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与我国产权制度创新_科斯定理论文

科斯定理与我国产权制度创新_科斯定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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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来,我国公有制产权制度改革成为理论研究一大热点。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都深深认识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是产权制度改革。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少数人在打着改变“产权模糊”和“明晰产权”的幌子下,实质上要从根本上否定公有制。我国自己的公有产权理论还未能形成完整体系,而作为西方产权理论的核心——科斯定理却悄悄地烙在了我们有些人的脑海。该定理提供了使一些人在改变“产权模糊”和“产权明晰”的口号下取消公有制的借口。作为西方产权理论核心的科斯定理是反映私有财产制度下配置社会资源的理论,至少从改革思路上不能解决我国市场化改革中公有财产制度下的财产利益关系。当然,传统的高度集权的经济体制又需要使我们借鉴其个别合理的成份。基于此,本文将围绕科斯定理简述西方产权理论的核心内容;分析科斯定理与我国公有制产权改革的关系,及其对我国公有制产权改革和企业制度创新的借鉴之处。

一、科斯定理的主要内容

科斯定理及西方产权理论的兴起是有深刻的历史背景的。科斯定理在解决外部性问题上扩大了市场机制作用的范围,顺应了现代西方新经济自由主义思潮。

西方产权理论的核心是科斯定理,而科斯定理又是借助于产权和交易费用这两个概念,来阐述市场机制对配置资源的效率问题。因此,要深刻地把握科斯定理首先要对交易费用和产权有一清楚的认识。

(一)交易费用与产权

交易费用是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首先提出的。传统西方经济学假设市场交易活动和企业内部交易活动不需要花费成本,从而交易费用为零。科斯通过分析企业产生的原因阐述了市场交易活动是稀缺的、可比较的,从而交易费用不为零。他问道:如果古典经济学的“看不见的手”能有效地配置资源,如果市场上独立的生产者可通过市场交换实现生产合作,为什么还要存在企业呢?为了解释这些现象,科斯认为:在市场经济中,运用市场机制(价格机制)是要付出交易费用的。而交易费用(成本)是指进行市场交易活动中用于协商、谈判、签约及履行的一种资源支出。比如搜集信息、保证履行合同都是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因此,企业的存在正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成本),即以费用较低的企业内部交易代替费用较高的市场交易。“它(交易费用)的存在意味着市场之外的协调方法,虽然它本身是昂贵的,并具有各种不完善的方式,但仍可能比依赖于经济学家通常所分析的唯一协调方法——价格机制略胜一筹。正是避免了通过市场实行交易的成本,才得以说明企业的存在。①”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没有企业,每个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在社会上进行交易活动,只好一对一谈判,讨价还价,结果鉴定、执行合同及对违约行为制裁要花费大量的费用。而有了企业,则可以“内化”原来属于市场的交易。“在企业内部,生产要素不同组合中的讨价还价被取消了,行政指令替代了市场交易。毋需通过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讨价还价,就可以对生产进行重新安排。”②从而节省了费用。

产权这个概念,即使在西方经济学中,也有不同的定义,比较权威的是艾尔奇安的定义:“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产权分两类: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属于私人的产权称私有产权,属于政府、国家、公共团体的产权称公有产权。科斯及其追随者的产权理论要讨论的是私有产权,他们强调产权是一组权利如占有、使用、转让等权利。

(二)科斯定理与外部性

科斯定理的产生首先是为了解决所谓的外部性问题。外部性是指个人或企业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和社会产生危害,却不补偿后者损失(称外部不经济)或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益处却不能得到后者补偿(称外部经济)。福利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庇古从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的差量分析了由于外部性问题(特别是外部不经济问题)而使“市场失效”,认为必须要政府来干预。但科斯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进一步把外部性问题和交易费用联系起来,认为解决外部性问题并不一定非要政府出面,市场机制一样可以解决问题,但要有一定条件,这就是由科斯的追随者总结的著名的科斯定理:如果交易费用为零,只要产权明确,则无论产权在谁一方,人们之间的自愿交易都可以使资源获得有效配置。即“只要交易费用为零,财产的法定所有权的分配不影响经济运行的效率。”③但现实生活中交易费用是不可能为零的。于是他们又推广第二定理:“在非零交易费用场合,产权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④它的含义是:只要产权明晰,即使存在交易费用,人们仍可以通过选择有效的交易方法(产权制度)使交易费用达到最小,从而降低资源浪费程度。达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状态。

