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_市场经济论文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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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市场秩序是以法律、法规、契约、公约等形式规定下来的市场运行准则。这些准则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完善的市场秩序的理论标准是:所有市场主体地位平等,社会交易成本不断降低,市场辐射区域的整体产业结构趋于优化,商品质量不断提高,市场运作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目前,我国市场秩序存在诸多问题,如公平性比较差,市场秩序缺乏统一性,使得地区之间形成了较严重的壁垒和行政性垄断分割,给市场运作带来了低效益的严重恶果。为此,我们必须采取一系列的对策和措施,建立完整的市场体系和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各种经济法规,稳定币值,全面提高人的素质。

市场作为监护商品进入交换的当事人的复杂经济关系,其运行过程需要有市场秩序的导向和规范,没有良好的市场秩序,市场运行必然会紊乱。因此,市场秩序作为市场运行机制的基本准则,是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它促使市场行为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从我国市场经济的现实情况来看,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不仅需要通过完善和发展市场机制及市场体系等促进市场有序运行,而且也必须通过构建市场秩序来促进市场经济规范运行,只有注重市场秩序的建设,才能使我国的市场经济进入有序和成熟的运行状态,得到有序的发展。

一、市场秩序的实质及其意义

所谓市场秩序,就是凭借政权力量而按照市场运行机制的客观要求,所制定的市场活动主体必须遵守的制度。因此,市场秩序实质上就是以法律、法规、契约、公约等形式规定下来的市场运行准则。这些准则成为所有市场主体市场行为的规范。当然,这些旨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市场秩序,绝不是人的主观随意的产物,而是市场运行过程的内在要求的反映。也就是说,市场秩序是市场运行过程的内在要求的法制化和外在化。市场运行过程的内在要求,实际上就是价值规律的内在要求,所谓价值规律的内在要求,就是指:第一,各自独立但又相互依存的商品生产者通过交换商品的形式交换劳动,这种劳动的交换是以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为尺度的,因而劳动交换表现为价值交换,形成为等价交换,等价交换是价值规律最本质的要求;第二,商品生产者在进行等价交换的过程中,其劳动能否被社会承认,既取决于其劳动的质量,又取决于其劳动是否符合社会劳动的分配比例,因而交换过程表现为竞争,这种平等竞争构成了价值规律的重要内在要求。价值规律的等价交换和平等竞争的要求,具体通过市场运行表现出来,因而等价交换和平等竞争是市场运行过程的最本质要求。作为市场运行过程内在要求的法制化和外在化的市场秩序,必然反映等价交换和平等竞争这两个市场运行过程的最主要的内在要求,因此,等价交换和平等竞争是市场秩序中最根本的和最核心的内容,其他各种规定都是由此而派生和扩展的。可以说,市场秩序实质上就是法制化了的等价交换和平等竞争原则。

正是由于市场秩序反映了市场运行过程的内在要求,因而市场秩序对于保证市场规范而有序的运行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市场秩序是引导商品生产者有序进行市场活动的重要保证。因为,在市场秩序的作用下,企业在市场活动中的行为都要受制于市场秩序,而市场秩序又反映着市场运行过程的内在要求,这样就使得企业的市场行为必然有序而规范,保证市场的有序化运行;其次,市场秩序是市场有效发挥其功能的重要前提条件。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即促进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功能的发挥,需要有等价交换和平等竞争这样的条件,而市场秩序恰恰正是反映了等价交换和平等竞争的要求,因而市场秩序会使市场功能有效地发挥;再次,市场秩序是保证市场有序化的最基本的手段。市场秩序以法制为基础,具有严肃性和任何市场主体都必须遵守的特点,并且又会在整个市场范围中生效,这就使得市场秩序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所谓规范化就是指市场主体在经济关系、经济行为和市场伦理方面有明文规定的标准;所谓制度化,就是指市场主体必须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所谓法制化,就是指国家用强制力约束市场主体必须按市场秩序行事。总之,市场秩序是保证市场有序化运行的最基本条件,离开了它,市场的有序运行是难以实现的。

市场秩序发挥作用的过程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对市场主体是否有参加市场活动的资格的判断来规范市场运行过程,禁止那些会给市场运行过程带来紊乱因素的市场主体进入市场运行过程,通过把市场紊乱因素阻挡于市场运行过程之外的方式,保证市场的有序化运行;另一方面,是通过确定进入市场运行过程的各市场主体的行为及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来规范市场运行过程,也就是说,市场秩序对于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都作了具体规定,以防止某些市场主体在追求自身的利益中损害他人利益,并且对于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都规定了协调办法,以求得市场的公平与效率。总之,市场秩序的作用是体现在整个市场运行过程之中的。

