经济时代“重复建设”留下的部门通信专网资源十分可观。此外,中国广电系统的宽带电视传输网,无论是带宽、覆盖范围、客户容量,都是走向“三网合一”时代不可忽视的战略资源。从本文强调的数网竞争体制的角度,广电宽带网络和部门专网资源,对于在内地、中小城市、小城镇和农村地区目前倚重的固线通信市场上较快地形成同质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至今为止我国电信业的体制改革,基本局限在原邮电部门管辖的电信网络范围,并没有对包括专网和广电网网络资源在内的全部电信网络资源作通盘考虑。目前行业主管部门对专网的基本政策还是“公众电信服务禁入”;而国家对广电宽带网的最新政策精神似乎仍然是“井水不犯河水”。“分立而不竞争”,仍然是我国全部电信网络资源利用现状的一个基本描述。

——中国电信业现有体制框架成为不同国际经验的一个独特组合。1994年我国电信改革的模式,基本上参照了所谓“欧洲模式”,也就是以英国1981年电信改革的经验为范本、由政府组建第二家综合电信营运商率先形成“双寡头”垄断竞争,然后逐步向市场增发各类电信牌照,从而转向更全面竞争的体制。而1999-2000年我国分拆原中国电信,则明显参考了美国1982年分拆贝尔系统的经验。美国当时的做法是按照电信业务分拆长途和地区市话,并实行不准长途和地区市话互相进入的“分业禁入”原则,其立法意图是防止拥有市话垄断权的综合营运商妨碍已经成熟的数家长途电话公司之间的市场竞争。但是,我国分拆原中国电信的同时,仍然保留了中国联通的综合性电信营运商地位,以致目前只有中国联通一家公司持有经营固线国际、国内长途、固线市话、移动通信、数据业务、寻呼和IP电话等各项电信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牌照。虽然上文已经指出,中国联通目前实际的市场竞争能力主要在移动通信市场,但是从合法持牌的角度看,中国联通独家拥有“综合电信营运”权利,本身又是新形成的市场垄断因素。这表明我国已有的电信体制框架缺乏内在的逻辑一致性,并给未来电信市场的管制带来复杂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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