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红与换骨取胎的方法--“堆文学批评史”案例中的一个沉重判断_黄庭坚论文

惠洪与换骨夺胎法———桩文学批评史公案的重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学批评论文,公案论文,换骨夺胎论文,惠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历史的成案

在20世纪中国的文学史和文学批评史著作中,凡是关于黄庭坚与江西诗派的论述少不了要提及“夺胎换骨”,在相当一部分学者的眼中,“夺胎换骨”与“点铁成金”简直就是形影不离的孪生兄弟,共同构成黄庭坚乃至江西诗派的诗歌理论主干。笔者检阅建国以来一部分著名学者具有权威性的著作,就可看到这样一些章节标题和具体评述:

1.朱东润著《中国文学批评史大纲》第二十七《黄庭坚》:“他如‘点铁成金’、‘夺胎换骨’之说,不善用之,流弊极大。”(第122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

2.罗根泽著《中国文学批评史》第六篇第七章《江西派的诗文方法》三:“规摹的方法是‘点铁成金’与‘夺胎换骨’。”(第140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

3.莫砺锋《江西诗派研究》附录二《黄庭坚夺胎换骨辨》:“黄庭坚所提出的‘夺胎换骨、点铁成金’之说,曾被很多人误解为提倡‘蹈袭剽窃’。”(第283页,齐鲁书社1986年版)

4.刘乃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文学》撰“黄庭坚”条:“黄庭坚在《答洪驹父书》中说:‘自作语最难……点铁成金也。’《冷斋夜话》还载有黄庭坚的‘夺胎换骨’法,被江西诗派奉为‘创作纲领’。”(第281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

5.许总《宋诗史》第三编第四章第四节:“历来成为集矢之处的‘夺胎换骨’、‘点铁成金’之说,实际上正是黄庭坚诗学思想的最高范畴与创作理论的核心体现。”(第479页,重庆出版社1992年版)

6.敏泽著《中国文学理论批评史》上册第十二章第三节《黄庭坚和江西诗派的诗论》二标题为《“点铁成金”和“脱胎换骨”》(第613页,吉林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7.袁行霈、孟二冬、丁放著《中国诗学通论》第四章第三节:“黄庭坚提出的诗学主张主要有两点:……二是‘点铁成金’和‘夺胎换骨’。”(第531页,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8.顾易生、蒋凡、刘明今著《宋金元文学批评史》第一编第六章《黄庭坚陈师道的诗论与江西派》三标题为《“点铁成金”与“夺胎换骨”》(第208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

9.章培恒、骆玉明主编《中国文学史》中卷第五编第三章第一节《黄庭坚与江西诗派》:“对此他(黄庭坚)提出了著名的‘点铁成金’与‘夺胎换骨’论。”(第395页,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此外,郭绍虞《中国文学批评史》三《近古期》三十九评黄山谷诗论引释惠洪《冷斋夜话》述山谷“夺胎换骨”诗法,称“这即是化腐朽为神奇的方法,也就是所谓‘以故为新’”(第209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程千帆、吴新雷著《两宋文学史》第五章第三节评黄庭坚诗论:“第一,改窜陈句,创为夺胎换骨之说。”(第205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显然,黄庭坚提出“夺胎换骨、点铁成金”之说这一看法,似乎是一桩文学史和文学批评史上早已了结的公案,是一个无须讨论、无须争辩的基本常识。

二 可疑的标点

问题在于,从文献学的角度看,这一对形影不离的孪生兄弟出身的高下却迥然不同。“点铁成金”见于黄氏别集,自是“嫡子”,而“夺胎换骨”则最多只能叫“庶出”。也有学者注意到后者出于他人的转述,可靠性值得怀疑(注:如刘乃昌撰《中国大百科全书》“黄庭坚”条指出:“‘夺胎换骨’说,不见于山谷的著作中,未必是他诗歌创作的重要主张。”(第281页)顾易生等著《宋金元文学批评史》认为:“‘夺胎换骨’之说,出自他人转述,语言有不甚明白处。”(第210页)许总《宋诗史》怀疑:“对于惠洪所记的真实性,宋人即已提出疑问,吴曾《能改斋漫录》云……可见惠洪《冷斋夜话》所记未可全信。” (第480页)黄启方《宋代诗文纵谈·黄庭坚诗的三个问题》也说:“‘夺胎换骨’之语,既不见于庭坚诗文集中,是亦未必可信,姑置而不论。”(第1057页,台湾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但从未想到这“庶出”有可能源于误读的冒认,有如一无所知的贫儿稀里糊涂地被人当作王子。

近日笔者研读日本学者柳田圣山、椎名宏一编的《禅学典籍丛刊》第五卷。该卷收了日本江户时代禅僧廓门《注石门文字禅》以及惠洪的《禅林僧宝传》、《冷斋夜话》、《天厨禁脔》,后两种由张伯伟收入《稀见本宋人诗话四种》。当我将此四部著作细细对读时,才突然意识到所谓“换骨法”、“夺胎法”的产权可能本属惠洪,与黄庭坚全然无关。几百年来学者(包括笔者在内)的误解,很可能源于对这段本无标点的文字的错误断句。

