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制度的战略改革_汽车保险论文

汽车保险制度的战略改革_汽车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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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即将进行的车险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实现车险产品的市场化和建立以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为主的新型车险监管体制。具体来说,就是车险产品由现行的“统一条款和费率”向“保险公司自主开发车险产品和自我厘定车险费率”转变;由“监管部门制定条款与费率并监督其实施”向“以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管和预警为主,重点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保护被保险利益和提升本国保险竞争力”转变。这是一次标本兼治的根本性改革,是推动我国车险业长远健康发展的制度创新。

车险业务的重要地位

在财产保险业务中,车险业务占有重要地位,这种地位是其他任何业务都不可替代的。2001年,全国共有11家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车险保费收入406.8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59.1%,同比增长12.26%。已决赔款为193.7亿元,未决赔款为48.5亿元,赔付率为59.54%。车险业务主要特征是:

1、机动车辆保险已成为影响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与经营效益的重要因素。在过去的10多年时间里,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保费收入每年都以较高的速度增长。在国内各保险公司中,车险保费收入均占其财产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50%以上,个别公司车险保费收入比例已达60%以上。车险的经营成果,直接关系到整个财产保险行业的经济效益。可以说,车险业务效益已成为财产保险公司效益的晴雨表。

2、机动车辆保险是社会公众认识保险、了解保险和评价保险的重要窗口。机动车辆作为一种保险标的,虽然单位保险金额不是很高,但量多而且分散。所有人既有企业、也有党政部门,还有个人。随着我国私有车辆的增多,机动车辆保险与人民生活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为了转嫁机动车辆带来的风险,人们一般愿意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参加机动车辆保险,并在机动车辆出险后,获得经济补偿。社会各单位及公众通过与保险公司的接触,可以直接领略到保险公司承保时是否热情,也能认识到其售后服务,尤其是理赔时是否真诚周到。由于车险在财产保险中具有的重要地位,社会公众对于车险业务的满意程度,可以说反映了他们对于整个财产保险的满意程度和接受程度。车险的这种窗口作用,对于社会公众认识保险、接受保险非常重要。

3、机动车辆保险已成为保险监管的重要目标。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辆作为重要的生产运输和代步工具,日益成为社会经济及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作用亦越来越显得重要。由于机动车辆保险是一种活动标的,经常处于运动状态,因而,具有较高的风险性。机动车辆风险不仅产生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有时甚至来自人本身,如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疲劳驾车等。每一危险事故发生,不仅为车辆所有人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有时也给无辜的他人造成损失、伤害。出于对车险的管理和对被保险人及受损失和伤害的第三者的保护,世界各国对于车险业务一般均有严格的监管规定,尤其是对于车险中第三者责任险部分,绝大部分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其规定为法定保险。我国虽然尚未将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法定保险,但保险监管机关,一直把车险作为重要目标进行监管。

4、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是保险公司同业间开展竞争与合作的重要领域。随着积极的财政政策的实施,道路交通建设的投入越来越大,全国机动车辆保有量将逐年上升。机动车辆保险的保源相对稳定,并在不断扩大。各公司也正是看中了这一点,所以才集中精兵强将,在车险市场上展开竞争。在竞争中,相互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使得车险市场既成为各公司“比武”之地,又成为各公司相互学习的场所。

5、机动车辆保险已成为实现我国汽车产业政策的重要保证之一。从目前经济发展情况看,汽车产业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汽车产业政策在国家宏观产业政策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汽车产业政策要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原动力,离不开机动车辆保险为之服务。反过来,保险公司要发展,经济效益要提高,社会良性影响要扩大,也必须在机动车辆保险上做文章,下工夫。

改革的必要性

多年来我国的车险产品制度一直在改革。从1986年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到现在,我国都是由监管部门制定车险条款和费率标准,所有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均毫无条件地执行统一的条款和费率。所有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改变车险条款和费率的行为均被视为违背行为加以惩处。在这个大概念下,由于市场或各保险公司经营成果的变化,我国经历了两次大的车险条款和费率改革。

