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向民[1]2001年在《公司定期报告的及时性研究》文中提出本论文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针对资本市场上定期财务公告的相关性与可靠性这二个质量特征进行描述性的理论分析。从资本市场上信息生产与供给的外部环境考察,虽然财务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一直是使用者对于信息提供者的基本要求,但是对于资本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相关性与可靠性之间的平衡关系始终是一种动态关系。当信息的生产和传播的成本比较高时,相对于使用者的决策需求来说,信息的市场供应整体上处于一种缺乏的状态,不论是基础性的财务会计信息,还是其他任何使用者看来对决策“有用”的信息,都不能得到充分供应。此时,市场进行信息监管的责任就在于督促上市公司不断增加信息供应,以全面披露原则为指导来防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并以此来维护市场的公允性。在这种信息供应不足的状况下,市场公允性的评价标准是对参与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充分程度。由于对信息进行可靠性和相关性判定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可靠性的认定往往需要经过一个提供证据来证明的过程,而对相关的判别标准则较为模糊。为了达到以全面披露原则来逼近信息完备的理想目标,信息披露的政策重心就会落在重视信息的相关性方面,信息监管主要控制信息的相关性,而对信息的可靠性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忽视。作为相关性质量要求的一部分,信息及时的质量特征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满足,但却付出了可靠性方面的质量要求降低的代价。然而,可靠性程度的不足将会实质性地降低财务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而财务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则是保证其在资本市场上基础性地位的关键。 另一方面,一旦相关的信息生产和传播的成本随着新技术的广泛应用而得到实质上的降低后,使用者对于信息质量的要求随之将发生改变,决策信息“短缺”的状态将被“过剩”的状态所代替,市场信息监管的政策重心也需要相应进行调整,从解决信息不足的矛盾转向应付信息“过剩”的情况。基础性财务会计信息的作用就要体现在纠正过多衍生相关信息对价格产生的干扰之上。信息可靠性的质量要求就会上升到十分重要的地位。同时,对相关性的质量要求将会较大程度体现在披露的及时性方面。这就需要从相关性的质量要求中分离出及时性特征,其重要意义就在于引导市场的信息监管对基础性财务会计信息可靠性的重视,因为基础性财务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保证了其他衍生相关信息的质量。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基础性财务会计信息的供给就必须有较高程度的及时性,一方面通过提高可靠信息的供给频率来改善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另一方面也可以限制可靠性程度较弱的衍生信息对价格产生的过度干扰作用。其隐含的政策意义是,只要向市场及时提供了可靠的信息,生成其他决策相关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就可以交给市场自身去决定。 在经验研究中,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及时性对价格的作用机制主要通过非正常收 内名一盲要益的幅度及其变化过程来描述,而体现在广泛应用的事件研究法中,对非正常收益进行计算的模型选择就成为一个基础性的问题。本文第二部分将结合事件分析法的详细讨论来对经验研究中广泛采用的叁种基本模型,运用中国证券市场所产生的真实数据,通过模拟抽样方法对其使用的有效性进行实证比较。抽样检验的结果发现,在国外市场上显得较为有效的市场模型并不能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产生理想的检验结果,特别在累计多日非正常收益的情况下,市场模型过于广泛地拒绝了原假设,而均值调整模型的表现要优于市场模型。 本文第叁部分则采用不同的方法对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披露及时性的变量替代进行了比较,并对我国证券市场定期报告及时性的状况进行了实证分析。用比较适合于中国市场的均值调整模型对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披露的及时性特征进行的经验性分析发现,与来自其他市场的研究类似,非正常收益随着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的延长而有减小的趋势。另外,结合第一部分的理论分析可以看出,如果采用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披露的时间间隔作为可靠信息披露及时性的替代变量,可以得到的经验结果是,随着时间间隔的减小,针对中期报告的非正常收益会有减小的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似乎可以说明提高可靠信息的供给频率有助于修正衍生信息对价格形成的干扰。最后,在经验研究的基础上,论文还对我国证券市场基础性信息的披露制度建设提出了实用性的政策建议。
宋洪琦[2]2011年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影响因素与测度的实证研究》文中认为信息披露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有效性、投资者权益保护、资源配置效率等重要问题,对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制度,是证券发行和交易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证券市场的基础制度之一。因此,研究影响信息披露质量高低的因素、确定信息披露质量标准以及采用什么方法来测度信息披露质量,对于建设高质量的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市场透明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通过整合信息披露质量测度的现有研究,本文提炼出叁个研究信息披露质量的基本维度:信息披露可靠性、信息披露及时性、信息披露完整性。以这叁个维度为基准,立足于中国证券市场的现实,从市场微观结构的角度建立了一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的逻辑框架:分析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因素→解析信息披露质量机制→实证检验信息披露质量影响因素→融合各影响指标进行熵权检验→得出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第一章:导论。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研究设计与方法、本文特色与创新。第二章:信息披露质量理论综述。首先综述了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回顾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理论;其次界定了信息披露质量的涵义和理论边界,阐述了信息质量和信息披露质量的辩证关系;之后,分五个方面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质量度量的研究进行了综合评述,分析了现有研究文献的特点和不足,引出了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和基本思路。强调信息披露是系统性的工程,其组成要素包括信息质量、计量基础、披露内容、披露方式、披露时间、披露频率等等,都会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信息披露质量的标准可概括为: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规性、重要性六个方面。“信息披露可靠性、信息披露及时性、信息披露完整性”是信息披露质量的基本维度;最后阐述了信息披露质量测度的基本分析框架。第叁章:信息披露可靠性影响因素分析。信息生成和信息披露是两个相互依存又相对独立的阶段,高质量的信息披露需要高质量的信息生成作前提。首先,在回顾以往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分别从企业产权制度、公司治理、内控制度、财务状况等四方面论述了影响信息披露可靠性的具体因素;然后,从沪深证券交易所2009年12月31日以前上市的上市公司中选取了1436个有效样本,对影响信息披露内容可靠性的10个因素进行实证分析,表明: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管理层持股、盈利能力、公司规模、“保壳”压力与信息可靠性负相关,控制人性质、董事会规模、董事会独立性、领导二元性与信息可靠性正相关,其中领导二元性、“保壳”压力两因素的统计意义较显着。第四章:信息披露及时性影响因素分析。及时性是指信息能够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或使用者要求的时间限度内到达使用者,既不延迟,也不能提前。基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情况,首先详细论述了影响信息披露及时性的具体因素,重点考察了内部治理、财务状况和公司规模等叁个方面的影响因素;然后,采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时滞作为信息披露及时性的代理变量,运用会计信息质量理论构建了分析框架,从沪深证券交易所2009年12月31日以前上市的上市公司中选取了1255个有效研究样本,进行了实证分析。表明:董事会规模、董事会独立性、盈利能力、公司规模与信息披露及时性呈负相关关系,管理层持股、财务杠杆、审计意见与信息披露及时性呈正相关关系,其中盈利能力、审计意见类型两因素的统计意义较显着。