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管理与销售初探_电视转播论文

世界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管理与销售初探_电视转播论文

国际上有关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经营与销售的初步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上论文,体育赛事论文,电视论文,转播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基本认识

1954年瑞士世界杯赛开辟了电视转播世界杯足球比赛的先河。在国际奥委会进行商业化改革的同时,国际足球联合会也在阿维兰热的领导下,开始发掘足球运动的商业特性,促使国际足联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时期。70年代初期是足球运动职业化的迅速发展时间,需要庞大的资金作保证,电视转播权问题自然而然成为国际足联考虑的重点问题。阿维兰热冲破各种传统势力的束缚,以一个“商人”的身份来从事自己的工作,进而实现其雄心勃勃的庞大计划。足球的电视价值吸引了可口可乐和柯达等跨国公司的介入,使得足球电视与足球运动共同走向繁荣。国际足联从仅有6个会员的组织,发展成目前拥有200个成员协会的最大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

70年代初期,美国的全国篮球协会(NBA )组织的职业联赛还是一个负债累累,几近倒闭的体育组织。在紧要关头,NBA 董事会选出了著名的律师大卫·斯坦恩出任总裁。斯坦恩上任伊始就召集一批电视和法律专家成立了媒体传播部,公开声称电视台应该成为美国篮球协会的重要客户,与电视台打交道应成为协会最重要的日常工作。“电视是美国职业篮球的命根子”成为美国职业篮球界的共识,这位英明的职业篮球领导人成功地使NBA步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从70年代末期以来, 电视转播权销售占NBA总收入的55%以上。

这两个具有代表性体育组织的“发迹”,使得其他国家体育组织和各国际单项联合会竞相仿效,从而在电视转播权的问题上达成了共识。

进入90年代以来,电视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及其向社会生活领域的渗透,促进了生活方式的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体育已经成为科学和文明的现代生活方式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电视与体育的关系达到了空前密切的程度。特别是电视通过商业包装使体育比赛的娱乐性增强,将体育比赛的观众从经常参加体育运动的人发展扩大到那些极少看,甚至从不参加体育活动的人们。在这样的背景下,体育管理机构不得不把电视转播问题提升到决定体育项目发展的战略性高度。体育机构已经意识到,电视的关注程度决定了各个项目之间的发展不平衡,也造成了体育机构与体育组织之间的贫富悬殊。几乎所有的国际体育组织内部都成立了专门的电视委员会,充实电视制作和从事电视转播权的经营和销售工作的人员。

1996年7月, 意大利人布鲁诺·格兰蒂在参加国际体操联合会主席的竞选过程中,打出了“电视将决定体操运动未来”的口号,其观点赢得了国际体联大部分成员国的支持,格兰蒂上任之后,在各种场合,不遣余力地声称:要想使国际体联成为象国际奥委会和国际足联一样富裕的国际体育组织,唯一出路就是把体操与电视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电视一方面为现代体育的发展提供了极其重要的经济支持,另一方面也促进了运动项目的变革。现行的体育项目为了引起电视传媒的重视,不得不对比赛形式、比赛制度和比赛规则进行改革,以增强各自项目的观赏性,以更好地适应电视对体育项目的要求。国际足联将20min 的半场休息时间缩减到15min,以便使整个节目更好地成为2.5h 的电视节目段;国际曲棍球联合会改变了赛场中线的设计,以便能从电视上得到很好的视觉效果;1978年的美国超级板球赛为了获取更高的收视率,第一次将比赛安排在晚上进行;高尔夫球比赛从普通的比赛改变为金牌赛或一杆赛,其目的是为了能够电视转播赛尾极为引人的获胜者庆祝会[1]。

许多不能适应电视转播要求或不被电视观众喜爱的体育项目,面临生存危机。有人甚至提出,下一个世纪,电视将成为现代体育项目的主宰,这一状况引起了业内人士的极大关注。

2 赛事电视转播权的销售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赛事电视转播权的销售

2.1.1 美国

美国职业体育收入的37%~40%来自全国性的广播电视网,近20%的收入来源于地方性的电视转播。美国的赛事电视转播维持了其主要项目职业棒球、篮球、橄榄球和冰球的发展。美国人洛伊认为:“电视实际上控制了职业运动的命运,既表现在形式上,又体现在经济基础上。”

