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高等法学教育发展中的若干问题研究_法学教育论文

西部高等法学教育发展中的若干问题研究_法学教育论文

西部高等法学教育发展的若干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若干问题论文,法学论文,西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法学教育历经建国初期的重建,动乱时期的衰退和改革开放初期的恢复,至20世纪90 年代,业已初具规模。特别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依法治国的推进,使法学教育 得到迅速发展。法学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伟大工程的重要一环。“法学教育是现代民主政治之下公民的 基础教育,是培养现代民主政治的因子的教育,是国本教育。没有这一教育,我们的法 治国家就难以形成或维持。”[1]法学教育的成败,关系到“依法治国”的成败。面对 国家主张“依法治国”,给法学教育带来的好机会、好前景,以及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 的实施,我国加入WTO,国家将法学列为21世纪重点发展的学科等大好形势,西部高等 法学教育将面临良好的机遇和极大的挑战。

一、西部高等法学教育现状

(一)现有的教学规模不能满足西部发展的需要。

我国法学教育自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到2002年底,全国普通高等院校设 立法律专业的院(系)有340多家,法学专业本科在校学生大约定25万人,18—21岁人口 数为8125万人,在校大学生占适龄人口比例不到8%。而西部地区在校学生占适龄人口比 例不到4%。西部地区每年招生人数少,1999年招生人数27万人,仅占全国当年高校招生 总数的18%,其中法学专业招生人数还不到西部总招生人数的10%。

由于西部地区经济还很落后,法科大学生毕业后纷纷到东部地区就业,其他地区的毕 业生更不愿意到西部就业。即使从西部地区考到东部院校的法科学生,毕业后也基本上 不回西部,再加上东部地区考到西部高等法律院校的学生毕业后也纷纷回到东部地区, 高层次的学生更是如此。致使实际在西部地区工作的法律人才较少。

(二)硕士点少、专业不齐、布局不合理。

除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和西安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点专业较齐全外,广大西部地区的 几十所高校的法学硕士点加在一起还不如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多,且专业严重不齐。比如 国际法等硕士点就长期空缺。(三)缺少博士点和重点学科的支持。

目前,全国约有13所大学设立可以授予法学博士学位的专业40个博士点,中国人民大 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等四个法学博士后流动站。而在西部各省区中仅仅西南政法大 学和四川大学有3个博士点,均在原四川省内,其他省区尚无法学博士点,更无法学博 士后流动站。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先后批准设立了多个国家级法学重点学科,教育部也相继批准设 立了数个部级人文社会科学法学类研究基地。西部不仅没有一个国家级法学重点学科, 而且法学类部级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始终处于空白。法学重点学科的建设,是高等法学教 育发展的核心和重要标志,西部在这方面所处的尴尬局面,显然是极不利于该地区高等 法学教育的发展的。现在,虽然省级教育厅已有权审批硕士点,但对于法学专业硕士点 的审批卡得过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专业硕士授予权仍由国务院学位办审批,全 国已有28所高等院校有权招生,西部只有5个省市的5所院校招生资格,根本满足不了现 实的需要,严重制约了西部地区法律专业硕士教育的发展。

(四)师资流失严重,缺少骨干教师。

西部各高等法律院校面临着法学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队伍新老交替、青黄不接的严 峻形势,突出表现在教师队伍中层次结构低,学术带头人与高层次人才纷纷东去,很难 稳定。随着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和更加开放,这种对法学学术带头人和高素质师资的竞 争会更加激烈,法学教师向东部流动会更加扩大,如何留住、用好西部法学教师资源更 为重要。西部法律院系的教师总量本来已属单薄,而东部地区新建或筹建的法律院系的 师资又似乎着眼于西部的资源,对于西部院校的师资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五)投入少、成本高,教师待遇低。

西部高等院校所在省区经济发展普遍落后,政府投入严重不足,收取的学费又比东部 高等院校低,学校规模往往比东部小,而教学环节并不比东部学校少,导致教学成本高 ,教师待遇长期得不到改善。

