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合作基金会非法开办金融业务的调查与思考_农村信用社贷款政策论文

当前农村合作基金会非法开办金融业务的调查与思考_农村信用社贷款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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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农村合作基金会发展比较迅速,在许多地方,农村合作基金会网点已经遍布城乡。勿容置疑,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对于增加农业投入,缓解农民生产资金短缺,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合作基金会背离了办会宗旨,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严重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又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本文以湖北省罗田县为例,对农村合作基金会非法开办金融业务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及其原因加以分析,并以此寻求治理对策。

一、农村合作基金会非法开办金融业务对社会造成的负效应

目前,在许多县、市,农村合作基金会发展比较迅速,网点已遍布城乡,非法开办的存、货业务规模,已与当地银行、信用社差不多。罗田县全县20个乡镇现在都设有基金会,并且还设有26个办事处级的基金会分会、365个村级基金站。从业人员达到541人,到1996年11月底,全县基金会存款达到9315万元,贷款达到9062万元。业务发展规模可以与当地任何一定金融机构相抗衡。《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农村合作基金会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得办理存、贷款业务,要真正办成社区内的资金互助组织。而有许多合作基金会无视国务院规定,他们仿照银行、信用社的帐、表、凭证格式和管理办法开办业务,实行以存为股,以贷为借,在银行存款凭证上只是将“存单”、“贷款凭证”分别改为“股金单”和“借款凭证”,就非法开办金融业务。合作基金会非法开办金融业务,给社会造成巨大危害:

(一)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农村合作基金会吸收股金,按理事先不能约定利率,应当事先向股东说清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而现有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普遍在股金和借款的凭证上约定了利率,只字不提入股的基本原则。并且,吸存放贷,完全是根据市场行情自行约定利率,没有任何限制,他们执行的存、贷利率都大大超过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利率标准。罗田县凤山镇农民张某1995年10月4日在基金会入股1200元,期限为一年,股金单上标明年利率为10.98%,年红利利率为12.02%,共计年息为23%,高出人民银行规定标准一倍以上。

(二)加重了农民负担。合作基金会高利吸储、高利放贷,许多基金会放贷利率基本上与民间高利贷差不多,从而加重了农民利息负担。罗田县凤山镇农民王某1995年12月7日在基金会贷款2000元,合同签订利率月息为27‰,折合年息为32.4%,逾期利率月息为36‰,折合年息为43.2%。当前农民生活本来就贫困,加上高利借贷,使农民的贫困加剧。

(三)加大了银行、信用社工作的难度。农村合作基金会高利吸储,导致银行、信用社存款流失,纷纷转向合作基金会,银行、信用社为了保住存款,也不得不提高利率,与合作基金会竞争。这样以来,加大了银行、信用社的资金成本,增大了亏损。截止1996年6月底,罗田县四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存款总额为7.9亿元,其中高息6.2亿元,占79%,年平均利率在20%左右,与国家规定利率比较,一年要多付存款利息6200万元。1996年元月至11月,四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亏损6300万元。尽管如此,各地行、社平均存款利率仍然要比合作基金会低3个百分点左右,仍然挡不住行、社存款水平下降的局面。1995年,该县农村信用社存款净增6000多万元。1996年,信用社痛下决心,不与基金会竞争,停止了高息揽储,结果,存款大量流失。去年,全县信用社存款仅净增了3000多万元,只有1996年的一半,这与当地四家商业银行比较,还算是比较好的。合作基金会高利放贷,不仅增加了农民负担,而且还影响了银行、信用社的贷款回收。许多农民,不仅在合作基金会贷款,而且还在当地银行、信用社贷款,由于在基金会贷款利息较高,负担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使农民很难摆脱贫困,抽不出资金偿还银行、信用社贷款本息,使银行、信用社贷款本息无法按期收回。目前,各家银行、信用社与合作基金会之间矛盾很深,其中信用社与基金会之间的矛盾尤为突出,1995年到1996年,信用社与基金会之间发生矛盾冲突导致打架斗抠的事件就有5起。