众所周知,所谓黄庭坚的“夺胎换骨”之说,最早见于惠洪《冷斋夜话》,然而,很少有一本著作会耐心地引用它的全文。吴曾《能改斋漫录》卷十《议论》提出了关于“换骨法”、“夺胎法”的最早质疑:

洪觉范《冷斋夜话》曰:“山谷云:‘诗意无穷,而人之才有限。以有限之才,追无穷之意,虽渊明、少陵不得工也。然不易其意造其语,谓之换骨法;规模其意而形容之,谓之夺胎法。’”予尝以觉范不学,故每为妄语。且山谷作诗,所谓“一洗万古凡马空”,岂肯教人以蹈袭为事乎?唐僧皎然尝谓:“诗有三偷:偷语最是钝贼,如傅长虞‘日月光太清’,陈后主‘日月光天德’是也;偷意事虽可罔,情不可原,如柳浑‘太液微波起,长杨高树秋’,沈佺期‘小池残暑退,高树早凉归’是也;偷势才巧意精,略无痕迹,盖诗人偷狐白裘手,如嵇康‘目送归鸿,手挥五弦’,王昌龄‘手携双鲤鱼,目送千里雁’是也。”夫皎然尚知此病,孰谓学如山谷,而反以不易其意与规模其意,而遂犯钝贼不可原之情耶?

吴曾认定,黄庭坚决不会“教人以蹈袭为事”,决不会“犯钝贼不可原之情”,因此,所谓“换骨法”、“夺胎法”不过是惠洪诬枉黄庭坚的“妄语”。表面看来,吴曾义正词严地为黄庭坚作了辩护,而实际上,正是由于他断章取义地误解了惠洪的原话,因而他的辩护反而成为后世坐实黄庭坚罪状的证词。值得注意的是,吴曾只引用了《冷斋夜话》该条记载的一半。其实,当代学者的著作在论黄氏诗论时,基本上也就引到吴曾所引的这个程度,更有的著作连这一半话也无暇顾及,干脆直接用“夺胎换骨”四字来代替原文的“换骨法”和“夺胎法”。误解由此省略的引证而产生。

的确,黄庭坚不会教人蹈袭,但惠洪也并未妄语,因为在他的《冷斋夜话》和其他著作中,从来没有指证过“换骨法”、“夺胎法”是黄氏的产权。让我们再来细看惠洪记载这两条诗法的全文和原文(我理解的“原文”是指未经整理者标点过的纯文字文本):

山谷云诗意无穷而人之才有限以有限之才追无穷之意虽渊明少陵不得工也然不易其意而造其语谓之换骨法规模其意形容之谓之夺胎法如郑谷十日菊曰自缘今日人心别未必秋香一夜衰此意甚佳而病在气不长西汉文章雄深雅健者其气长故也曾子固曰诗当使人一览语尽而意有余乃古人用心处所以荆公作菊诗则曰千花百卉凋零后始见闲人把一枝东坡则曰万事到头终是梦休休明日黄花蝶也愁又如李翰林诗曰鸟飞不尽暮天碧又曰青天尽处没孤鸿然其病如前所论山谷作登达观台诗曰瘦藤拄到风烟上乞与游人眼界开不知眼界阔多少白鸟去尽青天回凡此之类皆换骨法也顾况诗曰一别二十年人堪几回别其诗简缓而立意精确舒王作与故人诗曰一日君家把酒杯六年波浪与尘埃不知乌石江头路到老相逢得几回乐天诗曰临风杪秋树对酒长年身醉貌如霜叶虽红不是春东坡南中作诗曰儿童误喜朱颜在一笑那知是醉红凡此之类皆夺胎法也学者不可不知(注:此段文字据日本五山版《冷斋夜话》,张伯伟称五山版较《稗海》、《津逮秘书》、《学津讨原》、《殷礼在斯堂丛书》诸本为佳,其说甚是。如此段中“规模”二字,诸本作“窥入”。而宋人诗话、笔记、类书引《冷斋夜话》,均作“规模”或“规摹”。莫砺锋认为“窥入”更符合黄庭坚“以故为新”的本意,见于记载又最早,恐非。)

这段文字的一开头有“山谷云”三字,古文没有标点,因此“山谷云”三字后冒号引号的标点有赖于读者去完成。换言之,黄庭坚所说的话究竟应该到什么地方为止,全靠读者的理解。朱东润先生的著作引用了这段话的大部分文字,而“山谷云”后面的引号从“诗意无穷”一直标到“凡此之类,皆夺胎法也”。也就是说,朱先生把整段文字都视为山谷所说。也许朱先生似乎意识到黄庭坚不大可能自己说“山谷作达观台诗”这样的话,因而有意无意将其省略。而其余的学者则多半像吴曾一样,将“山谷云”断到“谓之夺胎法”为止,如陈新校点的《冷斋夜话》(第16页,中华书局1988年版)和张伯伟校点的《日本五山版冷斋夜话》(《稀见本宋人诗话四种》,第17页,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

