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8”事件后国际联盟调解活动分析_中日关系论文

“12-28”事件后国际联盟调解活动分析_中日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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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二八事变爆发到中日淞沪停战协定签字,国际联盟在解决中日冲突中曾起过重要的作用,并为举世所瞩目。这是研究一二八事变不可忽略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 国联行政院的调处与上海战火的停止

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侵占我国东北,不仅严重破坏了中国领土主权的完整,也损害了英美等国的在华利益,破坏了远东均势。美国对日本侵占东北采取“不承认主义”态度,国际社会也普遍谴责。日本为了转移视线,减少其在制造伪满洲国时来自国际上的压力,进一步试探国联及英美等国在“中日问题”上的态度,并迫使南京政府完全屈服,日本军国主义决定在中国经济政治中心和英美利益最为重要的上海燃起战火。

就在上海局势一触即发的危急关头,国联行政院第66届理事会议①,于1932年1月25日在日内瓦召开。参加会议的各国代表均把注意力集中于远东,中国政府也把解决上海危机的希望寄托于各国的干预。会议一开始,中国驻国联首席代表颜惠庆就报告了日军在上海的新暴行,指出“华南亦岌岌可危矣”,要求行政院采取有力措施制止日本的侵略。②会议主席(法国代表)保罗·彭古指出:由于日益严重的上海情势,行政院要求中日两国代表速请本国政府,采取各种方法,制止上海危机。③

上海是西方列强在中国的经济中心,它集中了英国在华投资的约80%,美国的约60%,法国的约90%,意大利的约70%。④日军在上海的不断挑衅引起列强的关注。美国政府⑤警告说:“日方在租界内之军事行动,毫无理由,殊难予以宽恕。”⑥它同英国政府接洽,准备共同采取强硬态度。各国驻沪的领事也纷纷表示,如果日方不停止暴行,“将请各国军舰军队共同合作,以对付外来之横暴”。⑦

可是,列强各国的严重警告,对日本军国主义者都无济于事,日本仍按照其既定的侵略计划,于1月28日晚发动了对上海的大规模军事进攻。事变爆发后,国民政府在组织有限军事抵抗的同时,把解决事变的希望主要寄托于国联及列强各国的“主持公道”,于29日紧急照会美、英、法、意、比等九国公约签字国,强调:日本对上海的进攻,除违反国联盟约及非战公约外,对华盛顿九国公约更是直接的践踏。为了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履行九国公约的神圣义务,敦请九国公约各签字国“速采有效之手段,严正制止日本在中国领土内之一切军事行动,以及违反该公约之一切其他行动,俾使公约之尊严,与远东之和平,均得维持”。⑧同一天,国民政府还照会国联秘书长德鲁蒙,请求国联按其盟约,除在九一八事变后已被引用的第11条外,再引用盟约的第10条和第15条⑨来处理“中日纠纷”,以便“采取一切适当及必要之行动”。⑩

应中国政府的请求,国联行政院于29日举行的第6次会议上讨论了中国的提案。在会上,日本代表佐藤坚决反对引用盟约新条款,声称日军的行动完全是出于“自卫”。对此,行政院主席保罗·彭古明确表示:“国联两会员国政府间之困难,其解决之方,不应违反国际义务,尤不应违反盟约第十条各会员国相互尊重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之义务”。“违背上述义务而求解决之办法,予以赞同,必不可能”。(11)他不点名地谴责了日本破坏国联盟约的侵略行径。但国联行政院最后不分侵略者与被侵略者,同时向中日双方发出紧急呼吁,要求两国政府采取“避免作危及生命与造成一不可挽救情势之进一步举动”。(12)在30日举行的第7次会议上,行政院通过了国联秘书长所提出的解决中日争端的具体办法,即由英、美、法、意、德、西、挪七国驻沪领事联合组成一个共同委员会(即领事调查团),就上海事变的原因及最新的发展情况及时向国联报告,以供行政院采取进一步行动时参考。

对于国联和西方列强来说,上海和东北是不一样的,因为英、美等国与上海有着巨大的利益关系,日军在上海的大规模进攻,严重威胁着西方列强的在华利益。因此英美等国对日本采取了较九一八事变时远为强硬的态度。为了向日本施加压力,1月30日,英国命令取消远东军队的返回令,使驻沪英军人数达到2800名,黄浦江中的英国军舰终日升火,处于战备状态。同一天,美国驻马尼拉的亚细亚舰队开赴上海。31日,美国海军又派两艘驱逐舰分别抵达南京和芜湖。随后,法国和意大利也采取了同样行动,向日本炫示自己在远东的军事实力。

