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七国集团时代”到“二十国集团时代”:国际金融治理机制的变迁_国际金融论文

从“G7时代”到“G20时代”——国际金融治理机制的变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时代论文,国际金融论文,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550(2011)01-0134-21

2008年9月爆发的金融危机被认为是“自上个世纪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一次危机”,传统的国际金融治理机制——七国集团(G7)及其主要的执行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遭遇了治理乏力的困境,两者的合法性和行动能力都遭到了严重的质疑。而成立十年来一直不受重视的、在国际经济体系中处于边缘地位的二十国集团(G20)却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应对这场金融危机最核心、最主要的制度形式。

从2008年11月到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先后在华盛顿、伦敦、匹兹堡、多伦多和首尔召开了五次峰会。世界各国以二十国集团为制度平台,进行紧密的政策协调与合作,在改革既有国际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规则方面达成了诸多共识,并联手采取了一系列经济刺激计划,使得世界经济并没有重现20世纪经济大萧条那样的恶劣情况。尽管已经举行的五次二十国集团峰会还没有从根本上搭建起一个全新的国际金融秩序,但其在国际金融治理中体现出来的传统大国与新兴国家联合共治的方式却有着不同于布雷顿森林体系时代和“G7时代”的鲜明特点,并且也确实产生了实在的效果。它标志着一个更加具有包容性和代表性的国际金融治理时代的到来,笔者称之为“G20时代”。

在本次国际金融危机中,过去已经运转了数十年的七国集团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何不能发挥危机治理的功效?长时间处于边缘地位的二十国集团为何成为治理此次国际金融危机最有效的制度形式,并顺利实现制度升级?归结起来,在国际金融治理领域,二十国集团取代七国集团的内在逻辑是什么?本文试图对国际金融治理机制从“G7时代”向“G20时代”的转变进行分析和解释,以求丰富学术界关于国际经济制度变迁的研究。

一 国际金融治理机制变迁的理论争论

在国际关系的理论文献中,“制度”又称“机制”,两者常被认为是一个同等的概念。① 由于两个概念在中文语境下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在本文中笔者对它们交替使用:在涉及重大的理论争论时,笔者使用“国际制度”;而在涉及具体的国际金融议题时,笔者则使用“国际机制”。但是,这两个词汇在本质上表达相同的学术含义,笔者不对其进行区别。

国际制度有利于增进国际合作。但对于某种特定的国际制度最初缘何被创建出来,后来又是缘何发生变迁,不同流派的国际关系学者给出了各自不同的解释。目前对国际制度变迁的研究主要存在以权力为中心的解释、以利益为中心的解释和以职能外溢为中心的解释三种。

以权力为中心的解释主要来自现实主义阵营。霸权稳定论者对国际金融治理机制的创建和变迁进行了集中阐述。他们认为,霸权国家通过负面和正面的权力手段,对国际金融治理机制的创建和发展发挥了主导性作用。② 国际金融治理机制的产生源自霸权国家的需求,霸权国家是国际金融治理机制的创建者和制度形式选择的决定者。霸权国的衰落将导致国际金融治理机制的变迁。

霸权稳定论的创立很大程度上就是出于对国际金融治理机制变迁的解释,而且英国霸权时期的金本位制和美国霸权时期的布雷顿森林体系都在经验上为这种理论提供了支撑。两种国际金融治理机制都是由当时的霸权国推动建立的,霸权国的超强综合实力为这两种机制的维系发挥了重要作用。霸权国建立的国际机制客观上又有利于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金本位制和布雷顿森林体系被誉为是国际金融史上的两个“黄金发展期”。随着霸权国的衰落,国际金融机制也随着发生变迁:20世纪初期,英国的衰落导致金本位制的终结,而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衰落导致美国亲手摧毁了布雷顿森林体系。③

但是仅仅依据对权力结构的分析,我们难以理解一个特定时期内具体的国际金融治理机制的选择,也难以理解权力对比如何在国家间的制度创建和变迁中发挥作用。

基于对上述解释路径的批评,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国际制度的创建是由合作需要所推动的,而非仅仅是权力驱使;制度的变迁与权力的转移并非具有完全一致性。在很多低级政治领域,权力对于制度演进的作用受到限制;制度的演进取决于行为体之间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所展开的各种类型的博弈。④ 如在国际贸易领域,由关贸总协定(GATT)向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制度变迁就很难说是权力结构改变的产物。当行为体的利益发生了变化,制度也将发生变化。在新利益的基础上,国际行为体通过反复的博弈,进而创造新制度、摒弃旧制度。⑤ 因此,这种研究路径强调观察行为体的利益偏好。但是关于国家对合作的需要如何导致了国际制度的创建和变迁以及成员国对某种特定制度形式的选择,以利益为中心的解释路径仍然是含糊不清的。因为仅仅有国际合作的需求,未必能够创建有效率的制度形式。

第三种研究路径将制度的创建与发展的关注焦点置于具有跨国活动能力的技术专家和政治人物,⑥ 认为技术专家和政治人物的知识结构以及理解和认知可能导致决策者努力推动创建和改革国际制度。新职能主义理论认为,⑦ 在某一领域内一旦建立了超国家合作,由于各个领域职能性的相互依赖,这种超国家合作必然向外延伸,国际合作也因此从一个领域扩大到新的领域中。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会培养出一批超越主权公民的跨国活动家,他们将成为推动制度创新的核心力量。正如厄恩斯特·哈斯(Ernst B.Haas)所说:“最初在一个领域进行一体化的决策外溢到新的职能领域中,一体化涉及的人数越来越多,官僚机构之间的接触和磋商也越来越多,以便解决那些由一体化初期达成的妥协而带来的新问题。”⑧ 简言之,驱动制度变迁的动力在于“外溢”,一个领域的合作逐渐外溢到另外一个领域,这将导致制度规模的扩大,而在这个过程中技术专家和跨国活动家发挥了关键作用。

但是,如果观察全球层面的国际金融治理,我们发现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与国际贸易、国际安全等领域的治理机制相比,国际金融治理机制的形成与演进有着自身独特的逻辑,议题领域之间的外溢并不明显,而且在国际金融治理中,主权国家而非跨越国界的活动家仍然发挥着核心的作用。

在详细考察二十国集团部长级会议的创建、在最初十年里的发展以及从部长级会议向首脑峰会的制度升级过程中,笔者发现,国际金融治理机制发生从“G7时代”向“G20时代”的变迁,受到一些非常复杂的原因的影响,远非上述单一逻辑可以解释。

