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生产和福利五十年_社会福利论文

福利生产和福利五十年_社会福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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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福利生产

社会福利生产是指国家、集体和社会各界为帮助残疾人劳动就业而组织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社会福利生产的单位通常称之为社会福利企业。它是一种以安置残疾人就业为主要目的的并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1、社会福利生产的形成

我国的社会福利生产是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产生,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而壮大的。

(1)社会福利生产的萌芽——城市贫民的“以工代赈”。 新中国诞生之际,我国城市中充塞大批等待救济的贫民。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党和政府提出了“生产自救”的方针,即:组织大批失业贫困人员参加城市市政建设工程,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不仅有效解决了他们的生活问题,而且使许多市政建设工程得以迅速解决。

(2)福利生产的早期形式——烈军属和贫民生产单位。从1952 年起,一些城市的政府开始组织烈军属和城市贫民参加手工业或小型工业生产,后来这些生产单位,逐渐吸收了一部分有劳动能力的普通残疾人,民政部门又对这些生产自救单位进行了全面规划,统一安排,把相当一部分改造成安置残疾人为主的企业,即社会福利企业。

2、社会福利生产的发展

1958年召开的全国第四次民政会议,第一次明确了组织社会福利生产,是贯彻党和国家对有部分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人员实行“统筹兼顾,适当安排”方针的一种最好的形式,是使这些人摆脱贫困走向富裕的根本道路。从这一年开始,福利生产的经营方针、分配原则和管理方法等也逐步得到明确。

1959年,民政部门加强了对福利企业分类管理。第五次全国民政会议将当时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按生产性质和安置对象划分为四类。1960年以后,由于街道有劳动能力的优抚救济对象大部分参加了生产,内务部针对这个情况要求各地民政部门主要办好安置残疾人为主的福利工厂。在三年困难和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民政部门将残疾人较少的生产单位移交给了工业部门,仅保留了以残疾人为主的福利企业。这时期,民政部门普遍对福利企业贯彻劳动、教育、治疗和福利相结合的原则,残疾人不仅从事了生产劳动,还学习了文化、盲文、手语、生产技术,并且得到康复治疗。

3、福利生产在改革开放中恢复巩固

1978年至1987年是社会福利生产恢复阶段。1978年,第七次全国民政会议进一步明确凡是工业部门主管的福利企业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将其收回,1979年,全国城市救济福利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办好社会福利生产的方针。国家有关部委就福利企业的产供销计划、减免所得税及劳动招工指标等问题发出了联合通知。1981年,针对福利企业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出现的问题,国务院再一次重申了党和政府对福利生产一贯采取的扶持保护政策,从此各有关部门对福利企业也给予了更多的理解和支持,我国福利生产进入了整顿和巩固阶段。

4、社会福利企业在发展中前进

为适应改革的新形势,增强福利企业的应变能力,1985年,民政部在大连召开“全国社会福利生产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明确提出了福利生产从本质上属于企业范畴,福利企业必须走企业化管理之路的方针,这是观念上的根本改革。大连会议之后,许多地区打破民政部门独家经营状况,出现了街道、厂矿企业、乡镇兴办福利企业的蓬勃发展的新局面。1991年10月,民政部在杭州召开了“全国福利生产工作会议”,总结新鲜经验,对巩固和发展福利生产起了推动和指导作用。

二、社会福利事业

我国的社会福利事业是指国家、集体或个人为收养社会上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法定义务抚养人的孤老残幼(简称“三无对象”)和家庭无力照管的老人、孤残儿童、精神病人而举办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精神病人福利院、老年公寓、SOS儿童村以及各种类型的康复中心等, 统称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它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由于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社会福利事业为适应国家在各个历史时期的中心任务和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而不断发展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国家、集体办的福利机构为骨干,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社会办的为新的增长点,以家庭自我保障为基础的,规模各异、标准有别、档次不一的多形式、多层次的具有我国特色的城乡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1、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救济型福利事业

新中国成立后,各地政府积极举办城市社会福利事业,以肃清旧政府在社会救济福利领域的影响。

在农村,各地积极组织互助组,对鳏寡孤独和残疾人进行帮耕帮种帮收,并减免或缓交用工报酬。对那些生活仍有困难的鳏寡孤独残疾人,国家还给予包干定量救济或临时救济。1953年内务部制定的《农村灾荒救济粮款发放使用办法》把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定为一等救济户,对保障他们的生活起到了一定作用。

