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定位论文

地方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定位论文

【教育法制研究】

地方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定位

曹志瑜,曹 欣

[摘 要] 近年来,我国地方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矛盾突出,改革已然迫在眉睫。一方面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定位模糊不清,无法与社会需求同步发展;另一方面地方高校受教育资源、师生情况、地理位置等因素的限制,所培养的毕业生缺乏理论视野和实务能力。面对这些严峻的现实问题,只有转向职业教育定位,清晰定位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加强实践技能教学和职业道德训练,地方高校才能在办学困境中寻找到出路,为中国的法治化建设培养合格接班人。

[关键词] 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职业教育定位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地方高校在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上模糊不清,法学人才培养方案未能很好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合理设计。很多地方高校在开展法学本科教育的过程中因循守旧,与社会实际脱节的情况屡见不鲜。现有方案过于注重素质教育和通识教育的开展,弊端逐渐显现:一是“重理论,轻实践”的培养模式过于强调理论知识的灌输,忽略了法学固有的实践性,学生普遍缺乏实务操作能力;二是与当地司法实务部门联系松散,司法实践资源利用度偏低;三是专业课程设置贪多求全,不少专业课程流于形式,人才培养模式同质化严重。这些弊端反映出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问题,揭示其培养的大多数毕业生无法有效满足社会需要,学生的专业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操守缺位严重。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地方高校如何准确定位现有法学本科教育,值得深入探讨。

这种情况在税率变动年份,应用比较多,税率跨年度调整时期需要做税收筹划的作用就比较突出。如以下某公司2008年税务大检查时暴露的情况。

二、地方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定位

在不同语境下,地方高校的范围可能会有所差别。本文所指的地方高校属狭义概念,主要指那些法学教育开办时间较短(2000年以后开办),只能开展法学本科教育或法学专科教育,坐落于非省会地级市的普通本科高校。以江西省为例,主要有景德镇陶瓷大学、井冈山大学、赣南师范大学、上饶师范学院、九江学院、宜春学院、景德镇学院等。全国范围内此类地方高校不胜枚举,几乎各省地级市都有本文所称的地方高校,其法学教育是伴随着中国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扩张而发展起来的。根据相关学者的调查统计表明,[1]中国法学教育机构数量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呈持续增长状态,尤其在2000年-2005年的几年之间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幅度。这几年全国增加了200 多所法学教育机构,占据目前所有法学教育机构总和的三分之一还多。相比理、工、医专业,地方高校开办法学教育不仅办学门槛低,也更易获取稳定生源。或正因为如此,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经历了“疯狂式”增长,开办高校也由最初的几所发展为数百所。这种盲目的发展模式,为今天的法学教育矛盾埋下了隐患。

对于大部分地方高校而言,由于其办学时间短且经验不足,又受教育资源、师生情况、地理位置等多项不利客观因素的限制,使得其在开展法学本科教育时往往定位模糊不清,各高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同质化严重。鉴于我国当前的整体法学教育现状,教育部遵循《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颁布的《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参照《法学学科门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参考框架》及制定要求,在近期发布了《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这一标准的发布为我国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提供了新的指导方针,指明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未来发展道路。

4.2.1 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机制提高从医信心。针对医患关系紧张对医学生从业信心的影响,需要多角度进行改进,要不断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机制,为解决医患关系找到合理的路径,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医疗过程产生的纠纷,缓解医患矛盾,提高从医者的信心。

《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总培养方针和培养目标进行了清晰定位:“法学类专业是具有共同理论基础或研究领域相对一致的专业集合。法学类专业教育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在国家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法学类专业教育是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法学类专业人才培养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需要。培养德才兼备,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具备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高效高质量法律服务能力与创新创业能力,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2]教育部层面的定位具有全局性,对任何高校都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只有深刻认识到自身优势与不足,将人才培养转向定位于职业教育,才能培养出与社会发展需要同步的合格法律人才。可见,准确进行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应成为当前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重中之重。

