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的财税处理_基本医疗保险论文

医疗费用的财税处理_基本医疗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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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医疗费用的会计处理

       企业员工的医疗费用,是企业的一项重大支出,原《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各类型企业按照《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以及原《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规定,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对单位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可以计入福利费。

       但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作职工福利费管理;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职工疗养费用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工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等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的传统项目,继续保留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1.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生产产品、提供劳务中,直接生产人员和直接提供劳务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计入存货成本,但非正常消耗的直接生产人员和直接提供劳务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

       2.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根据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和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如果是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企业开发阶段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3.上述两项之外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费,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支付医疗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企业和个人依法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保障广大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门诊、急诊、住院等费用。国家为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待遇,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筹集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专项基金。该项基金由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个人按照一定的缴费比例共同缴纳。

       (1)企业和个人依法缴付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以下简称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另据财税〔2006〕10号同时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事业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超过部分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外,如果企业已参加医疗统筹,在缴纳医疗保险费之外又给员工报销医疗费用,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和个人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为满足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之外的医疗保障需求,而建立的补充性医疗保障制度。狭义上讲,补充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广义上讲,补充医疗保险还包括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不是相互矛盾,而是互为补充,不可替代,其目的都是为了给职工提供医疗保障,起到稳定社会、促进发展的作用。

       (1)企业和个人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由于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列举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范围,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5〕318号)以及财税〔2006〕10号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应当并入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个人用于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之支出,也不得扣减个人所得税的税基。

       (2)企业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另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10月23日,武汉市国税局、地税局和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签署合作协议,正式启动“纳税信用贷”服务项目。武汉市首家税银互动平台完成搭建,小微企业凭纳税信用即可获得贷款。(文:市地办图:程敏强)

       3.企业未参加医疗统筹,企业实际支付员工的医疗费用的所得税税前扣除。

       (1)个人实际报销的医疗费用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企业未参加医疗统筹,或者虽然办理了保险,但所患为重大疾病,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个人报销的医疗费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何谓“生活补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的释义为: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由此可见,职工报销医药费是否属于这种生活补助应当分别情况处理:企业未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或者虽然办理了医疗保险,但所患为重大疾病,医保报销比例极低,这类情况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报销,同时附有相应证明真实性的凭证,则可以作为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企业为全体职工亲属报销医药费的支出,属于企业为个人支付的人人有份的福利性支出,不属于免税的生活困难补助,应并入报销当月员工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武汉市国税局十分重视首届税务系统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网络安全知识,增强干部网络安全意识,宣传活动取得良好效果。(文:薛晓红图:程敏强)

       另外,企业向投资者个人报销医疗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暂未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支付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外地就医费用等的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是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是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据此,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等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已列支的职工福利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企业发生的福利费用计入成本即予以资本化,而成本结转是在产品销售收入实现以后,也就是说,产品未销售,相应不影响企业利润,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但如果考虑按照成本结转比例与进入福利费用超比例部分进项相应纳税调整,不仅工作量之大,并且计算相当繁琐,所以,在实务中,一般不考虑成本费用是否结转。

       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三级附表的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职工福利费”明确:在第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第1列“账载金额”栏目中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的金额;在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14%);在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的孰小值填报;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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