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视角下上市公司独立审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方法_法律论文

质量管理视角下上市公司独立审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方法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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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计实践中,审计组织或者审计人员会在某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下产生审计风险,致使审计结论和客观事实相违背,使受利益相关方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将审计风险和审计法律责任联系在一起,不但有利于结合现阶段的法律环境对审计风险的形成机理进行分析并有效规避审计风险,还能发现和消除审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使审计质量得到显著提升。实际上,自20世纪末以来,包括我国资本市场在内的国际资本市场接连发生了多起会计丑闻,审计机构也因此被推到了法律纠纷的漩涡之中,大量审计失败的案例告诉我们,上市公司独立审计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十分巨大,会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也会因此冲击公众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审计业的独立生存也会遭受威胁。

      一、审计法律风险与审计质量的关系

      1.审计风险与审计法律风险的定义。审计风险是一个宽泛的概念,自该词汇出现之日起,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就不断涌现,许多机构和相关人员都为此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一个统一的认识是,审计风险指的是财务报表在未被公允揭示时,审计人员将其视为已公允的揭示风险。这种认识是基于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给出的,注册会计师也会为此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从这类定义中可以看出,审计风险十分注重技术层面,或者都是从技术层面对风险进行考量,技术是其风险的重要构成要件。但是,以当前的视角进行考虑,审计风险在法制不断健全的社会中又有了新的含义——法律已经成为维护当今社会规范和市场秩序最基本的工具,法律要素在审计风险中已经成为无法回避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说,如果考虑到风险因素的影响,审计风险的范围就被进一步扩大,其风险体系中就理所当然包括法律风险。从相关主体的视角出发,上市公司独立审计的法律风险是一个特殊现象,其中涉及到审计主体、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等四个主体,这些主体会直接或者间接对诉讼和惩罚力度产生影响。

      2.独立审计法律风险与审计质量关系分析。国内外审计实践证明,审计行业的法律风险和审计质量之间存在紧密关联,两者互为消长、彼此制约。第一,低法律风险和低审计质量。在这一组合中,较低的法律风险一般与较低的审计质量相适应,这种状况在发展中国家或者落后国家十分常见,也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合理性。在这类国家(地区)中,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法律环境,都在制度建设和社会规范方面不够完善,对审计违法、违规的惩处力度相对较低,难以对其产生正面的威慑。这样一来,审计行业的法律风险就处于较低的水平,审计人员、事务所也缺乏足够的动力追求较高的审计质量。此外,较低法律风险下的审计主体在追求利润最大化时,会为了追求最大利益而减少审计成本,从而主动降低审计质量。第二,高法律风险和高审计质量。这一组合在发达国家中十分常见。在这类国家中,法律、制度相对健全,社会公众对审计质量的要求较高,社会也有适当的约束和惩处措施。尤其出于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与发展速度的需要,这些国家会对违法、违规的惩处更为严厉,使之“不敢越雷池一步”。因此,高法律风险下的审计主体会为了避免较重的处罚而不断提升审计质量,那些只提供较低质量水平的会计师事务会因不具备市场竞争力或者无力承担法律的惩处而退出竞争领域,社会整体审计质量会因此得到显著提升。第三,较高的法律风险和较低的审计质量。这一组合在理论上是有可能性的,因为法律风险的提升会对审计活动造成冲击,正常的审计活动会因此受到影响,审计质量也会由此而大打折扣。可是,在现实世界中,这种状况的发生概率较低,原因在于——如果社会的法律相对健全,或者审计行为能够受到严格监管,这种高法律风险下的审计行为会因此而受到明显约束,那些审计质量较低的会计师事务所会因受到巨额经济惩罚或者严厉的行政和刑事处罚而无法在审计市场立足,长期存在的概率较低。第四,低法律风险和高审计质量。在这一组合中,较低的法律风险一般应对较高的审计质量,但是支持这一观点的论据十分有限,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概率也相对较小。这是因为,对任何一个“经济人”或者“社会人”来讲,利益都是其基本诉求。较高的审计质量通常要消耗较高的审计成本,审计收益也会因此而被拉低。因此,一个身处低法律风险下的审计行为或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实体,都不会在增加审计成本和减少自身利润的同时提高审计质量。

      二、上市公司独立审计法律风险的影响因素

      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组织,上市公司独立审计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尤其在当前时期,社会转型和变革进入到了深水区,各种利益冲突越来越明显,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对上市公司的运行和发展造成了隐性但深远的影响,这些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涉及审计主体、审计客体、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等。

