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革_公有制论文

论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革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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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大、最难的课题正在于所有制的改革,包括构建优化的所有制结构和造就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微观实现形式。我以为,我国的改革,特别是作为改革中心环节的国有企业的改革,在走过一段不短的路程后之所以很难再深入下去,在很大程度上应归之于僵化的传统公有制观念仍在顽强地发生着作用。这就提出了一个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进一步创新公有制观念的问题。现就环绕这一问题谈点个人的看法,以期引起更深入的研究。

在人类历史上,是先有无产阶级的革命导师创立起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尔后才在其指引下创建起社会主义制度。在一个相当长时间内,由于人们对科学社会主义还只能从马克思主义的“本本”和一些率先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在“本本”指导下的实践来认识,从而在世人的头脑中,形成了一整套的社会主义固有观念,其中,传统社会主义公有制观念又成为其核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我国人民开始了在中国这块大地上创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新的实践,对科学社会主义的认识也在逐步深入。一些传统观念已经和正在被打破。就传统公有制观念来说,已初步实现以下10个方面的转变:

1.从认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应是“一大二公三纯”,到确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还必须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

在我国,长时间存在着一个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就是把社会主义与公有制划等号,认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在根本上是对立的,水火不能相容。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本本”,就是连雇短工都不能允许。其次,又认为公有化程度愈高生产关系愈先进,公有制生产单位愈大愈优越。从而盲目追求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大二公三纯”,不顾客观条件搞“穷过渡”(小集体过渡到大集体,大集体过渡到全民)。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在我国已是公有制经济的一统天下,社会主义经济事实上搞成了“官营经济”。

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的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解放了人们的思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规律,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实际状况,任何社会都不是存在一种经济成分以及在我国资本主义的尾巴生了割、割了又生的史实,都促使人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各种所有制、各种公有制都是各有其强点和弱点,都只能在自己适应的范围才谈得上优越性,盲目追求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大二公三纯”和搞“穷过渡”,只能把社会主义葬送掉。从而为变公有制的一统天下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所有制结构找到充分根据。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已初步形成。

2.从认为国有制是公有制的高级形式,社会主义国民经济必须以国有经济为主体、主导,到确认在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中,必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制为主导。

说起社会主义公有制,另一个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是又把社会主义与全民所有制即国有制划等号。认为社会占有生产资料,国家垄断财产,才能造福全民。正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也一直把国有制视为公有制的高级形式和社会主义的标志。是否是公有化程度愈高生产关系愈先进?这点上文中已初步作过分析,这里还要补充两点:(1)如恩格斯所讲:“只有在生产资料或交通手段真正发展到不适于由股份公司来管理,因而国有化在经济上已成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国有化……才意味着经济上的进步。”[①]即是说,不是想国有化就可以国有化。(2)从人类历史发展看,自从国家产生就出现了国有制,凡存在国家的地方都有国有制,只是所占比例不同。即是说,国有制并非社会主义的专利。因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现阶段上,正确的提法应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制为主导”。这里有个问题,就是国有制经济在数量上不占优势,是否还能发挥其主导作用呢?江泽民同志在上海、长春召开的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回答说:“国有经济只要在国民经济重要和关键的行业、领域中占据支配地位,国有经济就会发挥主导作用。”从而进一步解除了传统公有制观念对人们的束缚。

3.从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后,就主要剩下一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到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后还要靠改革不断完善和发展,还要通过改革来进一步解放生产力。

长时间以来,人们还受到这样的传统公有制观念的束缚,认为:建立起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就“理所当然”地解决了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发展的问题,所剩下的主要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调整。谁要讲改革公有制谁就是离经叛道。邓小平同志深刻地指出:“革命是解放生产力,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过去,只讲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生产力,没有讲还要通过改革解放生产力,不完全。应该把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两个讲全了。”[②]邓小平同志的这一精辟论述,特别是他对社会主义的本质的未被认识方面的深刻揭示和总结性概括,即“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③]把我们从多年来对社会主义认识的误区中引导出来了。

