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安东尼183;史密斯对“国籍”的讨论_政治文化论文

论安东尼183;史密斯对“国籍”的讨论_政治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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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地普遍存在的而且经常引发社会冲突的一个焦点问题,而对“什么是民族”(即“民族”定义)的认识则是我们从理论上理解和分析民族问题的基础。关于这个方面,我国学术界在20世纪的不同年代曾经有过许多争论(马戎,1999:35-47)。争论当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如何理解在20世纪初期受西方文化影响而在汉语中出现并至今广泛应用的“民族”一词(韩锦春、李毅夫,1985)。以英文为例,"nation"、"ethnic"和"nationality"似乎都与汉语的“民族”一词有密切关系,通常也都被译作“民族”,但这三个相互区别的英文单词显然具有不同的含义。

“民族”(或者依中国传统称呼为“族”)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复杂的社会与文化现象。在不同地区,人类发展的自然条件不同,人类群体在进化与发展进程中所逐步形成的社会组织的形式与内涵不同,用以表现这些社会组织、文化现象的词汇也必然不同,各地域相邻居住的人类群体在彼此相互接触当中,出于群体界定的客观需求而自发产生了当地的“群体称谓”与相应的族群观念,并各自用自己的语言和专用词汇来加以表述。

世界上各个人群之间存在各种不同程度的客观差异(体现在体质、语言、宗教、价值观念、风俗习惯、经济活动、社会组织等方面),我们可以把这些差异看做是一个多维度的立体“连续统”(continuum),每个维度从一端(没有差别)到另一端(存在巨大差异),中间有无数的过渡阶段,“量变”逐渐累积而出现“质变”。当我们试图对这些人群用“群体”概念在这个多维度立体的“连续统”上进行划界时,就是在每个维度的“连续统”上寻找和确定“质变”的点,并把每个维度上的点综合起来,形成一个在空间上多维度的立体“边界”。在具体的点的确定与界限的划分和表述过程中,无疑带有体现个体或群体意识的人为的主观因素,提出“群体”概念的主体不同,世界划分的结果也有可能不同,而且“群体”的内涵与外延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社会的发展也处在不断变化之中。

所以,作为人类社会群体划分类别之一的“民族”,其定义与分界也必然是多元和动态的。中国在几千年漫长历史中形成了自己的“族群”观,其他国家也有各自的“民族”观。为了理解国外“民族”观产生的历史和实质性内容,我们需要对国外有关研究文献进行细致的分析和思考,把它们与我国的传统观念、当前流行的各种观点进行比较,这样既可以推动我国学术研究与国际交流,也可以为社会上混杂流行的各种观念提供必要的规范。

"nation"是我们在翻译和理解西方文献时最容易引起混乱的一个名词,有时把它译成“民族”(如"nation-state"通常被译成“民族国家”),有时译成“国家”(如"the United Nations"译成“联合国”)。词典对"nation"的主要解释有:(1)民族,(2)国家,(3)国民,(4)部落等等(注:参见《新英汉词典》(中文版),第857页,《英汉大词典》,第1199页;英文的The American Heritage Dictionary of English Language第874页以及Macmillan Contemporary Dictionary等(参见翟胜德,1999:68)。)。对于"nation"一词,国内许多有关的翻译文献时常根据译者的理解从以上译法中选择一个。同时,其他一些英文词汇如"ethnicity"和"nationality"也经常被译为“民族”,中英文词汇之间的这种交错译法,导致了这些基本概念在理解和应用中的混乱现象。

安东尼·史密斯(Anthony D.Smith)是任教于英国伦敦经济学院的著名社会学家,他发表了许多有关"nation"的研究著作,在西方学术界有着广泛的影响,他在1991年出版的《民族认同》(National Identity)一书里集中讨论了我们所关心的“民族”(nation)概念在西方的产生与当前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这篇文章主要介绍他在该书第一章中针对"nation"这个概念所提出的观点,并结合自己在学习与研究工作中的体会给予评论,希望这些介绍和讨论能够引起大家的兴趣。我们在本文中先一律把"nation"译成“民族”,把"ethnic group"和"ethnic"译成“族群”,在凡是容易引起歧义的地方都标出原文中使用的英文词汇,以便对照理解。在本文的最后部分,我们再对这些词汇的含义进行总结。

