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娟[1]2004年在《农村税费的征收:制度与运作》文中研究说明农村税费问题是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核心问题,也是事关国家和社会的稳定的重要问题。然而由于旧的征管体制的一些内在弊端,近几年农村税费征收陷入了困境,税费征收中的矛盾和困难越来越大,它不仅是地方和基层政府能力不足的表现,也是国家与农民关系矛盾的反映,因此农村税费征收近几年来成为一个难题,同时也是一个热点话题。 湖北省咸安区在全国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基础上,又率先实行农税征管体制的改革的探索。本文就以其为研究个案,通过实地调查,考察了咸安农税征收体制改革的实际运作状况。在回顾了税费改革以前征收方式的特点及其成本分析后,在详细描述和分析咸安农村税费征收方式改革的背景、乡镇财税机构的改革与重建及它的一个乡镇——横沟桥镇的改革实验与探索的基础上,文章对新征收方式的运作及绩效进行了探讨。文章认为:新征收方式确实有一定的成效:明确了征收主体,依法征税;农业税任务完成情况较好;征收成本有所降低;并且重要的是实现了政府职能转换,政治成本降低;但是新征收方式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新征税主体执法刚性弱、征收难度依然存在;乡镇政府村组干部协税主动性弱化;乡镇财政失去监督,内部关系不顺。 在最后,文章在对新制度下的征税成本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应取消农业税的结论,并且对农业税取消后农税征管体制的改革走向进行了探讨,随之还分析了取消农业税后基层政府职能的转换和定位。
彭华[2]2010年在《制度转型的成本分析》文中提出制度是重要的。然而,制度的存在及其运行都是有成本的,而制度改革及其创新同样需要付出成本。过去的30年,是我国改革开放的30年,也是制度改革和创新的30年。虽然我们在一些重大的体制和制度改革上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但也不乏流产的案例和失败的教训。尤其是,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及不同类型的制度改革和创新的进展和成效很不相同,有的改革进展顺利,有的则一波叁折;有的广受赞誉,有的抗议不断;有的如愿以偿,有的事与愿违!如此等等,不能不让我们思考,为何不同的制度改革和转型有不同的成效和后果?导致不同结局和后果的原因何在?本论文以湖北省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为案例,尝试从制度转型的经济成本、政治成本、社会成本及成本分摊机制角度进行分析和解释。导论介绍了研究方法和选题的缘起。制度是重要的,新制度经济学认为预期收益大于成本是制度变迁的动力,但是未能说明预期收益等于或小于预期成本时,制度能否实现成功转型。通过湖北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研究认为,如能建立成本合理分摊机制,使成本内部化达到成本均衡分摊进而实现成本最小化是制度成功转型的可能条件。第一章对我国乡镇体制改革进行分析。以撤并为特征的乡镇改革是对“人民公社”政治理想运动和在地方政府财政压力下的冲击-回应行为,但没有实现乡镇政府由全能政府向服务性型政府职能的转变。而湖北乡镇改革不仅是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其建立的“以钱养事”机制也是对农村公共服务体制的再造,实现了全能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第二章分析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经济成本。乡镇改革面临的直接困难是经济成本,即制度转型的费用。它主要包括分流人员经济补偿、社会保障费用、乡镇历史债务化解费用、机构撤销和重复建设费用,这是当前乡镇改革中面临的经济成本。在地方政府财政困难情况下,应该加大中央财政投入以分担改革的经济成本。第叁章分析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政治成本。“改革者历来没有好下场”,这是改革者个人面临的政治成本;同时,改革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会影响到政府的合法性和认同,这也是乡镇事业单位改革面临的政治成本。中央应该对地方政府改革者予以保护、支持、激励,分担改革政治成本,化解政治风险。第四章分析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社会成本。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后给个人和社会带来很大压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后分流人员再就业困难会导致生活水平下降、补偿低导致个人发展能力的相对剥夺,及由此引发的自杀、上访、动乱等社会问题,这是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社会成本。政府帮助下岗分流职工的再就业、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是化解社会成本的有效途径。第五章讨论与结论。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中有经济成本压力、政治风险和一定的社会后果,虽然化解改革风险存在困难,但改革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提升政府认同是有益的。因此,要对改革成本予以合理分担,以有利于推进乡镇改革。从湖北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案例中,我们得出结论是成本合理分担是制度转型的条件。
张莉[3]2006年在《农民用水者协会与农田水利供给》文中指出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集体组织力量从农田水利中退出,农田水利供给主体缺位。农田水利关系粮食安全,为了解决供给缺位问题,90年代中期我国引入了农民用水者协会农民用水者协会。税费改革后,进入试点时期。试点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改革的危害,我们只有全面了解农民用水者协会在农田水利供给上的优势与不足,才能保证协会更健康的发展,减少推广时期的不利因素。本文主要从叁个方面讨论这个问题: 1、一般意义上的理论探讨。农民用水者协会缘于公共选择理论的发展与国家在农田水利供给上的失效。我国的农民用水者协会是国际组织与国内行政力量的双重作用下产生的。农民用水者协会对我国农田水利供给起到一定的作用:加强了农田水利管理与建设。但农田水利设施老化和“两工”的取消限制了协会的供给能力。 2、个案研究。咸安农民用水者协会产生于行政力量的推动下,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咸安农田水利供给问题:恢复了咸安水费征收制度;乡镇村的水利建设得到一定程度的加强。但协会对农田水利的供给也存在局限性:水利设施的破损、随处可见的搭便车、协会得不到认可,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农田水利的供给。 3、讨论。农民用水者协会不能有效供给农田水利主要缘于人们对农民用水者协会认识误区,无法克服搭便车,技术人才缺乏。