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用概念中的“逻辑悖论”_语用学论文

论作为语用学概念的“逻辑悖论”——兼复马佩先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悖论论文,逻辑论文,概念论文,语用学论文,马佩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我国逻辑学界前辈学者马佩教授,就逻辑悖论问题接连发表了7篇文章,在阐发自 己研究结论的同时,与多位老中青学者展开平等求真的对话与讨论,有力地推动了国内有关 研究的发展。尤为令人感佩的是,在最近发表的《再论悖论的几个问题》一文(注:《中州学刊》2001年第1期。)(以下简称 “《再论》”)之中,马先生对其以往观点进行了明确修正。我在研读该文的过程中,进一 步确定了新近探讨所获得的一个基本观点:严格意义上的“逻辑悖论”既不是纯语形学概念 ,也不只是语义学概念,而是一个包容语形、语义因素的语用学概念。而这个观点亦可从马 先生新的研究成果中引申出来。我认为,确认逻辑悖论的语用学性质,是近年国内悖论研究 所获得的一个重要结果。本文旨在阐明这个基本观点,并就马先生在《再论》和《四论悖论 的本质——复张建军教授》一文(注:《河南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以下简称“《四论》”)中所涉及的几个问题,做进一 步 商讨。时值引发逻辑思想史上悖论研究第三次高潮的“罗素悖论”提出100周年,亦以此文 表达纪念之意。

我们从马先生关于悖论的两个定义谈起。在以往发表的《关于悖论的几个问题》(注:《中州学刊》1997年第2期。)(以下 简称“《关于》”)中,他曾把“悖论”定义为:

定义Ⅰ:悖论就是一个命题与其自身的否定等值亦即“

在《再论》中,马先生给出了经“反复思考”得出的新定义:

定义Ⅱ:悖论就是从人们认为正确的前提或背景知识(实际上其中包含有人们尚未发现的谬 误)出发,通过有效的逻辑推导,得出两个互相矛盾命题的等值式。

马先生认为,定义Ⅰ“基本上是正确的”,只是“也有其不全面之处”;定义Ⅱ则弥补了 这一缺陷。然而,本文将要表明,就揭示所有逻辑悖论共有且仅有的属性而言,定义Ⅰ“基 本上”是不正确的,而经过马先生修正之后的定义Ⅱ,才“基本上是正确的”。

马先生断言,定义Ⅰ已“揭示了悖论最核心的内容”。为此,他援引了“我国的权威著作 ”《辞海》和《哲学大辞典》中的两个定义:

定义Ⅲ:一命题B,如果承认B,可推得(非B),反之,如果承认 ,又可推得B,称命题B为一悖论。

定义Ⅳ:(悖论是)逻辑上自相矛盾的恒假命题。它的标准形式是:。即由前 提P可推出非P,并且由前提非P可推出P。

马先生说,他的定义Ⅰ与定义Ⅲ、Ⅳ在“根本内容”上是一致的,只不过对它们在某些文 字 上的不当之处进行了修正。经比较可以看出,马先生的修正主要是去掉了定义Ⅲ、Ⅳ中的“ 推得”、“推出”字样,而直接用矛盾等值式

作为悖论的唯一规定。然而,逻 辑悖论的形式特征恰恰就在于矛盾命题可以相互“推出”,换言之,矛盾等价式是被“推得 ”的。倘若去掉“推出”之意,一个孤零零的的任何代入特例均不会构成悖 论。因此,被定义Ⅰ所“修正”掉的,乃是悖论的基本特征中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