第五章:信息披露完整性影响因素分析。信息披露的完整性要求上市公司对全体投资者不得忽略或隐瞒任何重要的信息,是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行之有效的方法。首先,借鉴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分析范式,深入分析了信息披露不完整的六个方面的表现,重点分析了“保壳”压力等8个影响因素;然后,从沪深证券交易所2009年12月31日以前上市的上市公司中选取了1254个有效研究样本进行实证分析,表明:股权集中度、外资持股与信息披露完整性呈负相关关系,董事会独立性、领导二元性、管理层持股、主营业务利润率、财务杠杆、公司规模与信息披露完整性呈正相关关系,其中主营业务利润率、财务杠杆、公司规模叁因素的统计意义较显着。第六章:信息披露质量测度:熵权理论应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因素既有定性指标又有定量指标,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有机结合才能实现真正的综合测度。借助熵理论,重新设立了指标选择、设置以及处理方法,构建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综合评价模型和指标体系。首先对20个基础影响因素和信息披露质量叁个主要特征分别进行实证分析,然后加权汇总得出样本公司的综合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排名。选取2009年度山东省区域内的59个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分析表明:应收帐款周转率、管理层持股、是否发行外资股叁个指标因素的熵权值排在前3位,即它们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力排在前3位;信息披露质量的叁个特征指标“可靠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其熵权值大小的排序为:及时性、完整性、可靠性,说明“及时性”是信息披露质量的最核心特征。第七章:结论与展望。对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进行归纳和总结,指出研究的创新点、存在的不足和后续研究方向。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综合研究,尤其是定量化研究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本文研究取得了一些有意义的发现,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度量提供了有益补充,主要贡献在于:1、整合了信息披露质量影响因素的分析框架。通过分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内涵和边界,从信息披露质量属性中,提炼出“可靠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叁个核心特征,着重从公司治理等方面对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因素进行了分析。2、完善了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指标体系。改善了前人在指标选择、设置以及处理方法上存在的不足之处,从信息质量内涵角度对信息披露质量进行了更为明确的界定,放弃了指标选取上过多采用“非制度性”因素的不足,更为科学地构建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影响因素的指标体系。3、建立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熵权模型测度体系。通过对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外部因素的分析,构建了一个全面的信息披露质量的评价方法,使得测度结果更加客观、公正,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市场监管提供了定量化参考思路。
谢清喜[3]2005年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流动的市场,及时、完整、真实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叁公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提高证券市场有效性的根本保障。从各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和经验看,只有及时、完整、真实公开的信息披露才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因此,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既是一部规范信息披露的历史,又是一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历史。 一、本文重新探讨了证券市场的有效性理论,把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区分为证券信息的有效性和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证券信息的有效性是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有效性的前提。本文首次把证券信息的有效性区分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证券信息传导机制的有效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是本文研究的主题,它要求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不能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要做到及时、完整、真实,符合证券市场的“叁公”原则。证券信息传导机制的有效性就是上市公司披露的证券信息能否充分地在股票价格的波动中得到反映,一般包括证券信息传递、信息运用和信息反馈叁个阶段。 目前,理论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研究的文献很少,大部分学者集中于证券信息传导机制的有效性方面,即集中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后的信息传递、信息运用和信息反馈等阶段。通常的方法是,研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之后股票价格或股票成交量的波动特征,以此分析整个证券市场的有效性。这种以研究信息传导机制的有效性来代替分析整个证券市场的有效性的方法有失偏颇,它忽略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性等方面。 因此,本文从研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角度出发,探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完善了证券市场有效性理论的具体内容。本文认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是信息传导机制有效性的前提和最基本的保障,更是实现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有效性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整个证券市场的有效性,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 二、本文从两个方面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进行了研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状况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的有效性分析。 一方面,论文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分为两大部分,即证券发行市场中的上市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和证券交易市场中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首先,完善地概括了我国已经建立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并对中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制度体系进行了比较分析,同时简要评述了近期颁布的几项重大信息披露制度。其次,通过分析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历程、发展脉络和存在的问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构建的有效性进
曹纯娟[4]2004年在《年度盈余报告公布的市场反应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财务报告的目的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决策相关的信息,年度报告作为市场中非常重要的信息来源,其披露的盈余信息应是投资者最关注的信息。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是否为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的投资决策所用,一直是金融实证研究领域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主要采用事件研究的方法,通过考察年度盈余报告披露前后的价格和交易量的变化来检验年度盈余报告的信息含量以及盈余报告在我国证券市场的有用性,进而针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状态提出政策建议,促进我国证券市场朝公开、公平、公正、理性化和富有效率的方向前进。本文的研究结论有以下几点:(1)年度盈余报告的信息类型与盈余报告披露的及时性存在显着的负相关,盈余好的公司倾向于较早地公布其年报,反之则推迟公布年报。(2)在上海A股市场,未预期会计盈余与股票非正常报酬率之间存在统计意义的显着相关,这表明会计盈余数据的披露具有信息含量。通过对蓝筹股和非蓝筹股年报盈余信息公布前后的市场反应进行比较分析,我们发现无论是“好消息”还是“坏消息”,在会计盈余公布当天投资者对于非蓝筹股的反应要比蓝筹股要强烈。(3)当公司宣布年度报告时股票交易量会有显着增加。对年报公布的交易量反应前后持续将近两个星期,存在明显的预示效应和公告后效应。此外,非预期盈余越大,引起的超常交易量越大而且越持久;公司规模越小,引起的超常交易量越大而且越持久。
