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期刊看遏制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的措施_学术不端行为论文

从法律期刊看遏制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的措施_学术不端行为论文

期刊界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措施简论——以法学期刊的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期刊论文,不端论文,法学论文,视角论文,学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012(2009)06-0082-06

1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就学术道德的内涵来说,它“有两个层面:一是实践层面,即把学术活动中应遵循的道德原则化为学术主体的自觉行为;二是理性的层面,即贯穿在道德实践中的道德精神”[1]。我国历代统治者多主张“德主刑辅”,意在重视传统道德教化力量在统治秩序中的作用和功能。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观念、规则一直是中华民族延续上千年的传统。当然,传统不一定都是精华,所以我们倡导继承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而不是一切“传统”。但无论如何,我们还是发现道德教化的力量有它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当提倡在“依法治国”的同时,倡导和践行“以德治学”。

在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过程中,我们要充分重视并善于运用学术道德规范的力量和功能。法学期刊(应当包括法学类期刊和法律类期刊)编辑部或者杂志社,由于所属学科在思想意识形态领域的特殊属性和重要作用,理应成为期刊界抵制与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排头兵”和“主力军”。广大法学期刊编辑同仁,只有站在整个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时代进步大潮的前沿,自觉融入并创建出一种崇尚法律科学、探寻法学真理、不断创新学术、追求卓越的学术品格和道德精神,才能实现法学期刊的传播学术、承载学术的神圣使命,才能够将干扰法学研究正常开展的学术不端行为驱逐出神圣的法学殿堂。

2 建立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标准

目前,国际上通行而被国内科研管理部门采纳的SCI、SSCI、EI等期刊检索与转引评价标准,以及国内的CSSCI、中文核心期刊检索与转引评价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学者们所批评的“核心期刊异化”现象[2]也是一定范围内存在的事实。本着学术活动追求真理、实事求是的精神,笔者认为,对于科研评价标准应当有一个科学客观的态度。就核心期刊来说,法律类核心期刊所发表的文章并不都是高水平的法学论文,相反一些新办法学期刊,如《清华法学》等,由于核心期刊遴选指标体系及时性差等原因,暂时没有进入核心期刊序列,但是这类名校主办的法学期刊,由于有雄厚的学科基础,加之编辑人员的素质较高,运用机制合理,这类期刊所发表的法学论文,仍然属于法学期刊中的精品。就这个意义上讲,机械地运用现行评价体系的做法,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在没有替代性措施前,对于法学研究来说,我不赞成废除中文核心期刊和CSSCI评价标准,但必须重申:“核心期刊只是一种相对的统计的概念,核心期刊表只能起参考作用,不能起标准作用。如果将核心期刊表作为衡量论文的绝对标准来用,就可能发生谬误。因为从个体的角度看,核心期刊上的文章未必每篇学术水平都高,非核心期刊上的文章未必每篇学术水平都低”[3]。这一观点不但应当成为《核心期刊表》研制单位的一种“使用说明”,而且应当成为科研管理机构和学位授予机构,甚至整个高等教育界及学术界的共识和操作“注意事项”。否则,“如果将核心期刊作为衡量论文水平的标准,以刊评文,那就可能发生谬误……”[4]有鉴于此,2004版中文核心期刊研制项目主持人蔡蓉华、史复洋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4年版·第四版)中提示各高校和科研管理机构,“在评价研究成果时,还应该依据本单位或者评价项目的具体情况,请学科专家来评审论文本身的学术价值”。可惜这一提示并没有改变核心期刊异化的进程。不但如此,由于一些人为的因素,比使用“影响因子”来遴选核心期刊的方法更为科学的以“引文索引”选定的CSSCI来源期刊的评价系统①,也有某种异化的趋向。

中文核心期刊收录期刊在不少高校和科研单位作为绝对评价标准。在有些高校,评职称者必须有2篇核心期刊文章发表才有申报资格,而具体能否评上,基本上仍是以申报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数量为标准,并没有一个程序能够让只有1篇核心期刊,或者有2篇非核心期刊论文的作者能够启动职称申报程序。评价标准如此过度量化,固守对文章数量的绝对要求,使得一些教学科研人员为凑足数量,不得不放弃或者降低对文章学术质量和写作质量的要求。这样一来,粗制滥造、抄袭剽窃、假冒、伪造、篡改的文章的出笼和泛滥也就在所难免。

因此,建议在今后的职称评聘、课题申报、项目结题、学位授予、学科建设等需要对申请、申报者的个人或者单位进行科学研究能力和水平的评价时,应当设置一些特别程序。对于没有达到文章数量要求,但学术文章质量经有关专家评审认定达到相应学术水平的,应当准予申报。在评聘、同意、结项或者授予学位等事项中一视同仁,科学客观地认定申报者的学术水平与科研能力。这些特别程序是对现有评价标准的必要而科学合理的补充,是在评价方法与标准方面量与质的有机结合。