正如许多学者一再指明,定义Ⅲ的问题不在于它使用了定义Ⅰ中所没有的“承认”“推得 ”等概念,而在于它把悖论归结为一个导致矛盾等价式的孤立命题。这种命题只能视为“悖 论性命题”,而决不能等同于悖论本身。定义Ⅳ的问题则在于把悖论性命题与悖论由以建立 的“前提”相混淆了。P与非P互推关系的建立既不以P为前提,也不以非P为前提,在矛盾等 价式建成之际,它们都是已被销去的假设。定义Ⅳ的另一缺陷是容易引起如下误解:矛盾等 价式是由P与非P直接互推得到的。实际上,只要P不是自相矛盾的命题,仅由P本身决不可能 合乎逻辑地推出非P,反之亦然。P与非P互推关系的建立,只有在某些“前提”的参与下才 能达成。而一种矛盾互推状况的形成能否构成严格意义上的逻辑悖论,恰恰取决于这些“前 提”的性质。这种有“前提”的推演本应是任何悖论推导的题中应有之义,但由于以往通行 定义中的忽略(以上世纪60年代出版的美国《哲学百科全书》中的“逻辑悖论”词条和定义 Ⅲ为典型代表),导致悖论研究不时走入误区。直至近年,国内外才有越来越多的学者把“ 前提”要素明确引入悖论的定义。正是在比较诸多定义的优劣之后,我给出了“逻辑悖论” 概念的如下界说:

定义Ⅴ:悖论指谓这样一种理论事实或状况,在某些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之下,可以合乎 逻辑地建立两个矛盾命题相互推出的矛盾等价式。(注:该定义最早出现于1991年12月提交全国首届科学逻辑讨论会的论文《悖论的逻辑与方法

论问题》,此文收入《矛盾与悖论研究》,黄河出版社(香港)1992年版。)

该定义最重要的特点在于把悖论由以建立的“前提”的性质明确规定为“公认正确的背景 知识”,并使之与“合乎逻辑的推导”和“可以建立矛盾等价式”一起,构成严格意义逻辑 悖论不可或缺的三要素。

马佩先生曾在《关于》一文中明确表示不赞同把“背景知识”要素置入悖论界说;在《四 论》中出现了这样的说法:“如果在悖论定义中要包含‘背景知识’的话,应该明确指出这 些 背景知识一定包含有思维混乱”;而在《再论》中,马先生已确认应当把“前提或背景知识 ”引入悖论界说,并给出了定义Ⅱ。但《再论》仍然重申了《关于》和《四论》中对我的定 义Ⅴ的两点批评:1.人们进行推论,往往是自觉不自觉地在某些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之下进 行的,但通常并不会形成悖论;2.“公认正确”未必正确,也未必不正确,并且“公认正确 ”的可能性一般要大于不正确的可能性,强调公认正确往往容易被人理解为强调正确,而“ 悖论的前提和背境知识恰恰是必然包含有谬误的”。

这些批评似均有无的放矢之嫌。定义Ⅴ中的“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只是构成逻辑悖论 的一个必要因素,我强调无之必不能构成悖论,这并不意味着有之一定(或“通常”)会导致 悖论。定义中使用“公认正确”的表述就是为了与“实际正确”区别开来,其强调在于“公 认”而不在于“正确”,非但不排除某些背景知识公认正确而实际上包含谬误的可能性,而 且若承认悖论推演所遵循的逻辑法则,便可逻辑地推论出这种谬误的存在。

基于以往的研讨,我赞同马先生关于悖论的前提或背景知识必定“包含有人们尚未发现的 谬误”观点,但不赞同将该观点引入悖论界说。悖论的构成要素是什么是一回事,导致悖论 的症结出在哪个要素上是另一回事。以亚相容(次协调)逻辑学者为代表的一些非经典逻辑学 者,认为就某些带有哲学根本性的悖论(如说谎者悖论)而言,其问题并非出在悖论所依据的 前提或背景知识上,而是出在其推导所依据的逻辑上,但这并不会妨碍他们认同定义Ⅴ所揭 示的悖论构成三要素。例如,国内亚相容逻辑学者的主要代表桂起权教授就曾明确表示赞同 定义Ⅴ及其三要素说。也就是说,在悖论症结问题上的争论并不会阻碍我们在“悖论究竟是 什么”问题上达成共识。然而,若像定义Ⅱ那样将“谬误必包含于前提之中”引入悖论界说 ,则在讨论之前即预设了对亚相容逻辑立场的拒斥,这显然是不适当的。