二、市场秩序规范化的理论标准

理论界现在通常使用市场经济有序与市场经济无序两个相对范畴来描述市场经济运行所处的状态。如果某一市场经济能够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连续、稳定、有效率地运行,最终促进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组成的整个社会再生产的良性循环,则该市场经济处于有序状态,否则即为市场经济无序。

判断市场经济有序与无序的理论标准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有序市场经济中所有运行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他们在市场活动中有权独立经营、自由公平竞争,没有特殊的原因,国家不得给任何主体以政策上的倾斜或约束。(2)有序市场经济的社会交易成本不断降低。这里的社会交易成本是指市场的交易成本以及与该市场运行有关的其他成本之总和。我们之所以强调社会交易成本,是因为无序市场经济也可以使个别主体交易成本降低,但这种降低是以牺牲其他主体利益或增加与市场相关的其他成本为代价的。社会交易成本是我们从经济上来分析和衡量市场经济有序程度的主要标志。(3)有序市场经济辐射区域的整体产业结构通过不断调整而优化。有序市场经济通过商品的有序流动能灵敏地反映各种市场信息(如供求信息、价格信息)并且市场经济的主体能够充分运用这些信息合理配置各种生产要素。这种对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甚至可以不依赖政府行政力量的介入。(4)有序市场经济的商品质量不断提高。只有市场经济运行有序时,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才能得到充分保护,才能保护优质产品,鼓励技术更新和产品的质量提高。(5)有序市场经济运行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连续性是指市场经济运行在时序上的不间断,稳定性是指市场经济运行在空间上不是表现为大起大落、急剧波动。当然,依靠高度的计划控制也可以保证市场经济运行暂时的、某种程度上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市场经济运行的真正有序,因为它牺牲市场经济运行的高效率,并且一旦市场信息堵塞过久、扭曲过度,将会引起市场经济运行更大的波动与障碍。总之,有序市场经济的根本标准在于能否通过市场的有序运行,引导、促进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个环节形成良性循环,促进整个社会交易成本的下降。仅仅通过流通领域的表象来狭隘地分析市场经济运行的性质是不够的,当市场成为组织社会经济的主要工具时,应把其同社会再生产过程诸环节结合起来分析才能更全面地、深层次地把握市场经济运行的实质。

三、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现状

市场秩序作为规范化市场运行过程的准则,其必须具有这样几个最基本的特征,一是科学化,即最科学和最有效地反映市场运行的内在要求,不能同市场运行的内在要求相违背,客观地把市场内在的要求法制化,以使每个市场主体都严格按照市场运行的内在要求办事。二是系统化和统一化,即市场秩序内部的各准则之间具有统一性原则,不能相互矛盾,并且所有准则都要相互协调,分别规范市场运行过程的各个方面,形成有机统一的体系化的市场秩序。三 是强制性和严肃性,即市场秩序是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任何人都不能拒绝接受和违反市场秩序,否则将受到严厉的制裁,以确保市场秩序的严肃性和法制性。四是贯彻公平性原则,即给市场主体以平等的权力和机会,任何市场主体都不能以各种超市场的力量来寻求优惠。更不能摆脱公平原则对自己的约束,它要求任何市场主体都只能通过公平竞争来获得自身利益。五是开放性,也就是说,市场秩序要有类似的国际商品流通的行为规范,符合国际惯例,使一国的市场主体能够有序地进入世界市场之中。

