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模式与途径_企业改制论文

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模式与途径_企业改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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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近期模式

国有企业的产权变革和公司制改组,一要解决国有产权(股权)虚置的问题,增强国有产权的约束和监督作用,阻止国有资产继续流失;二要解决政资不分从而政企不分的问题,消除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保证企业自主经营;三要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和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营效率。在已有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中,国有股股权虚置与政资一体从而政企难分和法人权利缺损是联系在一起的,解决问题的途径是重塑国有产权的主体,使产权主体具体化的同时带动政资分离从而政企分开和法人制度的确立。由此,我认为近期可选择一种国有产权承包经营──企业公司制改组的模式,具体改革过程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组建国有产权经营公司

这方面要加以明确的问题是:(1)国有产权经营公司所经营的不是资产而是产权,它不直接管理或使用国有资产,而是以持股(或控股)经营的方式对国有资产的使用者进行监督的调节,促使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增值。(2)形成统一的国有产权经营市场,防止垄断或割据现象,需要在各个省市分别组建一批产权经营公司,并通过跨地区、跨行业经营而形成平等竞争的局面。(3)国有产权经营公司不应隶属于行政部门或权力机构,而应是没有上级的独立法人企业,这样可避免层级关系的非经济行为及由此导致的责权利模糊现象。(4)改革中将要取消或精简的各级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其大量人员可直接转移到产权经营公司,但必须与原政府部门完全脱离关系并且不保留任何行政级别。

2.国有产权的承包经营

国有产权不象个人产权那样具有明确的主体,其经营过程如何形成利益和责任约束?这个使改革者头痛的产权虚置问题,看来只能靠招标承包经营来确立新的产权主体并加强其外部监督和约束的方式来解决。由于产权经营公司不运用实物资产而采取价值经营形式,因而其承包经营不存在企业承包经营或资产承包经营的一些难以克服的弊端:第一,产权承包经营可进行大范围的公开招标,能够避免一对一的讨价还价和小范围的合谋现象;第二,产权承包经营实行持股(或控股)经营的方式,不会导致一般的短期行为;第三,以价值经营为特征的产权承包关系,不会影响资产存量的流动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国有产权承包经营的程序是,由各省(市)的国有资产管理局按统一标准对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然后向全国的国有产权经营公司公平招标承包经营。投标和竞标过程能够起到对资产价值加以市场化再评估的作用。中标的产权经营公司即成为一家或若干家国有企业的直接产权代表,而国有资产管理局作为政府机构则退居为最终产权的代表。①于是就初步重塑了国有产权的主体,基本实现了政资分离,并使新的产权主体与国有资产增值具有较为明确的利益和责任关系。

3.承包过程的利益约束和风险承担

显然,产权承包经营同样存在不能自负盈亏的问题。实际上,在现代公司制度中,持股机构的经营者和股份公司的经理人员都是不能自负盈的,大规模经营的盈亏承担者最终都只能是资产的所有者。这是产权归属与产权经营(或资产所有与资产经营)的一个基本矛盾。要减弱这个问题造成的弊端,主要途径是增加利益约束和降低风险承担。这包括:(1)让国有产权经营者拥有一定的个人股份。由政府部门转移到国有产权经营公司的人员,可将其原有的行政级别和福利待遇折算为个人股份(这还能减少政府官员和职员的权利变动产生的对改革进程的阻力),同时公司成员均须按经营责任(职务)大小认购一定量的相应股份。(2)把国有资产增值与产权经营公司及其成员联系起来。在既定的资产增值率(根据不同行业及企业的状况而在产权承包经营合同中确定)之上,国有产权经营公司可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公司资产,一般转化为公司在持股企业中的股份,同时,经营公司根据盈利状况增加职员收入,并在公司股份中提取一定比例转化为个人股份。当国有产权收益达不到既定增值率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由这些股份全部或部分填补。(3)产权经营公司可从事国有股权交易。持股经营是以价值形态的经营获取产权收益,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应当允许国有股权进入交易市场。国有产权经营公司不仅可通过其控股企业的董事会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而且更普遍且更重要的是,可通过出售或购进国有股份(一般限于竞争性行业),分散产权经营风险,调节企业经营状况,增强主动性和灵活性。另一方面,股权交易还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使经营公司的行为受到外部监督和竞争约束。(4)国有资产管理局有权终止承包经营合同。这是发挥最终所有者的约束作用的一道关卡。如果国有产权经营公司隶属于国有资产管理局,则后者可以通过撤换或改组前者的董事会来改善国有产权的经营状况,但那样做监督和管理工作过于繁重且难免不合理干预。在国有产权承包经营的条件下,如果承包公司明显经营不善(如国有资产平均增值率过低),国有资产管理局有权收回其持有的全部国有股权,重新招标转包给经营效果好的公司。

