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革与劳动关系变化的调查与思考_劳动关系论文

企业改革与劳动关系变化的调查与思考_劳动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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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革是涉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一场深刻革命。工会要适应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中调整日益复杂化的劳动关系的要求,必须了解和研究企业改革和劳动关系的变化。本文结合浙江省企业改革的实际,拟对此作一些粗浅的分析。

一、企业改革与劳动关系的变化及若干矛盾

企业改革必将引起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变化。从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企业(及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职工)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5个变化:

第一,激烈的市场竞争将促使企业实行由商品经营到商品经营加资产经营的转变。这种转变显然会对劳动关系的变化产生重要的影响。

第二,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使职工由企业资产的间接所有者向直接所有者转变。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以后,职工拥有了企业的一部分资产(股份),从本质上使职工从本企业资产的间接所有者转变成为拥有企业一部分(即使是比例很小的一部分)生产资料的直接所有者。据我们对68家试点企业的调查,持有本企业股票(或股份)的职工占21%,持有本企业和非本企业股票的职工占6%。在改组成股份合作制的集体企业中,比例更高。随着改革的深入,这个比例还会扩大。这些职工兼具投资者与劳动者的双重身份,成为新形势下企业劳动关系的一个新特点。

第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使企业职工的关系由相对稳定向相对波动转变。

第四,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使劳动关系实现由政府行为向企业行为的转变。

第五,分配制度的改革使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从公平合理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变。

企业改革既然是一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就必然会使长期以来被计划经济体制所掩盖的经济矛盾和社会矛盾暴露出来、表面化了、某种程度上甚至激化了,也必然会引起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竞争、冲突和顺应。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改革中的矛盾、出现的问题,也将贯穿于企业改革的全过程。由此,我们认为,必须充分认识企业改革中的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矛盾。据调查,主要表现在:

第一,劳动用工中的矛盾。一是城镇失业率上升,就业矛盾日益突出。由于部分企业亏损严重,被迫大量裁员或离岗待工,使停产待业人员大量增加。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有15—25%左右的富余人员需要消化,而吸纳社会劳动力的人数及个体就业的人数逐年缩减,以致使社会失业率逐年上升,就业矛盾日益突出。二是劳动力流动中的无序状态,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三是忽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情况严重存在,危及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第二,分配中的矛盾。一是企业内部分配中,平均主义和两极分化同时存在。尤其是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分配差距日益悬殊,相差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已成为内部分配中的主要问题。二是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悬殊。某些行业凭借资源占有的特殊性,实行垄断经营,其收入远远高于其他行业。三是企业内部分配中,按资分配部分往往大大超过按劳分配部分。四是企业离休、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较低。

第三,社会保障中的矛盾。一是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覆盖面还比较窄。除国有企业外的众多企业许多没有参加保险。二是社会保障体系政出多门,管理混乱。特别是“行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矛盾十分突出。三是政策不完善,保险基金收缴难度增大,收缴率下降。四是保险项目增多,企业和职工的负担加重,已近不堪承受。

第四,企业主与工人间的矛盾。部分企业主欺压工人,导致与工人的关系紧张,矛盾突出。这类违反《劳动法》的现象,在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时有发生。

二、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难点

《劳动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身份。全国总工会十二届二次执委会议也明确提出:维护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维护是工会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的主要手段、工会工作要适应日益复杂化的劳动关系的变化等。应该说,工作思路清晰了,任务也已经明确了。然而,我们也必须正视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难点。这些难点主要有:

第一,认识不一致。一是法律意识上的不一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但是,这一认识远未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权大于法”现象的客观存在,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往往流于形式,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二是对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性认识不尽一致。目前,经济界、理论界和社会舆论中,存在着研究经济关系多,研究劳动关系少;宣传投资者、经营者多,宣传劳动者少;反映企业改革的具体措施多,反映改革中如何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少等等情况。尤其是某些文章对公有制、对社会主义的本质、对效率与公平等问题的片面观点,对协调劳动关系产生负面影响。三是对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认识不尽一致。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严格地说,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对于《劳动法》中已明确规定“工会要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问题,我们的不少领导却并未认识到。以致常常有“你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利益,那我代表谁?”的笑话出现,不能不使人深为遗憾。