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学科,职业教育应是其主要定位。“法学教育固有属性要求它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在一起,建立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联系应当是制度建设的出发点”。[3]开展以人文通识、专业素养、道德操守为内容的职业教育,是地方高校在未来法学本科教育中应积极开展的人才培养模式。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由于侧重强调专业理论和通识教育,从而忽视了专业实践和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从近年来法学本科专业的就业情况来看,当前人才培养模式下的法学毕业生能满足社会需求的仅占全体学生小部分比例,大多数毕业生都存在实务能力不足的问题。因而,改变原有教学培养模式将成为地方高校重新定位的首要任务。在教学培养模式上应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不可照搬其他高校现有办学模式。目前,地方高校在人文通识和专业理论方面均开设了相应课程,但在职业道德方面几乎没有任何配套课程。对本科生而言,大学期间重要的是知识的获取,更为重要的是人生价值观的塑造和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开展职业教育,有助于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以及增强社会责任感。“法科学生未来承担的社会责任要求其在校期间须接受系统的严格训练,他们要忠诚于国家,崇尚法的精神,懂得理解公平正义的内涵,拥有对人民的无限热爱”。[4]

(一)开展以人文通识、专业素养、道德操守为内容的职业教育

在运维现场作业过程中,能否落实安全监护制度是一项非常关键的环节,也是现场作业最坚实的安全保障。在实行安全监护时,一定要保证份工作职责的明确,形成安全监护和安全检查的闭环。

从当前地方高校实际情况来看,想要批量培养出全国化乃至国际化的法律人才显然较为困难。一是地方高校在学科资源和办学历史上相较于传统法学优势高校存在不少差距,这种差距在短时间无法弥补。二是地方高校几乎都位于普通地级市(非直辖市,也非省会城市),这些城市的法律人才需求市场和经济发展情况尚待完善。基于上述的现实情况,地方高校几乎无法照搬“五院四系”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尽管地方高校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将人才培养定位于全国化和国际化,但其可以转变思路将人才培养定位于实务型本土化。地方高校应改变过去那种宏远的培养目标,立足于实务型本土化,把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与科研聚焦于所在地级市,努力争取并有效利用当地社会资源。

(二)地方高校应形成本土化研究和实务型人才培养机制

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为职业教育,地方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也应随之改变。“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的基础,既是一般的高等通识教育,又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有直接的密切的关系”。[5]总体而言,应减开部分通识课程,强化基础专业课程教授,灵活教学非基础专业课程,增加实践教学课程比重,新设职业课程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对基础专业课程而言,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课程与社会生活联系密切,应单独开设配套案例研习课,实现理论传授与实践教学的同步进行。案例研习课所选用案例不仅要具有时效性,还应具有学科代表典型性。笔者认为可以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作为研讨案例。对非基础专业课程而言,现有传授方式不仅单一枯燥,且师生互动效果欠佳。故今后应在教授理论知识的同时,穿插一些案例讨论,定期开展课堂讨论,启发学生思考,增强师生课堂互动。对实践教学课程而言,除了原有的学年论文、辩论比赛、法院旁听、模拟法庭、暑期实践调查、毕业论文、校外毕业实践等课程正常开设外,还应增加各课程的教学时长和学分占比。对新设职业课程而言,可以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开设两到三门固定职业课程,这些课程包括法律文书写作、律师公证实务、法律与社会、法律与经济、律师和司法人员从业守则等。“通过法律职业实践性训练,才会对理论和法条有深切的体会”。[6]积极开设职业课程,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致力于使毕业生具有个人操守和法律信仰。