一、"nation"(民族)只是人们身分认同的多种类别之一

安东尼·史密斯认为人们的"identity"(身分认同)包含了多重身分与角色:家庭(familial)、领土(territotial)、阶级(class)、宗教(religious)、族群(ethnic)和性别(gender),这些身分的基础是社会分类(social classification),而这些具体分类方法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很可能会发生变化甚至被废弃(Smith,1991:4)。这是对如何认识“民族群体”划分的一个基本观点。人类社会中“群组”的划分,在社会活动实践中根据具体实用性目的可以有许多种方法,如划分为种族群体、民族群体、种姓群体、阶级、社会阶层、性别群体、年龄群体、行业群体、职业群体、政治团体以及各类自发或非自发形成的组织群体,“民族”群体不过是分类方法之一(马戎,1999:57)(注:这里有三点值得注意:第一,这种划分是“实用性”的,是在具体的社会场景中应具体的需求而出现的,因此在不同地域、不同社会环境中,这种“群组”的划分(标准、边界、内涵)可能会不一样;第二,社会场景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之中,因此“群组”的划分标准也会随之演变而不是固定不变,“群组”之间的边界也在变动之中,这在历史上的民族融合现象中十分常见,甚至在同一个时空里也会出现位于“边界”地带的重合部分,如族际通婚的夫妇会对双方族群都具有一定的认同感;第三,在不同的社会场景中,不同划分方法确定的不同范畴的“群组”可能会出现部分重合交叉的现象,如一个人可能既属于一定的年龄群体,同时又属于一定的职业群体和一定的民族群体。)。

在各种分类当中,史密斯认为最明显和最基础的集体性身分认同是性别差异,其次是空间(或地域),第三个是社会阶级。他认为把社会阶级作为集体性身分的基础是有一定困难的,原因是阶级在感情方面的吸引力有限,同时缺乏文化深度,“阶级群体与性别群体一样,通常(内部)被领土边界分隔开来,它们主要属于经济利益群体,而且可以根据收入水平和技能高低进一步分为许多小群体。由于经济生活每时每刻地迅速波动,在一个以阶级为基础的社区里维持各个经济小群体的稳定,其机会是很有限的,人们在经济利益方面的自我考虑通常使阶级难以构成稳定的集体性身分认同”,所以他认为阶级群体是不稳定和多变的。

对于“阶级”的认同,史密斯承认,“阶级是一种社会关系,在一个社会里总会有两个以上的阶级处于相互冲突之中,正如对于英国工人阶级文化的研究所发现的,这些冲突会使阶级差别和身分差异变得显著起来”(Smith,1991:5)(注:但他强调说,“在一个固定领土范围内的人口中,只有一部分人可以被包括在阶级分类中”(Smith,1991:5),他认为阶级划分的人口涵盖面是不普遍的。但是他对这一观点未做进一步说明。因为这涉及另一个复杂的概念定义问题即“什么是阶级”,我们在这里暂不讨论。)。换言之,在阶级矛盾激化的历史时期,阶级身分有可能成为重要的认同身分。

史密斯认为,假如在一块领土内出现了一个涵盖性更广的、包括了整个人口的集体性分类如宗教和族群(ethnic group),它将会包含来自许多不同阶级的成员,(其界定)肯定会与基于阶级和经济利益的群体分类结果很不相同。阶级身分来自于生产与交换领域,宗教身分来自于交流和社会化领域。宗教和民族基于文化因素如价值、象征、神话和传统(体现于习俗与仪式),宗教身分时常与族群(ethnic)身分密切相关联,大多数宗教社区都与族群社区相互重合。

他同时认为这两类文化的集体性身分必须有所区分,一个以族群—语言为基础的人口可能会划分成不同的宗教社团;而当人们信奉了世界性宗教如基督教和佛教之后,宗教的影响也可能销蚀和减弱信仰同一宗教的各民族群体之间的界限。但是一旦“民族主义”(nationalism)思潮在一个新的政治基础上把各族群统一起来,就会出现强烈的民族意识(Smith,1991:6-8)。所以史密斯倾向于认为,“民族”和宗教群体的认同比阶级认同更具基础性和稳定性。

一位美国学者康纳(Walker Connor)曾经把资本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对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进行了比较,他认为资本主义强调民族和国家界限,视民族和国家的利益超过各阶级的利益,各国资本家和工人会各自携起手来为自己的国家和民族利益而战;而马克思主义强调阶级界限,提倡“无产阶级国际主义”,认为各国的工人阶级会联合携手去与各国资本家的联盟作战(Connor,1984:5)。是民族、国家利益优先还是阶级利益优先,这是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

在实际社会进程当中,我们可以观察到许许多多分别表现两个方面的例子。在抗日战争期间,事关中华民族的存亡,中国共产党提出“抗日联合统一战线”,认为抗击日寇侵略的民族利益高于中国内部土地革命和阶级斗争的利益,实行联蒋抗日;到了世纪之交,企盼两岸统一的民族感情又使许多昔日内战的敌手走到一起。解放初期,在各个少数族群被压迫的奴隶和农奴获得解放、得到土地的年代,他们在“异族”阶级弟兄的支持下与本族的压迫者进行斗争,拥护共产党解放军,那是他们阶级意识最强烈、族群意识淡化的年代。而他们的第二代第三代则由于缺乏那个时代的切身感受,在新的社会氛围中具有较强的族群意识。