定义Ⅱ与定义Ⅴ的另一个更为重要的差异,是马先生基于对定义Ⅴ的两点批评,拒绝采用 “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而使用“人们认为正确的前提或背景知识”的提法。但我觉得仍 以使用“公认”表述为妥。悖论的背景知识要素之根本特征,就在于其为一定领域认知共同 体 所“公认”。正因其被公认而又导致矛盾,才被视为“令人难以置信”的悖论。假如推导所 依据的只是认知共同体某些成员认为正确而不具有“公认”属性的前提,那么即使悖论的其 他要素俱全,亦不构成真正的悖论。

定义Ⅱ与定义Ⅴ的第三个重要差异,是后者明确指明悖论是“一种理论事实或状况”,而 前者并未明确给出“悖论”的属概念。笔者强调悖论是一种理论事实或状况(即situation, 亦可称为“情境”),旨在表明悖论既不能归结为命题,也不能归结为推论,而是由完整的 三要素构成的理论事实或理论情境。悖论是一种系统性存在,再简单的悖论也是从拥有主体 间性的背景知识经逻辑推导构造而来。

尽管有如上不容忽视的差异,但定义Ⅱ在总体框架上已包含了悖论构成三要素,故此我认 为其基本上是正确的。而该定义与定义Ⅴ有着最重要的共同点,即它们都本质地含有无法消 除的语用因素,不管是“公认正确”还是“人们认为”,都与认知主体有不可割离的关涉。 因此,它们所界说的“逻辑悖论”实质上是一个逻辑语用学概念。这是它们与定义Ⅰ、Ⅲ、 Ⅳ最根本的差别所在。

虽然定义Ⅴ所界说的“悖论”实质上就是语用学概念,而我使用该定义已有很长时间,但 “悖论是一个语用学概念”的明确观念,是近来在研究“预设”问题的过程中才领悟到的。 在弗雷格—斯特劳森研究传统中,“预设”仅被处理为一个语义学概念,这种处理陷入了种 种 难以摆脱的困境。上世纪70年代初,美国学者斯塔纳克(R.C.Stalnaker)等人提出,预设实 际上是一种语用现象,应从语用学角度界说“预设”概念,并由此解决了以往长期不能解决 的一系列问题。经过多年发展,这种“语用学转向”的价值已得到充分显现。由此我联想到 ,如果我们能够明确指认悖论是一种语用学现象,应从语用学角度界说“悖论”概念,是否 会起到类似的作用呢?近期的研究使我确信,答案应是十分肯定的。

其实,西方学界逻辑悖论研究的语用学转向,早已在上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只是与预设 研究不同,这种转向是在没有“悖论”之明确的语用学概念的情况下,由解决语义悖论的语 用学方案肇始,其显著标志是一系列语境敏感方案的提出及其相对于语境迟钝方案之优势地 位的确立。(注:参见张建军《回归自然语言的语义学悖论——当代西方逻辑悖论研究主潮探析》,载《 哲学研究》1997年第5期。)而确认悖论之语用学性质,可以对悖论研究的这种进程给予合理而充分的解 释,并由此预见悖论研究今后发展之大势,把握其主动脉。

确认“逻辑悖论”是一个语用学概念,其最为直接的功用,就是可以引导人们把逻辑语用 学研究所取得的一系列成果运用到悖论研究中来,某些问题甚至能收到迎刃而解之效。比如 ,当代语用学对于“共有知识”(mutual knowledge或common ground)和“语用推理”的研 究,对正确把握逻辑悖论的背景知识要素和逻辑推论要素,评估和建构各种解悖方案,都有 重要借鉴价值。以这些成果观之,前面讨论的“公认”与“人们认为”之差别,就不是无足 轻重的。限于本文宗旨,我们仅就有关“逻辑悖论”概念内涵与外延的一些问题,再做简要 讨论。