郐宾[5]2013年在《媒体关注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自然投资者会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提出要求。虽然我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逐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趋于合理,但是近年来资本市场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仍然面临严峻挑战。伴随着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作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和投资者之间的沟通渠道,媒体对上市公司的行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那么,当上市公司的行为具体到披露信息时,这一影响作用是否具备理论基础?现实又将如何?目前为止,许多学者针对媒体关注的治理功能以及媒体关注对资产定价的影响展开研究,也有许多学者探索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因素与信息披露质量的度量,然而鲜有文献研究媒体关注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但是信息披露质量高低与否恰恰对资本市场中的投资者进行决策有着重要意义。从保护我国投资者尤其是分散的外部投资者利益出发,立足于寻找提升我国信息披露质量机制的实际,本文检验媒体关注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以及媒体负面报道与非负面报道、政策导向报报道与市场导向报报道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差异,希望有助于理论界与实务界了解媒体关注存在的治理作用,寻找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机制。本文采用规范研究与经验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首先,本文进行理论分析,通过挖掘相关术语内涵、对比信息披露质量与会计信息质量两者的概念差别以及系统梳理国内外权威机构对信息披露提出的质量要求叁个途径,合理界定信息披露质量的内涵及两项基本组成要素:完整性与及时性。基于此,本文从这两个基本特征出发,提出叁个系列六个假设,依次检验媒体关注对信息披露质量是否存在影响、负面报道与非负面报道对信息披露质量是否存在影响差异、政策导向报报道与市场导向报报道对信息披露质量是否存在影响差异。在接下来的实证检验过程中,本文首先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明确了我国深市主板A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逐年变化趋势,接下来利用非参数检验、多元回归分析和两项Logistic等方法验证上述叁个系列六个假设是否成立。本研究发现,媒体关注能够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且负面报道与非负面报道、政策导向报报道与市场导向报报道对信息披露完整性存在影响差异;但是媒体关注并未对信息披露及时性产生显着影响,只有媒体负面报道能够影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及时性,而政策导向报报道和市场导向报报道对信息披露及时性不存在显着影响差异。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主要研究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绪论。本部分在回顾我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建设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挑战的基础上,结合媒体这一新兴信息中介对公司行为的影响,进而阐述了本文的研究动机与意义;然后提出本文的研究内容与思路以及研究方法与积极探索,为后文的研究展开铺垫。第二部分,文献综述与研究基础。本部分首先从媒体关注、信息披露质量以及媒体关注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叁个方面进行文献梳理,回顾了这叁个领域的研究现状。接下来,通过探究词语内涵、对比信息披露质量与会计信息质量以及梳理国内外权威机构对信息披露提出的质量要求,笔者提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具备的质量要求。最后,笔者从声誉机制、引起行政机构介入以及缓解信息不对称叁个方面对媒体关注为什么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理论分析。第叁部分,媒体关注影响信息披露质量的研究设计。在文献梳理、概念界定以及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部分进行研究假设、样本选取、变量设计以及模型构建,上述四项内容的合理完成为后文的实证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第四部分,实证研究。本部分主要包括媒体关注、信息披露质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媒体数据的信度与效度检验,媒体关注对信息披露质量影响的非参数检验、多元回归分析以及检验不同内容、不同性质的媒体关注对信息披露质量影响的分组检验。最后利用变换信息披露质量度量指标、滞后媒体关注变量等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第五部分,实证结论与建议。通过解读上述一系列实证结果得出本文的研究结论,并根据结论提出政策建议。第六部分,指出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以及对未来进一步的研究方向进行展望。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基于信息披露质量的视角探究媒体关注的治理机制。本文通过理论分析和梳理国内外权威机构对信息披露质量提出的要求,提出信息披露质量的基本组成要素:完整性与及时性。因此,本文从这两个角度探究了媒体能够能否提升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负面报道与非负面报道、政策导向报报道与市场导向报报道对信息披露质量是否存在影响差异。
陈锦[6]2008年在《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金融危机的爆发,银行业务的日益创新和日趋复杂,以及传统银行监管的缺乏效率,使国际银行业越来越认同加强银行透明度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将市场纪律确立为新资本协议的叁大支柱之一,更是将信息披露在银行风险管理和银行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银行业对外开放承诺的兑现以及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上市,如何通过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来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整体质量已成为无法回避的焦点问题。但是,由于我国银行业监管与国际接轨起步较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方面的专门研究较为少见,至今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实践的探索与发展。本文在总结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银行监管部门的视角,对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体系进行了较为系统和全面的研究。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主要对本文的参考文献进行了综述,对研究背景、研究问题和研究方法进行简要说明,从而确立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和研究视角。第二章,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依据和制度变迁。首先简要分析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经济理论依据,本文认为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尤其是“市场失灵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发展为信息披露监管奠定了理论基础。信息经济学阐明了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经济学原因,回答政府有没有必要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现代经济体系中为什么需要并出现了普遍的信息披露监管等问题。