然而,英、美等国增兵上海,并不是有意支持中国军队对日军的抵抗,而是要日本尽快回到谈判桌上来,促成中日两国停战,避免在西方列强有重大利益的上海及长江流域燃起更大的战火。在列强增兵上海的同时,各国驻沪领事人员的斡旋活动也在加紧进行。美国驻上海总领事克宁翰和英国驻沪总领事伯瑞南,于1月31日约请中日双方代表在英国领事馆商讨避免战祸办法。他们提议:日军让出越界筑路线及附近地带,由英美军队暂行代为维持秩序,以待解决;中国军队亦稍向后撤,以免冲突。对此,日本总领事村井以“护侨”为由,予以回绝。最后在英美的斡旋下,中日双方达成了暂时停火3天的口头协议。(13)

2月1日,美国国务卿史汀生与英国首相麦克唐纳在越洋电话中商得了上海停战办法。第二天,英、美、法、意4国遂联合向中日双方提出立即停止战争的5项建议,其主要内容是:1,中日双方立即停止各种冲突行动;2,双方此后不得再为进一步的敌对行动作任何的动员或准备;3,双方军队退出彼此接触之地区;4,在中日军队之间设立中立区域,以保护公共租界,并由中立国军警驻防,具体办法由各国领事共同拟定;5,中日双方应在中立国代表的观察与参与下,立即无条件地开始停战谈判,以解决现存之各项纠纷。(14)

一二八事变后,中国政府奉行的是所谓“交涉与抵抗并行”的两面政策。1月29日,蒋介石手定的对外政策便是:“一面预备交涉,一面积极抵抗。”(15)所以,国民政府一方面表示,“我们决定不签字于丧权辱国的条件,同时决定对日本的侵略行为,要予以抵抗”;另一方面双方表示,“我们并不主张对日绝交”,也“不主张对日宣战”,“中国此时应联合签约各国,以制裁日本”(16),即所谓“运用外交方法,要求各国履行其条约上之责任”。(17)事实上,中国政府组织的军事抵抗是有限的,是把解决事变的希望主要寄托于英美等国及国际联盟的调解。因此,国民政府对英美等国于2月2日提出的上述5项“和平提议”立即表示欢迎。2月4日,国民政府公开表示:除将“中立区域”及“中立国”字样改为“和平区域”及“第三国”,并“热望各友邦与其以观察者之资格,不若以参与者之资格,参与将来之商议”外,完全接受“提议”,并“严格遵行”。(18)上海市长吴铁城说:英美等国“所提出之五项办法,为沈案(即九一八事变)发生以来,我国所希望而不得者”。前任外长顾维钧也认为,“四国提议正予我国解决本问题之绝好机会”。(19)这说明,中国政府希望利用西方列强的干预,把上海问题与东北问题联系起来一并解决。国民政府外交委员会在讨论列强“调停”问题时,强调“东三省问题实国难之始,而非国难之终,故须决定方针求整个解决”,“此刻亟应乘此机会谋整个之解决,如认本问题成为局部化,则调停各国将于上海事件有相当之结束时,必借此下台”。(20)外交部当即将此意电告日内瓦中国代表团,要求他们“竭力主张中日事件为整个问题,东省事件与沪案绝无分开之理”。(21)

而日本政府对于英美等国的5项建议,一方面表示对上海并无领土野心,亦无侵害他国权益之意,不反对在闸北设立中立区的谈判,另一方面又声称,为了“自卫”,“日本政府必须保留其军队行动之完全自由”,要求日本“放弃敌对之行动或准备,为不可能”,并强调上海问题与东北问题为两事,国联的调处只能限于不海,而不能涉及东北。(22)更为严重的是,日方还节外生枝地提议在上海、汉口、天津、广州、青岛各大通商口岸划一个宽15至20英里的不驻兵区。(23)同时,日本继续增兵上海,兵力达到10万人,并破坏与第十九路军达成的停战3天的协议,再次向闸北发动新的攻势,还在东北占领了东省特区──哈尔滨。

中国代表因国联行政院调处的软弱无力及盟约第15条第9款的时间限制,于2月12日致函国联秘书长,要求行政院将中国提诉的案件移交国联大会处理。这时参加国联的各小国的代表也纷纷遣责国联的软弱无能,要求采取更为积极的行动。同时,驻沪的领事调查团亦迭次向国联报告日军的种种新暴行,并强调:“采取攻势,完全在于日方”。(24)但日本拒绝了英美等国提出的停战谈判建议,致使上海战火愈燃愈大。鉴于形势的发展日趋严重,国联行政院不得不进一步采取强硬态度。2月16日,行政院的12个理事国(中、日两国除外)向日本政府发出了紧急警告书,指出:日本作为国联盟约、九国公约及非战公约的签字国,本应恪守其一切义务与责任。但是,日本未能充分运用条约所规定的解决方法,对数月以来的事件负有“特殊责任”;而“中国自冲突发生于其领土之初,即将其案情,提交国联会处理,并允接受国联会和平解决之建议,此同人不得不承认之者”;它警告日本,“侵犯国联任何会员国领土完整,及变更其政治独立者,国联会员皆不能认为合法有效”。(25)这个警告书是自九一八事变后国联第一次对日本侵略中国的公开谴责,表明国联与日本的矛盾进一步加深。

