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分配与劳动价值论_价值理论论文

市场分配与劳动价值论_价值理论论文

市场分配与劳动价值理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配论文,理论论文,价值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市场经济中,如何进行和实现收入分配?这是研究我国当前收入分配必须涉及的基本问题。我认为: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只能是市场分配;市场分配是通过价值规律的客观作用来进行和实现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仍然是我们理解现实市场经济中收入分配的基础理论。

一、市场价格是市场经济的分配手段和实现形式

市场经济活动是由社会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环节组成的有机整体。在市场经济中,由于一切劳动产品包括生产要素必须经过市场交换才能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的环节,各个拥有生产要素或劳动产品的所有者只有成为市场主体,交换各自的商品才能使分配得以进行。因此,市场经济中的分配只能是市场分配。

在市场交换过程中,商品(包括服务)所有者将自己的商品通过市场交换获得了货币收入。由于货币发挥着一般等价物的作用,可以购买任何商品,所以货币收入就成为了由市场分配给各个商品所有者的经济利益的手段和媒介。各个商品所有者交换商品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就是市场以货币为媒介而分配给他们的相应经济利益。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是在市场商品交换过程之中才会发生的经济关系。个人或组织只有将自己拥有的生产要素或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换而成为了市场主体,才能成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参与分配,进而获得经济收益。商品的市场交换表现为交换和分配两个方面:分配以向市场提供商品为前提,通过商品的市场交换来实现;商品的市场交换过程,同时也就是对商品所有者的收入分配过程;商品的交换方式,同时也就是对商品所有者的收入分配方式。所以,商品市场交换过程,同时也就是商品所有者的收入分配过程,市场价格成为收入分配的手段和实现形式。

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是由市场价格对物质产品的所有者进行经济利益分配的。也许人们不难理解通过直接的物质产品买卖而获得货币收入这一分配关系。然而,作为资本的生产要素又是如何参与市场交换过程中的分配的呢?这需要作进一步的分析才能明了。

在市场经济中,投入生产要素进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获取价值增值;在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实现了价值增值的生产要素就成为了资本。作为生产的物质要素的资本,可能是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厂房、机器设备、生产资源,也可能是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货币,还可能是科技人员的专利技术,等等。这些作为生产要素的资本,由于是进行商品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谁拥有了它,谁就可能获得经济收益。因此,即使物质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只拥有其所有权,但也必须参与收益分配。这就是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

物质生产要素如何参与分配呢?如果所有者不将其拥有的物质生产要素投入商品生产经营中,那就不是现实的生产要素,就不能够获得经济收益。若要将物质生产要素转变为现实的生产要素,所有者既可以自己直接进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出卖或转让给别人进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如果所有者将其拥有的生产要素作为商品出卖,这就与一般商品买卖一样,就能获得出卖这一商品的货币收入;如果所有者只是转让生产要素的使用权,那就只能把生产要素作为资本商品拿到市场上进行买卖。资本商品供求双方如何进行市场交易,也与其他商品买卖一样,不由某个人或某方面说了算,更不能由超经济的力量来决定,而只能通过市场由交换价格来主宰。物质生产要素作为资本商品的买卖,所获得的只是转让使用权的价格而不是出卖所有权的价格。比如,租金表现为租赁或承包生产的物质要素的价格,利息表现为借贷货币资本的价格,股息表现为入股投资的价格,等等。通过资本商品供求双方的交易行为所形成的市场交换价格,就是对生产要素收益的分配。由于市场上资本商品价格的客观存在,即使那些利用自己的生产要素进行商品生产经营的人,其商品价格里也包含了这一部分收益,只不过他不用支付给别人而为自己所占有罢了。

众所周知,劳动力也属于生产要素的范畴,劳动力是商品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具有能动作用的活劳动要素。劳动有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之分,比如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劳动就属于复杂的高级劳动。因此,属于人力资本的劳动力就有普通劳动力和高级劳动力之别,科技人才和经营管理者属于高级劳动力之列。无论是普通劳动力还是高级劳动力,其参与分配的方式与其他物质生产要素是一样的。市场经济中的任何一种分配,都只能通过市场交换才能实现,否则,就不是市场经济的分配关系了。