      1.投资者因素。在当前乃至以后,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地位和作用都不可低估。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等经济因素的存在,这一群体往往处于弱势位置,这一局促的角色会对上市公司独立审计的法律风险产生直接和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我国中小投资者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对法律风险的意义也不十分关心,如果其审计利益受到不恰当审计意见的侵害,这一群体越来越会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对审计主体的法律责任予以追究,使之为投资者的利益损失负责。尤其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投资者的法律意识会不断增强,对审计工作会寄予越来越高的期望,如果审计主体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将会受到越来越多、越来越严肃的控诉,审计质量也将无法保证。第二,对已审会计报表的依赖与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相关。这是因为,在法律归责层面上,确定过失责任的一个基本条件便是是否损害了审计行为,在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合理的因果关系等。如果审计意见被定性为不恰当,那些中小投资者便会因此而遭受损失,他们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就会对已审会计报表形成较高的依赖。从这个角度看,投资者损失的产生和低质量的审计意见之间就存在了某种关联,审计主体极有可能在这一过程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监管机构因素。从全世界的发展经验看,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证一切行为能够取得强制责任和规范标准的框架体系,能够对上市公司的独立审计和审计质量产生直接影响。尤其在当前时期,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法治社会的建立正在积极进行,各项法制措施正在逐步出台,对上市公司和独立审计的保护能力会不断增强。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监管部门是独立于独立审计法律责任而存在的,是具体的承担者,能够对上市公司的独立审计法律风险产生明显影响。此外,独立性一直是审计业务最显著的特点,在世界上的发达国家已经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全面推行,但是在我国,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注册会计师的活动状态并不都是自主的,除了要受整体市场结构的约束和自身的理性制约外,还要受其他利益主体的影响,审计行为会在规避法律制裁的过程中而产生巨大的法律风险,审计质量也将受到威胁。越来越多的财务报告表明,注册会计师给出的审计结论并未总是可靠的,审计质量也值得推敲。当他们的行为脱离了行业自律时,审计的独立性也就难以维持,独立审计的法律风险就会因此显现。

      3.审计主体因素。审计工作的质量往往通过注册会计师提供,具体表现在审计工作与审计报告的质量方面,看其是否可以满足客户需求。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独立审计时,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能够直接反映出审计工作的成果,是独立审计工作最主要的标志,注册会计师因此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依据质量控制准则之规定,要在审计工作中构建分级督导机制,以便能够界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职责和范围,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对审计质量进行把关,对审计风险加以防范。但是,在更多情况下,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这方面并无明显建树;更为重要的是,为了有效规避审计法律风险,对审计人员的道德水平和职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但现实情况是,我国部分审计复核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较差,职业道德也存在缺位的状况,这些因素会对法律风险的产生形成直接影响。比如,当独立审计人员的质量控制意识或者风险防范意识较弱时,就无法对其工作的重要意义给予正确认识,也难以真正履行规定的审计职责;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业务具有复杂性与特殊性,知识和技能水平较低的审计人员无法胜任这一工作,加之对相关法律和法规相对陌生,会在审计工作中做出错误判断,继而给出错误的审计结论,而这就会产生较大的审计法律风险。

      三、质量管理视角下上市公司独立审计法律风险的防范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规避上市公司独立审计的法律风险、完善独立审计的法律责任,对提升独立审计市场的法律环境、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正如审计质量与审计法律风险之间的管理,较高的审计质量需要对应较高的法律风险,即只有让审计人员认识到法律风险,法律也会对其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给予严肃惩处,才会提升审计质量,最大限度地规避法律风险。这样一来,虽然增加了审计主体压力,但是却能有效防范风险,这对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上市公司的良性运转大有裨益。为此笔者认为,除了要建立以民事责任为核心的法律责任体系外,还应通过成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变制度基础审计为风险导向审计,全面提高审计质量。

      1.成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当前乃至以后,我国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会越来越明显,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会成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关键,法院也会因此成为关键的裁判机构。为此,需要通过成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保证注册会计师行业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此外,还应不断向西方国家学习,将其好的独立审计的经验应用到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活动之中,其目的在于有效规避和化解审计法律风险,保证审计主体在面对司法裁判时能够得到公正对待。这样做不但有利于化解上市公司审计法律风险,还能为提高独立审计质量提供支持。

      2.变制度基础审计为风险导向审计。较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对上市公司进行的独立审计属于抽样审计范畴,虽然对执业过程的要求较为严格(如倘若不按准则行为做事,就会得出相反的结论),但是需要承认,在目前情况下,由于审计时间与审计收费的约束,有时无法严格按照要求面面俱到。而为了提升审计质量,就需要审计上市公司案件时,变制度基础审计为风险导向审计,保证签字注册会计师履行既定的审计程序,对发现的上市公司的舞弊行为要及时披露,在免责的同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还应将审计主体置于审计法律风险的有利地位,从源头上防范独立审计的法律风险。

      3.构建以民事责任为核心的法律责任体系。大量的审计实践表明,单纯依赖行政与刑事处罚难以全面遏制注册会计师的造假行为,在必要的情况下要构建以民事责任为核心的法律责任体系,更好地发挥民事责任的作用。这样一来,行政与刑事责任可以达到未出社会秩序与体现社会利益的目的,通过惩罚能够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而民事责任可以有效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使其投资行为得到部分保护,恢复已经或正在被侵害的权利与状态。此外,民事法律责任还引起具有其他法律责任所不具备的补偿性,能够促使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不断提高审计质量,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做出更多努力。

      在多种因素影响下,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独立审计的法律风险还处于较低水平,与此相对应的是较低的审计质量。为了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独立审计的质量,除加强内涵建设外,还应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加大我国独立审计行业的法律风险,最终形成“高法律风险+高审计质量”的良性发展态势。只有这样,才能对我国的经济转型工作做出有效回应,才能向社会交与更为理想的审计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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