2、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社会福利事业

在社会主义改造初期,城市救济福利事业单位的收养人员中十分复杂,给管理工作带来困难,造成不良影响。为改变这种状况,第二次全国民政会议决议指出:“关于城市救济工作,对无依无靠、无法维持生活的残老孤幼和贫民以及游民等应根据必要和可能按其有无劳动能力分别予以教养、救济或劳动改造,对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应设法使其在城市或农村参加劳动,使其自食其力。”这次会议纠正了把城市所有贫民和游民一下子全由政府包下来施以救济的错误观点和做法。决议要求各地民政部门清理整顿生产教养院,并对救济福利机构进行调整合并。通过遣送安置、帮助就业、领养、移交有关部门等方式,从而基本克服了乱收错收现象,社会福利事业进入初步发展的阶段。

我国农业合作化时期,五保制度开始形成。1956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章程,规定了对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独残疾社员给予“五项保障,即保吃、保穿、保烧、年幼的保教、保养”,简称“五保”。

3、社会福利事业迅速发展时期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我国进入大规模社会主义建设时期。1963年,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针对当时社会上孤儿、流浪儿较多的情况,要求:“省、专区和大中城市民政部门应办好儿童教养院,作为收容教育流浪儿童的场所。”这期间,各地民政部门积极新建和扩建了大量的福利收养机构。

4、社会福利事业在改革中继续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福利事业开始沿着正确的方向恢复和继续发展。从城市福利事业分析,这个时期有三个全国性城市福利事业的专业会议,在福利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进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是1979年11月召开了全国城市社会救济福利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城市福利事业单位的福利性质和宗旨,制定了恢复和发展福利事业的方针和政策,福利事业单位开始突破收养范围,开展自费收养。

二是1984年民政部在福建省漳州市召开了全国城市福利事业单位改革整顿工作经验交流会议,在总结全国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整顿和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出了解放思想,勇于改革,因地制宜,依靠社会力量,积极发展城市社会福利,全心全意为孤老残幼服务的业务指导思想,并制定了社会福利事业进一步向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办的体制转变,由救济型向福利型转变,由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型转变,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的发展战略和改革方向。

三是1989年民政部在湖南湘潭市召开了全国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工作座谈会,会议提出了深化改革的4条措施。(1)改革管理体制,实行院长负责制,确定院长的法人代表地位,使其享有人事、财务等自主权,引进竞争机制,打破铁饭碗。(2)拓宽服务范围, 增加服务内容,突出面向社会,开展社会化服务,推进公共福利事业社会化。(3)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 提倡无私奉献和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办院活力。(4 )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增强经济观念,学会聚财用财之道,逐步改善收养人员和工作人员生活质量和集体福利设施。湘潭会议之后,逐步改变了福利事业单纯由国家包办的体制,出现了国家、集体和个体一起办的新格局。

四是强化福利事业单位等级管理。为了加强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规范福利院的服务,提高福利院的医疗、康复、护理、教育水平,强化福利院自我发展能力,从1992年至今,民政部决定在全国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开展等级管理。通过加强对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规范服务,完善设施,强化培训,使全国福利事业的整体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已形成了我国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机构保障网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经济日益繁荣,社会保障工作不断加强,农村敬老院出现了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1、提出办院的指导方针:1985年民政部提出了“依靠集体, 文明办院,民主管理,敬老养老”的基本方针。

2、鼓励先富裕起来的农民义务办敬老院。 在党的富民政策鼓励之下,一些先富裕起来的农民自筹资金积极兴办敬老院,义务供养当地五保老人,推动了个体兴办农村福利事业的发展。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法制法规。 各地本着“民主办院”的原则,普遍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各个岗位责任制及工作人员聘任制,实行老人代表会和院务管理委员会双重管理制度,1994年1月23日, 国务院颁发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7年3月18 日民政部制定颁发了《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使敬老院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目前,全国城镇、乡村兴办敬老院3.9万所,共收养63 万多名五保老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已发展成为具有我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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