4.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组

国有产权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可以让产权经营公司以直接产权代表的身份,取代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组。其理由在于:政府主管部门与国有企业之间曾长期具有隶属关系,他们对企业改制容易采取传统方式,企业方面则可能运用讨价还价的老办法,同时,政府主管部门作为国有资产代表的责任和利益关系模糊,在企业改制中难以处理好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而承包国有产权的经营公司与国有企业之间处于平等地位,双方作为所有者与经营者分别具有明确的利益和责任,表现为一种相互制约的经济关系,可以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按规范方式进行企业改制,能够避免以往股份制改组中的多种弊端,尤其是企业法人权利缺损和国有资产流失的双重问题。

在股份制试点企业中,国有股的股权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到承包经营国有产权的公司(如果某些企业的国有资产价值需要重新评估,可由国有股权的新旧归属部门和股份制企业三方协商进行),由经营公司重新向股份制企业派出股权代表,或原来的政府股权代表的所属关系转入产权经营公司并与原政府部门脱离关系。对于目前经营不善的股份制企业,产权经营公司可运用控股地位或持股关系采取相应措施。大多数仍在执行承包合同的国有企业,其国有产权由经营公司承包后,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承包关系转到产权经营公司,同时与原发包单位(或主管机关)脱离关系,然后由经营公司作为产权代表与国有企业一起组建公司制企业,成立董事会和选聘经理人员。

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途径

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途径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推动国有产权改革模式付诸实施的途径,即通过什么方式实施近期的改革模式;一个是推动变革后的国有产权合理经营的途径,即通过哪些持股形式实现国有股权的有效经营。

1.中央统一规划与地方推进改革

显然,仅依靠试点方式推进改革难以达到预期的改革目的。而要大面积推进产权变革和企业改制,采取哪种改革方式更为合适或更为有效?对此我们可以有两种一般性选择。其一是完全由中央政府进行改革规划和推动改革进程,这样虽然便于整体控制,可以防止大的波动,但中央既要推行改革方案又要监督改革过程,势必因人力和财力不足而出现障碍,影响改革的效果和速度;同时还会限制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造成改革模式过于单一,缺乏适应性和灵活性。其二是完全放手让地方去寻求改革模式和推进改革进程,这有利于在实践中多方面探索,各个地区可以相互比较、借鉴并展开竞争,但这样容易产生大的改革波动,以至出现宏观失控的局面;并且,离开中央的统一规划和指导,地方之间在改革中还可能出现某些摩擦或冲突,会影响改革过程的协调进行。如此看来,上面两种改革方式都不太适当,两者都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较优的选择是把两方面的优点结合起来并减少各自的缺陷。这就是实行中央统一规划和地方推进改革的方式。由中央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运行的要求,确定产权变革和企业改制的总体模式或基本框架,然后让地方在这个框架内去实施具体改革,并在借鉴和创新的基础上探索各具特色的产权制度和公司模式。