4.从认为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不容,社会主义只能实行计划经济,到确认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商品经济,在公有制下也可以搞市场经济。

传统的公有制观念认为,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把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划等号,把计划经济与社会主义划等号,并提出一个“社会主义等于公有制加按劳分配再加计划经济”的公式。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首先在商品经济问题上求得了突破。邓小平同志在南巡重要谈话中进一步提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这个精辟论断,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从而为十四大明确地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直接依据。现在人们看得更清楚了,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与所有制性质无直接关系,有直接关系的是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这也是我国改革的难点所在。

5.从认为股份经济带有资本主义性质,到确信股份经济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所用。

传统的公有制观念认为,股份经济是资本社会化的存在形式,是资本主义的特有的东西。因而,既要坚持公有制就不能搞股份制。事实上,股份制并不是一种独立经济形态,它的性质取决于入股者性质。或者说,股份制还仅是所有制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是企业财产的一种具体组织形式。它既不姓“资”,也不姓“社”,而是中性的。这一问题上的争论直到十三大明确提出“改革中出现的股份制形式,包括国家控股和部门、地区、企业间参股以及个人入股,是社会主义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方式,可以继续试行”才平息。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地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公有制企业的改革方向,所说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就是要转上股份制。

6.从认为地方只是对所属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到确认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产权可以分开。

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我国国有资产一直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地方对所属企业只是一个“管理”的问题。随着改革的深入,这一根深蒂固的传统公有制观念也开始被打破。现在的提法是,国有资产所有权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可以把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产权分开。同原体制下的“分级管理”相比,这是一大进步。

7.从认为对国有企业只能实行国有国营,到确认必须实现所有权同经营权的适当分离,再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不承认企业有独立利益,到承认企业有独立利益。

在国家与企业关系上,传统的公有制观念把全民所有同国家机构直接经营企业混为一谈,认为对国有企业只能实行国有国营,企业完全成了政府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先是认识到所有权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并按照这一认识在国有企业中普遍推行起承包制;后来又转上企业制度的创新,即转上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以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传统的公有制观念不承认企业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随着承包制的推行,在国有企业中建立起利润留成制度,企业开始有了自有资金。

8.从把集体经济视为同手工操作和半机械生产相适应的公有制的低级形式,到明确地把集体经济看作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再在全民和集体之间比高论低。

9.从认为只存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形式,到确认公有制经济本身也有多种形式。

10.从认为不能对公有制企业实行兼并、破产,到确认也可以对公有制企业实行兼并、破产,并采取措施推动公有资产的流动、重组。

上述传统公有制观念的被打破,无疑是改革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对这些已为实践证明是正确的认识必须充分肯定。但另方面也必须看到,改革还有待于深化,社会主义本身也还在实践,造就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微观实现形式的历史任务还远未完成。即是说,还必须坚持公有制观念的进一步的创新。

从传统公有制观念创新角度看,我以为尤其应注重研究如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1.成为社会主义根本标志的是国有制,还是公有制?如何看待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优化的所有制结构应如何建立?

我以为,改革进行到今天,人们在许多问题上进行争论,都涉及到上述这样一个最根本问题。而这一根本性问题,又要依靠进一步地创新公有制观念来解决。

究竟是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标志,还是国有制才是社会主义的标志,这一问题的确值得花些气力真正搞清楚。本来,国有制并非社会主义的专利,各种所有制,各种公有制,都只有在自己适应的范围才具有优越性,这一问题已经解决了。问题出在有人至今对国有制仍是情有独钟,而看国有制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公有制,又带有一定的偏见。不能忘记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上,发展空间更大的是非国有的公有制经济而不是国有经济。存在这种情况一点没有使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逊色。事实上,成为社会主义根本标志的,是包括国有制经济在内的各种形式的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而不仅仅是国有制经济所占比重。现在就可以肯定地说,要不了多久,在我国公有制经济中,占据数量优势的一定不是国有制,而是国有制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公有制。也用不着担心非公有制会超过公有制。江泽民同志所强调的,也正在于“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的一条根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④]而不是讲,坚持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才是社会主义的一条根本原则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上文中已指出,江泽民同志还明确地提出过,国有经济只要在国民经济主要和关键的行业、领域中占据支配地位,国有经济就会发挥主导作用。在我看来,江泽民同志的这一极重要思想,并未为一些同志正确认识,这同邓小平同志很早就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而一时不为一些同志所理解的情况,很有些相似。而这恰是进一步创新社会主义公有制观念所必须解决好的一个极重要问题。

