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认知方法论的理性思路:社会认知方法论的理性思考_本体论论文

社会认知方法论的理性思路:社会认知方法论的理性思考_本体论论文

社会认识方法论的合理思路——The Rational Train of Thought of Social Recognizing Methodology,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方法论论文,思路论文,社会论文,Rational论文,Train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合理性的理论视野审视社会认识活动,并据此确立社会认识方法的理论原则,是当前深化社会认识论研究的当务之急。

一、合理地确立社会认识的本体论前提

方法不是外在于事物的形式,而是内在于事物的灵魂。也就是说,一定的方法尽管体现着研究者独特的研究视角,内在了他的知识结构和兴趣偏好,但方法合理与否、有效与否,却在根本上取决于它与所研究的对象是否适合。适合于对象的方法,我们认为是合理、有效的方法。反之,则是不合理、无效的方法,因而也可不将其视为方法。当然,在合理、有效与不合理、无效之间,尚有合理、有效程度上的差异,但无论如何,这种情形最终仍取决于方法对于对象的适合程度。

方法之于对象的依赖性,同样适用于社会认识活动。如此,当人们探寻社会认识方法的性质、作用、条件及限制,以确立指导、规范它们的理论原则时,必不可避免地要碰到这样的问题:社会认识所指向的那个对象是什么?在何种条件下它成为社会认识对象?等等。对于这些问题的解答,就构成了探析社会认识的本体论前提。

在社会认识论的初期研究阶段,主导性意见认为:“社会认识,就是以社会为对象的认识”。而人类社会运动既是一种基于生产力和经济运动的客观的、有规律的“自然历史过程”,又是人们追求和实现自己目的的能动活动过程。客观性、规律性与目的性、自觉性这两个方面的实际统一和转换,在现实生活中又必须通过人类社会的意识和自我意识机制来实现。因此,作为社会认识对象的社会,是自然历史过程、人的自觉活动过程和自我意识过程三个过程的统一体。这是社会进入现实的主客体关系,成为社会认识对象的客观性基础和可能性条件。勿庸赘议,这个见解是深刻的、合理的,它不但指出了摆脱沿袭已久、单线式的经济必然性的传统模式已有的理论出发点,同时也为区别于一般认识论和自然认识论的社会认识论的开展确立了合理的理论前提。

在深入开展“社会认识方法论”的研究过程中,通过把社会认识方法与其所指向的社会对象的性质、特征相联系,以进一步反思,不难发现,仅停留于“社会是自然历史过程、人的自觉活动过程和自我认识过程三个过程的统一”的认识仍然不够。必须进一步追问:“三个过程”是何以产生并统一的?“三个过程”又是如何统一的?它们在统一体中各自的地位和作用究竟如何?等等。这就把如何合理地确立社会认识的本体论前提的问题彰显出来。

在讨论社会认识的本体论前提时,需要辨析:社会认识论的本体论前提是否等于社会存在本体论?如二者不等同,它们是何关系?在我们看来,这二者既有相关性,又有差异性,并不完全等同。说其相关,是指二者均关涉社会生活现象本原性的基础、根据;说其相异,则指二者关涉的视角、侧重点及这一关涉所达到的结果不同。一方面,社会存在本体论对社会生活现象的本原性基础和根据的说明,力求客观、无偏见,通过从总体上对社会本质和规律的正确把握,为全面真实地再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以及产生、发展的历程提供可靠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从这个意义上讲,就是科学的社会存在的本体论学说。另一方面,社会认识的本体论前提对社会现象的本原性基础和根据的说明,则是主体有选择地对进入社会认识关系系统中的社会生活现象的客观本性的思考,它必然内在了人的主体性必尺度于其中,意在为分析现实的社会认识活动提供合理的理论前提和出发点,并为具体的社会认识方法奠定客观的理论基础。社会存在的本体论尽管对人的一切社会性活动(包括社会认识活动及社会认识论的研究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但不能取代社会认识的本体论前提的设定。社会认识论作为对社会认识的认识,具体需要为社会认识确立何种理论前提和出发点,还必须结合自己的研究对象——社会认识及研究目标——促进社会认识科学化来进行。

