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政府采购制度概况及政策建议_政府采购协议论文

日韩政府采购制度概况及政策建议_政府采购协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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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使市场主体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招标这种择优竞争的采购方式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上述要求,它通过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订约方这一系列程序,真正实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纵观世界各国,凡是市场机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大都有比较悠久的招标历史和比较完善的招标法律制度。这里我仅将亚洲地区的日本和韩国的政府采购制度简要介绍给大家。

一、日本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

日本政府采购实行各部门的“分散采购制”。中央采购招标规定在《会计法》、《预算、决算及会计令》、《国家物品等特定采购程序的特别政令》等法规中;地方政府采购招标规定在《地方自治法》、《地方自治法施行令》等法规中。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规定了三种招标采购方式,即一般竞争方式、指明竞争方式和随意契约方式。会计法规定,国家与民间签订合同应采用“一般竞争契约方式优先主义”,这是招标采购的基本原则。指明竞争方式适用的情况有:(1)参加竞争的人数较少时;(2)不适宜采用一般竞争方式:(3)采购金额较少,包括:预定价格不超过500万日元的工程或制造;预定租金不超过160万日元的租赁;预定价格不超过100万日元的出售;预定租金不超过50万日元的出租;其它合同不超过200万日元的采购。随意契约方式是会计法规定的最例外的方式,它适用的情况有:(1)需要特别技术、专利等要求的:(2)紧急情况下所需要的;(3)不适用一般竞争和指明竞争方式的。不论采用何种竞争方式,都必须通过中央政府指定的刊物“官报”或与“官报”类似的地方政府公报,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等信息。所有这些公告的信息,同时发布在日本外部贸易组织设立的电子信息网上。

第二,为确保工程质量,日本政府实行了严格的建业许可证制度,也即承包企业资格审查登记许可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建设省和都道府县政府分别对中央承包企业、跨地区承包企业和都道府县区域内承包企业进行资格审查,颁发建业许可证,并做成名簿。目前,获得建设省建业许可证的约有1万个企业,在各都道府县获得许可证的约有55万个企业。依照登记许可标准,获得许可的承包企业分为五级,并规定了相应的合同授予金额。

第三,规定了适用《政府采购协议》的政府采购实体和范围。日本将内阁总理府、总务厅、法务省等30个中央政府部门,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东海旅客铁道(株式会社)、日本输出入银行等84个政府投资企业的采购纳入该协议的适用范围。日本政府将地方政府的采购排除在协议适用的范围外。

第四,建立了统一的政府采购申诉新体制。1995年12月1日,日本政府根据其参加的世贸组织(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设立了政府采购申诉处理推进本部和政府采购申诉检讨委员会。推进本部由内阁官房长官和各省厅事务次官组成;委员会由7名委员和14名专门委员组成,专门委员一般是受聘的某一领域的专家学者。推进本部下设干事会,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并在经济企划厅共设秘书局。

申诉处理的一般程序如下:申诉人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并同时通报推进本部和招标单位;委员会在收到申诉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诉人、招标单位和推进本部,如果申诉被受理,则应发布公告,并决定参加审理的有关当事人名单委员会在收到申诉后10天内通知招标单位暂停授予合同或者暂停履行合同,如果招标单位对此存有异议,则应向委员会陈述理由,委员会应将该理由抄送申诉人:受理后5日内最终确定申诉审理的有关参加人:收到申诉人提起申诉通知后14日内,招标单位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该报告复印件送给申诉人和有关参加人;受理后90日内,委员会提出审理报告和处理建议;次日,该审理报告和处理建议送交给申诉人和招标单位:审理报告和处理建议送达后10日内,申诉人和招标单位如不服委员会的处理结果,向委员会提交报告。

二、韩国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

韩国于1994年4月15日在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上签字,成为该协议的成员国。1997年,《政府采购协议》对韩国生效,韩国从此对外开放其政府采购市场。为此,韩国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对其国内现行有关采购立法进行了大量的修正,并通过了新的法律,以期符合《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要求。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逐步规范,加强采购专门人才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也随之成为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韩国政府采购方面最重要的立法之一是《政府作为采购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法令》,也称《政府采购法》。该法是在韩国成为《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国不久后的1995年1月5日颁布实施的,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是政府采购领域的基本法或“母法”。该法出台后,韩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不断扩大。其根据是,韩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后,政府采购市场实现自由化,越来越多的外国厂商进入韩国政府采购市场。为了细化该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韩国政府还颁布了该法的实施细则,它们分别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法令》和专门规定国际招标程序和其他有关实体内容的《关于特定采购的政府采购法的特殊实施规则》。此外,韩国还颁布了《地方财政法》和《政府投资企业会计规则》。这样,韩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上述法律规则的立法目标,在对外方面,是响应《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促进政府采购市场逐步开放和一体化;在对内方面,主要有三点:一是禁止政府授予特殊合同以侵犯投标企业的利益;二是防止欺诈性合同:三是在合法的范围内保护本国中小型企业的利益。韩国政府充分认识到,在政府采购问题上,各国政府包括美国、日本等最发达国家的政府,都没有也不愿意全面开放本国庞大的政府采购市场,而总是想方设法给本国企业留下更多的发展机会和生存空间。为此,韩国在上述采购法律中采取了一些制度性措施,保护中小型企业的利益。例如,授予合同必须根据投标企业完成合同的能力、参加投标的基本资质以及与其他企业一起合作的合同情况等。

上述韩国政府采购法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确定了政府采购适用的原则

一是诚实和信用原则。法律要求,采购合同应由平等的双方共同达成;双方应根据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这个原则,旨在防止作为采购一方的政府利用其优势地位提出一些特殊要求,侵犯投标企业的正当权益。