二十国集团部长级会议的创立从本质上说是既有机制(七国集团)不能满足国际金融治理的需要,于是旧机制的成员国经过讨价还价主动创建的一个辅助性的新机制,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成员国利益。这反映了自由主义理论中国际相互依赖加剧了国际合作的需要这一论断。二十国集团首脑峰会成为应对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主要制度平台,源于其适应了国际经济权力结构的变迁——新兴国家在21世纪前十年发生了快速崛起;在此期间,七国集团虽然进行了有限的制度改革,但在总体上却并没有适应国际权力结构转移这一事实,在应对金融危机时出现失灵,直接打击了它在国际金融治理中的核心地位。权力结构的变迁导致了既有机制的失败,从而为新旧制度的转换提供了条件。这又反映了现实主义的理论论断。而将二十国集团从部长会议机制升级为峰会机制,比重新创建一个新制度更节约国家间的交易成本。同时,二十国集团作为一个松散的国际论坛,满足了多数成员国在国际金融治理领域固有的制度偏好,它所拥有的这两大制度优势使其取代七国集团成为国际金融治理的核心机制。

总之,本文的基本理论假说认为:权力结构的变迁导致了旧制度不能满足国际合作的需要,新制度因此得以创建;而新制度的形式选择取决于哪种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制度建设成本(主要是谈判成本和主权成本),进而满足成员国的制度偏好。

二 二十国集团的创建及治理能力

作为20世纪90年代影响最为深远的一场金融危机,东亚金融危机引发了对既有国际金融治理机制的大规模反思,并带来一系列制度改革与创新的尝试。这些制度改革与创新最集中的特点就是部分吸纳新兴国家参与国际金融治理。它构成了“G7时代”下国际金融治理机制改革的“第一波”浪潮。⑨

东亚金融危机尽管一直被控制在地区层面,没有对欧美发达国家构成实质性影响,但是国际社会仍然产生了对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忧虑。对此,有学者指出,对新兴经济国家中的经济、金融发展置若罔闻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⑩ 此次危机使美国意识到有必要针对亚洲金融危机采取国际上的共同行动,并且有必要改革既有的国际金融体系。七国集团内部也开始讨论设计新的、包括新兴经济国家在内的国际金融对话机制。(11)

在二十国集团创建的过程中,七国集团成员国曾为此进行了非常激烈的争论。(12) 创建一个新机制的倡议最初由美国提出,财政部部长劳伦斯·萨默斯(Lawrence Summers)致力于建立一个包括新兴经济国家在内的紧密的小组,目的是在国际范围内推广七国集团达成的共识,使其合法化。加拿大对创立新机制同样抱积极支持的态度,它希望新机制具备更大的稳定性、更多元的价值,拥有更高的有效性和信誉度。德国、日本也加入支持创建新机制的阵营中来。相反,作为传统机制受益者的法国却担心二十国集团将进一步稀释法国在国际金融治理中的影响力,因而持相对消极的态度。但由于在权力结构以及利益偏好的对比中法国都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支持创建二十国集团的主张最终付诸实践。

当七国集团成员国达成了创建新机制的共识之后,如何确定成员国的标准成为又一个新的争论焦点。但其成员国普遍认为,二十国集团成员国要有能力为全球经济和金融的稳定做出贡献,成员国要实现地区之间的平衡以体现广泛的代表性。另外,新机制不宜过大,以便促进坦诚的讨论。(13) 因此,有评论认为二十国集团是适当的规模与合法性之间平衡再三的产物。(14) 中国和印度被认为是新机制当之无愧的成员国。但在其他成员国的挑选上还是存在着很多争议,最终成员国的选定是七国集团充分平衡各国经济实力、政治稳定程度、民主传统、地域代表性等因素的产物。

1999年12月,七国集团邀请来自全球新兴经济国家的财长和央行行长在柏林召开了第一次非正式会议,这标志着包含新兴经济国家在内的非正式对话机制——二十国集团宣告成立。(15) 有学者指出,二十国集团的成立是朝着“全球性”的国际金融治理结构改革迈出的第一步,也是关键性的一步。因为它第一次将新兴国家纳入到讨论国际金融治理的结构中。(16) 该机制所包括的19个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GDP)总和占当时世界总量的81%,从而使其进行全球金融治理时具有充足的合法性。

在此后的历次会议发布的联合声明中,二十国集团都会宣布下次部长级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这意味着其在创立伊始就被定位为常态化的、连续性的对话机制。与先前的G22和G33相比,G20是“G7时代”国际金融治理机制改革的一个重要进步,它为新兴国家参与国际金融治理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制度保障。

不过,在从1999年到2008年的最初十年里,二十国集团部长级会议作为一个新兴的国际制度形式,虽然每年都召开例行的双部长会议,但它并没有如部分乐观者想象的那样,发挥出金融治理的实际功效。

首先,二十国集团的制度形式具有松散性。二十国集团只是一个部长级的、就具体问题进行事务性磋商的功能性合作平台,它缺乏更加强有力的政治支持。二十国集团起初并没有设置常设秘书处,(17) 每年召开一次部长级会议、两次副部长级会议;同时,每年根据会议主题成立相关的工作会议(workshop)、研讨会和研究小组。较之七国集团每年召开3-4次财长会议、6次副部长级会议,而且还会通过定期的电话会议沟通交换意见,二十国集团成员国之间的沟通显然不够深入和频繁。

其次,二十国集团决策及行动能力有限。二十国集团双部长会议是一个基于协商一致的论坛,不是一个基于投票的决策实体。七国集团也不谋求将二十国集团提升为一个决策机构,(18) 因此它不产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策。二十国集团部长级会议的成果都是以联合声明的形式体现出来,这种联合声明既不是协定也不是条约,这使得它与世界贸易组织等更具约束力的国际组织形成了鲜明对比。因此,即便是二十国集团的成员国都对自己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承诺表示怀疑。(19)

同时,由于二十国集团并非基于投票的决策实体,其中的新兴国家并不能将占据多数席位的优势转化为对G20更大的影响力,所以新兴国家也无意在这样一个不具备决策能力的论坛中投入大量的政治资本,与实力强大的七国集团国家进行对抗和争论。(20) 这样一来,二十国集团更多地成了新兴国家和发达国家相互示好的平台。

