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时代的台湾金融体制改革_金融论文

新经济时代的台湾金融体制改革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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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61.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052(2001)01—0031—03

自80年代起,台湾金融管理当局陆续展开一系列金融改革措施,使台湾经济效率及金融稳定得以持续发展。虽然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使台湾亦遭受波及,由于台湾地区金融体制的适时变革,使台湾岛内整体经济所受的冲击相对较轻。

一、台湾金融体制变革的基本原则

台湾当局针对岛内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5 项基本原则对金融体系进行改革:

(一)监管与自律并重。金融业是其有高度社会公益性的事业,因而金融纪律及金融秩序的维护非常重要。过去几年台湾岛内发生若干金融舞弊案,对金融及社会安定均形成一定程度的伤害,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加以防范并强化金融监管功能,而金融从业者亦应自励自律,负起社会公责任。

(二)整顿与稳定等并顾。为使金融体系去腐生肌、更具活力,金融监管机构有必要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进行及时整顿、处理,但在处理前与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的配套措施与制度设计,以维护金融稳定,使金融体系改革进行,避免引发系统性金融风暴与信用紧缩。

(三)尊重市场机制,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市场机制是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石,目前台湾岛内金融业面临来自岛内外的强烈竞争,岛内的金融机构必须藉由提高经营效率、策略联盟与购并等手段,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存活及发展;那些规模小或经营管理不善的机构,则将被合并,或被淘汰出市场,因而监管机构在适时规划市场退出机制的前提下,尽量尊重市场淘汰机制,以永保金融体系的活力,从而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

(四)健全法律法规制度,贯彻法治精神。为确保优良的金融与投资环境,为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台湾金融管理当局不断进行金融革新及检讨法规制度。尤其是1998年台湾岛内不少企业所爆发的财务危机,充分突显出部分金融从业者极端欠缺守法精神,及现行金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致造成众多投资者遭受损失,从而侵蚀资本市场与金融体系的稳健基础。如何加快填补法律规范的缺口,落实法律制裁的效果,成为台湾金融管理机构当前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五)整合监管机制,提升行政效率。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开放,金融机构所面对的风险日趋发展,为了因应金融环境的变化,监管机构及监管制度的规划上也应及时进行改革。针对目前不同金融业间彼此互动频繁,关联度的日渐提高,近年来,台湾岛内也在积极进行金融机制的“再造工程”,推动金融监管一元化,以建立金融监管的整合体制。

二、当前台湾金融体制变革的基本方向

为了改善金融环境及增强金融机构的实力和竞争力,台湾当局正积极改善金融管理措施,以应对岛内外主客观环境的变化,分别从银行、证券期货、保险这3方面进行了金融体制的改革。

(一)银行方面

1、健全银行法制。(1)检讨并修订银行法,维护金融纪律,推动金融现代化。目前台湾新的银行法修正案已经由台湾“立法院”会审通过,其修正重点包括:①放宽银行业务范围,以加强金融自由化;②强化监管机关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权限,以保障存款人权益;③修订《银行法》的相关规定,以经营货币市场业务的机构、专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及外资银行管理;④加强关系人授信规范及加重罚则;⑤强化银行负责人及职员责任;⑥配合该法修正、增订新的条文,提高处罚额度,并采取续处罚规定,以强化该法案示范效果。(2 )充实存款保险基金、强化金融安全机制。为加强保障存款人的权益,自1999年2 月台湾开始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将所有金融机构纳入存款保险制度,并赋予存保公司辅导、监管或接管问题投保金融机构的功能,以及对有问题金融机构提供财务援助的权限,以安定存款人信心,保障存款人权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并逐步充实存款保险基金,以强化金融安全机制。 (3)成立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由于金融市场逐渐的整合,以及金融集团的快速发展与扩张,为降低监督成本,增加监督管理的效率,许多国家在金融监督制度上,进行两方面的重大改革:一是金融检查权与监督管理权合一;二是银行、证券与保险业由单一主管机关合并监督管理。台湾金融监督管理体系的改革正是参考金融监管发展的世界趋势,规划成立台湾“行政院”金融监管委员会,统一银行、证券、期货及保险等金融业发展政策及监理权,以因应未来金融竞争趋势。(4 )制定金融机构合并法,推动金融机构合并。台湾金融机构规模较小,为提升岛内金融机构的作业效率,必须推动金融合并。为了消除金融机构间合并的租税障碍,简化合并程序,从而使不同种类或不同组织形态(公司组织、非公司组织之法人、合作社、非法人)金融机构间的合并,提供良好的合并环境,加速提升金融机构规模经济及经营效率,增强金融机构之竞争能力。目前台湾“财政部”正研究制定《金融机构合并法草案》。(5 )研究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目前台湾“财政部”正依据台湾岛内现行体制与实务,研究制定台湾所适用的金融控股公司法。(6 )积极推动基层金融机构改革。台湾基层的金融机构一般规模太小,且净值偏低。为维护金融安定,保障存款人权益,台湾“财政部”推动信用合作社改制为商业银行及辅导信用合社透过与同业或银行合并,以强化信用合作社经营管理及自律功能;制定《农鱼会信用部稽核制度》,在监事会下设置独立之稽核室,以落实其内部控制制度。目前正积极研究农(鱼)会信用部的改制方案。此外,为经营不善之金融机构设置不良资产清理机构,以加速处理经营不善之金融机构,健全其经营。

