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_法人治理结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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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要: 至今有关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未能解决公司制企业内部约束机制问题,构造出资产所有者对资产支配者有效的控制的内部机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本文提出了一种新的法人治理结构:在明确产权主体代理机构、国有资产分散化的前提下,使企业的产权结构多元化,在公司内部形成“三权分离”的局面,股东会的作用主要对风险的承担,由职业经理独立承担经营权,各产权主体的代表在董事会中形成相互制约的局面,对经营者实施有效的监控与评价。

主题词: 企业 法人治理结构 内部机制

An innovation for corporate supervisory institutionwithin an enterprise

Du Mian

(Department of Economics,Shantou Uuiversity,515063)

Abstract Up till now,regulations for governing corporatesupervisory institution have not solved the problem

ofconstraint mechanism within enterprise.This paper presentsa new

type

of

corporate

supervisoryinstiutiontheprerequisites for which are that the subject agency ofproperty right is made definite and state owned property isdecentralized to bring about a multiform setup in

thestructure of property right so that a separation of powers isestablished among the shareholders board which is to be heldresponsible for risks,the professional manager who

iseligible for independent operating activities,and the varioussubjects of property right in the directors board who form asituation of mutual conditioning so as

to

exerciseeffective supervision over and evaluation of the management.Subject terms enterprise corporate supervisory institutioninternal mechanism

我国国有企业要从传统集权经济模式下的行政机构附属物,改变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经营者,经过了18年坎坷曲折的艰苦改革,始终未能治愈行政干预与内部机制不全这两大顽疾,根本原因在于“两权分离”改革理论的缺陷。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其中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提出是我国企业改革理论的一大突破,但是《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组成的企业组织体系即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未能解决目前国有资产占大部份的我国股份公司内部的约束机制问题。如何进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创新是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道难题,关系到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成败与否。

一、国有企业改革依然未能解决的问题

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开始于对传统中央集权经济体制的批评,30年国家集政权、国有资产权与经营权于一身,不论是人、财、物,还是产、供、销都由国家统一管理。企业不是经济组织,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严格地说是国家行政统管下的车间。一句话,中央集权经济下,既无真正的市场,也无真正的企业。因此,我国经济体制一开始就面临着两大任务,一是通过经济运行机制的转换引入市场,二是重塑基本经济的细胞企业。

国有企业的改革一开始就被放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位置。自1978年以来,企业改革沿着“放权让利,两权分离”的思路大体可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年至1984年,以放权让利为特征,从调整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入手。第二阶段,从1984年到1986年底,实行利改税,进一步确立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第三阶段,从1987年到1991年,国有企业普遍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第四阶段,从1992年到1993年,重点在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继续实行承包制和部分股份制试点。第五阶段,从1993年底到现在,进行企业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让我们首先剖析一下在全国普通推广、使用时间最长、至今仍有使用、影响最大、代表了“放权让利、两权分离”改革思路的共同特征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初衷是想在不根本改变已有的产权制度的基础上,解决企业长期以来政企不分的问题,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通过承包合同确定国家、企业与职工在短期来的经济关系,通过“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职工个人得小头”的利益分配,引导企业走上一条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路子。承包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确实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概括起来如下:

1.没有弱化企业对政府的依附关系。政府既是发包者、承包规则的制定者,又是确定是否完成任务的最后裁决者。政府一方面给予企业部分权力,另一方面通过承包纽带以财政、信贷、计划、物资、干部人事多方面插足企业,企业难以自主经营。

2.企业包盈不包亏。承包条例一般规定:包死基数,保证上缴,超收自留,欠收自补。由于基数是企业与主管部门讨价还价而确定的,一般都是低指标。企业欠收所用的自有资金是企业历年留利所形成的,最终所有权也属国家,故企业难以自负盈亏。

3.承包制中企业产权虚置,难以引起企业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所有权主体缺位,难以形成对经营者的有效约束,故企业难以自我约束。

4.承包制带来短期行为。企业往往追求完成承包合同,故只顾眼前利益,拼设备,浪费资源,忽视技术进步,千方百计将生产基金变为消费资金分掉,故企业难以自我发展。

5.由于没有统一的承包标准,往往是“一户一制”,承认各企业的经营现状,造成了新的企业不平等竞争。

总之,承包制既未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政企分开,也难以形成“四自”的内部机制。