再次,二十国集团讨论议题过于宽泛。十年来,二十国集团部长级会议的讨论议题包括防止金融危机、全球化带来的挑战转移以及长期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人口、地区一体化、国际发展援助等诸多问题。这一方面固然显示了二十国集团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和包容性,但另一方面,有些议题已经超出了财政部门和中央银行所能管辖的范围,从而使二十国集团更加陷入了一种清谈馆的尴尬之中。与此同时,七国集团成员国牢牢掌握了二十国集团部长级会议的讨论议题,如打击金融恐怖主义、反洗钱等,这些都是七国集团成员国极为关切的议题,也是二十国集团部长级会议上讨论的核心内容。而那些关系发展中国家福祉的议题却没有在二十国集团中取得任何进展。

最后,二十国集团遭遇了传统治理机制的强大竞争。在创建后的十年时间里,二十国集团一直面对着相对成熟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七国集团的强大竞争,几乎完全没有用武之地。从一开始,七国集团领导人就强调二十国集团是作为一个既有治理机制的补充而存在,并且重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世界金融体系中的核心位置。与此同时,二十国集团的运行规则和遴选成员标准被七国集团所牢牢主导,新兴经济国家对于它们参与的这个新机制并没有发言权。因此可以说,二十国集团创建的目的不是为了将新兴经济国家囊括到国际金融治理的决策中,而是为了将七国集团的决策合法化并将其更好地执行。另一方面,二十国集团深嵌在由七国集团主导的金融治理的制度环境中。不容否认的是,七国集团在国际金融治理的网络中拥有巨大的影响力,无论是在国际货币与金融委员会(IMFC)、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执行董事会,还是在国际清算银行(BIS)和金融稳定论坛(FSF)中,七国集团都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这意味着,一方面,七国集团可以充分调动这些组织中的资源来实现自己的目标;另一方面,二十国集团必须应对七国集团主导下的制度环境中的问题,因此,七国集团在很大程度上主导着二十国集团的议题。

图1 二十国集团与其他国际金融治理组织之间的关系

说明:图中的箭头代表了七国集团强大的影响力;实线表示相关组织之间存在着业务上的交流和协调;虚线表示二十国集团虚弱的影响力。

通过考察二十国集团部长级会议十年来的运作与实践,不难发现,二十国集团部长级会议主要充当了将七国集团的倡议和政策合法化的工具。而这也正好呼应了二十国集团成立之初,有学者提出的创立它的目的,即通过它来提高七国集团在国际金融治理过程中的合法性。(21) 总之,二十国集团在成立之后的最初十年里,是一个非常虚弱的国际机制,它并没有为国际金融治理做出任何实质性的贡献。但是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改变了这种制度竞争的格局,它大大削弱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话语垄断权力,也打击了七国集团的地位,从而为二十国集团的迅速成长提供了空间。

三 美国金融危机与传统治理机制的失灵

2008年下半年,美国金融危机彻底打击了国际社会对传统治理机制——七国集团及其执行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信心。这场爆发在资本主义中心世界的金融危机引发了国际社会对既有国际金融治理机制的深刻反思和怀疑。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二十国集团在不到一个月的准备时间里,迅速从部长会议层次提升到首脑会议层次,并成为处理和解决金融危机的核心治理平台。而传统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七国集团则由于其固有的合法性和行为能力的不足,在应对危机中基本被边缘化了。

合法性来自代表性和有效性。(22) 而在这两个方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七国集团都面临着重大的困境。作为一个超国家机构,虽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日常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在重大决策上仍然取决于成员国的投票;它使用的是一种加权表决制度,即成员国的投票权与其份额大小成正比。虽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过了几次改革,新兴国家在其中的投票权略有上升,但它仍然反映了二战后的金融权力格局,无法适应新时代的权力结构变迁。在二十国集团推动IMF进行份额改革前,西方七国拥有46%的投票权,所谓的工业发达国家为60%,然而,除日本外没有任何一个债权国位列其中。俄罗斯的份额比意大利要少,中国不及法国,美国至今仍拥有否决权,这种类似于股份制公司的运作机制使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更多反映美国和欧盟的意志。(23) 在全球金融稳定不再仅仅依靠美国及其同盟国,而必须同样依赖于中国及其他新兴国家的今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如果不采取行动,以获取那些长期在组织中代表不足的成员的信任,那么这些国家甚至不会动用其在制度内已经拥有的权力。(24) 这也就意味着新兴国家可能会彻底抛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东亚金融危机中的表现更是大大削弱了新兴国家对它的信任,使其遭遇了重大的合法性危机。

伴随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自身合法性的衰退,其行动能力也日益萎缩,在国际经济治理中越来越难以发挥建设性的作用。一方面,这源于其职能的转变。在20世纪70年代,随着固定汇率体系的崩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汇率监管上的权威完全消失,汇率问题重新成为主权国家范围内的事情。为收支失衡的国家提供短期贷款成了浮动汇率时代IMF的主要职责。另一方面,由于不满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危机援助行为中提出的苛刻条件,新兴经济国家开始选择自己积累大量的货币储备,如墨西哥、巴西、中国和印度,已经不再依赖于IMF的支持。如此一来,既弱化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这些国家的影响力,也降低了基金组织通过贷款给这些国家所获得的收益。在有限的资金运营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可以为小国的危机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但当美国深陷危机之中,IMF则显得无能为力。另外,全球金融环境的变化也使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挥作用变得更为困难。有研究指出,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增加了体系风险,同时也降低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缓解风险的能力。(25)

作为布雷顿森林体系遗留下来的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本该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发挥金融“灯塔”与危机处理的作用,但事实上,面对国际金融体系的核心国家遭遇危机时,它却显得束手无策。(26) 因此,美国只能选择抛开它一手缔造的IMF,转而向拥有巨额外汇储备资产的发展中国家寻求资金援助。正如国际政治经济学者菲利普·利普西(Phillip Lipscy)所说,在如此剧烈的变化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变成旧时代的纪念品。IMF必须进行改革,以更好地反映崛起中的经济大国的利益和关切。还需要对投票权比例进行重新分配,以反映当前的经济基本面。(27)

除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之外,七国集团在应对金融危机时也表现出治理能力不足。七国集团是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后,国际金融体系最主要的治理机制,它反映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霸权地位衰落后,发达国家用一种相互协调形式的“软制度”来替代布雷顿森林体系时代的“硬制度”,以管理国际金融体系。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以中国、印度和巴西为代表的新兴国家的崛起,七国集团作为一个封闭的发达国家俱乐部,对管理国际金融事务已经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更重要的是,七国集团治理模式下,虽然没有爆发大规模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但各种各样的地区性金融危机却此起彼伏(见表1)。七国集团作为全球金融市场“稳定器”的作用不断衰减。

