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的思考_政府采购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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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实体为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及满足自身需要,在财政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从国内、国际市场上购买所需商品和劳务的行为。它不仅指具体的采购过程,也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国际经验

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英国政府1782年首设文具公用局,美国联邦政府的采购历史也可追溯至1792年。完整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政府采购制度目前已成为发达国家公共支出管理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手段。据欧盟估算,其各成员国的政府采购金额均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15%左右。从目前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看,有如下经验:

1.政府采购实行法制化管理。通过一套有关政府采购的法规,让国内外供应商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和领域,采购实体,各实体招标的门槛价,招投标程序,投标质疑程序和仲裁机构,争端解决办法,贸易补偿领域等政策性和技术性问题。

2.有完整有效的集中采购组织管理体制。国家政府机关的一切物资或服务的采购与供应都集中于政府所设立的特定机构进行,其主要职责包括:预算审查和批准,拨款,制定采购法规与指南,管理招标事务,制定支出政策,管理和协调采购委员会的工作等。有的国家将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分开,如韩国由财政经济部制定采购政策,由物品供应部负责具体采购。

3.有明确的政府采购目标及原则。这些目标包括:促进政府采购的经济有效性;促进采购中的廉洁和公众对政府采购制度的信心;促进实现其它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如推动国内产业的发展,提高技术或质量等。原则包括:货币价值最大化、公开、公平、竞争、透明和效率等。

4.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管理的核心。大多数政府采购法规都以规范政府采购方法为主要内容。这些采购方法包括: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总的来说,要求通过公开招标购买商品,特别是在单项合同价值高的时候;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一般在特殊情况下使用,如购买现有设备的配套部件,购买专利产品或特殊产品、低价值产品等。

5.注重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进行有效保护。这是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政策目标。通过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有效保护,鼓励采购本国产品,对本国经济发展极为有利。

6.加入多边、地区或双边协议。这些协议中通常包括了对签约方实行国民待遇的保证,也有些国家规定了对大量签约国供货商实行优惠政策的最高限额。

7.采购信息的公布要求。采购信息要提前在政府公报或全国性的报刊杂志上公布,有的国家还有专门的政府采购信息报纸或刊物。采购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所需商品或服务的简要描述,交货日期,联系地点和姓名,截止日期等。

此外,各国还非常重视政府采购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在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一批非常专业化的人员来负责和执行采购工作。这些专业人员都是经过培训的,考试合格后要在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登记注册。

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践和现实要求

从我国地方政府的实践来看,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正呈现方兴未艾之势,早些时候试行的有上海、河北等地。1997年11月26日,广东深圳市财政局为23家行政事业单位统一购买公务用车,方式为公开招标会,结果购买的27辆车比原计划节省经费70多万元。重庆市在11月28日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的采购活动中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28家中外汽车销售商竞逐。最后,64辆车比原预算节省资金30多万元。1998年1月12日, 山东潍坊市举行首次全市政府采购竞标会,为市直机关采购价值约200 万元的物资,结果支出比预算标底节省40多万元。

河北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从1996年年初开始的,首先在行政和政法系统进行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范围,目前已在省直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市县实行。其主要做法有:定点接待开会,统一购车,统一保险,定点修车,定点购油。定点单位是通过公开招标而确定的,保证提供优质服务,财政部门通过监督联系员实施监督,对定点单位进行考核,奖优汰劣,一年一定,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就可节约资金1500万元以上,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则可节约资金1亿元以上。

这些地方积极探索政府采购制度的新模式,从而增强了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强化了预算约束,细化了支出管理,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还促进了廉政建设。

目前,我国在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过程中,一些发达国家非常关心我国是否能够签署《政府采购协议》。他们希望我国签署这一协议,并有意无意地把这一协议与其他强制性条件捆绑在一起,作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条件。欧盟甚至提出,我国可先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并先享受协议权利,后承担义务,即我国可先进入欧盟各成员国的政府采购市场获取采购合同,待一定时间后,其各成员国再进入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1996年,我国政府在向亚太经合组织提交的单边行动计划中明确,最迟于2020年与各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另外,我国在即将跨入新世纪之前,其改革开放带来的融入世界潮流的变化,也不允许自己置于圈外。

