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代“师兄”人名及其附属亲属的相关问题_旁系亲属论文

商代的亲称“兄、弟”及其相关的旁系亲属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旁系亲属论文,商代论文,及其相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前言

兄与弟是一组具有交互相对性的汉语亲属称谓,即“称我兄者,我称其弟;称我弟者,我称其兄”;兄之概念因有弟方能存在,而弟之概念亦因有兄方能存在。兄弟这一对亲称自商代以来,迄今依然沿用不辍。

关于兄弟的定义,《尔雅·释亲》曰:“男子先生为兄,后生为弟”,且将兄弟二词归为“宗族”类的亲称。事实上,在同一宗族中,有垂直及水平二序:垂直关系即世代之高下,由祖、父、子、孙排序;水平关系,即排行之先后,则由兄弟二词。因此,《尔雅·释亲》对“兄”所下的定义,当可视为一个用来称呼同一宗族内、同一行辈中,先出生的男性的称谓词;而“弟”则系用来称呼同一宗族内、同一行辈中,后出生的男性。

《尔雅》除对兄弟作出上述的定义之外,更在“宗族”范畴内,列出与己同辈之“从父晜弟”、“族晜弟”等同宗兄弟或宗兄弟,即己之各级旁系之兄弟,以有别于己之亲或同胞兄弟。《尔雅·释亲》曰:“晜,兄也”,“晜弟”在《仪礼·丧服》作“昆弟”,晜、昆并为周文。商甲金文未见作兄之晜、昆二字,只有兄字。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指出《尔雅》一书大约成书于汉武帝时代前后,并指出“尔雅”一名已见于“大戴礼孔子三朝记称孔子教鲁哀公学尔雅”①。《尔雅·释亲》因此有可能反映了从两周到西汉之亲制及亲称,而《尔雅》对兄弟的定义亦可以作为一个上看殷商,下看汉唐的平台。

《尔雅》所列的宗兄弟,即各级旁系兄弟的类别,在名称用字上或与现代稍有不同,但在系统内涵上已十分近似;现代的各级旁系兄弟之亲称是承继了《尔雅》宗兄弟的系统。然而,商甲金文中的兄弟亲称与《尔雅》的系统是不同的,商代的兄弟不作“从父晜弟”、“族晜弟”区分;但证据亦显示《尔雅》的兄弟系统是从商兄弟系统演化出来的。作者在下文中将先讨论《尔雅》的系统,以便与商制作出对比。作者且将从语言文字学的观点,考察“兄”这一个字或词在先秦时代的异变。关于“弟”这一部分,作者前已有专文探讨,除必要的引述之外,文中不再重复论证②。

二 《尔雅》之兄弟亲称系统及其性质

《尔雅·释亲·宗族》除了说:“男子先生为兄,后生为弟”,又说:“父之从祖晜弟为族父;族父之子相谓为族晜弟;族晜弟之子相谓为亲同姓。兄之子,弟之子相谓为从父晜弟”。现在将“兄弟”、“族父(父之从祖晜弟)”、“族晜弟”、“亲同姓”、“从父晜弟”以及相关的系谱世代及亲称图解如下。作者在图旁并附商汤之前六代先公之传承简表,以方便商周两制之比较。图1中加括号的文字,系作者为方便说明而置入,不在《尔雅·释亲》之文本中。又《尔雅》仅述及高祖辈,未及皇高祖、太皇高祖,故置二者于括号中。为精确表达亲属间的血脉关系,作者用F/father表(生)父,用S/son表(亲)子,用B/brother表(亲/同胞)兄弟;又,在两个英文符号中须加一个领格“之”。准此,FF表“(生)父之(生)父”,FFF表“(生)父之(生)父之(生)父”,FB表“(生)父之(亲/同胞)兄弟”,余可类推。

图1名称中之“宗族晜弟”指同宗兄弟,含兄弟、从父晜弟、从祖晜弟、族晜弟等,乃同宗之亲属,有别于图中之“亲同姓”。亲同姓非为亲称专名,乃泛指同姓(但不同宗)之亲属,图1中列有二个亲同姓:第一个无括号,为《尔雅》文本所记,较己晚一辈;第二个加括号,(系作者拟置),与己同辈,但较前者旁系之级数加一;因此这二个亲同姓的位置与己在系谱上等距,皆为己之亲同姓。

按,亲兄弟或同胞兄弟可以“从己兄弟”称之,且可订为己之第一级旁系兄弟③。而从父晜(兄)弟自唐代以降又称为“堂兄弟”,如《旧唐书·中宗本纪》曰:“己未,封堂兄左金吾将军”,《旧唐书·张献诚传》曰:“仍荐堂弟试太常卿兼右羽林将军。”现代人多用堂兄弟,甚少用到从父兄弟一词。从父(堂)兄弟为己之第二级旁系兄弟。

《尔雅》对己之第三级旁系兄弟,即图中的FFBSS未予明叙,但因为《尔雅》已有“父之从祖晜弟为族父”之称述,所以FFBSS可以己之“从祖晜弟”名之;现代汉语则称之为“再从兄弟”④。族晜弟一词则沿用至今,唯今舍“晜”用“兄”。族晜(兄)弟为己之第四级旁系兄弟,亦可以“从曾祖兄弟”称之。

图1 《尔雅·释亲》之兄弟及宗族晜弟

《尔雅》之所以不再用晜弟,而以“亲同姓”来称“族晜弟之子”,当与周代的宗法丧服制有关。《礼记·大传》曰:“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仪礼·丧服》记:父子服斩衰三年、同胞兄弟服齐衰不杖期一年、从父兄弟服大功长殇九月或中殇七月、从祖兄弟服小功五月、族兄弟服缌麻三月⑤。“亲同姓”乃族兄弟之子,处于五世袒、免(袒臂、以麻布絻髻),杀同姓,即区隔同姓亲属之丧服位置,亦即处于一个从同宗亲属关系过渡到同姓亲属关系的位置。要到第六世,同宗的亲属关系才完全竭尽。然而,“亲同姓”已非同宗亲属,《礼记·大传》何不言“五世亲属竭矣”?

