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民商法中撤销权制度的联系与发展论文_杨骏

探讨民商法中撤销权制度的联系与发展论文_杨骏

摘要:本文对民商法中的撤销权的概念进行了简要介绍,并从权力类型、行使条件、法律后果三个方面着手,对该项权力制度间的联系进行分析,并提出有效措施,力求通过统一撤销权概念、完善撤销权行使方式、规范撤销权行使效果等方式,使撤销权制度更加完善,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撤销权;民商法;制度;联系;发展

在中国现代法中,民法和商法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基础,能够有效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和进步。然而,当前的民法体系还不完善对于民法体系发展所产生的问题,最重要的解决办法就是通过适时完善民法规则。撤销,从法学领域来看,撤销是取消原本应当或不应当发生的法律效果。撤销权制定不但在民商法中有所提及,在合同法与破产法中均具有重要地位,能够赋予权力拥有者绝对的权力,以此维护法律公正与双方的利益均衡。本文对两法中撤销权制度的联系与完善措施进行分析,为后续立法公正提供有力参考。

一、撤销权的概念

撤销权是在古罗马法的基础上产生,从性质上看属于形成权,拥有撤销权的一方可根据自己的想法使权利人在无需获得相对人同意的情况下,打破合同中的各类事宜。在当前民事法律中,撤销作为一种术语得到广泛应用,但尚未形成统一的撤销权制度。我国撤销权制度在合同法与破产法中均有提及,且具有相同的起源,且联系紧密。从目的上看,合同法中撤销权通常是在损害尚未发生时进行纠正,赋予受害方一定权力,从而达到利益均衡,确保合同能够在公平公正的状态下实施;破产法中的撤销权主要有两大目的,一方面保护相关债权人利益不受侵犯,另一方面维护破产清偿秩序。

二、民商法中撤销权制度的联系

我们不仅要抛弃过去的传统和粗暴的立法原则,而且要继续改进有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创新立法的原始观念,结合社会主义现代经济发展的现实条件。因此,及时促进法律体系的科学组成不仅可以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而且可以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独特法律和原则,国家已经通过科学预测制定了民法和商法的总体计划。

(一)权力类型。在民商法中,撤销权需要适用于不同阶段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从定义上来说,撤销权主要是指在案例受理之前,债务人对于破产财产进行违规处理,由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的撤销权,所申请的撤销权主要包括可撤销的诈骗破产行为和个人清偿行为。对于民法和商法中存在的问题,国家和政府必须提高其重要性,促进法律体系的科学组成,并建立健全和合理的运行机制。同时,要重视民商法制度的创新,转变法律法律制度的观念,加快民商法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完整的法律保护。通过两种不同法律中撤销权类型分析可知,前者撤销权类型与后者相比更加多样,且在要约发出时直至合同生效总过程均可行使撤销权,在全过程为合同中利益被动者提供保护;后者中的权力类型较为单一,从某种角度可知,破产法中撤销权与合同法中债权人撤销权具有较大联系,均是债权人为劣势,可通过行使撤销权的方式减少自身受到的损害,但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撤销权中仅涉及双方与第三方,且没有受偿顺序要求。

(二)行使条件。在民商法和合同法两个层面来看,撤销行使条件因此不同阶段的权力行使条件不尽相同,主要体现在通知方式、时间、程序等多个方面。在破产法中,撤销权欺诈破产权力行使需要以下几点,一是撤销行为应在破产申请在被法院受理前一年内发生;二是具备法院执行程序;个别清偿行为中,一是时间条件,应在法院受理之前的六个月内行使,如若超过这一范围,则无法行使;二是清偿期的债务,如若到了清偿期则非个别清偿行为。从上述内容可知,二者之间的行为有着紧密的联系性,但是一旦处置不当,就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三)法律后果。债权人的权利是相对权利,合同的保留是债权人权利的固有权力,这是从债权人建立债务关系之时起发生的,但债权人必须行使其诉讼方式,其存在最终反映在诉讼过程中。执行保留仅存在于可执行程序中。追踪和撤回的标的是债权人,在保护的执行中,当事方提出申请后,运动的标的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当事人,特别是申请执行人的地位和作用在加强担保过程中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合同保留制度中,债权人可以要求终止权。强制保留时,应仅将执行情况通知执行者。放弃对第三方的索赔或延迟第三方实施时限是无效的。这项规定是否太狭窄,谁能确定执行人的行为是无效的,为什么在执行人收到绩效通知之前没有规定豁免或延误?合同法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没有执行规定。实际上,这就是债权人提款权的内容。最高法院的这项规定是为了确定什么是模棱两可,缺乏可操作性以及实际效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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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法行使中,可能获得相应财产,但不适用于双方均未完成给付的情况;另一种是损害赔偿,也就是对过错责任进行明确,有错的一方向另一方赔偿损失,如若双方均存在过错,则共同承担责任,这一法律后果主要存在于欺诈、威胁、不公平等可撤销合同之中,当合同撤销后,便失去法律效力,因此当撤销权行使后,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从本质上来看,以上两种法律中产生的后果相同,当给付超过财产现存利益时,相对人的利益受到损失,但破产程序较为特殊,为了确保破产财务分配秩序科学,法律中没有对债务人赔偿损失进行明确要求,但是可将差额作为破产债权,将其纳入到财产分配之中,相当于为相对人弥补一定损失。由此可见,在法律后果方面二者均以赔偿损失、恢复原状为主。