二、科斯定理与我国产权制度改革

作为西方产权理论核心的科斯定理,不能作为指导我国产权制度改革和企业制度创新的主导思想。这是由其内在的社会片面性决定的。

1.科斯定理的第一个缺陷是:它只强调财产权利界定清晰,而不管这种初始的权利配置是否合理公平。

在私有产权制度下,当经济活动产生外部性时,市场将失效。科斯定理强调:只要界定清晰产权,就可避免这种外部性造成的资源浪费。但问题的关键是,科斯定理并不管初始的权利配置应遵循什么样的规则来公平、合理的配置。换句话说,他们认为现存的权利配置(即现存私有制)是天然合理的。而我国的产权制度改革是要解决公有制为主体的产权制度下因财产所有者和使用经营者不一致而引起的内在性矛盾问题,它不仅要明确企业的法人所有权,(即产权要明晰),而且要解决究竟按什么样的准则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配置初始权利才合理,也就是要合理区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问题,同时要明确不同的财产权利主体应该具备哪些财产权才能形成一种有效的动力激励机制从而更好地配置社会资源。可见,科斯定理是有一定局限性的。

2.科斯定理只有在私有制条件下才是有效的。

这是因为科斯定理隐含的前提是:交换的双方都必须是拥有私有财产权的,亦即双方都拥有初始权利界定之外的一种现实权利。如果没有这种现实权利与初始权利相交换,那么产权交易也就无法进行。比如当初始权利给某一方时,另一方必须有既定的现实权利与之相互交换,而即定的现实权利意味着双方均是财产私人所有者。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根本特征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而科斯定理的前提假设是私有制。我国的产权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是要分离国家终极所有权和企业的法人财产权,而不是“私分产权”。因此,如果拿科斯定理来指导改革,那就只能完全取消公有制的存在,而这势必动摇社会主义的基础。这是我们把握该定理本质的关键所在。

3.科斯定理的第三个缺陷是:忽略了收入分配的影响和企业作为生产组织者的作用。

科斯定理强调只要产权明晰,就不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但他却忽略了在明晰产权过程中,产权分配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收入分配差异,即产权所有者在交易中收入的增加和非产权所有者收入的减少,这样,收入分配的差异将可能产生严重的社会分配不公,从而导致生产效率低下,进而影响社会稳定。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尤其在企业改革中,我们更应该努力解决收入分配差异对社会稳定的负效应,尽力减少不必要的改革摩擦成本。

同时,作为生产组织者的企业,要担负起将生产要素组合起来的职责,以期追求利润最大化。降低交易费用只是达到企业目的手段之一,而非全部。因为,即使在交易费用相同的条件下,企业之间仍然存在着由于经营管理水平高低而产生的利润差异。由此可知,决定企业活力的因素除了交易费用之外,还有别的重要因素。所以,如果我们完全拿科斯定理来阐释企业的所有问题,难免有失偏颇。

目前,在理论界和产权制度创新过程中已经产生一些令人忧虑的现象。首先,在理论界包括一些经济学家阐释着这样一个“真理”:“公有制不如私有制”,要将“国有产权界定分解到个人”明晰产权成了将产权量化到个人的同义语,尽管这些文章表面上都是以改变“产权模糊”和“产权明晰”的口号出现的。这些言论在我们的一些年青人中造成了极大的思想混乱。虽然我们同意争鸣,但在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上是不能让步的。其次,在实践上,许多地方已经出现了种种不良现象:如有些地方以“企业制度创新和明晰产权”为由,化公为私,甚至有些乡镇企业集体承包变成厂长经理低价私分集体财产(见《真理的追求》7期,1994,)当我们的职工辛辛苦苦奋斗几十年得来的财产演变成个人私囊之物时,请问这是产权制度改革和企业制度创新吗?