然而,这段文字也完全可以这样标点,“山谷云”后的引号起自“诗意无穷”,迄至“不得工也”。换言之,惠洪转述的黄庭坚的话可能只有这样几句:“诗意无穷,而人之才有限,以有限之才,追无穷之意,虽渊明、少陵不得工也。”这是黄庭坚对诗歌创作困境的慨叹。这种慨叹我们从《陈辅之诗话》所引王安石语中也可看到:“世间好语言,已被老杜道尽;世间俗语言,已被乐天道尽。”(郭绍虞《宋诗话辑佚》上册,第291页,中华书局1980年版)从“然不易其意而造其语”以下,完全可能是惠洪对黄氏慨叹的应对,即提出两条具体的作诗方法,试图证明“以有限之才追无穷之意”的可行性,并举出若干诗例为证,包括黄庭坚的诗歌在内。

事实上,只有这样的标点可能才真正符合《冷斋夜话》文本的原意。何以证明应该这样标点?下面笔者拟从《冷斋夜话》的体例、古籍标点应遵循的原则出发,提出惠洪著作的内证和宋代其他文献的外证,以期对此公案作出重新核定。

三 相同的案例

惠洪的《冷斋夜话》在转述他人说法后而另作引申举证时,有这样两个特点,一是转述他人说法一般只引大意,而很少引绝对准确的原文;二是经常省略“予谓”、“予曰”这样的标志,使得转述之言和自己之言混淆不清。这两个特点往往导致后来整理者的标点分歧,比如,张伯伟和陈新的标点就并不全相同。那么,何以辨别他人说法和惠洪申说之间的界限呢?我以为可以通过其他文献的旁证来作出判断。这样的判断应遵循三个原则:

其一,若惠洪的转述见于他人诗文集,当以集中之原文作为起迄点的判断标准,不见于原文的可视为惠洪的引申。

其二,若惠洪的转述不见于他人诗文集,则当以惠洪著作中的相同说法来作为判断其引申之言的证据,不见于惠洪著作的可视为他人的说法。

其三,若以上两种旁证均无,则可用其他文献所载他人之言或惠洪之言来判断。设他人说法为A,惠洪申说为B,则他人诗文集旁证为A1,惠洪自己著作旁证为B1;其他文献所引他人之言为A2,所引惠洪之言为B2。那么,倘若在《冷斋夜话》的一段话中我们无法分别A和B的界限时,就可以利用A1、A2来判定这段话中的A,余下的部分就是B。同理,我们也可以利用B1、B2来判定这段话中的B,余下的部分就是A。

现以这三个原则为标准,来看看张伯伟编校《稀见本宋人诗话四种》中《日本五山版冷斋夜话》的标点问题:

1.集句诗,山谷谓之百家衣体,其法贵拙速,而不贵巧迟。如前辈曰“晴湖胜镜碧,衰柳似金黄”……人以为巧。然皆疲费精力,积日月而后成,不足贵也。(第31页)

案:《宋黄文节公全集·外集》卷十三《陈吉老县丞同知命弟游青原谒思禅师予以簿领不得往二公雨久不归戏作百家衣一首二十韵招之》,题下自注云:“生日百家衣,命小儿女妇也。”可见所谓“百家衣”,是黄山谷对集句诗的戏称。根据原则一,已知A1判定A从而推断B,可判定惠洪转述的“山谷谓之”仅有“百家衣体”四字;“其法贵拙速,而不贵巧迟”两句以下,不见于山谷原集,可推断其均为惠洪的评价。因此“百家衣体”四字后的逗号亦当改作句号,否则会使人误认为山谷在传授集句诗的做法。

2.司马温公《诗话》曰:“魏野诗:‘烧叶炉中无宿火,读书窗下有残灯。’而俗人易‘叶’为‘药’,不止不佳,亦和下句无气味。”鲁直曰:“老杜诗云:‘黄独无苗山雪盛。’‘黄独’者,芋魁小者耳,江南名曰土卵,两川多食之。而俗人易曰‘黄精’,子美流离,亦未有道人剑客食黄精也。如渊明曰:‘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其浑成风味,句法如生成。而俗人易曰‘望南山’,一字之差,遂失古人情状,学者不可不知也。”(第36页)

案:“司马温公《诗话》曰”以下文字见于《历代诗话》本《温公续诗话》,起迄点很清楚,可存而不论。而“鲁直曰”以下的标点却值得商榷。今考《宋黄文节公全集·外集》卷二十四《杂书》有:“老杜云:‘长镵长镵白木柄,我生托子以为命。黄独无苗山雪盛,短衣数挽不掩胫。’往时儒者不解‘黄独’义,改为‘黄精’,学者承之。以予考之,盖‘黄独’是也。《本草》赭魁注: ‘黄独肉白皮黄,巴汉人蒸食之,江东谓之土芋。’余求之江西,江西谓之土卵,蒸煮食之,类芋魁。”而“如渊明曰”以下,不见于山谷原集。根据原则一,已知A1判定A从而推断B,可判定惠洪转引“鲁直曰”最多只到“亦未有道人剑客食黄精也”句为止。“如渊明曰”以下,均当为惠洪的引申,尽管其引申也借用了苏轼的观点。因此,“鲁直曰”下的双引号只能标到“食黄精也”句后。陈新标点此条正是如此处理,较张校本为优。

