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生产要素评价物质劳动创造价值与分配_劳动价值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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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主要论据

所谓物化劳动,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就是指凝结在劳动对象中,体现为劳动产品的人类劳动。它是指在劳动过程终结时,作为劳动过程的结果,即作为产品而存在。同时,如果它作为生产资料,又可作为劳动过程的物质条件。马克思指出:“劳动与劳动对象结合在一起。劳动物化了,而对象被加工了。在劳动者方面曾以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东西,现在在产品方面作为静的属性,以存在的形式表现出来”[①]。因此,马克思把物化劳动称为过去的劳动、死劳动,或者是“物化为价值的劳动”[②]。“商品是物化劳动”[③]。

物化劳动在生产过程中表现为生产资料,它是劳动者的活劳动赖以发挥作用的必要的物质条件,但它不能创造价值,它的价值也是通过劳动者的具体劳动转移到新产品中,劳动者的抽象劳动创造了新价值。正如马克思指出的:“资本是以货币和商品形式存在的积累的劳动,它像一切劳动条件(包括不花钱的自然力在内)一样,在劳动过程中,在创造使用价值时,发挥生产性的作用,但它永远不会成为价值的源泉”[④]。而与马克思关于物化劳动不能创造价值,成为价值的源泉的观点相反,有一些同志却认为物化劳动能够创造新价值,是价值的源泉,他们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物力增值论”[⑤]。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劳动者的劳动力可分为人化劳动力和物化劳动力,然后按动态和静态两方面,把人化劳动力和物化劳动力划分为动的人化劳动力和静的人化劳动力,动的物化劳动力和静的物化劳动力等四种形式,这就是所谓劳动的两种属性和四种形态。他们根据“动静可以相互转化”的观点,提出:“人化劳动力增值价值,物化劳动力也增值价值,物化劳动力和人化劳动力是新增价值的两个来源”,这就是他们的“物力增值规律”。

其二,“物化劳动多功能论”[⑥]。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如果把物化劳动理解为只能作为创造价值的物质条件,在生产中只能转移价值,那么,“对物化劳动的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事实上物化劳动的功能,除了人们已知的价值转移的功能以外,还有另一种极为重要的功能,即对活劳动的“储存—转移—释放”。就是说,物化劳动在被使用过程中,不仅可以将人们的活劳动传导出来,而且可以将活劳动“储存”起来,不仅要转化已经物化在其中的人类劳动,即自身价值,而且将其储存着的活劳动释放出来,“因此,物化劳动在生产过程中既有转移价值的功能,又有创造价值的功能”。

其三,“三元价值论”[⑦]。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传统的劳动价值论与当代社会实践的偏差愈来愈明显,对许多新问题、新事物不能圆满地加以解释”,因而提出了把“效用价值论和劳动价值论综合起来的三元(自然生产力、物力资本生产力、人力资本生产力)价值论。在他们看来,“不论三种生产力的相互关系如何变化,物品效用(财富)仍是三种生产力的函数,三者缺一不可”。同时,“三种生产力也就是商品价值的函数,因为商品效用是商品价值的自然基础”。据此,他们提出了商品价值构成模型:Q=(D+W+R)+(d+w+r)=Y+F。公式中的Q为商品价值;Y为加工过程中的生产费用或原值,它包括利用自然力的代价即地租D,物力资本消耗W,人力资本消耗R;F为附加价值,是由自然生产力、物力资本生产力、人力资本生产力共同附加上去的价值或贡献额,即d、w、r的总和,也就是说,附加价值即新价值是由自然力、物力资本、人力资本共同创造的。