按照国有产权承包经营──企业公司制改组的模式,中央政府需要进行的改革设计和规划主要是:(1)关于组建国有产权经营公司的基本规定。包括:第一,产权经营公司的性质、地位和功能;第二,各省(市)成立产权经营公司的条件和数量;第三,产权经营公司的组织形式、资产构成和人员来源;第四,一些需要明文禁止的事项和做法。(2)关于国有产权承包经营条件的基本规定。包括:第一,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主要依据和标准;第二,国有产权公开招标承包经营程序;第三,对招标、投标和竞标过程加以监督的机构和方式;第四,国有产权承包经营条件下国有资产的必要增值率;②第五,国有产权承包经营的其他附加条件(如是否需要控股,股权能否交易等);第六,产权经营公司承包国有产权后的经营权限和范围。(3)关于完善国有产权承包经营机制的相应规定。包括:第一,国有产权经营者需要拥有个人股份的一般标准(包括按经营责任必须认购和按原行政级别可以折股的个人股份的标准);第二,国有产权经营收益超过既定的国有资产增值率时产权经营合同可以提取的比例;第三,产权经营公司及其成员自身拥有的股份为国有产权承包经营承担风险的规定(包括国有产权收益达不到既定增值率时的填补办法和比例);第四,产权经营公司从事国有股股权交易的条件、范围、对象和限度;第五,国有产权承包经营公司可以终止或必须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国有产权经营不善的数量界限、国有资产管理局收回产权经营公司持有国有股权的方式)。(4)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过程的主要规定。包括:第一,国有产权承包经营公司作为国有产权代表并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组的权利和责任;第二,已有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股权转移的方式;第三,国有产权经营公司对目前的承包制企业进行改制的程序;第四,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包括明确规定这些行政部门不参与企业改制,以及需要提供服务的范围和实施监督的内容)。

以上几个方面的规定,有些可以留有一定弹性,由地方在改革过程中灵活掌握,以便更合理地推进改革;有些必须完全刚性,以避免改革过程中走样,影响改革效果。中央对产权变革和企业改制的总体设计和系统规划,就通过上述的相应规定,以政令和法规形式下达到地方;各个省市则以这些规定为依据,在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的条件下,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改革进程,从而较快建立起一种新的国有产权制度和形成一批有活力的公司制企业。

2.促进国有股权的多元化经营

产权制度改革应当推动国有产权分散化和流动化,因此不宜由国有产权经营公司独家持有和直接经营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而必须增加交叉持股和间接经营的形式。国有股权的多元化经营,既符合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又有利于减轻目前国有企业的历史包袱以促进企业改制的顺利展开。

(1)产权经营公司的交叉持股与间接经营。除了国家规定要由国有股权控股的特殊产业和垄断性行业(这可在产权承包经营条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形成相对稳定的持股关系之外,在大量竞争性行业的股份制企业中,国有产权经营公司应当实行广泛的交叉持股,包括跨行业和跨地区持股经营。各个产权经营公司可以在企业改制中交换国有股权,或者在企业改制后进行多角度的股权交易,并以此促进股份企业之间相互持股。交叉持股经营使产权分散和流动,从微观看能够降低经营风险,增加盈利机会,提高产权经营效益,宏观方面则有利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合理变动;同时使企业之间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可以减少股市波动和经济波动。产权间接经营是指国有产权经营公司通过各种基金组织和金融机构的中介作用,间接经营国有产权,即以参股方式持有这些组织和机构的股份,借助它们的投资和运营获取产权收益。这样不仅具有交叉持股的作用,而且可以减少产权经营公司的业务量,使国有资产较稳定增值。