从市场秩序规范化的理论标准和上述要求来看,我国的市场秩序还很不健全,存在诸多问题。其一,从历史上看,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最先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萌芽形成的,而我国历史上缺乏资本主义独立发展的时期,增加了当前建立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难度。首先,资本主义冲击并淹没了原有小商品经济条件下落后的市场行为方式与观念,如封建诸侯对市场的割据、自给自足的生产观念、短斤少两、囤积居奇等封建性商业欺诈以及封建特权的权钱交易等,这为公平的、开放的市场经济行为与观念的出现扫清了道路;其次,资本主义国家政府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法治化,这无疑强化了运行秩序的约束力。可见,资本主义为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公平性与法治化创造了前提,而在中国历史上,由于帝国主义与封建主义的压迫,中国没有出现民族资本主义独立发展的时期,中国的资产阶级没有完成将市场经济培育成熟的任务,也没有从根本上冲击原有落后的、封建性的市场行为与观念,更谈不上将运行秩序法治化,这些任务历史地落到当代中国人民肩上,加大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难度。由于落后的、封建性的市场行为方式与观念未能被冲掉,它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的保护下保留到今天,成为干扰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重要因素。例如,屡禁不止的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政府封关设卡,对市场加以分割,政府保护落后企业,企业仰承国家“父爱”,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泛滥,非法投机活动猖獗等,因此,我国当前面临着双重任务,即一方面要反对并清除落后的市场行为和观念,另一方面要建立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这无疑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其二,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主体部分是政府制定的法律,即法秩序。因此,运行秩序的形成、完善与实施需要一个重要的社会前提条件,即需要一个法治的社会环境。而我国目前整个社会的法治化水平不高,这不仅制约着运行秩序的形成,而且制约着运行秩序的实施。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不仅需要一个规范的立法体系与立法机制,而且需要一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社会环境,目前我国在这两方面都存在着与此不相符的情况。在市场立法体系与立法机制方面目前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立法缺乏计划,具有随意性;侧重由部门立法,致使部门之间、法与法之间产生矛盾,造成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和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在执法环境方面,目前市场法规执行的最大障碍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情藐法、以钱枉法,一些地方和部门甚至提出所谓“冲闯法律禁区”,由此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许多好的市场经济法规,如《企业法》、《破产法》、《土地法》、《税收法》得不到充分执行,这直接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必须看到,我国社会经济运行的法治化水平不高,存在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与体制根源,因此,提高社会法制化水平本身就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这也使得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建立与完善将是一个极其困难的过程。

四、构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对策

为了使我国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尽快形成,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积极作用,我们应努力创造条件。

其一,建立完整的市场体系。市场经济需要建立一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国际化的客观要求、以市场为导向配置资源的经济运行机制。因此,建立和健全各类市场,形成完整的市场结构,这是形成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必不可少的基础条件。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客观要求,我国的市场必须具备以下几种特征:一是系统性。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市场应该是个完整的系统,不仅要有生活消费资料市场、而且要有生产资料市场、资金市场、技术市场、劳动力市场、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等等,不同类型的市场形成各个相对独立的市场系统,这些相对独立的市场系统组合成一个有机的综合体,即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各类市场既是有机综合体的组成部分,也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由于各类市场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因此它们在市场中具有不同的机制和不同的功能,在相互配合中形成多元的调节作用,既为企业这个市场主体的经营提供各种生产要素,又促使企业以市场为中心组织生产经营,在市场广阔的天地里,真正获得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提高整个经济的运行效率。二是开放性。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型经济,它必须要有统一的市场为条件。所谓统一市场,主要是指我国的城市市场、农村市场、各地地方市场不能自成一体、相互分割、封锁,而应无行政边界,相互开放,既向国内开放,又向国外开放。三是竞争性。有市场就有竞争,竞争能提高效率,焕发活力。当然,这种竞争性的市场是在国家宏观管理和计划指导下的,应当是公正合理、平等互利、自主自愿的。政府应当为企业创造大致平等的竞争条件,清除相互间的垄断和封锁,要对竞争进行监督和管理,限制和消除竞争中的消极因素,使竞争符合市场规律的要求。四是可控性。我们所要建立的市场必须是可调控的市场,即计划和市场有机结合的、置于国家宏观调控下的活而有序的市场。建立这样的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需要,也是克服市场自发调节的弊端及其固有缺陷的客观要求。

其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论在何种产权制度下,企业的产权关系必须明确,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这意味着微观经济决策是分散作出的,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如何分配、采取何种销售方式、如何定价等等,都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决定;企业具有进入和退出国内外市场的自由;新创办的企业有像老企业一样的利用市场机会并从事一切经营活动的权利;企业的生存发展由竞争来决定。如果国家对高额亏损企业实行保护,就会不仅影响稀缺资源的高效配置和产业结构的优化,而且还因通过国家财政和从信贷、资本市场上挤压其他企业的投资而引发“亏损平衡”和通货膨胀。

其三,建立自由的价格制度。市场经济运行的调节机制主要是通过发挥价格的信号及其调节功能来实现的。这不权要求商品和劳务价格的形成是自由的,而且要求工资、利率、地租、汇率的形成也是自由的,因为只有自由价格才能反映资源的相对稀缺程度并借此实现价格的信号功能;只有自由价格才能不需要国家的限额配给而平衡供求关系和把生产、投资引向社会和居民消费的方向。历史经验表明,国家确定的僵死的价格会导致供给的减少和与此相联系的短缺、排队等待、强制替代,结果反过来又强化了国家的垄断经营,如对短缺物品、资本以及外汇的限量配给,还会导致按人际关系亲疏、通过贿赂来实行分配或黑市交易的猖獗。最终结果是不能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并造成明显不合理的实际收入分配。总之,要使市场机制在社会范围内起到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就必须让市场实行自我调节,让各种商品的价格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而自由涨落。