香港学者黄展骥先生曾一再论证,应当用“(逻辑)矛盾被证明”作为严格悖论(他称之为“ 典型悖论”)之特征的最简刻划(注:黄展骥:《评张、孙的悖论战》,《公教报》(香港)1991年5月16、25日,收入《逻辑 与谬误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国内外学界也有一些类似的提法。陈波教授明确反对这 种表述,认为“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不能说已经证明了一个矛盾,因为(逻辑)矛盾按其本 性来说就是不能被证明的东西,‘证明’一词的意义自动排除了证明矛盾的说法。”(注:陈波:《逻辑哲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5页。)出 于同样的考虑,我也曾认为“矛盾被证明”的说法自语相违,并提出必须将该说法中的“证 明”弱化为“从公认的背景知识推出”。(注:参见张建军、黄展骥《矛盾与悖论新论》,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 年版,第82页。)现在看来,这种看法乃缘于没有分别“证明” 的语义学概念和语用学概念之故。若从语用学角度考察,实际的认知主体所做出的任何证明 ,哪怕是极严格的证明,只能从认知主体确信为真的前提出发,而不可能确保这些前提必定 为真。实际上,能够为某一认知共同体所承认的证明,都是从该共同体所公认的前提经严格 推导而建立起来。因此,从逻辑语用学的观点看,“矛盾被证明”的确可以作为悖论的简要 而 恰当的特征刻划。由该问题的讨论可见,即使我们所使用的“悖论”概念实际上就是一个语 用学概念(陈波先生亦基本赞同三要素说),若没有其语用学性质的明确指认,仍会使研究走 入误区。

尽管在“矛盾被证明”问题上有如上匡正,但我仍不能赞成黄展骥先生弃置矛盾等价式用 法的主张。由矛盾命题互推而建构的矛盾等价式,能够在形式上即可显示出悖论与普通的逻 辑矛盾的差别,这是“矛盾被证明”所没有的功用。两种等价的表述各具特色、相得益彰, 没 有必要用一个排斥另一个。

逻辑悖论语用学性质的确认,亦可帮助我们在国内外学界歧见颇多的悖论分型问题上获得 新 的认识。语用学概念的外延划分,必诉诸于其中所包含的语用因素,若以定义Ⅴ为据,则必 以“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之不同,作为划分逻辑悖论不同类型的标准。毋庸讳言,这个标 准有相当程度的模糊性,但这种模糊性乃源自逻辑悖论本质上的相对性。“公认”总是为 某一领域的认知共同体所公认,因而任一悖论都相对于一定领域的认知共同体而言。既可如 说谎者悖论这样相对于日常进行合理思维的普遍性认知共同体,也可以是某个特定学科领域 的科学家共同体;其中的“背景知识”既可以是人们公认的明晰知识,也可以是认知共同体 不自觉地使用的预设。尽管这个一般概念是模糊的,但落实到每个具体悖论的构造,其由以 导出的背景知识,是能够以与特定认知领域相适应的严格性,明确而非含混地予以揭示的。 下面我们就运用这种语用学标准,通过历史线索的梳理来重新认识与把握悖论的不同类型。

在20世纪悖论研究史上,最早给悖论划分种类的是英国数学家和逻辑学家莱姆塞(F.P.Rams ey)。他的分类是在试图解决以罗素悖论为典型的集合论悖论的过程中提出的。1901年罗素 在德国数学家康托尔创立的素朴集合论中发现了一个简单而重要的悖论,引发了数学发展史 上第三次基础理论“危机”。这是因为素朴集合论被当时的数学界普遍公认为整个数学大厦 的基础。由于素朴集合论可用纯逻辑语言表达与刻划,这场“危机”也被归之于逻辑基础理 论 。悖论在科学理论基底部分出现使罗素等人认识到,古希腊和中世纪哲学家们对“说谎者” 之类悖论的探讨,决不是无谓的文字游戏,而是关乎人类思维基础的重大问题。因此,罗素 提出了一种旨在一揽子解决集合论悖论和以往提出的说谎者型悖论的方案——分支类型论。 但这个方案在形式技术和哲学说明两方面都受到了众多批评。通过对分支类型论的批判性审 视,莱姆塞认识到,集合论悖论与说谎者型悖论虽有类同的逻辑构造,但在其由以导出的基 本命题(即我们所谓背景知识要素)的可表达性上有着重大的差别:集合论的基本原则可 用纯粹的逻辑语形语言表达,而说谎者型悖论由以导出的基本原则,必定在本质上涉及“真 ”“假”等有关语言的意义、命名与断定,即语言与对象的关系方面的内容,因而这是两种 不同性质的悖论。