然而,除了来自国外的“压力”以外,促使我国下决心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更主要的原因是来自国内的“压力”:一是现行的分散采购方式所带来的脱离财政监督,出现了盲目采购,重复采购,随意采购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国家非常有限的财政资金浪费或低效使用;更严重的是一些地方和集团在各自利益的驱使下,搞了许多地方保护性、垄断性的措施,这不仅阻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企业在竞争中成长,还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合适的土壤。二是我国1994年推行的财税体制改革,主要从收入方面适应了市场的需要。3年来, 中央级税收增长首次超过地方级税收增长,并在1997年扭转了中央级税收比重逐年下滑的势头,中央级税收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升至56.5%。而支出方面,目前的控购办法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财政支出面临的压力十分突出——亚洲金融风波对我国经济造成的间接影响;下岗和失业问题日益突出;国有企业改革和资产重组将使生产能力受到一定影响;机构改革、裁减冗员只有利于财政减少支出,并未减轻财政负担。如何减轻财政支出的压力?建立政府采购制度不仅可以降低政府行政成本,消除在集团消费中产生的腐败和财力的误配置,并且可以提高政府的调控水平。因此,我国应适时建立政府采购制度。

三、建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构想

(一)制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主要规范政府采购的主体。政府采购方式及各自的适用条件,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等内容。包括总则、招标、决标、异议及申诉、履约管理、验收、罚责等条文。

制定我国《政府采购法》,应做到,有关政策性条款要从国情出发,结合国际惯例来确定;有关技术性条款,应以可操作为前提,借鉴国际惯例加以明确;对采购行为的规范和管理,要有利于财政主导地位的形成;国内已有的成文法,可对采购工作的有关行为进行规范,且不影响采购工作管理的,仍应维持现行法律的有效性。

(二)建立政府采购的管理机制。

1.设立政府采购机构,对政府采购事务进行管理和协调。我国是一个大国,又缺乏足够的管理经验,设立政府采购机构应以中央为主。地方政府设立的采购机构,除在《政府采购法》范围内活动外,还应受中央财政和政府采购机构的监督。其主要职能为:编制采购预算,制定采购法规,管理采购事务,采购统计,采购分析和评估,直接进行采购等。

2.建立以商品采购为主劳务采购为辅的政府采购体系。由于我国财政收入,尤其是预算内收入占GDP的比重严重偏低, 我国的政府采购体系应以商品为主,同时将大型工程建设等重要劳务纳入采购范围。待财政收入宽裕后,再建立完整的商品劳务采购体系。就商品采购体系来看,应把粮食、石油等战略储备物资和重要办公设施、用品作为主要采购内容。

3.明确采购模式。目前,国际通行的采购模式有三种:集中采购,即由财政部门或另一专门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有的采购;分散采购,即由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半集中半分散采购,即财政部门直接负责商品采购,其他则由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结合我国国情,应以分散采购为主,但城市可以实行集中采购。

4.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招投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而招投标技术性很强,财政部门及支出单位目前还没有这种专门人才,需要借助招标代理机构来办理;有的支出单位不愿或不能自行采购,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机构并制定办法,对这些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5.建立仲裁机构。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必然会产生矛盾,需要进行仲裁。仲裁的主要内容是招投标及履约中的疑义和有争议的问题,确保政府采购公正、公平,维护政府信誉。

(三)全面改进现行的预算管理机制。

政府采购制度是现行财政管理方式的转变和延伸,它的实施需要相应的内部和外部条件。从财政系统来说,须改变现行的预算管理机制。

1.改进预算监督。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监督将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延伸。财政部门不仅要制定政府采购政策,而且要参与招投标的具体管理与操作,财政部门的工作领域将得到拓宽,财政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也要作相应的完善和提高。

2.改革现行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现行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的操作方法,是按国家机构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确定的。每年财政部门按预算和各单位用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年度终了,又逐层上报经费使用情况,汇编决算。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货商拨付贷款,支出的决算也不需要再层层上报。财政总会计可根据支出数直接办理决算。

3.完善国家金库制度。按现行制度,国家的一切预算支出,一律凭各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经国库统一办理拨付,按会计管理体系在银行结算体系中层层拨至用款单位。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应允许财政办理直接拨款并制定相应的具体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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