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主体的选择论文_金靖博

浅谈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主体的选择论文_金靖博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 100026

摘要:社会保险费应该有社保部门征管还是由税务部门征管,关于此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随着近年来进一步税制改革,国地税部门职责分工的相应变化,这个问题被再次推到了研究者的视线当中。迄今为止,我国社会保险费都是有个人和国家、企业共同缴纳,进入社会保险基金,基本已实现省一级的统筹。但是随着各地出台的人才引进计划,人才的市场性流动越发自由,各省之间“各自为政”的征管状态逐渐成为了劳动力流动的一个限制因素。如果社会保险资金的征管主体能由地方社保部门变更为税务部门,那么则意味着社会保险资金将筹集、管理、使用等方面突破原有的以省为单位的范围,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流转和统筹。同时,对于征管主体自身而言,从分析各试点省份税务事业费变化得出,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成本与征管收入呈负相关,这表明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具有规模效应,从行政成本的角度而言是有效的。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 征管 财政统筹

一、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发展的背景

社会保险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征收机构的选择与管理效率则影响着是否能够征收到足够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而决定着社会保险是否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社会保险制度能否成功运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五大险种组成。放眼全球,目前世界各国(地区)的社会保险征管机构主要分为三类:社保部门、税务机关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自治机构。其中,采用社保机构征缴的主要是西欧国家,如奥地利、比利时、巴西、捷克、法国、德国、希腊、日本、韩国等;采用税务部门征缴的包括部分北欧国家、一些以英语为母语的发达国家和部分中东欧国家,如芬兰、冰岛、荷兰、英国、美国、爱尔兰、澳大利亚等;第三种征缴模式主要适用于强制储蓄性质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属于征缴机构的主流。

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各省级单位在国务院授权下可以自行在地方税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选择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各省份根据自身情况各自确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其中北京、天津、山西、吉林、上海、四川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收主体是社保部门,河北、内蒙古、山西、江苏、浙江、广东等地的征收主体是税务部门。近20年间,包括重庆、安徽、辽宁、海南、福建、广东等诸多省份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由社保转向地税。随着2018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142号)》,要求确保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如此一来,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主体将结束自行选择的时代,征收主体由社保部门到税务部门的变更也将告一段落。在本文中,我们从征管机构对社会保险制度效果的影响和征管机构的自身效率两方面,来尝试分析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是否合理。

二、专业学者的讨论意见

第一层是从社会保险费改税的角度提出的学术意见。郑春荣(2011)认为我国社保统筹层次低、名已缴费率高,造成各地费率差异悬殊、劳动力流动受阻、劳动密集型企业缴费负担偏重,应当实施费改税。高培勇(2012)从税制优化的角度认为社会保险费应该改为社保税。虽然本文不探究费改税问题,但是上述两位学者的研究意见认为应当费改税,那么他们认同的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主体自然就是税务部门。同时,持反对意见的学者郑秉文(2007)认为,社保缴费金额以薪酬待遇为基数计算,在性质上有别于税收的无偿性,加上我国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模式,认为基于中国现实的情况社会保险费应该由社保部门征管。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第二层是从征管主体自身的优势及劣势角度来研究。刘军强(2011)的研究表明,地方税务部门作为征收主体时,对于社会保险制度实行的效果和发展的影响基本上是正面的。数据显示,税务机构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和管理不仅使得被征管地区养老保险扩大了覆盖面,还促进了基金收入的投资回报增长。傅鸿翔(2012)通过分析社会保险费由社保机构改为税务机构征收的变化情况,认为税务机构作为征收主体能够促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研究结果同时也显示人均基金征收额增长率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表明社保的费基存在核定不实的问题。

三、社会保险费征管主体的选择

在过去的近二十年间各方学者对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管问题做过诸多研究和讨论。笔者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由社保机构改为税务机构,有两个方面极具有效性。

第一个方面是在社会保制度的统筹层次上。

1,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由国税征收社会保险费,从投保的角度而言,有利于促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税务机构比社保机构更加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人员的收入情况,依靠强大的税务系统甚至可以实现数据关联,能够更好的约束企业和个人据实缴纳社保费用。

2,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由国税征收社会保险费,从被保险的角度而言,被保险人无论在全国各处都可实现被保障的效果,在全国范围内都能享受到社会保险,有利于劳动力正常的市场性流动,也能够减少我国各地人才引进的阻力。

3,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由国税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利于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从国民经济而言,将社会运行成本、国民承担的保险负担摆上桌面,形成与各国之间横向对比的条件,便于为国民经济决策所参考,更好的实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我国大多数地区的社会化保险收费,综合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这五项主要的社会保险费费率,总费率占参保者工资收入的35%以上,居全球前列。社会保险费的征管职责由税务机构承担以后,便于建立健全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平台,在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力度的基础上匹配缴费义务与获得保障的权利。

第二个方面是在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制上。

在征缴环节,比之于社保机构,税务机构的征收力度、规范程度无疑要更加强劲,能够有效避免企业擅自逃避社会保障义务。社会保险基金被称之为老百姓的“养命钱”,对于国家和国民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选择更加严格的征收主体能够有效解决社保缴费的费基核定不实的问题,避免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迅速发展地方经济等现实考虑牺牲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此外,郑春荣、王聪(2014)以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省份数据为基础进行实证分析,发现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征收成本和税务部门收入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表明税务机构跨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利于降低单位税费征收成本。

同时,税务机构在经历过营改增的变化之后,形成了良好的应变能力和服务能力,能够按照改革要求,从缴费人需求出发,根据当地实际评估办税服务、12366热线以及信息系统的承载能力,完善缴费窗口设置和网上税务局功能,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统一服务标准,整合税费缴纳流程,简并缴费报送资料,降低缴费成本,最大程度便利缴费人,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结束语

有鉴于此,笔者个人对稳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改革报以谨慎期待,期待社会保险费各项政策和管理措施有效落地。

论文作者:金靖博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17

标签:;  ;  ;  ;  ;  ;  ;  ;  

浅谈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主体的选择论文_金靖博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