第二,力量不均衡。劳动关系是双方主体——企业(企业经营者)和工会(职工)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力量不均衡,主要表现在相对强大的企业与相对弱小的企业工会之间。突出的问题:一是领导体制问题。现在,政企尚未真正分开。由于工会是由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的。企业领导体制的这种现实状况,使工会主席在面对既能代表行政又能代表党委的企业领导时,难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利益矛盾问题。《工会法》规定,企业工会干部的工资等由行政负担。加上奖金、福利、住房等均依赖企业,表明了工会干部利益与企业利益的一致性。而工会主席享受企业同级党政副职待遇,又表明了其与企业经营者利益的一致性。这种状况就使工会干部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处于复杂的矛盾之中。三是权益保障问题。工会干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客观上使自己站到了企业行政的对立面。然而,在不少企业中,工会干部的个人劳动合同是与企业(由企业经营者作为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对此,虽然《工会法》中有所规定,但这些规定保护不了工会一般干部,也保护不了离任后的工会主席,更保护不了工会干部被免、被调或被减的境况。四是角色冲突问题。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的,理应在协调劳动关系中扮演职工利益代表者的角色。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工会往往受到体制、机制、干部素质、经济实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尤其是工会正副主席要由企业党委考察、推荐。在现行的体制下,工会主席对上级、对行政负责就必然多于对职工负责。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工会主席的角色冲突就暴露出来了。“处于”不能不维护,又不能真维护”的两难的境地。

第三,责权不对等。依据《劳动法》,劳动关系应该是双方主体在权利义务上平等的关系。但在实践中,理论上的平等却掩盖了某种实际上的不对等。一是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不对等。实行劳动合同制过程中,劳动者的处境往往是:合同条款明显不合理,不得不签;劳动条件差、职业危害严重,不得不冒险干;强制连续加班加点,不得不表示“自愿”;分配任务时厚此薄彼,不得不服从;裁员时明明照顾亲朋好友,不得不自认晦气;发生劳动争议面对官官相护,不得不自叹投诉无门;一旦赢了官司却被丢了饭碗,不得不承认再有理也没有用。归结起来一句话,《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八项权利、四项义务,四项义务必须做到,而八项权利却往往难以落实。这种状况,明显违背《劳动法》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二是在享受利益与承担风险中的不对等。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收入差距愈来愈大。现在的问题是,如果企业搞得好,职工的不平感也许不会那么强烈。但是,如果企业是弄不好甚至亏损时,风险却往往都要由职工来承担。减发工资也好,精简裁员也好,对象都是职工。这种利益与风险的不对等,极易导致劳动关系的激化。三是承担改革成本的不对等。目前,企业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与改革初期放权让利,使职工总体受益的情况所不同的是,在改革能使职工总体得益的前提下,也需要职工承担部分改革的成本。据测算,住房制度改革、医疗制度改革、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制度改革等,都需要企业和职工个人分担部分,累计相加的百分比已相当可观。加上物价上涨幅度一直居高不下,使得不少职工尤其是企业生产第一线职工,其货币收入虽然逐年有所增长,但在扣除上述因素后,实际收入呈基本持平甚至略有下降的状况。由于物价上涨中食物价格的上涨幅度又要高于其他物品,将使改革以来恩格尔指数一直下降的情况出现反弹。相比之下,实际收入增长最快的私营企业主、外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经营者与营销人员等在各项改革及物价上涨中所需增加的支出与其收入相比,可以说微不足道。由于机制尚不健全,这些利益群体中,不少人少缴甚至未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这些,形成了得到改革的利益与承担改革成本不相对等的状况。

三、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角度

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应把握好以下角度:

第一,从全局的角度把握。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从全局的角度出发,就必须正确认识和坚持两个维护的统一。一是坚持两个维护,必须坚决服从全党工作大局。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坚持从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出发,就是坚持了两个维护的统一。二是坚持两个维护,必须关注企业的利益。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企业的利益是国家利益和职工利益的重要结合点。因此,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必须关注企业的利益。在维护企业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就是坚持了两个维护的统一。三是坚持两个维护,必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8项权利和4条义务,还规定了一系列的具体劳动标准和有关程序。劳动者的这些合法权益,是国家意志通过法律形式的体现,是国家为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所规范的内容。因此,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就是坚持了两个维护的统一。