继承包制之后股份制在我国被应用,开始是为了解决“两权分离”与内部机制问题。1992年以前的股份制仅仅是在部分大城市进行试点,1993年以后的股份制作为一种企业改革形式在全国普遍推行,特别是到了1993年底,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公司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企业改革从政策调整到制度创新的实质阶段。

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以完善的企业法人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特征,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态的企业制度〔1〕。按照《决定》, 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有五条:第一条是讲产权,即产权清晰。在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出资者(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第二条是讲企业权责,即权责明确。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三条是出资者权责,即出资者权责明晰。出资者按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包括资产收益权、重大问题决策权、选择管理者等,企业破产时,出资者以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第四条是讲经营目标和政企关系,即企业以追求利润为目标,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第五条是讲企业内部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体制。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通过公司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形成各自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关系,并以法律和公司章程加以确立和实现。

目前很多文章认为按《公司法》的规定,能从体制上形成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通过公司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形成各自独立、权责分明、互相制衡的关系〔2〕。 也就是说具有《决定》所描述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第五个特征。

对此有必要逐一对照《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权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的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第37、38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第46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定”(第50条)。《公司法》在董事会与经理行使的权力上用词不太明确,但总体上还可确认: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经营决策机构,经理是生产经营的执行者。实践过程中公司的决策权也是掌握在董事长手中。即是说我们现行的公司实行的是“两权分离”模式,而不是“三权分离”模式。

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公司的国有资产占大部分的情况下,这种“两权分离”模式能否保证所有者对财产支配者的有效控制?在资产国有化条件下,不可能有人格化的所有者,只能是所有者代表的人格化,行使股东会的权力的只能是国有资产的代理人,董事长及董事也主要由国有资产的代理人担任,作为代理人的董事长个人的动机与国有资产要求投资利润最大化的动机是不一致的,这就产生了所谓的所有者目标与代理者目标的偏离,在目前公司股权相对集中的情况下,国有产权足以影响股东会的决议,难以避免作为代理人的股东与作为代理人的董事长的互相勾结,损害国有资产的利益,更何况目前国有产权微观层次上的虚设,大多数公司股东会与监事会虚设或不设,上级任命的董事长及董事会在没有任何所有权控制的条件下占有了财产的支配权,这怎能形成《决定》所要求的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呢?

国有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创新问题是我们进行国企改革的一道难题,如果不进行创新,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将成为一句空话,与已往的改革形式没有任何本质区别。

二、西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借鉴

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是在私人企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为了解决资本集中、分散风险的问题而产生的,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不是作为解决企业的内部机制问题而产生,而是作为解决分散的私人资本与社会化大生产所需的巨额资本的矛盾被提出来,所有者与经营权的分离是作为其结果产生的,而且经过了两次的分离。

第一次分离产生于资本主义早期的股份公司。公司的成立从法律的形式分解了终极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资本主义股份公司之所以能很好解决由于所有权与财产权分离所造成的所有者目标与经营者目标的偏离,是因为他们的资产归谁所有是明确的,传统的股份公司股权相对集中,资产所有者通过购买一定比例的股权达到影响股东会参与董事的选举,直接出任董事,董事会是由股东会直接控制着。

第二次分离出现于本世纪三四十年代。由于股权以股票的形式在证券市场上买卖,不可避免地出现分散的趋势;另外由于巨大的公司规模,法人之间的相互持股,以及各类基金的迅速发展参与股票的买卖,使单个或数个股东很难在股权中占有一个得以影响或支配股东大会决议的必要份额。由于股权的分散化,公司内部分离出独立的经营权,由有专业知识、有经营才能的经理掌握。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已经分为三个相互独立的部分,所有权的作用主要限于对风险的承担,董事会的作用从管理向监督转化,总经理及高级领导班子负责具体经营。

是什么原因使得掌握经营权的经理们不致偏离公司的所有者的目标呢?除了以上所说的董事会的内部监督作用之外,主要是通过外部控制。

首先,国家通过制定公司法来限制经营者的权责,股份公司从设立到解散整个过程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程序与规则,又逐步形成一种社会化的管理与监督。