3.洪驹父曰:“柳子厚诗曰:‘霭一声山水绿。’音奥,而世俗乃分为二字,误矣。如老杜诗曰:‘雨脚泥滑滑。’世俗易为‘两脚泥滑滑’。王元之诗曰:‘春残叶密花枝少,睡起茶亲酒盏疏。’世以为‘睡起茶多酒盏疏’。多此类。”(第22页)

案:郭绍虞《宋诗话辑佚》下册《洪驹父诗话》“欸乃”条引胡仔《苕溪渔隐丛话前集》卷十九谓:“元次山集《欸乃曲》注云:‘欸音袄,乃音霭,棹船之声。’《洪驹父诗话》谓欸音霭,乃音袄,遂反其音,是不曾看元次山集及山谷此碑而妄为之音耳。”又引《履斋示儿编》卷十三谓:“广韵十五海,欸音於改反,相然应也。谓之相然应,则正得‘一声山水绿’之本意。当从驹父欸音霭、乃音袄为正。”(第430页,中华书局1980年版)又《宋诗话辑佚》下册《艺苑雌黄》:“僧惠洪《冷斋夜话》载介甫诗云:‘春残叶密花枝少,睡起茶多酒盏疏。’‘多’字当作‘亲’,世俗传写之误。洪之意盖欲以‘少’对‘密’,以‘疏’对‘亲’。”(第570页)根据原则三,已知A2判定A,已知B2判定B,可判定有关“欸乃”的讨论是“洪驹父曰”的内容,有关“睡起茶多酒盏疏”的讨论是惠洪的引申。那么,“洪驹父曰”以下的双引号应迄于“误矣”之后,不应标到“多此类”后。

4.东坡曰:“罗浮有野人,山中隐者或见之。相传葛稚川之隶也。有邓道士者,尝见其足迹。”予偶读韦苏州诗《寄全椒道士》云:“今朝郡斋冷,忽念山中客。涧底束荆薪,归煮白云石。遥持一樽酒,远慰风雨夕。落叶满空山,何处寻行迹。”迹其风度,则全椒道士岂亦邓君之流乎。因以酒问,依苏州韵作诗寄之曰:“一杯罗浮春,远饷采薇客。遥知独酌罢,醉卧松下石。幽人不可见,清啸闻月夕。聊戏庵中人,飞空本无迹。”(第32页)

案:此条内容全见《苏轼诗集》卷三十九《寄邓道士并引》,文字稍异。“予偶读”以下极易被误认为惠洪之言,考东坡原集方知全为东坡所说。根据原则一,已知A1判定A,由此可见“东坡曰”以下的双引号不应当止于“尝见其足迹”,而当至“飞空本无迹”之后。

5.东坡尝曰:渊明诗初看若散缓,熟看有奇句。如“日暮巾柴车,路暗光已夕。归人望烟火,稚子候檐隙。”又曰:“采菊东篱下,悠然望南山。”又曰:“霭霭远人村,依依墟里烟。犬吠深巷中,鸡鸣桑树颠。”大率才高意远,则所寓得其妙,造语精到之至,遂能如此。似大匠运斤,不见斧凿之痕。……(第14页)

案:《苏轼文集》卷六十九《书唐氏六家书后》云:“永禅师书,骨气深稳,体兼众妙,精能之至,反造疏淡。如观陶彭泽诗,初若散缓不收,反覆不已,乃识其奇趣。”又惠洪《天厨禁脔》卷上“诗分三种趣”中的“奇趣”条,引江淹效渊明体:“日暮巾柴车,路暗光已夕。归人望烟火,稚子候檐隙。”并称其诗“脱去翰墨痕迹,读之令人想见其处,此谓之奇趣”。根据原则一,已知A1判定A,可见“东坡尝曰”的内容,应为“渊明诗初看若散缓,熟看有奇句”两句,标点应加双引号。根据原则二,已知B1判定B,可见“如‘日暮巾柴车’”以下的内容,均为惠洪引申。

其实,《冷斋夜话》中这种转述和引申混淆不清的情况在大量的宋人诗话和笔记中同样存在,不过,整理者往往根据自己的阅读经验来标点双引号和单引号,并未严格遵循笔者提及的上述三个判断原则。在一般情况下,这种转述和引申之言的混淆还不至于带来多少学术的混乱,它可能仅仅是古籍整理中无法避免的一个小小标点错误而已。然而,当这种错误出现在“夺胎换骨”的所有权问题上时,就造成了文学史和文学批评史上的一个千古奇冤,受屈者不仅有黄庭坚、惠洪,还有与此并无关联的江西诗派。