金融市场失灵理论构成了主流经济学家银行监管理论的基础,基于此理论,在市场要求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础上,监管当局要求商业银行进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并且对信息披露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管,正是一种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其次,从国际银行监管的权威组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制度创新角度,研究了该委员会强调信息披露制度、确立市场纪律为第叁支柱的原因和制度创新过程,以及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启示。然后,分叁个阶段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制度变迁进行了回顾,并总结了制度变迁的特征。最后,介绍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分为上市商业银行的特别规定和普遍适用于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一般监管规定进行全面而详细的探讨,为下一章节研究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立法和制度缺陷奠定了基础。第叁章,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立法与执法的不足。本章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立法的不足主要分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违规信息披露处罚的监管制度缺陷、外部审计机构参与信息披露监管的制度安排缺陷、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不协同因素四个部分进行研究。另外,在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执法工作的现状的研究基础上,提出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执法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信息披露监管尚未明确主监管制度。2.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监管权责规定过于简单,不利于信息披露监管的具体操作和实施.3.上市与非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宽严不一。4.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尚未体现银行业的特殊性。5.部分非上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监管尚未纳入监管日程.6.监管执法技术和手段亟待提高。7.监管资源相对不足。8.监管信息交流机制尚不完善。9.信息披露监管的合力尚未形成。第四章,构建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概念框架。本文将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的研究分为概念框架和应用与对策研究两个部分进行。本章主要提出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概念框架。笔者认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概念框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概念、监管目标、监管意义、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质量标准、监管原则、监管手段、监管方法。从系统论的角度分析,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概念框架是一个人造的概念系统,它存在并运行于特定的外部环境条件下。监管概念、目标、原则、对象等则是该系统的结构部件,这些部件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系。即在信息披露监管概念的指导下,以监管目标为逻辑起点,运用科学的方法(归纳、演绎、实证、定量等方法)逐级开展监管意义、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质量标准等内容的研究。因此本章在对概念框架进行简要讨论的基础上,具体研究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概念框架的主要元素——概念、监管目标、监管意义、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质量标准、监管原则、监管手段、监管方法。第五章,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的应用与对策研究。本章首先从实证研究入手,验证了现阶段银行监管当局的信息披露监管力度对于上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指数明显正相关,而其他控制变量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指数的作用较弱或负相关,说明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发达和市场约束力度不足的情况下,银行监管当局的信息披露监管力度对于上市商业银行信息强制披露水平和总体披露水平具有决定性作用,从而提供本章对策研究的重点和方向。本文认为监管制度、监管组织、监管协调、监管程序等是制约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应用水平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本章的后面部分主要从制度规范体系、组织体系、监管协调机制、监管工作程序、社会基础环境等方面提出了笔者对于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的具体对策。第六章,本文的主要结论、创新点、局限性与后续研究建议。本章主要归纳了本文研究的主要结论和创新点,并在本文研究的局限性进行揭示的基础上,提出了后续研究可以选择的方向和题目。本文的创新点主要包括:1.本文从银行监管部门的独特视角,较为系统全面地研究了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的问题。国内关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研究成果主要侧重于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讨论商业银行披露的现状和问题,以及纯粹从制度层面研究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并取得了较多成果,但真正立足于银行监管部门的角度,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问题进行的研究则少之又少。本文在研究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制度安排缺陷和监管工作不足之处的基础上,按照弥补信息披露监管的缺陷与漏洞——产生新的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的研究思路,系统地从理论构建到实务考察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的理论框架与应用对策研究。因此,可以说本文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一空白。2.本文初步构建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概念框架,有助于弥补该领域基础理论研究的缺陷。笔者认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概念框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概念、监管目标、监管意义、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质量标准、监管原则、监管手段、监管方法。从系统论的角度分析,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概念框架是一个人造的概念系统,它存在并运行于特定的外部环境条件下。监管概念、目标、原则、对象等则是该系统的结构部件,这些部件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系。即在信息披露监管概念的指导下,以监管目标为逻辑起点,运用科学的方法(归纳、演绎、实证、定量等方法)逐级开展监管意义、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质量标准等内容的研究。本文就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概念框架的一系列要素进行了系统论述。3.本文利用实证研究方法初步探讨了银行监管力度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充分性的影响,并获得了有价值的经验证据。本文验证了现阶段银行监管当局的信息披露监管力度对于上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充分性指数明显正相关,而其他控制变量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指数的作用较弱或负相关,说明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发达和市场约束力度不足的情况下,银行监管当局的信息披露监管力度对于上市商业银行信息强制披露水平和总体披露水平具有决定性作用。4.本文对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体系进行了深入的应用对策研究,并提出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对策建议。