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业经营: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_银行论文

分业经营: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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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国有商业银行要强化集中管理,提高统一调度资金的能力,全行统一核算”。还指出:国有商业银行“在人、财、物等方面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这标志着我国现代金融制度的建设进入分业管理的历史阶段。今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关于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意见”,表明我国分业管理的具体实施开始。

金融分业管理的意义何在?本文将追踪金融分业管理的历史轨迹,对分离银行制度作利弊分析,并由此得到一个结论:金融分业管理是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

一、金融分业管理的历史轨迹

1.1 从商业银行的功能来看,历史上商业银行基本上是遵循两种模式发展起来的。一种是短期融通商业资金的高度专业化的商业银行制度(又称“分离银行制度”)。保持这一传统,其经营管理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商业性放款理论”或称“实质票据论。”另一种是德国式的综合银行制度(又称“全能银行制度”)。它不仅提供短期商业融资或周转资金,也融通长期固定资本的投资需求。

关于两种商业银行模式孰优孰劣一直存在着许多争议。人们认为,英国式商业银行是保守的,过于注重融通短期商业资金,忽视工业长期固定投资的资金需求,是英国经济发展呆滞的一个重要因素。批评的观点认为,这种银行模式只适合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最初时期。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向垄断发展,企业对长期资金的需求极大地膨胀起来,这就要求银行突破它原有的业务限制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况且,存款是相对稳定的,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它会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余额不仅可以借短贷长,而且可以从事投资和证券业务。这样既不影响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又可以为银行带来更大收益。但是,同样有人批评德国式的商业银行,尽管人们承认其商业银行制度在促进德国的工业化和现代化过程中起了很大作用。特别是1974年赫尔斯塔特银行倒闭事件①,更引起人们对综合式商业银行制度的广泛质疑。

1.2 从商业银行的立法管制来看,历史上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大都经历了金融分业管理的过程。

作为“分离银行制度”的典型代表,英国金融分业管理一直持续到本世纪70年代。英国严格区分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投资银行的界限,形成复杂而专门的金融中介体系:有专门吸收活期存款、经营自偿性贷款短期融资的清算银行,有专门经营国际贸易的资金融通和承兑贸易票据的承兑行或商人银行,有专门提供住房抵押贷款的住房协会,有专门从事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还有共同基金性质的投资信托和单位信托,等等。分业管理的金融机构分别有《信托储蓄银行法》、《住房协会法》等明确其经营范围。倒是英国传统上的清算银行(即商业银行)向来没有明确的定义,却恪守吸收活期存款、经营自偿性贷款的短期融资,统治着短期存款市场和支付系统。1979年英国的银行法才明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定义以及它们的经营范围:前者称“认可银行”,可发挥支付机制作用;后者称“领执照的接受存款机构”,一般不发挥支付机制作用。

美国历史上严格划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区别和界限的重要法案是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案规定;任何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商业银行,除了可以进行投资代理、经营指定的政府债券、用自有资本有限地买卖股票债券这三种投资性业务以外,不能同时经营证券投资等长期性投资性业务;相反,经营证券投资业务的投资银行不能从事吸收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则围绕着银行业和投资业分业管理的思路设计成立—“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联邦政府的一个独立的金融管理机构,专事管理、监督全国股票、债券买卖活动,检查、稽核投资银行、证券发行公司和大股东的经营活动。

19世纪末期开始,日本的银行体制就逐步形成“分离银行制度”,其构成有中央银行、普通银行、储蓄银行和特殊银行,各自分工明确。一直到1983年,日本修订银行法淡化了业务分离的规定,此前商业银行受《日本普通银行法》的规范,实行长短期金融业务相分离,银行一般业务与专门业务相分离,政府与民间金融业务分离的“分离制”。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的分工体制则在《证券交易法》中被法律化。1952年6月,日本制定了《长期信用银行法》,把日本兴业银行转换为长期信用银行,又创设了日本长期信用银行和日本不动产银行。

二、金融分业管理的利弊析

2.1 如果说英国的金融分业管理的传统是由于英国的产业革命发生较早,企业资金积累充裕无须依赖银行提供长期资金的纯经济原因的话,那么,美国的金融分业管理则是基于30年代初信用危机对经济的空前劫难所产生的对金融管理的绝对要求。

2.2 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客观地说,金融分业管理有利也有弊,其利与弊在金融制度的不同发展阶段有不同的权衡标准。