二、西部高等法学教育的机遇和挑战

(一)入世对西部高等法学教育的机遇和挑战。

1、入世后,需要一大批能熟悉WTO规则、参与对外谈判、签约和处理涉外经济贸易纠 纷的律师、法官和政府官员,而这种能够适应WTO需要的法律专业人才还相当缺乏。同 时,按照我国在加入WTO议定书中的承诺,开放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准许外国的律师 事务所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口等城市设立代表处,从事营利性的活动[2]。 西部地区的律师和法律服务人才必须以迅速提高自己的国际法律水平去迎接挑战。但是 ,目前具有这种资历和水平的人才不多。这就需要大力培养外向型法律人才,这对西部 高等法学教育来说既是一种机遇,同样也是一种挑战。

2、入世后,我国允许成员国的教育机构来华从事合作办学,允许外方拥有控股权,允 许外国的专家来中国从事教育,担任教师。这种中外合作办学的新形势,弥补了我国法 学教育的不足,它不仅可以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注入大量资金,更重要的是可以引进外 国高级法律专门人才。更值得注意的是,投资教育受客观条件制约的因素较少,而先期 进入我国办学的也并不是国外的名牌大学,这就为西部高校合作办学奠定了基础。如果 善于把握,西部高等法学教育可实现跨越式发展,一步到位。

(二)西部大开发对西部法学教育的机遇和挑战。

可以说改革开放和经济特区的建立,为东部法学带来了机遇和挑战,而西部大开发是 我国在改革开放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历史和现实的具体情况 而进行的又一重大举措。由于西部大开发是一个全方位的历史过程,因此,决定了它必 须有法律体系的保障,必须有一大批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从这一意 义上讲,西部大开发才是西部人真正意义上的改革开放。因此,西部高等法学教育要抓 住这一机遇,用足用好国家所给的倾斜政策,实现西部高等法学教育的变革。

三、西部高等法学教育发展的几点思考

(一)关于西部高等法学教育的办学标准问题。

关于法学院(系)办学标准问题是法学教育界近年来讨论比较多的热门话题,有的主张 不需要设立什么标准,一切由市场来决定;有的主张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宏观进行调控 ;有的主张借鉴国外的标准,如日本、德国、美国等等。笔者认为李龙教授主张的三条 标准符合中国实际,即:“第一,必须能开出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第二,至少 有20名专业教师,其中半数以上要有法学硕士或博士学位,副教授以上的教授要有7—8 名;第三,必须具有起码的法学教学条件,如数万册法学图书、模拟法庭、实验室和相 对稳定的毕业实基地等等。”[3]因此,西部高等法学教育不应盲目新建或筹建新的法 学院(系),应集中有限资源办好现有的法律院(系),发挥规模效应。

(二)西部高等法学教育应坚持法学本科教育的二元结构观点。

西部高等法学教育由于各种原因,发展到目前为止,所有高校的法学院(系)在校生都 是本科生占主导地位,并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会改变。这注定了西部地区法院、 检察院和律师后备队伍主要是广大的法学本科生。因此,我们的法学教育不能向国外那 样把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截然分开,应把二者很好地有机结合起来,正如霍宪丹司长所 言:“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法学教育既包括通识教育,又包括职业教育 ,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是法学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在这 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将二者分割开来,对立起来了,以致出现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 合同,不会办案的反常现象,其原因就在于单纯强调通识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在法 学本科教育制度内外都缺乏必要的职业教育和训练,不得不等法科毕业生进入法律职业 之后,自己慢慢去摸索。当然也有反应过度,把职业教育硬挤进本科教育阶段,这种错 位的结果又影响了学生系统学习和掌握法律职业所必需的法律学科体系,同样影响法律 人才的培养质量。”[4]

