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资本管理机制的建立与完善_资本金论文

现代企业资本管理机制的建立与完善_资本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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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实行资本金制度。“将本求利”是古往今来企业经营的共有规律。企业经营不可无本,无本不能趋利,无本不成其为企业。但有了资本,成立了企业,如何有效地运用资本,从事资本经营,实现资本保值与增值,更是企业经营的核心所在。

一、资本确定是资本经营的基本前提

资本金是设立企业必须拥有的最低限额的资金,通称为注册资本。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不同类型、不同组织形式企业的注册资本都有不同要求。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德国为10万马克,法国为50万法郎,瑞士为5万瑞士法郎,奥地利为100万奥利地先令,意大利为2亿里拉(蒋一苇主编:《股份经济辞典》第17、18、324页,中国展望出版社1992年出版)。我国《公司法》则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中,从事生产经营和商品批发的为50万元,从事商品零售的为30万元,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的为10万元。显然,规定最低资本额的法律限制,是为使企业具有充实的资本作为经营的资源基础,并以此作为其承担责任的保证和应付风险的准备。

在资本金的设立方式上,不同国家也有所不同。概而言之,西方国家可分为两种:一为法定资本制,一为授权资本制。前者适用于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等;后者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等,日本也属此列。法定资本制注重资本建立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即在企业设立时,其资本总额必须确定。在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时,所发股票必须由股东全部认购、缴足,否则企业不得成立。(2)资本不变原则,即不经过严格的法律手续,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随意变更,投资者不得随意抽回投资。(3)资本维持原则,即企业必须保有与其注册资本相应的财产(净资产),并采取有关保全措施,保证资本的安全与完整。而授权资本制要求公司章程虽然也要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在公司成立时,不一定全部认购缴足,投资者只要认购了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即可成立,未认足的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可募集,且不需要履行法律手续。

我国《企业财务通则》明确规定,我国企业的资本金制度为实收资本制(法定资本制),即企业的实收资本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遵循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相一致的原则。实行实收资本制度,从理论上说符合我国国情。因为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尽管企业资本来自国家投资,但由于主体单一,渠道狭窄,企业无资本意识与资本经营观念。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保证企业经营有坚实的物质基础,并使企业以其法人财产承担经济责任,抗衡经营风险,必须要求其资本确定且充足,只有注册资本全部缴足,才能开业经营。不言而喻,这对保护投资人利益、完善市场经济秩序,是极为必要的。

二、资本保全是资本经营的基本原则

投资人投入企业的资本作为企业经营的基本物质条件,是其经营的原动力所在。投资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不仅是所有与被所有的关系,而且是一种契约代理关系,即投资人出资,委托企业运用其资本从事经营。投资人成为资本的所有者,企业则成为资本的支配者,拥有资产的运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企业的各种经营决策、财务活动,应置于投资人的监督之下,并对投资人负责。

为履行其受托责任,企业应在拥有法人财产权的基础上,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加限制地随意处置资本资产,必须以资本保全为基本原则。

资本保全是经济学上的一个基本概念,亦称资本维持。即企业在其存续过程中,必须维持相当于资本的财产。在企业刚成立时,其实有财产必须与其资本相对应,特别在实收资本制下更是如此。但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进行,企业的财产会因发生盈亏等经营原因,或捐赠、自然灾害、意外事项等非经营性原因,而发生增减变动,从而高于或低于其资本。资本保全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资本的实质减损,避免因此而损害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从会计学的角度来看,资本保全与损益确定直接相关,按照损益确定方式的不同,可将资本保全分为三种:(1)货币资本保全亦称财务资本保全,指企业只要维持原始投资的货币金额保持不变,即说明资本得到保全,而不论货币购买力如何。在此观念下,企业现时帐面收入超过帐面成本之差额,即为盈利;反之为亏损。(2)一般购买力资本保全,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保持其原有资本的购买力,现时帐面收入超过原有资本购买力的部分,才能确认为利润。一般购买力通常用一般物价指数表示,这就意味着在确定损益时,要剔除物价变动的影响。(3)实物资本保全,指企业必须保持原有的实物资产或原有的生产经营能力,现时帐面收入超过资产重置成本的部分,才能确认为利润。此种资本保全意味着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不能萎缩,不能在经营中“杀鸡取卵”,危及企业长远发展。