依循这一思路,我们认为,作为社会认识对象的社会,其“三个过程”的统一的基础和前提是人。人,才使社会作为自然历史过程、作为自觉活动过程以及作为自我认识过程得以可能,并使这三个过程统一为完整的社会历史过程。一方面,社会并不是某种可以同人相分离的抽象存在物,它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性存在方式。另一方面,人也不是可以同社会相分离、处于“与世隔绝、离群索居状态”的存在物,使人与其社会性的存在方式联系起来的枢纽或关键环节是劳动。正是在人的劳动活动的现实展开的形式中,蕴藏着社会作为自然历史过程、人的自觉活动过程和自我认识过程相统一的奥秘。为了满足人的基本物质生活需要而从事的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物质生产劳动,总是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中进行。在生产方式中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由于“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因而,社会历史的发展就呈现为一个客观的、有规律的过程,就象自然界所发生、发展的客观过程一样,从而也就保证了“我们能以自然史的精确性去考察群众生活的社会条件以及这些条件的变更”。其次,生产劳动作为人区别于动物和其他自然存在物的根本性存在方式,又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集中地体现着人的类特性。人能通过自己的自觉活动和能动创造,来适应变化着的外部条件或改变外部环境以适应和发展自身。最后,劳动也是人进行自我认识的基本途径和基本方式。人只能通过自觉的能动活动(生产劳动是其最基本的形式)来实现自己和确证自己。因而,人的自我认识就不能象人对其他对象的认识那样,采取一种抽身事外、冷静旁观的超然态度。而必须置身于现实的生命活动之中,既通过人现实的活动观念地复现自己,又通过人的目的、意识对人的活动的指导能动地发展自己。在这里,人的自觉能动活动与人的自我认识交织在一起,任何对它们割裂的作法,都难以准确揭示人的自我认识之谜。所以,人通过自己的劳动能使自己以社会性的存在方式,超拔于自然界,最终与动物和别的自然存在物区别开来。而人的社会性存在方式在现实中的展开,就体现为自然历史过程、自觉能动过程、自我认识过程三个过程的统一。

据此,问题已经很清楚,马克思所说的“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与说“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并不矛盾,但视角不同:前者是把人作为认识、考察社会历史的前提、出发点,因而可以视为社会认识的本体设定;而后者则把劳动作为现实社会历史运动的前提、出发点,因而可以视为社会存在本体论设定。

二、积极探寻研究社会认识的合理思路和方法论原则

其实,设定人为社会认识的本体论前提,也有其人文社会科学依据。社会历史现象之所以有着不同于自然现象的独特性,就是在于前者不仅仅是人们可以认识、把握甚至控制的客观对象,同时它作为人们活动的产物,是凝聚着人的思想意志、目的需要于其中的结晶体。因此,揭示社会历史现象就不但要诉诸于社会历史现象与社会历史现象之间的普遍的因果联系,更要深入到社会历史现象背后去揭示从事社会历史活动的人的思想动机、目的需要与社会历史现象之间的各种联系。由于时间具有不可逆性,思想又不能直接作为对象,人们实际上可接触的只有当下发生的社会事件、历史遗留下来的实物性证据和各种文字典籍。这样,人文社会科学得以可能的根本性条件,就不是象自然科学那样的“说明”,而只能是“理解”。理解必须要求有理解的前提或本体论设定。这就是:理解者与被理解的对象所蕴含的从事社会历史活动的人之间,其人性具有某种共通性或连续性(每个人生存于其中的文化传统保证着这种共通性或连续性)。没有这一前提或设定,理解就无法进行。

人文社会科学是最高的也是最重要的社会认识形式。对社会认识的任何描述和阐释,如偏离了人文社会科学的主要精神,无论如何都不能说具有很高的合理性。可以认为,社会认识论对社会认识的研究,正是通过对实际进行着的人文社会科学活动的本体论前提的揭示,力图阐明社会认识科学化的内在机制和实现途径,以规范、制导具体的人文社会研究。积极探寻研究社会认识的合理思路和方法论原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环节。

如上所述,社会历史现象之于自然现象的独特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对它的观念把握是理解。理解成为人文社会科学得以可能的根本性条件。理解也是社会认识合理运行的结果。然而,“理解”需要被理解。理解意味着什么?如何去理解?等等,是仍需加以澄清的问题。就社会历史的全过程而言,社会理解内蕴于其中并自始至终发挥着作用,直接影响着社会历史活动开展的时机、范围、向度、力度、深度和速率。人如何理解他生存于其中的社会,直接决定着他对这个社会所应有的观点、态度以及相应的行为。如果在他对社会的理解中,他认为这个社会最合理的或基本合理的,那么他对这个社会的态度就会是积极的,相应地在行动中他将努力去维护这个社会。反之,他认为这个社会是不合理的,他对它就会采取消极的态度,并在行动中以他认为合理的方式去抵制甚至反对这个社会。就社会历史的每一个具体时刻而言,社会理解也渗透其中。社会历史活动作为人的活动,总是为特定的目的、意图所导引,并在内蕴着知、情、意诸因素的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过程中得以实现和展开。这里,特定的目的、意图本身就体现着活动者对社会历史活动及人的本性需要的一定程度的了悟和领会。而以具体展开的社会历史活动中,人的每一个行为以及人的行为之间所凝聚的人的知、情、意的因素,又都实现着和深化着人对社会历史及人自身的理解。