其四,稳定币值。绝对的币值稳定在现代经济中不可能做到。但过高的通膨胀必然会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行动,因为第一,通货膨胀会损害价格的信贷和调节功能:价格上涨并不必然反映某种产品的生产需要发展,相反有可能降低这种产品的生产;过高的通货膨胀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价格急剧波动使企业核算变得困难,从而为短期的甚至投机性的投资而不是长期的特别是符合增长要求的投资推波助澜。表面上的赢利可能掩盖着实际上的亏损。第二,需求推动型的通货膨胀降低了竞争强度。道理很简单:当供给者在不断增多的未交货的订单面前,争取市场份额的竞争就会化为乌有,卖者成为市场的皇帝。第三,高通货膨胀经常与实际的负利率联系在一起,这就降低了广大居民阶层的储蓄欲望,而收入较高的人又倾向于投资不动产和住房建设,甚至将积蓄投入稳定的硬通货上,从而增加本国资本的外流和稀缺程度。第四,通货膨胀在没有相应的汇率变动条件下会妨碍出口,促进进口,由于外汇储备是有限的,不断增加的进口必须通过关税和进口限额以及汇率管制来加以限制。这又会使市场机制在外贸方面失效,导致对资源的错误配置,并导致进口投资品相对变得便宜而鼓励浪费。第五,如果劳动者的实际收入增长赶不上通货膨胀率,加上以名义价值存入的积蓄其实际价值的减少,会使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下降,失业者和退体人员的社会状况恶化更是不可避免,从而激化社会矛盾。凡此种种从反面说明,保证币值的相对稳定,为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所必需。

其五,健全的经济法规。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本质上要求用法律形式规范和调整各种经济关系。国内外经验表明,在市场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上,如果没有一套科学的、系统严密的经济法规,各经济主体活动无法可依,就不能维护市场的公正、公平和公开,不能促进市场竞争作用的有效发挥,也就不会有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因此,加快经济立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无疑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一项不可忽视的重大工程。根据目前市场经济的运行状况和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首先要重视和制定的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规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主要是规范一切法人化企业进出市场的行为,完善交换关系,禁止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不正当竞争等等。二是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政府作为调控市场的主体,其行为是否正常、合理,直接关系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和市场经济的成长进程。因此必须加快制定计划法、预算法、中央银行法、国家赔偿法等等,从而使政府的行为有法可依。三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规定营利行为的范围及其合法与违法的界限。这类法律主要有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会计法、审计法、商标法、房地产法、反贪污贿赂法等。四是涉外经济法律。如外贸法、外国投资法、反倾销法、国际商法,这些法规对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加速我国市场同国际市场接轨是十分重要的。经济立法是个复杂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现实又需要我国必须尽快拿出一整套严密的法规,确保市场经济正常运行。解决这个矛盾的途径在于解放思想,大胆地学习和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立法和司法的经验。须知,资本主义发展了几百年,在发展市场经济问题上已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比较科学、比较严格的规范。作为规范经济关系的具体手段具有世界的通用性,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做法是以“拿来主义”为基础,加上中国国情即中国搞市场经济的个性要素,尽快地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出来。

其六,建立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福利经济型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无论是其运行机制、管理方式,还是某些具体制度,都暴露出了许多严重的弊端。一是机会不均等,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能享受稳定的社会保障,而个体劳动者和相对一部分无业居民却被排除在外。二是企业负担太重,不利于企业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三是大锅饭现象严重,社会成员待遇拉平,生老病死、子女入托、入学、住房全部由单位统包统负,这些都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必须加以改革,具体改革任务包括:一要扩大社会保障的实行范围。即为了适应劳动者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行业和不同部门及地区之间合理流动的需要,鼓励发展多种经济成份,扩大就业,应实行全社会统一的保险办法。二要进一步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保险基金的筹集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合理负担,逐步使统筹办法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要进一步发挥行业保险的作用,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也要逐步纳入统筹基金。三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制,国家基本保险是核心,它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企业补充保险,根据企业的经济能力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在国家保险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些,此外,还可以实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四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项目多,参加人员多,需要管理的内容多,因此要加强领导,切实加强统计、财务、预决算、审计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实行管理手段现代化。为了提高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可将暂时闲置的部分用于储蓄和投资,实现其保值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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