具体而言,地方高校应将服务于地方、开展本土化研究、培养实务型人才作为未来法学本科教育建设的核心纲领。无论是开展本土化研究还是培养实务型人才,都需要借助当地的社会和政府,寻求资源投入和政策扶持。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必然不能从社会中脱离出来。开展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是为了满足社会发展对法律服务人才的需要,以保障社会各项工作稳定有序发展。城市无论大小强弱,均会存在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相比于大城市,地方城市更缺乏致力于本土法律服务的人才。地方高校受师资力量和学术环境的限制,在开展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研究和国家宏观战略问题研究上相比传统法学优势高校处于劣势地位。倘若地方高校转变思路,开展本土化研究,就可以将学校劣势转变为优势。开展本土化研究,对地方高校和当地政府可谓是互利共赢。对地方高校来说,开展本土化研究不仅能充分有效利用当地本土资源,在实证考察和资料获取方面具有先行优势以外,还能在人力、物力、经费等方面得到当地财政支持,保证学术研究的持续开展。对当地政府来说,将本地法律实践问题交由地方高校开展课题研究,不仅解决了政府部门学术研究能力薄弱问题,还能促成当地本土资源的科研利用最大化。当然,除了开展本土化研究合作之外,地方高校还应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学本科生实践教学体系,积极开展课外教学,旨为培养出具备良好实务能力的本土化人才。“应用型法学人才能够利用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具备在法律实践中的动手能力”。[7]从现有情况来看,目前地方高校和实务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虽然也建立了部分教学实践基地,但大都只是双方为了完成各自任务催生的“结果”。此类实践教学基地由于双方意向合作度不高,多流于形式或面子工程,很难产生实效。对此,地方高校应寻求当地政府支持,由政府实际牵头,加强与实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建立具体可行的课外实践教学培养基地,将法学本科教育的实践教学工作落到实处。具体的实践教学要像要求医学本科生一样要求法学本科生,在实践教学操作中强化其法律实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意识。“不合格的法科毕业生的危害性似乎并非这样明显、直接,但是其对法治事业以及社会的伤害却毫不‘逊色’,甚至有过之”,[8]只有按质按量地开展法学本科教育的实践教学工作,才符合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内在要求,才能为社会培养出实践能力出众且职业道德高尚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三)结合学校优势学科,建立特色型法学专业,走创新教育之路

由于历史因素和地理环境因素的存在,地方高校大多都有自己的非法学学科优势专业因素的存在。以景德镇地区为例,景德镇陶瓷大学和景德镇学院得益于景德镇市作为千年瓷都的地理环境和历史积淀,长期在陶瓷工艺和陶瓷材料学科发展上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先后涌现出多名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对景德镇陶瓷大学和景德镇学院而言,陶瓷类专业一直都是学校优势学科。“每个学校还结合本校的特色学科,面向全校学生开展特色通识课,如景德镇学院开设了陶瓷英语课程、景德镇陶瓷大学开设了陶瓷文化研究课程”。[9](136)景德镇陶瓷大学和景德镇学院,完全可以开展以陶瓷知识产权保护为主体,以“艺术-法律”和“文物-法律”为两翼的交叉学科发展模式。于其他地方高校而言,自然可以结合本校实际情况,顺势开展特色型法学专业教育。如有的高校在理工类专业方面具有优势学科,可以重点开展“理工-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再如有的高校在外语类专业方面具有优势学科,可以重点开展“外语-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交叉学科的培养模式,不仅扩大了学生的专业视野,同时也有利于学校特色型法学本科教育的开创。特色创新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对于当前地方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发展更是如此。只有积极探索特色型法学本科教育,才能在传统法学强校的巨大就业优势下,为本校毕业生寻求更宽泛的就业出路。