(四)潜在着巨大的政治风险。合作基金会高利吸存,高利放贷。组织的存款不交存准备金,不考虑存贷比例,几乎全部将其贷出。罗田县合作基金会,到1996年11月底,存贷比例为97%。组织的存款基本上全部投放出去了。存贷比例如此之高,一但出现客户大规模取款,基金会就无法保付。不仅如此,基金会贷款质量较差。目前,有相当一部分贷款已经处于沉淀之中,出现了坏帐损失。罗田县九资河农村合作基金会现有贷款总额530万元,沉淀损失达250多万元,其中,最大一笔沉淀73.7万元,10万元以上大额贷款沉淀118万元。许多基金会已经经常出现存款不能保付的现象,存款的客户怨声载道。罗田县大崎乡农民陈某,于1994年元月26日和同年6月26日两次在当地基金站共存款1.2万元,期限一年。存期到期后,陈某多次到基金会取款,基金会都没有钱支付,1995年腊月,陈又连续几次到基金站取款,不仅取不到款,而连基金站的人都找不到,他发现基金站的人是有意逃避,于是在一天晚上,他抱了一捆稻草在基金站门口等了一个通宵,但仍然没有找到人。这样先后跑了无数次路,要么找不到人,要么找到人取不到钱,要么是取到几百元钱,直到1996年5月,存款到期一年以后才把两笔存款取到手。农村合作基金会存款不能保付,长此下去,必将引起社会动荡,潜在着较大的社会政治风险。

二、农村合作基金会非法开办金融业务的原因分析

目前,在我国农村,许多合作基金会之所以可以明目张胆地非法开办金融业务,并且发展势头较猛,这是由多方面因素引起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层合作基金会片面理解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在社会上造成错误的宣传导向。农业部(1993)农(经)字第8号文件指出:“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在坚持资金所有权及其相应的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按照自愿互利、有偿使用原则而建立的社区性资金互助组织。”“资金来源是在以集体资金为主的基础上吸收农户资金入股,经营目标上不以盈利为目的,讲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性。”“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农户,以资金入股,承担一定的风险,承认和遵守合作基金会章程,即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会员。会员有参与管理和取得红利收入权。”农业部的文件把基金会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规定的清清楚楚。而基层合作基金会在贯彻执行时却走了样,他们片面理解上级文件精神,把吸收农民入股理解为组织农户存款,把红利混淆为存款利息,在社会上实行错误的宣传。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只字不提会员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取得红利;只字不提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投放贷款高出人民银行规定标准的好几倍,不考虑农民是否能够承受。不仅如此,他们从报刊上只言片语地摘取上级一些领导人的讲话进行宣传。如在中发(1991)21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中有一句话提到“继续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许多基金会,就把这句话写在宣传牌上,广泛宣传,却只字不提合作基金会的性质和任务,不提是否可以办理存、贷业务。片面的宣传在社会上造成错误的政策导向,从而蒙骗了许多群众。

(二)党政部门对合作基金会发展的支持,助长了合作基金会非法开办金融业务。近几年来,许多地方党政部门对合作基金会的发展一直是持支持的态度。一些地方党政部门之所以大力支持合作基金会的发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合作基金会能够为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提供一部分贷款。近年来,各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资金普遍紧张,并且,银行、信用社都实行的是系统管理,在资金使用上党政部门不能过多干涉。而合作基金会不属于系统管理,组织的资金在运用上不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制约,党政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干予发放。罗田县合作基金会通过行政干预发放的贷款达1000多万元,并且绝大部分到期后都不能按时收回。其中,1995年在政府干预下向县某公司贷款756万元,期限半年,现在仅收回贷款本金50万元,利息60万元;1995年2月份向县某单位贷款40万元,期限一年,至今本息分文未还。二是合作基金会可以提供税收。罗田县凤山镇基金会三里桥分会1996年元月至11月份,业务总收入仅有21.81万元,总支出额达27.19万元,其中税金支出达8.3万元。三是合作基金会发放贷款帮助党政部门收税、收费。有些地方,在农民没有钱交纳税费时,基金会就向农民贷款用于交税、交费。四是合作基金会每年向乡、县两级交纳管理费。这些管理费一部分用于了对合作基金会的管理,还有一部分用于弥补了地方行政部门的经费不足;五是少数地方党政干部把合作基金会作为安排亲属、亲戚、朋友就业的一条重要门路。由于合作基金会的发展为党政部门不同程度地带来了一些好处,有些地方党政部门对合作基金会非法开办金融业务就不闻不问,任其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助长了合作基金会非法开办金融业务的行为。