也许我们可以说,阶级结构和阶级利益源自社会的经济结构,而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生产关系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处在不断变化之中,而且变化的速度越来越快,阶级结构的稳定性和各阶级成员个人身分的稳定性都在降低,所以阶级认同具有一定的历史阶段性。相比之下,族群和它所承继的文化传统可能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凝聚了更强的感情色彩,在时间上延续得更长久(注:从这个角度来看,说“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斗争问题”更是把两类完全不同性质的问题混淆了(参见马寅,1995:100-101)。)。所以,史密斯肯定族群和宗教群体认同的重要意义和持久性,是有一定道理的。

二、关于"nation"群体的认同

对于"nation",史密斯认为是除了性别、空间和阶级之外的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具体情况而出现的新一类群体和身分认同。由于"nationalism"的兴起,人类群体在一个新的政治基础上统一成为某种新的共同体,所以出现了一个"nation"(民族)的概念。这个概念基于西方国家的经验,而且今天在世界各国对于"nation"概念的运用有着重要的、实际上是主导性的影响。这个新观念(理性国家,the rational state)和新共同体(领土民族,the territorial

nation)是首先在西方世界出现的,而且两者之间密切相关(Smith,1991:9)。

前已述及,与文化因素(价值观、象征、神话、传统习俗与仪式)相关联的“族群”是历史上即存在的,所以史密斯的“族群”(ethnicgroup)概念与中国历史上的“族”观念有相似之处。而史密斯讨论的"nation"(民族)概念则是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出现的新范畴,这与列宁关于“民族是社会发展的资产阶级时代的必然产物和必然形式”(列宁,1914:600)的观点是一致的。

史密斯认为存在着一个西方的或者称之为“市民的‘民族’模式”(a civic model of the nation),它首先是一个空间的或领土的概念,一个"nation"(民族)必须具有明确的地理边界,人群与其传统居住的土地(也许并不是其最初的发源地)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第二个因素是“民族”是“具有单一的政治意愿的法律与制度的共同体”(a community of laws and of institutions with a single political will);第三个因素是共同体成员在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如公共事务和法律权利、政治权利与义务、社会经济权利等各种各样的“公民权”(citizenship);第四个因素是“民族”(nation)必须具有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和传统)和公民的意识形态(civil ideology)。综上所述,(1)历史形成的领土,(2)法律和政治共同体,(3)成员在法律和政治上的平等权利,(4)共同的文化和意识形态,这4条就是确定西方模式“民族”(nation)标准的组成部分(Smith,1991:11)(注:就"nation"的这四方面内函而言,在中文里译为“国民”(参见朱伦,2000b)也是可以的,但需要对其他相关概念进行系统整理与说明。我们在翻译西方学术和政治术语时,最重要的是充分系统地理解其实质性内函,同时对有关术语之间的逻辑关系与涵盖范围做出明确界定。)。

史密斯认为,在亚洲和东欧地区同时还存在着另外一个“族群的‘民族’模式”(an ethnic model of the nation),它强调的是人们出生的共同体和本土文化,是具有相同血统的共同体。在这个模式的标准中,(1)对血统和谱系的重视超过基于领土的认同;(2)在情感上有强大感召力和动员效果(popular mobilization);(3)对本土文化(语言、价值观、习俗和传统)的重视超过法律。这些方面在亚洲和东欧地区一些“民族”(nation)的形成过程中表现得十分清楚(Smith,1991:11)。可见,不同的地区存在不同的社会与国情,群体认同在内涵与形式上可能会出现变化,从而体现出人类社会在这个方面的多样性。

史密斯认为,在今天世界上的每个民族主义运动中都可以看到某种“双元”现象,在不同程度上都包括了“市民的‘民族’模式”和“族群的‘民族’模式”两方面的要素。他以法国为例,说明在同一个民族(nation)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里,有时强调的是“公民的”和“领土的”因素,有时强调的是“族群的”和“文化的”因素(Smith,1991:13)。从他所举出的这些例证可以看出,我们需要用一种辩证的和动态的眼光来看待和理解这两种“民族模式”(models of nation)之间的关系。

