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融资:一个需要重新理解的问题_中小企业融资论文

非正式融资:一个需要重新理解的问题_中小企业融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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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非正式融资活动的现状与问题

非正式融资活动,指的是处于监管当局视线之外的、非正式组织的民间金融活动。本文所讨论的非正式融资活动,则仅限于将社会剩余资金直接转移到企业家手中、用于从事生产性投资的投融资过程。

非正式融资活动近年来十分发达。这种未得到监管部门认可的金融活动之所以有着旺盛的生命力,一个重要原因是民营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大量资金需求。正因为非正式融资活动中有相当部分是专门为民营经济服务、填补资金供求市场空白的,这种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持。

(一)民营企业在中国经济中的作用和面临的融资困境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民营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至2001年,中国大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已达2433万户,私营企业近203万户, 民私营企业共创产值19637亿元,占当年GDP比重20%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17744亿元,占全年消费品零售额的47%,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142万人,占当年下岗职工就业比重的63%。从业人员共计7474万人,占全部城镇就业人员总数的31%强。这组数字表明,民营经济早已摆脱了“补充”地位,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尽管近年来民营经济发展得十分迅速,然而一直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融资难问题却始终未能得到解决。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下来的思维惯性和正式金融体系存在的结构性问题,无论是资本市场还是资金市场,都未能为民营企业留出足够的融资空间。据典型调查,约有80%的企业认为融资难是它们面临的主要发展障碍,90%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是完全靠自筹来解决创业资金的。在民营企业的融资构成(上市公司除外)中,自有资金约占65%;民间借贷及商业信用占25%左右;向银行贷款仅占10%,在正式资本市场融资则几乎为零。

(二)非正式融资活动的主要方式

基于民营中小企业很难通过正常途径满足资金需求的现实,在一些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非正式金融活动始终十分活跃,成为民营企业解决创业和企业运作资金的重要渠道。尽管监管部门一再严格限制各种形式的民间融资活动,对民间“乱集资”活动严加取缔,但民间金融活动的客观存在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归纳起来,民间融资活动主要采用了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民间借贷。尽管金融监管部门控制严格,但民间借贷市场不仅一直没有停止活动反而十分活跃,成为非正式融资活动的主要方式。由于民间借贷基本保证了高出银行贷款利率1倍以上的利率水平, 许多城乡居民都将手中的资金投入到这一市场上,从而保障了民间金融活动的资金来源。二是拖欠货款。大企业拖欠小企业货款、下游企业拖欠上游企业货款、企业之间相互拖欠,有的企业甚至全部依靠拖欠货款来周转资金。三是私募股本。即在企业设立时,采用在职工中私下募集股份的方式筹集部分资金。四是通过典当行抵押获得资金。五是企业互保加债转股。即被担保方将企业股权作为反担保品抵押给担保方,一旦被担保方无力还债需要担保企业代偿时,担保方对被担保企业的债权即转为股权。随着民间融资活动的发展,出现了相当数量的地下(或半地下)钱庄和中介人,成为民间金融市场的中坚力量。

(三)非正式融资活动的问题

由于缺乏规范,非正式融资必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

第一,融资成本过高。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本来经营体质就比较脆弱,而非正式融资的利率高出正式融资体制1倍以上, 由此进一步加大了经营风险。由于担保体系的不健全,担保方面费用同样很高。从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来看,无论是直接上市还是在经过复杂的运作之后通过买壳或者借壳上市,上市的成本都极为昂贵,致使中小企业无法问津。

第二,形成不规范、高风险的投资市场。在短期资金市场,由于投资风险过大,民间借贷大多是靠血缘或地缘关系维系的,交易双方若无亲友、雇佣、业务往来等关系多难以成交。在资本市场,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份难以流通,于是出现大量私下交易,造成“黄牛党”盛行。西安、成都、海南、济南、上海等地均曾兴起过股票私下交易的热潮。某省仅50个从证券交易中心摘牌的企业股权托管收入1年就可达3000万, 折合年交易量5亿—6亿股。这种私下交易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股权流通的客观需要,但也产生了大量的“原始股骗局”,一些公司联手做庄,使众多投资者被深深套牢。

第三,影响企业的信用。依靠拖欠货款来周转资金的融资方式不仅会使社会债务链问题更加严重,而且也导致了竞争环境和信用状况的恶化。有企业反映,货款拖欠短的几个月,长的可达1年以上。 据有关分析,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企业间的逾期应收帐款发生额约占贸易总额的0.25%—0.5%,而在我国,这一比率高达5%以上。