如何看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这也是一个很实际的问题。我以为,所谓“补充”者,只在于不能是“主体”,决不能再把它们当作社会主义的异物看待,少了它们我们的社会主义就建不成。一些地方条件差不多,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却是有的慢、有的快,其主要的差距也正在思想观念上的差距。

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中,的确是存在一个公有制与非公有制量的比例关系问题。什么样的比例才是最优?这种最优的比例关系又如何形成?是靠人为地规定一个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量的界限,通过对非公有制发展进行限制来形成,还是在各种经济成分的平等竞争中自然而然地形成?正确的选择只能是后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市场竞争主体的关系本来也应是平等竞争关系。我们既然选择了公有制,那就首先要相信公有制并不惧怕竞争。

2.是继续维持“官营”,还是要转向“民营”?

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应是怎样的?至今依然悬而未决。在此,不说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否是最佳选择;也不去争论权威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如何建立,只说构建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首先还要解决好指导思想的问题。看来,在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架构中,最难的还在作为资产运营机构的中间层。这里不仅有条块在争,而且有条块合起来同大企业、大集团公司争。例如,全国性行业总公司要改组为国家控股公司,其所属大企业、大集团公司也在争取能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一些地方把企业主管部门转体为控股公司或企业集团公司,其所属的大企业、大集团公司也在争取能成为投资主体和对紧密层成员企业的国有资产实行控股经营。我以为,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所要解决的实质性问题还在于是继续维持“官营”,还是要真正转向“民营”。行业垄断和产权关系行政化的倾向必须努力加以防止。更不可把已经下放给企业的经营权再往回收。此外,在探讨中还提出一个要不要变“分级管理”为“分级所有”的问题,这一问题更是关系重大。

3.是真改制,还是换换牌子?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个大方向已经定了。问题是我们正在进行的企业改制,是真改,还是假改。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一些行业主管部门最感兴趣的是搞转体公司,试点企业的改制也大多是走走过场,不仅国有股占绝大比重,而且董事长、总经理仍要由上级部门委任,换了牌子而机制依旧。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要求,第一,转体公司只能是个别的;第二,国有独资公司亦不可以搞得很多(方向应是控股);第三,多数的竞争性行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一定要改制为产权和所有权多元的混合所有制型的现代公司,以真正由官营转向民营。同时,也并非是国有股份要占到51%以上才能控股。而且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只能说是国家投资企业,已不能再称“国有企业”了。

4.城乡集体经济如何定性、定位?

我们一直是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能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其基本形式。在理论上和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中,“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并且,这里所指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主要是指“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⑤]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则“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⑥]而实际上,市、县(区)属大集体企业是假集体、真地方国营(所谓“二全民”),乡办、村办企业的所有权实为乡有、村有。理论和政策规定明显地不符合实际。改制中如何界定产权已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国家新近规定,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在不少地方,已提出如何加强对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管理的问题(有的成立“公资委”,有的挂“国资局”、“集资局”两块牌子)。为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的资产还要由政府管理,来清产核资,这本身就说明这些企业的资产并不为或至少是并不完全为本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这就提出一个城乡集体经济如何定性、定位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也关系到公有制观念的进一步创新。

5.属于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的资产能否量化到职工个人?

属企业集体所有的资产可不可以量化到职工个人,这已是一个争来争去的老问题了。现在,集体企业从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中拿出一块,依据一定标准量化到职工个人作“分红股”或“共享股”(所有权仍是企业集体的,只作分红依据,不能继承,也不能带走),被认为是可以的。按理讲,既然是职工集体所有,只要全体职工同意,就是拿出一块,依据一定标准,量化到职工个人,还可以作进一步研究。此外,在企业改制中遇到的另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要不要设“企业股”。现在是集体企业可以,国有企业不可以。这一问题也有待通过更进一步地研究来统一认识。

6.是要公有资产固化,还是要公有资产流动?

