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发展研究_应收账款质押论文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我国的发展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在我国论文,融资论文,应收账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实践

《物权法》出台以前,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制度方面的保障,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发展缓慢,基本上处于探索阶段。金融机构根据业务发展实际和《担保法》、《贷款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定经验。

(一)金融机构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2003年前后,金融机构以防范业务风险和满足市场需求为重点,各自制定了一些业务管理办法及规定,逐步推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如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制定了应收账款融资有关的业务规定,兰州市商业银行针对部分业绩优良的中小企业因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物而无法获得贷款的实际,制定了《兰州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制定的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强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的真实贸易背景,应收账款应产生于合法真实的商品交易。二是强调贷款的短期性,作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融资期一般与销售合同载明的赊销期基本匹配。三是贷款模式以质押担保、回购保理担保为主,要求债权、债务企业承担一定责任,特别是要求债务企业的参与配合。四是强调信贷人员的尽职调查,注重贷款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严格分析经营活动中的现金流。整体上看,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比较谨慎,在客户选择、业务运作规则等方面主要强调了风险防范。

(二)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客户选择谨慎,客户范围总体有限

金融机构在客户选择上比较谨慎,一般选择为大型企业和为电力、电信等垄断行业供货的上、下游企业客户,对应收账款债权、债务企业信用状况都进行了严格考核,一般债权、债务企业都要在业务办理银行开设账户,要求债权企业在业务办理银行开立专户,应收账款必须进入专户,以便银行进行监控。应收账款的账龄一般都控制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由于以上条件限制,又缺乏必要的风险控制手段,银行客户范围总体有限。

(三)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规模总体不大

由于重点优质客户一般不必要也不愿意选择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进行融资,而到银行申请办理此项业务的部分企业信用状况达不到银行要求,同时多数债务企业的不配合使银行具体操作中有困难,造成业务客户范围比较狭窄,业务规模比较小。经调查,山东省共有10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1家地方性金融机构的59个分支行办理过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共办理业务1681笔,涉及企业113户,余额本外币折人民币合计11.36亿元。2002年以来,甘肃省共有4家商业银行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共计4.372亿元。总体上来说,全国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规模很小。

(四)金融机构开展的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有关的业务内容

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在根据有关法律、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开展一些有明确依据的应收账款担保融资活动的同时,还进行了诸如名为保理实为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厂商银三方(四方)合作担保融资模式、供应链融资等一系列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创新活动(见表1)。但这些与应收账款相关的融资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应收账款担保融资,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应收账款的经济价值。

二、当前我国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总体环境分析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法律环境变化

1.《物权法》颁布以前,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第75条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从条文本身来看,应收账款性质上届于普通债权,普通债权必须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有效质押,而目前法律作了明确规定的普通债权质押的只有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的收益权,尚未有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担保法》未将应收账款明确列入质押物范围,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没有法律保障,抑制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

2.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改善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法律环境。《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物权法》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在法律上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基本保障。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经济环境分析

1.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盘活沉淀资金的需要。2005年世界银行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60个中低收入国家中存在担保融资的不匹配现象:企业资产结构中只有22%是土地和建筑,而银行担保物73%是不动产。存货和应收账款在这些国家因而成为“死亡资产”(dead asset)。据统计,目前我国企业应收账款约有15万亿元人民币,占企业资产的30%左右。如果按照50%的担保贷款折扣率计算,就能生成约7.5万亿元的贷款,以2005年新增贷款2.35万亿的规模计算,相当于我国金融机构三年的新增贷款额。通过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有助于盘活我国企业中这部分以应收账款形式存在的沉淀资金。

2.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需要。据统计,2001年我国应收账款融资约为人民币100亿元,仅相当于我国当年GDP的0.1%。专家认为,我国中小企业对应收账款融资市场需求潜力巨大,需求量至少可以达到1000亿元以上。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融资制度安排不适应中小企业的融资需要。我国《担保法》未将应收账款明确列入质押物范围,企业不能用应收账款作担保向银行融资,银行即使接受了应收账款作担保,其权利也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这种安排,抑制了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积极性,难以促进中小企业盘活应收账款,解决融资难问题,也不符合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整体思路。据调查,我国大企业贷款中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占27%,小企业只占5%,而我国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60%是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动产,不动产财产很有限,小企业贷款更需要担保支持。允许应收账款担保融资,扩大了企业可以担保的财产范围,同时以应收账款付款人较高的信用弥补出质人自身信用的不足,可以有效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3.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缓解不动产担保贷款过于集中问题的需要。目前我国企业融资高度依赖于不动产担保,其结果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的协调发展:一是加剧了担保资源的稀缺程度,使融资环境尤其是贷款环境更趋紧张;二是企业高度依赖不动产担保,房地产成为银行的主要间接资产,加大了企业和银行的风险;三是缺少不动产的中小企业和农民融资难,其发展受到限制。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可以缓解不动产担保贷款集中产生的影响,促进经济协调发展。

(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制度环境建设

1.登记制度是应收账款质押的关键制度。法律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质押后,登记制度是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中避免重复质押、降低业务风险不可缺少的配套措施。担保物权能否健康发展并达到立法目的,与登记制度是否健全有密切关系。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收账款质押公示登记系统,可以透明质权法律关系,明确权利的受偿顺序,保障质权人权利的实现,是完整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