二是通过竞争授予合同原则。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通过竞争才能授予某个投标企业。但是,考虑到合同的特殊目的、性质和类型,在必要的情况下,政府也可以指定相应的企业参加投标或者直接签订合同。因此,韩国目前采用三种招标方式,即竞争性招标、选择性招标和直接谈判。招标公告等信息必须发布在政府公报和政府指定的电子信息网等媒介上。

(二)确定了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制度及其管理体制

法律规定,政府部门超过一定限额的货物的工程项目,必须通过韩国政府供应局统一进行采购;低于限额的项目以及服务项目,由各政府部门自行采购(军事项目由国防采购局统一负责)。这个限额的标准是: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超过5千万韩元的货物及附带服务采购;中央政府部门超过30亿韩元的工程采购;地方政府部门超过100亿韩元的工程采购。政府供应局通过集中采购各类货物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为有效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管理好国有资产,防止腐败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政府供应局还通过适时吞吐重要储备原材料,稳定国内物价,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此外,受政府资助的其它公共机构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供应局统一采购,法律不作强制规定。为了提高各部门自行采购的能力和水平,政府供应局还承担培训各部门采购人员的重要职能。

与此同时,韩国还建立了相应的申诉处理体制。法律规定,投标企业如果认为政府采购实体在采购过程中违反了《政府采购协议》,首先可以向该采购实体提出异议,寻求解决办法。如果对该处理办法不满意,可以向韩国国际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调解委员会设在财政经济部,由8名中央政府部门官员和6名专家组成。8名政府官员每年轮流由各中央政府部门选派,通常是司局级官员;6位非政府官员的成员任期两年,可以连任。委员会的调解工作涉及到可能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下列事项:国际招标的范围;投标企业的资格审查;招标通告的发布;采购合同的授予;其他违反协议的事项。一般情况下,调解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书后50天内进行调查并作出调解决定。委员会的调解决定,如果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政府采购实体)在15天内没有提出不服,则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必要时,调解委员会也可以命令延缓招标程序或中止授予合同,直至作出调解决定。

(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首先,法律确定了国际招标中的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这个原则是《政府采购协议》的基础要求。按照这个原则,韩国政府对给予市场准入的外国企业提供与国内企业同等的和非歧视的待遇。

其次,法律规定了适用《政府采购协议》的政府采购实体和范围。韩国将外交部、国内事务部、财政部、经济计划院等42个中央政府部门,汉城、釜山等15个地方政府部门,韩国开发银行、韩国石油开发公司、韩国高速公路公司等23个政府投资企业的采购纳入该协议的适用范围。并通过国际招标的方式对外开放。

与此同时,韩国政府对有关的政府采购提出了保留,即对这些采购申请豁免,包括为转售目的或直接用于货物或服务生产的货物或服务采购;根据韩国政府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包括专门针对中小型企业的采购;根据韩国政府有关法律进行的农、水产品和牲畜采购;根据《航空航天发展促进法》进行的卫星采购;国防部进行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国防日的的采购;承诺开放的服务以外的所有其他服务采购。

三、几点建议

借鉴日本和韩国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公共(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现状,我认为当前急需着手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尽快建立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公共采购制度及其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国家投资项目建设(以下统称“公共采购”)中存在的分散采购、政出多门的混乱局面,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公共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更造成了严重浪费和腐败行为。如果建立适当集中的公共采购制度,克服分散采购不透明、不规范、缺乏制约的严重弊端,将为提高采购和投资效益,防止腐败和非法行为,发挥巨大作用。因此,我们建议尽快设立国家采购委员会,隶属某一宏观调控部门,统一负责拟定国家公共采购及招标投标政策法规、集中采购和申诉调查处理等工作。初步设想如下:

1、委员会下设公共采购局和公共采购申诉委员会。

2、公共供应局的主要职责是:为中央政府部门、公共团体、中央出资建设项目集中采购超过一定限额的货物和工程及服务;适时采购重要储备物资,并及时出售给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配合有关部门监督集中采购货物的使用情况和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研究拟定公共采购及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并指导有关部门执行;组织培训公共采购官员。

公共供应局集中采购的限额可定为:货物及附带服务采购50万元,工程建设3000万元。

3、公共采购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调查处理涉及公共供应局、中央政府部门、中央政府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采购纠纷和违法案件和地方处理后当事人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

(二)加强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问题的研究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和国际自由化趋势的扩大,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和对外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也必将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我们必须从国家安全、民族产业发展、经济利益等各方面着手,作相应的准备。

我国国家领导人曾在亚太地区经合组织领导人会议上对外承诺,我国将在2020年前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因此,从目前至2020年,可以认定为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的过渡期。在此期间,我们的紧迫任务是要研究建立政府采购谈判和市场开放的国家战略。为此,我们要抓紧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迅速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全国政府采购涉及的领域、年度金额、合同类型以及国内企业参与的国外政府采购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提供权威的统计数据。二是深入研究与政府采购有关的产业的发展现状,提出需要政府采购手段扶持的产业部门及扶持的最长期限,按照发展程度提出可以适当开放的产业目录。

(三)加强采购人员培训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逐步规范,加强采购专门人才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也随之成为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十几年来,我国专门采购机构和专职采购人员有了很大发展,目前已形成了一支几百家专门招标代理机构和近万名专职人员的队伍。但是,实践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最严重的是对他们缺乏统一的执业资格认定标准,导致有些机构和人员不具备资格也照样执业。这种状况已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因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采购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做到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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