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转移在消费领域的表现及法律控制_食品污染论文

环境污染转移在消费领域的表现及法律控制_食品污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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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67X(2010)03-0088-05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趋突出,导致日常消费品特别是农产品的质量恶化,并通过日常使用和食物链的作用直接威胁消费者的健康,以致环境因素成为当前诱发癌症的主要原因,也使消费者对产品安全性的要求成为消费的第一需求。因此,环境污染在很大程度上对产品特别是食品的质量下降产生着重大影响并直接威胁着消费者的健康。[1]从这一角度出发,保护消费者免受污染转移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污染转移,又称污染转嫁,实质上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行业、企业将环境污染所带来的负担和损失、危害等转移到弱势他方去承受的现象。转移的结果以牺牲和损害他人权益为代价换取自身的经济利益。目前,我国公众已为环境污染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尤其是处于弱势的消费者。调查显示,中国每年因农药中毒和死亡的人数是世界上最多的国家之一。每年发生食品中毒的例数至少涉及30-50万人。[2]表面上看,一些有毒有害产品严重危害和威胁着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从实质分析,是污染转移主体(如生产企业)为降低成本,将环境负担转移向社会承受的现象。其结果是以牺牲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代价换取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是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从目前看,环境污染正以多种形式转移,而通过一定媒介转移至消费领域,则是我国环境污染扩大并形成深层次污染和危害的一种典型体现。这突出体现为近年发生在消费领域的公害事件上。

二、环境污染转移在我国消费领域的表现形式与途径

观察发现,我国污染的区域在扩大、深度在增强,其中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污染就是一个核心体现,而且向消费领域转移污染的形式和途径是多样的。以下着重从消费产品的角度分析污染向消费领域及消费者转移的途径:

(一)通过初级农产品转移污染。根据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从这一规定可以推出初级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这类污染转移主要表现为对农作物等的直接污染:一是工业“三废”的不合理排放造成污染,如在与农田相邻的区域设立的高污染企业排废而引发的农田、地表水等农作物生长地、水源地的污染,使农作物在生长期遭受污染,并进而影响、损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与财产的情况;二是农产品生产中化肥、农药、添加剂等化学物质的大量使用,直接污染了土壤、地表水等,并通过这些环境媒介影响蔬菜、粮食作物、畜、禽等的吸收、生长,经食物链的作用而损害消费者的情况;三是大量不合理的工业废料、垃圾在农田和初级农产品生产地的不当堆放、处置,也会污染农田,使得农产品在生产、制造过程中即埋下了环境公害的隐患。从目前看,我国耕地受工业“三废”和农药污染的面积约占耕地总面积的55%,每年因污染直接损失粮食100多亿公斤,相当于近几年每年平均进口的粮食量。由于农产品污染往往是通过不同的自然环境要素作为媒介发生转移,因而影响的范围与对象更广,对社会稳定也具有更大的冲击力和破坏性。但由于在整个社会层面对污染转移的作用机理与深度尚无足够认识,往往被有意无意地忽视和掩盖着。它所带来的消费品安全问题,是我国当前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

(二)通过一般加工类生活消费产品转移污染。就产品加工制造而言,生产者生产过程的不清洁,包括生产工艺和设备的落后及操作不当、管理不善等,都可能引发污染,生产出有问题的产品。它所涉及的行业广泛,损害的形式多样,是向消费者转移污染中最典型和普遍的现象。此类污染转移对消费者影响较大的突出体现在关系民生的一些特殊商品上:

1.通过加工食用品转移污染,包括加工食品和药品。其一,加工食品转移污染。在加工类产品中,消费者关注度最高的还是加工类食品污染问题,包括微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放射性污染。其中前两种是主要形式。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配剂、介质等食品污染现象。这种污染作用时间长,对人体的危害大,是我国当前对消费者危害最广泛的一种污染转移现象。其二,药品转移污染。药品污染转移的损害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基于药品的特殊功效,生产、销售的药品必须符合安全和效能标准。但近年我国药品的生产与销售管理以及相关标准的制定与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有关药品质量、安全与效能方面的测试缺乏严格全面的监管程序,不少新药物的开发速度很快,而治疗效果并不理想,副作用很大,标识的说明也很简单,在生产、销售、储运与使用等过程中,药品的污染甚至是假药问题时常发生,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极大的损害。