按,《礼记·丧服小记》曰:“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句中的五世是指五世之神主,即含1族兄弟、2族父、3族祖父、4族曾祖父、5高祖的神主。然而,在现实世界中,当族兄弟在世之时,不论其子(亲同姓)年龄之大小,族兄弟这一支旁系的祖庙,(若不计高祖),只设有上三世祖先的神主;要到族兄弟本人死亡,才设有其神主,(再加上高祖的神主),方能符合“五世而迁”的规则(参见图1)。

对“亲同姓”而言,他们虽然是“族兄弟”之子,只要“族兄弟”尚在世,“亲同姓”还是附属于“族兄弟”这一枝旁系,而且“亲同姓”本身若在世,其神主自然未入庙,所以“祖迁于上”之情事尚未发生,要到“亲同姓”本人死亡,神主人庙时,才有“祖迁于上,宗易于下”之举(因为此时祖庙中有1亲同姓、2族兄弟,3族父、4族祖父、5族曾祖父的五世神主;6高祖之神主必须迁出)。高祖的神主一旦迁出了亲同姓及其子嗣的祖庙,就表示亲同姓及其子嗣与己之间已无共同的祖宗;亦即切断了亲同姓这一旁系与己的同宗关系。由此观之,“亲同姓”本人在世时,乃处于一个从同宗过渡到同姓亲属关系的位置⑥,要到他死后,才不折不扣地成为己之同姓亲属,一个名符其实的“亲同姓”。

事实上,这也就是《礼记·丧服小记》所说的“继祢者为小宗”成立的经过;而此“继祢者”便是“亲同姓”的子辈,亦是《礼记·大传》“六世亲属竭矣”所说的第六世。这六世包括:6亲同姓之子、5亲同姓、4族晜弟、3族父、2族祖父、1族曾祖父。第六世亲同姓之子与己是无同宗亲属关系的,这是“五世而迁之宗”的制度使然。那么为什么不是六世、七世或三世、四世?作者以为周人宗法中的五世原则乃有商代的根源,在第四节中将对此一问题深入探讨。

在此特别要指出的是:在《尔雅》的兄弟亲称系统中,己之第一、二、三、四级旁系兄弟称谓皆不同,即第一级旁系用“兄弟”,第二、三、四级旁系皆用“兄弟”作词根并在其前加“从父”、“从祖”、“族”以作出区隔。像这种以一个亲称,即“从父晜弟”、“从祖晜弟”、“族晜弟”表示系谱上一个特定位置,不再兼表第二、三或更多个其他位置的亲称,当代人类学家以描述性(descriptive)、个别化(individualizing),或零对等(zero-equation)亲属称谓名之,以有别于一个亲称可兼表系谱上多个位置的、类型性(classificatory/或译作类分性)亲属称谓⑦。按,零对等中的“对等”概念,可比之汉语亲属称谓学中的“敌体”概念,并可以等号“=”表之。

“敌体”一词系冯汉骥对《尔雅》郭注“体敌”一词之改写⑧;《尔雅·释亲·妻党》曰:“姑之子为甥,舅之子为甥,妻之晜弟为甥,姊妹之夫为甥”,郭注曰:“四人体敌,故更相为甥”;体敌就是“对等”;敌体就是“对等体”。虽然《尔雅》的甥有敌体,但《尔雅》的兄弟则无敌体,乃为描述性、个别化、零对等的亲属称谓。商代的兄弟亲称却为类型性的,有敌体的,而且不仅具有血亲方面的内涵/敌体,同时还具有姻亲方面的内涵/敌体,与周代相当不同。

三 商代兄弟亲称内涵之一:在旁系血亲方面

剖析商代之兄、弟作为旁系血亲亲称的内涵,须先从商人父、子二代的亲称的性质入手。商人父子的称谓不分直旁,是类型性的。最确凿的证据见于商王武丁皆以“父”来称呼他的父亲小乙,及其三位王兄阳甲、盘庚、小辛为:父乙、父甲、父庚、父辛⑨。因此商人的父与父之兄弟(世/伯、叔父)为敌体,即F=FB。既然他们(父与父之兄弟)都以“父”称,他们的儿子便都以“子”称。换言之,当己为“子/S”之时,己、己之同胞兄弟,与己父兄弟之子都被称为“子”,即为敌体,亦即S=SB=FBS;众子之间先生者曰兄,后生者曰弟,无直旁之分。