“高等教育的特色化发展,是国家所提倡的,也是解决法学教育面临主要矛盾的必由之路”。[10]对地方高校而言,目前各高校之间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方案大同小异。笔者在对比了江西省内的七所高校① 这七所高校分别为景德镇陶瓷大学、景德镇学院、赣南师范大学、井冈山大学、上饶师范学院、宜春学院、九江学院,具体人才培养方案文件来源于各高校的相关院系官网。 的本科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发现,这几所高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同质化痕迹明显,各高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均无太多特色可言,距离特色型法学本科教育要求还相差甚远。尽管各高校也试图结合学校的相关特色学科开展了部分法学交叉课程,但多属通识教育。无论是学生还是老师针对此类课程都还是按照通识教育的模式来进行教学亦或是学习,预期教学效果可想而知。以景德镇陶瓷大学为例,在法学本科教育培养方案中开设了陶瓷文化研究和陶瓷知识产权保护两门跨类别课程。但就两门课程的实际教学效果反馈来看,由于课程与其他人文通识课程差异不明显,实际教学效果仍停留在通识课程层面,特色专业教学意义十分有限。究其原因根本在于:一是课程内容与法学专业本身的契合度不高,这些课程往往仅停留在通识教育层面;二是教学模式固化,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仍然停留在“应试教育”层面;三是课程数量偏少,内容学习不够深入系统。既然是开展特色型法学教育,就应努力将“特色”落到实处,而非仅停留在口号表面。如果地方高校只是简单开设一两门跨学科课程就视为法学特色本科教育,难免有形式主义之嫌。事实上,特色型法学本科教育的开展,绝不是仅凭一两门跨类课程的开设就可以实现的。地方高校应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重构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学校教学情况、毕业生就业反馈、社会法律从业需求等对法学本科教学进行机动调整。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在课程内容设置上,均衡法学课程和特色课程比例,一般在6∶4和7∶3之间较为理想;二是开设的特色课程应使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同步,拓宽学生跨学科视野,培养学生具体实务能力;三是课程内容应源于生活,可将典型生活案例编撰成册,供于教学讨论;四是在课程教学和考核方式上实行弹性规定,消除应试教育痕迹;五是学校与本地实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深度合作,尝试开展定向和联合培养。

三、结语

“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法学教育的根本问题。定位不准,法学本科教育就会迷失方向,势必制约法学本科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也难以培养出适应法治国家要求的合格法律人才”。[11]开展以职业教育为导向、实务型人才培养为主体的特色创新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是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准确定位。地方高校应以改革和创新的姿态,紧紧抓住法治中国时代背景下的机遇与挑战,不仅要主动完善现有的法学本科教育培养模式,与实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建立深入合作关系,还要有效利用当地资源建立本土化研究和实务型人才培养机制。“积极与当地的司法实务部门展开人员的交流与合作,聘请一部分学术能力和业务能力兼具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作为专业实践课程和职业道德课程的兼职老师”。[9](139)将法学本科教育与时代接轨,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出德才兼备的实务型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刘子曦.法治中国历程——组织生态学视角下的法学教育(1949-2012)[J].社会学研究,2015,30(01):61.

[2]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发布[DB/OL].http://www.zxxk.co m/article/761533.ht ml.

[3]方流芳.追问法学教育[J].中国法学,2008(06):20.

[4]徐卫东.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三十年发展回顾[J].当代法学,2008(01):9.

[5]王振民.略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J].中国法学,1996(05):92.

[6]孙笑侠.法学教育的制度困境与突破——关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等法律职业制度相衔接的研究报告[J].法学,2012(09):116.

[7]邓建鹏.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实践能力及实现途径[J].当代法学,2012,26(06):154.

[8]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J].中外法学,2014,26(02):318.

[9]曹志瑜,曹欣.地方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困境及改革[J].新余学院学报,2018,23(05).

[10]王新清.论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必由之路——解决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主要矛盾[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8,37(01):15.

[11]孙国祥,张书琴.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矛盾性展开与破解[J].当代法学,2009,23(02):147.

Orientation of Law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in Local Universities

Cao Zhi-yu,Cao Xin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the contradiction of law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in local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China is outstanding,and reform is imminent.On the one hand,the orientation of law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in local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s vague and can not develop in tandem with social needs,on the other hand,local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re limited by educational resources,teachers and students,geographical location and other factors,and the graduates are lacking theoretical vision and practical ability.In the face of these serious practical problems,only by t urning to the orientation of vocational education,clearly positioning the goal of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in law,strengthening the teaching of practical skills and professional ethics training,local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can find a way out in the predicament of running a school,and train qualified successor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legalization.

Key words: local universities;law under graduate education;orientation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作者简介] 曹志瑜,景德镇学院,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司法制度、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江西 景德镇 333000);曹欣,景德镇陶瓷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主要从事法理学、民商法理论研究(江西 景德镇 333403)。

[中图分类号] G64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2277-(2019)02-0038-05

责任编辑:刘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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