长时间以来,国有企业资产固化(集体企业也一样),多年一贯制,设备烂掉反正是国家的。现在推行公有资产的流动、重组,由于未能对企业资产进行合理评估等原因,公有资产流失严重。然而,究竟是因噎废食,还是要进一步推动公有资产流动,这里也存在一个进一步创新公有制观念的问题。第一,公有资产不流动不等于公有资产不流失;公有资产流动亦不等于公有资产流失。第二,对公有资产既有低估的问题存在、也有高估的问题存在,低估造成流失,高估则交易难成。在此要指出的是,为进行产权交易所进行的资产评估,不同于以资产保全为目的所进行的资产评估,产权的流动不是简单地买卖生产要素,而是对资产收益能力的转让。不看企业资产收益能力,一味坚持按资产原值或重置成本进行交易,将很难进行资产流动。

在社会主义所有制和企业改革问题上,最需要探讨、也是最难的,依然是如何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的问题。

我以为,必须进一步强化这样几个基本认识:

认识之一,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一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这主要是由于:

第一,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上层建筑的基础。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没了公有制也就没了社会主义。明白了这一点,也就不难明白对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条,邓小平同志为何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了又强调。

第二,只有确保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才能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现在大家都在讲社会主义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如何才能真正做到这一点呢?首先是发展生产力,但同时必须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而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就又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也就是说,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又正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

第三,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基本标志。我国所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也就是主要和公有制结合在一起。离开了公有制的基础,我们所搞的市场经济也就不成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了。

第四,也只有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实现比资本主义下更有效的宏观调控,从而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和达到比资本主义更高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资本主义也有计划,但却做不到对整个经济的有效宏观调控,说到底这正在于它们所实行的是资本主义私有制。有些人念念不忘鼓吹在中国实现什么私有化,而恰恰忘记了,即便是我们已发展起象当代资本主义这样发展程度的私有制,也是不可能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和达到比资本主义更高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⑦]

国有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对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制为主导这一点,不可以有丝毫的含糊。

认识之二,必须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而不在于单个企业的得失。我们已习惯于给那些不景气企业输血供氧,有些早已是严重的资不抵债也不让其死。事实上,这是违背市场竞争规律的。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关键又在于正确地领会和把握“抓大放小”。应该明白,国有大中企业也不是个个都能搞活搞好的,仍应采取多种改革方式;而对于面广量大的国有小企业,则应立足于把实物的国有资产变活,有些可发展同国有大企业的联合(包括为大企业兼并),有些可改为股份合作制,有些可通过产权转让变为非公有经济成分。对国有小企业的改革,应把主要责任和权益明确给举办它的各级地方政府。总之,对国有小企业的改革,着眼点应放在盘活这部分存量国有资产,而不是死死抱住“实物形态的国有资产只能姓‘国’”不放。

认识之三,必须坚信国有制经济决不惧怕竞争。改革以来,非公有制发展快于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这是有复杂原因的。只要坚持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就没有真正转上现代企业制度的国家控股、参股的公司制大企业,竞争不过非公有制企业的道理。

认识之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其是非得失的标准,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真正统一认识。

认识之五,搞好国有企业,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包括企业经营者和作为工人阶级一部分的知识分子。对职工说,主要应解决主人翁地位和企业的民主管理问题;对企业经营者说,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培养、造就宏大的职业企业家队伍;对知识分子队伍说,应创造条件更好地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

认识之六,在改革过程中,对某些理论问题的探讨,对某些具体做法有不同意见,这是正常的。应将现行政策和理论研究分开,现行政策必须执行,但对一些深层理论问题的探讨亦应当鼓励。在实践上,则应大胆地试、大胆地闯。