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力资源,包括普通劳动力、科技劳动力和经营管理劳动力,与其他生产资源一样,也只能由市场来配置。其配置方式,只能是由其所有者将其提供到市场上进行商品交换。劳动者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通过市场交换获得自身劳动力商品的价格,这就是市场对劳动者的收入分配。如果劳动者不能将自己的劳动力提供到市场上自由交换,就不可能自由地选择工作,就失去了独立的人格,依附或隶属于有权指派他的人。在生产领域,与其他物质生产要素一样,劳动者只能作为单纯的生产要素。劳动者一旦失去了劳动力商品所有者的地位,不管是普通劳动者,还是高级劳动者,只要他不具有劳动力卖者的身份,就不可能成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参与市场交易,也不可能按自身劳动力商品价格获得收益。

在真正的、完全的市场经济中,参与经济活动的任何人或组织要获得经济收益,都必须拥有自己的商品(服务也是商品),都必须将自己拥有的商品提供到市场上进行交换,其货币收益就是市场分配。如果人们的经济利益不是通过彼此平等地按自己的意志交换商品而获得,而是由市场主体之外的第三者或行政权力来决定,那就是超经济的分配关系,与市场分配关系具有本质的区别。

二、市场分配是受价值规律支配的分配方式

商品的市场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商品按市场价格进行交换,其实质是按价值交换,即按凝结在其中的人类劳动进行交换。所以,商品所有者通过按市场价格交换商品,其实质就是以货币为媒介互相交换其劳动;商品所有者交换商品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就是市场按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劳动对商品所有者进行的分配,就是市场经济对商品所有者的按劳分配。

商品的价值量不是按其实际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来计量的,而是按生产该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量来计量的。所以,生产商品所耗费的能够算数的“劳”只能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市场经济的按劳分配只是按生产该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进行分配。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形成商品的市场价格,这是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商品按生产它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形成的市场价格进行等价交换,这是商品交换的基本规律。商品所有者在交换中按市场价格分配到相应的货币收入,遵循的也是价值规律。所以,价值规律是支配商品进行等价交换从而决定商品所有者收入分配的基本规律;市场分配表现为受价值规律支配的商品交换的结果。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仅指生产个别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而且还包括这一劳动时间必须是社会总劳动时间中按比例分配生产这一商品的必要份额,这是因为各个商品生产者都必须按社会分工比例生产不同的使用价值以满足社会消费的多种需要。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生产的分散性和社会消费需求的多样性和复杂多变性,使社会生产某一商品的数量和社会对这种物品的需求量之间,不可能建立起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只能通过商品的市场交换来间接地反映。商品只有在市场上卖出去,才说明它的个别劳动时间耗费符合社会的平均水平,是社会总劳动时间中按比例分配生产这一商品的必要份额,商品所有者才能由市场分配到应得的收益。商品的生产量和需要量在市场上表现为供求关系,供求关系的变化直接反映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化,并由此调节着商品的交换和商品所有者的收益分配。

商品按其市场价格交换。由于投入社会生产各部门资本的有机构成和周转速度不同,会形成不同的资本利润率,进而必然出现不同部门之间资本的竞争。为了追求更多的利润,利润率较低的部门的资本向利润率较高的部门转移,由此形成社会资本在各个生产部门新的分配比例。由于商品的供给与需求之间客观上存在着有机联系,商品价格的涨落直接受供求影响,原来利润率较高的部门的商品,会因为现时供过于求而使其价值降低到平均价值以下;原来利润率较低的部门的商品,会因为现时供不应求而使其价值提高到平均价值以上,从而市场价格也就转化为生产价格。这样,各生产资本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而展开的竞争在价值规律的进一步调节下,都能获得与其投入资本量大体相当的平均利润。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这是市场经济中通过各经济利益主体之间平等而充分的竞争由价值规律客观、公平、合理地调节收入的实现形式,同时也是价值规律合理、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使社会生产维持大体合理的分工体系的实现形式。