其四,“物化劳动具有两重性”[⑧]。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物化劳动就是物质化的活劳动,是凝结或凝固化的了活劳动,具有物质和劳动二重属性。作为物质属性,它不同于天然物,具有价值内容;作为劳动属性,它不同于一般的活劳动,各色各样的活劳动凝结其上,赋予各种特殊性能,即各种使用价值,供人们作各种目的使用。也就是说,物化劳动既具有创造使用价值的属性,又具有创造价值的属性。他们还提出物化劳动的二重性来源于社会劳动(即社会从事物质生产和非物质生产的各种劳动)创造价值,它和社会劳动创造价值具有相同的涵义。这个社会劳动创造价值,“从社会看是社会活劳动创造价值,从企业看则为物化劳动(生产资料)与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两者存在着恒等的关系,即: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从企业看的物、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他们以生产服装为例,从棉农生产出棉花,经过纱厂纺成纱,布厂织成布,印染厂染成色布,最后由服装厂生产出最终产品——服装,就是由植棉、纺纱、织布、印染等四个厂积累的活劳动和服装厂的活劳动共同形成的。即:

布和印染等四厂活劳动的总和。根据这样演绎后提出:“活劳动创造价值,作为众多复杂活劳动凝结的物化劳动,当然也能够创造价值。否则,仅仅是转移价值,人们还要它干嘛?中国古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磨刀是改进劳动手段,如果不能通过磨刀而代替或节约砍柴劳动,并因而创造价值,那人们还要磨刀干嘛?”。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物力增值论到物化劳动多功能论,还是从三元价值论到物化劳动具有两重性理论,人们殚精竭虑地提出这些观点的目的,无非是要证明物化劳动即生产资料也和活劳动一样,具有创造价值的功能,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发生了“与实际的矛盾”,需用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的理论来代替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确立社会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在分配方式上,要用各种生产要素在创造价值中的贡献进行分配,即用按生产要素分配代替当前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

二、对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分析

上面引述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几种理论依据,都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从“物力增值论”来看,把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划分为动静两种属性和四种形态并能相互转化,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观点的。

第一,他们所说的人化劳动力具有动静两种属性和相互转化的观点,是以马克思说的:“在生产过程中,劳动不断由动的形式转为静的形式”[⑨]为依据的,这是对马克思这段话的曲解。事实上,马克思所说的劳动的“动的形式”是指劳动者的活劳动,劳动的“静的形式”指的是凝结或物化在产品中的价值。劳动不断由动的形式转化为静的形式是活劳动转化为物化劳动。当劳动过程结束活劳动物化在产品中,成为物化劳动之后,就不能使这种物化劳动再转化为活劳动,那种把人化劳动划分为动静两种属性并能相互转化的观点,实际上是混同了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界限。

第二,他们所说的物化劳动也具有动静两种属性并能相互转化的依据,也是对马克思论述的误解。马克思说:“作为生产资料进入新的操作的一切使用价值,也就丧失它的产品性质,只是作为活劳动的因素起作用”[⑩]。他们把马克思这段话解释为:“既然取得活劳动的属性,无疑具有动的属性。”他们把人们在劳动过程中运用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的过程,说成是物化劳动由静的属性转化为动的属性。还举例说,车床的转动,火车的运行,就是车床、火车内的物化劳动表现为动的属性。事实并非如此,马克思说的生产资料“只作为活劳动的因素起作用”,是指生产资料作为活劳动的物质条件起作用,不是说生产资料这个物化劳动的载体取得了活劳动的属性,变成了活劳动。至于车床的转动,火车的运行,是由于劳动者活劳动的作用,并非车床和火车本身由物化劳动转化成了活劳动。如果没有人的劳动加于其上,车床和火车只能是不能动弹的死东西。

其次,从“物化劳动多功能论”来看,那种认为物化劳动不仅有转移价值的功能,还有对活劳动储存、转移、释放的功能,所以说物化劳动既有转移价值的功能,又有创造价值的功能,这是把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相混淆的另一种表现。

物化劳动作为凝结在产品中的一种死劳动,必须依靠活劳动的推动,才能发挥它的作用,改变自己的形式,成为一种新的使用价值,并把它的价值转移到新的产品中去。也就是说,劳动者的活劳动一方面以具体劳动的形式在转移生产资料价值的同时,创造了新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又以抽象劳动的形式创造了新价值。这种“新价值的加进,是由于劳动的单纯的量的追加;生产资料的旧价值在产品中的保存,是由于所追加的劳动的质。同一劳动由于它的二重性造成的这种二重作用,清楚地表现在种种不同的现象上。”[(11)]可见,作为物化劳动载体的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生产过程的物质条件,但它不能创造新价值,成为价值的源泉。那种认为物化劳动有储存、转移、释放和创造价值的说法,实质上是把人的活劳动运用、转移、发挥体现物化劳动的生产资料作用的过程,颠倒为物化劳动对活劳动的储存、转移和释放的过程,是把人和物的关系颠倒的过程,把人的关系物化和物的关系的人化相混淆,从而掩盖价值创造的真正源泉。