为了弥补自身在面对各种国际挑战时的不足,同时随着关注议题的不断扩展,(28) 冷战结束后,七国集团也尝试着进行了两次制度改良,通过“成员扩大、议程增设和机制深化”,力求向“有效的全球治理中心”转变。(29) 但是这些极为有限的制度改革无助于扭转七国集团所面临的日益加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危机。

第一,通过吸纳俄罗斯以提高代表性。七国集团唯一的一次扩大是将俄罗斯吸纳为正式成员国。(30) 但俄罗斯常常被排除在核心的七国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机制之外,在国际金融、国际贸易相关的议程上的话语权远远弱于其他成员国。从七国集团吸纳俄罗斯加入的过程不难看出,其对吸收新成员抱着十分谨慎甚至苛刻的态度。

第二,举行八国集团(G8)与其他国家的对话会议,以增强解决具体问题的有效性。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人类在诸如粮食安全、能源安全、恐怖主义、疾病威胁和经济稳定等全球性问题方面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如果将其他国家完全排除在外,八国集团根本无力独自应对挑战。由此,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八国集团加强了与其他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的对话,八国首脑会议发生了从G8到“G8+N”的变化。

2003年八国集团在埃维昂峰会期间,举行了第一次南北首脑非正式对话会议。此后,除了2004年美国佐治亚岛峰会之外,八国集团每年举行一次南北首脑对话会议。但在八国集团的框架下,与会的其他国家毕竟是客人身份,难以完全平等、充分地参与重大议题的讨论和决策。(31) 而且,关于国际金融事务的讨论仍然是在七国集团的框架下进行的。因此,七国集团在国际金融治理问题上几乎没有任何重大制度变化。

第三,加强与既有机制的联系,以增强执行能力。20世纪90年代以后,七国集团加强了与现有国际组织之间的联系,邀请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重要国际机构的代表参加七国集团峰会或工作会议的对话和协调。通过这些联系,七国集团一方面实现了与联合国的关系制度化,另一方面借助世界三大经济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贯彻并实施其决议和具体政策。不仅如此,七国集团也注意到全球公民社会在现代世界治理中所拥有的优势,因此加强了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对话和沟通,这有助于从社会底层入手解决困扰整个国际社会的全球性问题。(32)

尽管七国集团期望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努力,改善其在国际金融治理上的效果并巩固其核心地位,但从总体上而言,七国集团在扩大正式成员规模上(特别是放松对国际金融治理的垄断权上)表现得异常保守,这使得其提高自身合法性和有效性的效果有限。更加重要的是,21世纪头十年目睹了世界经济结构性的变化,七国集团所进行的保守的制度创新已经无法满足国际金融治理的需求,国际社会需要一次根本性的制度变革。而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及其对整个国际金融体系的重创为这次根本性的制度变革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因此,不断有学者呼吁“将G7/8改造为领导人层次的G20是理性的、恰当的,至少在理论上是这样的,这一改造将帮助弥合当前G7/8面临的合法性危机”。(33)

四 二十国集团的制度升级与治理效果

重大的国际战争和国际危机是引发国际关系发生结构性变化的两个根本性因素。(34) 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成为冷战后国际经济关系史上一个重要的分水岭。危机爆发之后,国际社会出现了“第二波”改革国际金融治理中的“G7体制”的舆论浪潮。而已经运转了十年的二十国集团由部长级会议升级为首脑会议,并成功召开五次首脑峰会,成为这轮制度改革舆论浪潮中最实在的成果。英国《金融时报》评论道:“在全球危机的这一关口动用二十国集团,是一个明确的迹象,说明旧的秩序已经过时了。”(35)

在高度相互依赖的国际环境下,金融危机暴露了以七国集团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代表的传统治理机制的不足,同时也加深了国际社会对合作的巨大需求,从而刺激了新制度的创建,尽管它是以对已有机制进行制度升级的形式表现出来。

以二十国集团为制度平台,举行应对美国金融危机的国际金融峰会,最积极的倡导者便是欧盟,而且欧盟在促成美国同意召开国际金融峰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欧盟认为,金融危机的深层原因就在于以美元为基准货币和以美国为核心的国际经济体制,主张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并提议对现行的、美国影响力较大的国际金融治理框架进行改革。

2008年9月15日,美国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后,欧盟轮值国主席法国总统萨科奇最早倡导举办一个国际首脑峰会来应对这场危机。按照他的构想,先举办八国集团的首脑会谈,而后举办有中国、印度和埃及等发展中国家参与的14国扩大会议,会议的举办地是纽约。布什勉强同意了举办国际峰会的倡议,但对萨科奇的构想进行了修改。首先,布什排除了在纽约举办首轮会谈的可能性,因为纽约作为“世界之都”,特别是联合国的驻地,不如华盛顿更能体现美国的权力。其次,他又采纳了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的建议,排除了14国会议的模式,而是决定举办二十国集团峰会,这个决定向发展中国家做出了友好姿态。(36) 对于二十国集团峰会倡议,中国和印度给予了积极的回应,并表示将正式与会,(37) 因为这两个国家都开始感到危机的负面影响。

由此不难看出,二十国集团峰会的建立是美国金融危机向全球蔓延之后,国际社会为应对危机而进行合作的结果。尽管以法国为代表的欧盟和美国最先发出了峰会倡议,但它们本身并不是二十国集团峰会体制的创建者。这一峰会体制的建立印证了自由制度主义的经典逻辑:相互依赖产生了国际合作的需要,进而产生了建立国际制度的动力,而国际制度的建立反过来又推动了国际合作。

2008年11月15日召开的首次二十国集团峰会拉开了国际金融治理机制改革的序幕,国际金融治理体系开始发生从七国集团向二十国集团的过渡,以至于有学者认为这是“第二届布雷顿森林会议”。(38) 至今,二十国集团先后举行了五次峰会,出台了一系列应对金融危机和改善国际金融治理的协调措施,并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效,从而获得了国际经济舞台上的主角地位。二十国集团峰会作为一个新生的制度形式之所以能够迅速获得国际认可,与它在短期内所取得的成果密不可分。

第一,将新兴国家参与国际金融治理的地位制度化。在二十国集团峰会中,新兴国家以完全平等的身份参与了治理金融危机的政策商讨。2009年匹兹堡峰会正式同意将二十国集团峰会作为讨论全球经济议题的主要平台,使之对国际经济的管理进一步制度化,以替代旧的、由西方控制的七国集团,从而打破了发达国家对国际金融治理的垄断性权力。这也标志着对国际金融治理结构的权力转移给予了制度化确认。