劳动力市场价格的决定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也是由价值规律来调节的。劳动力商品的市场价格与其他商品的市场价格一样,也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它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就是劳动者通过消费生活资料来不断地生产出劳动能力,因此,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表现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亦即劳动者购买这些生活资料的费用,这就是劳动力的价值。由于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必须与社会生产的客观需要和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因此劳动力价值的决定,就不只是维持劳动者生存的费用,还包括各种专门技能的教育培训和个人才能提高的费用,包含着社会的、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劳动力的再生产是不断扩大的再生产。

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商品的市场交换获得交换价格,这是市场对劳动者的收入分配。劳动者在商品交换规律的客观制约下,可以根据市场行情,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用人单位;在生产领域,劳动时间的长度和强度受身体界限和社会界限的限制,劳动者可以依据商品交换规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就使劳动者个人从客观的经济关系中确立起利益主体的经济地位。这一分配方式,无疑比劳动者在超经济的人身隶属或人身依附关系下只能被动地由别人随意恩赐或分发给个人消费品更为文明和进步。不仅如此,由于劳动力商品在市场中必须适销对路,才能实现其价值,这就使劳动者的个人消费,从而他的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不再是孤立的分散的个人行为,而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这就把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也纳入了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范畴之中,制约了孤立的、分散的劳动者个人消费的数量及其构成,决定了单个劳动力商品的生产和再生产不仅必须符合社会消费的平均水平,而且必须生产出社会生产所需要的多种劳动力。这样,市场经济不仅把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生产与再生产,而且把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全部纳入了价值规律的调节之下,由客观经济规律调节包括活劳动要素在内的一切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劳动者按自己劳动力商品的市场价格获得收入分配,这是市场经济对劳动者的按劳分配。在现代大工业生产方式中,劳动者个体在集体生产过程中付出的“劳”,不是直接的社会劳动,也不直接物化为个人产品,没有直接的独立的表现或表现形式,产品不能成为个人的商品去出卖而获得收益。劳动者的劳动虽然可以按“小时”、按“天”或按“月”来计算,但每一小时、每一天或每一月的劳动应当获得多少货币收入,却是一个不好确定的量。劳动者在社会各个部门从事的是各种形形色色的具体劳动,这些许许多多的不同部门的各种具体劳动的每一单位劳动时间的货币收入应该是多少,不可能由谁说了就算数。既不能由企业的所有者或经营者说了算,也不能由劳动者说了算,更不能由第三者或政府官员说了算。劳动者的按劳分配,也不能等到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交换中获得了货币收入之后,再根据各个劳动者所付的劳动时间进行按劳分配。一是因为不同的具体劳动之间不可能直接换算量化;二是不可能也不应当由谁来确定出一个劳动者个人收入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之间的合适的分配比例;三是因为企业的商品从生产到销售有一个较长的周期,劳动者不可能等到企业的生产周期结束才获得货币收入。劳动者一进入劳动过程,就必须消耗自己的劳动力,劳动力的消耗必须获得相应的补偿才能不断地进行劳动力的再生产,从而企业的再生产才能不间断地进行。所以,劳动者的按劳分配,只能按补偿劳动力消耗所需要的生活资料来分配。

其实,在任何社会生产方式中,劳动者消耗了的劳动力必须得以补偿,社会的再生产才能得以维持,并且这些生活资料在任何社会中都是由劳动者自己生产的。当然,即使在最公平的社会里,劳动者也不可能消费掉自己全部劳动的成果,否则,社会就没有用于扩大再生产所需要的物质条件。为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任何社会中的劳动者都必须提供剩余劳动,只不过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占有剩余劳动用于积累的方式和数量各不相同罢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必须向资本提供剩余劳动以用于社会积累,所以只能按自身消耗了的劳动力的相应补偿参与分配,获得用于维持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生活资料。由于劳动者成为拥有人身自由的、独立的劳动力商品所有者,他用以补偿自身劳动力消耗的生活资料,便通过市场交易由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来确定。价格在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作用下,像其他商品交换一样,劳动力的供求关系能够客观地把补偿劳动力消耗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化为一个平均水平,从而按劳动者的生理需求以及历史的、道德的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合理界限来确定劳动者的收入,迂回曲折地实现按劳分配劳动者的个人生活资料。在超经济的社会形态中,由于劳动者处于人身隶属或人身依附的经济地位,所谓分配只是被动地由能够支配劳动者人身的人赏赐或恩赐。这种分配受客观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和由支配者的主观意志所决定,劳动者的分配所得由于缺乏客观界定而很不确定,往往只能获得仅够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生活资料,甚至连劳动力简单再生产也无法保证。由市场机制调节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方式,使劳动者的利益分配具有了自主性、客观性、竞争性、公平性和合理性,显然比计划经济时期中的分配,包括过去由国家行政部门的官员统一规定劳动者的工资,更能符合劳动者个人的意愿和消费的客观需要。