日本对抗12国的紧急警告书。日本驻国联代表佐藤当即表示“绝对不能承认”,并在19日行政院举行的第12次会议上声称:中国完全是一个“无组织、无政府的国家”,国联盟约不能适用于这样的国家,所以国联要求日本由上海撤兵,“即使日本放弃其一切权利,利益之防护,日本绝对不能同意”。(26)为了与国联对抗,侵沪日军司令植田谦吉及驻沪日本总领事村井仓松于18日分别向第十九路军军长蔡廷锴和上海市市长吴铁城发出最后通牒,提出中国军队于20日下午6时以前在日本飞机的侦察下自第一线向公共租界东西各撤退20公里,并永久废除吴淞炮台及其他军事设施等6项无理条件,声称:如不实行,“日本将对贵军不得已采取自由行动,其结果所生一切责任,应由贵军负之”。(27)中国代表颜惠庆当即将日本所发最后通牒一事告知国联,“敬请行政院依据盟约所赋与之权力,立即考虑并实行保障之方法”。(28)对此,行政院主席只得恳求日方延长最后通牒的时限,以便双方重开谈判来解决纠纷。为了缓和日方造成的紧张气氛,英法代表还向日本表示:12国的紧急警告书“并非对日本之一种判决”。(29)但日本代表对国联的劝告毫不理会,于23日正式照会行政院,颠倒是非、强词夺理地的把中国说成“侵略者”,日本反成了所谓的“受害者”,是迫不得已在中国行使“合法之自卫权”;指责国联“不明真相”地把责任归罪于日本,认为12国的紧急警告书“完全为无稽之谈”,此警告书“应向中国之侵略军队提出,并须含有若干具体计划……方能收效”。(30)

自日军发动对上海的侵略后,十九路军在全国人民的支持下,进行了英勇顽强的抵抗,使日军死伤达万余人,仍无法实现其迅速占领上海的野心。于是,日本一面决定再调两个师团迅速“解决上海事件”,一面派松冈洋右到沪,企图联络各国领事同日本一起向中国提出在上海周围划设缓冲区的要求,以便日本“体面”下台。

2月28日,在英国东方舰队司令克莱的斡旋下,日本代表野村吉三郎、松冈洋右等在英国旗舰坎特号上,同中国代表黄强、顾维钧等进行了非正式会晤,并达成的和谈的5项要点:1,双方同时撤退;2,不要求在吴淞或狮子林炮台永久不设军备;3,中日合组委员会,由中立国观察员参加,监视双方撤兵;4,撤退区域仍由中国当局行使职权,并由中国警察执行警务;5,华军撤至真茹,日军撤至租界及越界筑路,然后华军撤至南翔,日军撤到舰上。(31)对于这个停战办法,中国政府于第二天即声明接受,而日方为了最后获得在谈判桌上的有利地位,不顾上述协议,继续增派援军,复向中国军队发起全面进攻。

为了尽快结束上海战争,推动中日和谈的进行,国联行政院于29日举行第14次会议,保罗·彭古提议在上海立即召集由中日双方及各国代表组成的“和平会议”,并制定了进行和谈的纲领,其主要内容为:“(一)日本无政治或领土之企图,无意在上海设立日本租界,或增进其独享之利益;(二)中国出席会议,基于公共租界及法租界安全完整之必须保持,于商订办法之下,俾此等区域及其居民免受危险。”(32)国联行政院制定的这个和谈纲领对恢复中国的领土主权只字未提,其根本目的在于“立刻恢复上海和平”及列强在华利益免受威胁。但由于这个和谈纲领限制日本的侵略,中国政府遂表示接受。日本由于这时已达到了掩护伪满洲国成立的目的,也想趁机结束旷日持久的战争,所以,日本政府也以“希望维持并巩固上海之国际性质”,同意在沪举行圆桌会议。(33)但日本为了进一步争得谈判有利地位,于3月1日又发动了全线进攻,并在浏河登陆。同一天,日本还正式宣布伪满洲国成立。而十九路军终因后援无继,被迫于3月1日撤退至黄渡、方泰、嘉定、太仓之第二道防线,2日撤至真茹一线。3日,日军进占上海以西嘉定、南翔一带。日军得手后,于3月3日,即国联大会开会之日宣布停战。

这样,持续月余的淞沪战事渐趋缓和。国联行政院第66届理事会调处上海事变的活动也宣告结束。根据中国代表的提议,行政院按照盟约第15条的规定将中日纠纷转交国联大会继续调处。

