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穷集的悖论和拟悖论的特征及逆证明_反证法论文

无穷集的悖论、准悖论的特征与反证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悖论论文,反证法论文,特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准悖论的定义:在用反证法证明命题的过程中,如果(与反证假设相关地)出现

(甲)

这样的循环矛盾时,则称(甲)为准悖论。

一、一类悖论(或准悖论)是由两个互相否定的条件,同时作用于一个集合而产生的

1.罗素悖论(见莫绍揆B6证明论;王雨田主编《现代逻辑科学导引》上册,第253—254页。)

这就构成了罗素悖论。

深一层的分析,这个悖论的产生,确实与(I[,2])处非直谓定义有关:

(I[,2])处对集合A定义时,首先承认A是S的一个元素,按外延公理,S的确定性,依赖于S的每一个元素包括元素A首先确定。但是A的定义,却依赖于S的每一个元素,要把具备条件“X∈S且(X∈X)”的所有X,收集作为A的元素(包括X取A这个值在内的这种情况)。因此,当把这个条件应用于A的自身时,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互否命题的循环,构成悖论见(I[,3])。

再深一层的探讨:可否认为,罗素悖论是无穷集的一个本质属性?

——我们可以承认伽利略悖论是无穷集的本质属性(无穷集可与它的真子集一一对应),为什么不可以承认罗素悖论也是无穷集的本质属性呢?我看是可以考虑的。

2.坏元素准悖论 (见那汤松著,徐瑞云译《实变函数论》上册第24-25页)

设T是集合M的幂集(以下讨论,均假设M为无穷集)

如果T~M(原书中的反证法假设)

(Ⅱ[,1])

设双射ф:M→T,m→ф(m),ф(m)∈T

选取T的一个元素S,

由于M中的每一个元素m都要被考查“”,把这个考查应用于S上,正好构成两个互相否定的条件,同时作用于S:

这就构成了准悖论。

这与罗素悖论类似,所不同的是,此处引进了一个反证假设(Ⅱ[,1]),于是就成了有争议的问题。

传统的观点,也就是拉汤松的观点,认为(Ⅱ[,3])处之所以产生循环矛盾,完全是因为引进了反证假设(Ⅱ[,1])所致,使T~M为假。

而我认为:若承认T~M为真(这当然只有在M为无穷集时才有可能),则(Ⅱ[,3])处就是一个典型的悖论。——故我把它称为准悖论。

准悖论产生的原因也可能是:两个互否的条件同时作用于集合S所致。

——这是因为(Ⅱ[,2])处,在定义集合S时,首先承认S是T的一个元素,按外延公理,T的确定性依赖于每一个元素包括S首先确定。

然而S的定义却依赖于M的幂集T的每一个元素ф(m),要把具备条件“的所有m”都收集作为S的元素。于是当我们把这个条件用于S自身上时,使两个互相否定的命题可以互相推出,构成准悖论。

再深一层探讨:可否认为,坏元素准悖论是无穷集的一个本质属性呢?

——我们可以承认伽利略悖论是无穷集的本质属性,为什么不可以承认坏元素准悖论是无穷集的一个本质属性呢?!我看是可以考虑的。(见参考文献16)

我认为,在这种复杂情况下,把坏元素准悖论的产生,完全归结于反证法的假设(Ⅱ[,1])T~M为假设所致,是缺乏充分理由的。

3.子集准悖论(见S.C.克林著 莫绍揆译《元数学导论》上册第13-14页)

设S是M的子集的集,S~M(以上假设M为无穷集)于是存在双射f:

构成准悖论。

这与罗素悖论类似,所不同的是:此处引进了一个反证法假设(Ⅲ[,2]),同样,也成了有争议的问题。

传统的观点,也就是S、C、克林的观点,认为(Ⅲ[,3])处之所以产生循环式的矛盾,完全是因为了反证法假设(T∈S)而造成的错误,使T∈S为假,由排中律,得出TS为真。

而我认为,在S为无穷集时,无法排除掉T∈S为真的可能性。如果T∈S为真时,则(Ⅲ[,3])处就是一个典型的悖论。故我把它称为准悖论。

这个准悖论产生的原因也有可能是:具有否定条件的非直谓定义T,促使两上互否的条件同时作用于集合T所致!——在(Ⅲ[,1])处定义T时,首先承认T是幂集P(M)的一个元素;按外延公理,P(M)的确定性,依赖于每个元素包括T的首先确定;然而T的定义却依赖于P(M)的子集S内的每个元素,要把具备条件“”的所有m收集作为T的元素。

当我们把这个条件作用于T本身时,无法避免地产生了两个互相否定的命题的循环。

……构成准悖论。

再深一层的探讨:可否认为,子集准悖论是无穷集的一个本质属性呢?

——我们可以承认伽利略悖论是无穷集的本质属性,为什么不可以承认子集准悖论是无穷集的一个本质属性呢?!我看是可以考虑的。

我认为,在这种复杂情况下,把准悖论的产生,完全归结于反证法假设T∈S为假所致,是缺乏充分理由的!

小结这类悖论(或准悖论)的共同特征是:

1.都用非直谓定义,在一个大集合中选取某一元素(集合),这个元素(集合)的元素,是从某一个集合的全体元素中筛选的(筛选的原则是:每一个元素,凡不属于某种对应集合(即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元素即作为它的元素。(请见(Ⅰ[,2])、(Ⅱ[,2])、(Ⅲ[,3]))

2.当我们把上述筛选原则作用于这个元素(集合)自身时,造成了两个互否条件同时作用于它,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两个互否命题可以互相推出,构成悖论或准悖论。

3.可以认为,上述共同特征是无穷集的一个本质属性。

二、悖论或准悖论不能作为反证法的依据

在用反证法来证明的命题中,有这样一种情况:

设要证明的命题为“B→C”

传统的反证法认为,(2)处的矛盾,是由假设(1)造成的,即C不成立,∴C成立。

我认为这个问题值得商榷。因为(2)处即

已构成悖论或准悖论。

悖论或准悖论,例如上节所分析的那一类悖论、准悖论,都有着复杂的内在矛盾。

(2)处的循环矛盾,也可能是由“两个互否的条件同时作用于一个集合”所致。故将(2)处的重重矛盾,全都归结于(1)处“假设为假”所致,是缺乏充足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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