第二,从全面的角度把握,坚持研究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着重研究和协调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由于长期以来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表现为政府与职工的关系,在改革前期利益矛盾尚不突出的情况下,劳动关系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由此,容易为有关方面所忽视。工会协调劳动关系要从全面的角度去把握,就是要研究和协调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当前,要着重研究和协调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其主要理由为:一是从不同所有制企业中劳动者数量的构成来看。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的职工加上乡镇企业职工,已超过1000万人。显然占绝对优势。因此,协调好这些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对于我省的改革、发展、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是从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的变化来看。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利益格局的调整,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正面临着急剧的变化。而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变化相对较小。协调好劳动关系,使劳动者和企业都能适应、顺应这个变化,显然十分必要。三是从不同所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矛盾的内涵看,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矛盾,一般表现为企业主与劳动者的矛盾。劳动争议的内容一般与劳动者和企业的权益有关,相对简单。因此比较容易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相比之下,公有制企业的劳动争议,不仅与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权益有关,有时往往与企业改革的一些具体政策、措施有关,甚至涉及到政府部门的行为,比较复杂。处理起来难度也大。加上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职工比较集中,利益相对一致,一些劳动关系问题若不能妥善处理,甚至会出现群体行为,影响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第三,从全员的角度把握。就是要跳出只代表和维护正式职工利益的局限,坚持依法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代表会员群众的利益,这是肯定的。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往往只重视代表和维护正式职工的利益,而忽视了代表和维护合同工包括外来工的利益。这种状况,不利于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劳动法》的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这里,“劳动者”的涵义应当是全员的,不仅包括正式职工,也应该包括合同工、外来工等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四,从全过程的角度把握。就是要跳出只关心劳动者在职时的局限,坚持关心劳动者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后的全过程,即还要关心劳动者在下岗、待业直至离退休时的合法权益。

四、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思路及对策

我们认为,致力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应努力的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思路应当是:

思路之一,促进企业发展,为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提供较雄厚的物质基础。当前存在的劳动关系矛盾,是社会主要矛盾在企业改革进程中的反映。因此,协调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必须建立在集中力量促进企业发展的基础上。

思路之二,深化企业改革,是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的基本途径。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劳动关系矛盾,不能靠政府包揽解决,也不能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思路和方法解决,只能靠深化企业改革来解决。

思路之三,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自我调节,是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的重要保证。劳动关系是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体现。不是政府行为。因此,协调劳动关系,需要主体双方沟通和谅解,并逐步建立起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之间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

思路之四,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是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

思路之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理顺情绪,化解矛盾,是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的重要方法。

根据上述思路,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第一,使重视和关注劳动关系问题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各级党政领导、社会舆论和专家学者都应重视和关注劳动关系问题。工会协调劳动关系,提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关建议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正当、合理要求,需要得到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更多的关心与支持。

第二,加强工会自身建设,突出维护职能。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是最弱的一方。因此,在加强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会工作的同时,在新经济组织中组建工会,使基层工会能在协调劳动关系中能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鉴于我省小企业众多,基层工会力量薄弱的实际情况,加大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维护的力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发挥作用。此外,要抓好典型,对一些有影响的协调劳动关系的事例进行剖析,提高协调劳动关系的整体水平。

第三,建立相应的机制,发挥主体作用。根据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要求,工会作为三方主体之一,应提倡建立三个不同层次上的机制。一是在地方上,建立政府或政府部门与工会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的社会协调机制,参与有关政策的制订,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在宏观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在企业中,建立企业行政与工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机制,协调劳动关系的具体问题,调处劳动争议。三是在工会内部,改革组织体制和活动方式的同时,建立适应协调劳动关系需要的运行机制,包括工作机制、协调机制、激励机制、保证监督机制等,促进《劳动法》的贯彻落实。

第四,提高劳动者和工会干部的素质。面对市场经济发展中日益复杂化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和工会干部都有一个提高素质、不断适应的要求。对劳动者来说,不仅要提高科学文化和工作技能水平,以适应岗位竞争的要求,而且还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善于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工会干部来说,要认真学习经济、理论和法律知识,按照全总十二届二次执委会议精神,突出维护职能,既要敢于、又要善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工会领导干部来说,主要要提高理论政策水平,深刻领会和认真贯彻尉健行同志多次讲话中的辩证观点和策略思想,带领一级工会组织贯彻总思路,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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