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解决相应的解决措施:加强政府对协会的支持力度,多渠道引进资金,加强人才培训等等。 本文的创新之处:一,将农民用水者协会与农田水利供给结合起来,探讨协会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问题;二,指出人们对农民用水者协会的认识误区,将政府与协会完全分开对协会是有害的。国家会失灵,市场也会失灵,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陈少勇[4]2006年在《“后农业税时代”中国农村乡镇社会治理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乡镇社会治理模式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事关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前,乡镇治理的探索主要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但两者的互动较少,理论和实践各有其不足。 “后农业税时代”是中国农业政策调整时期,也是乡镇社会治理模式转型的时期。“后农业税时代”与乡镇治理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免除农业税改革使乡镇社会的原有矛盾显现,反过来,也为乡镇治理模式创新提供了不同的动力和社会环境。以中国政治变迁的趋势观之,乡镇民主自治可能是乡镇社会治理的方向。但考虑中国传统历史文化和农村社会之现状,在较长的一个时期内,乡镇作为一级政府不宜作大的调整,仍将承担中国农村现代化之重任。然而,“后农业税时代”的乡镇改革,也不能局限于机构改革本身,要放到一个更大视野和框架内去思考,从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从政府、社会、农民、市场和城乡等诸多关系中进行综合思考。笔者坚持“后农业税时代”的乡镇治理,既不能沿袭过去的“积极行政”模式,也不能采取“消极行政”或“乡镇自治”,而应当走现有体制内改革创新之路,是一个如何“科学行政”问题。“科学行政”乡镇治理模式的创新,强调的是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是一种综合、整体、多元的分析视角和治理思路。从横向关系观之,包括乡镇功能的科学设定、乡镇机构规模的科学配置和乡镇权力机制的科学民主。从纵向关系观之,包括乡镇政府的主导引导,农村社会服务化体系的完善和农民主体的自主参与。这纵横两种层面之间的和谐统一,加之相关的配套政策的措施,既要有乡镇治理的远期发展目标,又要符合实际的阶段性政策,便形成了一个能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农民切身权益相统一的治理模式。
尤琳[5]2013年在《中国乡村关系》文中提出中国是个农业大国,一直以来乡村社会被视为国家政治统治稳定的基础。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取决于国家治理能力的增强和社会的自治能力的均衡。国家治理能力的增强不仅表现为国家对乡村社会治理能力的提高,还指国家行使治理能力过程中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互动关系的构建,因此,国家治理能力可用资源汲取能力、发展经济能力、社会管理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和制度规制能力等五个指标来测量。为了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国家向乡村社会汲取资源,并积极发展乡村经济、进行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这就不可避免和乡村社会产生联系,形成了国家权力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乡村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国家权力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的此消彼长,乡村关系表现为不同的形态。本文以国家治理能力为分析框架,以乡村关系的历史和现实形态为研究对象,以国家权力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的消长与合作博弈为主线,从资源汲取能力、发展经济能力、社会管理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和制度规制能力等五个层面横向解剖现实乡村关系。本文认为,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汹涌的现代化、市场化、工业化浪潮冲击下,传统相对封闭、单一的乡村社会变得更加多元、开放,围绕国家建构和乡村整合的目标,一方面国家大力加强乡村治理能力建设,大力发展乡村经济,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加大公共服务供给的力度,实施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国家治理能力不断增强,乡村治理日益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另一方面,国家放权社会,村民自治的实施为乡村自治力量的增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深厚的土壤,30多年以来,“民主的蝴蝶”开始在广袤的乡村大地上翩翩起舞,农民从“民主学步”到维权自主,从“日常抗争”到“依法抗争”、“以法抗争”,乡村社会对国家治理形成了越来越强的制衡和倒逼机制。但是,从整体而言,乡村政治表现为鲜明的“非均衡”特征:在国家内部,国家治理能力和国家与社会的制度化关系是“非均衡”的;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国家治理能力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之间力量也是“非均衡”的,由此判断,国家治理能力依然较为薄弱。因此,乡村关系未来的发展方向是,在大力加强国家治理能力建设和进一步向乡村社会赋权的同时,以“多元合作共治”为目标强化制度化建设,把乡镇政府、乡村社区各类组织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全文共包括绪论、正文与结论叁大部分。绪论部分主要交代选题的缘起及意义、相关研究进展、研究思路与文章结构等。第一至第七章为正文部分,第一章在探讨国家治理能力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国家治理能力建设路径选择基础上,提出研究乡村关系的一个分析框架,第二章以国家治理能力为分析框架梳理了乡村关系的历史形态和演进逻辑,第叁章至第七章从制度规制能力、资源汲取能力、发展经济能力、社会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等五方面揭示乡村关系的现实形态。结论与展望部分总结了全文思想,对乡村关系的未来提出了“强政府——强社会”的理想模型和实现路径。第一章提出国家治理能力是研究乡村关系的一个分析框架。国家治理能力的构成要件包括资源汲取能力、发展经济能力、社会管理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和制度规制能力等。