本文从监管制度规范体系、监管组织体系、监管协调机制、外部评级机制、监管程序体系、社会基础环境等方面入手,对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提高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可供参考的政策建议和措施,对信息披露监管实务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朱彩婕[7]2016年在《董事会治理对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的影响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国内外频频出现公司破产或项目巨额亏损案件,究其原因,无一不和公司自身存在内部控制缺陷有关。随后世界各地相继出台一系列内部控制方面的法律规章,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了严格规范。内部控制缺陷一旦产生,为了消除它的负面影响,恢复报表使用人对财务报告的信任,企业就会尽可能快地采取措施进行内部控制缺陷的修复,同时这一举措也是完善公司治理、实现公司目标的客观要求。随着SOX法案的颁布,内部控制问题也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的融合成为新的研究趋势,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缺乏科学和一致的标准,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缺陷披露的影响因素上且是从预防的角度来考虑的,很少有人从事后的角度开展研究,因此,探讨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的界定及衡量,从事后的角度研究如何修复内部控制缺陷是一种创新。本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充实我国关于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完善内部控制缺陷的实证研究方法。本文提出了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的概念,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进行确认衡量。探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企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的影响机理,首次考虑政府法律法规和媒体监管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的影响,有助于完善内部控制理论和实证研究。另外,在对法律规制进行衡量的基础上,首次将法律规制和媒体监督纳入模型,验证其调节作用,有助于完善内部控制缺陷的实证研究方法。本研究的实际意义在于:(1)引导上市公司从强化董事会治理的视角关注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由于董事会是内部控制履行的核心机构,董事会会采取一些行为措施来进行缺陷的修复,如,优化董事会规模和结构、对董事进行激励、设置审计委员会等,所以本研究有利于引导上市公司关注内部控制缺陷修复,对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的影响因素进行自我诊断,有利于治理主体针对性地采取行动对症下药。(2)为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参考。本文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的效果来衡量内部控制缺陷治理的程度,对内部控制缺陷是否修复,修复的效果如何,是判断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标准之一。(3)强化了媒体监督和法律规制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的作用。媒体作为法律外的治理机制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修复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媒体通过曝光可以规范治理主体的治理行为。实证研究得出我国法律法规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过程中具有调节功能的结论,验证了系列内部控制法律法规的强制效力,给相关部门提供政策建议。本文进行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的概念界定及衡量,进行了法律规制的衡量,选取2010年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样本,从内部控制缺陷暴露后的视角,研究2010-2014年董事会治理对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的影响,阐述了影响机理,构建了理论模型,选取对照样本,在对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及方差分析的基础上实证检验了董事会治理对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的影响,验证了法律规制和媒体监督在董事会治理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影响过程中的调节作用。本文主要依据委托代理、信号传递、声誉等理论,在对董事会治理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的影响机理分析的基础上,采用描述性统计、单变量统计分析、多元回归、加权回归等方法,通过对样本进行实证检验,得到以下研究发现:(1)样本公司重大缺陷的修复具有积极的效果,缺陷公司和非缺陷公司两组样本各指标值均存在显着差异,董事会治理能促进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修复,媒体监督和法律规制在董事会治理对内部控制缺陷修复过程中起显着调节作用。(2)审计委员会专业性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没有显着关系,这一方面可能是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董事比例低,独立性差,并且在专业委员会的交叉任职导致的治理能力低所致;另一方面可能意味着非财务专长较财务专长对内部控制缺陷的修复更有效,非财务专长是审计委员会成员重要的治理专长。(3)董事会规模和审计委员会会议次数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都是倒“u”形的关系,加入调节项后依然显着,应该合理控制董事会规模和审计委员会会议次数,过多过少都不利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修复。(4)媒体监督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是倒“u”形的关系,媒体监督在审计委员会设置对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影响过程中起显着正向调节作用;在审计委员会会议次数对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影响过程中,媒体监督在1%水平上起显着负向调节作用。(5)法律规制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显着正相关,加入法律规制后,媒体监督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的关系不再显着,说明在法律法规的强制作用下,媒体监督力度减弱,重大缺陷经媒体曝光后,如果执法机构插手,媒体将不再关注,这也符合实际。加入调节项后,在独立董事比例、金额最高前叁名董事报酬、审计委员会规模对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影响过程中产生负向调节作用;加入法律规制或调节项后,审计委员会的设置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修复关系不再显着,说明目前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置是外部制度约束的结果,这与谢永珍(2006)研究结论吻合。(6)独立董事比例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负相关,因为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独立董事独立性悖论以及独立董事治理能力不佳而致,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紧密相关;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情况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正相关,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后,总经理需要迅速集结公司内外部资源,要维护我国上市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时董事会较强的治理能力,需要适度增大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比重。(7)加入媒体监督和法律规制综合调节项后,综合调节项在未领取薪酬董事比例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影响过程中产生了显着负向调节作用,在审计委员会设置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影响过程中产生了显着负向调节作用。本文的研究创新:(1)“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效果”的概念界定及衡量。