第一次改革是1995年因各家保险公司经营成果出现负的拐点而开始的改革。在这次改革中,各保险公司首次坐在一起研究条款和费率,并一致同意成立“车险联席会”,商讨和解决车险市场和业务中存在的问题。这次改革所形成的条款和费率框架一直是车险经营的基础。在此后的五年间,车险条款的改革基本上是对1995年版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费率改革的思路基本上是在坚持“从车费率”的模式下进行结构性调整,费率总水平是上升的。

第二次改革是在中国保监会成立之后,主要思路是统一条款和费率,监制车险单证,在深圳等地试点推行车险IC卡,打击违规行为。改革的背景主要是当时车险市场秩序混乱,鸳鸯保单、假保单、鸳鸯收据充斥市场,高手续费、高保费返、低费率,即“两高一低”的违规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客观地讲,第二次改革措施既有现实性又有长远性。统一条款和费率使违规行为充分暴露,监制单证基本上杜绝了假保单,公开处理违规公司扼制了“两高”等恶性竞争行为,市场秩序出现明显好转。而试点推行车险IC卡则是从长计议,旨在建立以“随车随人要素”为主的车险数据库结构,积累各种车险数据,为费率制度进一步改革奠定数据基础。事实也证明,试点推行车险IC卡客观上使各保险公司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竞争、效率和效益为目标的费率厘定理论和方法有了基本的理解,这为我国车险改革做了良好的知识准备。

这次改革是即将进行的第三次改革。不论从宏观还是微观层面上看,改革都是非常必要的。首先,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在我国确立起来,这种经济体制要求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保险公司作为一种金融企业,其资源配置必须利用市场手段来进行。车险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类产品,车险费率作为这类产品的价格,必须反映车险价值和车险市场供求关系。不考虑车险资源价格,割裂车险产品供求关系或以供定需,都是违背经济规律的,对于车险业的发展也是非常有害的。

其次,国际保险发展趋势已发生变化。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保险市场日益成为一个开放的保险市场,这种开放不只是外国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而是保险观念、体制、制度和经营模式等全方位的开放。不可否认,我国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联系越来越紧密,国际保险发展趋势对我国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保险业作为一个产业不可能是孤立的,必须学习和借鉴国际保险业发展经验,改革和发展自己。

对于车险业,国际发展趋势是产品与费率市场化。像德国、日本、瑞士、韩国等曾经实行严格费率管制的国家,近年都已经实现了车险产品与费率的市场化。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虽然没有允许外国保险公司经营法定车险业务的承诺,但这只能减弱外资保险公司在车险业务上的竞争力,并不禁止外资保险公司经过批准后进入商业性车险领域。因此,车险些务的一定领域内在未来注定要有中、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理念、车险定价理论和方法必然会对我国车险业务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中资保险公司车险产品制度不改革,那么中资保险公司在市场准入上的优势很可能在将来变成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上的劣势。

第三,市场结构已发生变化。车险经营主体多元化使得车险市场份额在更多的保险公司之间分配,车险业务的垄断程度逐步降低。车险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将使车险市场发展目标定位在垄断竞争型市场。在这种市场模式下,相对较大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扮演寡头角色,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车险市场主要份额。相对较小的公司,以及新入市的保险公司将会根据本公司的特点和经营目标确定目标市场和市场竞争战略与策略。这些保险公司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都在独立地承担经营结果。如果大公司不率先改革,加强忧患、效率与效益意识,不能形成规模效益,那么大的市场份额将会成为导致这些公司车险经营成果恶化的主要诱因。如果小公司不改革,仍然以旧的经营方式进入市场,以旧的竞争方式掠取市场份额,将会付出高昂的代价。

