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研究

美国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研究

邓岚[1]2016年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以其独有的优势在全球迅速发展起来。本文研究的核心内容是资产证券化中最重要的部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的目的是找出阻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发展受阻的法律制度方面原因,通过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所面临的法律环境与制度条件进行剖析,并对美国、英国、日本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制度简要介绍,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经验,提出适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的政策建议。本文第一部分概括的介绍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理论与运作原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的研究夯实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选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较有特色的代表国家: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从特征方面予以分析;在此基础之上就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发展提出借鉴意见。第叁部分分析目前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面临的风险,并就美国2007年次贷危机予以分析并从中获得经验启示,在此基础上从我国现阶段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现状入手,简要分析现阶段其存在的法律问题。第四部分笔者主要就第叁部分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与解决措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完善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制度方面提出建议,二是就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规则方面提出建议。

侯斌[2]2008年在《论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监管》文中研究表明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是20世纪以来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主要是指把流动性差的个人房屋抵押贷款通过信用增级转换成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流动的证券的过程。在美国,这种转化过的证券称为房屋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包括房屋抵押贷款转接债券、房屋抵押贷款债券以及剥离房屋抵押贷款支持债券。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债券在许多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已经是很普遍的一种投资债券。但是在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还是新生事物,其证券化的运作涉及到风险隔离、资产组合、信用增强以及证券交易等,过程比较复杂。这就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以调整各个阶段不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但是,一种金融创新的产生必然伴随着相应的金融风险。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并迅速波及全球,使得世界各国的金融机构遭到重创,房地产次级抵押贷款危机形成。这场危机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房地产市场的持续降温使购房者出售房地产或者通过抵押房地产再融资变得困难,但根本原因则在于美国对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缺乏法律监管。我国从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到现在,经过几年的发展取得了一些成就,也先后出台了关于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方面的法规,但就目前而言,我国相关的法律监管体制不足以保证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安全高效进行,基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启示,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监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理论。主要是系统阐述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涵义、产生以及发展;介绍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种类和流程;对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进行法律分析,着重强调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经济法学基础、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本质、以及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关系。第二部分是美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监管与美国次贷危机。在这一部分中,首先阐述美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美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体系和美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叁种典型结构,主要目的是分析美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监管。其次,笔者阐述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着重点放在分析美国次贷危机的成因,并阐述美国次贷危机的启示:法律监管是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安全运行的根本保证。第叁部分是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监管的现状及其完善。在基于美国次贷危机启示的基础上首先分析介绍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监管的现状,特别是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监管框架、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现有法律监管制度、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主要法律的问题。重点论述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监管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法律监管理念;合力监管体制,特别是加强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活动的监管;制定专门《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条例》。其中要明确对特殊目的机构(SPV)的监管、加强证券发行的监管、对发行主体的设立和运营实施监管、建立强制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度、建立按揭一级市场的风险防范监管机制、建立信用评估监管制度。

汪菁[3]2014年在《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其中一种,由于住房抵押贷款具有信用风险低、利率稳定、有抵押物作为担保等特点,加之住房抵押贷款在各国商业银行所发放的全部贷款中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住房抵押贷款成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最主要对象。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于分散银行贷款信用风险,促进金融市场资金良性循环具有重要作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的债权转让给专业的证券化机构,由该证券机构将抵押贷款以证券的方式在市场上发行的行为,以此发行的债券就是住房抵押贷款债券。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产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已经得到较为充分的发展,我国在2005年也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分别进行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和煤电油运贷款证券化试点,同年央行和银监会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意味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正式被作为金融改革和创新的一部分提上日程。由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起步较晚,相关法律配套措施不完备,在试点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法律问题,本文通过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发展所面临的特殊法律环境的剖析,找出阻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的问题所在,通过对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成功经验的介绍,试图找到能促进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的有益经验。论文除了引言和结论总共分为叁章。论文第一章首先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问题进行了介绍,阐述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含义,它的经济功能和现实意义,阐明了在我国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必要性,并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实际中的操作流程进行了介绍,在证券化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包括商业银行、特殊目的机构、证券承销机构以及其他的辅助主体等多个法律关系主体,它们之间会形成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该部分对以上这些问题进行了阐述,并简要阐述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操作流程。论文第二章分析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状况,通过建设银行和国开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显现出来。由于我国特殊的市场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呈现出自身的特点。文章该部分对以上问题进行了阐述,并找出阻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的法律问题所在。论文第叁章提出了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的建议。本章首先对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状况做了简单介绍,美国政府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提供了完备的法律配套制度和宽松的法律环境,其成功的发展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然后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建议我国完善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相关的金融法律制度,明确特殊目的机构和“真实出售”的概念,设立统一的信用评级机构,扫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障碍。