二 国联特别大会的召开与上海停战撤兵决议的通过

中国为了更有效地通过国联之手制止日本的侵略,于2月12日就正式请求行政院将中日纠纷移交国联大会处理。日本代表虽坚决反对,但被行政院12理事国一致决定将中日纠纷提交国联大会讨论,并确定在3月3日召开大会。

随着日军在华侵略的不断扩大,美国政府深为不安。2月23日,美国国务卿史汀生以给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波拉信的形式,申述了维护中国门户开放政策及九国公约、非战公约的重要性,表示美国政府“不能承认任何影响我们政府及人民在华权利的任何局势,或任何该两国所订立的违反此等条约条款的条约或协定”。他希望,“世界其他各国政府能作一个类似的决定”,在法律上否认“以压力或破坏条约的方法所获得的任何名义或权利之合法性……使中国被剥夺的权利及名义得以恢复”。(34)随即,美国政府将这封信转交给国联秘书长、中日两国政府及英法等国,这封信不点名地指出日本负有侵略中国和破坏条约的责任,并要求国联及英法等国采取与美国相同的立场。同时,美国政府还决定派代表出席即将召开的讨论中日问题的国联特别大会,希望促成中日双方的停战谈判,早日结束上海战争。当时,美国虽非国联成员,但由于它自身的强大实力和在国际事务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国联的行动一直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3月3日,约50个国家的代表参加的国联大会在日内瓦召开,美国出席日内瓦军缩会议的全体代表也列席了会议。大会开始后,中国代表颜惠庆以沉痛的心情首先向会议报告了九一八事变以来,日军在华疯狂侵略,破坏国联调解,混淆国际视听的严重事实,以及中国政府接受国联调解的努力经过。颜惠庆“请求大会就力量所及,先行阻止在华之一切敌对行动,并促侵略军队撤退;次再在行政院决议及盟约精神之范围内,觅求和平解决整个中日争议之方法”。(35)日本代表松平恒雄一方面表示,此次会议的召集没有什么意义,并把日军对上海的侵犯归咎于中国“抵制日货”、“虐待日侨”等。同时,松平说:如果日本所控制区域内的日侨及公共租界的“危险解除”,日军即可停止战争并撤退。他拒绝会议讨论满洲问题。(36)

3月4日,大会主席希孟(比利时外长)提出关于上海停战与举行和谈的议案:中日两国政府令军事当局颁布停战令,立即为有效之实行;建议中日双方代表,经各关系国家海陆军代表之协助,应即进行会商使决定停战,并商洽日军撤退办法。(37)对此议案,日本代表松平却提出了先决条件,他说:“维持治安及秩序,暨保护日侨生命财产,为实行撤兵前吾人所必须坚持之条件”。(38)日方的这个撤军条件,引起了与会者的不满,大会遂通过决议,要求日本在上海无条件撤军,否决了日方提出的撤军条件。这是国联对日的又一次强硬态度。

国联大会从3月5日至8日对九一八事变后“中日冲突”进行了三次公开讨论。各弱小国家代表纷纷谴责日本的侵略行径,给中国以同情和支持。他们对日本破坏国联盟约、九国公约和非战公约,公然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的行径进行了谴责。如哥伦比亚代表指出:任何国家无权占领他国领土,不得用军事侵占来胁迫被侵略国家接受直接交涉,不得以“保侨”为名而派兵侵入他国,要求大会于必要时宣布谁是侵略者。墨西哥代表强调:凡侵犯他国主权者,决不应宽恕,对一切侵略和干涉行为必须制止。乌拉圭代表说:不能以其他会员国组织未臻完善为借口,而侵犯其权,请求国联主持正义,以维护弱小国家的利益,否则各小国家的代表何必参加国联!他们还批评国联在调处中日纷争过程中软弱和偏袒日本,希望国联采取切实行动,制裁侵略者。巴拿马代表指责行政院关于九一八事变的巴黎决议违反了盟约精神,因为盟约并无承认迁就侵略的既成现状的原则。挪威代表声明:国联的责任不应只是向当事国提出建议,如果任何一方不接受或不尊重它的建议,则应按盟约的规定采取实际行动。芬兰代表希望大会不要再做一个消极的观望者,而应尽其所能,以求解决。海地代表建议大会应扫清一切对于中国的“狡猾歧视”,诸如“无组织的国家”等诬蔑不实之词。这些发言,使日本在国际上孤立,道义上受到公正谴责。大会一致通过(中日两国未参加票决)决议,重申了国际联盟的有关规定,再次强调各会员国领土完整,政治独立的原则,重申“彼此间所有一切争执,以和平手续解决之义务”;“如由任何一方用武力压迫,藉以觅取中日争执之解决,实与盟约精神相违背”,其“所得之地位条约及协定,联全会会员均不能承认”。决议还重申了3月4日大会通过的无条件停战撤兵决议,同时指出:“联合会会员在上海租界有特殊利益之国家……于必要时通力合作,以维持撤兵区域之治安”;决定成立以大会主席希孟为首的19国委员会(39),代表大会处理中日纠纷,监督并报告九一八事变以来国联历次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实现“停止战争及缔结协定,使上海战争切实停止,并规定日军撤退各事项”。(40)这个决议认为,不论是“上海问题”还是“满洲问题”都适用于盟约第15条。它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日军撤退的日期,但要求5月1日大会再行集会前必须提出第一次工作报告。如果日本对这个决议案,还是像过去那样拒绝执行,并继续战争的话,那么,就意味着盟约第16条(即实行经济制裁)的自然生效。显然,这是国联对日本所施加的新压力。