国家治理能力不仅表现资源汲取能力、发展经济能力、社会管理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和制度规制能力的增强,还表现为国家与社会之间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互动关系的构建。由于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国家对乡村社区治理能力的强弱对国家政权稳定与否有着重要影响,从本质上看,国家对乡村社区治理的过程就是国家权力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博弈与互动的过程。第二章以国家治理能力为分析框架揭示了乡村关系的演进逻辑。以国家治理能力为分析框架,乡村关系在各个历史时期展现出不同的图景。乡村关系的历史演变表明,国家治理能力和国家与社会的制度化关系呈现出非均衡的特征,一方面,国家治理能力日益增强;另一方面,乡镇政府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之间力量处于不均衡配置与互动,国家权力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之间互动并非完全表现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互动,国家与社会的制度化关系较弱。第叁章分析制度规制能力中的乡村关系。在探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权力来源、职责内容及运行规则基础上,指出乡村关系的本质是国家权力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的关系,村民自治权是国家向基层社会让渡的部分治权,村委会行使的自治权来源于村民的授权,乡镇政府及村委会有各自的权力边界,村委会在村民自治活动领域内行使自治权,乡镇政府有权指导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第四章考察资源汲取能力中的乡村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家财政体制经历了叁次变革,但仅是国家向乡村社区汲取资源手段与方式的变化,其实质和目的均表现为国家出于宏观经济发展需要而向乡村社区汲取资源。由于国家财政来源与财政能力决定和制约着国家对乡村社区治理格局的特性和治理绩效,在国家向乡村社区汲取资源过程中,围绕税费的汲取与上缴,就产生了国家与乡村社区、政府与农民和农村干部与群众之间利益划分、争夺与平衡的问题。也就是说,乡村两级组织互动主要表现为乡镇政府对乡村社区的资源的汲取和乡村社区对乡镇的税费上缴,乡村关系的核心问题是基于税费征缴而产生的乡村两级主体利益分配关系,乡村关系主要表现为“行政化”关系的同时,乡镇政府干部与村干部辅之于“原则+情感”的关系。第五章探讨发展经济能力中的乡村关系。纵观中国农村经济30多年的发展历程,作为农民与新兴市场之中介的乡镇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主导了经济和社会的转型。在压力型体制和政绩激励的驱动下,乡镇政府主导乡镇企业发展与改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乡村主要经济活动,村委会是在乡镇政府的主导和指导下发展农村经济,乡村社区对乡镇政府有较强的依赖性。随着乡村社区农业生产及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化及市场化,乡村社区经济组织的兴起,在经济活动领域乡村关系将更多表现为合作协商关系。第六章对社会管理能力中的乡村关系进行分析。随着我国的农村基层组织与管理体制再次走到历史性变革的重要关口,各地开展的乡镇机构改革和农村社区建设,以社区作为资源整合的“平台”和服务管理的“抓手”,着力进行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创新,推动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在这个过程中,乡级管理机构的延伸让国家权力进一步下沉到乡村社区,村级组织架构的拓展使社会的自主性进一步增强,伴随与开放、流动、分化和多样化乡村社区相适应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形成,乡村关系呈多样化态势,合作共治将是乡村关系的未来发展趋势。第七章考察公共服务能力中的乡村关系。进入新世纪以来,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力度,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农村服务正从农民自我服务为主向社会公共服务为主转变,传统村民自治所承担的公共服务及公益事业将更多地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也将更多地承担村民自治的财政及运行成本。同时,村委会的工作内容、重点和功能也发生了重大转变,从传统的税费征缴、计划生育向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转变。在“公共服务多中心体制”的框架下,乡镇政府为村委会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提供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乡镇政府与乡村社区社会组织及经济组织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中表现为“公私伙伴关系”。最后是结论与展望。“乡政村治”时期,是国家治理能力增强与乡村自治权力生长的过程,但是,总体而言,国家治理能力增强与国家制度能力建设发展不同步,二者处于不均衡状态。国家治理能力的增强使乡镇政府行政功能进一步向乡村社区的弥散化,乡镇政府管控和包办许多原先由乡村社区自治组织完成的事项,许多原先由乡村社区自治组织发挥的自治功能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行政权力在乡村社区无所不能,无所不包,乡村社区自治组织表现为对乡镇政府的依附,受到乡镇政府一定程度上的控制与约束,乡镇政府与乡村社区自治组织之间力量处于不均衡配置与互动,国家权力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之间互动并非完全表现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互动。因此,在合作治理理论的基础上,本文提出未来乡村关系的理想模式是“强政府——强社会”,通过合理界定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权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的权力、职能和行为边界,在二者之间建立起一种合法化、程序化、制度化的相互形塑的关系,促进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权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共生共强。