二十国集团峰会还达成了取消关于世界银行行长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干事必须分别是美国人和欧洲人的意向性共识。在2010年11月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过的最新份额改革方案中,中国的份额将从3.72%升至6.39%,投票权也将从目前的3.65%升至6.07%,超越德、法、英,位列美国和日本之后。此次份额改革完成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向新兴经济体转移超过6%份额,“金砖四国”(中国、印度、俄罗斯、巴西)将进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前十位之列。这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立65年来最重要的治理改革方案,也是针对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最大的份额转移方案。同时,欧洲国家将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让出两个席位,以提高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在执行董事会的代表性。而这无疑是扩大新兴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二,对传统的治理乏力的国际机构进行了改革,加强其行为能力。首先,确保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其他多边开发银行拥有充足的资源,以帮助在危机中受到严重打击的发展中国家,并提供贸易和基础设置的融资。伦敦峰会公报宣布,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机构提供1.1万亿美元的“补充资金”,以缓解其资金困难。其中,绝大部分资金投给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重建其作为国际金融体系首要监管者和“最后贷款人”的职责。二十国集团峰会决定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追加总额为5000亿美元的贷款储备金,从而将其贷款储备金规模扩大为原来的3倍。

除此之外,二十国集团还决定一次性增发2500亿美元的特别提款权,它将分配给其所有的185个成员。与以往不同的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加强它的公共属性。在向经济困难的国家发放贷款时不再附加苛刻的条件,这是IMF重建其在发展中国家中的形象的有力步骤。

不仅如此,二十国集团峰会达成加强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和金融产品信息通报的合作共识。导致美国金融危机以及过去30年多次地区性金融危机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金融领域里自由放任原则的泛滥,金融机构过度扩张,导致金融泡沫的积累。因此,二十国集团峰会为医治和防范金融危机所达成的重要共识就是对金融机构加大监管力度,这标志着在20世纪90年代达到高潮的市场原教旨主义的退却。而对这一共识进行监督和执行的就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金融稳定委员会。为此,峰会决定将金融稳定论坛更名为金融稳定委员会,扩大其成员代表性,吸纳所有二十国集团成员国为其成员。(39) 该委员会将加强对银行和金融产品监管的职责,并制定高管薪酬、投资基金、评级机构、会计准则和金融产品的监管框架。此外,峰会还决定改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第三,各国达成联手刺激经济和扭转国际经济失衡的共识。各国领导人承诺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抵消全球经济几十年来最剧烈的减速。在第一次峰会上,中国做出了投入4万亿元人民币以刺激经济复苏的决议,而日本提出了27万亿日元的刺激政策。伦敦峰会上,各国决定总共拿出5万亿美元的“联合财政扩张计划”,相当于全球经济总量的10%,如果危机恶化各国还会出台补充刺激方案。(40) 其中美国出台的刺激经济计划高达8000亿美元。

由于全球经济失衡是导致此次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匹兹堡峰会上,实现世界经济的均衡发展成为讨论的主题之一。二十国集团匹兹堡峰会基于美国的提案,一致认为要使世界经济走上平衡发展的轨道,拥有大量贸易赤字的国家如美国承诺以后减少借贷,提高储蓄率,削减财政赤字;而主要的出口国如中国、日本和德国承诺刺激各自国内的消费。各成员国同意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来评估它们的经济政策,以确保不会产生具有危害性的经济失衡。(41)

总之,与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相比,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的国际金融治理显然有了明显的进步。国际社会以二十国集团为核心制度平台,展开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合作,这与20世纪30年代的无政府状态形成了鲜明对比——以邻为壑的货币战争没有爆发,贸易保护主义有限反弹但没有击垮国际贸易秩序,经济复苏提早到来。

五 二十国集团的制度优势

在应对2008年金融危机中,二十国集团顺利实现了制度升级,成为应对危机的主要平台,并初步显示了其治理成效。这主要源于它一方面适应了国际权力结构的变迁,另一方面又具有相对较低的制度建设成本。这两方面的原因共同推动了国际金融治理机制实现从“G7时代”向“G20时代”的变迁。

第一,二十国集团作为一种制度形式,它适应了国际权力结构的变迁。1975年,七国集团成立(第一年是G6)并成为当时国际金融体系治理的主要机构,这与当时的国际权力结构是基本吻合的。在过去几十年的时间里,G7/8无论是在世界经济舞台还是国际政治领域都占据着绝对优势地位。经济上,除了俄罗斯外的七国国内生产总值长期占世界生产总值的2/3以上,贸易量占全球的一半以上;政治上,联合国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中有四国属于八国集团;此外,G8的多个国家还是世界顶尖的科技强国。绝对超强的实力地位是国际金融治理长期处于“G7时代”的根本原因。(42)

从1999年二十国集团部长级会议诞生,到2008年二十国集团首次峰会召开并被委以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责,世界经济的实力版图发生了重大变化。首先,作为一个整体的七国集团,其GDP占整个世界GDP的比重由1999年的67%降到2008年的53%,而二十国集团中新兴国家的比重则由14%升到23%。其次,就单个国家而言,1999年只有中国GDP超过七国集团成员中的加拿大,排名第七位;而到了2008年,巴西和俄罗斯已经超过了加拿大,分别占据第八和第九位。印度近些年经济发展迅速,超过加拿大只是时间问题;中国已在2010年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最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跨国贸易在近十年来急速地增长,而大部分的增长来自于新兴经济国家。1999-2008年间,二十国集团中新兴国家的国际贸易占世界贸易的比重从13%上升到21%,而七国集团所占比重却从51%下降到42%。与此同时,国内资本市场的自由化以及资本账目的开放导致了跨国资本流动的增长,新兴经济国家的国际储备也迅速增加,特别在近几年,作为应对未来危机的手段,新兴经济国家国际储备的增长不断加快。二十国集团中新兴国家的国际储备占全球储备的比重从1991年的14%提高到2006年的43%,到2008年,这一数字又提高了两个百分点,达到45%。而新兴国家的外汇储备正是美国应对金融危机的借款来源。(43)