对于这个决议,中国代表颜惠庆于3月13日奉国民政府之命,通知国联大会主席表示接受,并对中国所“坚持之一切原则”均已列入决议“表示感谢”。同时,他对这个决议又作了3点解释性说明:“(一)在军事压迫下不得解决一节,即先撤兵而后交涉;(二)全体会员国有将纠纷提交和平解决之义务,是卸除中国对事态之责任;(三)会员国对违反盟约所造成之局面等情,不予承认一节,当然包括傀儡政府在内。”(41)13日,日本陆军省发表宣言,对这个决议一方面表示“决不接受”,同时又表示愿意停战,进行谈判。(42)

这样,国联调处中日冲突的中心便从日内瓦转移到了上海的停战谈判桌上。

三 上海会谈与《淞沪停战协定》的签字

国联大会休会后,19国特别委员会同驻沪之英、美、法、意等国外交人员联络,讨论上海停战及撤兵等问题。

3月9日,日本公使通过英国公使转告中国方面:日本“准备依据三月四日国联会议决议案条文,与中国当局开始谈判”。(43)中国则通过美国公使答复日方:中国准备与日本谈判,但谈判必须坚持以下两条原则:1,此项谈判仅限于有关停战及日军完全撤退之事件;2,撤退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对此,日本代表重光葵表示,对“无条件字样……鄙人碍难照办”。(44)可见,双方虽同意举行会谈,但对会谈的企望却相去甚远。

通过英国公使蓝普森等的积极斡旋,3月14日,中国代表外交部次长郭泰祺与日本驻华公使重光葵举行了第一次非正式性会谈,日本代表提出以“取缔抵制日货及排日活动”为停战谈判的先决条件,并提出禁止中国军队进驻撤兵区域。中国代表指出,按照国联大会的决议,此次谈判只能讨论有关停战及日军撤退问题,不得附有任何政治条件,否则就丧失了会谈的基础。这样,谈判刚一开始便陷入僵局。

为了推动上海会谈的进行,3月17日,19国委员会在日内瓦举行第一次公开会议,讨论上海停战问题。会议主席希孟强调:上海停战谈判应当完全遵守国联大会的决议,不得提出任何政治条件。法国代表彭古也强调说:“抗日运动及抵制日货问题,不能与停战条件混为一谈。”(45)在这次会议上,19国委员会还指出:上海事件与满洲事件系同一问题,改善中日关系的前提在于这两个事件的解决,而不能将两者分开办理,要求中日两国政府对上海及满洲的目前形势提出正式报告,供委员会参考。(46)这样,国联以较强硬的态度拒绝了日方的无理要求,从而推动了上海会谈的进行。

通过国联的压力和英国公使的居间调停,中日双方代表经过反复磋商,于3月21日在英国驻沪领事馆就停战撤兵问题达成了3项原则性意见,以作为双方正式会谈的基础,这3项原则是:1,中国军队在达成进一步解决之前,暂留原防;2,日本军队由现时占领区撤退至公共租界及越界筑路,恢复一二八事变前之原状;3,成立由中立国人员参加组成的共同委员会,以监视日军的撤退。(47)

然而,日方这时又在撤兵区域内的治安、驻区域及毗连地区的划分等问题上大作文章,提出:1,日军的撤退决不能受外国的掣肘,而须奉天皇之命自动撤退,其地点在上海吴淞一带;2,关于撤退区域之警备,除中国警察外,尚须派日本警察或国际军;3,应先订“临时性质的停战协定”,然后为实现永久和平再开圆桌会议;4,停战协定达成后日军的撤退,仅为停战表示,只有获得永久的和平保证后,日军才撤回国内。(48)为谋求列强支持,以达到在上海的永久驻兵权,日方还节外生枝地提议由各国共同驻兵,在租界周围设立缓冲区域,组织国际警察共同管理上海。后经中国代表的据理力争,双方商定对于上海租界附近日军撤退区域内的治安维护问题,“由中国自动宣言,调遣特别保安队来沪,在日军撤退区域内服务”。关于驻兵区域问题,考虑到撤退时待容纳的日军人数,有若干部队可暂时留驻于公共租界及虹口越界筑路的毗连地方。(49)

