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朝“将军”开放考论_军号论文

魏晋南朝“将军”开放考论_军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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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生于汉代的将军制度,在魏晋南北朝的发达是一个令人注目的现象,即将军称号在当时被许多人拥有,使整个政治生活带有浓厚的军事色彩。将军号这期间逐渐从一种高级领兵武职散化成一种加官,乃至阶官,仅表明官员的身份而不代表其实职。拥有军号者可能获得开府的权力,即可设置一批替府主处理事务的小官吏。其吏员数量不一,或依府主身份而有异,或依实际情况需要而增减。虽然目前关于将军制度的研究成果不断增多,但将军开府的问题在史学界尚未深入。本文试图以魏晋南朝作为考察时间段,对将军开府的条件情况加以分析。

大略地说,两汉将军作为拥有实际领兵权之职基本上认为都可设置僚佐,只是尚不能认为当时已具有了完备的军府组织系统。世入三国,军号已越来越多地被一些官员所拥有,但不同的官职依军号开府的情况也不尽相同:都督、刺史加军号一般都可以置军府,而郡级长官、中央官以及一些只拥有军号而无它职的情况,除国家特别规定外,可认为不具有开军府的权力。至于军府僚佐,则未见有置军府的记载。此外,按规定能开府的将军官品需在三品以上。这类将军又以征、镇、安、平四类将军为多。

一、开军府与官员实际职务之关系

在魏晋南朝时期,将军称号的授予日益增多,因此大多称号已不带给官员以实际的领兵权,而仅成为一种身份等级的标志。这样,官员拥有军号者就多有其它的实际职务。以下我们就来主要讨论依军号开府与官员实际职务间的关系。

要揭示其中的关系,首先必须明确当时究竟有哪些官员拥有了军号。分析该段正史纪传中的拥有军号者,我们可以看出当以都督、刺史、太守为主体。这一趋势从三国就产生并发展了,直至南朝末而不衰。刘宋以后,军府僚佐与中央官又作为两大新生力量参与其间。军号在国家官职中的这一扩展过程,显示了它在当时从实职而散阶化的发展趋势。下面分析他们与开军府的关系。

对地方长官(主要指都督乃州郡县长官)依军号开府的情况,严耕望先生在《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一书中指出:“凡统军,不论‘都督’、‘监’、‘督’,皆加将军,开府置佐。”(注:严耕望:《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P102)又说,“汉末三国时代,以地方不宁,刺史郡守有加将军领兵者,或置长史、司马。魏及西晋,中央又或遣员参其军事,然尚未成定制,更不见自成一系统。东晋以降,军府始渐形成。其时,除单车刺史仅置州吏如汉制外,凡刺史加将军皆得开府置佐,其组织且有定型。……至于诸郡,除承汉以来之丞与功曹、主簿、诸曹掾史外,亦多置参军。其军事重地或边控蛮夷者,且亦置军府,……惟或不置长史。下至诸县,亦有置参军者,惟不见别开军府耳。”(注:严耕望:《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P901—P903)据此,严耕望先生揭示出军府系统以东晋为其定型期,同时还认为:都督、刺史加军号即可开府,郡守则需依情势而特别规定开府与否,县长官则几不开府。都督、刺史位崇职重,他们依军号开府自不必说。郡守可置军府则似以大郡和边郡为多。大郡事务繁杂,开府置佐以协助处理政务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均大;边郡一般军事地位显要,边地开府又自有其传统——“自晋以来边州刺史例带军号统兵建府。”(注:唐长孺:《魏晋府兵制度辨疑》(引自《魏晋南北朝史论丛》P255))不论为边地刺史或太守,其设府的军事目的都十分明显。至于县一级的官员带军号者本少,而且地域又小,因此虽然也可置少许属官,但开一套系统的军府则属罕见。

都督在魏晋南朝例带军号,但都督府与将军府在某种程度上应有区别。日本学者官崎市定先生对此加以区分指出:在晋代之前,都督之职尚未独立,仅为将军的加官,因此当时只有军府而无督府,但为都督者能增加军府府佐的员额。虽然宫崎先生没有确定两府分离的具体时间,但他认为西晋末司马睿在扬州设的丞相府是一转变的契机,此后都督府就摆脱了附属于将军府的地位。(注: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的研究》P218)尽管宫崎先生认为军府的产生时间要早于严耕望先生,但若置此不论,则可以认为东晋后两府都充分发展而互相分离了。这种转变表明都督一职逐渐侵夺了原属于将军的领兵权及开府置佐权。但另一方面,军号虽已散化成都督或其它官员的身份标志,却仍保留有一些可能开府的特权,尽管大受限制。