再次,从“三元价值论”来看,这种把“效用价值论”和“劳动价值论”综合起来的价值理论,还引用了恩格斯早期关于“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作为理论根据。

关于“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出自恩格斯1843年底到1844年初写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是针对当时价值理论中存在的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是萨伊认为价值是由效用决定的观点;另一种是李嘉图和麦克库洛赫认为价值是由生产费用决定的观点。当时恩格斯认为这两种观点都具有片面性,他说:“物品的价值包含两个要素,争论的双方却硬要把这两个要素分开,但是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双方都毫无结果。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价值首先是用来解决某种物品是否应该生产的问题,即这种物品的效用是否能抵偿生产费用的问题。”[(12)]恩格斯这个观点对于初步揭示使用价值和价值、价值同交换价值的关系提出了科学的预见,可以说是劳动价值论的萌芽,但还不是科学的劳动价值论。甚至对古典经济学派理论的完成者李嘉图的正确观点也持否定态度,如:“效用对于交换价值说来虽是绝对不可缺少的,但却不能成为交换价值的尺度。”[(13)]形成商品价值的劳动包括直接劳动和间接劳动,也就是说,“影响商品价值的不仅是直接投在商品上的劳动,而且还有投在协助这种劳动的器具、工具和工场建筑上的劳动。”[(14)]对间接劳动中耐用的生产工具的价值是按耐用程度不同而逐渐转移到新产品中。他说:“假定制造这两种武器所需的劳动量相等,但它们的耐久性极不相等,则较为耐用的工具只有一小部分价值转移到商品中去,而较不耐用的工具却有更大的一部分价值实现在它所协助生产出来的商品之中。”[(15)]而恩格斯在《大纲》中说的生产费用,还没有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联系起来。也不像李嘉图是指直接劳动和间接劳动(物化劳动)。后来,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合著的《神圣家族》中才明确指出:“生产某个物品所必须花费的劳动时间属于这个物品的生产费用”[(16)]。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谈到未来社会人们可以按照生产资料特别是劳动来安排计划,而不需要著名的“价值”插手其间,他在该页脚注中写道:“在决定生产问题时,上述的对效用和劳动花费的衡量,正是政治经济学的价值概念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所能余留的全部东西,这一点我在1844年已经说过了。但是,可以看到,这一见解的科学论证,只是由于马克思的《资本论》才成为可能。”[(17)]从以上引述恩格斯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以下几点:一是把《大纲》中提出的“生产费用”修改为“劳动花费”,把价值决定从生产费用论向劳动决定价值前进了一步,但还没有说明由什么劳动决定价值。而这个问题的彻底解决,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区分了劳动二重性以后才成为可能。二是《大纲》中关于“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这一思想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所能余留的全部东西,在《资本论》中得到新的发展,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以后,但社会生产依然存在的情况下,价值决定仍会在下述意义上起支配作用:劳动时间的调节和社会劳动在各类不同生产之间的分配,最后,与此有关的簿记,将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重要。”[(18)]可见,“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只是恩格斯早期未臻成熟的观点,不能以此来否定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

至于根据以效用价值为基础的三元价值模型:Q=(D+W+R)+(d+w+r)=Y+F也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把自然、工具、人的劳动分为三种生产力即自然生产力、物力资本生产力、劳动生产力作为商品价值的源泉,是混淆了使用价值的创造和价值的创造的界限。自然、工具、人的劳动只是创造使用价值即财富的源泉,但自然、工具不能创造价值,价值的源泉只能是劳动。

第二,把新价值的创造作为三种生产力的附加价值或贡献额,是混淆了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界限。因为自然力本身不是劳动生产物,没有价值,怎能产出附加价值。物力资本如工具、机器是物化劳动,本身也不能创造价值,真正创造价值的只能是活劳动。