胡建美[6]2014年在《基于财政社会学视角的新农村治理转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治理在理论上分为统治型、管制型和服务型叁种,而治理转型的驱动力既可以是内生的自发秩序、又可以是外力强制,还可以是自发秩序和外力强制兼而有之的叁种类型。财政社会学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而不仅是政府施政的角度来研究财政现象,它致力于通过对税收和预算制度变革的研究,探求推进现代国家的建构和政治文明进步的途径。财政社会学的研究视角,可以说是从(政府)自发秩序和(社会)外力推动的“第叁条道路”研究治理转型。新中国建立之初,我国存在着大量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市场活跃,社会空间独立,税收是取得国家财政收入几乎唯一的手段;社会主义改造后,私营或个体企业改造成国有性质或集体性质企业,企业利润上缴成为国家主要的财政收入,我国实质上转变成为“自产国家”。国家强有力的行政主导管治着农村社会。20世纪80年代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后,农民首先成为从国家分离出来的主体,农村社会加速分化,新的群体,如个体工商业者、私营企业家、农村知识分子、雇工、农民工等,农村乡镇企业、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等纷纷发展起来;1983年和1984年的两步利改税改革,规范了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从而激励企业更积极、主动地投入到生产和经营活动中,获取剩余。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各种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也纷纷成立,社会活力充分激发出来,国家财政收入来源类型也慢慢地从“自产国家”向“税收国家”转型,国家对农村的经济和社会掌控程度虽然比“人民公社”时期有所放松,但对农村社会通过“叁提五统”的方式获取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资金,并通过乡镇“七站八所”为农村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管治农村。1998年,我国开始构建公共财政体制,尤其是2006年,我国延续2600多年的农业税免除后,财政支出向“民生”自觉转型。但是,政府和农村社会之间失去了联系的“纽带”——税收和公共产品的提供,传统的管理方式和政府权威日渐式微,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秩序趋于无序,现代治理方式和秩序没有建立。新农村建设进程启动后,对农村推行了综合配套改革:构建服务型政府,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建立“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推进“乡(镇)财县管”,以增强基层财力保障;以优先化解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矛盾比较突出的农村教育、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的债务为突破口,妥善解决和处理乡村债务问题。综合配套改革其实质就是新农村建设进程中乡镇行政体制和财政体制的并行改革,而非行政机构“一条腿走”的改革模式。甘前而言,改革的结果是乡村政权“悬浮”于广大农村社会之上,集体力量很难动员、社会缺乏活力、经济发展缺乏内生增长动力。那么,新农村行政体制和财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到底是什么?改革的目的地在哪里?怎么改?这叁个问题是本文研究的内容。全文共分七章:第一章绪论包括本研究课题的选题背景、解决的问题及理论与实际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主要理论、研究方法、研究线路;本研究课题的创造性成果或创新性理论(含新见解、新观点)以及不足。第二章是对财政社会学视角下治理转型研究范式的界定。文章从财政社会学和治理的起源追溯其发展脉络,并根据其各自在发达国家发展的历程,探索我国财政体制与行政体制并行改革的路径设计。针对目前我国有法律无法治;国家控制社会有力、社会内部缺乏活力的现状,笔者从财政社会学的视角设计税收民主化、财政透明的财政体制改革,公民精神的培育叁条路径并行改革,达到激发农村社会发展内生活力、培育公民社会,推动公共财政体制建设和公共治理转型。第叁、四、五章是对第二章设计的叁条路径的进一步论述。第六章是列举XT县S镇新农村建设情境下,行政机构改革的来回“折腾”的案例。第七章以第六章为基础,分析从税收民主化路径的制度供给:从统一城乡税制方面,培育农村家庭综合所得税和房产税等新税源;在法治意识培育方面,法院调解和审判权下沉至乡镇,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法院指导,去行政化、受人大监督,公开庭审,由人大代表、民众、地方精英、大众传媒等评议庭审,扩大法院的社会影响力,促使民众将法律内化为自己的行为指南;在民主意识培育方而,扩大乡镇人大代表履职范围和履职权力,实行人大代表职务专职化、有偿化。工业“反哺”农业只是阶段性的国家战略,国家要通过财政加大对农村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化解乡镇旧债;落实对一般性转移支付的预算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多元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培育村民“不等、不靠、不要”的自治意识。针对我国乡村社会“原子化”的无序现状出发,通过解构农村行政体制,将事权和人事权全部收归县管;分解行政村权力,实行村民小组管理社区化、村民小组长轮值、轮训化的方式,培育村民的公民精神,引导民众参与公共事物管理。
赵成福[7]2008年在《社会转型中的县域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1949年10月新中国的成立,开启了我国社会转型的新的历史进程。随着这一进程的推展,我国人民在享有公共服务方面不断取得新的进步。但也毋庸讳言,我国国民所享受的公共服务还是低水平的、不均衡的。最为突出的表现是县域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严重不足,影响和阻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如何改变这种状况,改革和创新县域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本文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和现代国家建构理论为指导,以社会转型中的县域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为主题,以历时态的农村政策变迁为主线,主要运用实证分析方法、文献分析方法和统计分析方法,对建国以来我国社会转型背景下四个不同时期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结构和供给机制等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透析和探究,并尝试地提出了一些具有一定创新性的思路、见解和观点。全文涵括序论、四章和尾论,分叁大部分。序论为本文的第一大部分。它在简要阐述本文的研究缘起、研究进路及相关概念的基础上,阐明了本文研究的理论假设及问题意识、分析工具及研究方法、研究样本及资料来源、写作框架及创新意图。第一章至第四章为本文的第二大部分,主要从现代国家构建理论、农村政策变迁与延津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原生态的结合上,描述和透析延津县建国以来四个不同时期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结构和供给机制。