3月24日,中日第一次正式停战会议在上海英国总领馆举行。参加会谈的中国代表是外交部次长郭泰祺、淞沪警备司令戴戟与第十九路军参谋长黄强。日方代表为第九师团师团长植田谦吉、驻华公使重光葵、第三舰队参谋长岛田繁太郎及上海派遣军参谋长田代皖一郎。英国公使蓝普森、美国公使詹森、法国公使韦礼德、意大利使馆代办齐亚诺也参加了会谈。

谈判是以国联大会决议为依据,以会前双方外交代表非正式会谈达成的停战撤军三原则为基础而进行的。不料,在首次会谈一开始,日本代表便不顾会前双方达成的三原则及会谈程序,提出以含有政治性质及许多与停战撤军无关之事项的所谓“停止中日间敌对行为的协定草案”,作为谈判的基础。这个提议遭到中国代表的坚决反对后,日方旋又提出要求中国取缔便衣队问题,经中方代表前后辩驳7小时之久,并以取缔日本浪人相对抗,日方才撤回不议。随后,双方又就日军撤退时间、暂驻之毗连地点、用飞机侦察撤退情形等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辩。通过英美等国公使的居间斡旋,日方同意在4周之内完成第一步撤退,即由战区撤至暂驻之毗连地点。但是,日方代表坚决反对明定日军完成最后撤退的期限,并坚持以所谓保护日人生命财产及恢复地方常态为最后撤退的先决条件。中国代表以日方所提条件纯属政治性质,完全违背了国联决议及21日会前达成的三原则,表示毫无讨论余地。在这种情况下,英美公使提出折衷方案,希望日军在6个月内撤退完毕,待期满后视地方情形如何再议。中国方面表示:此提议与国联决议精神不相符合,因而不能接受。会谈遂陷入僵局,并几至破裂。到4月9日,双方先后举行了14次公开会谈,因双方意见严重分歧,会谈走进了死胡同。中国方面决定将双方争执提诉国联19国委员会,请求裁决。(50)

4月10日,中国方面将日方破坏上海会谈的情况电告国联,请求国联根据盟约精神及大会之决议案,敦促日本开诚谈判,并确定日军的最后撤退日期,以便会谈早日达成协议。15日,颜惠庆向国联特委会递交照会,提出如下建议:1,停战后一切战争须停止,且确定日军撤退程序;2,准备在上海开圆桌会谈;3,日军完全撤退须有定期,作为停战条件之一,不能接受任何情形之拘束。(51)

根据中国代表的请求,19国委员会4月16日在日内瓦举行会议,讨论日军从上海的撤退时间问题。会上,各小国代表对中日问题迟迟不能解决和国联措施的不力表示不满,主张日军应尽快从中国撤退,批评“十九国委员会既未能规定上海日军撤兵日期,则无异承认日本占领行为。”经过反复磋商,19日会谈一致通过决议:要求日军必须在最近期间内完全撤退,授权在沪的各国共同委员会有权规定恢复常态及日军撤退日期;以上决定必须切实遵行,不得提出任何拘束条件;在日军未于近期内完全从上海撤退以前,国联大会不能认为其决议案已被履行。(52)对于这个决议案,日本代表坚决反对,称国联自身违反了3月4日大会决议精神,要求19国委员会进行反省。(53)这就使国联与日本陷入了正面冲突的境地。

在这种情况下,19国委员会为了缓和同日方的矛盾,在上海和日内瓦同时展开频繁交涉,以促使中日双方取得基本一致。4月30日国联重开全体大会,通过了19国委员会拟定的上海停战决议案。该决议案共计14点,其主要内容除重申国联3月4日及11日大会决议案外,强调日本必须履行将其军队撤至公共租界及虹口越界筑路区域,一如1月28日以前原状,并进一步“在最近之将来”从上海完全撤退,否则不能认为国联决议已被遵行。决议案还规定了共同委员会监督协定履行的职权范围等事项。中国方面“鉴于国联决议案将对方层层缚住,故虽无固定日期,亦无妨碍”,遂表示接受。(54)日本方面虽然以对引用盟约第15条持保留态度而投了弃权票,但声明并不反对该项决议,愿以不投票自行拘束。(55)这样,中日双方都作了部分妥协。