3 运用科技手段发现和识别学术不端行为

前述社科期刊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SMLC)对于我国法学期刊防止学术不端行为意义重大。它能够迅速地发现抄袭与剽窃、伪造、篡改、不正当署名、一稿多投以及一稿多发等行为。要在法学领域提倡科研诚信,防治学术不端行为,必须依靠现代科技手段。“SMLC以‘中国知网’出版的《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为比对全库……采用了自主开发的多阶指纹快速检测技术与学术文献规范文档,以文章的全文、章节、段落、句子为单元,已经建立了9100多万篇文献的多阶指纹比对库。”②

该监测系统目前是免费开放使用的。申请程序也相当简单。法学期刊编辑部/杂志社只需填写《使用申请表》和签署《“社科期刊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使用协议》,经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同意并由CNKI科研诚信管理系统研究中心给出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后,再由用户注册,就可以免费使用了。按该系统的《使用说明书》,其“文献比对检查速度应满足:检查速度在人的感觉和视觉可接受的范围内。6000字左右的期刊文献平均耗时小于3秒。”不会过多地占用法学期刊杂志社/编辑部本来就很紧缺的人力与物力和时间资源。如果安排专人在每期刊物定稿时利用SMLC对拟刊用文章③ 进行检测,将会大大提高法学期刊预防和控制抄袭与剽窃、伪造、篡改、一稿多用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能力与力度。

在使用时,SMLC会将已需要检测的文章与比对库的文献进行分析,分析结果会将相同的内容标红,点击“抄袭来源”篇名可以查看标红对照的相似内容点。SMLC还在“检测已发表文献”项下给出“文字重合度”(如16%)、“诊断类型(如属于轻度段落抄袭)与引证关系(如:否)”。最后,SMLC还能生成《检测报告单》。这样,便于法学期刊的编辑人员从质与量两方面来识别和判断抄袭等是否属实,以及分析抄袭、剽窃、伪造和篡改等的类型,以采取相应措施处置该类行为。

在运用SMLC检测学术不端行为时,我们还遇到这样的难题,就是比对的文档只限于CNKI收录的文献,包括“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中国专利全文数据库”、“个人比对库”,但没有包括学术专著(可以在个人比对库中建专著库,但由于占用的资源和工作量太大,没有可行性)。这样的话,由于受到比对库文献的限制,对学术专著的抄袭、剽窃行为难以发现,这是SMLC的一个不足④。

4 按照现代出版流程规范学术出版

仅仅有SMLC这样的监测手段是不够的,它只能治标,不能治本,而且这种技术防范属于“事中预防”,有它的局限性,它不能解决一切问题,比如,对于以采取打乱文章表达顺序和改变表达方式的办法剽窃文章的核心观点,从《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形式不保护思想的原则来分析,这种行为没有违反《著作权法》,但是属于缺乏科研创新,没有学术贡献的表达,仍然是一种学术不端行为。

这种文章得以出版,实际是浪费纳税人的血汗钱,但是目前的技术手段对之束手无策或者处理难度大,一般是通过具有广博知识、专业精深、熟悉学科发展前沿状况的专家进行评审才能发现这类劣质文章。技术措施如能配合制度措施,其实施效果将会更为显著。防止学术不端行为,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在法学期刊的编辑出版环节构筑起保障法学研究诚信坚固防线,就要以系统论的眼光和手段来预防和控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系统地解决这一问题措施就是按照现代出版流程规范法学学术出版。这项系统工程有几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它主要包括3个方面。

4.1 同行专家匿名评审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现代出版流程,“不论是一本学术著作还是学术论文,其发表前应该由两位以上的同行专家匿名审阅,看看是否有新的学术贡献”[5]。国外法学期刊的出版大致也遵循了这样一种模式和方式。

从2002年起,参照国际通行的学术惯例,我国教育部明确指出,“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审稿制度,有条件的学报,可以逐步实行同行专家的双向匿名审稿制度,切实保证审稿的科学性和公正性”⑤。目前,多数法学期刊杂志社/编辑部,尤其是法律类的中文核心期刊杂志社/编辑部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且行之有效的“同行专家匿名审稿制度”,对于提高法学期刊的办刊质量,防止法学领域的学术不端行为发挥了积极的预防和控制作用,法学期刊的办刊质量与水平得到一定提高。

4.2 建立严格的审读制度,严把“出口关”

教育部周济部长强调:“高校出版社要建立起严格的审读制度,把好出口关”[6]。根据2009年2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新出刊[2009]126号文《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第1条规定:“报刊审读制度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部门在报刊出版后组织有关人员,依法对报刊出版质量进行的审阅和评定,是报刊出版事后管理的重要制度。”期刊的审读制度与期刊编辑部对稿件的三审制度不同,它的运作主体是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和期刊的主管单位设立的审读机构,期刊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要配合该制度的审读机构完成审读任务。