莱姆塞把集合论悖论称为“逻辑悖论”,把说谎者型悖论称为“认识论悖论”。莱姆塞意 义上的“逻辑悖论”是该词的最狭义用法,迄今仍有学者如此使用。这种用法与我们所使用 的“逻辑悖论”一词的差异在于,莱姆塞命名中的“逻辑”主要指谓悖论所据以推导的背景 知识的“逻辑性”,即集合论语言可以转化为纯粹的逻辑语形语言,而我们的命名中的“逻 辑”主要指谓悖论推导过程的“逻辑性”,这是该词的广义用法。由于集合论语言可以转化 为高阶逻辑语言,故莱姆塞意义上的逻辑悖论时常被指认为高阶逻辑悖论,更多地则称为“ 集合论-语形悖论”或“语形悖论”。

莱姆塞所指谓的“认识论悖论”现通称“语义悖论”,以是否本质地使用语义概念而与语 形悖论划界。由上述三要素说视之,是否本质地使用语义概念完全取决于背景知识要素,而 不决定于另外两要素。除说谎者悖论及其各种变体之外,人们还为“可定义”、“描述”、 “满足”等一系列语义概念构造了类似的严格悖论,著名的有“理查德悖论”、“格里灵悖 论”、“拜里悖论”等,形成了一个丰富多采的语义悖论群落。其中,美国学者蒙塔古和卡 普兰于上世纪60年代初建构的“知道者悖论”,引起了人们广泛关注。知道者悖论所据以导 出的“背景知识”中本质地包含了语义概念,依照莱姆塞型二分法,自然应属于语义悖论。 但是,知道者悖论与说谎者悖论之间有一个重要差别,即“知道”是所谓表达“态度”的谓 词,本质地涉及认知主体与语句意义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该悖论由以建立的背景知识在 其所指层面即已本质地涉及语用因素。后来的研究表明,仿照知道者悖论的构造,可为“相 信”、“断定”“认为”等一系列态度词构造类似的悖论。至上世纪80年代初,美国哲学家 伯奇主张将关于态度谓词的悖论从语义悖论中独立出来,称之为“认知悖论”,得到了学界 广泛认同。(注:参见张建军、黄展骥《矛盾与悖论新论》,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 年版,第186页。)

不难见得,在背景知识之所指层面本质地涉及语用因素的悖论决不会仅限于认知悖论。近 来随着对策论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的发展,关于合理选择行为理论的逻辑研究得到了很大 发展,同时也发现了关于“合理选择”或“合理行为”概念的一系列悖论。(注:参见R.C.Koons,Paradoxes of Belief and Strategic Rationality,Cambridge Unive rsity Press,1992.)与语形悖论 和语义悖论相应,我们可把认知悖论和合理选择或合理行为悖论,以及所有在背景知识所指 层面本质地涉及语用因素的悖论统称为“语用悖论”。(请注意,不能把“语用悖论”与悖 论 的语用学概念混为一谈,正如不能把“语用预设”与预设的语用学概念混为一谈。)

如上界说的语形悖论、语义悖论和语用悖论,就是20世纪西方逻辑学与逻辑哲学界在“逻 辑悖论”名义下所研究的主要对象。这些悖论的共同特点是:其由以建立的背景知识都是进 行合理思维的理性主体所能普遍承认的公共知识或预设;而且均可通过现代逻辑语形学、语 义学与语用学的研究,得到严格的塑述与刻划,其推导可达到无懈可击的逻辑严格性。

显然,符合三要素要求的悖论亦非限于上列三类。若把“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的视域从 日常合理思维转移到哲学思维和具体科学思维,我们即可进一步引入“哲学悖论”和“具体 理论悖论”。(为讨论方便,我们将语形、语义、语用悖论统称“狭义逻辑悖论”。)