国联大会结束后,上海会谈进展甚速。5月5日《中日上海停战及日方撤军协定》(即淞沪停战协定)由中日双方代表在上海签署,英、美、法、意4国公使作为见证人也在协定上签了字。协定规定:从5月5日起,双方军队应“在上海周围,停止一切及各种战斗行为”,日军应在1星期内开始撤退,4星期内撤退完毕,恢复1932年1月28日事变以前之原状;但鉴于须待容纳之日本军队人数,有若干部队可暂时驻扎于上述区域之毗连地点,由英、美、法、意4国代表同中日双方代表组成共同委员会,协助布置撤退之日本军队与接管之中国警察间的移交事宜。协定还有3个附件(56),附件一规定了中国军队驻扎之具体地点,附件二规定了日本军队暂驻及可使用之地区,附件三规定了共同委员会的组成及权力等项事宜。在《淞沪停战协定》公布的同时,5月5日还以英文发表了中国方面的3点声明:1,对于中国军队留驻其现在地位一点,声明“双方了解,本协定内,对于中国军队在其领土内之调动,并不含有任何永久之限制”;2,对于“日本军队撤退”一点,声明“日军暂驻区域内之市政行政权,包括警察权在内,仍由中国当局行使之。日军之暂用该项地点,于上海市政府之工作,不得有任何妨害”;3,对于“中国警察立即接管”一点,声明由中国“自动设置特别警察队”,接收日军撤退时的移交事宜,以维持邻近上海租界之撤兵区域内的治安与秩序。(57)《淞沪停战协定》除正文及上述声明外,还盛传有3项重要谅解:一是中国方面同意取缔抗日运动;二是第十九路军换防,调离上海;三是中国同意在浦东和苏州河南部以及龙华对岸之若干地点不驻扎中国军队。这3项谅解虽无正式文字记载,郭泰祺也曾代表官方予以否认,但这些后来却都变成了事实。

《淞沪停战协定》的签字,标志着国联调处一二八事变的结束。从表面上来看,上海的停战实现了,这似乎是国联调解工作的胜利,实则不然。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及对国际和平的威胁,不仅没有因此而解除,反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越来越严重了。

国联调解一二八事变的目的在于维护国联盟约的尊严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确立起来的远东国际秩序。由于日本对上海的进攻对美国及英法等大国操纵的国联各主要会员国在长江流域的利益造成了严重威胁,并破坏了远东均势,于是,国联此时的对日态度比九一八事变时有了明显变化,采取了一些较为强硬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谴责和牵制了日军的侵略行动,使日本在国际上处于空前孤立的不利地位。这在客观上对中国军民在上海的抗战起到了配合作用。但是国联在调处一二八事变的过程中,虽然也认识到上海问题与东北问题是密切相关的统一整体,实际调处时却割裂了上海问题与东北问题的连带关系。早在事变之初,中国代表就请求国联把上海问题与东北问题联系起来考虑,强调上海与东北均为中国领土,反对把两者割裂开来,随后又多次提请国联注意日本在东北的动向。而国联因各大国在东北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对中国要求反应冷淡,任凭日本在东北扩大侵略而不愿采取有力措施。当日本一手扶持的伪满洲国宣告成立时,部分会员国代表提出东三省问题较之上海问题更为重要,希望引起大会重视。国联却以不使问题“愈趋复杂”为借口予以回绝。李顿调查团抵达上海后,中国希望其给日方正在东北的活动施加压力,但调查团却以未奉训令从事此项工作为遁词予以搪塞。可以说,国联的这些举动正中了日本的下怀,因为日本发动一二八事变的目的就是为了转移人们对东北问题的视线,以加强它在那里的统治。等到国联调查团到达东北的时候,摆在其面前的已是被日方精心安排好的局面,到头来受害的虽然是中国,但后来的历史证明,这也给国联的地位和前途造成了致命的打击。因为日本侵略者不仅仅要占领东北,而且要吞并全中国,并进而称霸世界。九一八事变后对东北的侵占只不过是它发动珍珠港事变和向英美开战的前奏而已。国联也终因无法制止日本法西斯的侵略而威信扫地,从此便一蹶不振,形同解体。

回顾国际联盟调处一二八事变这段历史,不论对于国联来说,还是对中国来说,都留下了深刻的教训。当国联盟约及九国公约、非战公约遭到日本法西斯肆意践踏的时候,国联首先考虑的并不是如何制裁侵略者,以维护世界和平和国际秩序,而是以维护英美等大国的在华利益为基本出发点的,从而把列强各国的在华利益置于世界和平的大局和国际公约的权威之上。历史证明,这种目光短浅的利已政策,只能是放纵侵略,并最终把战火引到自己头上来,从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局势。对于中国来说,面对日本的侵略,利用日军侵华所形成的与英美等国的矛盾,通过国联的力量进行干涉,这无疑是必要的。但历史也同样证明,不是首先依靠本国军民的力量来抵御外侮,而是把国家的命运寄托在大国和大国集团的干涉上,是极其危险的,因为到头来受害的首先是自己,这就是我们研究国联调处一二八事变所得到的一点启示。

注释:

①国联行政院理事会由包括中国和日本在内的14个理事国组成。

②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9辑,台北1966年出版,第2435页。

③《一周国内外大事述评》,《国闻周报》第9卷第6期。

④参见军事科学院军事历史研究部著:《中国抗日战争史》上卷,解放军出版社1991年版,第220页。

⑤美国虽然没有加入国际联盟,但实际上对国联的行动一直存在着重大的影响。

⑥《引起国际纠纷之上海日人骚动》,《国闻周报》第9卷第6期。

⑦《引起国际纠纷之上海日人骚动》,《国闻周报》第9卷第6期。

⑧《国民政府外交部为日军进犯上海致九国公约各签字国照会》(1932年1月29日),南京《中央日报》,1932年1月31日。

⑨国联盟约第10条规定:各会员国负有尊重并保持其他会员国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之责任,以防御外来之侵犯。如遇此侵犯,或有此种侵犯之任何威胁或危险之虑时,行政院应寻求履行此义务之方法。盟约第15条第9款规定:应争议双方之任何一方请求,行政院须将争议移送国联大会处理,大会亦应受理。惟此项请求,应于送交行政院后14日内提出。

⑩[美]韦罗贝编,薛寿衡等译:《中日纠纷与国联》,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194页。

(11)《中日纠纷与国联》,第195页。

(12)《日军攻沪国际震动》,《国闻周报》第9卷第7期。

(13)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编:《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大事记》,第18辑,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6页。

(14)《英美等国为“调停”日本侵沪事致国民政府外交部照会》(1932年2月2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

(15)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绪编(一),1981年台北出版,第431页。

(16)《汪兆铭谈南京国民政府迁洛之原因及经过》(1932年1月31日),《国闻周报》第9卷第7期。

(17)《国民政府就日本入侵上海国民政府移驻洛阳办公发表宣言》(1932年1月30日),《国闻周报》第9卷第7期。

(18)《国民政府外交部接受英美等国提出停战条件之复照》(1932年2月4日),南京《中央日报》,1932年2月5日。

(19)《外交委员会讨论关于英国“调停”的会议记录》,1932年2月6日。

(20)《外交委员会讨论关于英国“调停”的会议记录》,1932年2月6日。

(21)《中华民国外交部工作报告》(1932年2月份),中央档案馆等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九一八事变》,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600页。

(22)《中日纠纷与国联》,第299页。

(23)《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罗文干对于日本侵略上海发表谈话》(1932年2月8日),《国闻周报》第9卷第7期。

(24)《中日纠纷与国联》,第305页。

(25)《革命文献》第39辑,第2450-2451页。

(26)《革命文献》第39辑,第2456-2457页。

(27)张蓬舟主编:《近五十年中国与日本》第1卷,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89页。

(28)《中日纠纷与国联》,第311页。

(29)《中日纠纷与国联》,第313页。

(30)《中日纠纷与国联》,第320页。

(31)《国民政府外交部为日军在浏河等地发动总攻宣言》(1932年3月2日),南京《中央日报》,1932年3月4日。

(32)《国民政府外交部‘白皮书’》第30号,1933年9月出版。

(33)《革命文献》第39辑,第2475页。

(34)《中美关系资料汇编》第1辑,世界知识出版社1957年版,第479页。

(35)《中日纠纷与国联》,第257页。

(36)陈觉:《“九一八”后国难痛史》下册,辽宁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1338页。

(37)《国联的生死关头》,《国闻周报》第9卷第10期。

(38)《中日纠纷与国联》,第322页。

(39)19国委员会亦称19人委员会,由国联行政院除中日双方以外的其他12个理事国的代表及7个小国的代表联合组成。

(40)《中华民国外交部工作报告》(1932年3月),《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九一八事变》,第604-606页。

(41)《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九一八事变》,第607页。

(42)《国联决案力量如何》,《国闻周报》第9卷第11期。

(43)《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绪编(一),第533页。

(44)《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绪编(一),第534页。

(45)《世界重视远东问题》,《国闻周报》第9卷第12期。

(46)《“九一八”后国难痛史》下册,第1352页。

(47)《近五十年中国与日本》(1932-1982)第1卷,第27页。

(48)《停战会议终无结果》,天津《大公报》,1932年3月31日。

(49)《中华民国外交部工作报告》(1932年4月),《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九一八事变》,第628页。

(50)会谈经过情形见《中华民国外交部副部长郭泰祺关于“一二八”中日停战谈判会议情形报告》(1932年3月24日─4月7日),《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九一八事变》,第609-627页。

(51)《“九一八”后国难痛史》下册,第1354页。

(52)《一周间国内外大事述评》,《国闻周报》第9卷第16期。

(53)《一周间国内外大事述评》,《国闻周报》第9卷第16期。

(54)参见《民国档案》1991年第2期,第21页。

(55)《“九一八”后国难痛史》下册,第1359页。

(56)协定全文详见《近五十年中国与日本》第1卷,第295-298页。

(57)《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绪编(一),第542-5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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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事件后国际联盟调解活动分析_中日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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