第三,把效用作为价值的自然基础,劳动作为价值的社会基础,是混淆了效用价值论和劳动价值论的界限。效用价值论以效用大小作为衡量价值大小的尺度,它和劳动价值论中关于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因素的观点有本质区别,因为效用价值论是在否定劳动决定价值的前提下,抽象地谈论效用决定价值的。而劳动价值论中关于商品的两因素中的效用或使用价值,是在肯定劳动决定价值的前提下,把效用或使用价值作为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而不是作为衡量价值的尺度和创造价值的源泉。因此,效用价值论的错误在于:(1)作为效用,不仅各种商品不同,即使同一商品对不同的人、不同的时候,效用都不同,它反映的是商品的质的规定性,而商品价值反映的是商品量的规定性,不同质的东西根本无法进行量的比较,即使一种使用价值的数量比另一种使用价值有大小,也不能表明它们之间价值量的大小;(2)把效用作为价值的自然基础和衡量价值大小的尺度,并不能说明有些东西有使用价值但无价值,如自然界的空气、水、阳光,对人的效用极大,但却没有价值。因此,把效用决定价值和劳动决定价值“综合”在一起的三元价值论,貌似全面,实质上只能陷入价值折衷主义的泥坑。

最后,从“物化劳动具有两重性”来看,这种观点和物化劳动多功能论、物力增值论相类似。虽然说明的方法有所不同,但实质上也是要证明物化劳动具有创造价值的属性。在论证方法上是把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活劳动的二重性混同为物化劳动具有二重性,从而得出物化劳动既能创造使用价值,又能创造价值。为了实现这种混同,他们运用亚当·斯密关于商品的总价值最终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错误教条,提出从社为什么公式右边没有生产资料价值C公式两边能够相等呢?他们的解释是两点:一是因为任何一个企业单位,它的物化劳动——机器设备和原料辅助材料,正是其它众多企业活劳动投入产生的成果。二是因为从宏观看的物化劳动,实际就是上期结转本期和本期结转下期的物质资料。而逐期结转的物质资料总量一般只有扩大,不会缩小,因此本期供生产和生活用的各种产品,包括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全部是由本期的社会活劳动创造的。这些解释和当年亚当·斯密对斯密教条的说明是相同的。他说:“也许有人认为,农业家资本的补充,即耕畜或他种农具消耗的补充,应作为第四个组成部分。但农业上一切用具的价格,本身就由上述那三个部分构成。就耕马说,就是饲马土地的地租,牧马劳动的工资,再加上农业家垫付地租和工资的资本的利润。因此,在谷物价格中,虽必须以一部分支付耕马的代价及其维持费,但其全部价格仍直接或最后由地租、劳动及利润这三部分组成。”[(19)]后来庸俗经济学家萨伊把斯密教条进一步庸俗化为全部收益、全部总产品,对一个国家来说都可以分解为纯收益。马克思在分析了这种错误的教条后指出:“如果全部产品的价值都可以以收入的形式消费,旧资本又怎么能够得到补偿;每一个资本的产品价值怎么能够等于三种收入加上C(不变资本)的价值总和,而所有资本的产品价值加起来的总和却等于三种收入加上零的价值总和。”[(20)]也就是说,作为收入消费的实际上只是当年新创造的价值V+M,而被消费的产品却包含C+V+M三部分价值。如果全部产品的价值都以收入形式消费掉,预付不变资本C怎能得到补偿?马克思分析了导致这种荒谬教条的原因有如下几点:第一,不理解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基本关系,因而不理解剩余价值的性质。在商品价值=C+V+M三部分中,C作为转移价值,只能用于补偿不变资本的消耗,V+M作为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用于消费。由于不了解这一点,导致了把价值生产和价值分配、价值实现混为一谈,闹出了V+M可以买到C+V+M的笑话;第二,不理解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在生产商品的劳动过程中,劳动一方面在追加新价值时,另一方面把旧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去,而不是把旧价值重新生产出来,由于他们不懂得这个道理,提出了不变资本也可以分解为收入的谬论;第三,不理解从社会总资本的观点来认识再生产过程的联系,因此不懂得要从物质和价值二方面来补偿已消耗掉的不变资本;第四,不理解收入和资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由于形成收入和资本的东西可以互相交换,互换位置,如果只从表现上看就容易得出对一个人是资本的东西,对另一个人就是收入的错误结论。例如,第Ⅰ部类的V和M的价值形成第Ⅰ部类工人和资本家的收入,而实物形态则是供第Ⅱ部类生产消费品的不变资本的物质要素,有些是形成消费品的原材料,在生产阶段是不变资本的物质要素,在消费阶段则转化为人们消费的收入,由于他们忽略了这一点,就产生了消费者的收入会补偿全部产品的假象;第五,不理解价值决定和价值决定的规律与价值分配的关系。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和地租,商品的价值会分解为各种收入,丝毫不会改变价值决定和价值决定的规律本身。由于他们忘记了价值分配仍然以价值为基础,混同了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的关系,从而认为价值组成部分不是由商品的价值分解而成,而是由这些组成部分结合在一起才形成了商品的价值。“于是形成了这样一个美妙的恶性循环:商品的价值来自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总和,而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反过来又由于商品的价值决定,等等。”[(21)]