根据《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报刊出版单位在实施‘三审制度’的同时,建立并实行报刊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指导本单位的出版工作,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调阅和检查。阅评报告的形式由报刊出版单位自行决定。”根据该规范性文件的关于审读内容的规定,对于法学学术期刊来说,目前的审读范围限于政治质量、编辑质量、出版质量,暂时没有涉及学术质量,但学术不端问题不仅仅损害学术质量,它事关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理应属于报刊审读的范围,建议在该规范性文件中的第7条第5项中关于报刊审读的内容(转载、摘编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中加入以下内容:“文章是否有抄袭、剽窃、仿造、假冒和其它学术不端的情形。”通过增设这道防线,可以严格地把握好学术文章的“出口关”。尽管这是一项事后审读制度,但通过确立并实行这一制度,可以配合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法学期刊杂志社/编辑部的主管部门充分地运用规范化的制度措施,有效地防止学术不端行为,促使法学期刊编辑部/杂志社从防止学术不端的角度严格地过滤和筛选稿件。

4.3 “零容忍”实行“一票否决”,建立“黑名单”数据库

教育部部长周济在“高校学术风气建设座谈会”上强调:“对学术不端行为要像体育界反兴奋剂一样,像对待假冒伪劣产品一样‘零容忍’,实行‘一票否决’”[7]。

所谓“零容忍”与“一票否决”,对于法学期刊来说,应当是指只要发现作者有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一稿多投、一稿多发、不当署名等行为,就立即予以“封杀”,不得由于各种原因或者以各种理由而放纵与宽宥。值得一提的是,在检测法学文章时,不要只比对文章的正文,还要注意检测引证或者引用文字。法学期刊编辑部/杂志社要重视审查来稿或者拟发学术论文/评论中包含的“虚假注释”和“不实参考文献”(通常的表现是只列有书名或者期刊名称,而没有所引文献的相应页码;有些连接被引作者姓名、所引文献题名都没有)。发现这类情况,应当视为作者实施了“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为了建立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有效防范机制,可以利用SMLC的“作者黑名单查询”中的“添加黑名单”功能,建立本编辑部/杂志社的法学论文作者的“黑名单”数据库。被列入“黑名单”的作者,应当在“5年内拒发其任何文章,以示惩戒”。各家法学期刊之间可以相互交换作者“黑名单”的情况,联合遏制法学学术不端行为。

当然,在作出这样的决定之前,还应当注意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第5条规定:“高等学校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这一规定,同样可以作为法学期刊对待抄袭、剽窃嫌疑人的处理程序的参照程序。

在这方面,美国的有关制度也可以作为我们的借鉴。1974年美国的《隐私权法》是美国信息隐私法的基础法案。这一法案“是规范联邦政府收集与处理个人信息的立法,是美国保护信息隐私的根本大法”[8]。该法案规定“本人的信息隐私权主要有……(3)更正自己个人信息的权利。信息本人可以随时更正或者要求行政机关更正不正确的信息”[8]。在法学期刊的编辑过程中,我们发现可疑来稿,可以不告知作者,但如果本刊已经发表的文章被指认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则应当告知作者,让作者有机会和权利申辩,并且要查清事实,核实和保存证据。经过查实后的证据,可以提供给有关高校和科研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依据⑥。只有经过核实,证明作者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才能将其列入“黑名单”。

本文关于“5年内拒发其任何文章”的期限建议还参考了《中国社会科学》等学术期刊共同签署的《关于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的联合声明》第4条。笔者认为,这一声明中10年拒发学术不端者任何文章的期限规定略显严苛。我们不妨对照一下学生考试作弊的禁考期,后者一般为2年。例如,2002年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第7条规定,对作弊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取消以后两年的考试资格。”当然,学生最佳的学习期限受到身体与智力的黄金年龄段的限制而显得比较短暂,因此,只规定2年的禁考期是合理的。相比之下,科学研究活动所受到年龄条件限制不大,因此,对学术不端者的惩戒期应当适当延长。与我国科研5年计划/规划的阶段相对应,对学术不端者的惩戒期以5年为限较为合适。适当缩短惩戒期,能体现一种人文宽容的精神,还能防止外界对法学期刊杂志社/编辑部行使“学术霸权”的误解。学术不端行为,终归是一种学术失范行为,在建立和谐社会的当代,不必采取过激的措施来对待。

