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律师制度的权力_法律论文

完善律师制度的权力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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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这一职业存在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均需要这一从业者们的参与。中国也不例外,尤其是在迅速迈向现代化的进程中,这一职业及其从业者更是发挥着愈来愈大的作用。

然而多年来,我们这里的情形是:有律师,而没有律师法。这一课当然应当及时补上,值得欣慰的是,时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正在对一部我们自己的律师法草案进行审议,而且这部法律草案非常有希望在15日获得通过。

当律师法草案几个月前出现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的审议议程时,人们已经预计中国的法律不久将再增加一个新成员。这种愿望不仅是出于健全中国法律体系的考虑,也是“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业务,规范律师行为,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考虑。

不是太长的律师法草案的内容涉及总则、律师执业条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业务权利义务、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法律责任、附则等章,每一章里边都有若干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这一草案时,反反复复,认认真真地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当然,常委会组成人员总的看法是:制定律师法很有必要,草案基本可行,建议尽快通过。提出修改意见是为了使草案更加科学、规范。譬如,关于立法宗旨,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对如何发挥律师作用规定得不够,建议增加“完善律师制度”的表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采用了委员的这种意见。

草案原来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系专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它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下列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可以授予律师资格:(一)曾任法官、检察官,并从事审判、检察业务8年以上的;(二)从事法学研究、 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三)曾专门从事立法业务工作8 年以上的。”对此,有些委员提出,为了保证律师队伍的素质,应当对经过考核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因此建议作出这样的修改: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法律委员会同意了这样的修改。

草案第8条原来规定:“被开除公职未满5年的”和“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未满5年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有些委员提出, 对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应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因此建议删去“未满5年”的规定, 修改为“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草案原来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作律师。有些委员提出修改为: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作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此外,有的委员建议增加规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有的委员建议增加规定:执业满3年的律师可以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 设立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的委员建议删去这样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事业发展基金、责任赔偿基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上述意见都为法律委员会所接受和采纳。

法律具有毋庸置疑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它的每一章,每一节乃至每一个字都举足轻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议律师法草案时字字推敲,句句思量;起草者在历时数年的起草过程中,多方调查,反复研究;还有其他有关的机关和部门认真地对草案提出了各种意见,这一切和下周有望出台的律师法一起,构成——’96完善律师制度之力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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