社会理解作为人的社会性存在的一种样式,作为人的社会性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上面分析中可得知,实际上是人的社会历史活动的内源机制和内控机制。它通过对人的社会历史活动的参与、描述、规范,最终指向刻划人自身。人的不确定性和未完成性,使人只能在自己的生命活动中来表现和确证。理解成为人通过自身生命活动实现、确证自己的关键因素和中介环节。而人对自己生命活动的理解,旨在揭示人的生存经验的局限和开放新的生存可能性。这是人的能动性的创造性的奥秘之所在。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社会理解或如何理解社会,其合理性标准,最终只能在“是否能促进人的自我理解自我实现自我超越”中去探寻。这也是我们规定“如何科学认识社会”之旨趣的真实所在。

对社会认识论研究思路的这种认识,使我们得出了以下研究社会认识的方法论原则:

(1)注重情境的因素的具体整体性原则。 由于社会历史现象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特征,因而社会认识必须指向“这一个”社会的或历史的现象,而不是首先去考虑“这一类”社会事件或历史现象。注意“这一个”,意味着把它当作独一无二的现象或作为一个具体的整体,在特定情境中,从多角度、多侧面、多方法尽力揭示其丰富内涵,达到对象在人的认识中的真实。另一方面,社会历史现象作为人的活动的“作品”,凝结着活动主体的本性需要和本质力量。这些需要和力量及其现实表现一直存在于社会历史活动过程之中并发生影响,因而它们在现实社会历史活动中有着自己的效应和作用。这些效应和作用就构成了它们作为社会认识对象的具体含义。它们以自身独一无二的具体整体性实现在人的认识活动之中。而这个具体整体的社会历史现象作为认识对象,只有在特定情境中才是可能的。因而,通过理解社会历史现象的具体整体性来理解人自身的社会认识活动,必须突现其认识活动的情境因素。

(2)注重直觉体验的理解原则。 社会认识作为社会中的人通过对社会的理解而达到对人的自我理解,更注重直觉体验。首先,人对社会历史客体的认识,总是从人先行具有的“前理解”、“先见”出发的。“前理解”、“先见”正是人在自己的社会历史活动中对人生、社会的自觉体验。它源于人在社会历史活动中获得的未加反省的原始经验,是对人生存经验和社会客体的意义的直接感受和初步领悟。其次,社会认识活动作为使社会理解明确化、丰富化的过程,必然要借助于实证分析的方法。这个过程可以用“猜测——证实”模式来说明。从猜测到证实由逻辑链来联接。但猜测什么、如何猜测,与其说是科学,毋宁说是艺术,没有逻辑法则可依循。它是借助于在实际社会经验中形成的直觉领悟能力来完成的。而且,证据是什么?它意味着什么,并非不证自明。对证据的意义,同样与人对社会历史的意义的一定领悟并运用直觉体验来确定证据与释义目标的联系密切相关。最后,社会认识由于总是在具体情境中对于具体的社会历史现象的认识,因而总体上看它总体现为人对具体问题进行处理的具体方法技巧,是一种在社会历史活动中日积月累而形成的实践智慧。而这种方法技巧或实践智慧就是人在独特生命活动中对社会对人生直觉体验的结晶。

(3)注重时间因素的历史性原则。 人对社会的理解以及通过这种理解而实现的自我理解是一个开放的过程。社会认识活动的这一特点,集中地反映出时间因素对于合理的社会认识的重要性。而注重“时间因素”的社会认识方法论原则就是历史性原则。所谓历史性原则,一是指社会认识活动本身就是一个历史过程。一是指社会认识应体现出历史性向度:从认识对象是一个在时间流逝过程中产生效应并体现出特定含义的过程出发,运用历时性方法原则去揭示对象的意义。社会认识主体把握社会认识对象当然是要运用一定的方法工具的。这些具体的社会认识方法既与主体力图理解社会历史进而理解自己相关联,更是为社会认识对象的特点所决定。由于社会认识对象的效应、意义在历史过程中始终保持着开放性,只能具体实现在作为社会历史活动内在组成部分的社会理解的具体情境中,因而,把握社会历史现象的认识方法,既有其相对于具体情境中的社会历史客体的合理性、有效性,又有其历史限制。