商人父、子两代的亲称虽然是类型性的,但这不表示商人无嫡庶的观念。商人在父、子之前加有“介”,可产生分辨直旁的作用。介有界或边旁之义,如《楚辞·九章》“悲江介之遗风”之介。饶宗颐曾指出《礼记·曾子问》称庶子为介子,裘锡圭亦曾考证在子之前加“帝”,表示嫡子⑩。“帝子”(《合》30390)一词在甲骨文中仅一见。然而“介父”、“介子”(《合》2345,1623)仍是类型性的称谓,不同于“世/叔父”、“族父”、“从父晜弟”、“从祖晜弟”、“族晜弟”等,一词只占系谱上一个特定的位置,是零对等的;“介父”、“介子”可含其他同辈二级或多级旁系的男性血亲,是有敌体的。帝、介作为亲称的前缀词,乃为古汉语亲称从类型性演化为描述性的法门之一,在第五节中,作者会再回到这个问题。

图2 商人祖父子暨兄弟称谓表

商人父子类型性亲属关系,同样存在于商人祖、父二代(祖父二代亦为类型性父子关系)。此时,在商人祖的这一代,祖与祖之兄弟为敌体,即FF=FFB,且二者皆以祖称;而在父这一代,除了父F与伯叔父FB敌体之外,又增加了堂世/叔父FFBS为敌体,即F=FB=FFBS,且三者皆以父称;而在子或己的世代,则产生S=SB=FBS=FFBSS敌体,且四者皆以子称;诸子敌体中先出生者曰兄,后出生者曰弟,如图2。这种类型性的亲称制,可继续上推至FFF、FFFF、FFFFF……世代。

现在来看季清易州出土的商代《大祖日己戈》铭:“大祖日己、祖日丁、祖日乙、祖日庚、祖日丁、祖日己、祖日己。”(《合》11401)铭中显示作器者有六祖和一个大祖,由于这六祖都以祖称,是故无从辨别他们与作器者的直旁血亲关系。同一地点出土的商《祖日乙戈》铭曰:“祖日乙、大父日癸、大父日癸、中父日癸、父日癸、父日辛、父日己。”(《合》11403)铭中出现二个大父,一个中父,三个父;由于三父都以父称,亦无从辨别他们与作器者的直旁血亲关系。

不过,大祖当是作器者,即己之祖的长兄;大父、中父当是己之父的长、仲兄(11)。至于同时出现的二个大父,则有可能是不同(旁)系的大父,因为同一系级的平辈只有一个长幼排序,即使是孪生亦有先出后出之分;而由于都以“大父”称,可见作器者对二位也不作直旁或远近之分。又,子在商代也分大、中、小,但这也是长幼之分,非为直旁之分(12)。大、中、小亦兼有叙尊卑的功能,是一套位阶用词,可以因应兄弟仅叙平辈先出后出,在功能涵盖面上的不足。

总之,商人用“父”一词统称己尊一辈直旁系的男性血亲,用“祖”一词统称尊二辈的直旁系男性血亲;商人祖、父、子、兄、弟等词皆为不分直旁的、类型性的亲称。那么商人旁系血亲的范围,是否可以无限制的扩大?

事实上,商人将旁系亲属关系计算到上六代祖先(太皇高祖)之后裔时,便开始作了切割(注意:太皇高祖之兄弟,及其后裔皆被排除不认计)。在商王室的周祭大典中,位居开国君王商汤之前的,只有四报、二示被排进祀谱。这表示在商汤开国之时,商王室只计算这六代先祖(含商汤共七个世代,参阅图1),亦即商王室只认计这六代先祖的后裔与王室之血亲关系。但是,前面提及周人算到上第四代祖先“高祖”(含己共五个世代),便开始作了切割。两相比较,周人“六世亲属竭矣”,商人则“八世亲属竭矣”。商周之计祖认亲何以有此二代之差别?此一问题乃涉及商周两代的婚制、宗族制及因此而产生的姻亲关系。

四 商代兄弟亲称内涵之二:在旁系姻亲方面

姻亲乃因婚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亦有直旁系之分。旁系的姻亲约可分为:(1)配偶的旁系血亲,(2)配偶旁系血亲的配偶,(3)己旁系血亲的配偶等三大类。旁系姻亲且有同行辈,不同行辈之分。

商代的弟除了用为己之旁系血亲之称谓词之外,又可作旁系姻亲的称谓词。作者前曾考证:文献中的娣、姨二字皆是从商代的弟字中分化出来的;而据《尔雅·释亲》“妻之姊妹同出为姨”,及《说文》“妻之女弟同出为姨”,姨为妻之姊妹或女弟,乃(1)类旁系姻亲的称谓词。作者的主要论据如下(13):

A.文字的:在文献中弟、夷二字可互换。如,阮元《周易注疏校勘记》指出:“涣”卦的“匪夷所思”,荀本作“匪弟所思”;“明夷”卦之“夷于左股”之夷,子夏本作“睇”,京本作“眱”。再者,《说文》的鴺字或从弟作鹈,《说文》的字,段注曰:“锴本作荑,铉本作。”换言之,弟/娣二形可作夷/姨。

B.训诂的:如《公羊传》庄公十九年:“娣者何,弟也。”《释名·释亲》:“娣,弟也。”又,娣字在传世版本之《周易·归妹》爻辞中出现三次:初九之娣,在马王堆三号汉墓帛书《周易》中作弟,字形在篆隶之间;六三及六五之娣,在汉帛书中从艹从弟作。汉帛书三字二形皆无女旁。又,《孟子·万章》曰:“弥子之妻与子路之妻兄弟也。”显然在古代,兄弟二字可用于男性亦可用于女性,与经典中的“子”字词性相同(参阅第五节对女兄、须、嬃之讨论)。