另外,在多元主体竞争中,要培育公平竞争意识,防止出现恶性竞争。恶性竞争引起的车险业务深度亏损将会导致公司的全面亏损,这种教训似前我国保险公司曾经遇到,而且目前这种循环仍然在继续,只是大家见惯不怪了。如果说对于这种境况,过去采用提高费率的办法解决的话,今后这种办法将不可能被采用,因为监管部门已经退出定价体制,取而代之以市场定价机制。正向马克思所讲的,商品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价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那些生产商品所用必要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企业将出现亏损一样,车险成本高于车险市场平均费率水平的保险公司,如果提高本公司的费率水平将会导致其产品竞争力下降,如果不提高本公司费率水平将会出现亏损。这种经营性亏损达到相当的程度后产生必然结果是保险公司退出车险市场,严重时会导致公司领导层更替,甚至关闭。这种“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竞争法则对于大公司或小公司、中资公司或外资公司同样适用。

第四,车险对价格局发生变化和市场压力的着力点错误。在现行的由监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条款和统一费率体制中,条款与费率的制定者易受保险公司的影响,在制定条款和费率时容易过多地考虑保险公司的利益。这样,在车险交易对价中,投保人处于劣势地位,是弱势集团。他们只能对条款和费率说"Yes"或"No"。而且,由于三者险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实行强制保险,投保者说"No"的权力也大受限制。

虽然,近年我国保险经纪人和公估人发展迅速,这些中介人,尤其是保险经纪人站在投保人的角度,帮助投保人解决了车险对价中的不少技术问题,但条款与费率的刚性体制,使得他们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在车险交易中弱者恒弱,强者更强。这种交易行为和交易规则是不公平的,与市场经济的对价原则也是格格不入的。现行车险体制把经营结果的着力者在一定程度上界定为监管部门,保险公司车险一亏损,就归因于费率过低,要求监管部门修订条款,提高费率,交易中出现纠纷就要求监管门对条款进行解释。经营情况趋好后,保险公司就支付高额手续费、支付高额退费,或变相降低费率进行违规竞争。因为体制的原因,出现了“上调费率——经营好转——恶性竞争——经营恶化——再上调费率”的恶性循环。在这种循环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尤其是被保险人没有真正获取利益,真正受益者是违法中介入和违规经营的中介人。

第五,保险监管发生变化。我国保险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市场行为监管,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正处于起步阶段。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并不矛盾,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或割裂两个方面都是错误的。多年来,我国的保险监管是摸着石头发展的,也是在发展中逐步找准位置的。未来通过以偿付能力为主、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达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提升本国保险业国际竞争力的监管目标,将是保险监管的发展方向。要达到这个目标,保险监管部门就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该管的要管好,不该管的要大胆放开,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保险资源的作用。

我们在车险监管上曾走入误区,把开发产品的定价,以及维护这种体制和这种体制下所制定的价格作为监管的主要任务。这样,在车险业务监管上,一定程度地把市场行为监管与条款费率监管等同起来。事实,多年的监管实践结果也反映了这一点。如对公司保险业务的检查主要测重对车险业务的检查,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处罚多是因为车险业务违规行为。在当前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国际化的条件下,车险监管是该改革了,而这一改革首当其冲的就是产品和费率制度改革。这一步必须走,也必须马上走,早走早主动。

改革的条件

任何改革都要有一定的条件,我国车险改革也是如此。随着保险体制改革的深入,保险公司和车险市场均发生重大变化,车险改革条件日臻成熟。首先,国有保险公司通过一次又一次地改革,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效益和效率的观念已经深入公司各个方面。股份制保险公司从成立之日起,产权基本是明晰的,股东的作用也是很明显的。尤其是随着外资向中资保险公司参股的发展,效益和效率已经成为公司经营行为的重要约束力量。

其次,保险公司竞争和创新意识活跃。经过多年车险竞争与发展,各保险公司已经感到市场竞争的压力,认识到只有竞争、创新才是发展的必由之路。因此,各公司结合本公司特点和条件,摸索出了一套适合本公司业务发展和管控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观念和服务意识。

第三,随车因素数据积累较为充分。多年来,我国一直采用随车费率,即按照车辆特征确定车险费率,各保险公司对于各种车型的损失数据应有一个基本的掌握。对于这类数据。目前要做的主要是进行录入、归类、分析和整理。不足的是对随人要素风险数据的积累不充分。虽然在深圳等试行过车险IC卡的地区进行过随人因素统计,但这种统计只有深圳完成了一个周期的数据统计。而且由于这项工作是一项新工作,还没有被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完全理解和接受,统计结果在一定程度需要大打折扣。