美国NBA因拥有广泛的观众群而获得了昂贵的电视转播权费收入。该项费用呈逐年增长态势,到1997年11月,美国全国篮球协会(NBA )与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和特纳有线电视公司以26 亿美元的价格延长了4年期的电视转播协议。这一协议只是局限于NBA的联赛和美国国内的电视转播权,与前一份协议相比,美国篮联的收益增长了140%。 如果算上NBA的各个球队与地方电视台的转播合同、NBA其他赛事(如全明星赛、新年表演赛等)以及联赛的海外电视转播权销售,有人预计,整个NBA及其各支球队的电视转播合同涉及的金额将高达50亿美元以上。

在销售体育电视转播权的历史上,美国是最大的奥运会电视转播权购买客户。从1960年开始,在激烈竞争中,美国几家广播电视公司给奥运会送去了近20亿美元的资金。80年代以来,美国购买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数额几乎占了全球的90%,进入90年代,虽然欧洲、亚洲、大洋洲各国的广播电视组织购买奥运会转播权的费用有所增加,但美国仍占50%以上的份额。为了满足美国电视网的播放需求,奥运会组委会甚至为适应美国观众的收视而改变了比赛日程。除了传统的3大公共电视网NBC、ABC和CBS外,专门经营体育电视的ESPN和其他有线电视台也加入到竞争者的行列。

2.1.2 英国、意大利、德国、法国、西班牙等欧洲国家

法国《11人》足球杂志对几个欧洲足球强国1996~1997年度国内足球联赛的电视转播费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世界上最富有的足球联赛是英国联赛。

世界上最成功的足球联赛是意大利足球甲级联赛,1985年拥有经济学博士学位的马塔雷斯走上意大利足协的领导岗位,马上便与意大利的BAI电视台合作经营意甲的转播权,之后经营规模一年一年扩大。 至1997年,电视转播权的经营收入已经达到了14.3亿法郎,达到了他上任前的五倍。

与美国不同,欧洲的公共电视台采取是合作经营的办法。欧洲广播联盟,属于非商业性电视机构,由31家转播机构组合而成,几乎完全依靠政府的财政支持,广告时间及收费标准有严格限制,常不能满足组委会所索取的高价,即使如此,那些愿出高价的私人电视台也难以真正介入。欧广联目前还控制着大部分赛事如欧洲3大杯足球赛、奥运会、 国际田联世界杯系列大奖赛等重大赛事在欧洲地区的电视转播权。有时候,国内比赛也向国际观众转播。

2.1.3 阿根廷[2](南美洲国家)

最初的阿根廷足球产业主要靠销售门票和优秀运动员来支撑和发展,到90年代,销售足球比赛电视转播权成了该国足球产业的主要内容,这种转变源于国家经济稳定、球星回归、电视技术的高度发展和电视观众人数骤增等因素。电视转播收入取代门票收入是真正实现足球产业化的标志。阿根廷足球运动电视转播权的销售是由专门的一家负责邀请赛和正式比赛的公司(TyC)和一家电视台(卫视台)运作,800家电视站加入了卫视转播网。使此项活动能够按照市场法则来办理相关事宜,避免了因混淆社团、公益机构、企业等3 种组织形式的职责作用以及分散销售所带来的混乱。电视转播权因不同种类、级别的比赛而归属不同的组织。阿足协各俱乐部均能在不同的比赛中拥有自己的转播权。顺畅销售电视转播权,促进了阿足球运动电视转播权质和量的提高和增加,同时还连带促进了场地广告、队服广告等的销售。