C.声韵的:《广韵》记弟、娣同音,中古并有二切读:徒礼、特计;弟(娣)上古声在定母,韵在脂部。《广韵》记夷中古音为:以脂,声在喻四,韵在脂部。依据曾运乾“喻四古归定”之说,夷上古声在定母,与弟(娣)上古音同。再,《广韵》记鴺字有二读:杜奚(声在定母)、以脂(声在喻四)。两读上古音并在脂部,而“喻四古归定”,鴺字中古二读在上古乃同音。此乃弟(娣)、姨上古同音的第二重证明。

总之,从以上的论据可知娣、姨二字同源于弟,当无疑义。由于商甲骨文中未见娣、姨二字,可知此二字在商代之后才从弟字孳乳或分化出去。特别要在此强调的是:虽然孳生字经已从本字中分离出来,但本字仍可表孳生字,而孳生字却不能表本字;古文字学家称之为“文字形体衍化的不可逆性”(14),换言之,在商代以后的载籍或文物中,弟仍可作娣、姨,但娣或姨皆不可作弟(注意:姨之义涵在东汉之后另有所扩大,不可与先秦时代混为一谈)(15)。

商代的弟兼称平辈旁系血、姻亲,须从当时的婚制及相关的旁系血亲制度去寻找答案。事实上,从弟之血姻亲敌体娣、姨可合用弟一词之现象,便可推知商人行“平辈旁系亲属通婚制”,即行一种以类型性的男女兄弟为通婚对象的婚制,因此夫妻及两者同辈的旁系血亲,自然是要以那个不分血姻、直旁、性别的亲称“兄弟”来称呼彼此。两周时代的“交表婚”及后代的“中表婚”便是从商代的“平辈旁系亲属通婚制”发展出来的(16)。商制与后代的主要分别乃在同姓男女兄弟之通婚与否。

周代同姓不婚,诚如《礼记·大传》曰:“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但是同姓通婚在商代却是存在的(17)。商人的同姓通婚并非近亲通婚;商人之“平辈旁系亲属通婚制”系己或己之四级内旁系兄弟与己之第六级(或六级至十级)旁系的男女兄弟通婚(参阅图3)。从《礼记·大传》“六世亲属竭矣”之标准来看,商人此一婚制中的夫妻,二人之间亲属关系已竭;不过,这是对“同宗”亲属关系而言,非为同姓关系。商人之“平辈旁系亲属通婚制”乃系同姓、不同宗的男女兄弟的相互为婚制。

按,图3之符号说明同图一,但图1中己/汤之第六级旁系及其分支架构,在图3中经已移至己/汤之左旁。事实上,己/商汤之同辈第六级旁系(某乙一支),在商汤之世代,其同宗亲属组织分支架构之高宽度,与己(商汤)的同宗亲属组织分支架构之高宽度相等,形成商人子姓下两个对称的兄弟宗族,如图3。

在商汤的时代,须要认、且也上认了六代的先祖(四报二示),商人子姓的宗族组织才能产生这一对各有五个旁系,各有五代祖先,并以上第六代祖先(报甲)为共祖的,大小对称的兄弟宗族组织。欧西人类学家以“moieties”来命名这种二分或二合型的组织,而moieties的双方彼此通婚,是其内建的要件(18)。同样的,商人乃为建立族人的婚姻制度,乃将族人的亲属体系一分为二,规画成moieties,即二分或二合形态,使双方同辈的男女有了一定的通婚对象。

图3 商汤时代的子姓两大兄弟宗族

商人这对兄弟宗族(汤的和某乙的),虽然出自同一祖先(报甲),但在商汤及某乙时代,双方的平辈男女兄弟至少已相隔了六个世代(在图1、3中以“己或汤的第六旁系”标示)。如以《礼记·大传》所言为准,则六世亲属竭矣。

不过,纯就生物科学的观点来看,一己的血脉(或基因)关系可上溯十、百、千、万世,甚至到达物种的源头,亦未必能够完全穷尽;因此,以六世、八世或任何一世来切割血脉或亲属关系是人为的考虑,是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所采取的,一种主观的措施;商人在商汤的时代上认六世祖先一事也不例外。

现在若将存在于商汤时代,各有五个旁系的这对兄弟宗族,及双方的平辈男女相互为婚的现象视为“果”,那么作者以为“因”就在商文化中,五世血亲不得通婚的忌禁。此一忌禁乃商先民社会文化自决性的产物,也是商汤列祖列宗传下来的伦理规范。此一“五世”原则且传至周(商周同源也未必不可能),唯周人用之于宗法丧服制度,对婚姻则采同姓百世不得通婚的规定。

其次的一个“因”,要从“乙丁”现象这个“果”来探察。张光直指出商王的庙号显示“乙、丁”隔代出现的规律;他并言此乃“殷王世系中的昭穆制”(19)。张光直的观察是可以成立的:从汤至纣共十七代的商王,其庙号除了在第七、八(祖乙、羌甲)这两个世代有脱序现象之外,乙(含甲)、丁大致上是以隔代之序出现。其次,周代的“昭穆”制,据文献,在世代方面是“父昭子穆”,在庙位上是“左昭右穆”(中为高祖);李宗侗以为昭穆便是“原始部落之两部”间,兄弟姊妹互相通婚之“婚级”;李衡眉亦指出昭穆乃“两合氏族”间,行“交表婚姻联盟”所产生的“婚姻类别”。按,部落之两部,两合氏族皆指moieties而言(20)。