2、督促企业及金融机构稳键经营,强化金融体系体。(1)督促金融机构建立风险管理机制。为促使金融机构稳键经营,加强资本规范,台湾“财政部”1998年5月4日修订发布《银行自有资本与风险性资产之范围、计算方法及未标准之限制盈余分配办法》并于同年7月24 日制定《银行自有资本与风险性资产之资产计算方法说明》,以强化银行的风险管理及资本充实,使其符合世界惯例或规范。(2 )协助金融机构核销呆帐。台湾“央行”于1999年7月1日起4 年内将因此二项措施而增加的收益,全数作为加速转销呆帐之用。此外,为改善银行资产质量及加速转销呆帐,台湾“财政部”已于1999年6月30 日将《公营银行逾期放款及呆帐处理办法》更名为《银行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帐处理办法》,以修正简化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转销程序及呆帐准备的计算方式,并扩大其适用对象。以上措施使银行业有效降低银行逾放比率,强化经营体质。

3、强化金融机构守法与自律。(1)强化金融机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及建立隶属董(理)事会的稽核单位及总稽核制,以增设其独立性,并积极推动台湾金融机构建立《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以强化金融机构重视法律观念。(2)修订《银行负责人应具备资格条件准则》。 从严规范银行负责人(包括经理人及董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提高银行董监事中专业人士的担任比率,以强化银行管理者的素质。

4、强化市场监督约功能。(1)加强金融机构财务、业务信息的披露。在新银行法的修正草案中,对于银行每一年度末,增列揭露股东权益表、现金流量表、亏损拔补相关财务报表的规定,规定应就揭露的项目,应经会计师签证、认可,以强化信息的正确性,发挥市场监督功能。(2)建立对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 信用评级制度作为存款大众选择往来的金融机构的参考。台湾“财政部”目前已规定银行(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担任本票保证人,应于一定期限前接受信用评级机构的评价,同时扩大金融机构应接受信用评价级等机构评价的范围。

(二)证券期货方面

1、证券市场自由化趋势。(1)提升资产管理相关业务管理法规的法律地位。目前台湾的证券、投资、信托(顾问)业的规范是依据证券交易法所制定的行政命令,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之权益,并促进证券、投资、信托业、既证券投资顾问业的长远发展,台湾金融管理当局正研究制定《证券投资信托法》及《证券投资顾问法》。(2 )推动符合资格的上柜公司申请转上市,扩大集中市场规模。推动上柜公司股票申请上市之制度,是将在柜台买卖中心挂牌买卖且符合上市标准条件的上柜公司申请至集中市场挂牌,并采取批次作业,简化申请及审查程序,免除备查函的申请及核准、意见微询作业、证交所的实地审查程序及上市审议委员的审议。(3)研究延长股市交易时间方案。 为因应证券市场全天候交易的潮流与趋势,提升台湾证券市场的竞争力。目前证券主管机关除已先行实施“盘后定价交易”制度外,并探讨延长交易时间的可行方案与相关问题。(4)循序放宽外资投入股市的限制。自1999 年台湾放宽外资投资台湾证券市场的限制以来,正检讨外资申请与管理作业程序。另依据加入WTO承诺表,自2001年1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外资投资台湾上市(柜)公司的持股限制将取消。