2.1.4 日本等亚洲国家

日本的电视机构在购买国际比赛电视转播权的时候往往以日本新闻协会(JC)的名义出面谈判。该协会实际上是一家由日本著名的NHK 和各民间广播局组成的日本广播电视国际财团。NHK在1984 年就参与了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购买。

除了以上电视机构外,亚洲广播电视联盟、阿拉伯国家广播联盟等在国际电视市场也有一定的影响。亚广联曾以590 万美元购买了巴塞罗那奥运会的地区电视转播权,阿拉伯广播联盟于1997年以1850万美元购买了2000年至2008年期间的奥运会的地区电视转播权。

2.1.5 国际田径联合会

1992年由汉堡Ufa公司在原田径明星施密特的协助下, 将国际田联17站大奖赛中的4站——奥斯陆、布鲁塞尔、 柏林和苏黎世——联合成为比赛水平和声望都很高的一个比赛体系,称“黄金4站”[3]。通过电视和广告权的市场化,联合会实现了国际范围的电视转播和赞助收入的大幅度提高。仅苏黎世1站,93年就有87家电视台转播,其中有25 家实况转播,与前一年相比增长了50%,1997年电视转播费比1983年增长了229.4万瑞士法郎,增长了近17.8倍。

2.2 赛事电视转播权销售的发展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2.2.1 电视转播费的不断增加,电视台不堪重负(略)

2.2.2 公共电视台与私营的有线电视台争夺电视转播市场

70年代开始,在世界范围内,私营的有线收费电视台有了巨大发展。由于这些电视台灵活性强,受政治干预少,节目更加贴近老百姓,插播的广告数量有严格限制,这些优势都吸引了众多的电视观众。在竞争激烈的电视市场,日益兴旺的私营有线电视台对公共电视台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特别是在体育比赛的电视转播上,二者的竞争相当激烈。

法国的两家私营有线电视台TF1和CANAL+在与国营电视台——法国国家电视台F2和F3的竞争中,取得主动地位[6]。

美国有多家有线电视台,这些有线电视台都有自己极强的转播策略,如3大职业拳击组织的拳王争霸战,都是由有线电视台出巨资购买。 有消息说,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正在制定有关法规,以进一步规范公共电视网与有线电视台之间的竞争。

3 体育组织销售赛事电视转播权收入的主要分配原则

3.1 欧洲国家

在欧洲广播电视联盟内部,对购买电视转播权双方的利益分配存在分歧和争议。德国IVS公司预想出3个不同层次的电视转播费的分配结构[4]:国际大奖赛——电视转播权所有者拥有一切权利, 获得所有收入;一级赛事——电视转播权所有者和赛事东道国广播电视机构分享转播权,对收入进行分成;二级赛事——赛事东道国广播电视机构拥有一切电视转播权利,并获得所有的收入。

3.2 美国

美国NBA将转播费收入按一定原则分配给各参赛队伍。84/85 赛季,平均每个队的收入因全国转播而高达100万美元。电视台给NBA每队带来的收入占每队收入的30%到50%不等。

美国职业棒球联盟除了与全美网络电视局签订5年16亿美元合同,其年终总收入也将平分至28个球队。各球队还独自与当地电视台签约,因地区和人口的差异,转播费也大相径庭,在纽约等大城市,每场比赛球队的转播收入为6000万美元,而中小城市每场比赛只有500美元, 此类收入将归各自球队。

3.3 阿根廷[2]

阿根廷足协全年共收入电视转播费5000万美元,分配比例为:足协40%、TYC公司60%。足协将分到的2000万美元,66 %分给参加周五和周六比赛的5个强队,每个队约分得250万美元;34%分给其余与这5 个队相对抗的球队。

3.4 保证金和收入分成制度[4]

如今签订的电视转播协议不仅要付保证金,而且协议中还包括利润分成比例。这样,一些世界著名的广播电视公司机构, 如美国的ABC、NBC,英国的BBC,以及欧广联等,向国际奥委会或国际足联签约购买奥运会或世界杯转播权后,其经营性收入的利润还须按规定的比例再上缴国际奥委会或国际足联。

1999—02—20收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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