乙丁确是昭穆的前身,且是商人兄弟二合宗族间平辈旁系男女通婚制度之一项“果”。若从果来探察因,则见商人兄弟二合宗族间“平辈旁系亲属通婚制”的要件之一便是同辈关系,再反过来看,不是同辈就不能通婚,亦即己辈和长辈或晚辈间是不可通婚的。而父昭子穆,乙丁隔代就是遵循此一规则下所产生的,分明世代的表象。“乙丁”这个“果”的“因”,便是针对长辈及晚辈间或直系亲属二代间,可能发生的乱伦行为,予以禁止(21)。

五 类型性兄弟亲称的个别化

在上文中作者已经说明商人的兄弟乃系不分直旁、血姻、性别的,类型性的亲称。《尔雅·释亲》的兄弟、从父晜弟、从祖晜弟、族晜弟等乃系描述性或个别化的亲称,不过《尔雅·释亲》所列出的亲称中也不缺类型性的称谓,如第二节所引“甥”之敌体。事实上,商人的兄弟称谓中也有部分有描述性或个别化的倾向。

林美容指出现代汉语亲属称谓为描述性的,其完整的结构式为“第二类型加词+第一类型加词+词根+性别加词”,并可递减其结构式至“词根”一项(22)。林美容所谓的一、二类型加词可以“前缀(prefix)”视之,在词根后的性别加词可以“后缀(suffix)”视之。汉语亲称,从古代的类型性演化至现代的描述性,其法门(之一)就在这些词根的前、后缀;词根加上了这些前、后缀就可以个别化,零对等或零敌体化了。因此考察商代兄弟亲称个别化现象的方法,首先是找出兄或弟二词的前、后缀。

宋镇豪已经辑出了在商甲金文中与兄弟相关的词项,计有:大兄(《商勾刀》)、四兄(《合》23526)、三兄(《合》27636)、小兄(《粹》756)、兄(《屯南》2412)、公兄(《屯南》95)、多兄(《合》2923)、多介兄(《合》2926);弟(《乙》4810,《庫》1557),多母弟(《英藏》2272)。(23) 这些兄弟词项后或缀有日干,但与亲称无关,其前所缀之四、三,多乃表数量亦与亲称无关,可无庸赘言。

大兄、小兄的大、小(与中)确是一套亲称的前缀词。在第三节,作者已指出大、中、小作为亲称之前缀并无分辨直旁血姻的功能,因此以大、小为兄的前缀是不能拆解兄弟之亲称敌体结构。大、小只能排列兄弟敌体内部全体成员的大(长、尊)、小(幼、卑)顺位。

作者前曾指出商甲骨文中的“公兄壬”(《屯南》95)、“公父壬”(《屯南》153)的公为一种尊称,如公父(《屯南》75)、三公父(《合》27494)的公;这些公亦可以多公(《合》33692)统称之(24)。作者乃从王献唐考证公在周初为对长老的尊称,后发展为对权贵的尊称,再到对国君的尊称,并上推至商代中晚期(25)。黄铭崇近亦以为甲金文中的“文考○公”、“日+(日干)+公”、“区别字+日干+公”等式中的公,为尊称(26)。从“三”可加在公父之前,可知公在亲称前,对亲称的类型性不能有所改变。

但是在兄前加“介”,效果就不同了。作者在第三节中指出“介”字有“旁”一义,并指出“介父”、“介子”二词乃指称一己各级旁系的父、子辈,有别于直系的父、子。同理,以介为兄之前缀,亦可将商人兄弟间的直、旁系关系作出切割。然而“介兄(弟)”乃指己之各级旁系男女血姻亲兄弟,敌体仍在。换言之,商人只为兄弟亲称的个别化起了一个头,就未再向前推进。

不过,商人虽然没有对各级旁系兄弟加以个别化,但是商人此一切割直、旁的举措,却可作为切割各级旁系的范式,因为第二、三级旁系在父的世代为直旁关系,第三、四级旁系在祖的时代为直旁关系,第四、五级旁系在曾祖时代亦为直旁关系。切割直旁与切割各级旁系的道理是一样的,是可以逐代升级的。

商人“多母弟”之称呼,在卜辞中仅一见,即“庚子卜:多母弟暨酉?”(《英藏》2274)句中“”字不识,但为动词。“多母弟”一词可读为“多母+弟”或“多+母弟”。多母乃多父的配偶,因此“多母+弟”乃指己之多父配偶之弟,用现代话来说就是舅们。但舅为长辈且为外亲,要他们从各自的本家前来,且集中在一起来做“”,在商代似有悖常理,不大可能。因此,甲骨文“多母弟”以读“多+母弟”为妥。《公羊传》隐公七年曰:“齐侯使其弟来聘,其称弟何?母弟称弟,母兄称兄”,何注曰:“母弟同母弟,母兄同母兄”。“多+母弟”即多个与己同母的弟弟。因此,“母弟”乃就己之兄弟作出“同母同父兄弟”,“异母同父兄弟”之区隔(当然还有“同母异父兄弟”,但这已非同一父系)。“母弟”不同于“介兄”之对直旁关系作出切割,唯其自有宗法上的意义,亦可视为将兄弟类型性称谓个别化的一种案例。