2、强化证券市场结构。(1)开放全权委托代客操作业务,提高交易市场机构投资人比重。简化基金申请程序,积极宣导小额投资人购买基金;推动全权委托代客操作业务的立法,以推动专业化投资经理事业,引导自然人投资者从事理性投资。(2 )强化监管机关查察违法能力。台湾当局正增订证券交易法条文,赋主管机关对不法交易之调查权,协助司法机关扦侦违法行为。(3)鼓励证券商及投资、 信托业进行合并,以加强竞争力。修订《证券商合并审查原则》及《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合并应行注意事项》。此外,逐步开放证券业务经营范围,促其朝投资银行业务发展。(4)加强投资人权益保障。 为落实保障投资人的权益,并补充证交法及期货交易法的不足,研究制定《证券投资人既期货交易人保护法》草案。

3、因应信息科技冲击造成的产业结构调整。(1)建立柜台买卖第二类股票制度。为因应台湾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需要。扩大资本市场规模,协助高科技、电子信息技术公司及传统中小企业筹措资金。在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设立第二类上柜股票制度,并于2000年3月1日正式公告实施,未来将根据市场及企业需求进行调整,逐步扩大申请的范围,建立未上市公司的交易市场。(2)协助传统产业筹集资金。 鼓励投资、信托业者募集资金。并协调相关基金法人或寿险责任准备金透过对资产重置型基金的投资,对传统产业提供资金支持。此外传统产业除可以第二类股票上柜募资外,监管机关正增修相关法规,提供多元募资渠道,包括可转换公司债的店头市场交易,透过资产(利率)交换交易,鼓励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及特别股,允许公开发行公司以其他上市柜公司股票作为担保。发行有担保公司债等。(3)为健全证券市场的发展, 维护上市柜公司信誉及股东权益,配合企业发展及培育优秀人才的需要,针对近年台湾许多高科技公司实施员工持股制定,积极推动库藏股制度,台湾“财政部”已于1997年研究制定证券交易法修正草案,允许公司在法定目的下得买回自己股份。

(三)保险方面

1、为鼓励保险业设立海外据点, 放宽保险业赴海外设立保险子公司或购并岛外保险业,台湾当局在1999年分别核准台湾产物保险公司投资菲律宾国华产物保险公司的经营权,国泰人寿保险公司于百幕大设立人寿保险公司等。目前台湾产险业赴海外设立分支机构计21处,寿险为6处,合计27处。对提升岛内保险事业国际化经营已有具体成效, 同时为因应两岸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台湾保险业未来发展,目前已开放台湾保险业至祖国大陆设立办事处,目前已核准产险五家及寿险3家,共计8家保险公司前往祖国大陆申请设立办事处。

2、健全法律制度,强化保险监管。 台湾有关监管机关正研究修订保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其重点包括:建立地震共保体系合理放宽保险业资金运用及扩大工农业范围、建立风险资本额制度、保障消费大众权益及强化监管机关监管制度等。另外建立风险资本制度,监控保险业的清偿能力;强化签证精算师制度及保险业内部稽核及控制制度等。形成三足鼎立的保险监管机制,建构更有效率的监管制度。

3、放宽保险业工农业范围,提升经营效率。 随着保险市场不断开放,竞争将更激烈,如何适度放保险业资金运用的限制,以提升保险业资金运用之效率,在新保险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中,已增订保险企业在得经监管机关核准投资保险相关事业,放保险业转投资的规定,使保险业在未来更具竞争力及经营效率。

4、强化清偿能力,建立问题保险企业处理机制。 在加强保险公司清偿能力方面,新修订的保险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中,已增订建立风险金额(RBC)制度相关规定,降低问题保险企业对社会的冲击。

三、结语

金融制度运作的稳健,对未来金融体系及经济活动的发展影响重大,在台湾岛内经济面临经济金融全球化,金融监管放松管制潮流的冲击下,为促进金融体系的健全发展,台湾监管管理当局遵循金融效率与金融稳定并重的原则下,同时以审慎、务实的态度,推行金融自由化政策,配合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度调整台湾金融制度与政策,从而为台湾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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