综合式银行的特点就在于资产、负债的多元化。一家综合式银行就是一个“金融百货公司”,客户所需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应有尽有。因此,综合式银行的优点是:(一)更有利于占据市场份额。就象消费者更愿意走商品齐全的大百货方便采购一样,银行客户更愿意在同一家银行存款(或储蓄),在同一家银行(委托)投资,在同一家银行办理各项代理事务,节省时间,精力和资金调拨的费用。综合式银行以向客户提供最广泛的服务见长,更能吸引客户,占据市场份额。(二)更有利于分散风险。银行的风险是由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构成的。系统风险指整个银行系统可能遭遇的风险,是单个银行自身所无法规避的,而非系统风险单个银行可通过资产组合的多样化降低或抵消。譬如,一家银行叙做贷款同时投资有价证券。由于决定有价证券平均行市的一般规律是:P=i/r(P代表有价证券的行市,r代表借款利息率,i代表有价证券的收入)。这样,在利率低迷,银行盈利受损时,会由有价证券行市的看好而得到抵补。反之,在有价证券行市低走时,通常是借贷利率高启,利息收入能在一定程度上抵补银行在证券市场上的损失,综合式银行的资产组合的多样化有利于分散风险。(三)更有利于增加盈利。随着银行间竞争加剧,银行的利差不断缩小。综合式银行不依赖利差收入,而广辟房地产投资、有价证券投资、保险业务和其他中间业务的盈利渠道,无疑更有利于增加银行盈利。

以上综合银行制度的优点,显然就是分离银行制度的不足。因此,近几年来,分离式商业银行和综合式商业银行的界限正在逐步消失,世界各国的金融管制不断放宽,金融中介在政策的鼓励下创新愈演愈烈。但是,我们也不能无视综合式商业银行的弊端:首先,综合式商业银行可能招致新的更大的风险。风险总是同不确定性相联系的,而不确定性受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变化的影响。分离式商业银行的资产组合的不确定性受存款流、借款者的偿债能力和市场利率等变化的影响;因此,它所面临的就是资产组合的三个基本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综合式商业银行的业务走出了传统的短期融资即存贷业务的范围,其风险也相应发生“外延扩大”:从贷款风险到投资风险;从利率风险到汇率风险再到金融衍生工具风险;从国内金融风险到国家转移风险,等等。其次,向综合式商业银行发展使金融中介“同化”,银行“免疫力”下降。各类金融中介竞相向综合式商业银行靠拢的结果是“同化”,人们越来越难以区分吸收存款银行、储蓄银行、甚至住房协会一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界限也在相互靠拢。“同化”的结果是银行的“免疫力”下降,一家银行遭遇财务危机或破产,其他银行就难以凭借自己的特色而傲然屹立。

同理,综合银行制度的缺点是分离银行制度的长处。新近发生的震动整个金融界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幸未引起英国的金融恐慌,英格兰银行额手称庆:幸亏是“分离银行制度”(巴林银行系投资银行,原则上不能吸收存款),否则挤兑难免,对其他金融中介的“多米若效应”(DominoEffect又称骨牌效应)在劫难逃。

2.3 金融分业管理的利弊析说明,“综合银行”制度固然有其显著的优点,但它正常发挥功能的必要的金融基础是强大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金融中介内部约束机制。然而,金融监督管理制度的强大与否,金融中介内部约束机制的健全与否都是相对的,并非无懈可击的。就巴林银行事件而言,英格兰银行是世界公认的中央银行的鼻祖,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其中央银行制度是完善的,银行监督管理制度是严密的。即便如此,具有233年历史的英国最古老的投资银行却因为一名28岁的年轻交易员在大阪交易所的一次投机(更确切地说是灾难性的赌博)损失了全部资本和准备金,在英格兰银行的鼻子底下宣告倒闭。如果说,英国的“分离银行制度”是保守的,这种保守却使英国的银行制度因祸得福,在此次巴林银行事件中避免了更大的损失。可见,对于有效的银行监督管理制度尚未建立,金融中介内部约束机制尚未健全的一国金融制度而言,“分离银行”制度应是其商业银行制度的较佳选择。

三、我国金融分业管理的阶段论

3.1 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由低级向高级的渐进过程。其表现是著名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否定之否定规律”,使事物发展呈现螺旋式或波浪式运动。

世界金融业的发展经历了“初级阶段的兼营→发展阶段的分业经营→发达阶段的再兼营”。兼营到再兼营“仿佛是向旧东西的回复”②,实际上它绝对不是一种简单的回归,它没有回到原点,而是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以美国为例:美国30年代以前的兼营和80年代复现的兼营显然不是一回事。1929-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爆发了空前严重的经济危机,美国证券业的崩溃恰恰是这场危机的先导。此后,美国经历了长达半个世纪的分业管理。同时,半个世纪来美国不断完善金融制度的法规建设特别是形成了一个有价证券投资和交易的管理体系。③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金融业初级阶段的兼营走向发展阶段的分业经营,符合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只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金融的建设尚且处在初级阶段,金融分业管理就是其不可逾越的一个阶段。

3.2 金融分业管理是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不可逾越的重要阶段。

现阶段我国的银行监督管理制度和金融中介的内部约束机制都很薄弱,不具备综合银行制度要求的内外部管理条件,金融业分业管理是其相宜的发展阶段。

就银行监督管理制度而言,西方发达国家经过百多年的银行监督管理实践,建立起三道防线:预防性监督管理、存款保险制度和最后贷款抢救行动。预防性监督管理贯穿于日常的银行开业登记管制、资本充足性管制、清偿能力管制、资产风险管制和贷款集中程度限制,有效地杜绝了风险隐患;存款保险制度为存款提供保险,起到了安定人心,减少挤提,从而减少银行倒闭,稳定金融体系的积极作用;最后贷款和抢救行动是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当局为保护存款者或基于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而贷款或集资救援或接管有问题银行,使一国金融制度化险为夷。这些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1993年下半年以来,整顿金融秩序、加强金融监管一直是我国金融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国规范化的银行监督管理制度还远未建立起来,我国的金融运行还没有真正走上依法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的轨道。