三、正确把握合理建构社会理想的途径

社会是人的社会,人在社会中生活。但人并不简单地认同、顺应既有的社会现实。人的不确定性、未完成性决定了,人必须通过不断地批判、超越既有的社会现实,开拓出新的社会生活,来确证、发展自己。批判现实、创造未来,是人这种可能性的存在物在社会生活中的根本存在方式。而批判社会现实、创造社会未来的根据何在、归宿何在?这就涉及到社会理想问题。如果说,社会理想是人对自身社会活动根据、归宿理性探讨的产物,是人对“自己未来是什么”的社会条件的希翼与展望,那么,探索合理建构社会理想的途径就是社会认识方法论的题中之义。

在讨论如何建构社会理想时,必须解决两个深层次的理论问题:即我们能否为社会历史发展确定一个终点或社会理想是不是这样一个终点?社会理想是否仅仅是人们主观设定的一种信仰?

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限于篇幅,仅简述理由于后:(1 )“终点说”和“主观设定说”在理论上站不住脚。如果社会历史发展有一个终点并且社会理想就是它的观念反映,那么,一旦社会理想得以实现,社会便停止发展。全面实现了人性和自由的人与这种停止发展的社会相互认同、肯定,从而人彻底地丧失了对社会的批判性、创造性。显然这是自相矛盾的。另一方面,如果社会理想只是人们主观设定的一种信仰而没有它的现实经验基础,那么,社会理想便失去了任何理性意义而混同于“千年天国”等宗教信仰一类的东西。这种看法与我们追求社会认识的旨趣相去甚远,也是我们不敢苟同的。(2 )“终点说”和“主观设定说”在实践上会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终点说”由于向人们许诺,在历史的某一时刻终极的理想的社会会实现,人人都会得到完全的自由,因此,社会中的一切人都要在这个终极目标的名义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这就为泯灭个性自由的专制主义打开了方便之门。而“主观设定说”由于使社会理想失去了它的现实生活基础,成为一种主观随意的设定,因此这种社会理想运用到社会生活之中,或者会四处碰壁而丧失其对生活的规范意义,或者使人的生活及其变化成为偶然的无所凭依的荒诞过程。其直接后果是,人们不再把社会理想视为自身可能生活的理性指导,从而最终否定社会理想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社会理想既不能从社会历史发展的终极目标又不能从单纯的主观设定两层意义上去理解,而只能从已有的社会现实所预示的人的可能性与人超越现实的不懈追求相结合的意义上来理解。社会理想,作为人对自己未来的美景的期盼,总是体现着人批判既有现实、追求进步的内在冲动。它由此构成了社会发展、人的自我实现的内在动力。然而,社会理想能否导入人的实际社会生活,成为人的社会历史活动的理性根据和归宿,并进而合理规范人的活动,则取决于社会现实是否预示着这种可能。

据此,我们认为,合理建构社会理想必须坚持以下三条基本原则:

(1)客观性原则。合理建构社会理想必须以正确认识社会、 把握社会为前提。社会理想固然以批判现实、超越现实而与社会现实相区别。但批判现实,意味着首先要了解社会现实有何种弊端和不合理因素、根源何在等等。超越现实,则意味着要了解社会现实到达理想未来的途径、手段、方式、方法。因此,社会现实有何种合理因素、由现实到未来在现实中有哪些条件可资利用、缺乏何种条件、如何从现实中发展出这些条件等也是必须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这样,从社会生活的实际出发去探索美好未来,就成为合理建构社会理想的基本要求。

(2)合目的性原则。批判现实、超越现实, 就在于现实根本不能或不能完全满足人自我实现自我发展的需要,不合人的目的,因而就要通过改变现实、建设美好未来的活动,来促进人的自我实现、自我发展。合于人的目的,是合理建构社会理想的实质、核心。

(3)历史性原则。批判现实、 超越现实的活动既然不可能终止于社会历史过程的某一个时刻,则人对社会理想的探索和建构也必然要随着人的社会历史活动的持续、发展而不断地进行和深化。因此,无论如何合理的社会理想总是具有历史性。正是通过对作用于社会历史活动中的社会理想的历史性的认识,而达到了对人的有限性的领悟,才驱动着人在现实和观念中不懈地创造建构自己更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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