都督府和将军府的分离并不意味着产生了两套截然不同的军府系统,这在事实上是不可能也不存在的。不过这毕竟暗示了军事实权的转移,况且都督身份的有无对军府僚佐的设置及其员额仍有影响。《南齐书·百官志》中有载:“凡诸小号,亦有置军府者。”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对该条的释文云:“冠军以下,皆小号将军也。若出镇方州,则亦开府置官属,罢镇则止。”(注: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卷23,P447)“出镇方州”即外出担任都督。从而可知,小号将军本不具有开府之资格(关于军号大小与开府的关系详见第二部分),同时亦提示了小号将军若任都督则可以设府。此外,能够开府者因有了都督身份而增置僚佐的情况在《晋书》、《宋书》、《南齐书》、《隋书》的官志部分都有相应记载。由此,原不够资格设立军府的因任都督一职而获得了该权力;原能够开军府的则因都督可以增置僚佐,扩大了原将军府的规模。

至于非地方官开军府的实情,严耕望先生没有论及,且史料中也无明确之规定,因此笔者只能从史料中对“置佐”一事的记载作一些初步的推断。随着刘宋后军号向非地方官集团的渗透,史书中关于“置佐”的记载也渐次丰富起来。这类记载除了上述对郡置军府的特别规定外,还被用于国家对中央官以及仅有军号而无实职者置军府的规定。正因为这些官在制度上不具有开军府的权力,所以国家才对其开府的情况作特别规定。以下分别对中央官和仅有军号者置军府的情况举例加以说明。

《宋书》卷50《张兴世传》:征为游击将军。海道北伐,假辅国将军,加节置佐,无功而还。

《宋书》卷77《柳元景传》:孝建元年正月,鲁爽反,遣左卫将军王玄谟讨之,加元景抚军,假节置佐,系玄谟(元景此前为领军将军、散骑常侍)。

《齐书》卷42《萧坦之传》:东昏立,为侍中、领军将军。永元元年,遭母丧,起复职,加右将军,置府。

《齐书》卷44《沈文季传》:永元元年,转侍中、左仆射,(护军)将军如故。……事宁,加镇军将军,置府。侍中,仆射如故。

《梁书》卷13《沈约传》:(约)累表陈让,改授尚书左仆射,领中书令、前将军,置佐史,侍中如故。

《梁书》卷37《何敬荣传》:(中大通)五年,迁左仆射,加宣惠将军,置佐史,侍中、参掌如故。

《陈书》卷17《王通传》:天康元年,(通)为翊右将军,右光禄大夫,量置佐史。

《陈书》卷26《徐陵传》:又除领军将军。(太建)八年,加翊右将军,太子詹事,置佐史。

以上为中央官可以开府置佐的特别规定,其中或是因为军事形势之需要,或就仅作为一种优崇的特权被授予官员,与实际事务并不相关。下面再来看仅有军号者的情形。

《宋书》卷74《臧质传》:虏侵徐、豫,拓跋焘率大众数十万遂向彭城。以质为辅国将军、假节、置佐,率万人北救(此前臧质因事被免官)。

《陈书》卷14《方泰传》:南康愍王昙朗附子为政残暴,为有司所奏,免官。寻起为仁威将军,置佐史。……至都,诏以为宗正卿,仁威将军、佐史如故。

《陈书》卷28《庐陵王伯伦传》:太建初,为轻车将军,置佐史。

《陈书》卷28《义阳王叔达传》:太建14年,立为义阳王,寻拜仁威将军,置佐史。

仅有军号而无它职者开军府的性质与中央官开府类似,这种情形以陈代诸王为多,或表明诸王仅有军号而能开府的特权较常人更多。

此外,对于军府僚佐加军号是否开府,笔者尚未找到可以证明的材料,这一问题姑且存疑。但试想这一集团既本为将军府下属员,若再开府难免造成混乱,因此他们不具有开军府之权力应较合理。不过这一时期的府佐正在逐渐侵夺原来州郡属官的权力,将他们架空为地方大族的寄禄之阶。(注:严耕望:《魏晋南北南地方行政制度》P153)更有甚者,府佐还可以兼领郡县及至代府主行州府事。(注:严耕望:《魏晋南北南地方行政制度》P179)这种情势下府佐凭借掌握的地方权开府也未必可知。

二、开军府与军号大小之关系

以上对不同官职拥有军号能否开府的问题进行了粗浅分析,但开府除与此相关外,与军号本身的大小究竟又有什么关系呢?