四 惠洪著作内证

再来看《冷斋夜话》卷一的“换骨夺胎法”这段文字,“山谷云”下面的内容既不见于山谷全集,也不见于他书记载,这意味着我们无法用A1或A2来证明这段话中的A。然而,惠洪在《冷斋夜话》中和其他著作中还有三次提到“换骨法”,一次提到“夺胎法”,这意味着我们可以用B1来证明这段话中的B。《天厨禁脔》中论“夺胎法”时有两句话值得注意,一曰:“东坡用之,为夺胎法。”二曰:“而舒王亦用此法。”这似乎表明惠洪把“夺胎法”看作是苏轼的专利,而王安石作诗使用过这项专利。当然,苏轼从来没有以“夺胎法”论诗,但至少意味着在《天厨禁脔》里,此诗法的产权并非属于黄庭坚。至于“换骨法”,另三处说法的内涵大致与这段话相符。如《天厨禁脔》卷中“换骨法”条举秦观、黄庭坚诗,称其“以妙意取其骨而换之”,概念大致等同于“不易其意而造其语”。《冷斋夜话》卷三“诗说烟波缥缈处”条记黄庭坚赠诗:“吾年六十子方半,槁颈顶螺忘岁年。脱却衲衣著蓑笠,来佐涪翁刺钓船。”并载渊材评语曰:“此退之赠澄观‘我欲收敛加冠巾’换骨句也。”从诗例来看,也正符合“不易其意而造其语”的原则。又如《石门文字禅》卷十六的一首诗题并诗:

古诗云:“芦花白间蓼花红,一日秋江惨憺中。两个鹭鹚相对立,几人唤作水屏风。”然其理可取,而其词鄙俚。余为改之,曰换骨法。

芦花蓼花能白红,数曲秋江惨憺中。好是飞来双白鹭,为谁妆点水屏风?

这里对“换骨法”的理解可表述为“取其理而换其词”,与“不易其意而造其语”的精神完全一致。值得注意的是,惠洪声称:“余为改之,曰换骨法。”即直接把自己改动古诗之词的方法称为“换骨法”。据我所知,这是中国古代所有别集中最早在“不易其意而造其语”的意义上明确声称使用“换骨法”的例子,可视为惠洪的创造。

由于“换骨法”和“夺胎法”不见于山谷全集而屡见于惠洪著作,根据标点判定原则二,已知B1判定B,可断定“山谷云”的内容只能迄至“不得工也”,而“然不易其意而造其语”以下的文字都为惠洪的申说。

另外还有五条理由可支持我的上述判断:

其一,《天厨禁脔》和《冷斋夜话》中诗法诗例的对应性,说明“换骨法”和“夺胎法”不过是惠洪总结的若干种诗法中的两种。《天厨禁脔》是惠洪总结具体作诗法则供学诗者使用的普及读物,属于诗法、诗格类著作。惠洪自序曰:“予以谓子美岂可人人求之,亦必兼诸家之所长。故唐人工诗者多专门,以是皆名世。专门句法,随人所去取,然学者不可不知。凡诸格法,毕录于此。”倘若将《天厨禁脔》和《冷斋夜话》相对照,就可发现二书所讨论的诗法和诗例颇有对应之处。《天厨禁脔》中的琢句法、对句法、含蓄法、用事法、奇趣、天趣、影略句法、比物句法、造语法、夺胎法、换骨法等至少十一种术语或说法,也都见于《冷斋夜话》,至于二书所引诗例相同者,更多达二十二首(参见本文附录一《〈天厨禁脔〉与〈冷斋夜话〉诗法诗例对照表》)。值得注意的是,《天厨禁脔》自序中“学者不可不知”的口气,我们正好在《冷斋夜话》卷一“换骨夺胎法”条中也可看到。这意味着《冷斋夜话》中的“换骨夺胎法”如同《天厨禁脔》中所列“诸格法”一样,都是惠洪试图传授给“学者”的作诗经验,本与黄庭坚无关。

其二,《天厨禁脔》论诗法,好引名人之言为张目,如卷首小序引秦少游曰:“苏武、李陵之诗,长于高妙;曹植、刘公干之诗,长于冲澹;谢灵运、鲍照之诗,长于峻洁;徐陵、庾信之诗,长于藻丽。而杜子美者,穷高妙之格,极豪逸之气,包冲澹之趣,兼峻洁之姿,备藻丽之能,而诸家之作不及焉。”又如“诗有四种势”条称“所谓‘寒松病枝’,唐昼公名之”;“此谓‘芙蓉出水’,晋谢灵运名之”;“所谓‘转石千仞’,……此欧阳公名之”;“此谓‘贤鄙同啸’……此秦少游名之”。又如“比物句法”条曰:“两诗皆含其不尽之意,子由(苏辙)谓之不带声色。”又如“遗音句法”条引苏轼语:“善画者画意不画形,善诗者道意不道名。”又引其诗曰: “论画以形似,见与儿童邻。作诗必此诗,定非知诗人。”又“古诗押韵法”条引欧阳修语:“予尝与圣俞论此,以谓譬如善驭良马者,通衢广陌,纵横驰逐,惟意所之。至于水曲蚁封,疾徐中节而不蹉跌,乃天下之至工也。”若“夺胎换骨法”果真是黄庭坚的发明,惠洪是不会放过这个“引以为重”的机会的。