此外,《说文》的“姊,女兄也”、“娣,同夫之女弟也”在兄弟前加女字,将兄弟不分性别之敌体拆散;而《尔雅·释亲》之“夫之兄为兄公”的“兄公”,在兄后加公将兄的姻亲敌体拆解;这些以加帝、母、女、公、从父/祖、族等词缀的方式,将兄弟类型性称谓个别化之例,现且以“加缀式”名之。

拆解类型性亲称敌体的第二法门可以“孳字式”名之。前述从弟孳乳出娣、姨即是其例。虽然兄未像弟加女旁可成为娣,孳乳出“”字,但是从兄(女性)一词的古方音形态——“嬃”,可以看到兄的“孳字式”。

甲骨文“兄”:《诂林》36540 甲骨文“须”:《诂林》36540

沈建华指出:“由甲文字形不难看出须字,从兄音,属形声字。”(27) 从上列兄的字形上看,甲骨文须字确系从兄。《易·归妹·六三》爻辞:“归妹以须,反归以娣”,高亨《今注》:“须借为嬃,姊也。”(28)《说文》:“贾侍中说楚人谓姊为嬃,从女须声。”嬃即姊即女兄。兄在商代不分性别,因此“嬃”虽为楚语,其音义当源出自兄。作兄的须孳乳了嬃,如同弟孳乳了娣,两者并为兄弟亲称个别化之第二法门“孳字式”。

第三法门“易词式”可以“妹”为例说明。上引《易·归妹》爻辞之“妹”乃涵须及娣,归妹即嫁女儿,与商甲骨文中的“妹”词义相同。宋镇豪指出卜辞“贞:妹其至?在二月”(《合》23673)乃商人婚俗中之卜“请期”,而“贞:肇我妹?”(《合》19139)乃商人婚俗中之卜夫方前来迎亲(29)。虽然商代的妹不作姊妹之妹,但是到了《尔雅·释亲》,妹成为“谓女子先生为姊,后生为妹”的妹,占有了一个亲称的位置。由于妹与姨非为敌体,姨因此也占有一个亲称的位置,而这两个亲称位置在商代乃为弟所占有。妹作亲称的意义便是将弟不分性别及作姻亲的敌体予以拆散;妹、姨为“易词式”的个别化。

“姊”亦系以“易词式”将兄弟亲称个别化之例。姊在《尔雅·释亲》中出现,便拆散了不分性别的兄敌体,且占有了女性之兄的亲称位置。再者,姊的音读与“兹/滋”近;《说文》段注于兄字下再三引《毛传》曰:“兄,兹也……兄,滋也”,姊是否有可能与兄音近通假,进而占有了女兄的位置,值得探讨。

总之,商兄弟不分直旁、血姻、性别之“兄弟=从父兄弟=从祖兄弟=族兄弟=从高祖兄弟=从皇高祖兄弟=妻之兄弟=夫之兄弟”之敌体,要到《尔雅》时代才全然的依性别、血姻及旁系级数顺序析离,并以“加缀”、“孳字”、“易词”三式,逐一命名,走完了兄弟亲称个别化的进程(再参结语中有关“”之讨论)。

六 结语

从商汤开国建国传到帝辛时代亡国,共有17世。从第13世商王廪辛之弟康丁时代起,商王位才开始只传子,不再传弟或旁系子弟。在这13个世代里,旁系亲属关系的重要性远超越了直系亲属关系。现依据《殷本纪》,并参照甲骨文周祭祀谱中所见商王的位置(30),梳理出商王1至13世传位之例,以方便说明(“>”号表传位去向;加“*”号表在附注中另有补充说明)。

1.传亲子之王:汤>(子太丁未立而死,立孙太甲被放逐,再传汤子)外丙,太甲(复位后)>(子沃丁,唯其名未见于甲骨文,传子)太庚,太庚>小甲,*祖乙>祖辛,小乙>武丁,武丁>(子祖己未立而死,传子)祖庚,祖甲>廪辛,康丁>武乙。共8王。

2.传弟之王:*小甲>大戊,*大戊>雍己,*仲丁>外壬,*河亶甲>祖乙,(据《汉书·古今人表》修订祖乙为仲丁之子,河亶甲之弟),祖辛>沃甲,阳甲>盘庚,盘庚>小辛,小辛>小乙,祖庚>祖甲,廪辛>康丁。共10王。

3.传兄子(侄)之王:外丙>(仲壬,唯其名未见于甲骨文,传)太甲,*雍己>仲丁,*外壬>河亶甲(据《汉书·古今人表》修订河亶甲为仲丁之子,祖乙之兄),沃甲>祖丁。共4王。

4.传父亲兄弟之子(堂兄弟)之王:祖丁>南庚。共1王。

5.传父亲兄弟之孙(堂侄)之王:南庚>阳甲。共1王。

按,王位传亲子为直系关系,仅8例;王位传弟、侄、堂兄弟、堂侄皆为旁系关系,共16例,较直系关系多了一倍。从这些统计数字还可以看出:虽然商人平辈亲属不分直旁,不分血姻皆在同一个排序中依出生之先后称兄道弟,并依大、小或中来分长少尊卑,但是王权的分享似乎只限于三级旁系血亲范围之内,且三级间有等差,(弟为一级,侄、堂兄弟为二级,堂侄为三级)。