2.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根据《物权法》授权建设的电子化登记平台。根据《物权法》第228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的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基于互联网建设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并顺利实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与《物权法》正式同步上线运行。应收账款登记公示系统建设借鉴了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现代动产担保制度的最佳实践,并充分考虑了中国国情。设计时体现了以下几大原则:

第一,采用公示登记方式,设置简明的公示登记程序和登记内容。公示登记是现代动产担保物权登记系统广泛采用的方式,目的在于向公众告知当事人某一担保物之上存在担保物权或其他权利,并根据登记时间确定权利受偿顺序。

第二,登记机构对登记内容实行形式性审查,不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担保物权公示登记程序由当事人自行启动并完成,登记当事人要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权利人承担信息的真实性和法律充分性的风险。合同交易风险由当事人负责,因欺诈发生的纠纷本质上是交易主体的私法纠纷,必要时应由法院来解决。

第三,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实现快捷的登记与方便的查询,低成本为用户提供服务。全国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可以将信息跨地区连通,保证登记的担保权利不因财产的跨地区转移而受影响。

第四,出质人的法定名称是登记与查询的惟一标准。出质人的识别标志是登记数据的索引,并且通过一次检索能了解到出质人应收账款上所有担保物权的情况。登记机构对输入正确的出质人法定名称的查询结果承担责任。

三、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流程设计及风险防范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流程设计

按照质押融资的方式不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可分为总额质押融资和特定质押融资。总额质押融资是以企业的全部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取得借款。当旧的应收账款收回后,新的应收账款可以继续充当质押物。特定质押融资是以特定的一项或多项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取得借款。借鉴国外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金融机构的实际操作情况,笔者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流程设计如下(见图1):

图1: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操作流程图

1.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能力和付款能力进行评估筛选。要求符合质押标准的企业将销售合同、发票、发运或提货单据、收货方确认单据等应收账款资料和企业信用报告等信用资料送交金融机构审查,对不符合信用标准的企业的销售发票予以退回,不接受其作为质押品。

2.金融机构确定发放质押贷款占应收账款的比例和设定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期限,双方签订应收账款抵押融资有关合同。通常的折扣率在总质押账面价值的50-80%左右,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信用状况,确定折扣率的高低。为保证企业按时还款,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期限应长于应收账款收回期限,一般以1-2月为宜。

3.开立监管专户或将借款人原有的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视作专户进行监测。该专户是具有担保性质的质押账户,银行一般在合同中约定可行使撤销权。

4.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借款,收取融资费用。金融机构或委托他人通过应收账款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公示手续,金融机构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企业签订质押合同,并载明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的内容。

5.企业的客户向企业偿还应收账款。企业向金融机构偿还借款和利息,或者客户直接将应收账款支付给金融机构以偿还企业借款。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风险分析

1.主体风险。主体风险又分为债权企业主体风险和债务企业主体风险两种。(1)债权企业主体风险。主要体现在企业在贷款期内破产的风险,一般来说,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企业大多数为中小企业,其自身有比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加之经营的业务比较单一,外界经营环境对他们的影响力比较强,所以他们的抗风险能力比较弱,一笔交易的失败就可能导致企业破产。(2)债务企业主体风险。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实际上是将对企业的履约信用评价转移到了债务企业身上,如果债务企业的履约能力不强,极有可能导致企业不能按期收回应收账款,将直接影响到企业按期还款,从而给银行造成损失。

2.履约风险。如果形成应收账款的合同出现履约风险,将直接影响到企业按期还款,从而给银行造成损失。履约风险可分为以下几类:(1)应收账款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的风险。(2)应收账款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的收入确认规定的风险。因为只有能按会计制度的要求确定为收入的应收账款,才能相应确认为企业资产。(3)贷款资金和还款资金是否安全风险。如果贷款资金不是用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或者应收款被企业挪用,则严重影响企业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所以银行要为企业设立专门账户,监管账户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防范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物权法》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关于应收账款付款人在质权实现中的责任和义务等没有有关的法律规定,这不利于提高质权执行的效率,也不利于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需要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2.完善基础制度设施。2007年10月1日开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正式投入运行,该系统基本可以满足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登记和查询的要求,但是从《物权法》颁布到实施只有不到7个月的时间,受时间、配套制度和政策的影响,系统的某些功能还没有开放。随着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也将不断完善。

3.建立健全相关风险评估机制。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在实施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时,具体的操作方法和有关规定不尽一致,导致把握风险的偏差比较大。金融机构应该在借鉴国外金融机构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风险评估机制,不断改善内控机制,建立风险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技术,为应收账款融资企业发放贷款,在提高服务水平的同时,控制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过程中的相关风险。

4.中小企业完善自身建设。中小企业可以用于抵押融资的固定资产比较少,也往往缺乏有实力的第三人为其担保融资,应收账款融资是比较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但由于许多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信息不透明、财务报告真实性与准确性较低、信用意识淡薄等,加大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开展的难度。所以中小企业应该完善自身建设,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管理制度,提高自身素质,积累自身信用财富,从而更大程度上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

5.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文化建设。目前,人民银行牵头建设的企业征信系统已基本建成,但是系统信息比较单一,参考价值有限。同时我国没有相应的征信法律法规出台,使得进一步开放企业征信系统查询功能受到限制。政府应该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完善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及管理,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并开放企业信用体系,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提供全面、真实的信用服务,使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人能全面、真实了解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及企业信用等级,以便决定是否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并降低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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