第四,部分地下钱庄、典当行被不法分子利用,发放高利贷牟取暴利。出现了不少月息高达30%以上,少量贷款“蚂蚁滚成大象”,将贷款人敲骨吸髓、倾家荡产的事例,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二、需要重新认识非正式融资活动

(一)非法集资活动何以禁而不止

根据国务院1998年《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定义,所谓乱集资是指任何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活动,包括擅自以还本付息或支付股息、红利方式筹资、以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为名变相筹集股份等等。按此定义,上述各种民间融资活动大多可以被列入非法集资活动的范围,也多次遭到有关部门的禁止。但是这种禁止工作并未收到政府期望的效果,查禁的风声一过,民间融资活动仍十分盛行。

民间“非法集资”活动的禁而不止,在很大程度上是我国金融体系缺陷造成的。首先,有需求就会产生供给,由于现有融资渠道不足以为众多的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因此民间融资活动具有相当的合理成分。加上民营企业对于发展地方经济又至关重要,因此地方政府对大量“非法集资”活动必然会采取非常宽容甚至庇护的态度,使得中央监管部门难以实施查禁工作。时至今日,连中央监管部门也不得不对规模庞大的非正式融资市场采取默许的态度。其次,以是否获得“政府批准”来鉴别“合法集资”和“非法集资”这一标准本身就不够科学。政府有多级,应由哪一级政府承担审批的职能和责任?如果集中到中央政府,面对大量民间的投融资需求显然力有不逮;如果分散至各级地方政府,在地方利益的作用下这种审批不仅会流于形式,还可能增加大量设租机会。

从“乱集资”的不良后果来看,主要是因集资者无法归还本息而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破坏了金融局势的稳定。例如某市的非法集资案中,市政府为清退集资企业的债务被迫向中央政府举债10亿元。但是如果仔细考察一些典型的乱集资案就会发现,如果没有政府官员利用权力和政府信用为集资者提供保护,非法集资活动本不会产生令人吃惊的集资数额和巨大的社会影响。温州等地区的实践证明,真正由民间主体从事的融资活动因具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和较高的投资效率,反而有利于金融的稳定。

(二)非正式融资活动并非中国所独有

我们的考察表明,凡是存在严重金融压制的国家(或地区),由于正式金融体系难以满足经济活动的要求,都会出现大量的非正式金融活动甚至非正式金融组织。例如台湾民间借贷占全部金融活动的比重曾长期保持在20%以上,占间接融资的比重则高达35%以上。日本的民间借贷也十分常见,借贷机构为解决资信度低、缺少抵押品的企业和个人的融资困难,还设计了非常便捷的服务方式。即便在一些欧洲的发达国家,非正式金融活动也普遍存在,有的国家的政府甚至鼓励投资者在非正式市场进行投资活动(如在投资者购买未上市公司股票时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

另一方面,如果说非正式金融活动带来了巨大的金融风险,那么正式金融活动所产生的金融风险实际上更为严重。四大国有银行在剥离了1.4万亿不良资产(其中大多已无法收回)之后,账面上仍拥有3万余亿的不良资产,两者合计总额达到4.6万亿之多。 这些金融风险之所以没有带来巨大的社会影响,只不过是因为国家信誉给予了支持。

(三)结论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现实中大量存在的“非法集资”活动是现有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狭小、缺少层次和行政垄断的必然结果。由于金融市场既不能满足投资者的投资欲望,也不能满足融资者的资本需求,资金的供求双方只能自己创造市场,在法律和制度的规范之外从事投融资活动。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均GDP不足900美元、有着9 亿农村人口、4亿农村劳动力的发展中国家来说, 大量地方性中小企业仍然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在正式金融体系未能有效地解决这类企业的融资问题之前,非正式金融在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仍将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对之应有一个合理的评价。利弊权衡之下,保留一定程度的非正式金融可能是有益的,因为这类活动的存在可以改善资金分配状况,汇聚社会的闲散资金用于经济活动。台湾经验证明,在政府对民间借贷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下,民间借贷反而可以提高资金分配效率并增加整个社会的可使用资金。国外经验表明,只有当正式金融体系发展到相当程度、金融压制被充分解除之后,非正式金融活动才会缩小到无足轻重的程度。因此,当前需要做的,一是积极发展正式金融体系,拓展金融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二是对非正式金融活动进行解析,保留其合理成分,抑制和打击不合理成分。惟此,才有可能使非正式金融活动既能在一定时期内发挥积极作用,又不至于影响金融大局并逐渐走向萎缩。