其次,由于西方国家不仅资金、技术被当作企业资本,而且人才代表了知识,信息与创造力被作为一种更重要的企业资本,所以作为经理虽然不是资本的所有者,但他所投入的智力可以看成资本的一部份——人才资本,最终收益率的高低也取决于企业经营的好坏,即是说经理们的报酬高低取决于公司的好坏。另一方面,高度发达的人才市场,以及通过这个市场对经理们的知识、经验和经营能力进行准确的社会评价,一个经理很清楚经营的成败对自己的名誉、地位与前途意味着什么,即是说经理市场对在任经理的行为产生了外部约束力。

再次,股东通过间接控制来决定经理的去留。股东对现任经理或公司的经营状况不满而抛售股票时,立刻会在股票市场上引起不良的反应,而股票价格的下跌则会使该公司面临一系列的危机,如银行减少或停止贷款,决策层引起矛盾,以致可能引起破产倒闭,股价下跌的另一个后果可能被其它公司收购,这对经理来说也是不希望看到的。故经理们对股东的通过市场投票不能不引起高度重视〔3〕。

公司三权分离之后,经理们虽然掌握了公司的经营权,而且股东的“用手投票”对经理们的约束作用减弱,但经理个人约束与股东的“用脚投票”的约束依然是强有力的,这两种约束虽然是通过外部市场来实现,但本质上依然是财产关系的约束。

三、我国公司制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创新

我国目前人才还未被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资本来认识,还未真正形成人才市场,还未真正形成对人才的社会评价,经营者经营好坏还未与报酬、名誉、社会地位挂钩,要想通过经营者个人行为的约束来对公司负责的可能性不大。另外股票市场的运行机制不完善,股价难以反映公司经营的好坏,股东不可能通过“用脚投票”来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且国有股未能流通及以兼并为目的的收购可能性甚微,故资产所有权对支配权的控制关键还是在于公司内部。

目前我国公司“两权分离”模式下的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由于国有资产占大部分, 国家可通过任命董事会成员而干预企业;(2 )作为所有者的代理人与作为经营者的代理人的合谋行为难以避免;(3)缺乏所有者的有效控制而出现的“内部人控制”的现象。 对此,本人提出以下改善或创新法人治理结构的粗浅见解:

1.明确产权主体代理机构,将国有资产分散化,强化所有者的约束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缺位,而且国有产权企业存在混乱且多级委代理关系,这是造成所有者对经营者约束不得力及代理成本高的原因。故应重新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分三个层次进行:(1 )建立宏观层次上的产权代表的委托代理制度,明晰宏观层次的产权总代表,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国有资产,改变原来的多部门插手管理的现象。(2)建立中宏层次的产权代表的委托代理制度, 根据一定的原则,如地区原则或产业原则组建多个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由国资委统一管理,使国有资产分属于不同而又明确的代理主体,形成各国有资产管理投资公司相互竞争的局面,各投资公司既要根据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又要兼顾自身利润最大化的要求决定其投资经营活动,要通过立法确定其权利与责任,这是国有资产管理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应具体研究。(3)建立微观层次的产权代表委托代理制度, 所有企业的国有产权都归属于各个国有资产投资公司,企业的产权代表应是明确的。

2.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以形成相互之间的制衡局面

(1)对于竞争性行业的公司的产权结构,可通过个人、 多个企业法人、多个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养老金、保险金、共同基金等的参股来达到分散产权。

(2)对于垄断性行业的国家控股或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结构, 可通过不同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法人企业、各类基金共同持有,达到分散产权而又不改变国有资产的控股地位。可通过《公司法》规定公司中国有资产不同比例条件下,相应的持股法人或国有投资公司的最少个数,或规定每个法人或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可以持有同一家公司股份最大的比例,以保证公司产权的分散程度。另外,还可考虑银行是否要参股的问题。

3.公司内部采用“三权分离”模式,让经营权独立出来

所谓“三权”指的是财产终极所有权、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现行的我国公司,仅仅从理论上解决了终极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经营权并未从法人财产权中分离出来,很多公司是董事长与总经理一人担任,或董事长掌握经营决策的大权。

我国的企业是用现代化生产技术装备起来的,采用机器体系作为主要生产手段的社会化大生产及生产的专业化与管理的复杂化要求要有专业知识、经验丰富与有经营才能的企业人才来进行管理,才能发挥资源配置的最优效益。作为国有资产代理人的董事长往往是通过委派而来,是政府的官员,没有经过市场的筛选,不一定具有经营才能,故应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独立的经营权由总经理等担任,为职业经营者提供内部的立足点。同时,应改革现有企业的干部由上级任命的制度,经营者直接向社会公开招聘,优胜劣汰,形成竞争机制,逐渐健全职业经营者个人行为约束机制。