4.4 改进现行的科研绩效评价制度

如果目前评价指标过度量化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文章的作者等于是“被人拿着鞭子赶着写文章”⑦,这种与科学追求真理的精神背道而驰的做法其出发点就偏离了宗旨,当然也就不能促使科研人员生产出高质量的文章。我们应当审慎地注意到,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强政府、弱社会”的国家,尽管近年来加强了公民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培育,但除了政府之外没有任何一个团体(包括科技/学术领域的社团)可以承担起科研制度变迁所必须支付的巨大外部成本,或者说没有任何其他组织可以胜任“初级行动团体”的角色[9]。“由于他(统治者)的有界理性和认识了解制度不均衡以及设计、建立制度安排所需信息的复杂性,他仍然还是不能矫正制度安排的供给不足”[9]。这一现象就是所谓“制度供给不足”。

在“制度供给不足”的条件下,各集团的利益发生冲突,“科技领域的集团利益主要包括管理权力集团(包括项目发布单位、杂志社、出版社等)、评议集团(包括各种基金、项目、稿件、奖项、学位点等的评审者)和申报集团(包括各种科研院校、研究所等)”[9]。这些利益集团都有各自的既得利益。在缺乏自律和他律不足的情况下,利益集团之间还可能产生权利之间的和权钱之间的交易。这种情形可以称之为“制度失灵”。在这种情况下,最得不到关注的则是学术论文的质量本身。如果这样的局面得不到改善,学术造假、抄袭和剽窃、“跑课题”、“拉关系”等便会司空见惯。对于违背科学共同体行为规则的行为,就难以形成一种遏制力。

要改变这一现状,最迫切的任务之一便是改革目前实行的科研绩效评价制度,以纠正评价指标过度量化的弊端。不应当将是否发表论文以及发表多少篇论文作为评价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者工作成效的惟一或者主要标准;应当以求真实务的态度客观地看待法学研究活动,按科学发展的规律来衡量和评价法学研究者的业绩。法学科研活动要遵循这样一条规律,即“学术文章要做到真、深、新才算是完成了知识的生产”[10]。因此,必须改变重数量、轻质量,一切以发表文章与否及发表多少文章为评价标准的不当做法。

由于法学学术传媒的特殊性,要求我们科学地对待法学成果的评价制度。近代制度经济学的鼻祖康芒斯所提出的交易成本⑧ 概念在这一领域的运用给予了我们很好的启示。有学者运用这一理论提出,“我们可以把中国传媒领域的制度安排纳入到这三种交易活动中,即政府交易和市场交易、媒体内交易”[11]16-17。“政府交易的增加即政府加强对传媒的管制,加强对传媒市场的干预;由于政府低效率的存在,政府干预市场不能无限度”[11]19。在法学研究和法学编辑出版领域,我们也应当重视运用市场交易与媒体内交易的规则,法学科研管理部门要适当放松管制,要让法学研究主体按照市场规律和科学研究的规律来从事学术著述和出版活动。这样,才能消除因制度设置不合理诱发的学术不端行为。当然,我们不奢望通过主管部门的一些应急行政措施,就能够解决学术不端问题。正如邓正来先生所指出的:“我们不是拒绝那些主管教育和学术的行政管理机关的参与,而是希望这些机构能够通过对它们自己启动的各种旨在推动学术和教育发展的措施进行更深层次的反思,对它们发布的各种管理措施、评价指标和它们确立的各种制度安排进行严肃的批判来参与这场伟大的‘中国学术规范化’运动”[12]。

5 结语

总之,希望广大法学期刊同仁联手起来,共同遏制法学研究和出版领域的学术不端行为,以出色完成时代和学科属性赋予法学期刊的各项职能,完成在法学领域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神圣使命。

[收稿日期]2009-10-09

注释:

① CSSCI是根据尤金·加菲尔德(Eugene Garfield)1960年初创建的“科学引文索引”(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引文分布规律研制而成。核心期刊则是根据1930年布拉德福(Bradford)发现的学科文献分布核心区规律研制的。

② 这是同方知网常务副总经理张振海在2009年4月2日首期“科技期刊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培训班上介绍的内容。参见http://www.kbs.cn/forums/70939/ShowThread.asp2009-04-03(下载日期2009-05-19)。

③ 据笔者粗略估计,全国各法学期刊的平均载文量大约每期平均为20多篇,工作量不算大,以每篇文章检测耗时9秒计算,需要180秒,也就是3分钟的计算机运行时间。

④ 感谢刘云生教授提供的这样一种操作经验和认识。

⑤ 参见教社政[2002]10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工作的意见》第3条。

⑥ 感谢齐爱民教授对此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意见,使本文得以补充有关美国《隐私权法》的内容。

⑦ 感谢张广兴教授对本文提出的修改和评价意见,得以使作者思考现行体制因素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诱致性影响。

⑧ 康芒斯把人类全部经济活动划分为“生产”和“交易”两种。前者指人对自然的活动,后者是人与人之间的活动。制度的实际运转是由无数次“交易”活动构成的。“交易”(transaction)包括市场交易、企业内交易、政府交易(指政府与企业和个人的关系)。(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7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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