这里,史密斯承认世界上“民族”现象的“多元性”并提出了两个具体模式,可见不同地区自发产生的对于“民族”(nation)、族群"ethnic"的认识与定义可能是不相同的、带有地域性文化历史特点的。实际社会当中,可能还存在史密斯提出的西欧模式、亚洲与东欧模式之外的其他模式(如存在于非洲、拉丁美洲、大洋洲等地区的模式)。作为研究者,我们应当对来自不同国家的不同的“民族”定义根据其产生的不同场景、不同文化传统来进行分析,理解其之所以不同的原因,总结出若干有代表性的区域性模式,从而有助于我们真正从实际社会生活中理解人类社会中最复杂的民族现象。

史密斯最后总结的“民族认同”(national identity)的基本特征有:(1)历史形成的领土,(2)共同的神话传说和历史记忆,(3)共同的大众文化,(4)所有成员所具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5)共同的经济(Smith,1991:14)。他在文章中又简略总结说,“民族认同”

(national identity)和“民族”(nation)是复杂的建构,包含一些相互关联的组成部分,包括了“族群”(ethnic)、文化(cultural)、领土(territorial)、经济(economic)和法律—政治诸方面。比较这两段论述,可以看到在他的表述中,“族群”与“共同的神话传说和历史记忆”是相互对应的,体现的都是族群的感情心理因素。

史密斯认为“民族认同”从根本上讲是多维度的,决不是由一个因素决定的,在不同的个案中这些特征各有不同的侧重。这是理解

"nation"的一个最重要的观点。但是我们同时看到,史密斯在承认“民族”现象的多元性并对两种区域性“民族模式”做出很有创见的论述之后,仍在试图总结出一个带有普遍意义的“民族”(nation)定义,他把两种实质上很不相同的“民族模式”的因素混杂在一起,归纳出5条“普遍性”特征,这里多少有几分牵强,也缺乏必要的论证。但是他还没有像斯大林那样,坚持这些标准“缺一不可”,而是在实际应用中为研究者在这些标准或特征中的取舍留下了余地。

我们可以把史密斯关于组成“民族”(nation)成分的5个特征与斯大林关于“民族”定义的4个特征进行比较。斯大林认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斯大林,1913:294)。用史密斯的模式分类法,斯大林所表述的观点倾向于“族群的‘民族’模式”,除了领土和经济因素外,强调了文化、语言和心理素质。而史密斯在前面具体的(而非总结归纳部分的)论述中,强调的是“民族”(nation)“所有成员所具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这个具有政治、法律和行政组织含义的特征,而把“族群”(ethnicity)只作为"nation"诸特征之一,实际上体现了西欧社会的特点,即“市民的‘民族’模式”。

我们可以参照史密斯的两种“民族”模式的思路,把斯大林具有4条标准的“民族”定义也纳入世界上多元化的“民族”现象与模式体系之中。斯大林提出的定义,实际上也是他主要根据俄国民族关系的发展历史与现实状况并借鉴其他国家国情而做出的理论总结,可以看做是区域性“民族模式”之一。这个模式用于其他地区就可能出现许多问题,尤其是当他坚持这些标准对于“民族”的确认来说“缺一不可”时,更是如此(马戎,1999:37)。

三、“民族”(nation)和“国家”(state)的区别

西方文献中常用的一个词汇是"nation-state"(国内通常译为“民族—国家”),这个词中的两个部分显然各有不同的含义。按照史密斯的说明,西欧模式的“民族”(nation)包含有法律权利和义务并具有政治、法律和行政组织含义的特征,而人们通常把这些也理解为“国家”的特征,那么,"nation"(民族)和"state"(国家)之间的区别又在哪里呢?

史密斯认为,"state"(国家)指的是不同于其他社会机构的、在一块既定领土上垄断性地实施强迫和压制的公共机构(public institu-

tions),而"nation"(民族)指的是凭靠文化和政治契约而统一在一起的一个政治共同体,成员们分享其历史文化和领土。“民族”

(nation)的成员们分享共同的文化传统,这与国家(state)公民们之间存在的纯粹法律和科层制联系纽带是完全不同的。当然,在两者之间确实存在着重合的部分,如都强调领土,在民主国家中也都强调人们的权利。尽管目前许多国家都在同时使用“民族”和其他大众化术语(如民族—国家,the states of particular nations),但是其内涵和着重点是很不相同的(Smith,1991:14-15)。

史密斯认为,“国家”主要指一整套具有公共认可的权威性社会行政管理组织体系,这套国家机器由于受执政集团控制,所以与执政集团的意识形态背景密切相关。但是具有不同意识形态的政治团体可能通过选举而执政,同时基本保留原有国家机器,即使是通过革命手段取得政权,建立起一套新的国家组织,但其机构(尽管名称和形式可能有所改变)的内涵与功能基本上仍会相似,而这是由社会行政管理行为功能的客观需要所决定的。人们通常忠于自己的“民族”(nation),但不一定忠于现在执政的“国家”政权(state),如维克多·雨果热爱“法兰西”,但因为痛恨执政的政府而长期流亡在外。

