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O与民营高科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_管理层收购论文

MBO与民营高科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_管理层收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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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简称为MBO)是近二三十年来在西方国家兴起的一种新型的并购形式,指的是企业管理层在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下通过收购企业的股票或资产来拥有企业的控制权,管理层一般由企业各职能部门的高级职员组成。通常情况下,管理层只提供一小部分资金,其余大部分资金由各种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风险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以债权和股权的形式提供,还有一些资金通常采用“垃圾债券”的形式筹集,其中,向金融机构的借款通常是以目标企业的资产作抵押。收购完成后,管理层努力消减经营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整顿和重组生产设备,增强库存控制和加强应收账款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以期按期支付各项债务并取得收益。我国企业在实践中经常将管理层收购与职工持股相结合,对其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在我国民营高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今天,运用MBO对部分产权不清的民营企业进一步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民营高科技企业应用管理层收购的现实意义

1.有助于民营高科技企业产权清晰。我国许多民营高科技企业是由个人集资建立的,但在改革初期的历史条件下,大部分都挂靠政府有关部门,名义上是集体企业,实质上却是实实在在的私营企业。企业发展初期,他们享受集体企业的一些优惠政策,如融资、税收、政府支持等。当这类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张和经营范围的扩大,企业管理日益复杂。企业内部将出现各种利益冲突并逐渐激化,致使企业经营陷入困境。这是企业产权关系混乱,所有者不明确的必然结果。产权不清已成为这些企业发展的主要障碍。由此可见,民营高科技企业加快发展的当务之急是突破原有产权制度的桎梏,明晰企业产权,而MBO就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改革模式。

2.有利于降低代理成本,有效调动管理层的经营积极性。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企业家往往和企业所有者的追求目标不一致,从而产生代理成本问题。尤其是在产权不清的民营高科技企业,代理问题更为严重。表现在管理者置集体产权利益于不顾,追求自身利益,或进行获利不高但收益比较容易受到外部人士注意的项目的投资,或在经营管理上耗费大量资源,利用自由现金流量进行奢侈的支出,甚至于以权谋私,诈骗企业钱财。通过MBO,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者拥有企业的大部分股权,其经营业绩与其报酬直接挂钩,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经理人以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公司利益和管理者个人利益高度一致,促使管理人员致力于引进创新,挖掘企业潜力,注重用长远的眼光进行投资,同时还会促使管理人员尽量减省奢侈性支出,因此可大幅度地降低代理成本。在收购过程中由于大量借款增加了企业债务,迫使管理者用自由现金流量来偿还债务,这样不但减少了自由现金流量引致的代理人成本,而且债务的增加也给管理人员带来压力,促使其加倍努力,以避免公司破产。管理层收购后,管理层掌握了公司的经营控制权,在激励效果上,经营控制权较绩效薪酬、参股、期权等激励措施都强的多。因此,MBO使得经营者既有压力也有动力将企业经营好。

3.有利于风险投资的顺利退出。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发展需要有风险资本的扶持,但风险资本不是实业资本,它不会从头至尾伴随一个企业的发展。民营高科技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它的资金规模、产品销路、资信状况都已很好时,风险资本就要获利退出,而此时企业管理层也希望自己控制这个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将股份卖给企业管理层,虽然价格会比股票首次公开上市(IPO)低一些,但费用少、时间短,便于操作。因此管理层收购在我国目前尚无设立二板市场的情况下无疑为风险资本的退出提供一条重要通道。

4.有利于稳定民营高科技企业的人才队伍。民营高科技企业是科技成果、风险资本和人力资本结合的产物。在民营高科技企业充满风险的创业途中,具有科研能力的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是推动民营高科技企业发展的主力军。因此保持人才队伍的稳定对民营高科技企业的最终成功至关重要。MBO则被称为“金手铐”,它不仅能激励企业管理层的工作积极性,而且依靠股份将人才长久地留在企业中。

5.加强了对民营高科技企业的监督。MBO使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二为一,管理层实行自我监督。同时在我国民营高科技企业的MBO中,管理层收购常和职工持股相结合,职工也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与外部股东相比,职工股东更熟悉本企业的状况,掌握信息更充分,更容易监督企业的经营,而且成本较低。另一方面,MBO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借贷使得债权人也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所以在监督机制上更为有效。

我国民营高科技企业MBO的成功实践

管理层收购在我国民营企业、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已有部分实践,尤其是较早发生的民营高科技企业四通公司的管理层收购更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下面以四通公司为例探讨管理层收购具体操作的成功经验。

1984年5月16日,中国科学院7名科技人员辞职,挂靠在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在国家没有分文投入的条件下,本着“自筹资金,自由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借款2万元起步,办起了“四通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这是一家名为集体所有实为民办的企业,经过15年的发展,如今已达到10亿元资产。

在80年代,四通公司规模以每年300%的速度增长,但进入90年代后,其产权不清的缺陷已严重制约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四通高层三次大分裂,每次分裂均归源于产权不清。四通的“民营集体所有制”已走向了尽头。四通曾多次下决心清晰产权,多次未果。产权不清成为影响四通发展的顽症。