就金融中介的内部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而言,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普遍推行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利率敏感性管理和资金流动性管理。前者以浮动利率资产和负债为管理对象,利用资金缺口调整市场利率变化和银行净利息收入的关系,当预测利率上升时增加敏感性资产,减少敏感性负债;反之,则反,获取更多的盈利。后者主要是提供一种自我清偿机制,以满足流动性的要求。这种依靠合理的期限匹配形成的自我清偿机制强调负债和资产在期限上应互相匹配,即根据各类负债的周转速度与法定准备要求,使其在规模上和结构上同具有相应流动性与盈利性的资产相一致,以令到期须清偿的负债都能顺利地由到期资产所满足,力求自动清偿,花费最低成本,满足流动性要求。资产风险管理则是以《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为代表的,促使银行保持适度的资本,同时加强对风险资产的管理,自觉地划定风险资产与总资产的合理比例,适时调整资产组合中不同权重风险资产的组合,适当向低风险资产倾斜,同时,加强对表外业务风险的控制。按照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国家专业银行要朝国有商业银行模式转化,重在其内部约束机制的构建。并于1994年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38号文件“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决定从1994年开始,对商业银行的资产使用实行比例管理。文件提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与“关于资本成份和资产风险权数的暂行规定”,表现了我国“为了适应新的金融体制,增强商业银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能力,改进人民银行宏观调控方式,保证银行业的稳定发展”的决心。然而,我国商业银行真正建立起自我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谈何容易?我国现有四大专业银行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民银行母体中分离出来的,本身就沿袭继承了我国银行管理体制的固有弊端。它们既担负着很多政策性业务,又从事着广泛的商业性业务;既是金融产业,又带有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既承担着宏观调控的任务,又担负着追求货币经营利润的目标。因此其资产负债管理主要受各级政府的行政干预和计划约束。加上历史积淀下来的原因,银行的包袱很重,资产规模过大,质量不高,死滞贷款严重,企业对银行资金的依赖性仍然很大。我国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其内部约束机制的构建困难重重。因此,在“转化”的过程中,形式转换似乎成了主导,一些银行热衷于全方位发展业务,搞“全能银行”。结果,混业经营状况相当严重:“一是银行办信托和证券以及保险业务;二是保险公司发放信用贷款和经营证券买卖业务;三是信托投资公司超范围吸收存款,超比例发放贷款,办理银行业务;四是证券公司通过收取客户交易保证金以及代办储蓄,变相吸收存款,自行运用,渗入银行业务;等等。”这种混业经营的做法,一方面,削弱了各类金融机构应有的特性,没有发挥各自的作用;另一方面,加大了金融中介的经营风险,潜伏着妨害整个金融制度健康发展的严重威胁。

所以,金融分业管理是我国现代金融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阶段,是不可逾越的。

3.3 应当指出,我国现代金融制度建设的更高阶段是发展国际化综合制度。

国际化、自由化和电子化是当代世界商业银行发展的普遍趋势,这是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竞争白热化和科学技术现代化对金融业产生的绝对性影响,刺激着商业银行向综合银行制度发展。如前所述,综合银行制度有着分离银行制度所不具备的优势,形象地说,在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完备、金融中介内部约束机制健全的发达的金融制度底下,它就象现代化都市中的高速公路。从长远的目标来看,我国经济发展要同国际经济发展接轨,我国现代金融制度建设的更高阶段就是发展国际化综合银行制度。现阶段金融分业管理是为更高阶段综合银行制度打基础,它符合我国渐进式的经济体制改革过程。当然在金融分业管理的现阶段,一方面我们应当坚持分业管理原则,“以并为主,划时为界,逐步到位”,纠正现存的金融中介混业经营的做法;另一方面,我们应当加紧金融法规建设,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督管理职能,努力推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和风险资产管理办法,提高金融市场化程度,确立综合银行制度的内外部管理条件。那么,我们相信,根据近几年我国金融改革的迅猛态势,借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强劲东风,我们金融分业管理的阶段不会太长,国际化的综合银行制度的建立并不会太遥远。

注释:

①1974年德国赫尔斯塔特银行因外汇损失而倒闭,接着另五家银行也相继停业。这一风潮旋即波及奥地利、瑞士、意大利和美国,诱发了一场国际金融危机。德国专业颁发一新银行法,加强对银行体系的监督,限制银行贷款,严格保障存款。并且,财政部委派一委员会调查综合银行制的利弊。

②《列宁选集》第二郑第608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③包括《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咨询法》和《1970年证券投资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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