上已引述的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对《南齐书·百官志》的释文云:“冠军以下,皆小号将军也。若出镇方州,则亦开府置官属,罢镇则止。”同时《宋书》卷39《百官上》亦载:“小号将军为大郡边守置佐史者,又置长史,余则同也。”从上可得知小号将军若非与某些具体职务相连——如出镇方州、为大郡边守等,是不具有开府之权的。另外,《晋书》卷24《职官志》中所记载的开府将军是以三品将军为其下限。按冠军将军也正是三品将军,因此可认为三品以下则是所谓之“小号将军”,他们按规定不能开府置佐,除非领有某种职务。

如果我们再去考察一下该时段正史中记载的府佐所属之军府,又可以发现:这些军府大多数也是三品以上将军所开,且以征、镇、安、平四类将军为多。这又恰与上述之规定范围相合,因此官品三品可看作将军开府权的最低标准。至于三品以下的军号开府在后来屡有出现,这只能说是战争年代制度遭到破坏的表现,也是国家为维护特定时期的统治不得已而为之或予以默认的事实。

只是我们还不应忽视了当时关于军号制度的又一事实存在,这是排比了不同官职拥有的军号种类及其品级后突显出来的,即在当时的形势下,官员拥有的军号一般品级都不很低,尤其是汉武帝改革前,都督所加军号多位于官品四品以上,并以征、镇、安、平将军为主;中央官所带军号多在三品以上;刺史、郡县长官的军号在三品至五品之间;军府僚佐的军号在三、四品上,虽然梁武帝改制后有所下降(文中所提及的军号品级在梁代均按军号名称与前代对照而得。)(注:梁武帝改制另设十八班制外,军号也被整编为十品二十四班。虽然这一改革在当时具有较大意义,学者也屡有谈及,但本文不拟涉及。这一军号改革的意义可参看陈苏镇的《南朝散号将军制度考辨》一文,引自《史学月刊》89年第3 期)这种官员普遍拥有较高品级军号的实际情况使依军号大小对开府的限制丧失了原初的意义,虽然并不能因此而否认该限制的存在。与此同时,军号的滥授使它具有了更多的身份等级特征,而进一步失去了拥有的实权。本为协助处理军府事务的僚佐,也就非三品以上将军才会拥有(如府佐、中央官之类),军号的开府与否转而与拥有者的实际职务加强了联系。如果说地方官开府置佐还具有一定实际意义的话,那么当中央官、纯军号拥有者量置佐史时,这种行为作为优崇特权的性质则更加明显了。

以下再对“开府”的概念,作些补充说明。“开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开府是指享有设置幕府资格的官员,如三公、诸王、将军、宁蛮校尉等的置署办公活动。狭义上仅指特定的加官名称,所加者可以比照三公府来设置幕府,意味着开府置佐权力的进一步扩大。(注:廖伯源:《东汉将军制度之演变》P166—167)后来狭义意义上的 “开府”多与“仪同三司”连用,“开府仪同三司”的资格有严格的限制。《资治通鉴》卷93(注:详见《资治通鉴》卷93《晋纪十五·成帝咸和元年七月条》P2941)记载:“豫州剌史祖约,自以名辈不后郗、 卞,而不豫顾命,又望开府复不得,及诸表请皆不见许,遂怀怨望。”该条后胡注云:四征、四镇大将军乃得开府。约平西将军耳,乌得望开府邪!另据《宋书》卷39《百官志上》记载:“汉末奋威将军,晋江右伏波、辅国将国,并加大而仪同三司。江左以来将军则中、镇、抚、四镇以上或加大,余官则左右光禄大夫以上并得仪同三司,自此以下不得也。”可知祖约一事中“开府”即所谓“开府仪同三司”,其授予所要求的官员资格之严厉亦可从中窥见。

总结全文,将军开府最初与军号大小相关,一般是三品以上将军才具有开府的权力。随着军号的滥授,官员所带的军号品级普遍提高,依军号高低开府的限制逐渐失去实际意义,将军开府转而与官员的实际职务关系加强——地方长官的都督、剌史带军号开府已属普遍;郡守、中央官、仅有军号无它职者却需要特别规定才能开府;县级长官开府则为罕有,军府僚佐记载不明。这样,以官员的实际职务为依据,拥有三品以上军号者也存在不开府的情况,而加三品以下军号者也有可以开府的。将军开府的这一变化正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军号在魏晋南朝从实际逐渐散化,附属于他官的性质转变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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