第四,改革市场时机比较恰当。一是当前车险市场扩容迅速。2001年共承保机动车辆1891.4万辆,增长12.24%。其中,承保汽车新车79.2万辆,增长185.18%;承保汽车旧车943.6万辆,增长20.47%;承保摩托车808.88万辆,增长14.52%,承保拖拉机55.52万辆,增长2.13%。从各保险公司承保车辆数看,2001年各保险公司承保车辆数均有大幅增长。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因基数大增长率在8.7%外,其他保险公司增幅基本上在20%以上,增幅最高的为131.24%。2002年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第一年。随着汽车关税的大幅下调,汽车价格大幅下降,这将推动汽车消费量的增长,预计今年汽车承保量也将进一步增长。汽车消费量的增长,为车险提供了丰富的保源。

二是政策法律环境进一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于年内实施,该法将把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和客运车辆的承运人责任险列为法定保险。随着汽车法定保险的实施,车辆投保率将大幅上升,车险保源的潜力将进一步得到开发。

第五,改革试点发现了问题存在的根源,积累了改革经验,也使保险公司认识到车险产品制度改革不再是仅仅停留在理论研究阶段。2001年10月1日广东省开始实行费率改革,即允许各保险公司在保持原有条款的条件下自行制定车险费率。关于改革的酝酿却远远早于这一天。从酝酿改革到现在已是不短的时间,这期间任何一个对市场发展和国家监管政策敏感的保险公司,都应对监管政策发展趋势有一个基本的理解和把握。当然,在试点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要详加分析,哪些是由于改革措施不完善或没有被认真地贯彻执行引起的,哪些问题根本上就与改革无关,也就是说即使不改革这些问题也存在。前者是我们在下一步改革中要解决的问题,而后者是要靠加强监管来解决的。

第六,改革政策透明,方向明确。2002年3月,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的文件,对于这次改革的思路、步骤和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尤其是规定了年内在全国普遍推行车险条款费率改革。文件的下发,标志着这项全面改革已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进入到改革准备阶段。透明的政策大大减少了改革的政策风险,也使各保险公司不再徘徊。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们这次车险产品制度改革是有计划、有准备、有步骤的,是当前车险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

改革的策略

一项改革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有无良好的政策保障。从目前我国保险市场情况,确保车险产品制度成功改革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车险产品理论研究,加大产品研发力度。这次车险条款改革的必然结果是车险产品的多元化。从德国、瑞士和日本车险产品市场化的结果来看,在改革初期,各公司的车险产品主要是对原有产品重新进行分类组合和包装,并无本质性的变化。我国车险产品体系单一,未涉入领域还很广阔。但由于时间、技术和人员素质的原因,很可能在改革初期产品结构实质性变化不大。基于这一特点分析,当前年险产品改革的重点应在于对现有产品的分析和研究,通过分析和研究,并利用本公司优势,建立本公司的车险产品体系。由于在短期内车险不会有质的变化,费率将是产品市场化后的主要竞争焦点。但是,也应看到我国车险产品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与国外车险产品还有相当的差距;应该认识到车险业务的发展关键在于产品创新。谁能抓住市场需求,及时提供创新产品,谁就能够占有市场。因此,从长远来看,车险产品结构改革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二、确定正确的费率目标和厘定方法。保险公司费率厘订的目标,是开发一种使保险人在进行保险业务竞争的同时获取合理的经营利润的费率结构。此外,保险费率还应该稳定、敏锐反应市场变化、促进损失控制、能够应付偶发事件和简洁,即易于理解和实施。在费率目标下,费率厘订方法主要有三种:

1、判断法。即保险人依据自身经验和判断选择一个费率。在这过程中,几乎用不到统计数据。

2、损失赔付率法。损失赔付率法是一种调整已有费率,以反映其变化情况的方法。损失赔付率法涉及对两种损失赔付率的比较,实际损失赔付率和预期损失赔付率。实际损失赔付率即在选定的经验期里保险人所计算出的已发生一满期损失赔付率。保险人将预期损失赔付率视为实现其营利目标的损失赔付率。在计算时,预期损失赔付率等于100%减去保险人的费用附加(包括利润)。

3、纯费率法。纯保费法主要由三个步骤构成:(1)计算纯保费率;(2)计算附加保费率;(3)即纯保费率和附加保费率相加得总费率。纯保费是指为了补偿每个风险单位所发生损失所需的金额。损失理算费用经常被归入纯保费中,但是它们也可以归入附加费用中。纯保费数值等于发生的赔款数额除以已获风险单位数。附加保费(通常包含利润和意外情况因素)基于保险人过去的费用支出。除了投资费用和可能的损失理算费用,费用附加还包括了对保险人所有费用的补贴。

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进程时间紧,任务重。在改革目标已定和部分数据不完整的条件下,采取第一种与第二种费率厘定方法相结合的办法,并以随人因素加以修正不失为一种积极的做法。但这只是短期的做法。从长远看,纯费率法将是保险公司厘定车险费率较为科学的一种方法。

三、准确查找车险市场现有问题的根源并加以解决。目前车险市场上存在的问题,如违规返还保费、鸳鸯保单、鸳鸯收据、假批单、假赔案、假账等问题,有的是违规行为,有的已经构成违法行为。这些问题的产生与车险制度改革是没有必然联系的,不是改革所产生的必然结果。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1、保险公司旧的经营思想没有根本转变。片面强调保费规模的指令性、“跑马占荒”式抢占市场份额、按保费规模核算费用和佣金的旧核算办法在保险公司仍很普遍。这种旧的经营思想使得保险公司以速度牺牲效益和管理,以公司经济利益牺牲行业和社会公共利益。

2、违法中介人或合法中介入的违规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这些人在市场上利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推波助澜,索取高额不合理的佣金,有的甚至截留保费,或截留保险公司的退费。

3、还有一些国有或集体所有的保险资源掌控人,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不合理的或不应该的佣金。这些人不是从单位利益出发,为单位管理好或分散好风险,保障本单位的生产正常进行,而是从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出发,利用保险从中盈利,损公肥私。

4、有些单位利用职权,向保险公司吃、拿、卡、要,在保险市场上进行权力寻租活动。当然也有保险监管力度不够的原因。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归根到底在于法制观念不强,公司管理不到位。违法违规者对于其所从事的违法违规行为早已习惯成自然,见惯不怪了。把这些问题的产生归因于车险产品制度改革是完全不对的,也是不负责任和不客观的。

解决我国车险市场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改革与发展共存、自律与监管并举”的方法。保险公司要切实转变经营思想,改变竞争方式,杜绝恶性竞争。要把加强内控和懂法、守法落在实处。要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保险监管部门则要以监管为手段,引导非理性竞争行为向理性竞争行为转变,严厉打击恶性竞争行为。要把严重扰乱车险市场秩序的公司坚决清除出市场,把严重扰乱车险市场秩序的行为人绳之以法。

四、转变监管方式,净化保险市场。产品和费率市场化后,保险公司提供的车险产品将会呈现多元化,对投保人来说,选择产品将更加困难。在这种情况,加强产品监管主要是:要求保险公司在产品中明确投保人权益,避免模棱两可、含糊其辞;要求保险公司提高产品信息透明度,解决产品交易中信息不对称问题。

对于费率,监管部门要明确费率监管目标,要求保险费率必须充分、适当和不能存在歧视性。在费率市场化下,放开费率不等于放任费率。保险公司要根据各地市场情况厘定费率,既不能脱离实际,也不能“一刀切”。脱离车险市场实际,以“超低费率”进入市场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也是与费率监管目标相违背的。

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要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但不能放弃市场行为监管,要把丧失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坚决地清除出保险公司。要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既要披露产品和定价信息,又要披露偿付能力信息。通过及时、充分地披露信息,使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以便于其正确选择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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