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发展中的矛盾_偿付能力论文

保险业发展中的矛盾_偿付能力论文

保险发展中存在的矛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矛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成就是十分可喜的。然而,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更需要我们研究目前保险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或者掩盖的一些矛盾或者现象。本文仅就五种矛盾或者现象作些探讨,以求教同仁。

一、保险理论研究与保险实践运行之间的矛盾

众所周知,保险是一门新型的边缘学科,它主要是以研究风险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为对象的。如果我们将时间往前推十年,在那时承认保险学是一门相对独立的、并有其发展规律的一门学科的人并不多。但是,今天的情况就大不一样了。目前,全国开设保险专业的大学大概有20所左右;保险市场上的供给主体明显增多了;社会公众和市场经济主体的保险意识大大增强了;国内为数不少的大牌经济学家也开始转向研究保险问题……诸如此类的现象,我们不用列举许多。这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呢?它表明保险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已经日益为社会所承认。当然造成目前保险研究较之以前更活跃、更深入的主要原因,还是由于国家提出了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险事业的发展被赋予了一个良好的生存与成长空间。国家如果没有从体制上解决中国的经济发展道路问题,保险事业要获得发展的机遇也是不可能的。上述所列现象,都是在国家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才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的。但是,即使目前的保险研究较之以前有所加强,仍然与迅速发展的保险市场十分不相称。总的讲,保险理论的研究滞后于保险实践的运行。

应该承认,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保险理论问题作了大量的研究,并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成果。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有不少文章对保险学的研究与探讨仅是在兜圈子,玩文字游戏,许多文章对保险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研究只是触其表面,而未攻其核心。就目前整个保险理论研究看,研究层次低、研究范围窄、研究容量小、基础理论研究弱等是主要特征;研究队伍与力量太小也是特征之一。就是在目前有限的研究领域中,也还存在一种现象值得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即一谈到保险研究,似乎就要求研究成果能立即为实际部门所运用。也就是说我们的研究只注重应用理论的研究,而忽略了基础理论的研究。有人讲保险公司只要将保险费收进来就万事大吉了,保险没有什么理论可言,它完全是一项技术性的操作工作。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保险学作为一门学科,是自有其产生、成长、发展的一般规律,并具有相当完备的理论体系,而且保险理论还丰富得很,只不过现在许多人还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还没有研究到这一步。比如,现在有多少人能真正弄清什么是保险?保险企业在社会化大生产中究竟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保险的职能与保险企业的职能是一样的吗?保险事业发展的一般规律是什么?保险单是不是一种信用凭证?保险经济活动创不创造信用?商业保险公司与社会保险公司、国家保险公司等市场供给主体之间的界限如何划分?……可以看出,这些问题的研究与解决,无疑对推动中国保险事业和保险市场的进步与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二、保险业务发展与经济效益下降之间的矛盾

我国市场上的民族保险公司近几年经营管理的最终成果,都不约而同地表现一个十分相近的特征,那就是在保险业务大发展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自身经济效益的下降或滑坡。经济效益的下降不单是受某个因素的作用,而是受诸多经济、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致使保险公司经济效益下降的原因,我们可以概括如下:体制因素、市场因素、微观经济主体因素、保险企业管理水平因素等等。

首先看体制因素对保险公司经济效益下降的影响。保险体制对保险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只注重考察保险费收入指标,忽略保险成本和利润指标的考核;基层保险公司只有完成保险费收入的义务,没有相应使用保险资金和分配保险利润的权利;各个保险公司的纳税的标准不同,税后利润的分配政策不一致;宏观管理力度不够等等。中国保险体制问题探讨了十多年的时间,在这其中有的建议或研究成果已经被政府所采纳,由政府制定的旨在调整保险市场结构、促进保险事业发展等方面的保险宏观政策也已开始发挥积极作用。最重要的例子就是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保险司、以寿险和非寿险分开经营管理为中心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改革等等。现在的保险体制比起以前而言好得多了,相信在改革后的保险体制下,中国的保险事业将会以更快的速度发展。但是,改革后的体制是不是一定对中国保险业的经济效益产生积极的作用,这要具体分析,不好下一概结论。现有的保险体制仍然没有解决好保险宏观管理部门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问题,此外,保险公司之间、民族保险业与外资保险业之间等的保险政策、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具有不一致性,难免使得各个保险公司的竞争会带上不平等的约束条件,这必然给各个保险机构带来利益上的不平衡,势必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其结果只会带来经济发展速度的增长,而经济效益却在下降。目前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率,而外资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则只交纳15%的所得税,因此,实际上外资保险公司享受了较之民族保险公司而言的超国民待遇,这是不公平的,也是造成民族保险业经济效益下降的一个主要原因。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今后要避免以前所出现的矛盾与问题。因此,解决保险企业经济效益与业务发展之间的负相关问题,首先还得从体制的角度入手。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保险司能否行使管理中国保险业的职能,很是令人担忧。我们一直认为,中国保险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以建立国家保险事业管理局为目标的,现在看来,中国还非得走这一步不可。目前的民族保险业是由保险司管理,而在华的外资保险公司又是由外资司在负责管理,市场主体行为的调整者应该是统一的,以免发生政策制定与执行上的偏差(事实上我国保险市场上民族保险业与外资保险业政策制定上的偏差在实践中已经有所反映)。不解决保险业发展的体制问题,保险企业的经济效益是难以实现实质性的增长。