王雅璇[4]2008年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探讨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理论及及其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构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种以独立的住房抵押贷款资产为信用基础发行证券,以该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稳定现金流作为偿付证券资金来源,并通过一定的交易技术进行风险与收益的再分配,使风险与住房抵押贷款原始贷款人的实体风险相隔离,并对其内在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及收益进行分割与重组,最终转化成由该资产或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流进行偿付的权益或者债务凭证的结构性融资制度安排。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将缺乏流动性的住房抵押贷款转化成可流通的证券,能够化解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因此一经出现就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发展,是金融创新的重要产品。从长远来看,我国商业银行也会面临流动性风险问题,因此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构建进行探讨对将来这一业务的顺利开展是有必要的,而且这一问题也早已引起了学界的关注。本文结合运用规范和实证的研究方法分析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防范的基本理论,对发达国家和地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风险防范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最近美国爆发的次级债危机总结出这些发展轨迹对我国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防范的重要启示,之后简要论证了我国发展住房抵押贷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和风险防范实践现状,而后重点分析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防范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最后提出了构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防范法律制度概述”。通过分析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的法律原理,以及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内涵进行介绍,为下文展开论述提供理论依据。第二章“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防范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以美国和香港地区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防范法律模式为例,包括这些国家和地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生的诱因、风险控制措施以及次债危机爆发的风险根源等问题的研究,为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第叁章“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先论证了我国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现实可行性,目前的风险防范法律制度实施状况,后分析了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各环节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如何防范的问题,包括参与方的法律资格、住房抵押贷款债权转让、SPV设立、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评级和增级以及证券兑付过程中的存在的法律问题。第四章“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防范法律制度构建之设想”。主要针对第叁章中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环节中的风险防范中存在的法律障碍,提出构架我国住房抵押贷款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几点设想。

赵浩洋[5]2013年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针对具有未来收益的住房抵押贷款而设计的一种融资方式,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拥有基础资产的商业银行将住房抵押贷款的将来可预见收益及时变现,从而加快资金回收效率并且降低经营风险。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一直被看成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金融界最宝贵的金融创举之一,该制度最先诞生于美国,而后在欧洲引起共鸣,在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支持下得以迅速发展,后来亚洲很多国家也开始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之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仅深刻改变了世界许多国家住房金融的融资模式,而且引发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所发行的证券也成为整个资本市场上发展潜力大、备受投资者青睐的金融产品。金融衍生品的一大特点就是利弊共存,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也不能够避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将风险的存在状态从静止状态转化为了流动状态,而正是这一转化开启了金融由传统模式向现代模式进化的重要发展阶段。但是证券化的过程也会产生新的风险,并且在某些时候,风险会随着杠杆效应扩散开来,正因为此,2008年美国的次贷危机才给全球经济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影响。次贷危机爆发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一度被人们当成是罪魁祸首而受到质疑和否定,但是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资产证券化只不过是一种金融工具,作为工具本身并没有好与坏之分。美国2008年的次贷危机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度滥用导致的,而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现在的情况是缺乏创新和后劲不足。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仍处于试运作状态,虽然美国因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导火索引发了金融危机,但我们同样应该看到该制度给美国带来的益处,进而将其继续发展下去。本文旨在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理论为基础,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试点开展现状,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本文主要包括四个章节:第一章是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理论简介,主要分为叁个方面,研究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首先要搞清其概念及基本特征;其次详细分析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作流程;最后简要的对我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说明。第二章分析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比较发达的美国、英国和日本的相关法律和实践操作,并且主要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开展最早,制度最为完善的美国为例。对我国而言,不论是这些国家先进的制度亦或是它们走过的弯路都有助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建设。第叁章主要是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现状介绍,包括立法现状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进程的介绍,这一部分最主要的内容是对我国在开展试点阶段发现的一些问题以及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本身的法律空白和相关法律冲突进行阐述,按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流程逐步进行分析,只有及时的发现了问题才能对症下药,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扫清障碍。第四章是本篇文章的重点,着重于对策研究,在第叁章分析了我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存在的相应问题后,结合我国基本国情,从完善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行和法律监管两个方面为全方位构建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提出一些相关建议。