其三,黄庭坚的诗文中虽经常以“句法”论诗,但从来没有总结过一条具体的名目,即使是其“点铁成金”之喻,也未标榜为“点铁成金法”。其他江西诗派的诗论著作中,也没有转引过任何一条由黄氏命名的诗法。相反,设置各种名目的句法,这是自晚唐五代到北宋诗格诗法类著作的传统,特别是唐宋诗僧论诗的一大癖好,在皎然、贾岛、虚中、齐己、文、保暹、景淳、普闻的著作里,都可看到这种现象。惠洪的《天厨禁脔》正继承着这一传统,而《冷斋夜话》也部分遗传了这一癖好。因此,以“换骨法”、“夺胎法”论诗,应是惠洪的发明。

其四,从文章风格学的角度来判断,“换骨法”、“夺胎法”的产权也应属于惠洪。“不易其意而造其语,谓之换骨法;规模其意而形容之,谓之夺胎法”这种句型,与惠洪在《天厨禁脔》中解释其他诗法的口吻如出一辙,如云:“其法颔联虽不拘对偶,疑非声律,然破题引韵已的对矣,谓之偷春格,言如梅花偷春色而先开也”;“颔联亦无对偶,然是十字叙一事,而意贯上二句,及颈联方对偶分明,谓之蜂腰格,言若已断而复续也”;“于引韵便失粘,即失粘,则若不拘声律,然其对偶特精到,谓之骨含苏李体”;“脱去翰墨痕迹,读之令人想见其处,此谓之奇趣”;“其词语如水流花开,不假工力,此谓之天趣”;“然促两叠可谓之促句法”。而这种“谓之某某法”的论诗句型,在山谷全集中未见一例。

其五,从《冷斋夜话》的写作惯例来看,惠洪通常先自己提出某种具体的作诗法,然后举前人诗句为例证,正与“换骨法”、“夺胎法”的论述举证形式相似。如以下诸条:“集句诗,山谷谓之‘百家衣’体。其法贵拙速,而不贵巧迟。如前辈曰:‘晴湖胜镜碧,衰柳似金黄。’……”;“诗有句含蓄者,如老杜诗曰:‘勋业频看镜,行藏独倚楼。’……”;“对句法,诗人穷尽其变,不过以事、以意、以出处具备谓之妙。如荆公曰:‘平昔离愁宽带眼,迄今归思满琴心。’……”;“用事琢句,妙在言其用,不言其名耳。此法唯荆公、东坡、山谷三老知之。荆公曰:‘含风鸭绿鳞鳞起,弄日鹅黄袅袅垂。’……”;“贾岛诗有影略句,韩退之喜之。其《渡桑干》诗曰:‘客舍并州三十霜……却望并州是故乡。’……”;“句法欲老健有英气,当间用方俗言为妙。如奇男子行人群中,自然有颖脱不可干之韵。老杜《八仙诗》序李太白曰:‘天子呼来不上船。’……”;“唐僧多佳句,其琢句法比物以意,而不指言某物,谓之象外句。如无可上人诗曰:‘听雨寒更尽,开门落叶深。’……”。据笔者统计,《冷斋夜话》中凡先言诗法而后引诗例者,其诗法均为惠洪提出(不排除其中有盗用他人总结的诗法秘而不宣者)。依此惯例,则“换骨法”、“夺胎法”亦当为惠洪提出。

五 宋人文献外证

江西诗派勒成专著的诗学代表作,今存的有陈师道《后山诗话》,洪刍《洪驹父诗话》,王直方《王直方诗话》,吕本中《紫微诗话》、《童蒙诗训》,李錞《李希声诗话》以及记韩驹诗论的《陵阳先生室中语》,还有公认属于“江西诗学”的范温《潜溪诗眼》、潘淳《潘子真诗话》等。此外,江西诗派成员的别集中也有关于诗学的讨论。罗根泽《中国文学批评史》称,“特别是‘夺胎换骨’尤为不二法门,自黄庭坚以后的诗人,尤其江西诗派,大都奉为不传之秘”(第141页)。蔡镇楚《中国古代文学批评史》第六章袭其说,称“夺胎换骨”这一主张,“被江西派奉为圭臬,誉为不传之秘的‘法宝’”(第267页,岳麓书社1999年版)。然而,遍考江西派诗人的诗话和别集,竟无一处提及“换骨法”和“夺胎法”者(陈师道提出的“学诗如学仙,时至骨自换”,是有关诗人的艺术修养问题,与《冷斋夜话》中的“换骨法”风马牛不相及),可见“奉为圭臬、誉为法宝”的说法毫无根据。