2.通过非食用的加工产品转移污染。其一,玩具类产品污染。按规定,玩具需达到生理、机械、化学、不燃等要求并应具备使用说明,规定最低的使用年龄等。但一些小型玩具厂生产的产品不仅说明性不明确、标识不明显,且生产过程不科学,流程不严密及监管与原料检测消毒不到位等原因,存在因污染引发的质量问题,如塑料玩具制品,虽然颜色、样式与玩法更具吸引力,但儿童接触后极易发生慢性中毒,对其成长发育构成较大影响。其二,纺织产品污染。这也是比较普遍的一种污染转移方式。此类污染通常在服装、面料等纺织品的生产、印染、漂洗等环节中发生。例如,在纺织产品面料的加工与印染过程中添加某些化学物质,使产品具备了某些特质或功能,但添加的结果却将污染负载于产品中,使消费者成为了污染物的承受者与受害者。其三,化妆品污染。众所周知,化妆品不应含有有害健康的成分,特别是法律规定的禁用物质,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此类污染转移大多因为企业生产产品中添加物在一定程度上的有毒有害,而生产者又基于成本或者利益以及产品特殊功能等方面的考虑,往往拒绝选择或研发其他成本高的替代物来代替有污染的添加物,客观上使添加物成为了污染物,消费者使用后形成慢性中毒甚至毁容的损害后果。其四,建筑物及建筑材料、装潢材料污染。这主要指近年新建房屋中建筑材料或装潢材料有污染和质量不合格及建设技术水平低等原因,使住房消费者患病致癌,严重影响其居住安全与身体健康的情况。其五,再生利用产品污染。此类型的污染转移是通过对废弃物的资源循环利用生成产品的方式发生的。资源循环利用行为本应鼓励,问题是在利用过程中,由于技术设计、产品开发及管理等原因的限制使污染物再次进入生产环节,并随着产品转移到了消费领域,最终也造成对消费者的实际损害,是污染转移中较为特殊的一种情况。

(三)通过特殊公共类产品转移污染。公共类产品是因其产品的公共实用性而区别于其他类产品私权性的一类特殊产品。水作为公共使用物就是此类产品的一个典型代表。此处所指的特殊公共类产品污染转移专指水污染引发的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是环境污染转移中较为特殊而又普遍的现象。由于生产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以及自来水公司污水控制能力的有限性等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主要水系的2/5已成为劣Ⅱ类水质,3亿多农村人口喝不到安全的水。大多数城市与农村生活用水都不同程度受到了污染,无法满足用水质量与用水安全。因此,消费者生活及饮用水的污染问题,已成为我国目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事件中最突出的问题。

(四)通过包装物转移污染。产品包装作为产品的一部分直接接触产品而被购买使用。因此,产品包装的安全是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第一道屏障,如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等质量低劣或使用不当,将使有害金属或有害塑料单体溶入食品而发生污染。已查出的雀巢咖啡包装袋因使用锡纸而使有害物质渗入食品的事例就是包装物引发的产品污染。这种污染转移途径特殊,防控的难度较大。

所谓间接转移,是指在污染转移的过程中,污染物或者污染载体通过某些更为隐蔽的方式转移之后危害消费者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污染转移者通过设厂办企业及将落后设备、技术、容易产生污染的产品直接出口到我国等形式转移污染,间接地损害消费者健康的情况。从目前看,此类污染转移也较为普遍,大多体现为法律规制严格地区的污染向法律规制较低的地区转移,且常常采取合法的投资与贸易方式进行,指向的对象都是污染的最终承受者——消费者。其实质是在对法律规制较低地区的消费者的无声侵害。所以此类污染转移最为隐蔽。

从上述污染转移形式与途径可以看出,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污染主要是通过污染了的产品转移到消费者身上的。无论是直接转移还是间接转移,消费者都不同程度的受到了影响和损害。笔者以为,污染转移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主要涉及对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利的损害上,我国则突出体现在对消费者安全权的损害上。由于环境污染转移具有隐蔽性、潜伏性等特点,污染转移一旦形成,不仅会造成对现实的消费者的损害,对消费者的多项合法权益构成影响,还会危害其后代。