三、科斯定理及西方产权理论可借鉴之处

尽管作为西方产权理论的核心科斯定理从根本上不能够解决我国现实的财产关系问题和企业制度创新问题。但某些反映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思想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企业的规模问题:

科斯在其《企业的性质》一文中谈到:尽管企业能够节约交易费用从而优于价格机制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的规模越大越好。他说:“因为某个企业,那个小小的计划社会,只有实现自己协调职能所花费的成本比借助于市场交易而实现的成本更低,以及还比这同一职能由另一个企业实现的成本低时,它才能继续下去。”⑤换成我们的话来说意思是:如果企业规模太大,再加上企业内部由于存在着一些人“免费搭车”和“偷懒”行为,势必增大企业内部管理监督费用,如果这些费用比只靠市场来进行生产交换活动所需的谈判、履约等费用多的话,企业的规模就该停止扩大了,直到这两种费用(既市场交易费用和企业内部交易费用)边际相等,此时的企业规模最佳。

我国的汽车工业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在体制转轨过程中,汽车工业出现了大量的、小规模的企业,这些众多的市场交易主体引起了市场交易成本的迅速增大。因此,有必要合并一些小企业,发展企业集团,这样可以把企业之间的外在性矛盾化为企业集团内部的交易,从而降低总部成本,达到节约资源的目的。

(二)科斯定理及西方产权理论要求合理界定市场、企业和政府的边界,这对我们建立一种高效的、交易费用低的社会主义企业制度有借鉴意义。

科斯定理认为:配置社会资源的方式有三种:市场、企业管理、政府直接支配。无论那种方式都要付出成本。从全社会意义上看,交易成本是经济体制运行的成本(既社会成本),而不同的产权结构和制度安排,会有不同的社会成本,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在于选择三种方式的临界点,使总成本(社会成本)最少。具体来说:当市场生产要素所有者太多时,会增大市场交易成本;企业此时可代替市场配置资源,提高效率,但企业配置资源又不能完全离开市场;政府在市场失灵时,可以介入直接配置资源。

而我国传统的经济体制是排斥市场和企业配置资源,完全由政府管理着无数的企业,整个国家有点类似一个“巨型企业”,企业只是作为其中一个“车间”。这种配置资源的方式导致社会成本高昂,因此有必要扩大市场的范围和给予企业经营自主权,让企业和市场都能参与经济运行,从而使三者运行成本之和(社会成本)降低。

(三)科斯定理及西方产权理论认为适当的产权制度安排是提供效率的保证。这对我国的股份制企业运行有一定借鉴意义。

众所周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走的是一条渐进式改革之路,国有企业改革亦是如此。国有企业改革从放权开始到两步利改税,从承包制的推行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一直未触及到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产权制度改革。现在我们都深深认识到,只有从产权改革着手才能解决国有企业的深层次问题。

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产权制度。对企业来说,选择一种既节约交易费用。又提供适当产权结构安排的制度,是提高企业运行效率的关键。不同的企业制度代表着不同的产权结构安排。我们选择了股份制这种产权结构安排形式。股份制改造对国有企业来说具有其它企业制度无法替代的意义,但就我国目前的股份制企业运行来说,效果不尽人意,这并非是股份制企业运行的必然结果,而是由于这种企业制度创新,在我国不仅仅包括国家终极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关系的界定,而且还包含企业内部产权结构的合理安排,否则,股份制也将流于形式。因此还要继续进行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特别是给企业家的报酬激励,即有效地分配企业剩余索取权,从而使其加强管理,减少代理成本;反之则意味着企业“取代”市场的效益减弱。而这正是目前实行企业制度创新的难点。

注释:

①⑤罗纳德·科斯 《生产的制度结构》 《理论经济学》1994.6

②④罗纳德·科斯 《社会成本》 载《企业、市场与法律》 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

③见《新包格拉夫经济学辞典》 麦克米伦出版社1987年版第一卷第4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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