1998年6月,经理层收购提上了议程。1998年底,四通公司发起职工持股会,并于1999年5月6日正式批准创立。持股会共有616人,注册资金5100万元(总裁段永基和董事长沈国均认股额各为7%,整个管理层的实际份额超过50%)。5月13日新四通——“北京四通投资有限公司”在海淀区工商局注册。新四通注册资本1亿元,其中四通集团投资4900万元,占49%,员工持股会投资5100万元,占51%。这家公司正是未来经理层融资收购的行动主体。四通投资公司将逐步购买四通集团在香港的上市公司香港四通公司及经营不同业务的子公司。这个投资公司还将分期分批地私募扩股,逐步购买四通集团原有资产。同时伴随一次次扩股,四通集团投入的49%的股份将逐步得到稀释。这样,四通集团通过MBO构筑了一个产权清晰的“新四通”。然后,将这个“新四通”在国内或国外上市,这将有别于目前我国在国外及香港地区上市的各公司,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民营高科技上市公司。

四通集团引进MBO对公司进行产权重组,为我国众多的民营高科技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提供了一条新思路。其操作的基本原则是“冻结存量、界定增量、依法办事、着眼发展”。这样做可以避免对沉淀资产量化的争论不休,以清晰的增量来逐步稀释不清晰的存量,以便使企业得以摆脱所有权混乱不清的历史包袱。

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1.操作形式选择

实践中的MBO出现了众多衍生形式,按不同收购主体划分,有目标公司外部管理者进行的MBI(管理者换购,Management Byu-in)、有目标公司内部与外部管理者共同组建收购团队进行收购的BIMBO和CHIMBO、ESOP(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EBO(职工控股收购,Employee Buy-outs)等。国内公开的MBO一般以ESOP或EBO的形式出现。如四通集团管理层和内部职工共同组建职工持股会进行收购,持股会占四通投资公司51%的股份,核心管理层16人在持股会中的持股比例过半,由此管理层掌握了公司控制权。采用职工持股会形式要比纯粹的管理者收购容易让人在感情上接受;同时不少地方政府已颁布了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虽然是暂时性的,毕竟使行动有了政策法规依据;员工持股有助于企业激励机制、福利计划的完善,也有利于民营高科技企业留住人才。此外,广泛的员工持股还有利于减轻收购的融资压力。

2.融资问题

在国外,MBO是一种典型的杠杆收购方式,管理层靠发行垃圾债券等筹集大部分收购资金。在我国,发行垃圾债券是不允许的,而且落后的金融体制使得管理层收购从银行融资的可能性非常小。现有法律禁止企业用股权或资产作为抵押向银行担保,再把融资资金给个人;同时法律还禁止个人以股票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收购股权。可行的解决途径有:第一,管理层收购与员工持股相结合,减轻收购资金压力;第二,制定政策允许管理层分期付款,允许管理层以股权作抵押向银行贷款;第三,引入战略投资者(风险投资机构等),由管理层组成的壳公司和战略投资者共同出资转让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控股目标公司,并由战略投资者委托管理层行使其股东权利,由管理层控制经营目标公司。同时壳公司与战略投资者签定分期转让股权协议,战略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并逐渐退出。

3.法律问题

在收购之前,管理层必须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国外通常称为壳公司),作为收购目标公司的主体,然后以新公司的资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来购买目标企业的股份。壳公司对目标公司的收购行为是一种股权投资。对于股权投资,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我国已有的民营企业、集体企业、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的案例就存在有些公司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的50%的现象,这是和《公司法》的规定相冲突的。其次,在我国管理层收购案例中,有些以管理层和职工共同收购的案例多采用职工持股会的做法。采用职工持股会来代员工持股,可以避免与这条法律法规相冲突。但是职工持股会的做法在法律上也是有疑问的,因为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关于信托法人的规定,目前我国职工持股会的性质是社会团体法人。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是非盈利性机构,不能从事盈利性活动。所以职工持股会不能从事投资活动。另外,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法规中都对管理层和职工持股比例进行了限制。例如江苏省规定在持股会中“董事长、经理出资认股额一般不低于职工平均出资认股额的2倍,亦不得高于5倍”。北京市试行办法则要求“职工持股会每一名会员的出资额不能超过职工持股会注册额的5%”。因此,四通董事长和总裁认股数占持股会持股比例7%,超过标准部分还专门由北京市政府进行了特批。南方沿海城市则相对开放一些。深圳市对公司总股本在5000万—2亿元的企业允许职工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35%,并且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可为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10倍。鉴于MBO对我国企业改革的积极作用,建议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对为实施管理层收购而设立的壳公司取消股权投资方面的比例限制,并放宽公司内部职工认购本公司股票的比例。同时尽快出台《信托法》,或针对员工持股需要,出台建立员工持股基金会的政策规定,明确持股机构的法律地位,规范相关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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