这部分是全文的主干。第一章,建国初期县域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首先,在对“现代国家与农村公共服务”、“现代国家构建的逻辑”、“建国初期我国的国家建构、社会整合与农村公共服务”叁个方面的分析后指出,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改善民生,是构建一个现代国家的需要。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是建国初期国家构建、国家对乡村整合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农村的整合在经济领域,除了实行国有化运动,还逐步把农村的经济组织政治化,从而把广大农村社会纳入到国家管理的框架之中,相继成立了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通过这些组织,国家在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方面为农民提供了低水平的公共服务。其次,原生态描述了建国初期延津县在教育、医疗卫生、五保供养和农技推广方面的发展状况。最后指出,这一时期农村经济的基本特征仍是分散的小农经济。在国家经济基础比较薄弱、财力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国家采取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财政只安排少量资金支持恢复农业生产。其间,政府从农业中取得的税费收入要远远大于对农业的投入,农村公共服务资金来源比较单一,依靠向农民摊派钱物筹集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成本的现象比较突出。第二章,人民公社时期县域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首先,从“国家战略与人民公社”、“人民公社与乡村整合”、“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公共服务”分析入手,指出这一时期,为了实现富国强民,快速发展经济的目标,国家选择了优先发展工业的赶超战略。在当时中国从农村提取资源来实现工业化的背景下,国家成功的找到了一个有效降低国家与农民交易的成本、防止政权内部发生动荡的制度化办法,人民公社制度作为与国家战略相对接的社会组织形态,成为中国实现工业化的社会基础。接着,论述了人民公社“一大二公、政社合一”和“叁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特征以及人民公社的分配制度——“工分制”。然后,基于实证的视角,详尽描述了人民公社时期延津县在乡村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状况。最后指出了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特征。第叁章,分田到户至综合税费改革前县域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20世纪80年代初,在农民自发突破和国家自觉领导的双重推动下,农村兴起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这一改革瓦解了“叁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的基础。“乡政村治”模式在农村得以确立,取代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治理模式。同时,还论述了这一时期在农村颁布实施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及财政、税收制度,并梳理了农村公共服务在供给主体、筹资机制等方面的变迁。本章的第叁节翔实陈述了延津县在乡村教育、医疗卫生、五保供养、农技推广四个方面的供给状况,从实证的角度印证了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演变轨迹。第四章,综合税费改革后县域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2000年以来,国家对农村税费进行了改革,相继取消了农业税、乡统筹费、教育集资费、屠宰税、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税率,将村的公益金和管理费改为农业税和特产税附加方式,实行一事一议,控制费用上限。这一系列的税费改革尤其是农业税的免除,标志着国家对乡村整合的一次根本性的转型即从“汲取型整合”转向“服务型整合”。其深刻意义在于,通过国家整合,将资源尽可能地向乡村配置并激活农村内在的动力。它要以工业和城市的发展支持和引导农村的发展,由城乡分离走向城乡一体。第二节分析了公共财政建设、税费改革、乡镇机构改革以及相关配套改革政策等。其中税费改革对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在农村公共服务筹资机制方面,譬如取消了叁提五统的筹资方式,使得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在内的农村公共服务,因其经费来源由集体筹资变为公共财政支付导致五保供养等农村公共服务的性质由集体福利转变为国家福利。本章在实证方面,由于税费改革及配套的各项惠民政策的实施,延津县在乡村教育、医疗卫生、五保供养和农技推广等方面,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效。同时,还考察了延津县金粒小麦合作社作为农民合作组织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的具体过程。随着惠及全社会公共财政框架的初步建立,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在供给主体、决策机制、筹资机制、生产与管理机制、绩效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尾论,即本文的讨论、结论及展望,是本文的第叁大部分。首先,全面探讨了行政供给导向下县域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特征与变迁,以及在此机制下农村公共服务所取得的绩效、面临的困境和未来发展取向。其次,基于国家治理战略转型的需要和对农村公共服务实证的考察,展望了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未来发展的目标取向——由“供给主导型”向“需求主导型”转变,即从行政供给导向下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向农民需求导向下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转型。本文的创新意图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力求选题视角新颖。行政供给导向下的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机制忽视农民的公共服务需求,是造成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失当的主要原因之一。以往的研究多以行政供给导向为视角,本项研究提出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未来改革的目标取向应该以农民需求为导向,并以农民需求导向作为研究的视角。