而在宋代,除了直接转引《冷斋夜话》“换骨夺胎法”的类书、诗话、笔记以外,其余提及此诗法的著作,没有一处冠以黄山谷之名(参见本文附录二《宋人著作称引“换骨法”、“夺胎法”一览表》)。如葛立方《韵语阳秋》卷二曰:“诗家有换骨法,谓用古人意而点化之。”洪迈《容斋续笔》卷一《戒石铭》:“盖诗家所谓夺胎换骨法。”马永卿《懒真子》卷二:“古人作诗,必有所拟,谓之神仙换骨法。”赵彦卫《云麓漫钞》卷三:“柳子厚游山诸记,法《穆天子传》……此所谓夺胎换骨法。”《古今事文类聚》别集卷二十五引《泊宅编》:“东坡长短句……此夺胎换骨法也。”曾季狸《艇斋诗话》:“此所谓夺胎换骨者是也。”陈岩肖《庚溪诗话》卷上:“可谓善夺胎。”李光《庄简集》卷十七《效庄周句法》:“此正诗人所谓夺胎换骨法也。”严有翼《艺苑雌黄》曰:“前辈云:‘诗有夺胎换骨之说。’信有之也。”陈善《扪虱新话》上编卷二:“然古人自有夺胎换骨等法,所谓灵丹一粒,点铁成金也。”以上诸家对“换骨夺胎法”的发明权都采用了模糊的说法,曰“古人作诗”、“诗家所谓”、“诗人所谓”、“前辈云”、“古人自有”等等。这种模糊的说法与其说是出于谨慎态度,毋宁说是有意回避,因为在南宋惠洪的名声在诗坛和禅门都颇受讥评。至于黄山谷虽名高一世,但绝大多数人都像吴曾《能改斋漫录》一样,不会相信他会提出这种诗法。

倒是佚名的《诗宪》和普闻的《诗论》明确将此诗法归于惠洪。《诗宪》的说法尤值得注意:

夺胎者,因人之意,触类而长之,虽不尽为因袭,又□不至于转易,盖亦大同而小异耳。《冷斋夜话》云:“规摹其意而形容之,谓之夺胎。”换骨者,意同而语异也。《冷斋》云:“不易其意而造其语,谓之换骨。”朱皞逢年云:“今人皆拆洗诗耳,何夺胎换骨之有?”(注:此据郭绍虞《宋诗话辑佚》下册辑元王构《修辞鉴衡》载《诗宪》语。《诗宪》的作者和写作年代未详。然此段提及的朱皞逢年,应为朱槔,字逢年,乃朱熹的叔父,有《玉澜集》传世。据此可知《诗宪》作者与朱槔同时或稍后,约为南宋初绍兴时人。)

这里对“换骨夺胎”的解释引用的是“《冷斋夜话》云”或“《冷斋》云”,而非“山谷云”。这充分说明《诗宪》的作者采用的正是和我前述的相同理解和断句标点,把“夺胎换骨”看作是惠洪的说法。释普闻的《诗论》也表明了他对“夺胎法”的提出者的认识:“《禁脔》谓‘夺胎法’者,石屋之诗见之,然其境句不胜耳。”(注:释普闻《诗话》见商务印书馆排印《说郛》本。吴文治主编《宋诗话全编》第二册陈建根点校《诗论》标点此段为:“《禁脔》谓:‘夺胎法者,石屋之诗见之,然其境句不胜耳。”(第1427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案:“石屋之诗”云云不见于《天厨禁脔》,乃普闻之语。此亦为标点者混淆转述和引申界限之例。)这意味着他的理解和我的推测相同,只是把“夺胎法”看作是惠洪《天厨禁脔》所总结的若干种诗法中的一种。

阙名《北山诗话》曰:“诗之说云,不可蹈袭。且曰,字字要有来历,此皆诗病。自换骨法兴,诗体方备,典律精奥。”(张伯伟编校《稀见本宋人诗话四种》,第413页)据我考察,所有使用过“换骨夺胎法”字样的文献都出现于南渡之后,晚于《冷斋夜话》和《天厨禁脔》。换言之,“换骨法”兴起于江西诗派的主要成员过世之后。另外,提及“夺胎换骨法”的著作里,没有一部是吕本中《江西宗派图》中成员所作,大多数作者并无江西诗派的立场,甚至有批评江西诗派者。

六 终审结案

综上所述,我们可对中国文学史和文学批评史上的一桩旧案予以彻底平反了。关于这桩案子,曾有过一而再、再而三的审判,得出过至少四种以上的结论。

一审:判定“夺胎换骨”的产权属于黄庭坚,并将此诗法定性为教人剽窃蹈袭。金代王若虚《滹南遗老集》卷四十:“鲁直论诗,有点铁成金之喻,世以为名言,以予观之,特剽窃之黠者耳。”同意此结论的学者甚多,如刘大杰认为:“夺胎换骨”说“表面似乎是推陈出新,实际上是教人蹈袭剽窃”(《黄庭坚的诗论》,《文学评论》1964年第1期)。建国以后的几种影响较大的文学史和文学批评史著作大都持类似看法。直至上世纪90年代,仍有学者认为黄庭坚的“换骨”与“夺胎”,“二者都是在古人作品中讨生活,寻创造”(敏泽《中国文学理论批评史》上册,第613页)。一审造成所谓黄庭坚“蹈袭剽窃”的冤案。