4.董事会的职能由管理向监督与评价转变

为了保证经理人员具有独立的经营权,防止国家通过董事会变成新形式下的行政干预,董事会的职能宜只限于监督与评价。

5.建立有效的董事会监督机制

董事会行使资产所有者对经营的监督权力,应有任免总经理的权力。由于国有股权分属于不同的代理主体,而且各主体是明确的,由各主体根据持有股权的多少行使股东权力、选举董事,这样各董事之间能形成相互制约的格局,限制他们有可能的滥用权力,保证他们尽可能地对经理作出公平的评价。担任董事的国有资产代理人应规定一些硬条件:如学历、经历、职称等等。由股东单位按条件推荐参与公司董事竞选,董事的报酬由应所在的股东单位支付。可考虑设有一定比例的外部董事,由股东以外的人员担任,如具有较高评价能力的专家、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律师、高级会计师等,也可考虑有一定比例的企业内部职工代表,党委会的代表参加。

最后要强调,股东会、董事会与总经理的权责、人数、条件、办事程序等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严格规定,现行《公司法》应进行修改、补充,条文要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以上法人治理结构是基于我国产权公有,以及市场机制不健全的现状提出来的,有几点要加以说明:

(1)统一管理的国有资产三级委托代表是最少层次的委托代理。 有人提出公有产权多级委托——代理应向一级委托——代理转换〔5〕,以节省代理成本。由于我国财产公有本身就存在一级委托代理,再考虑国有资产规模的巨大,投资区域大,有必要建立中宏层次的委托代理,故在国家与公司之间出现三级委托代理关系是有必要的。

(2)中宏层次的国有投资公司的设立有利于国有资产多元化, 投资经营形成相互竞争的格局,又能保证国家计划的有效实施,即是说起到了计划与市场的衔接作用。

(3)企业法人与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的相互持股, 目的不是架空股东对企业的监督作用,而是强化其作用。有人提出借鉴日本公司治理结构,通过法人相互持股使经营者主宰企业,最终所有者被架空〔6〕。 这种思路不可取。这是由于我国目前市场机制不健全,外部约束力弱所决定,如果不通过内部约束,就会出现各种“合谋”以侵害国有资产利益。国有股权不可能有人格化的所有者,只能是所有者代表的人格化,故可让股东主要只限于对风险的承担与收益的索取,由董事会代表股东行使所有者对经营者控制的权力。

(4)法人与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的相互持股, 有助于经济改革的配套与深入进行。国有股与法人股的流通,由于可能造成供过于求而使股市毁于一旦、迅速出现的收购兼并活动有可能使上市公司措手不及、国家在重要行业中的控股位置将受到动摇等一系列问题而使管理者不敢问津一直是制约我国股市发展一大难题。公司通过法人与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的相互持股形成稳定的股东,当国有股与法人股流通时,大部分国有投资公司与企业法人出于自身利益不一定马上卖掉股票,可保证市场不会形成过多的供给,又可限制收购与兼并活动,同时还可保证国家的控股地位,故法人与国有投资公司相互持股有利于与股票市场的配套改革。

(5)董事会由不同主体的国家投资公司、法人、 个人股东选举产生。代理董事既有作为股东代表、维护股东利益的一面,同时又有作为代理者个人的利益的一面。由于形成相互制衡关系,使董事与经营者的合谋行为成为不可能、董事们为共同维护股东利益对经营者实施的监督,能有效控制经营者偏离股东利益的行为。

新的法人治理结构从理论上保证所有权对经营权的控制,还需经实践检验其有效性。

注释:

〔1〕〔2〕国家体改委研究所现代企业制度课题组,《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难点与对策的建议》,《体制改革》,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出版发行,1994年第10期,第39页,第40页。

〔3〕董辅祁、唐宗■主编《中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江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56—358页。

〔4〕青木昌彦, 《对内部人控制的控制:转轨经济中公司治理的若干问题》,《改革》1994年第6期,第11页。

〔5〕 潘义勇,《谈公有产权多级委托——代理制向一级委托——代理制转换》,《经济研究参考》,1995年第170期,第33—38页。

〔6〕吴家骏,《日本的股份公司与中国的企业改革》, 经济管理出版社,1994年版,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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