宣文晓[6]2010年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ABS)是衍生证券技术和金融工程技术相结合的产物,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开始兴起,90年代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化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从某种程度上讲,资产证券化是证券化当事人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寻找法律上的空隙进行金融创新的结果。资产证券化的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形式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e Backed Securitization, MBS),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转让给一家特别的专业机构(证券化机构),该机构以其收购的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而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主要是住房抵押贷款债券)的行为。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它的运作涉及到证券、担保、非银行金融业务等诸多方面,运作过程极其复杂,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制度来调整相关当事人之间盘根错节的法律关系,保障各个环节的良性运转,就有可能存在巨大的金融风险。2007年4月,美国新世纪金融公司申请破产,标志着美国次贷危机正式爆发,2008年9月,美国雷曼兄弟公司随后宣布申请破产保护,标志全球金融危机爆发。这场金融危机,给全球的经济造成严重的影响。这场金融危机直接诱因就是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即美国的金融机构向没有信用或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人发放大量的住房贷款,然后又将这种贷款制作成债券出售给投资人,最后还将这种债券制作成金融衍生品进行对冲交易。进入金融市场交易的次级债券衍生合约的市场规模被放大至近400万亿美元,相当于全球GDP的7倍之高。美国民众的实际住房需要与实际购买力已经无法支撑这种高房价,所以当房价下跌时,数十万美国低收入阶层停止缴纳月供。本来断供应该只影响少数购买了次级抵押债券的投资人,但由于衍生品投机交易的“蝴蝶效应”,1使次级抵押贷款影响了整个世界。那些在次级抵押债券衍生品上进行投机并试图获取暴利的投资者遭受了重创,有着156年历史的雷曼兄弟公司是它们的典型代表。本用于分散和管理风险、提高市场运行效率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工具,却成为这场全球金融危机的导火索。为何会有这样的角色转换?这次全球金融危机,虽然对我国经济造成了较大影响,但对我国的金融体系伤及不大,原因之一是我国资本项目没有完全开放,反而隔离了风险。但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开放仍然是趋势,证券化也是发展的主流,从这场金融危机中得到那些启示,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如何发展、如何完善。本文探讨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发展和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问题,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进行了一些法律制度方面的探索。文章首‘先解释了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一些相关背景、基本概念、特点、经济功能等内容。第二部分在介绍西方国家(美国和欧洲)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运行模式、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基础上,分析此次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启示。第叁部分集中说明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及对策,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最后是文章的结束语,对全文起综述的作用,提出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内容设想以及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开展可以通过国有独资公司或信托两种形式开展。

耿玉莹[7]2001年在《美国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美国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研究 主题词证券化,贷款让与,证券,

张建华[8]2007年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ed backed securitization.Mbs),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转让给特别的专业机构(证券化机构),该机构以其收购的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而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主要是住房抵押贷款债券)的行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形式。资产证券化是衍生证券技术和金融工程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它于70年代在美国开始兴起,日后逐步发展到全球,90年代更是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作为近几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资产证券化以其精巧的构思和独特的功能,成为金融创新浪潮中的一颗璀璨明珠。尽管资产证券化有许多不同的形式和类型,国内外对其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但一般认为,它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进而转化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引进证券化融资工具对发展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和长期消费信贷市场、处置不良资产等具有重要意义。尽管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比较成熟,对我国而言却还是一项新生事物。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将不可避免对这一优越的融资模式产生阻碍。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它的运作涉及到证券、担保、非银行金融业务等诸多方面,运作过程极其复杂,它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来调整相关当事人之间盘根错节的法律关系,保障各个环节的良性运转。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制远不能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民法通则》、《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担保法》等,一定程度上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存在诸多法律障碍。本文通过对美国资产证券化逐步成熟过程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相关的实践操作和法制环境,主要从民商法律的角度提出了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框架构想,以期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尽绵薄之力,本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资产证券化概论,主要是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理论考察,并对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和制度架构以及住房抵押贷款化的意义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主要是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的民商事法律问题进行了剖析,内容涉及叁个方面:贷款的剥离,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贷款出售,资产购买,真实出售;与SPV有关的问题。第叁部分是资产证券化的国外考察,该部分主要是对美国证券法对资产证券化的规范的分析,展示其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实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如何为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提供有利的发展环境,以为我国正在进行的资产证券化操作探索提供有益的借鉴。第四部分是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环境、对策及展望,该部分主要通过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障碍进行分析,提出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思路及相关创新,并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进行了展望。