二审:鉴于黄庭坚是江西诗派的开创者,因而判定“夺胎换骨”是“江西诗派最重要的纲领”。但关于此“纲领”的定性,又有两种意见,如中国科学院文学研究所《中国文学史》将此视为江西诗派“舍本求末,违反内容决定形式的规律”(第602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年版)的罪证之一。而汪涌豪、骆玉明主编,李笑野、张晶著《中国诗学》第一卷《苏黄的开创性贡献》则誉之为“最具实践性、操作性的理论命题”(第266页,东方出版中心1999年版),并辩护说,其目的“决不是在于蹈袭前人,也不是在于以典故炫博,而是要熔炼陶冶前人之语而自铸佳词,创造出颇具新意的意象和诗语”(第267页)。二审造成所谓江西诗派“纲领”的冤案。

三审:鉴于黄庭坚提倡独创的作诗态度,推断他不可能教人剽窃蹈袭,从而判定有关“夺胎换骨法”的转述是惠洪的捏造。吴曾《能改斋漫录》卷十:“予尝以觉范不学,故每为妄语。且山谷作诗,所谓‘一洗万古凡马空’,岂肯教人以蹈袭为事乎?唐僧皎然尝谓:‘诗有三偷:偷语最是钝贼……’夫皎然尚知此病,孰谓学如山谷,而反以不易其意与规模其意,而遂犯钝贼不可原之情耶?”此审虽为山谷翻案,为山谷“教人以蹈袭为事”的指责进行辩护,但认定惠洪之说为“妄语”。今台湾学者黄启方持类似观点,撰文曰:“且《夜话》所记多捏造,则‘夺胎换骨’之语,既不见于庭坚诗文集中,是亦未必可信,姑置而不论。”(《宋代诗文纵谈·黄庭坚诗的三个问题》,第1057页)三审造成所谓惠洪“妄语”、“捏造”的冤案。

四审:莫砺锋《黄庭坚夺胎换骨辨》:“惠洪之言确未可全信。但此处吴曾提出质疑的理由尚不充分,因为‘夺胎换骨’说并不就是‘教人以蹈袭为事’。而且黄庭坚此言还见载于宋人的其他著作(如上举之《野客丛书》),所以我们把此说当作黄庭坚之言来处理。”(《江西诗派研究》,第299页)莫氏承认“夺胎换骨”的所有权属于黄庭坚,但特别指出:“‘夺胎换骨’说不但不是黄庭坚诗论的主要内容,也决不是‘江西诗派最重要的纲领’。”(第289页)这是迄今为止最为公允的观点,对以上三审有关罪名定性的判决都作了相应的驳回。然而遗憾的是,四审对于产权的事实认定仍维持原判。

通过多方文献的考证,我们终于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纠正以上四审的错误,可以作出如下的终审判决了:

一、根据《冷斋夜话》,“夺胎换骨”的原名应为“换骨法”、“夺胎法”。

二、“换骨法”、“夺胎法”是惠洪总结的若干种作诗方法中的两种。

三、“换骨法”、“夺胎法”与黄庭坚无关,不能视为黄氏的诗论。

四、“换骨法”、“夺胎法”与江西诗派无关,更不能视为江西诗派的纲领。

五、惠洪从未指证过“换骨法”、“夺胎法”是黄庭坚的观点,后人断章取义地转载,乃源于对《冷斋夜话》的错误断句,因此“妄语”、“捏造”的罪名不能成立。

六、关于“换骨法”、“夺胎法”在诗歌理论方面的贡献或流弊,都应由惠洪承担。

七、以上产权的判决不影响后世学者对“换骨法”、“夺胎法”本身理论内涵的阐释。

本文的考证并没有颠覆文学史和文学批评史的企图,而只想从文献学的角度说明这样一个事实,被冒认为江西诗派理论纲领之一的“王子”,原来只是有关初学者诗法入门的“贫儿”。尽管这一“贫儿”在后世的诗歌理论里可能得到过“王子”一样的关注,但在北宋末黄庭坚和江西诗派的诗歌家族里,还看不到他那羸弱的身影。这也许意味着,有关黄庭坚与江西诗派的诗歌理论的描述,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附录一:

《天厨禁脔》与《冷斋夜话》诗法例对照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附录二:

宋人著作称引“换骨法”、“夺胎法”一览表

续表

续表

附记:笔者之所以热心于这一琐屑的考证,无非是出于对“知识的考古”这一学术原则的尊重,并试图通过这种考证对自己过去肤浅的“耳食”习惯(这也是中国学术界的习惯)作一番检讨。

陶文鹏评议

历来诗论家对“夺胎换骨”的作诗法褒贬不一,但从未有人怀疑此说是否出自黄庭坚。周裕锴先生却能于无疑处生疑,他从惠洪《冷斋夜话》的那段引文标点断句有误入手提出疑问,又以惠洪著作和宋人文献作内证和外证,经过旁征博引,逐层论析,最终得出“夺胎换骨”的产权应属惠洪而与黄庭坚无关的新说。这种大胆怀疑、细心求证的作法,体现了可贵的严谨扎实的治学态度。他的结论未必就是“终审判决”,但他搜罗文献的丰赡、引据的翔实以及论证的严谨,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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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红与换骨取胎的方法--“堆文学批评史”案例中的一个沉重判断_黄庭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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