三、按生产要素分配不能代替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

根据生产决定分配的原理,生产理论与分配理论是密切相关的。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是和他的劳动价值论相联系的,而与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或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相适应的分配方式,是按生产要素(或按贡献)分配。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到,提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他们总的目标就是要以按生产要素分配来代替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在他们看来,他们之所以强调按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是因为只有使各种要素所有者的报酬与要素所作的实际贡献大体一致。具体地说,使工资、利息、地租和企业家收入,分别等于劳动、资本、土地和企业家才能的边际收益产品,才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刺激资本积累,鼓励土地使用的节约和改善经营管理状况,从而使稀缺的经济资源得到有效的配置。因此,他们把按生产要素分配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分配原则。具体说,他们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证的:

其一,“这一原则与生产力标准完全一致”。他们说,承认各种生产要素对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创造所做出的实际贡献,并根据这些贡献的大小给予各要素所有者以应有的报酬,从而使社会成员对社会的贡献与自身的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才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力更快发展。如果使报酬与贡献脱节,这将意味着社会将一部分人应得的收入不恰当地转移给了另一部分人,其结果必然会影响人们劳动和积累的积极性,从而使劳动能力较强的人宁可享受较多的闲暇而不愿做较多的工作,使企业家不愿承担较大的风险,使企业和私人减少投资而将更多的资金用于目前的消费。真的是这样吗?这里有几个问题必须加以澄清:

第一,是否只有承认各种生产要素创造了价值,即所谓做出了实际贡献,而给它们的所有者以报酬,也就是使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的贡献与报酬相结合,才能促进生产力的更快发展。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承认各种生产要素创造价值,实际上就是承认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创造了价值,他们的收入都是来自他们自己的劳动创造的价值,这是不符合事实的。从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者来说,他们的收入当然是来自他们的劳动,但他们的劳动报酬——工资也并非和劳动者劳动创造的价值恰好相等,后者总是大于前者,否则就不会有剩余劳动的存在。对于资本家来说,没有剩余劳动当然就谈不上剩余价值,也就无所谓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的剥削存在,从而掩盖了资本主义剥削的真相。对于我国现阶段来说,鼓吹按生产要素分配,也就是肯定各生产要素所有者取得的收入,都是来自他们自己生产要素本身所创造的价值,对私有制企业来说,不存在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剩余价值的剥削现象,这样,作为社会主义本质中消灭剥削这一条不是成了多余的了吗?试问,鼓吹这种理论能调动广大劳动群众的积极性,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吗?