程越[9]2008年在《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的构造与完善》文中认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国际金融领域内的一项重要创新,该项金融创新在全球范围内为世界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目前,我国也正在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试点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例如住房抵押贷证券化的法律制度体系内存在某些法律冲突以及该制度体系内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等。是否能够合法有效的解决上述问题,关系到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成败,因此这些问题值得我们去认真研究。本文拟在分析上述法律问题的基础上,比较分析境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并对如何完善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制度体系提出自己的看法。本文认为我国可以从设立一部资产证券化法的角度,来完善我国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制度框架。本文拟采用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结合境外先进立法经验以及本国实际情况,提出通过完善特殊目的机构的立法机制、强化证券化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加强金融风险的内部控制机制等方式来完善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具体法律制度体系。

刘巨[10]2012年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监管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问题近年来在我国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起源于美国,并在数十年内在欧洲、东亚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的运用和发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创新浪潮的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批准中国建设银行作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单位,这意味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新的金融产品,在我国已经获得准生证,一时间,国内各大银行纷纷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计划提上日程。同时,在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也有着长远的意义,其不仅拓宽了商业银行的融资渠道,降低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还可以给商业银行带来额外的利润,并且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央行的宏观调控也起到积极的作用。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仍属刚刚起步,相关法律和监管制度都尚未与之配合。因此,研究和学习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乃必由之路。纵观各国现有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由于其法系和经济体制的不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美国作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源地,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完善,其主要特点是,法律允许机构投资者和抵押贷款结合,并且设立由政府扶持的叁大住房抵押贷款专业运营机构。在欧洲,由于法系的不同,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移植遇到了相当大的困难,不过最终法国等国还是从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的原理入手,制定出针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法规。欧美日等国针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制定都非一日之功,而是由各自不同的国情背景尤其是不同的法系逐步形成的。我国要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监管建设,就必须吸取其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当然,这需要结合我国自身的历史发展和法制建设情况。就目前来看,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将面临相当多的法律问题。首先,很多住房贷款证券化所涉及的法律概念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这就产生了住房贷款证券化在我国的法律地位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特殊目的机构在我国的法律地位问题。在美国,特殊目的机构通常有公司型、信托型和有限合伙型叁种,而由于我国法律体系和英美法系的差异,这叁种形式的特殊目的机构在我国的实现都有着不同问题和优劣,如何选用和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将是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面临的重大问题。其次,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推行尚处于摸索阶段,相关监管法律并不完善。最后,我国的监管模式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这个跨行业金融产品依然使用分业监管模式,容易造成监管不力和交叉监管。面对着如此之多之重的问题,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监管体系的构建任重而道远。名不正则言不顺,首先要确立特殊目的机构在我国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目前的《公司法》、《信托法》和《合伙企业法》都未对特殊目的机构做出明确规定,而立刻修改这叁部法律不论是从成本还是效果来说都不是良策,因此,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并结合我国自身法律特性制定新的针对资产证券化的法规或者条例即可解燃眉之急,而且统一立法的模式还可以产生后发的优势。其次,要以谨慎的态度看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这种金融创新产品,完善监管机构的预测和预警职能,以有效的控制证券化的扩展,加强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再次,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由来已久,且现在的金融市场尚未达到必须改变为混业监管的程度,因此,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联系是目前解决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不力的唯一途径。最后,我国对证券化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过于概括,需要制定相关细则,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使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更为健全。最终完善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的过程,虽然前景广阔却前路曲折,从根本上应坚持渐进模式,以建立能促进我国MBS良性发展的立法模式和监管模式为持之努力方向。

参考文献:

[1].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D]. 邓岚. 云南大学. 2016

[2]. 论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监管[D]. 侯斌. 西北大学. 2008

[3]. 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D]. 汪菁. 中国政法大学. 2014

[4].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D]. 王雅璇. 复旦大学. 2008

[5].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D]. 赵浩洋. 东北财经大学. 2013

[6].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研究[D]. 宣文晓. 山西财经大学. 2010

[7]. 美国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研究[D]. 耿玉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1

[8].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D]. 张建华. 南昌大学. 2007

[9]. 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的构造与完善[D]. 程越. 暨南大学. 2008

[10].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监管问题研究[D]. 刘巨. 安徽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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