哲学悖论的典型代表是著名的芝诺悖论和康德的二律背反,但需按三要素的要求予以重构 。哲学悖论与狭义逻辑悖论的区别,并不在于其背景知识所涉范畴在人类思想系统中的根本 性和终极性,因为狭义逻辑悖论的背景知识中也无不直接或间接地涉及一些基本的哲学概念 。哲学悖论的构造与狭义逻辑悖论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由以建构的背景知识及其推导过程, 均未能得到如后者那样的逻辑语形学、语义学和语用学的严格塑述,其逻辑无误性只是在认 知共同体未找到其推导过程中的逻辑错误的意义上成立。因此,在哲学悖论的建构中,“直 觉合理性”起着比狭义逻辑悖论大得多的作用。

具体理论悖论的典型代表,是与20世纪物理学革命密切相关的光速悖论和波粒二象悖论。 具体理论悖论都是相对于一个系统的科学理论而言的,其所涉及的认知主体是该理论领域的 科学家共同体。经验事实因素在具体理论悖论中的作用,高于其在前面两类悖论中的作用。 从理论背景和经验事实两方面衡量,矛盾双方在科学家共同体得到同等有力的支持,才意味 着具体理论悖论的构成。由这些特征所决定,具体理论悖论构造的严格性要求高于哲学悖论 而低于狭义逻辑悖论。具体理论悖论之间的严格性要求,也因不同学科、不同理论系统化、 严密化程度的不同而不同。

总之,狭义逻辑悖论、哲学悖论、具体理论悖论,是统摄于逻辑悖论的语用学界说的三种 既互相区别又密切相关的基本类型。这种清晰而全面的划分,只有在明确指认悖论的语用学 性质的基础上才能获得。

马佩先生在《四论》一文中着重批评了我关于悖论“并非由于思维混乱而使然”的认识, 但是他在“思维混乱”一词的用法上与我的用法有明显差异。在他看来,思维混乱不仅出在 思维的条理性、秩序性、相容性(广义逻辑性)层面,也出在思想的真实性层面。他认为:“ 前提是假的或不真,这就是一种思维混乱。思维的本质就在于‘求真’,思维假或不真又如 何不是一种思维混乱呢?”然而,我所使用的“思维混乱”一词,显然并不指谓思想的真实 性层面的问题。这从我的各篇文章上下文中均可见得,亦合乎自然语言中“混乱”一词的一 般用法。(注: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对“混乱”一词的唯一释义即为“没条理、没秩序”(见 该书1996年版,第570页)。)把握“混乱”与“不真”之区分的必要性可与推理内容与形式的“真假对错” 相联系,推理形式上的无效即可归于“混乱”,而医治混乱之症并不需要诉之于思想内容的 真假。逻辑悖论乃从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经严格的逻辑推导建构而来,何“混乱”之有?当 然,马先生有规定其所使用概念之涵义的自由,但把众多科学家和哲学家经反复推敲而严格 地建立起来的逻辑悖论统统称之为“思维混乱的产物”,至少在概念使用的语用恰当性方面 是值得商榷的。因此,我认为,马先生在《再论》一文中把《四论》中认为悖论的前提或背 景知识“实际上隐含有思维混乱”的表述置换为“实际上包含有人们尚未发现的谬误”,是 一个并非无关紧要的改进。

“悖论是一种特殊的逻辑矛盾”,是我和马先生均表示赞同的观点。但马先生在《四论》 中认为我承认这个观点而不承认“悖论是由于思维混乱而使然”,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因 为“‘思维混乱’乃是逻辑矛盾最本质的一种性质。……说悖论这种特殊的逻辑矛盾特殊到 ‘并非由于思维混乱而使然’,就等于说悖论这种特殊的逻辑矛盾特殊到不再是逻辑矛盾” 。沈跃春等先生也提出过类似的意见,我曾就此做过简要的答复。(注:参见张建军、黄展骥《矛盾与悖论新论》,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