三、几点思考

如上所述可见,环境污染转移的途径极为复杂,其预防与控制的难度也加大了。当环境污染在一国范围内发生转移时,我们常常会发现生产者面对利益的诱惑,力图将污染及其治理的成本转嫁出去,这是当前企业一种普遍而低成本的污染转移形式。不仅对消费者造成危害或损害,对整个社会都是不公平的。生产者这种无视污染转移所带来的对消费者的危害,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法律在规制污染转移、提高产品的安全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存在着的消极态度。为此笔者以为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严格的生产者责任制度

1.严格生产者的责任。消费者使用和接受商品或服务的最低标准是该商品或服务必须是安全的,或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这样的产品才可以在市场上流通。为此必须严格生产者的责任:一方面,即使生产者在制造或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已保持应有的注意,但如产品存在人为所致污染缺陷并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依严格责任原则,生产者仍需负责。因为当代技术与产品纷繁复杂,需要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妥善地分摊风险,而在两者之间,生产者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应对缺陷产品承担责任。[3]另一方面,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制售污染产品的风险成本,要重罚以至取消其从业资格,使其没有重头再来的条件。

2.细化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过去很多的产品安全事件中,因没有法律依据,问题产品没有及时召回而持续流通,使更多人受害。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突破了以往的规定,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这一规定是保障消费者安全权而设立的,确实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效避免有害食品的持续流通。但因为缺少具体执行制度及后续一系列的监督监管措施,尚未从根本上达到惩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预期效果。事实上,大部分食品在投入市场之前的生产过程和检验检疫过程中是可以检测出污染的,但往往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或有了标准却不参照执行,甚至是检测技术设备的落后而检测不到污染问题,最终威胁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我们应该特别注意食品召回之后的持续监督和处理,避免问题食品在监管撤离之后通过某些渠道再次流入市场。同时还应看到,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召回制度,只适用于食品,尚无法囊括其他众多的消费品,因此建议扩大召回制度的适用范围。

3.实行清洁生产制度,延伸生产者责任。产品在设计、生产、销售、使用直至寿命终止的不同阶段都可能消耗资源,产生环境负荷并对消费者造成危害。清洁生产就是要求生产者采用清洁的能源、原材料、生产工艺和技术,制造清洁的产品:一是在产品设计阶段,实现环境友好设计。例如原材料优先选择使用可再生能源,特别是不含对人体有毒害作用元素的材料以及易回收、易处理、可再生循环利用的材料;二是产品生产阶段,旨在减少产品在从原料的提取到最终处置对消费者和环境的影响;三是产品的销售阶段,提供产品的环境信息。生产者有责任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所购买的产品,有效地避免故障,预防损害的发生,发现污染问题产品,及时召回;四是产品生命终止阶段,实现产品再利用和再制造,即延伸生产者责任。要求其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产品使用寿命终结后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理承担责任,以激励生产者更多地关注产品的环境属性与安全性等。[4]

4.明确举证责任。如前述污染转移表现形式的例子中我们看到,消费者一旦消费被污染或毒害过的初级产品后,实际上其安全权就受到了侵犯。无论是因水资源或者是土壤资源被污染,只要生产的产品也受到该污染影响,消费者就有可能直接或间接承受了这种污染的转移,而实施污染的一方就应当基于损害事实给与受害的消费者以补偿。但在实际中往往由于举证难,消费者对损害的态度更多的是选择沉默。因而基于严格产品责任制的要求,污染产品致人损害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加害者,消费者只需证明损害的存在,损害与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而无须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疏忽或过错。

(二)从政府而言,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制建设、提升监管责任。目前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存在条文规定过于简单、抽象,缺乏明确的标准和可操作性不足等问题。因此,当前首要的任务就是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立法,促进消费者保护立法走向完备化和具体化。