由于以往研究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判断识别缺乏统一的标准,本文依据2010年《审计指引》第二十二条列示的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四种迹象来确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对重大缺陷分类型打分,并计算总分,用本年得分减去前一年得分差值予以衡量,表示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的效果。这一方法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并将内部控制缺陷研究进行了延展。(2)法律规制的测度。本文对不同机构颁布的60多项内部控制法律法规进行了合理的测度,依据颁布机构的权威性分类型赋值打分,计算各年的总分,并进行累计加总。以往学者对法律法规的研究一直采用规范研究的方法,本文对法律法规的量化克服了以往研究的局限,奠定了实证研究的基础。(3)考虑媒体监督和法律规制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的影响,将媒体监督和法律规制调节变量应用于董事会治理和内部控制缺陷的研究中。本文克服了以往研究中只关注公司内部治理因素的局限,首次将媒体监督和法律规制调节变量应用于董事会治理和内部控制缺陷的研究中,突破“输入一输出”模型的主流研究范式,构建了调节变量理论模型,验证了媒体监督和法律规制在董事会治理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过程中的调节作用,同时也是研究方法上的创新。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是公司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相互博弈的结果,未披露的公司不一定不存在内部控制缺陷,我们只能筛选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这是中外研究者共同面临的问题。在筛选过程中,由于自身知识及能力的限制,对某些缺陷的判断会存在一定的误差。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衡量标准及法律规制的衡量采用的是打分制,存在一定的主观性。未来要考虑改进衡量方式,尽量降低主观性带来的误差,可获取治理主体行为的数据,研究中介效应,运用“有调节的中介,,等方法来深化本文的研究。另外,内部控制缺陷修复之后的市场效应研究,也是我们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金博[8]2017年在《基于信息披露的市场效率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有效市场假说理论认为套利和竞争机制的存在使得现实市场近似于完美市场,在这样的条件下股票价格可以完全反应证券市场上所有可以获得的信息。然而,有效市场假说理论的前提却忽略了信息市场存在的摩擦。基于信息市场的摩擦角度而言,证券市场信息效率问题依赖于信息市场的出清,那么针对于信息市场视角的研究将有助于更好的解释证券市场效率的基本现象。本文以市场效率为研究对象,从证券市场股票收益对定期和非定期信息披露的反映效率出发,采用事件研究法等实证手段分析信息披露对股票价格的影响效应,以及信息环境对市场效率的约束,试图检验本文关于信息披露对市场效率影响的理论猜想。第一章,本文的绪论,主要包括本文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基本概念界定、研究内容以及本文的创新点。通过第一章对本文的写作意图、意义进行简要介绍,并对本文基本框架进行梳理,初步拟定本文的写作方向和创作基调。第二章,文献综述,主要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对市场有效性的发展历程进行介绍,并分别总结信息披露和市场效率的相关文献。在文献梳理的基础上总结过去研究的存在的争议与问题,从而提出本文的研究方向以及要解决的问题。第叁章,信息披露的理论猜想。本章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提出本文后续部分的研究猜想,针对信息披露对市场效率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叁方面的假设猜想。第一,作为信息市场中重要的信息供给途径,定期披露与非定期披露都能够影响证券市场信息效率,表现为定期披露或者非定期披露前后股价中包含信息含量的变化;定期披露与非定期披露对证券市场效率改变的影响具有明显的差异性;相对于定期披露,非定期披露包含更多的新的未被预期的信息,能够产生更为显着的市场反应,进而形成对市场效率更大程度的改变,表现为信息披露前后股价包含的信息含量差异更显着;第二,证券市场效率具有时变特征,其背后的动因之一就是信息的持续供给。在相对短期的条件下,信息披露将能够对市场效率产生偏离的动力,表现为信息披露前后股票价格中的信息含量会发生显着的变化。之所以存在证券市场效率的相对稳定性,源于一定时期内市场环境和投资者成熟度具有稳态特征;第叁,信息披露的市场效率,特别是信息披露对证券市场效率改变的冲击受到市场环境的约束,由于定期披露和非定期披露在多个方面具有差异性,信息环境对两种披露所产生市场效率的影响将具有异质性。第四章,定期信息披露研究,一方面验证了定期披露能够影响市场效率的猜想,表现为定期信息披露的前后股票价格中包含信息含量的变化——对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为样本数据做最小二乘回归并对以考察期数据所得到的2R,与非考察期数据所得到的2R,序列取离差,研究发现2R变小。并将得到的离差序列进行t检验,滚动窗口、组间估计与全样本估计,从实证的角度来考察两个序列是否来自同一样本,从而检验定期事件的披露对考察期与非考察期股票收益的影响效应。另一方面,验证了证券市场具有时变特征而且具备稳态特征,表现为不同考察期样本离差均值的差异性——分别截取样本公司在事件公告日的前7天、后7天,前15天、后15天,前30天、后30天作为考察期,以及距信息披露日前200天的股票收益率数据作为非考察期,通过对考察期样本的时间长短来刻画证券市场的时变性以及稳态特征。第五章,非定期信息披露研究,即分析要约收购、重组、回购、增发以及配股为代表的信息披露对市场效率产生的影响。研究结论也同时满足了前两个假设猜想:一方面,对上述五类事件的样本做最小二乘回归并对以考察期数据所得到的2R,2R与非考察期数据所得到的2R,2R进行比较,发现2R发生了变化,且非定期披露事件的离差比定期披露的非定期披露的数值要大。因此,数据的结果验证了定期披露与非定期披露可能在信息提前泄露概率、信息可预测性以及披露的持续性叁个方面存在差异。另一方面,针对不同窗口期的设计,通过不同窗口期之间2R离差的差异,验证了第二个猜想,即中国证券市场效率具有时变性和稳态特征。第六章,信息披露市场效应的影响因素分析。本章继续前面叁章的研究,主要对第叁个猜想,信息环境对不同类型信息披露影响市场效应的约束。信息披露所面临的信息环境因素包括公司内部环境和公司外部环境,内部环境主要是指股权结构和投资者结构,其反映了公司在相对固定条件下的信息非对称程度和透明度,外部环境则主要是指分析师和评级预测行业的发展程度。研究结果表现为,首先,公司特质因素对信息披露市场效应产生影响与理论预期一致,公司市值和净资产收益率对信息披露市场效应产生正向影响。其次,股权结构因素对信息披露市场效率的影响与理论预期相反。其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股东数量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影响均为负向作用。最后,从外部环境的角度讲,市场分析师关注度因素中跟踪分析师对信息披露市场效应的影响与理论预期相同,而评级分析师数量对信息披露市场效率影响则与理论预期相反。跟踪分析师数量对信息披露市场效应产生正向影响;评级分析师数量对信息披露市场效应产生负向影响。同时验证了信息环境对定期披露和非定期所产生市场效应的影响具有异质性的猜想。最后为本文的基本结论与政策建议,总结本文的分析结果并基于此给出投资者在面临信息披露采取投资决策时的经济建议。
任政亮[9]2014年在《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信息披露既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进行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也是树立公司形象的重要渠道。高质量的信息披露不仅有助于投资者做出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降低投资风险和代理成本,而且有利于上市公司降低融资成本,并提高资本市场的整体运行效率。然而,中国资本市场频发的信息披露违规现象及相应的信息披露质量评价问题,已引起监管部门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成为近年来财会和金融领域的研究热点。在阐释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并引入正、反二象对偶视角后,利用描述性统计分析和比较分析法,本文分析了中国上市信息披露质量的现状,建立了一个包括评价目标、评价主体、评价客体、评价标准以及评价方法的信息披露质量评价理论框架;利用静态均衡和演化博弈分析法,对信息披露质量评价的决定因素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基于博弈思维和可靠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最终实现角度,指出信息披露成本是决定信息披露质量的关键要素,并从公司治理结构、财务与审计状况以及外部环境约束叁个方面,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归纳;基于信息披露质量与信息披露违规的对偶关系,从信息披露结果直接评价与信息披露过程间接评价两个方面,构建了叁级层次的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并利用建立在一般熵权算法基础上的改进熵权评价模型的算法,对深交所1514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进行了实证研究。实证计算、描述性检验、t检验及Wilcoxon检验的结果表明,改进熵权评价模型的算法既保证评价结果无显着性差异,也比一般熵权算法更具适用性和有效性。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引入了正、反二象对偶理论视角,完善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以及利用改进熵权评价模型对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进行了实证研究。本文不仅丰富和发展了以往相关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成果,最后的研究结论也为提升上市信息披露质量指明了方向。