年版,第94~95页。)在我们确认悖论的语 用学性质之后,该问题可获得更为明晰的解决。由认知主体的“逻辑混乱”(此处可用该词 取代模糊度较高的“思维混乱”)而导致的逻辑矛盾,我们称为普通的逻辑矛盾,而作为悖 论之构成要素的矛盾等价式,却是某特定领域的认知共同体从其公认的背景知识中合乎逻辑 地建立起来的。这就是悖论之区别于普通的逻辑矛盾的特殊性所在。换言之,普通的逻辑矛 盾可以通过清理认知主体在思维过程中的逻辑混乱而得以消除,而这对于消解严格意义上的 逻辑悖论却是无济于事的。塔尔斯基在给出说谎者悖论的一种精确塑述之后曾感慨道:“我 们在这里处于一种荒谬的境地中,我们被迫断言一个假句子(两个矛盾句的等价式必然是假 的)。”(注:A.塔尔斯基:《真理的语义学概念和语义学的基础》,译文载涂纪亮主编《语言哲学 名著选辑》,三联书店1988年版。)之所以“被迫”,正是由悖论背景知识要素的公认性和推导的严格合逻辑性决 定的。

有鉴于马先生等学者的上述认识,我认为需要对“悖论是一种特殊的逻辑矛盾”这一命题 的确切涵义予以特别澄清。由本文的讨论可以表明,对悖论这样一种理论事实或状况,当然 提不出它究竟是否认知范畴意义上的“逻辑矛盾”的问题。正如笔者曾指出的那样:“人们 争 论悖论是否逻辑矛盾,其实是争论在悖论中被建立起来的‘矛盾等价式’或者说被‘证明’ 了的‘矛盾’究竟是否逻辑矛盾,这一点在国内外学界是约定俗成的。”(注:参见张建军、黄展骥《矛盾与悖论新论》,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94页。)这种约定俗成 用法的不严格性所造成的问题,在今后的悖论研究中应予彻底避免。

马先生在《四论》关于罗素悖论的分析中,继续坚持认为该悖论缘于整体与部分关系问题 上的思维混乱,坚持认为集合与元素的关系是辩证法对偶范畴意义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并 批评我关于“一般与个别的关系构成集合与元素之关系的基本构架”的论述是“偷换论题” 。本文没有篇幅再做细致的讨论,在此只想指出,集合与元素的关系的确并不直接是一般与 个别的关系,但更不是辩证法范畴意义上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从其基本逻辑性质的比较即 可明了这一点: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具有传递性,整体之部分的部分仍是该整体的部分;而集 合与元素的关系却没有传递性,集合之元素的元素未必是该集合的元素。至于我的“基本构 架”论是否恰当,只要由集合论的基本概念出发考察元素与集合、子集与母集的关系,或研 究一下“集合演算”的另一通用名称“类演算”,即可得到明确的答案。不过,正如以往已 申明的,我认为深入考察整体、部分与一般、个别这两对对偶范畴之关联,对于分析悖论特 别是集合论—语形悖论有重要意义。(注:参见张建军、黄展骥《矛盾与悖论新论》,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71页。)马先生关于两对范畴之间逆向关系的分析亦颇具启 发价值,很值得学界继续研讨。悖论的语用学概念可以帮助我们从认知主体与认知对象相互 关系角度,把握“集合”这种使一般属性个体化、离散化的抽象客体的本性,从而对集合论 的不同公理化系统及其等价性以及它们在科学体系中的地位给予新的理解。