三、民商法中撤销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现阶段,我国民法中撤销权制度尚未统一,内部存在诸多漏洞,应及时进行完善和优化。为了进一步完善民商法体系,促进民法体系的更好发展,不仅需要长期缩短立法机制,而且还需要不断完善立法制度以延缓立法机制的产生,并进行完善。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只有不断完善立法制度,才能更好地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一)统一撤销权概念。撤销权制度的内涵丰富,情境复杂,对民法中撤销权概念进行准确界定,有利于构建完整科学的制度。统一后的撤销权概念具有着众多内涵,例如:撤销原因法定化。由撤销权人一方表示即使已经失去法律效力,同样也会对交易安全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应发挥法律作用参与利益分配,明确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根据撤销人单方面的意思对相对人产生效力,与解除权相区别。

(二)完善撤销权行使方式。从立法层面上看,应合理界定撤销事由,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进行决定,由此体现意思自治;明确法院判定的撤销事由。比如,要重视单纯涉及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撤销,从原则上看,以形成宣告为主;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存在利益损害与瑕疵,作为当事人应最为清楚,可将撤销权交给当事人。此外,当撤销行为有可能会损害他人利益时,应采用形成之诉的方式,例如,债权人撤销权、业主撤销权、股东大会决议等等,此种类型关系到诸多主体的利益,不可单纯听取撤销人单方面的意思进行撤销,而是要采用撤销之诉进行控制,这样做不但能够确保撤销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取消破产权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取消破产权的行使必然会影响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在设定终止权时,如果过分强调债权人的利益而忽略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市场经济秩序也可能造成混乱。为此,我们必须强调对终止权的理解的平衡。有些当事方必须本着诚意和诚意行事,但是即使它们损害了债务人的责任和财产,也可能影响债权人的整体利益,但不应简单地予以取消。这体现了破产法的善意原则,只有适当平衡各方利益,才能成功实现撤销权的法律价值。

(三)规范撤销权行使效果。在民商法中,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效果没有明确规定,在未来的发展中应进行整合和优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借助立法技术规范行为效力。2.在集体成员行使撤销权后,撤销权人是否能够要求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目前还没有得以明确,导致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对此应从法律层面给予一定的解释与补充,使交易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当撤销人丧失或者放弃该项权利时,应获得侵权赔偿,因为欺诈、威胁等均具有侵权性质,应允许受害者提起维权公诉,即使撤销人还没有行使该项权益,当其受到欺诈或者威胁时,仍然可以对侵权者提出控诉,以此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结论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总是强调法律经验总结的重要性,而忽略了法律本身所独有的引导功能,导致所形成的政治模式也属于改革实践先行、立法随后,使得我国法律法规条纹过于笼统且繁琐,原则性规范过于复杂,而且其中一部分规定过于随意,操作难度系数较高。尽管中国后来建立了债权人的撤回权制度,但撤回权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但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我们必须向优秀案例学习。因此,我国要及时转变法治理念,加快民商立法,避免滞后立法,要向着超前立法的方向发展,同时要确保法律内容的周全、详细以及无纰漏。综上所述,从当前法律新形势来看,应充分认识到撤销权制度在不同法律中的差异与联系,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填补内容上的漏洞与缺口,使法律更加科学和完善,推动撤销权制度更好的应用到司法实践之中,随着时代的发展与需求,不断的更新和进步。

参考文献

[1]赵东宇.关于合同法中的撤销权研究[J].同行,2018(9).

[2]胡卫.民法中撤销权的检讨与建构[J].法学论坛,2018(3).

论文作者:杨骏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3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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