资本保全的实质在于,企业的经营至少要满足其简单再生产的需要。从企业持续经营的目的出发,维持简单再生产是经营的基本条件。在企业内部,资源的有效配置和资本的有序流动,既取决于资本的充实,又取决于管理的效率,而管理效率的高低,又与企业组织结构、管理机制、员工素质密切相关。现代企业制度就是把资本经营与各种科学管理制度相结合的一种制度。为符合资本保全的原则,企业不仅要通过强化管理来提高资产的流动性,而且要把资本耗费的足额补偿作为一个重要管理原则。因为成本补偿不足,必定意味着资本的净耗蚀,在此基础上进行损益确定和盈余分配,不仅不真实,而且可能导致以资本分配代替利润分配。如果这样,资本保全势必成为一句空话。

三、资本增值是资本经营的根本目的

资本保全只是资本经营的基本原则,而非根本目的。因为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讲,仅作到资本保全是不经济的、没有意义的。只有资本增值才是其最终目的。资本的本质是追逐利润,追求增值。这不因社会制度、经济体制等不同而有区别,也不因人的主观愿望而改变。资本增值意味着企业的初始资本经过一个营业循环不仅在名义量上增加,而且在质上提高。名义量上的增加,符合货币资本保全的观念,况且也是能够通过现行会计模式下的财务报表揭示出来的;质上的提高,则更符合实物资本保全即生产经营能力保全的观念。不言而喻,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资本经营,应注重把资本名义量的增加与质的提高有机结合起来,甚至更应注重后者。

应该承认,资本确定是资本增值的基础,资本保全是资本增值的前提。如果前两者做不到,资本增值则是枉然。

资本增值是扩大再生产的必要条件。既然扩大再生产是现代企业经营的基本特征,那么要求资本增值就是必然的。众所周知,扩大再生产包括两种形式:(1)外延式扩大再生产,是通过不断增加资本投入来实现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在整个社会资本市场发达、资源流动性好的条件下,增加资本投入不失为有效途径。但社会的资本资源毕竟是有限的,尤其在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时期更显紧张。因此,完全通过增加投入来实现扩大再生产是不现实的。(2)内涵式扩大再生产,是通过优化生产因素配置、提高资本的产出效率来实现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求通过集约经营实现内涵式的扩大再生产。

但是,资本增值并非扩大再生产的充分条件。这取决于企业的经营战略和分配政策。如果企业在经营中确实实现了利润,即实现了资本增值,但目光短浅,短期化行为严重,不形成足够的留存收益,而是吃光分净,自然就不可能把资本增值用于扩大再生产。至于通过少提折旧、少摊费用而求得帐面虚假增值,就更不可能有真正的增值额投入扩大再生产。正因如此,使得资本增值额的确定方法更显重要。

综上所述,资本确定、资本保全、资本增值,是资本经营的三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基本要素和基本要求。没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经营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能保证资本之安全完整,资本经营就会频添风险;不能实现资本增值,资本经营就失去了意义。

四、我国企业资本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法》的颁布,为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的资本经营,奠定了法律基础。近年来,不少企业围绕资本经营取得了成效,但仍有相当多的企业不见起色,甚至继续滑坡。剔除其他方面不论,仅就资本金制度本身而言,以下两个问题都是影响资本经营成效的症结所在:

第一,新企业资本虚置。资本虚置是指在企业设立时,公司章程虽载明注册资本若干,且符合法律要求,但实际上资本金迟迟不到位或根本不能到位,实收资本远低于注册资本或根本无实收资本。其表现形式有三:其一,本身一无所有,即无合法的股东投资,又无真正资本来源,凭各种不当手段骗取注册登记;其二,实有资金远低于注册资本,但通过打通各种关节,取得“合法”银行资金证明、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通过了注册登记;其三,东挪西借凑足钱款存入银行,以合法程序办完注册登记手续,一旦执照到手,钱款如数“完璧归赵”。此三种形式都包含不法因素在内,但却非个别现象。从而使不少企业一开始营业,即显出“白手起家”本色,注册资金只不过是纸上之物。这一方面反映了弄虚作假之风盛行,另一方面反映了执法不力,法律的严肃性面临严峻挑战。