史密斯认为,“民族”(nation)在概念上包含了两组特征,一组是“公民的”(civil)和领土的(territorial),另一组是“族群的”(ethnic)和血缘家系的(genealogical),而在实际社会的各个个案当中,这两组维度以各种不同的比例混合在一起,有的情况是第一组比重大,有的是第二组比重大。这种各维度不同比重的存在,反映在西欧和东欧、亚洲“民族”现象所表现出来的不同上(注:有的学者认为“西欧人追求以独立的国家形式来保证族群利益,由此形成国民—国家(nation-state)的理念”(朱伦,2000b:3),主要参照的是西欧国家形成过程中的有关思想观念。)。史密斯认为,这种多维度现象使得“民族认同”成为现代生活和政治中既灵活又顽固的力量,而且可以有效地与其他强有力的意识形态和运动相结合,同时并不失去自身的特征(Smith,1991:15)。他观察各地区“民族”现象的这种视角,反映了学术研究中“实事求是”的态度和辩证的思维。

在一定程度上,“民族”(nation)这个范畴可以涵盖“族群”(ethnicity)。各地的“族群”(ethnicgroups)由于都比较偏重于它们的文化传统与血缘联系,所以在“族群”定义的内容和词汇翻译方面比较容易相通。而“民族”(nation)在不同地区、不同群体可能有十分不同的侧重而体现为十分不同的模式,因此在翻译和理解上需要特别谨慎。

四、“民族”(nation)的功能

考虑到“民族”(nation)所具有的这些维度,史密斯认为可以依据其客观效果把它们的功能分为“内部”和“外部”两类。“外部”功能包括领土、经济和政治方面的功能。“民族”(nation)“首先是一个明确的社会空间,其成员生活和工作在这个空间里,而且在历史的时间和空间上这个共同体有一个明确的领土范围”,“民族”(nation)在经济上要求控制领土内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并且时常倾向于本民族在经济上的自给自足(Smith,1991:16)。

在政治上,“民族认同”(national identity)加强了国家(state)及其机构的社会基础,政治代表人物和政府官员的选举也是基于“民族利益”(national interest)的标准。但是“民族认同”最重要的政治功能是赋予法制机构制定的有关法律的权利和义务以合法性,它确定了一个“民族”(nation)特定的价值和特征,反映人们的传统习俗和道德观念(Smith,1991:16)。

史密斯认为,“内部”功能中最明显的是其成员作为“国民”(national)和“公民”(citizen)的社会化(socialization)(注:一般来说,前者指的是“民族”(nation)的成员,后者指的是“国家”(state)在法律上的成员并可持有该国政府颁发的有关证明(身分证或护照)。),这在今天的世界上是通过义务的、标准化的公共教育系统来实现的。国家权威希望通过反复灌输来培养对民族的忠诚和有特点的具有内部同一性的文化,在“民族主义有关文化真实性和统一性观念”(nationalist ideals of cultural authenticity and unity)的影响下,所有的政权都在努力实施这样的教育(Smith,1991:16)。“民族”(nation)也被认为通过其所提供给成员们共享的价值观、象征和传统而发挥了个人之间、阶级之间的社会聚合力的作用,通过使用一些象征性符号(旗帜、国歌、制服、纪念碑、庆典)使成员们记得他们具有共同遗产和文化,使他们由于具有共同的身分认同和归属而感到强壮和骄傲,“民族”(nation)成为一个“信仰追求”的团体,通过共同努力去克服排除面前的困难险阻(Smith,1991:17)。史密斯在这里强调的,无论是“外部的”还是“内部的”功能,实质上都是具有意识形态色彩和政治意义的“民族认同”(或“国民认同”)(注:近年来有些学者主张把"nation"译为“国民”(朱伦,2000a)或“国族”(宁骚,1995:5)。对于中文“国民”一词在翻译中的应用,应当十分慎重。如“建有现代主权国家的族体称为国民,没有建立国家的族体称为民族”(朱伦,2000b:4)这样的观点,是否过于强调政治层面的作用。有的西方学者的观点被译为“一个人民(people),一个国民(nation),一个国家(state)”,“people(人民)主要是指语言—文化同质的族体,而nation(国民)则是指以独立国家形式实现政治统一的people”(朱伦,2000b:7)。这里“人民”的含义似乎与通常理解的“族群”相近,而与中文里对“人民”一词通常的理解有距离。不同的外国学者可能使用不同的外文词汇来表达相近的概念,这使得翻译工作格外困难。)