三、有关政策建议

实践表明,对“乱集资”一律加以禁止是不可行的,真正应该加以严格禁止和查处的,一是不法分子进行的金融诈骗活动,二是政府官员参与企业集资。对于民间主体进行的融资活动,与其简单地禁止,还不如对其进行分类分层管理:将部分条件较好的机构纳入正式金融体系加以规范,严格监管其信用度、风险控制能力和还债能力;对于还不宜纳入正式金融体系的,只要不涉及违法活动,则允许其适度发展。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修订有关法律法规,缩小非法融资的范围,严格界定违法融资活动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过去制定的法规中有关非法“乱集资”的定义已经过时,不仅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结构变动的需要,在管理操作上也难以实施,需要加以修正。修正的重点是:

第一,对非法融资活动给出准确定义,明确禁止从事融资活动的内容和范围。例如,无真实借贷背景、以诈取他人钱财为目的、收取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高利息、对抵押品提出不当要求等借贷活动均应为法律所禁止。

第二,明确规定政府官员不得凭借行政权力或地位为借贷活动提供有形或无形的担保。

第三,明确对非法融资活动的处罚标准和办法。

(二)改“堵”为“疏”,吸收民间资本,将部分资质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城乡信用社改造为民营银行

这里所说的民营银行,指的是由私人资本出资、控股、经营的银行。这类银行的雏形已经出现,典型代表是沿海发达地区一些由私人资本控制的城市信用社,如浙江台州的银座和泰隆城市信用社。尽管这两家信用社的经营效率并不算高,人均存款、贷款尚低于工行、中行。但由于其特殊的经营模式(大量客户经理利用本身的人际关系和亲和力随时掌握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诚信度)符合个私经济分散、跨越行业多、经营变化快等经营特点,较容易克服信息不对称导致高昂交易成本和风险的问题,客户从申请贷款到资金入户,快的几分钟就可以实现,同时信贷资产质量优良,不良贷款比率小于3%。现实证明, 选择部分条件较好的信用社用民间资本进行改造是具有可行性的,这种改造也有助于将部分地下、半地下的私人钱庄纳入监管范围。

但是,发展中小民营银行也要高度注意防范金融风险。2001年下半年银座、泰隆两家信用社发生的挤兑风潮表明,尽管这些小银行的资产质量非常优良,但由于其规模过小、抗风险能力过低,一旦出现挤兑就会使优势在顷刻间化为乌有,还得要靠政府出面帮助解救。长此以往,如果形成中小民营银行也不能倒闭的思维定式,一出问题就由政府出面买单,民营银行非但不能减少政府干预,还会滋生官商勾结的不良环境。为此,要建立有效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同时建立一套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机制,让符合条件的银行进来,经营不善的倒闭或者被兼并,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充分竞争。

另一方面,民营中小商业银行尽管具有很强的产权约束,但是由于银行业所具有的杠杆特点,民营银行仍然存在着很大的经营风险,需要有关部门建立起一整套监管措施。例如制定严格的出资人和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资信标准,设立档案并定期审查,防止资信不良、有劣迹和黑社会背景的人员进入银行业;严格审查和禁止股东的过多分红和抽逃资本金情况,防止因银行股东的利益冲动而引致银行短期行为;设置资本金分类标准,限制地方性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范围等等。

(三)发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小额资本市场

我国现有资本市场由于缺少层次,只能为大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中小企业根本无法进入。从国外情况看,许多国家都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通过建立小额资本市场为之打开了进入资本市场的通道。例如美国的OTCBB和粉红单市场都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除此之外, 还存在着一种半公开股票市场。在这个市场中,证监会许可4 种情况可以免除股票交易登记:一是向本州居民出售,要求9个月内不能转卖外州人; 二是向有经验的投资人出售,但不得转卖给第三者;三是卖给专业投资人,但不得大于500万美元,发行15日内要证监会报备;四是小额发行,1年内累计小于100万美元,发行15日内报备。 英国除了开辟中小企业股票市场AIM(正式市场,主要面向快速成长的创业公司)、 未上市股票店头交易OFEX(私人公司,为不受管制的非正式市场)外,还对投资人提供政策优惠——购买AIM或OFEX股票,或购买创投公司股票、 再由创投公司购买AIM挂牌或未上市公司股票者,可享受投资抵减股利免税、 资本利得缓征税等优惠。台湾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现有1600家,其中较大的400家在证交所上市,较小的100家在柜台交易中心上柜,尚有1000余家由地下盘商进行交易。

根据国外经验和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建议在中国试办小额资本市场。这一市场应有别于二板市场和证监会不久前试办的场外股票转让市场,是专门为中小企业获取和转让权益性资本提供服务的。该市场是全国性还是区域性的、是由证交所管理还是自成系统、是集中交易还是分散交易、是有形市场还是无形市场等都可以进一步探讨。此外,对于现有产权、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也应尽早规范并适度放松对交易方式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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