商王位虽然自第13世廪辛之弟康丁时代起只传子,但是二代间只传子不传兄弟之子的传统却始自第10世君王小乙,并延续至商亡。因此,重视父子之直系关系,将直、旁系关系作出分辨就有必要了,而这似乎是“介”这个亲称前缀词出现的原因和时机。同时,以父子关系为条件的大示配奭进入周祭,从中商曾经出现过一代有二位配奭入祀,到晚商时代成为一代仅容一位配奭入祀,呼应了商王位传位法渐变的进程(31)。

商人兄弟关系的特殊地位早在开国之初便已根深蒂固。在第四节中,作者论证了存在于商汤时代的,子姓兄弟二合或二分宗族(moieties)之亲属组织架构,并指出双方平辈男女相互为婚。事实上,这是亲上加亲的婚姻,几代施行下来,平辈旁系血亲和姻亲的身份就发生重叠,难以区隔。人类学家认为这是一种基本的联婚形态,且在初民社会中经常可见(32)。事实上,商人类型性的亲属称谓形态就是先前长期施行此项婚姻制的表象。不过,当商人国力强盛,向外扩张,婚嫁的对象不局限于商人内部,当姓族外婚也成为一种平常的婚姻形式后,自然也会在亲称制度上发生作用。例如在晚商时代出现的亲称“姑”(《集成》5388,2138)作夫之母,及“”(《集成》9301)(或)作兄之妻(33),都会对“母”、“兄”类型性亲称在姻亲方面的敌体有拆解作用。此外甲骨文中“生”这个亲称(孳乳了文献中的“甥”),也反映了某些形态的交表婚。

但是商人的“平辈旁系亲属通婚制”遵循直系血亲相距五世,即五级旁系内的血亲不得相互为婚的忌禁。这是先商老祖宗传下来的伦理规范。若是商人婚姻没有这两项忌禁,那么商人父子兄弟及近亲间,将为了婚姻的对象发生争执,而且父不父、母不母、子不子,每一个商人的人伦角色都会发生错乱、质变,更不可能建立起一个以伦理为基础的宗族性的组织,以生存发展强大,开国建国。

商人这两项婚姻忌禁,在周文化中以“昭穆”及“五世而迁之宗”或“五世袒免,杀同姓也”之表象出现。而这也反映了周人血姻亲族组织亦具moieties结构;其与商人不同之处在于周人的婚姻对象来自他(姜)姓,周人姜人乃二合“姓族”通婚非为一姓内之二合“宗族”通婚;所以《尔雅·释亲》的旁系血亲宗兄弟亲称,乃无平辈旁系姻亲敌体。不过,《国语·晋语四》记:“昔少典娶于有娇氏,生黄帝、炎帝。黄帝以姬水成,炎帝以姜水成,成而异德,故黄帝为姬,炎帝为姜”。如果《晋语》的传说属实,那么,姬姜通婚不也就是同一血亲集团内之兄弟二合亲族相互为婚吗?

收稿日期:2008年9月25日

注释:

① 引自[清]阮元《重刊宋本尔雅注疏附校勘记》,台北,艺文印书馆,1981年,第1页。

② 见赵林《论商代的弟及其相关的亲属称谓:娣、姨、姪、弔、叔》,《中国文化大学中文学报》第12期,2006年。

③ 作者对旁系之次第,即其级数之计算方法,乃从石磊之制式,即以己之亲兄弟为第一级旁系,见石磊《从尔雅释亲看我国古代亲属体系的演变》,《中研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第71期,1991年。但林美容之制式与石磊不同;她将堂兄弟订为第一级旁系,见林美容《汉语亲属称谓的结构分析》,台北,稻香出版社,1990年,第86页。二式并无对错问题,作者之论述因须计算亲兄弟,故以石磊之制式较为合用;唯亲兄弟同出一父,皆为子辈,而父子为直系亲属,故其旁系次第亦可不计。

④ 参见林美容《汉语亲属称谓的结构分析》,第97页。

⑤ 作者对周人宗兄弟丧服制之认定,采石磊对《仪礼·丧服》篇之整理结果,见石磊《仪礼丧服篇所见的亲属结构》,《中研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第53期,1982年。

⑥ 《左传》定公四年曰“怀姓九宗”,可见姓乃大于宗之血亲组织。关于二者之关系,参见赵林《论商代家族的亲属结构关系》,《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2期。

⑦ 20世纪上半叶,欧西人类学家对类型性(classificatory)、描述性(descriptive)亲称所下的定义多具个人色彩。作者乃采20世纪末学界使用的不具个人色彩且符合词典所给之定义,参见Robert Parkin:Kinship An Introduction to Basic Concepts,Oxford:Blackwell Publishers Ltd.,1997,pp.61—64。

⑧ 见冯汉骥《由中国亲属名词上所见之中国古代婚姻制》(初刊《齐鲁学报》1941年第1期),收入《冯汉骥考古学论文集》,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