“民族认同”(national identity)还使得个人可以在这个世界上通过集体性的特征把自己清楚地与其他人区分开来,通过一种内部相互共享但与其他人群相比具有独特性的文化,人们能够知道在世界上“我们是什么人”,通过对文化的“再发现”,我们“再发现”我们自身——“具有可靠依据”的自身。所以“自我定义”和“定位”的过程既是理解“民族认同”的关键,也是造成大多数疑惑萌生和提出质疑的原因。

史密斯认为,当认识到世界上各人类群体之间的差别之后,我们对于不同地区的民族主义者所提出的各种各样的“民族认同”标准和定位持有不同意见,是十分正常的。这些怀疑既是哲学上的也是政治性的,因为各地的“民族主义”(nationalism)在他们的具体活动中提出了五花八门的“民族自身”(national self)的定义,所以人们批评民族主义的教义(doctrine),说这些教义和观点在具体应用时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或支离破碎的,而且在政治上导致社会不稳定和族群冲突。史密斯的结论是,当前流行的各种关于“民族”(nation)的观念,从最好的方面说也是粗略和难以捉摸的,而从最坏的方面说则是荒谬和矛盾的(Smith,1991:17)。

史密斯指出,在知识界对“民族”定义提出怀疑的同时,还带有伦理意义上的谴责。在“民族认同”的名义下,人们被说成自愿放弃他们自己的自由并有权力去剥夺其他人的自由,去践踏本“民族”(nation)里没有被吸收进主流的那些族群的(ethnic)、种族的(racial)、宗教的少数群体的公民和宗教权利(Smith,1991:17)。来自西方国家的“民族观念”(ideal of the nation)散布到全球后,引起困惑、不稳定、冲突和恐怖,在那些族群和宗教混杂的地区尤为如此(Smith,1991:18)。民族主义的教义使得“民族”(nation)成为每个政治运动的目标,并使得“民族认同”(national identity)成为衡量全部人类价值的尺度。自从法国大革命以来,“民族”(nation)观念对单一的人性(a singlehumanity)、对一个世界共同体和它的伦理统一性的整个思想提出了挑战。用以取代的是,民族主义提出一个有关政治共同体的偏狭和充满冲突的体系即"nation",使它具有合法性,它将不可避免地使不同的文化共同体之间相互冲突,在已知世界上存在各种各样文化差异的情况下,这只能把人类引向一个政治上的“斯库拉”(Charybdis即Scylla,希腊神话中栖居在墨西拿海峡岩石上攫取船上水手的六头女妖)(Smith,1991:18)。(注:国内有些学者近期也指出,我们应当对源自西方关于“民族—国家”这一所谓“经典理论”进行重新审视,以认识其负面合作(朱伦,2000b:4)。)

“民族主义”在各种各样的条件下发挥着作用,“民族”(nation)的观念和认同也因此具有许多群体性和个体性的功能,并将产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和政治后果。我们应当对于民族主义所表现出来的积极方面给予重视:如对少数族群文化的保护、对正在消失的历史和文化的抢救、复兴文化的热情、对“认同危机”的化解、努力推动社区和社会团结的合法性、反抗专制的精神、关于民众主权和集体动员的主张,甚至经济增长方面的自给自足,等等,同时必须注意警惕和克服“民族主义”所带来的消极方面(Smith,1991:18)。

从上面这些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史密斯一方面试图根据各个地区的社会实践来总结归纳“民族”(nation)的基本特征和主要功能,同时他也承认“民族”观念在实际应用中的混乱与模糊,承认“民族主义”在实际社会运动中具有两面性,当强调"nationalism"的政治和领土这个方面时可能对部分民众造成偏差与伤害,而强调其文化传统和血缘这个方面时,少数族群的“族群认同”则可能对该族群的传统文化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在后一种情况中,占主导的实际上应当被称做“族群主义”(ethnicism),而不是“民族主义”(nationalism)。

五、讨论

以上这些讨论,反映出史密斯主要基于西欧模式(“市民的‘民族’“模式”)而归纳出来的“民族”(nation)观念。史密斯从不同角度讨论了“民族”的内涵和在现实社会中的各种功能,认为“民族”(nation)这个概念总的来说是模糊不清和矛盾的,其原因就在于人类的群体划分是多元和多变的,此地与彼地不同,此时与彼时不同。作为一家之见,他的观点对于我们的思考颇有助益。