吴建忠[10]2013年在《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文中认为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信息披露规则是证券市场最基本和最核心的规则。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会计审计是“叁位一体”的关系,同时与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息息相关。但是,如何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施行有效监管,却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即使在成熟市场的欧美国家也难免问题频出。新兴加转轨的中国资本市场,由于相关法律规则制度尚不成熟、不完善,证券监管部门监管经验相对缺乏,社会诚信度不高等因素,导致有关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更多,信息披露监管的问题也更为棘手。关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国内外学术界的研究和论着颇多,主要是从经济学、会计学、制度理论、行政监管等角度进行研究,却鲜见有从证券交易所监管的角度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导致相关的理论研究严重滞后。然而,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15条的规定,我国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法定的监管职责,是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职责和任务的主要承担者。因此,本文试着从证券交易所监管的角度入手,以法学为视角,在比较境外主要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本土实际情况,对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亟待完善的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和研究,以期填补相关空白。本文除导言外,共分七章,20余万字。第一章为“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基础”。该章首先分析证券交易所的产生及主要功能,指出证券交易所的建立是证券市场规模化、公开化和有序发展的产物和条件。证券交易所的产生和发展是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经济体制和资源管理方式相联系,并且促进其变革和进步。作为证券流通市场的核心,证券交易所的功能主要有叁方面:提供公开交易的基础和设施;促进交易公平;实施监管(包括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促进交易公正。文章接着分析了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性质及其演变。文章指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与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特点分别是互助化和非互助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证券交易所的发展趋势是“非互助化”,即从传统的会员制转变为公司制,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挂牌上市,实施交易所集团化的跨国兼并重组。证券交易所治理结构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技术的迅猛发展,二是外部的激烈竞争和监管机构鼓励竞争,叁是会员多元化导致的利益冲突和集体决策效率低下,四是会员制交易所较公司制交易所存在较高的代理成本。文章还指出,沪深证券交易所均非真正意义上的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由于历史原因导致它们是既非会员制又非公司制的“第叁种模式”。我国证券交易所法律性质改革的方向是实施公司制改革并上市,这是我国证券交易所提高监管效率,参与全球交易所竞争,顺应世界交易所发展趋势的客观需要,并且目前沪深交易所实施公司制改革并上市的条件已基本具备。该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和经济理论基础、法理基础也作了分析。文章指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证券市场特性与上市公司特性在证券法律制度上的反映,信息披露制度的经济理论基础是信息不对称理论和有效市场假说理论,法理基础是“叁公原则”及投资者保护原则。该章还对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依据和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具体包括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依据(博弈论)、交易所监管职能的扩张、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根本目标及法律特点等,并指出我国交易所的监管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强化上市公司监管,需先强化交易所的自律监管。第二章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权的法律透视”。该章首先对证券交易所监管上市公司的权源进行了分析。文章认为,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通常包括叁个方面:一是对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管,二是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叁是对会员的管理。证券交易所监管上市公司的权源暨法理基础也包括叁方面:一是契约(上市协议),二是立法授权,叁是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接着文章指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既不是单纯的民事管理,也不是单纯的行政监管,而是兼具民事管理和行政监管两种性质,具有综合性。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之间在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一级市场发行阶段是服务关系,在申请上市既签订上市协议阶段是审查与批准关系,在挂牌上市后阶段是服务和监管关系。最后,该章分析了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可诉性问题。文章认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权应当具有可诉性,证券交易所不仅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在理论上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行政监管和民事管理并非泾渭分明,导致针对其监管上市公司行为的诉讼难以简单定性。文章还认为,应当建立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司法介入阻隔机制,并在分析美国对证券交易所诉讼阻隔机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建立证券交易所监管上市公司的诉讼阻隔机制提出了构想。第叁章为“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国际比较”。该章首先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管模式、证券交易所在证券监管体制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了介绍与对比。在此基础上指出,交易所自律监管与政府行政监管的关系模式大致有叁种:集中型监管模式、自律型监管模式和中间型监管模式。政府监管与交易所监管的关系模式,与促使其形成发展的特定历史环境和制度理念密切相关,美国NYSE与SEC数十年来“恩怨纠缠”的监管权力之争便是例证。不管采取何种关系模式,都应该当重视交易所监管的重要作用。文章还对主要国家和地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标准(重大性标准)、时间标准、披露渠道、法律责任等作了介绍、对比与简要点评,以便为后文的分析奠定基础。第四章为“我国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现状”。该章首先结合正反两方面的真实典型案例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进行了实证分析。在五个正面典型案例中,文章对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好做法进行了点评,并分析了其实践意义。文章还着重分析了八类常见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反面典型案例: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权限案、披露时间和方式违规案、披露内容违规案、违反公开承诺案、证券服务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公告内容与格式的统一案、利用微博等网络新媒体传播证券信息案、其他常见违规信息披露案。通过对这些反面典型案例的分析,指出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具体监管思考与对策。