(2)力求研究方法得当。本项研究建立在实证方法与量化方法之上,在掌握大量个案地区经验材料基础上进行深入分析,总结不同时期农村公共服务的实践经验,并综合运用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计算机科学等多学科知识进行研究。(3)力求研究结论有所突破。笔者选取建国以来四个不同历史时期的乡村教育、医疗卫生、五保供养和农业技术推广作为研究对象,缕析了四个时期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不同的特征以及绩效、困境和未来趋向,指出实现“行政供给导向”向“农民需求导向”的转型,是农村公共服务走出困境的必然选择。(4)力求研究线索有所尝试。本项研究自始至终贯穿叁条线索:时间线——问题线——理论线。首先是时间线,本项研究的时间线索是建国以来的四个时期,在这四个时期农村公共服务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征;其次是问题线,问题意识贯穿于整个研究过程,论文通过剖析每一时期县域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五个向度(供给主体、决策机制、筹资机制、生产与管理机制、绩效),洞悉各个时期供给机制的积极效应和面临的困境以及发展走向;第叁是理论线,以现代国家构建理论为指导,阐释不同时期与国家治理战略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嬗变的关联,以及不同时期国家颁布的农村政策、推行的农税制度、农作制度、乡村基层组织变迁对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影响。
曹瑞芬[8]2016年在《土地非均衡发展与跨区域财政转移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突飞猛进,GDP总量自2010年起仅次于美国,位列全球第二。然而,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扩张速度加快,我国的耕地资源流失非常严重。为保障18亿亩耕地红线,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实行国土空间管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措施。国土空间管制依据土地资源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以行政指令形式限制区域建设用地指标、确定耕地保护任务。其虽然保障了 18亿亩耕地红线,有助于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建设,然而由此导致的区域间土地非均衡发展亦不可小觑。限制开发区承担了过多的资源、环境保护任务,而牺牲了自身的发展机会,相关群体利益“暴损”。中央政府是耕地保护政策的主要供给者,地方政府是耕地保护政策的具体实施者,陷入财政困境势必会削弱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进而减弱耕地保护政策的实施效果。因此,如何调动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有效协调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矛盾的经济激励制度,其通过平衡耕地保护区和非农发展区的财政收入水平,达到耕地保护的目的。我国农村土地整治的资金来源——新增费,实质上就采用的跨区域财政转移支付。通过新增费的缴纳和分配,可以实现地方财政收入的再分配,有利于平衡耕地保护区与非农发展区的财政可支配能力,达到耕地保护的目的。以新增费为载体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施近15年,其成效如何,应该怎样改进和完善,目前已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焦点。本文基于地方政府经济福利视角,构建了“国土空间管制是背景——土地非均衡发展是本质——地方财事权非均衡是传导机制——地方财政困境是表现形式——财政转移支付是解决手段——降低土地发展非均衡度、保护耕地是最终目标”的理论分析框架。界定了土地非均衡发展的内涵及其形成机理,构建了土地非均衡发展综合测度模型,并分别从省级、县级两个层面进行实证分析,探讨土地发展非均衡度的时空差异规律;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选取不同类型典型区域,就土地发展非均衡度对财政转移支付的敏感性进行探讨,以此确定省级/县级行政单位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优先序,有重点地分配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此外,在构建地方财政困境模型基础上,依据土地非均衡发展与地方财事权非均衡的关系,探讨土地非均衡发展对地方财政困境的作用机理,并分别从省级、县级两个层面进行实证检验;最后,在评价现有的以新增费为载体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耕地保护效果基础上,从优化财政资金分配机制视角,探讨均衡区域发展的中央地方财政转移制度改革和省以下地方财政转移制度改革。具体研究内容和结论如下:首先,本文就土地非均衡发展内涵、综合测度与敏感性分析进行了探讨。该部分对应论文第叁章,是本文要解决的两大问题之一。一是概述国土空间管制下土地非均衡发展的内涵,并在此基础上界定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农地非农发展机会非均衡。二是分别基于用地结构非均衡和土地财事权非均衡视角,构建土地非均衡发展测度模型;并依据两种研究视角下土地发展非均衡度对经济发展水平的贡献度确定其权重,进行加权求和,求算土地综合非均衡度(即土地发展非均衡度);最后,分别从省级、县级两个层面进行实证研究,探讨土地发展非均衡度的时空差异规律,.其中县级层面的研究以湖北省为例。叁是在测算土地发展非均衡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省级/县级不同类型区土地发展非均衡度对财政转移支付的敏感性,为财政资金投入优先序的确定提供理论依据。研究结果表明:总体上,我国的土地发展非均衡度较高,约为1.156,但逐年下降;土地发展非均衡度的省际/县际差异显着,且非均衡度较低的地区多分布在经济相对发达区域,非均衡度较高的地区多为经济相对落后的边远地区或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粮棉油生产大省/县;土地发展非均衡度随着财政转移支付的增加而减少,随着财政转移支付的减少而增加,呈现出一种负相关关系;省级层面上,四种类型区的土地发展非均衡度对财政转移支付的敏感性存在显着差异,中部地区湖北省的敏感性最强、西部地区青海省的敏感性次之、东北地区黑龙江省的敏感性稍低于青海省、东部地区上海市的敏感性最差;县级层面上,四种类型区的土地发展非均衡度对财政转移支付的敏感性同样存在显着差异,鄂中平原区监利县的敏感性最强、鄂西山地宣恩县的敏感性次之、鄂北岗地老河口市的敏感性位列第叁、鄂东沿江平原区汉南区的敏感性最差。其次,本文就土地非均衡发展与地方财政困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该部分对应论文第四章,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将本文研究的两大内容有机地衔接起来。