1.赋予消费者更多的权利。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九项基本权利。但随着社会经济和消费形式与内容的不断发展,这些权利并不能充分体现和满足现代消费者的多样化利益需求。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IOCU)规定消费者享有八大权利,其中的第八个权利是:有权享受一个健康的环境。现代的消费者已不仅仅满足于商品的基本物质属性或数量的丰富,开始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文化需要和社会需要的满足。社会经济行为更加倾向于零污染和保护环境的可持续生产与消费。公民环境权的享有就是这种需求的一种反映。它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5]其核心为免受损害权和环境利用权,不仅包括与公民个人生存和健康直接相关并与个人生活密切联系的阳光权、通风权、眺望权、安静权、嫌烟权,还包括既与公民个人生存和健康直接相关又与公益性或公共性密切联系的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风景权等,而污染转移突出表现在对消费者清洁水权的威胁。可见消费者环境权实质上是公民环境权的具体体现,是公民在消费过程中所享有的具体环境权之一。[6]建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的环境权。虽然目前在我国法律中尚未明确规定该项权利,但随着消费者需求的不断提高,这项权利在立法上的确立只是早晚的事。本文只在此提出一些想法,希望有更多的人来探讨。

2.构建相对完善的消费产品安全法律体系。我国产品安全问题严重,是与我国产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善密切相关的。目前与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法律主要有《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构成了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律基础。实践表明,我国今天的法律法规,对污染产品制售行为的打击力度相当有限,客观上纵容了劣质、不安全产品的生产者。为此要进一步完善消费产品安全法律体系:一是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清理、补充和完善,将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有关产品监管的内容整合,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相互冲突,加快我国与国际社会的接轨;二是围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制定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单行法规;三是逐步完善安全标准体系,为技术性法规特别是技术标准的实施提供条件。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专门针对污染产品缺陷的标准体系,若发现消费者受损类型是因污染产品的缺陷造成时,处理的依据不足,所以应尽快设定科学的安全标准。

3.产品缺陷的规定应符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要求。产品缺陷是产品责任构成的核心要件。通常,产品缺陷有指示缺陷、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及开发缺陷等。随着现代科技的渗透,产品蕴含的危险已对人类健康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以初级农产品为例,此类产品缺陷的发生与工业产品缺陷的发生有许多相似之处。其中已经越来越多地渗入人为因素,如在鸡鸭饲料中添加苏丹红生产蛋等造成的产品缺陷都是人工行为和技术的结果,生产者完全可以控制这些产品缺陷的产生。对此,虽然在我国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原则规定,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中却没有专门规定对污染所致产品缺陷的明确、系统、具体地规定,容易引起对缺陷产品范围与界定的误解。实际上,只要产品因污染存在不合理危险或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甚至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仍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时,生产者仍应承担产品责任。笔者认为应明确规定污染缺陷产品的内容,使立法更符合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需求。

4.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大监管水平。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的基本内容是要求企业严格执行标准,严格生产工艺过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目前这一制度在很多发达国家已普遍推行,并取得良好效果。在我国当前社会信用极度缺失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制度与监管,市场准人的设置尤为必要。在具体制度构建上,应当增设相关制度予以完善。比如鉴于“我国当前环境监控存在着重城市轻农村的倾向”[7],以及农产食品对消费者的特殊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设立农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时,应当设置比其他行业更高的进入门槛,确保产品生产源头和销售终端上的质量安全。

此外,对部分特殊商品如药品、玩具、纺织品、化妆品应给予全面的保护。在所有日常消费品中,这部分消费品的消费不仅量大,且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关系更大。对此,欧盟做得非常到位。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局限于立法,在商品流通环节也保证消费者得到安全有效的商品。其中对消费者影响较大的特殊商品则制定特殊规范,消费者权益受损后也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所以,总结其成功之处,将有助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设。

(三)从消费者角度,提升自身保护水平。这包括:一是强制性赋予生产者以说明的义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现代社会产品的专业性、技术性含量越来越高,信息已成为保护消费者的强有力的保障。消费者为了合理选择,必须取得关于产品的正确信息,防止对污染产品不知情状况下的购买与使用。为此,必须强制生产经营者履行说明的义务和对消费信息的披露,以达到生产与消费的双赢。二是开展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安全理念。即从消费内容、消费观念、消费者身份等方面,搞好消费教育,提升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实现最佳消费。

综上述可知,产品质量安全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环境污染转移无论为何种性质,其实质都会对被转移地的环境和消费者造成损害和影响并加剧污染。同时,由于消费品的种类繁多、来源广泛而分散,使得污染转移途径也变得多样化,污染一旦转移至消费领域后,对消费者的影响将是深远的,防控难度也更大了。从长远看,保护消费者免受污染转移影响的任务是长期而艰巨的,相信在政府、企业与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定会走上新台阶。

【收稿日期】200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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