(三)适时合理地在西部布置法学博士点、硕士点和法律硕士点是提升西部高等法学教 育的关键。

只有深爱着这片土地的人,才会为她作出牺牲。西部地区经济落后,环境恶劣,谈不 上待遇留人,环境留人,只有情感留人还可一用。很难想象一个不了解西部、热爱西部 的人,会主动离开优越的环境和优厚的生活待遇到西部去工作,去扎根,“知识青年” 想尽办法回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因此,国家在审批法学博士点、硕士点时,应充分 考虑西部的现实,考虑广大西部人民的需要和情感,考虑到广大西部学子求学的不公平 和艰辛。政策上应给予一定的倾斜,方式上应充分考虑到东西部院校已结成帮扶对子的 资源共享,以及西部院校之间的学科带头人的相互合理利用,不应用东部的框框来硬套 西部。尤其是法律硕士点的布局,应坚持每个省区只要具有培养法学硕士和一个以上硕 士点的法学院(系),都应充分考虑予以布点。只有这样,西部地区的法学教育水平才会 得以提高,西部地区的司法人员和律师队伍才能适应入世的需求。

(四)西部高等法学教育应充分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以入世为契机,借助外国 法学院的壳资源以及雄厚的资金、设备、教学手段和管理系统的支持,实现西部高等法 学教育的跨越式发展。

因为,西部地区有广阔的土地资源,有着巨大的教育市场,而国外的法学院有培养博 士、硕士的壳资料以及相应的资金设备、教学手段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正好互通有无, 余缺调剂,如果利用得好,西部高等教育是可以实现跨越式发展的。

(五)设立西部法学教育基金,建立教师个人所得税退税制度。

鼓励扎根西部,比如在西部工作五年以上每年多领2个月的工资,10年以上多领5个月 的工资,15年以上多领9个月工资,20年以上每月领双薪或每年加一次薪或增加带薪休 息时间等手段,切实改善西部高等法学教师的生活待遇和住房条件,解除其后顾之忧, 提供相应的科研经费和助手,改善办学条件,我们相信用5—10年的时间西部制造高等 法学教育状况会有彻底的改变。

(六)优化法学专业结构。

西部法学教育存在着普通高等法律教育、成人法律教育、法律函授、职工业余法律大 学、广播电视大学、法律自学考试、法律夜大、法官业余法律大学、检察官培训中心、 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公安干部管理学院、党校、民族干部管理学校(中专)和职业学校( 中专)等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多功能和无秩序的办学状态,造成法律资源的浪费 。非普通高等法律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恢复时期,起到了解燃眉之急的作用,而在普通 高等教育正向大众化迈进的今天,它们就失去了应有的作用,正如孙笑侠教授所说:“ 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下决心废除‘无场所’的法学教育”[5]。西部地区的高等法学教育 应着眼于法学本科教育,并适度发展法学硕士、博士教育,尤其是应大力发展法律硕士 教育,以解决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供求矛盾。法学本科教育可以采用在一级学科下“ 2 + 2”平台加模块的教学模式,这种模式要求学生在前两年完成一级学科的基础、核 心和素质课程的学习,后两年按个人爱好完成专业方向和法律职业教育课程学习。这种 模式既解决了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矛盾,又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兴趣,取得事 半功倍的效果。

(七)加大培养力度,努力改善法学师资的学历结构和职称结构不合理状况。由于多种 原因,西部高等院校培养成熟的师资大多数都流向东部发达地区去了,西部某高校一次 性就走了六位博士导师,被该校师生戏称为“最后一次大甩卖”。因此,国家有关部门 应责成东部高校有义务为西部高校培养在职师资,每年应完成一定指标,并作为一项考 核内容。同时,西部高校有出版社的极少,相当多的省区辖区内的高校都没有一个出版 社,这极大制约西部高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因此,国家有关部应充分考虑西部大开发的 需要,积极为西部高校创造建立出版社的条件,成熟一个建立一个,一所高校独立成立 有困难的,可以考虑联合的方式建立,相信广大西部高校的教师一定会有精彩的作品献 给广大的读者。如能这样,相信西部高等法学教育师资结构不合理的现象会有大的改变 ,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状态。