国内的一些研究也借助英文词典分析了"nation"的定义,说明以"nation"为词根的词汇都与“国家”、“国民”有关(翟胜德,1999:69)。应当说,英文中的"nation"所表达出来的多重社会、政治与文化含义,是中文“民族”(使用这个词时,在许多情况下我们实质指的是“族群”即ethnic groups)和“国家”之外的另一个我们不熟悉的范畴。"nation"既不是以政治制度和国家机器为代表的“国家”,也不是主要反映血缘与文化传统的“族群”,而是兼有“国家”内涵的领土、法制因素和“族群”内涵的文化、血缘因素的一个共同体(注:“在汉语里即找不到一个与nation对应的同时具有‘国家’与‘民族’以及‘国际主义’与‘族际主义’等两重含义的词”(潘志平,1999:156)。)。

在我国传统思想范畴中,可能“中国”或“中原”这两个词汇的内涵在应用中与史密斯的“民族”(nation)比较接近。我们传统中讲的“中国”或“中原”,包括了史密斯和多数英文词典中概括的"nation"的含义:(1)历史形成的领土(“神州”),(2)共同的神话传说和历史记忆(三皇五帝),(3)共同的文化传统(以儒学为代表的“教化”),(4)所有成员所具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普天之下,莫非王土”),(5)共同的经济生活(“土农工商”结构)。无论哪个族群“入主中原”,这些要素大多被仔细地保留下来。而对于“神州”各族群在文化、宗教各方面多样性的尊重与保护,也作为“中华”的文化传统之一,体现在中国的传统“族群”观念和历朝政策之中。

中国几千年的发展历史,形成了我们自己的本土国情和有特色的群体以及相应的观念。对于世界各地复杂多样的人类社会和反映各地观念的人文、社会范畴,要在不同的语言中找出完全对应的词汇是不容易的,而东亚与西欧相距太远,差别太大,沟通太晚,人文词汇的对译也就更难。一方面我们要认识到,要想对“民族”这个词汇确定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定义是不可能的,需要做的是对来自不同国家的不同“民族”定义根据其产生的不同场景、不同文化传统来进行分析,理解其之所以不同的原因,找出基本含义相通、具有基本共性、可以在学术交流中达到沟通目的的若干基本词汇,同时在学术交流中注意各自词汇内涵的界定并在相互理解中不致出现重大歧义,能够达到这一点,就可以满足我们在学术研究和交流方面的基本要求。

在目前的具体应用方面,我们也许可以考虑在用语上进行一些调整,如采用国内一些研究者的观点,把“中华民族”译成英文的"Chinesenation"(宁骚,1995:13-14;翟胜德,1999:69),使“民族”与"nation"对应起来;同时把“少数民族”改称为“少数族群”(ethnicminorities),从而把这些侧重文化和血缘意义的“族群”与英文中的"ethnicgroups"对应起来(注:在这一点上,我赞成石奕龙先生的观点,认为可以把"ethnic group"译为“族群”(参见石奕龙,1999:79)。同时,有的学者认为,把我国的少数民族译成"ethnic groups"多少带有歧视性,违反了民族平等的政治原则(朱伦,1997:3)。我认为,学术术语定义和译法的探讨不会危及民族平等这个受到宪法保障和政府实行的基本政策。),而对56个原来称为“民族”的群体称为“族”(如汉族、蒙古族,而不再称“汉民族”、“蒙古民族”),统称为“中华民族的56个族群”(注:宁骚教授认为,“在中国,只有一个民族才能称作民族(nation),这就是中华民族(the Chinese nation)。……现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地在‘全体国民形成一个统一的国族’这一含义上使用民族(nation)一词”(宁骚,1995:13-14)。朱伦则明确主张把

"nation"译成“国民”(朱伦,2000b)。把"nation"译成“国族”、“国民”或“现代民族”,同时把"ethnic groups"译成“民族”或“传统民族”,是对于这些词汇的译法进行调整的可供讨论的另外两个思路。但是总而言之,把"nation"和"ethnic groups"统译作“民族”确实造成这些基本概念在理解上的混乱。)。这与中国几千年来族群关系史中产生的传统的族群观(如把各族群称为汉人、蒙古人、藏人等,一方面强调的是他们之间存在文化传统上的差异,同时也强调几千年来相互之间形成的密切联系)相一致,而用西方的“民族”(nation)、“民族国家”和“民族(政治)独立”思想套用到中国社会中的各个族群,其实是很生硬的。此外,对于英文中的"state",我们仍译为“国家”。

阮西湖先生认为“族群”一词容易引起学术上的混乱,认为“人们共同体”的演进必然遵循“氏族—部落—部落联盟—民族”的路线,“族群”“显然是指那些尚未发展为民族的人们共同体”(阮西湖,1998:80)。上述的“民族演进路线”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社会演进路线”在逻辑和思维方法上多少有些相近,实际人类社会的社会发展形态与各个形态之间的变化关系,要比这些公式化的概念和单线演变过程复杂得多。以此来否认“族群”一词的使用,根据尚不够充分(注:阮西湖先生的另一个理由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研究的是"race"和"ethnic group",但在该组织的文件中未出现“族群”一词。这只说明翻译者没有把"ethnic group"译为“族群”而译为“民族”,仍然是个翻译问题,恐怕不能作为反对使用“族群”一词的根据。)。总之,在学术研究中,最重要的是理解分析社会现象本身,词汇和翻译不过是我们用以表述和交流的工具。