由此可见,经过十年的发展,七国集团的相对实力不断下降,而新兴国家的相对实力不断增强,这尤其体现为新兴国家中的“金砖四国”——中国、巴西、俄罗斯和印度——对世界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如果离开这些新兴国家,国际社会几乎不可能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应对金融危机。可以说,二十国集团峰会之所以能在短时间内取得明显的成效,与其适应了国际经济格局的变迁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第二,二十国集团拥有相对较低的制度建设成本,这决定了它能够在短时间里完成制度建设过程。这种制度建设成本具体是指国家间的缔约成本,是国家为创建一个新的制度或者机制而不得不为搜集信息、做出决策和讨价还价(谈判)付出的交易成本以及因制度约束当事国行动自主性而产生的主权成本(sovereignty cost)。(44) 二十国集团从部长级会议升级为首脑峰会,并成为应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主要制度平台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升级既有的二十国集团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制度建设成本。创建一个新机制需要高昂的交易成本和漫长的谈判时间,而应对全球金融危机需要国际社会采取迅速而有力的行动,因此,对既有的、相对比较合适的机制进行改造,而非完全另起炉灶,成为当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种最佳选择。二十国集团所具有的较低的制度建设成本集中体现在谈判成本和主权成本两个方面:其一,因搜集信息、决策、讨价还价而产生的谈判成本较低。在国际关系中,一般来说,当行为体面对更多的潜在交易伙伴时,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交易成本。(45) 比如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美、英两国在之前不仅进行了数年之久的讨价还价,举行了多次工作级的预备会议,即便是在布雷顿森林会议上,各国也经过了20多天的磋商才最终达成协议。(46)

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在应对危机时面临着几种制度选择:一是继续坚持七国集团的治理模式,这种方式无须花费制度建设成本,但由于七国集团行动能力低下,西方国家将因此遭受更大的利益损失;二是坚持“G8+5”的对话形式,这有利于节省制度建设成本,但是,新兴国家将不会满意其在该机制中的地位,不会予以配合;三是根据部分国家的提议,新成立G14,但创建一个新机制通常需要较长时间的谈判和讨价还价,无法满足危机状态下的紧急需要;四是举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部长会议,这类似于世贸组织部长会议模式;或者举行IMF成员国峰会,这类似于联合国大会的模式。虽然这种模式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代表的广泛性,但众多领导人聚集在一起,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无疑相当高昂,这也是为什么两年一度的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和一年一度的联合国大会几乎不能达成任何实质性协议的根本性原因所在。

通过对各种不同机制设想的比较分析,我们发现,在美国金融危机的背景之下,将二十国集团部长级会议升级为二十国集团首脑峰会,比重建一个新制度在搜集信息、决策、谈判方面花费的成本小得多。二十国集团部长会议机制已经运行了十年,虽然在国际金融治理中没有发挥实质性作用,但是已经形成了一套运行规则和程序,更重要的是,它形成了既定的成员国,直接将其升级,避免了重建一个新制度的过程中围绕成员国标准之争所必定要产生的高额交易成本,这不利于危机的应对。同时,二十国集团成员规模依然较小,但是总体而言,它在搜集信息、决策、谈判方面耗费的交易成本要比建立更大规模的国际论坛或召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会议要小很多。

总之,二十国集团较好地体现了代表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平衡,它是一个有效而小规模的集团与更具代表性的大集团之间的最好选择。

其二,二十国集团可以使成员国付出的主权成本相对较低,满足了国家在国际金融治理领域的制度偏好。中国学者田野认为,根据国际治理结构而言,制度化水平越高,等级制属性就越强,国家在行动自主性上所受的约束就越多;反之,制度化水平就越低,无政府属性就越强,国家在行动自主性上所受的约束就越少。简言之,制度化水平不同,国家在行动自主性上所受的约束就不同。(47) 从国际治理结构的制度化水平连续谱系来看,制度化水平越高,国家间治理成本就越低。但是在现实世界中,大量国际制度的制度化水平都相对较低,而且成员国也无意对此进行改变。这是因为,国际制度化水平是以承受主权成本为代价的。国际制度化水平越高,主权成本相应也就越高,主权国家在进行国际制度的创建和设计时,都会在国际治理效果与主权成本之间进行十分精细的权衡,进而形成各自不同的制度偏好。总体而言,在合作方中,实力弱小的国家通常更加关注主权成本,担心制度合作中对主权的损害;而实力强大的国家更加关注治理效果,因为强国在国际治理中获得的收益份额最大。

由于实力上相对处于弱势地位,新兴国家通常都对主权的让渡十分敏感,对于参加约束性强、授权程度高的国际组织保持了高度警惕。以中国为例,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参与了很多地区性政府间国际组织,但其中的大多数都是论坛性质的组织,比如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东盟与中日韩(“10+3”)以及上海合作组织等。二十国集团作为一种国际论坛和对话的制度形式,其制度化水平相对比较低,属于典型的“软制度”,它的一切行动都是建立在成员国自愿实施的基础上,几乎不会限制成员国的行为自主性,也不存在让渡主权的剧烈要求,因此,这种比较松散的制度形式最大程度地适应了新兴国家对主权成本的考虑。正如约翰·伊肯伯里(John Ikenberry)所说:“对强国来说,制度是有吸引力的,因为它能够有效排除伤害其基础的某些结果,在未来限制其他国家……对弱国来说,制度妥协也排除了它所担心的某些结果,如强国的统治和抛弃。”(48)

同时,根据田野提出的制度选择模型,在其他变量给定的情况下,问题领域敏感性程度越低,国家同质性程度越高,缔约国就越有可能选择制度化水平较高的国际治理结构。国际金融领域的治理相对而言具有较高的敏感性。金融事务涉及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大局,牵一发而动全身,它比贸易事务和其他技术性事务具有更高的敏感性,其敏感性程度仅次于安全领域。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多次金融危机的爆发对危机国造成了重大的利益损失,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国际金融事务的敏感性。正是由于国际金融事务的敏感性,主权国家在进行国际金融合作中需要付出较大的主权成本,即便是西方发达国家,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后,也是采用七国集团这种论坛式的治理模式,而没有建立起新的超国家机构。与此同时,发达国家与新兴国家同质性程度较低,尽管都是市场经济国家,但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民主传统、金融管理制度仍然存在较大的差别,二十国集团不宜采用较高程度的制度化组织。

因此,二十国集团作为一种松散的制度形式,它能够满足绝大多数参与国在国际金融治理领域的制度偏好,从而在制度升级过程中遭到较少的抵制。不过也正是由于制度化程度不高,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它仍然可能面临治理乏力的困境。