一是从地方财政状况的基本定义出发,构建地方财政困境模型;并分别基于省级、县级两个层面进行实证分析,探讨地方财政困境的时空差异规律。二是依据土地非均衡发展与地方财事权非均衡的关系,探讨土地非均衡发展对地方财政困境的作用机理,并在前文定量测算土地发展非均衡度与地方财政困境的基础上,分别基于省级、县级两个层面进行实证检验。研究结果表明:时间上,我国的地方财政困境虽较为严重,但有所改善,2009-2013年间地方财事权比重约为0.559,且逐年上升;空间上,我国地方财政困境的省际/县际差异显着,且财政困境较严重的地区主要分布在经济相对落后区域,财政困境相对缓和的地区多为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区域,说明地方财政状况与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关;由模型估计结果可知,不管是省级层面还是县级层面,土地非均衡发展均会显着加剧地方政府财政困难程度。最后,本文在评价现有的以新增费为载体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耕地保护效果基础上,就均衡区域发展的中央地方财政转移制度改革以及省以下地方财政转移制度改革进行了探讨。该部分对应论文第五章和第六章,是本文要解决的另一重要问题。一是分别从省级、县级两个层面,评价现存的以新增费为载体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耕地保护效果,探讨中央、省级涉农财政资金发挥作用有限的深层次原因。二是遵循地方财权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基于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视角,依据地方政府创造的外溢到本行政区外的事权确定新增费分配数额,分别构建以新增费为载体的中央地方以及省以下地方跨区域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优化机制。研究结果表明:以新增费为载体的省际/县际横向跨区域财政转移支付有助于显着减缓耕地资源流失速率,达到耕地保护的目的,但是其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省级层面上,相比于新增费缴纳,新增费分配的耕地保护效果更好;县级层面上,相比于新增费分配,新增费缴纳的耕地保护效果更好,其对耕地资源流失速率的负效应更大;结合湖北省主体功能区划,新增费缴纳对耕地资源流失速率的负效应在限制开发区域更显着,而新增费分配对耕地资源流失速率的负效应在重点开发区域更显着;我国大部分省份地方政府承担的事权存在外溢效应,理应分配到新增费,其中,贡献度最小的贵州省(仅为0.022%)分配到新增费约595.284万元,而贡献度高达21.46%的黑龙江省相应地分配到新增费约576742.584万元;湖北省大部分县(市、区)地方政府承担的事权存在外溢效应,理应分配到新增费,其中,贡献度最小的房县(仅为0.018%)分配到新增费约163.617万元,而贡献度高达6.296%的监利县相应地分配到新增费约56836.92万元。
陈荣卓[9]2008年在《“草根”法律服务组织:属性变迁与进路选择》文中研究表明在当前农村法律服务客观需求日益增大与农村法律服务资源较为匮乏、众多农民群众对市场化的法律服务支付能力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作为农村法律服务市场的主要或重要供给主体之一,并曾经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法律服务供给不足矛盾的乡镇法律服务所,时下究竟是应该继续向前发展并不断完善,还是任其自生自灭而结束历史使命?要向前发展该怎么发展?方向和目标是什么?要结束历史使命该怎么结束?方法和手段是什么?等等,一系列问题亟待思考并作出回应。更进一步来看,既有研究中所持有的存在细微差别乃至大相径庭的改革思路是否符合乡镇法律服务所的生存逻辑?在现实背景下,乡镇法律服务所改革的实践与理论研究之间又是否存在脱节和背离现象?如果有,研究者应该如何摆脱既有的价值偏好或理论预设而更加注重依循历史发展路径并从改革的实践层面推进乡镇法律服务所的转型?等等,所有这些都是本文所要研究的。本文通过系统梳理乡镇法律服务所自1980年代初以来从生成、推广、辉煌、调整走到现在面临着或存或废、或发展或衰败的这一发展历程,基于农村公共服务这一视角,把乡镇法律服务所置于不同时期的制度背景下和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从制度变迁的动态过程中考察我国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服务属性。认为:上个世纪80年代的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基本上属于准公共服务的范畴;而从20世纪90年代初到90年代末,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则经历了一个从农村准公共服务到农村准私人服务的演进过程;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的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则开始出现了一种社区性农村公共服务的新走向。其中值得关注的是,正临世纪之交,伴随着司法部自2000年9月开始“两所分离”的全面启动以及时隔3年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正式颁布,农村乡镇法律服务所的走向一度出现了“成长的烦恼”和“发展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乡镇法律服务所定位在短时间内出现政策的反复性和不连续性,以及定位本身带来的难以把握性和难以操作性;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认可陷入了法律的“真空”,这一立法上的困难成为了目前制约乡镇法律服务所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而取消司法行政部门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权,致使相应的管理工作无法可依,管理手段弱化,则造成乡镇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出现了无序状态。由此产生一连串值得深思的问题是:为什么改革预期的那种“两所分离”迟迟不能较为理想地出现在乡村地区?是什么因素导致了脱钩改制后的乡镇法律服务所急剧地萎缩?再进一步追问,在今天中国乡村地区法制建设的现实背景下,强力推行“形式正规化”或“符号化”的脱钩改制到底又有多少正当性可言?在笔者看来,或许,转换一个角度审视,当初启动乡镇法律服务所脱钩改制的这一举措自身,就在某种程度上存有欠妥或值得反思的地方。比如:“一刀切”式地分离乡镇法律服务所与乡镇司法所的统一要求,固然满足了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对政令畅通、司法统一的基本要求,但同时,却牺牲了当下多元社会对纠纷机制、司法层次、法律服务多样性的多元需求。极少从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视角来设计改革方案,甚或根本没有想过将他们当作改革主体来看待,没有调动他们必要的积极性,这也许是改革不够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再从根本上来说,一个制度的生命力来源于社会的实际需要,乡镇法律服务所固然与生俱来就有一种对政策的极度依赖性,但乡镇法律服务所20多年来的生存和发展所展现出的旺盛生命力,本身就是对近年来接二连叁出台的抑制政策的最好驳斥。