第二看市场因素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保险市场在我国的形成已经具有一定规模,但是由于对市场的监管不力,客观上也造成各个保险公司变相竞争、恶性竞争,致使各家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一个健全的保险市场应该具备四个条件:市场组织结构完整(保险人、投保人、代理人和经纪人);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权益;利用市场规律进行自由交易;市场规则健全(有一套完善的保险法律规范)。以这四条标准来考察我国的保险市场,我们认为我国的保险市场仍然是一个十分不完善的初级市场。正是由于保险市场所处的这种发展阶段,保险市场的无序竞争变成一种“正常的”“不可超越”的现象。

第三看微观经济主体对保险经济效益下降的影响。这要分两个方面:一是以投保人身分出现的各个企业,在经济运行不景气的情况下,其投保行为具有较大的弹性。只有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后,企业的市场行为(包括投保行为)才具有刚性。投保企业拖欠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的现象十分普遍,这必然造成保险公司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致使保险公司经济效益受到损害。另一方面,以保险人身份出现的保险公司在经营保险业务过程中所呈现的种种表现,也是经济效益下降的重要原因。忽视承保质量,片面追求社会效益,业务费用无限增长等等,直接促使经济效益的下降。此外,对保险公司主体的经济与法律约束太少,经营亏损与经理无直接的利害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经济效益下降的可能性。

保险企业管理水平不高,人员素质较低,也是导致保险公司经济下降的重要因素。

三、保险资金运用政策与保险企业偿付能力之间的矛盾

众所周知,保险企业的资金是对投保人的负债,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强弱直接决定着该公司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要提高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主要的措施还是增加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提高投资收益率。但纵观我国目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情况,保险企业资金运用的政策限制太多,保险公司被迫采取其他手段增加投资。而这种投资活动由于大多数是地下的,因此,在项目的选择上带有很大的片面性和盲目性,致使资金无法如期收回,造成资金的浪费和损失,进而严重威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新颁布的《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也作了严格的限制,从保险事业发展的后劲来讲,这样的限制是不明智的,是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形成与进一步发展的。

保险企业对所承担的风险,在发生超出正常年份的赔偿数额时应具有的经济补偿能力,就是偿付能力。通俗地讲,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就是指保险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决定保险企业是否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一是看保险企业的偿付准备金;二是看保险企业承保能力的控制;三是看建立保险赔偿基金的损失概率测算的准确性和可靠程度。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经济内容是其偿付准备金,而偿付准备金主要包括资本金和总准备金,即任何一个指定日期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净值(净资产)。要增强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只有通过扩充资本金和增加总准备金积累的规模和速度,二者更侧重于增加总准备金积累的规模和速度。总准备金来自保险企业的税后利润,因此,增加总准备金的数量取决于保险企业税后利润的大小。现代保险业经营利润的主要来源已经不再是通过直接业务的经营来取得了。而是通过保险间接业务的经营来获得利润,这种间接业务的经营就是指保险企业的投资业务。国家从宏观上对保险企业资金运用的限制,实际上间接地对保险企业的直接经营成果——利润进行了限制,进而对总准备金的形成与积累产生负作用,这当然不利于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增强。因此,从世界保险事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来考察,保险资金的充分运用是增强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最佳途径。只有给保险企业赋予资金的运用权,保险企业才可能保证其长期的债务清偿,于社会财产安全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有利。

当然,解决保险资金运用与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之间的矛盾,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还有待于保险企业自身的改革进程的加快。如果保险企业的人员素质太低,没有能力进行投资业务,对其限制是合理的。我国目前一些保险公司的投资业务收益很差,有的甚至连本钱都未收回,这是由于投资人员素质太差造成的。因此,我们认为,在目前保险企业人员素质与经营体制没有大的变动的情况下,不宜将保险企业的投资权力放得过大过多,否则会危及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而在保险企业实施经营体制转变以后(由粗放型转向集约型),必须赋予保险企业的投资权利,让保险企业在市场上去竞争,走集约型的增长道路,以增强其偿付能力。