总之,由于适应了国际权力结构的变迁,并具有较低的制度建设成本,美国金融危机之后,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二十国集团从一个几乎不为人知的非正式的部长会议机制,变成了取代G7/G8的“世界经济领导委员会”,国际金融治理的核心从G7/G8向G20转变的过程,是一次意义重大的国际制度变迁。

六 二十国集团的未来及挑战

大型的国际危机是促成国际机制发生变迁的重要刺激性因素。危机加剧传统机制的失灵,被称为发达国家俱乐部的七国集团无法应对美国金融危机这一“世界性课题”,从而为新机制的创建带来动力。二十国集团在短时间内迅速实现了制度的升级,并逐渐成为国际金融治理的主要机制,将世界经济带入了“G20时代”。

二十国集团五次首脑峰会给危机中的国际经济体系注入了合作的动力,填补了传统机制不能应对国际结构变迁所带来的制度空白,并且在应对危机中表现出相当大的功效。由于二十国集团促进了国际社会的经济合作,世界经济不仅没有陷入20世纪30年代经济战争的局面,反而在2009年下半年提前出现了复苏态势。这表明以二十国集团为中心的发达国家与新兴国家的联合协调机制取得了巨大成果。在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国际合作的缺失造成了世界经济的混乱,正是这一教训推动了二十国集团的制度升级,因此,二十国集团不完全是美国努力的结果,而是世界经济的现实推动世界主要国家要采取合作行为。

作为一个没有霸权国支撑、承认多元力量的国际机制,二十国集团的成功对国际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良多的启示。二十国集团之所以能够取代七国集团成为治理金融危机的核心制度平台,主要源于该机制适应了国际经济权力结构的变迁,正式承认了新兴国家在国际金融治理中的制度地位;同时,它具有相对较低的国际交易成本;而且其松散的论坛式的制度形式满足了大多数成员国的制度偏好。

但是,二十国集团是一个在组织结构、成员规模和治理目标都还处于发展阶段的国际机制,它能否获得更大的成功,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进行观察。过去的五次首脑峰会尽管达成了很多国际合作的具体措施,但仍有一些重要的国际经济目标因为成员国的分歧而并没有实现。比如,五次峰会所达成的反击贸易保护主义的承诺并没有成为现实;美国并没有放弃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否决权,国际金融治理结构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善,没有完全建立起“新的布雷顿森林体系”。而且二十国集团没有常设的秘书机构,这妨碍了它的运行效率。

二十国集团系列峰会之所以能比较容易地达成协议,很大程度上源于它对不遵守协议的国家并没有制定惩罚措施。当峰会的最后领导人声明发表之后,各国都根据自己的意愿履行承诺。这在增加了该组织灵活性的同时,也加大了该组织的无效性。因此,为了在未来实现更加有效的国际金融治理,二十国集团必须进行更加富有智慧的制度设计。

[收稿日期:2010-09-17]

[修回日期:2010-10-13]

注释:

① 1975年,约翰·鲁杰最早提出了“国际机制”的概念,1983年,斯蒂芬·克拉斯纳主编了《国际机制》一书,“国际机制”成为国际关系理论研究中的一个热点词汇。但是,随着1984年罗伯特·基欧汉出版《霸权之后》,并在书中统一使用了“国际制度”一词,国际制度一词后来居上,逐渐取代国际机制。

② Charles P.Kindleberger,The World in Depression,1929-1939,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3 ; Robert Gilpin,U.S.Power and the Multilateral Corporation: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New York:Basic Books,1975; Stephen D.Krasner,“State Power and the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Trade,”World Politics,Vol.28,No.3,1976,pp.317-347.

③ Barry Eichengreen,“Hegemonic Stability Theories of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System,”in Jeffry A.Frieden and David A.Lake,eds.,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Beijing:Peking University Press,2003,pp.245-256.

④ [美]利莎·马丁:《理性国家对多边主义的选择》,载[美]约翰·鲁杰主编,苏长和等译:《多边主义》,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8页。

⑤ Robert Axelrod,The Evolution of Cooperation,New York:Basic Books,1984.

⑥ Ernst Haas,“Why Collaborate? Issue Linkage and International Regimes,”World Politics,Vol.32,No.3,1980,pp.357-405;[美]玛格丽特·E·凯克、凯瑟琳·辛金克著,韩召颖、孙英丽译:《超越国界的活动家:国际政治中的倡议网络》,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⑦ 中国国际关系学界将functionalism翻译为“功能主义”,笔者认为并不特别准确,将其翻译为“职能主义”更接近原意。

⑧ 转引自[美]詹姆斯·多尔蒂、小罗伯特·普法尔茨格拉夫著,阎学通、陈寒溪等译:《争论中的国际关系理论》,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553页。

⑨ 七国集团作为后布雷顿森林体系时代国际金融治理最为核心的机制,曾经在多次国际金融治理活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比如在通过广场协议扭转世界经济失衡、积极应对拉美债务危机等方面都曾有过出色的表现。但七国集团带有明显的大国强权色彩,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国家无法在国际金融体系中获得发言权。

⑩ Safeguarding Prosperity in a Global Financial System:The Futur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Architecture,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 Task Force,Co-chaired by Carla Hills and Peter Peterson,Washington,D.C.: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1999,p.35.

(11) 此前在美国已于1998年召集了两次G22财政部长会议;1999年初,G22扩大为G33,继续讨论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问题。G22和G33的实践强化了这样一个共识:即国际社会需要一个超越G7、具有更广泛代表性的国际金融咨询性论坛。

(12) John Kirton,“The G20:Representativeness,Effectiveness,and Leadership in Global Governance,”in John Kirton,Joseph Daniels and Andreas Freytag,eds.,Guiding Global Order:G-8 Governance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Burlington: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2001,pp.156-158.

(13) G20,“The Group of 20:A History,”https://www.g20.org/Documents/history_report_dml.pdf.

(14) Lowy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Policy,“geeing up the G-20,”Policy Brief,Sydney,April 2006,p.10.

(15) G-7,Statement of G-7 Ministers and Central Bank Governors,November 15,2008,https://www.g20.org/Documents/g20_summit_declaration.pdf.

(16) Randall Germain,“Global Financial Governance and the Problem of Inclusion,”Global Governance,Vol.7,Issue 4,2001,p.416.

(17) 2002年,二十国集团建立了“三驾马车”制度以弥补没有常设秘书处所带来的问题,以便加强G20的连续性。“三驾马车”包括上一任、本届及下一任G20的主席。

(18) “G20 to Contribute to Prevention of Financial Crises,”BBC Monitoring International Reports,December 16,1999,http://www.ft.com.