(三)银行、信用社实行宏观调控、紧缩信贷及内部经营有关政策,使合作基金会非法开办金融业务有机可乘。近年来,各家银行、信用社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行适度从紧的贷币政策,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贷款从严控制。农村许多农民普遍感到从银行、信用社得到贷款困难。而合作基金会不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组织的资金不交存准备金,可以自由运用,加之贷款管理较松。农民在基金会贷款比在银行、信用社贷款容易,虽然利率较高,但在困难的情况下,往往是不得不贷。再者,各家银行、信用社要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否则就要受到处罚,在组织资金方面,要讲求成本。而合作基金会基本上不受人行监管,利率自由决定,高进高出。在存款上,随意提高利率,许多农民受眼前利益驱动,把钱存到基金会,以获得高息收入。这样一来,银行、信用社在经营上实行的有关政策,使合作基金会在非法开办金融业务方面有机可乘。

(四)社会有关部门放松了对合作基金会监督制约,使合作基金会得以大胆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而目前许多地方农村合作基金会未经人行批准,以招股名义广泛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这种非法开办金融业务的行为,既没有人向司法部门举报、起诉,司法部门也没有追究责任,人民银行也没有对其进行取缔。这就使得合作基金会非法公开经营金融业务的胆子逐渐增大。

三、对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几点看法

农村合作基金会非法开办金融业务,对社会、对金融已造成了严重危害,如果不及时加以制止,任其发展下去,必将损害广大农民利益,诱发政治危机。鉴于此,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对合作基金会进行清理整顿。

(一)农村合作基金会必须立即停止办理金融业务。政府、人民银行、司法部门必须联合行文,要求合作基金会必须立即停止办理存、贷金融业务。对原已办理的存、贷业务,要组织专班,逐笔进行清理,然后实行台帐管理,余额只能下降,不能上升,不得吸收新的存款和发放新的贷款,若有违背,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区别不同情况对现有农村合作基金会作出不同的处理。对现有农村合作基金会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作以下处理:一是凡农村合作基金会实际上已经营金融业务,存、贷款业务量比较大的,资金成本、资产质量、人员素质比较合格的,可以与当地农村信用社协商,并入农村信用社;二是对不愿并入农村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不愿接受的合作基金会,人民银行可按照设立金融机构的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可以批准另设农村信用社,直接受当地人民银行监管;三是对存、贷业务量不大的合作基金会,要求立即停止办理存、贷业务,对原有存、贷业务逐步收缩,把合作基金会真正办成由会员入股、会员共同承担风险、为会员服务的社区内的资金互助组织。四是对既不能并入农村信用社,又不能另设农村信用社,也不可能按照要求进行规范的合作基金会,必须进行取缔撤销。但在撤销的过程中,要确定专人对原有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要安排专人对原有债权进行清收,以保证支付债务,以保护在基金会存款的客户的利益,避免引起较大的社会动荡。

(四)强化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力度。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仅要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进行监管,而且对社会上非法开办金融业务的行为也要加强监督,若有发现,要立即予以取缔。对社会上非法开办金融业务的行为,人民银行及其社会各部门,都要大胆向司法部门举报、起诉,以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

(五)农村金融部门要加大支农力度。农行、农发行及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树立为农村、为农民、为农户服务的观念,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增加农业贷款投入,缓解农村资金供求矛盾,努力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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