(八)加大投入,努力提高办学质量。

西部法学院(系)教学设备严重不足,就象“模拟法庭”这样的必备条件,新办法学专 业的院(系)普遍没有,更不用说“刑侦实验室”、“法医实验室”等教学手段了,就是 80年代初恢复的法学院(系)仅有的“模拟法庭”也被扩招挤占了。如想改善西部高等法 学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国家应有专项投入。虽然近年各省区政府非常重视教育, 尽一切努力增加高校投入,但由于基数太小,没有质的改变,尤其是近年来高校普遍下 放辖区政府主管,更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负担,短时间内几乎没有增加投入的可能。另一 方面,西部地区高校收取的学费往往只有东部地区高校的一半,有的只有三分之一,考 虑到社会稳定因素,西部地区物价部门一般都不轻易同意高校增加学费,还有西部地区 高校学生中贫困学生居多,国家不允许学生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反而要发放困难补助 金,因此,希望通过收取学费增加学校投入是不可能的。市场机制决定教师待遇不能减 少。因此,国家应有专项资金支持这一事业。正如美国学者布鲁斯·约翰斯通教授指出 的那样:“由于高校的利益与公众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不论公共利益有多重要,也 不应完全由大学校长来考虑大学的社会责任”[6]。

(九)西部高等法学教育要顺应时代发展需要,不断改进教学方式。

随着社会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知识经济时代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在全球 范围内都在转变教育观念、教育思想,进行教育改革,西部高等法学也一样,必须适应 当前世界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综合化、国际化、信息化趋势,使法学教育适应市场经济发 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而且,法学教育方法的改变是人才培养的需要。法律职业专业化 是世界的共同趋势,要求造就一批为国家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服务的法律家阶层,使他 们具有共同历史文化、知识背景,具有共同的法律理念和信仰,具有相同的法律认知能 力和评判系统,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良好的人文素质和运用法律的技巧和能力,能适 应不断变迁的社会形势和不同待业的工作需要。这种法律家阶层的人才的塑造在传统的 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中是不可能实现的,必须转变教育观念和更新教育方法。

1、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对学生思维能力、剖辨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和科学思维方法的 训练。

教学上要“活”字当头,“予之以鱼,不如教之以渔”,在教学过程中有意识地培养 学生运用法律的思维和方法去思考问题,以法律特有的方式和手段去解决问题,以法律 的精神来阐释问题,造就学生的“法律头脑”,使学生能在不断的教与学的过程中懂得 如何学习知识、运用知识,积极、主动地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形势。

2、教学过程中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由注释式教学转向学理式教学,倡导教学方法多元 化。

传统的教学方法中,教师多以灌输的方式把知识强加给学生,着重于理论的讲授,很 少涉及到具体的案件剖析和讲解,不考虑学生能否接受或接受多少。为了能使学生更好 地涉取知识、培养学生的能力,笔者认为,在法学教学中应主动调动学生参与课堂教学 ,理论与实际并重,尝试使用讨论式教学、案例教学法、参与式教学、研究式教学和诊 所式教学等,使法学教育在不断探索中前进,在探索中更新。

3、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对学生批判精神和怀疑精神的培养。

教学内容和评价标准不应追求唯一的结果,要更多地引导学生关注法律推理和法律论 证过程,充分发挥学生的思维能力和不同的知识才能,让学生能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和不 同的视野去看问题,激发学生的批判精神和怀疑精神,不唯书,不唯上,注重分析能力 和科学思维的培养。

4、增加电子教学、法律英语和法学原著选读的教学。

在信息时代,法学教育也要跟上国际化和网络化的需要,使用先进的教学手段,增强 教学的知识性、趣味性。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趋势,法律英 语的教学势在必行,同时,增加法学原著选读有利于学生基础的加强和知识的积淀,为 他从事实务和研究都大有裨益。

收稿日期:2002-11-30

标签:;  ;  ;  ;  

西部高等法学教育发展中的若干问题研究_法学教育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