第二,老企业无本经营。此种情况在由国家投资设立的老国有企业尤为突出。实行资本金制度后,财务法规虽要求将国家原来投资以及由国家投资形成的留利、更改资金等转为资本金,但由于一些企业长期效益低下甚至亏损,国家的原始投资已被耗蚀殆尽,自有资金所剩无几,加之国家不再向企业投入新的资本,企业经营所需资金只能靠银行贷款,导致企业资产负债率越来越高。据统计,全国国有工业企业负债总额达23000亿元左右,资产负债率平均为65.71%。而从全国清产核资的12.4万户企业来看,实际负债率已高达84.1%(卡林:《企业不能搞无本经营》,《经济日报》1996年1月24日)。负债率不断提高的结果,是债务链越来越长,偿债能力越来越差,债务危机加剧,企业发展的原动力(资本)不复存在,进而又引发企业筹资困难、资金紧张、周转不灵、效益滑坡。资本之匮乏已使企业失去了造血功能,资本保值都困难,又何谈增值。

资本虚置也罢,无本经营也罢,本质并无区别,造成企业“空壳化”是其共同特征。“空壳化”使企业处于高比率的负债经营中,债权人担负着企业大部分甚至全部风险,其债权的安全性可想而知。从投资人角度看,负债经营虽不能说是坏事,但因筹资成本大、资金运用持续性与稳定性差、经营风险高,资本保值、增值已成奢望,何谈资本回报?

五、我国企业资本经营的对策

为建立真正的资本经营机制,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把注册登记关,把资本金制度落在实处

1、企业申请人必须在指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临时帐户,投资人交付的出资必须足额到帐。

2、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对其资金证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果经查其资金证明不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有权对责任者予以处罚。

3、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恪守独立、客观、公正之立场,对实收资本及形成实收资本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公正的验证确认。其中,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等实物资产,必须进行现场查勘、清点,验证财产权归属,必须先评估后验资,保证验资报告的公正性。

新企业的资本虚置问题,只有建立规范化、法制化的企业注册登记程序,只有执法机构的严明执法,才能有效解决。对不合法、不合程序的企业登记申请,应坚决不予办理。

(二)实行债务重整,优化老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

对于负债率极高、债务负担沉重的国有企业,实行债务重整可能是一条摆脱经营困境的有效途径。债务重整往往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偿还债务时,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协议,或法规及法院要求,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作出的让步。此种让步可以是自愿的,也可以是强制的。通常有三种方式:

1、债务人通过把公允价格低于其债务帐面价值的资产转移给债权人的办法,来清偿所欠债务。转移的资产往往为非现金资产,且其公允价值低于所偿还债务的帐面价值,从而使债务人获得债务重整利益。

2、将债权转换为股权。此种方式可结合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进行。其作法是:债务人发行股票给债权人,以抵偿所欠债务。债务人一方面按设定的股票面值作为股本,另一方面按发行价格扣除发行费用的差额,作为超面值缴入股本,并将股票公允价格与所欠债务帐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整利益。债权人则将所转换的股票的公允价格作为投资,同时注销帐面的债权,并将两者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权清理损益。

3、修改债务条件。在继续保留债务的条件下,通过修改债务条件,也可实现债务重整。如降低利率、免除债务利息、延长债务期限、改变偿还方式等。在此方式下,债务人通常也会因此而获得债务重整利益。

在这三种方式中,第一种和第三种不改变双方债权人、债务人身份,只改变债务金额,从而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负担,使其在经营上有所转机。而第二种方式则是把债权债务关系转换为投资与被投资关系,使债务人可永久性地使用此笔资金,减轻债务负担,降低负债比率,良化财务结构。

(三)强化内部管理,提高资本经营效益

1、变粗放式经营为集约式经营。变粗放式经营为集约式经营,是我国“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规划提出的两个根本转变之一,这个要求也意味着不能仅依靠增加外部资本投入的方式,而应依靠企业资本的不断增值来实现内涵式的扩大再生产。因此,企业的经营方针,应向强化内部管理转变。事实上,我国企业内部的经营潜力并不小,如何去做,是经营者面临的迫切课题。

2、提高资本流动性。资本流动不仅是宏观范围内的事情,而且同样是企业内部的重大问题。资本流动性的强弱直接影响到在生产规模一定条件下,企业需要的资本规模的大小。资本流动性强,资本经营的效益就高;资本流动性慢,资本经营的效益就低。而不断调整产品结构、打开市场、降低库存,减少不良债务等,都是提高资本流动性的有效途径。

3、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按照我国《公司法》和《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必须先提足公积金和公益金,然后才能向投资人分配。公积金和公益金是企业的风险准备金或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在分配时应受到限制。因此,分配政策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必须妥善解决。从企业长远发展考虑,留存盈余应当占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这是企业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资本经营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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