第二,当前我国的分配方式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否不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呢?回答也是否定的。当前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分配方式为补充,正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不发达,发展又不平衡,存在着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内部存在多种经营方式;为了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原因。这些决定了除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方式之外,还要实行其它的分配方式,如按资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以及资产收益、风险收入等等。这种允许属于个人的资金或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承认它的合法性,是为了鼓励个人手中的资金用于社会主义建设,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从而有利于缓解我国建设资金的紧张程度,推动现代化建设更快发展。但这决不是说,这些资金或资本参与了价值的创造,因为价值的创造和价值的分配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是劳动者的劳动,作为体现物化劳动的资金或资本不创造价值。因此,不能用按生产要素分配代替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

其二,“按贡献分配是对现阶段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的理论概括”。他们认为,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这一命题基本上是一种经验性描述或政策语言,它并没有从理论上揭示多种分配方式的本质联系,而按以劳动贡献为主的要素贡献分配,才是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的理论概括,是现行经济关系在理论思维中的再现。

所谓理论概括,是指从具有相同属性的事物中抽取本质属性,上升成为这些事物的概念的方法。只有经过对个别事物的本质属性的抽象,才能进行理论概括,认识这类事物的共同的本质属性,这样概括出的一般性结论才能符合实际情况,对实际事物进行正确的反映,才能进一步指导对具体事物的认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能否用按劳动贡献为主的要素分配来概括,回答同样是否定的。

首先,按劳分配和按劳动贡献分配并不是一回事。按劳分配是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作为分配尺度,在他们所创造的新价值(V+M)中扣除了利润和税收以及各项基金(包括积累基金和社会保证基金)之后,对个人消费基金进行分配。而按劳动贡献分配则是在肯定资本、土地等各种要素都在创造新价值中作出了贡献的前提下,根据劳动这种生产要素对财富创造所做出的贡献而给予劳动者的报酬。这样,劳动者所做出的贡献只能是指劳动者的必要劳动,而剩余劳动或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就被排斥在劳动者新创造价值之外,不被看作是劳动者的贡献,这和按劳分配的精神是根本不同的。

其次,从按劳分配以外的其它分配方式来看,更不能用按贡献分配来概括,因为两者是性质不同的分配方式。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是根据“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22)]无论是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还是资本主义的按资分配,都是决定于生产条件本身的分配,即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而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则是脱离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肯定一切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的基础上的分配方式,这种把分配方式看成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理论概括”,不仅没有反映现阶段多种分配方式共同的本质特征,而且是对马克思的分配理论开倒车的表现。

其三,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是“判断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的统一标准”。什么是社会主义的公平分配,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无产阶级平等的要求的实际内容是消灭阶级,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因为消灭了阶级和剥削,也就最终消除了产生和存在不平等的经济根源——私有制。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内部实现了按劳分配,使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的公平分配思想得到实现。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比较低,还存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它和马克思当年设想的单一公有制形式和按劳分配方式不同,要求发展马克思公平分配思想。邓小平同志正是以马克思的公平分配思想为指导,把公平分配思想发展到一个新阶段,进一步丰富了公平分配的内容:(1)社会主义公平必须立足和服务于提高效率,大力发展生产力;(2)必须服务于消除两极分化,消灭剥削,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总目标。因此,只有同时符合发展生产力和实现共同富裕两者要求的分配,才是社会主义的公平分配,而实现这种公平分配的具体形式,只能是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方式,而不应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如果把按生产要素贡献作为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必然产生两极分化,这和社会主义的分配是差别合理的分配,即不仅要反对平均主义,而且要消除两极分化是背道而驰的。因此,我们必须把保护合法收入,限制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扶持过低收入作为实现社会主义公平分配的重要手段。

注释:

[①][②]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06、359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28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1,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3—74页。

[⑤]华定谟:《论物力增值规律》,载《经济改革》1994年第2、4期。

[⑥]刘解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方式探讨》,载《江海学刊》1993年第3期。

[⑦]丁建中、解强:《价值形成和分配的基本原理新探》,载《江汉论坛》1994年第8期。

[⑧]钱伯海:《论物化劳动的二重性》,载《学术月刊》1995年第7期。

[⑨][⑩]马克思:《资本论》第Ⅰ卷(法文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71、177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Ⅰ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05页。

[(13)][(14)][(15)]大卫·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7、17、18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1页。

[(17)]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第305页。

[(18)][(20)][(2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63、952、957页。

[(19)]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45页。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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