从上面提出的概念体系出发,中国也可以称做是一个“民族国家”(a nation-state),而且是一个“多族群的民族国家”(a multi

-ethnic nation-state)。当然,如果对于“民族国家”(nationstates)的理解像一些人(如康纳,Walker Connor)那样指的是“一个国家的界限与一个民族的界限是完全重合的,而且这个民族和这个国家的人口属于同一个族群文化(a single ethnic culture)”(参见Smith,1991:15),我们就不能说中国是一个“民族国家”,因为中国各族群不属于同一个族群文化(注:我认为康纳把"nation"和"ethnic groups"也混淆在一起了,不利于我们对“民族”概念的理解。另外,对于“多民族国家”还有一个对应的英文词汇"the state ofnationalities"(参见郑凡等,1997:46),这里引入一个如何理解"nationality"这个词汇的问题,我们将在其他文章中进行讨论。)。也有学者认为“民族国家”理论已经过时,将被“多民族国家”(multiethnic state)理论所替代(阮西湖,1999:80),这一点作为结论尚有待分析和讨论,但是我们可以说,由于20世纪特别是二战之后世界劳动力市场的迅速发展,所谓的“单一(族群)的民族国家”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

近代中国各族人民团结一致的反对帝国主义侵略的斗争是带有浓厚的“民族主义”(nationalism)色彩的,所以凡是以中华民族为主体的运动,都可称为“民族主义运动”。从这个思路出发,我们可以考虑不再把各少数族群的“族群意识”冠之以“民族主义”,也不再把我国各族群之间的矛盾称之为“民族问题”、“民族关系”、“民族矛盾”或“民族冲突”,而称为“族群问题”、“族群关系”、“族群矛盾”或“族群冲突”。

当我们这样把中国各少数族群不再定位为“民族”(nation)的时候,我们也就可以跳出斯大林设定的有关“民族”定义的4条特征(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框架,也跳出了西方民族主义在“民族自决”和“一个民族(在理解上可以实际应用于各个族群),一个国家”方面的理论误区,更加实事求是地理解和分析我国的族群现象和族群界限,我国的“族群识别”问题和其他涉及族群的各类问题也就不会像过去的“民族识别”工作那样带有政治色彩,而是更多地强调文化和历史因素,而长期强调的“民族平等”这个政治问题也将从“各少数族群成员的公民权利”的角度来予以充分保障。

也许以上的思路调整可以多少解决在中文、英文专门词汇互译中出现的概念混乱的问题。但是正如许多学者指出的,在"ethnic"、

"nation"等词汇的内涵上和其与汉语词汇的对应上目前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看法,统一认识并达到用词规范化还需要一个过程(参见周旭芳,1999:78-80)(注:朱伦先生主张把"nation"译为“国民”,把

"nation-state"译为“国民—国家”(朱伦,2000a:15)。虽然使用的中文词汇不同,但他讨论"nation"时的含义与本文前面的讨论实际上是比较接近的。他对于“国民”(nation)的定义“由具有共同命运意识的人们形成的、以现代主权国家为依托的利益共同体”(朱伦,2000a:13),反映出来的实际上就是史密斯所说的“市民的‘民族’模式”(a civil model of nation)。)。

关于这些问题的讨论无疑有益于学术观点的交流与发展,但是对于学术研究最重要的,是社会中的“实”而不是字面上的“名”。我们不应当拘泥于现有名词概念和定义的束缚,而要从活生生的现实世界中的人群出发,从多元、演变、互动和辩证的角度来分析和把握复杂的客观事物,包括“族群”和“民族”现象。以词汇表达的各种概念和定义,不过是我们人类群体从各自面对的社会现实中抽象出来帮助我们理解和分析客观世界的符号工具。在面对世界各地纷杂变化的各类族群形态时,应当承认世界上族群现象的多元性,从而承认由现象中抽象出来的“族群”、“民族”观念的多元性以及相应的定义的多元性。同时,我们应当借鉴国外学者在这些社会现象和发展规律方面的研究成果,找出基本概念之间的相通之处和差异,使我们使用的概念和范畴能够找到大致相通的对应词汇,努力建立沟通中外学术界之间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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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东尼183;史密斯对“国籍”的讨论_政治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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