⑨ 参见[日]岛邦男作、小言译《卜辞上父母兄子之称谓》,《古文字研究》第8辑,1983年。

⑩ 见饶宗颐《殷代贞卜人物通考》,香港,香港大学,1959年,第382页;裘锡圭:《关于商代的宗族组织与贵族和平民两个阶级的初步研究》,《文史》第17辑,1982年。

(11) [汉]刘熙《释名·释亲》曰:“父之兄曰世父……父之弟曰仲父……仲父之弟曰叔父”,作者以为从商《祖日乙戈》大父、中父、父之排序来看,在商代当以“世父之弟曰仲父”为妥。刘熙之言或为汉制。又《祖日乙戈》将祖排在大父、中父、父之前,可见祖与大父不同辈;此乃商制,不同于《礼记·深衣》之“大父母”及《韩非子·五蠹》之“大父未死”中之为祖辈的大父。准此,《大祖日己戈》中之大祖亦不可理解为祖之父,大、中、小当为平辈长幼尊卑之序。

(12) 关于商人用大、中、小作子辈的排行词,参见刘昭瑞《关于甲骨文中子称和族的几个问题》,《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2期;李学勤《长子、中子和别子》,《故宫博物院院刊》2001年第6期。

(13) 赵林:《论商代的弟及其相关的亲属称谓:娣、姨、姪、弔、叔》。

(14) 说见姚孝遂《再论古汉字的性质》,《古文字研究》第17辑,1989年。

(15) 芮逸夫考证,始自东汉末,由于“子从亲称”,即因子女随着父亲以姨称呼母亲的姊妹,姨便开始有了“母之姊妹”之义涵,因而从一个平辈旁系描述性的姻亲称谓词,转成跨行辈的、类型性的姻亲称谓词;姨在此前仅指妻之姊妹。见芮逸夫《伯叔姨舅姑考》,《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14本,1949年。

(16) 交表婚指姑舅兄弟姐妹相互为婚,中表婚除姑舅兄弟姐妹通婚之外,尚包括两姨兄弟姊妹相互为婚。参见冯汉骥《由中国亲属名词上所见之中国古代婚姻制》;左宏阁《中表婚探源》,《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17) 商王武丁娶妇好即为一例,妇好又作“妇子”(《合》2833),商人为子姓,妇好即为子姓女子。

(18) 此一定义乃意译自人类学家Robin Fox之“If the tribe as a whole is divided into two such groups which exchange women in the manner shown,then these division are termed moieties.”见Robin Fox:Kinship and Marriage,Harmondsworth:Penguin Books,1967,p.182。在字典中moieties指一分为二的两半,moiety指1/2即一半。人类学家的定义较字典多了“相互为婚”一项。

(19) 张光直:《殷礼中的二分现象》(初刊《庆祝李济先生七十岁论文集》,台北,清华学报社,1967年)收入氏著《中国青铜时代》,第229页。

(20) 见李宗侗《中国古代社会史》,台北,华岗出版有限公司,1977年,第55—56页;李衡眉《昭穆制度研究》,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第104—106页。Moieties一词可不拘于一特定组织之两半。

(21) 李衡眉认为昭穆制有“杜绝近亲婚姻关系”之目的,见《昭穆制度研究》,第248页。

(22) 林美容:《汉语亲属称谓的结构分析》,第100页。

(23) 宋镇豪:《夏商社会生活史》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268页。

(24) 赵林:《论商代的姑及其相关的亲属称谓:舅、姥、公》,《中国文化大学中文学报》第14期,2007年。本文初稿在2006年8月“中国安阳庆祝殷墟申遗成功国际学术研讨会”中宣读。

(25) 见王献唐《黄县器》,收入《山东古国考》,济南,齐鲁书社,1983年,第120页。

(26) 见黄铭崇《商人祭祀用的亲属称谓体系及其意义》,《古文字与古代史》1,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07年,第170—171页。

(27) 沈建华:《释甲骨文中所见西周几个重要地名》“释须”,《考古与文物》1997年第4期。

(28) 高亨:《周易大传今注》,济南,齐鲁书社,1979年,第442页。

(29) 宋镇豪:《夏商社会生活史》上,第242—243页。

(30) 《殷本纪》记太庚>子小甲>弟雍己>弟太戊,但据甲骨文大戊祀序在雍己前,故修正为小甲>弟大戊>弟雍己>侄中丁;又《殷本纪》记外壬>弟河亶甲>子祖乙>弟太戊,据《汉书》暨祀序改为外壬>侄河亶甲>弟祖乙,或可改为外壬>弟河亶甲>侄祖乙。两式皆传弟一、传侄一,故旁系传位之总数不变。参见董作宾《五十年来考订殷代世系的检讨》,《学术季刊》1:3,1953年,第40页;常玉芝:《商代周祭制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134—138页。

(31) 参见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北京,科学出版社,1956年,第384页;许进雄《殷卜辞中五种祭祀的研究》,台北,台湾大学文史丛刊,1968年,第30页。

(32) 参见Claude Lévi-Strauss,tran.from French by James Harle Bell,John Richard von Sturmer:The Elemetary Structures of Kinship,Boston:Beacon Press,1969,Revised Edition,pp.69-75.

(33) 赵林:《论商代的姑及其相关的亲属称谓:舅、姥、公》。黄铭崇:《商人祭祀用的亲属称谓体系及其意义》,黄铭崇指出“”或可作嫂;作者以为有待未来更多的例征出现,方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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