除了对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进行点上的分析外,文章还对近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情况以及沪深交易所的查处情况进行了面上的总体分析和比较。接着文章从监管边界暨权限、监管的基本原则和重大性标准、监管的内容、审核方式、披露时点和披露渠道、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等方面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现状进行了全面分析。文章指出,在我国资本市场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逐渐形成了一套监管体系,包括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规则监管体系、行政监管体系、行业自律监管体系等。根据我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是证券交易所的行政主管部门,二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文章还详细列举了中国证监会和沪深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核准、信息披露及违规行为处理等叁个方面的具体权限配置。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及分阶段原则,同时对于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则采取“二元规则并存”的做法,即在发行阶段采取“投资者决策标准”,在挂牌上市后采取“双重标准”——定期报告采取“投资者决策标准”,临时报告采取“证券价格敏感性标准”。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审核、公告格式指引的制订与适用以及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年度考核。我国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核方式是“以事前审核为主,事后审核为辅”,披露渠道方面尚未实现全程电子化,通过指定的付费纸质报刊和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违规的情节轻重等因素,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口头警告、监管关注、监管谈话、暂不受理等监管措施,或者实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等纪律处分。第五章为“我国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该章就我国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文章从监管理念和监管制度、监管权限配置、监管具体执行等叁大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文章认为,在监管理念上,存在以规范上市公司为中心,非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中心的问题;在停牌制度上,存在停牌频率过高、时间过长、警示性不够、不及时、停牌形式重于实质等问题;在退市制度上,存在退市难和维稳压力大、退市环节多、退市程序冗长、退市责任追究机制欠缺等问题。文章认为,在监管权限配置上,行政监管过多,自律监管不足,二者的配合存在脱节与漏洞。在监管具体执行上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在监管方式上,大部分临时报告仍采取事前形式审核,信息披露责任不清;二是在监管公开上,透明度仍存不足;叁是在信息披露渠道上,通过传统付费纸质媒体和交易所网站披露,未能实现即时披露,影响披露效率;四是在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上,处分手段相对缺乏、力度不够、程序尚需进一步优化。第六章为“完善我国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相关制度”。文章认为,应转变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理念,从以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发展为目标,转向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目标。文章还分别从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司法解释等角度,对制定或完善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相关法律规则,以及进一步完善停复牌制度和退市制度等提出了相关建议。在监管权限配置方面,文章指出,面对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完善和强化自律监管,已成为证监会乃至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大方向。在这个过程中,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机构,必将承担更多的监管职能。因此,我们应该以国家关于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大方向作为指导方针,妥善处理好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重新配置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阶段的监管权限,以期实现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的有机融合,从而更好地满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具体的监管权限配置上,应当顺应我国行政机关减少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大潮,让证券交易所承担更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职能,扩大监管权限,增强监管独立性,以更好地发挥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优势。第七章为“完善我国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执行措施”。该章提出,应当转变信息披露审核模式,由事前审核为主、事后审核为辅,转变为以事后监管为主、事前审核为辅。应当进一步实施监管公开,包括监管标准公开、监管过程公开、监管结果公开,提升监管透明度。应当完善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取消需通过付费纸质报刊披露的强制性规定,将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官方网站或指定网站作为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实行“公告提交与披露”的全程电子化,加强网络信息系统建设,保障信息披露系统和全程电子化的安全可靠。在实行差异化信息披露,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方面,文章指出,应当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内容,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尝试进行分类监管,实行差异化信息披露,加强对重点公司的重点监管。最后,在完善信息披露执法措施方面,文章提出,应当丰富监管手段和纪律处分措施,完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实施程序,加大对违规信息披露行为的惩戒力度。在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监管综合协调体系方面,文章指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单靠证券交易所一方显然“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应该建立健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综合协调体系,包括:一是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内部达成统一;二是自律监管要与司法有限介入相结合,取得司法解释等的支持,发挥司法介入的威慑作用;叁是发挥证券服务机构如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在信息披露监管中的作用;四是充分调动投资者等民间力量、社会力量帮助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有效的监管;最后要加强国际监管交流与合作,针对性地建立起对多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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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董事会治理对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的影响研究[D]. 朱彩婕. 山东大学. 2016
[8]. 基于信息披露的市场效率研究[D]. 金博. 吉林大学. 2017
[9].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研究[D]. 任政亮. 上海交通大学. 2014
[10]. 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D]. 吴建忠.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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