即使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逐步健全,乡镇法律服务所可能终将在某一天自动退出历史舞台,但时下更为关键的事情,则是如何从农村社会的法制现状出发去推行乡镇法律服务所改革,以期给乡民带来真正的实惠和利益。基于这种反思,面对当前学界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何去何从的众说纷纭,应该指出,从根本上来讲,决定某种事物的或存或废,并不仅仅依赖于理论上的支持抑或反对,现实中是否有其存在的合理基础则是一个更具基础性乃至决定性的因素。因此,乡镇法律服务所取消与否并不应该承受太多的关注与评说,真正需要给予充分关注的倒是,如何根据当下农村社会的法律服务需求,建构起真正适合农村社会的法律服务供给体系,届时再来考虑是否取消乡镇法律服务所、如何将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工作分流到农村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则更合时宜。将乡镇法律服务所定位为乡镇人民政府下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应该说,作为一种改革方案,这本身的确不失为一种选择,但似乎有走回头路之嫌。尤其是,置身于当前地方政府为缓解乡镇财政压力而进行大规模乡镇改革的这一背景,就全国范围而言,那么现时究竟又有多少乡镇会在改革中采取这种做法,其预期实在不容乐观。希望通过修改律师法将现有的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纳入律师管理体制之中,单从技术层面来看,确实具有操作上的可行性,但后续的实践表明,国务院对于这一并轨的制度设计实际上已经直接给出了否定回答,以至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叁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律师法修订案最终也没有予以采纳。而对时下正在兴起的“农村法律服务进城”这一地域拓展倾向,需要言明的是,乡镇法律服务所还是应该回到农村,立足于为当地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地位和作用将日益显现,乡镇法律服务所产生于农村,其最终的服务对象是农村,这也是乡镇法律服务所职能的真正回归。沿着上述思路,就乡镇法律服务所自脱钩改制以后的延伸改革来看,江苏省玄武区将基层法律服务所转制为律师事务所的做法顺应了社会发展的潮流,为法律服务市场的拓展和规范提供了一个可供选择的途径,但乡镇法律服务所自此以后并开始执行律师收费标准,运作方式将愈发明显地带有商业化倾向,这在某种程度上,不仅会致使乡镇法律服务所的生存基础有所削弱,而且今后广大农村地区贫困农民的底层法律需求何以得到满足更是令人堪忧。上海市徐汇区“天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室”属于天平街原法律服务所向人民调解室的一种转型,它把基层法律服务与人民调解结合起来,促使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方向完善,但从推广范围来看,则未必能够在上海所有地区乃至全国都可以立即实行。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种模式高度依赖地方财政。湖北省段店镇法律服务所向法律服务中心过渡的做法,突出了政府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职能,探索并建立了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一种新方式,但这种全新的尝试在实践中仍有待于进一步考察。从行政法的角度去观察段店镇政府与法律服务中心之间的合同关系,最为明显的缺陷就是,镇政府的行政义务偏轻,法律服务中心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则明显偏重。因此整体而言,置身于时下乡镇法律服务所延伸改革正在兴起的这一历史进程中,改革决策者不应将视野和焦点仅仅局限在乡镇范围内以及乡镇法律服务所自身,而是既要充分把握和反思已有改革经验的成败得失,为当下的农村法律服务体制改革提供借鉴,又要在掌握全国不同地区改革探索的基础上,研究适合本农村地域特点的、充分考虑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背景的改革路径和内容。值得提及的是,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叁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社会各界针对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广泛争论为契机,笔者认为:《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在此基础制定颁布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都因失去了相应的合法基础而面临着或改或废的命运。面对如此窘境,司法部希望通过在新修订的律师法中规定“基层法律服务”的内容,以为国务院今后单独制定《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做好准备工作,从而使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存续获得合法性,但这一设想最终也未能如愿以偿。根据最新颁布的律师法规定,针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仅仅只是要求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那么,结合叁大诉讼法再作进一步考虑,应该说,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今后以公民身份有偿代理诉讼,则在某种程度上确是找到了一定的合法生存空间。不过,一旦这种可能的合法生存空间果真在实践中运作起来,那么一系列可预与不可预的问题又将随之而来。因此,从根本上来讲,要有效解决当前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尴尬法律地位,则必须突破现有的制度框架以寻求新的发展路径。新世纪以来,伴随着我国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阶段,发展战略相应地调整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正是在这层意义上,应该说,自此以后,乡镇法律服务所改革的动因、路径和内容都离不开“以城带乡”、“城市支持农村”这一新思路,而寻求乡镇法律服务所向农村社区非营利法律服务组织的转型路径,则或许是一种新的趋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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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草根”法律服务组织:属性变迁与进路选择[D]. 陈荣卓. 华中师范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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