(19) G20,“The Group of 20:A History,”https://www.g20.org/Documents/history_report_dml.pdf,p.50.

(20) Leonardo Martinez-Diaz,“The G20 after Eight Years:How Effective a Vehicle for Developing-Country Influence?”p.16,http://www.brookings.edu/~/media/Files/rc/papers/2007/1017development/1017development.pdf.

(21) Tony Porter,“The G-7,the 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the G-20,and the Politics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gulation,”Paper prepared for the International Studies Association Annual Meeting,Los Angeles,CaliforNIa,March 15,2000,http://www.g20.utoronto.ca/biblio/porter-isa-2000.pdf.

(22) Colin Bradford,Jr.,and Johannes Linn,eds.,Global Governance Reform:Breaking the Stalemate,Washington,D.C.: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2007,p.8.

(23)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先后参与了多起地区性金融危机的处理。在这些援助行为中,IMF设置了各种苛刻的条件,使之所具有的国际公共属性受到质疑。有研究进一步指出,IMF在90年代以来地区金融危机中的援助行为使其越来越像是美国推行对外政策的私有工具。对此问题的分析参见Randall W.Stone,Lending Credibility: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and Post-Communist Transition,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2; Randall W.Stone,“The Scope of IMF Conditionality,”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62,Issue 4,2008,pp.589-620;李巍:《霸权国与国际公共物品——美国在地区金融危机中的选择性援助行为》,载《国际政治研究》,2007年第3期,第164-186页。

(24) [英]奈瑞·伍茨,曲博译:《全球经济治理:强化多边制度》,载张建新主编:《国际公共产品与地区合作》(复旦国际关系评论第九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9页。

(25) Edwin Truman,ed.,Reforming the IMF for the 21th Century,Peterson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U.S.,2006.

(26) George Friedman and Peter Zeihan,“The United States,Europe and Bretton Woods II,”STRATOR,October 20,2008,http://www.stratfor.com/weekly/20081020_united_states_europe_and_bretton_woods_ii.

(27) Phillip Lipscy,“Global Financial Reformers Must Heed Asia's Clout,”The Christian Science Monitor,October 29,2008,http://www.csmonitor.com/2008/1029/p09s02-coop.html.

(28) 尽管七国集团在成立之初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应对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后国际金融机制的真空,但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七国集团峰会的政治色彩开始明显加强,关注的议题逐渐扩展到全球政治和安全领域。关于七国集团发展的历史,可参见陈晓进:《中国与八国集团》,北京:时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41页。

(29) John Kirton,“Explaining G8 Effectiveness,”in Michael Hodges and John Kirton,eds.,The GS's Role in the New Millennium,Burlington: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1999,p.46.

(30) 关于俄罗斯加入七国集团的过程,可参见曹令军:《从列席到加入——俄罗斯加入G7的若干思考》,载《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3年第4期,第58-62页。

(31) 相关论述可以参见刘青建:《八国集团框架下的南北对话探析》,载《现代国际关系》,2007年第11期,第23-28页。

(32) 卢静:《试析八国集团的改革与发展前景》,载《外交评论》,2009年第5期,第121页。

(33) Richard Higgott,“Multilat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Global Governance,”in John English,et al.,Reforming from the Top:A Leaders 20 Summit:Why,How,Who and When? Tokyo:United Nations University Press,2005,pp.72-96.

(34) [美]罗伯特·吉尔平著,宋新宁、杜建平译:《世界政治中的战争与变革》,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35) Quentin Peel,“A Wider Order Comes into View,”Financial Times,April 6,2009,http://www.ft.com/cms/s/0/93 e0fc7c-2242-11de-8380-00144feabdc0.html.

(36) G20方案将沙特阿拉伯(它不在萨科奇提出的14国会议名单上)这个对美国而言十分重要的金融合作伙伴纳入了会谈,沙特阿拉伯不仅控制着全球能源价格,而且拥有巨额的外汇储备。参见Jim Hoagland,“A World in Need of a New Order,”The Washington Post,October 26,2008,http://www.washingtonpost.com/wpdyn/content/article/2008/10/24/AR2008102402801.html? nav=emailpage&utm__source=feedburner&utm_medium=feed&utm_campaign=Feed%3A+wp-dyn%2Frss%2Flinkset%2172005%2F03%2F24%2FLI2005032401628_xml+(washingtonpost.com+-+Jim+Hoagland+(washingtonpost.com))。

(37) 中国政府的最初决定是由专门主管经济事务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出席,后改为国家元首胡锦涛出席该次峰会。

(38) Aldo Caliari,“We Only Need One‘Bretton Woods II’,”Foreign Policy in Focus,October 28,2008,http://www.fpif.org/fpiftxt/5630.

(39) 二十国集团伦敦峰会前,金融稳定论坛的成员国包括澳大利亚、英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荷兰、新加坡、美国、法国、瑞士、日本等11个国家的财政部和央行以及欧洲央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其他一些国际组织,没有发展中国家的代表。

(40) G20,Leaders' Statement,the London Summit,April 2,2009,https://www.g20.org/Documents/finalcommunique.pdf.

(41) Chris Giles,“US Wins G20 Backing for Growth Plan,”Financial Times,September 23,2009,http://www.ft.con/cms/s/0/44c2b032-a86a-11de-9242-00144feabdc0.html.

(42) 参见卢静:《试析八国集团的改革与发展前景》,载《外交评论》,2009年第5期,第118-119页。

(43) 上述数据分别来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官方网站。

(44) Kenneth Abbott and Duncan Snidal,“Hard and Soft Law in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4,No.3,2000,p.436.而中国学者田野将其归为交易成本的一种,参见田野:《国际关系中的制度选择:一种交易成本的视角》,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5-89页。

(45) 田野:《国际关系中的制度选择:一种交易成本的视角》,第79页。

(46) Richard N.Gardner,Sterling-Dollar Diplomacy:Anglo-American Collaboration in the Reconstruction of Multilateral Trade,Oxford:Clarendon Press,1956.中国学者的类似研究参见张振江:《从英镑到美元:国际经济霸权的转移》,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56-270页。

(47) 田野:《国际关系中的制度选择:一种交易成本的视角》,第168页。

(48) John Ikenberry,“Constitutional Politic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4,No.2,1998,p.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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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七国集团时代”到“二十国集团时代”:国际金融治理机制的变迁_国际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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