四、保险微观经营活动与保险宏观管理之间的矛盾

微观保险经营活动与宏观保险管理之间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作为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保障服务的保险企业的自主经营与保险业的宏观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出现了许多问题。

在我国日益成长的保险市场上,保险供给主体逐步增多,市场份额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目前主要的保险市场供给主体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新疆农牧业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上海和广州分公司、日本安田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上海分社、17家地方人寿保险公司以及1996年初批准设立的华安、永安、华泰、新华和泰康等保险公司。随着更多保险公司的创设,保险市场的竞争会更加激烈。保险企业作为一个微观经济运行主体,它总是会想尽一切办法来获得利润,壮大其经营规模,增强其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这些经济行为中难免会出现破坏保险市场正常秩序、危害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等不良行为。这些不良行为的校正只有通过保险宏观管理部门的控制来实现。然而,从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来看,作为目前保险业宏观管理部门的中国人民银行,其管理的力度是远远不够的。这不仅表现在管理人员与管理机构配置的严重不足,更重要的是表现在目前的保险宏观管理是粗放型的,管理的效率不高。

在当前保险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微观保险经营活动的范围与区间越来越广泛,保险供给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各个保险公司在激烈的市场上开展保险业务的竞争,难免会出现危及被保险人利益的情况。虽然目前我国许多地方都建立了自己的同业公会,但是,如果我们将维护保险市场竞争正常秩序的任务寄希望于保险同业公会,未免太天真了。保险同业公会的性质与职能,决定了其在保险市场上所能发挥出来的作用是有限的,因此,不能以保险同业公会的管理,来取代保险宏观管理机关对微观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管理。从目前的情况看,强化中央银行对微观保险主体的管理,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健全管理机构与配备高素质的管理人才。

五、市场发展与经营管理水平之间的矛盾

市场发展与经营管理水平之间的矛盾有两个方面的表现:一是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是各个保险供给主体如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才能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伴随而来的市场经济发展,客观上要求保险业提供相应的保障服务。关于这种认识人人都取得了共识,但是,保险业究竟应该如何适应市场的发展,这个问题就不一定人人皆知了。我们认为保险业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首先必须要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通过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来实现保障社会资源和维护人民生活的安定的目标。具体地讲,保险业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通过转变保险增长方式,即从以前强调保险费收入及其增长率、忽视承保质量和理赔质量的粗放型增长方式,转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与服务质量的集约型增长方式。推行集约型的保险经营管理模式,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改革力度:首先,要转变观念,强化推行集约型经营方式的自觉性;转变只注重业务的发展速度而忽视资本增殖、只注重保险费收入而忽视经济效益的粗放型经营方式。其次,保险业务的增长要建立在技术进步上,引进、消化与开发国际上行之有效的保险品种,经常性的调查与分析社会公众的保险需求与承受能力,努力改进旧险种,积极适应投保人的保障需求。再次,切实加强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正确确定自己的自留额,将超额部分的风险分出去;改革保险营销机制,控制非生产经营方面人员的比例,努力增收节支,集中费用用于公关宣传方面,为保险经营提供一个宽松的客观环境。最后,要在企业内部形成以资本增殖为经营核心的动力机制,并积极以三项制度改革为重点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

保险市场的竞争,实际上是各个保险供给主体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竞争。目前各家保险公司都在积极拓展市场,以扩大自己在保险市场上的份额。1996年北京各家保险公司的业务收入为47.2亿元,比上年增长61%。其中财产保险24.5亿元,比上年增长24.6%;人寿保险为22.7亿元,比上年增长1.33倍。财产险与寿险的业务比重为:产险51.8%,比上年下降15.1%,寿险为48.2%,比上年增长15.1%。北京平安保险公司的寿险业务突破10亿元,比上年增长1.23倍,新成立的几家公司的业务发展势头都很好,新华人寿实现2.6亿元、泰康人寿1.47亿元,华泰财险实现4100多万元。1996年各家公司的市场份额占有率分别是,财产保险市场——中保财产北京公司为65.8%,太平洋为13.4%,平安为10.9%,中保集团财产公司营业部8.2%,华泰财险公司1.7%。人寿保险市场——平安公司为46.7%,中保北京公司为30.5%,新华人寿为11.5%,泰康人寿为6.5%,太平洋为4.3%,中保集团公司营业部为0.5%。但是,我们认为在大力发展市场的同时,尤其要注重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科学的管理。无论是从微观的角度还是从宏观的角度,保险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普遍提高,都有利于中国特色的保险市场的建立与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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