三、深化对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是理解市场分配的基础

商品所有者通过市场交换获得以交换价格所表现的货币收入,这是市场分配。对这一收入分配起支配作用的是价值规律。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对于揭示现实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仍然是适用的。

以往,我们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的理解仅仅停留在“劳动创造价值”这一浅层次上,而忽视了价值反映出来的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的社会关系。没有对价值决定与价值实现的关系作进一步深入了解,缺乏对商品价值、交换价格和货币收入之间内在联系的科学认识,因而对市场交换中按劳动价值进行经济利益分配的研究不多。

中共十五大和五中全会都提出: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在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如何实现的?这仍然还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才能明了的问题。价值规律是支配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也必须受这一规律所制约。

有人提出,不要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来解释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劳动,就用生产要素论或者说使用价值论和财富创造论来解释就行了。这一认识是无法深入研究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问题的。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劳动是不可缺少的生产要素,对创造使用价值和社会财富发挥着极其重要的的作用。但是,这些不同的劳动的作用如何量化比较?又如何确定劳动者的收入分配呢?在市场经济中,不同的劳动之间的比较和量化,只能通过其物化物即商品的市场交换价格来表现。如果科技工作者只是独立地研究科技成果或者开发科技产品并将其作为商品出卖,经营管理者独立地经营自己的企业向市场提供商品,那么他们各自就以商品所有者的身份按商品的市场交换价格获得收入分配;如果他们各自只是谋求职业为别人从事科技工作或经营管理,那他们就只能将其劳动力作为商品提供到市场上进行交换,从而获得自身劳动力商品的价格。无论是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自己生产商品,还是他们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对商品交换和价格形成起支配作用的,无一例外的都是劳动价值理论。所以,科学技术劳动和经营管理劳动及其分配的研究,只能建立在“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的基础之上。

对于“劳动力也必须由市场来配置”的观点,公开反对的人则少。在主张“劳动力由市场配置”的人中,有一种观点已经正确地指出了:“从理论说,完全竞争下的市场价格是最优价格,因此建立劳动力市场是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一旦形成了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的市场价格也就自然形成了,它随市场的变动而发生变动”。在这一观点的基础上再深入研究决定劳动力市场价格的实体、本质和源泉,显现出来的就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因此,用劳动价值理论来理解劳动力市场价格的形成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惜持这一观点的人没有坚持研究下去,只说到“深化对劳动力市场价格的理解可能更为重要”这一层面,最后反倒得出了“做不到用劳动价值理论来理解劳动力市场价格的合理性”的结论。其原因在于这一观点认为“只有劳动力市场才能使劳动力价格反映劳动力创造的价值”,混同了劳动力价格与劳动力创造的价值。劳动力价格与劳动力创造的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力价格决定于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费用,表现为劳动力商品的价格;劳动力创造的价值凝结在劳动产品中,表现为劳动产品作为商品的价格。无论是劳动产品作为商品还是劳动力作为商品,其价格形成都决定于其价值,都可以用劳动价值理论来说明其价格的形成。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这为我们研究市场经济中的分配关系指明了方向。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是决定商品价格形成从而支配各市场主体的利益分配和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基本规律。在今天的市场经济理论研究中,确实“价值学说是经济学体系纯洁性的试金石”!

标签:;  ;  ;  ;  ;  ;  ;  ;  ;  ;  ;  ;  ;  ;  ;  

市场分配与劳动价值论_价值理论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