马先生在《关于》一文中曾断言,悖论“只是人们主观错误所造成的一种虚幻的东西,实 际上,真正的悖论根本不可能存在。”该断言受到黄展骥先生等学者批评之后,马先生也感 到这种说法“不够精确、全面”,在《再论》中将该说法修正为:“人们主观上所认为的悖 论是不存在的,而实际上的悖论在其未被消解前是存在的。”在我们明确指认悖论的语用学 性 质之后,已可清楚地表明,“认为”因素乃是逻辑悖论不可消除的组成部分(这个断言也内 蕴于马先生的定义Ⅱ之中),因而,上述“存在”与“不存在”之分界线实际上并不存在。 至少就当代科学共同体而言,没有哪个科学家会认为已经公认为真的前提就一定为真,只是 因其公认,这些前提难以像一般预设那样容易取消。任何悖论都必定是一种相对性存在,惟 其存在才需要我们去认识与消解。其实,完全不需要马先生的“既存在又不存在”的“辩证 法”,我们从悖论的语用学概念本身即可引申出马先生如下结论:“悖论消解的实质就在于 认识到了暗藏于某一知识领域中,原来人们公认为正确的知识中的谬误。”这个论断是笔者 完全赞同的(请注意这里使用了马先生不愿意置入定义中的“公认”),只是尚需作如下补充 :悖论的建构不仅是发现谬误的重要途径,由于经悖论而发现的问题往往在其所相对知识领 域中带有根本性,故而分析、解决悖论的过程也是建构该领域新理论的过程。因此,逻辑悖 论 又是理论创新的重要杠杆。

考察马先生的系列论文可以看出,从其强调悖论“是人类思维违反事物辩证法所造成的一 种恶果,是一种虚妄的、错误的思维形态”(注:马佩、李振江:《论悖论的本质》,载《中州学刊》1992年第3期。),转变到强调悖论的方法论价值,倡导人们 “自觉地构造悖论”,其中本质地含有语用因素的定义Ⅱ的引入,起了关键作用。实际上, 定义Ⅴ也是我在力图探讨悖论问题的科学方法论意义的过程中提出的。正是在定义Ⅴ所确定 的 严格悖论三要素说的导引下,经过对一系列典型悖论的案例分析,我初步把悖论的科学方法 论价值概括为“特殊的反常问题”、“重要的证伪手段”和“难得的变革契机”,并认为任 一严格悖论的构成均应视为重要的科学发现,并研讨了悖论的一般发现机理。(注:参见张建军、黄展骥《矛盾与悖论新论》,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19~132页。)由此可见 ,悖论的语用学界说与悖论的方法论研究密切相关。在多年的研究历程中我认识到,通常所 谓“悖论研究”实际上存在三个不同层面:一是特定领域某个或某组悖论具体解决方案研究 ;二是各种悖论及解悖方案的哲学研究;三是一般意义的解悖方法论研究。三个层面可以相 互渗透、互相作用,但不可混为一谈。纵观20世纪悖论研究史,与前两个层面的长足发展相 比,第三层面研究显得非常薄弱。究其原因,学界始终没有明确指认悖论的语用学性质显然 首当其冲。

令人高兴的是,在我们纪念罗素悖论提出100周年之际,不仅由于悖论的语用学性质的确认 预示着我国有关的方法论研究的蓬勃兴起,而且我们也已看到,美国著名哲学家和逻辑学家 雷歇尔(N.Rescher)出版了专门探讨一般解悖方法论的新著《悖论》。(注:N.Rescher,Paradoxes:Their Roots,Range,and Resolution,Carus Publishing Compa ny,2001.)该书把“似真性 ”(plausibility)作为悖论由以建立之前提的基本属性,并将它与“真实性”的差别以及前 提似真度的把握作为全书探讨的轴心。虽然雷歇尔本人没有强调似真性的语用性质,但从全 书的论述看,它无疑是一个从语用学角度才能得到合理理解的概念。以定义Ⅴ的三要素标准 衡量,该书所列举的130多个“悖论”显得过于宽泛(有些属于“疑难”而并非严格意义的逻 辑悖论),而某些符合定义Ⅴ的重要悖论特别是一些典型的具体理论悖论却未加研究。尽管 如此,我们可以预言,这部开拓性著作的问世,必将推动悖论研究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而我 们这篇研讨逻辑悖论的语用学性质的文章,以推介这部探索解悖方法论的新著结尾,无疑是 非常有益的。

注:马佩先生所著《再论悖论的几个问题》一文已全文转载于本刊2001年2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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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用概念中的“逻辑悖论”_语用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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