基于以上认识,这里要着重谈谈“分级所有”和“多层次公有制”问题。

关于要不要实行国有资产的“分级所有”,很长时间以来,在我国理论界和政府部门一直是一个存在严重认识分歧的问题。

就个人而言,我是赞同变“分级管理”为“分级所有”的。理由是:

(1)这符合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规律的要求

在理论和实际上大家都承认这样三点:①我国社会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的说来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②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即国有制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是同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相适应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③我国的大一统的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确是摊子铺得过大,涉及面过宽。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也有三个:①走私有化的路。②通过“抓大放小”对国有企业实行战略性改组。③由大一统的国有制转为“多层次公有制”。首先,私有化的意见必须坚决反对。其次,“抓大放小”能使这一问题部分地得到解决,但却不能解决问题的全部。而由大一统的国家所有转变为分级所有,即把大一统的国有改为中央、省、市、县四级所有(有的提出还要加上乡,改为五级所有)则既坚持了公有制,又解决了不该国有的也实行了国有的问题。同时,全民所有制也变得名副其实。

(2)现在事实上已经是“分级所有”了

应该承认,地方政府目前已拥有了事实上的地方企业所有权。所有权主要体现在参与企业重大决策权、选派(聘)经营者权和收益权。可以说,这三条地方对所属企业都有了。上海等市政府将行业局变成控股公司,广东顺德市和山东诸城市对中小型企业的改组,江苏省政府明文规定“属中央投资的,产权出让的净收入归中央;属地方投资的,产权出让的净收入归地方各级政府”,都说明了这一点。

(3)“谁投资、谁所有”亦应是一般经济法则

投资才谈得上所有,拥有所有权才说得上拥有产权。现在只承认地方对所投资企业拥有产权,是“谁投资、谁受益”。为什么不可以是“谁投资、谁所有和谁受益”?

(4)这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我们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应该看到,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最怕的就是说起来是出资人不同,而实际上却是同一个所有者。因为,它不仅要求公司企业拥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和法人所有权,而且必须做到出资者所有权即股权的分散和所有权主体的多元化。这是全部问题的关键所在。不同的所有权基础构造出不同的产权结构和产权安排,在传统大一统的国有制框架内是很难做到这一点的。相反,如变分级管理为分级所有,这一疑难问题就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

(5)作出这种改变非但不会使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受到削弱,

反而能使之得到加强;也不会影响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

如不作具体分析,那就很容易认为,作出这种改变必然导致国家宏观调控的削弱和“诸侯经济”的加强。实际并非如此。作出这种改变的一个最积极意义,就在于真正实现了国有资产产权明晰,这将有助于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纳入法制轨道。同时,也并非是只有国家(中央)手中直接掌握企业才能搞好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何况,分级所有并不取消国有,并不影响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发挥。

(6)从理顺被称为“二全民”的城镇大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看,实行“分级所有”也是势在必行

如上已讲过,被称为“二全民”的城镇大集体企业实为地方企业,必须承认这一现实。在变国有资产的“分级管理”为“分级所有”的同时,对这类公有制企业的产权进行界定,明确资产归属,再转上现代企业制度,一连串的问题都得到了解决。

变国有资产的“分级管理”为“分级所有”,并相应地把有些所谓城镇大集体企业明确为地方企业,既是产权关系的变革,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基本形式的变革。有些同志,一方面坚持认为国有资产只能为国有,另方面又认为必须把国有变为分级所有,这是自相矛盾。因为,既然是国有就只能为中央政府所有,最多也只能是由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行所辖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因此,分级所有要能在理论上成立,在确立变分级管理为分级所有的同时,还必须变传统的两种基本形式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多层次社会主义公有制”(有的叫“分级所有制”)。这里所实现的已是公有制基本形式的创新。

对“企业所有制”和“企业股”问题,我的看法是:所说“企业所有制”也就是前南斯拉夫实行的“社会所有制”,并不成功;而“企业股”问题,则还可以进一步作些研究。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435页。

②③《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0、373页。

④江泽民:《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⑦参见拙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民营经济主导论”质疑》,载人民日报理论部主办《理论参考》199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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