(2)基金组织的持股经营。基金组织持股经营是指各种社会基金(或共同基金)组织通过投资持有企业股份,进行股权经营以获取收益的形式。在美国,这种产权经营形式相当发达,基金持股在公司股权结构中占有很大比重。其主要特点是:第一,大多数基金持股经营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一般不插手企业的经营管理,股权流动性较强;第二,基金动作的透明度较高,受到多种法规的约束和多层机构的监管,具有明显的公正性和稳定性;第三,基金投资相当分散,各方面的投资均由相应专家决策和经营,投资风险较小,产权收益较为稳定;第四,大型基金比较注重中、长期的投资和发展,能够促进投资周期长和资本要求大的重大项目的建设。我国要重视发展这种持股经营形式,但这依赖于各类基金组织的兴起以及一系列相关条件的形成,需要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③在企业改制中,可以把减轻企业负担与促进基金持股结合起来:其一,将企业用于办“社会”的有关资产,以股权形式转移到社会保障基金组织,由基金组织持股经营并承担职工的部分社会保障职能(其余部分通过个人缴纳和社会筹资解决);其二,按企业人均资产和职工冗员状况,提取或拍卖一定的企业股权,用以建立企业富余职工的再就业基金;其三,在长期政策性盈利企业中适当划出部分股权,转归社会保障基金和再就业基金组织持有;其四,以合理价格及福利标准出售公有住房,将相当部分公有房产转变为股权形式的社会保障基金和再就业基金;其五,争取国际机构和个人对我国某些社会福利基金的投资、援助或捐赠,特别是增强社会保障基金和再就业基金的动作水平和持股能力。

(3)金融机构的持股经营。金融机构持股经营是指银行、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专门金融机构持有企业股份,既从事股权经营又监督企业经营的形式。日本是允许银行持股的一个典型国家,在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中,银行系统(包括其集团内机构)持股率在20%以上,金融机构(不包括投资信托)持股率在40%以上。这种形式有利于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加强对企业经营的监督,并在这个过程中稳定获取股权经营收益;同时因持股关系相对固定,也有利于企业的长期投资和稳定发展。我国的国有产权经营可以部分采取金融机构持股的形式,但必须在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发展的条件下展开。在企业改制中,对于因贷款投资而负债率过高的企业,可将部分企业股权以“贷改投”方式转归银行持有,同时加快专业银行的商业化和企业化经营。为了防止垄断,应当以法律形式规定银行持股不能超过一定比例。另一方面,有些企业债务可转移给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它们代企业向银行还贷而持有企业股权。

(4)各种持股形式的发展趋势。随着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产权经营公司应减少直接经营股权的形式,增加间接经营股权的形式,从而使基金组织和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逐步上升,尤其是促进基金组织持股经营的发展。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直接转移到基金组织和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可由国有资产管理局与这些组织和机构确定承包经营关系并对它们实施监督作用;在企业改制后,国有产权经营公司应逐步增加对基金组织和金融机构的投资和持股,从而借助它们的运营和发展实现国有股权的有效经营。

注释:

①对于因承包条件过于严格而无人投标的国有产权(一般为垄断性企业或特殊性企业),近期可将其改造为国家直接经营的独资公司;对于因基本条件太差而无人承包产权的国有企业(主要是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且扭亏无望的企业),则可实施破产或兼并等措施。

②国有资产的必要增值率或国有产权的必要收益率可相当于银行的长期代款利率。如果让商业银行经营国有产权,那么国有资产增值率只相当于长期存款利率,但这时产权收益的安全系数很高,国有资产可稳定增值;在国有产权承包经营条件下,产权收益的安全性下降,所有者要求的资产增值率应当上升;同时由于产权承包经营者也承担一定的风险,应获取经营和风险收益,所以资产增值率又不能接近于平均利润水平。国有资产的总体平均增值率如能够保持在银行长期贷款利率(由市场均衡决定的长期资金使用利率)的水平,那么国有产权的招标承包经营就优于交付商业银行经营(多了一个存贷差额)。

③应当指出,如果条件不成熟就急于大规模推行基金持股经营形式,那么在基金投资行为不规范,证券市场不完善,尤其有关法规和监管机构不健全等情况下,国有产权的间接经营不仅作用不大,而且风险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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