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新探_司法考试论文

法学教育、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新探_司法考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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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法学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双重历史使命,不仅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律部门服务,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各类高层次、高素质的法律人才。[1]没有法学教育的发展和大批高水平的法律人才,就难以真正进行法治建设。我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但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其历经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党政府时期,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核心内容的法学教育,近代法学教育机构与法学教育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以“六法全书”为核心的国民党政府的法律,终结了旧的法学教育;全面引进前苏联的模式,在全国建立了新的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的法学教育。50年代初,国家院系调整时,对法学教育作了重新布置,优化了教育资源的配置,同时积极修订教学大纲,使我国法学教育逐渐步入了正规,培养了大批法学人才。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学教育获得了新的发展机遇,新的法学教育机构不断产生,新的法学教育形式陆续登场,形成了“百舸争流”的新气象。[2]但是90年代以来,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对法律规则需求的日益增长,“依法治国”方略的科学提出,全方位、多层次、大规模的法学教育体系初步形成,法学教育得到了跨越式的发展,法学在中国越来越成为一门显学;另一方面,法学专业过热,法学教育处于某种程度的盲目和混乱状态。如此众多层次的法学教育,貌似繁荣,实际上不利于法律人才“共同体”的“同质化”。[3]为此,法学界开始着手对前一阶段法学教育进行反思。如果我国的法学教育体制和培养模式不进行改革,势必难以适应新世纪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法制建设对法学和法学人才的新要求。为了使进入21世纪的中国高等法学教育能够沿着健康的轨道不断发展,法学界对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与走向予以了足够的关注和重视,并力求构建起一个科学的法学教育体系,服务于社会,为依法治国和经济建设培养更多、更好的法律专门人才。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7月第22次会议上通过了《法官法》修正案和《检察官法》修正案。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发文,决定不再单独组织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资格考试,从2002年开始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创新举措,作为一项新的资格考试制度,既有利于提高法律职业的专业化水平,增强了取得法律职业从业资格的严肃性,同时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学教育的改革,直接影响着大学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的培养。曾宪义教授指出:“司法考试是一个中间环节,它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架起的一座桥梁,其制度价值在于将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法治精英选拔到法律职业队伍中。而且,在培养和选拔复合法律专业人才方面,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是共同的,在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构建新型的互动关系也日益重要。”[4]面对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施行,我们首先必须弄清楚,司法考试作为构建现代法治的一个关键环节,其在法律职业制度和法学教育制度当中究竟处于怎样的一个角色。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正确处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法律职业的关系,真正实现这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二、以司法考试引领法学教育的改革与推动法律职业的重塑

统一司法考试,最为深远的意义在于通过统一司法考试,正确引导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形成完善的法律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并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来重塑法律职业,以便从根本上提高司法者与法律人的职业素质。

以统一司法考试为契机,全面调整、完善法学教育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坚持通识教育的同时,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成份,有效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一般都以通识教育为主,偏重对理论体系的把握。教师大多专司教学,极少涉及法律职业领域,相对刻板的教学风格极易造成学生普遍缺乏实践能力以及对个案处理过程的陌生,这势必影响以应用型人才为主的法律职业队伍质量的问题。现在的统一司法考试侧重于对考生职业能力和正确解决个案能力的考察,那么法学教育也宜顺应这一趋势,摆脱单一、封闭的教学模式,以对统一司法考试做出相应的回应。

第二,在深化法学教育改革的同时,建立健全以法律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为内容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法学教育是一项社会化的工程,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仅靠高等院校的法学教学是很难圆满完成的。应以充分、完善、全方位的职业教育补充院校法学教育的不足,实现法律人从理论学习到实践操作的顺利、合理过渡。

第三,调整法学教育内容,改革教学方法。传统的法学教育以“学术性”为主,侧重于法学理论体系的掌握和抽象原理的理解。结合统一司法考试政策的出台,法学教育宜积极调整教学内容,不断改革教学方法。内容上应适当增加职业课程部分的内容,帮助学生了解现行法律规范,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和解决个案的能力。在教学方法上,除了大陆法系传统的理论讲授外,还应增加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通过对个案的分析来巩固理论的学习。

相对于法律职业而言,司法考试是手段,它设置了进入法律职业的“准入资格”,起到了为法律职业服务的作用,但不可忽视的是,统一司法考试同样对我国法律职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并导致了法律职业的重塑。

第一,统一司法考试有助于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统一性和同质化。统一司法考试是面向律师、法官、检察官的统一测试,它从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共同特征出发,为法律职业拟定了统一的准入标准,有助于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而“建立高度专业化的统一的职业共同体和与这一职业共同体相适应、相衔接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共同特征。”[5]同一的准入条件,同时也为将来法律职业者在不同行业中的有效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他们极易形成一个专门的法律人阶层。作为法律秩序的载体和法律价值的忠实维护者,他们是法治社会中一种最不足惧却甚为强劲的力量。

第二,统一司法考试极大提升了法律职业群体的能力水准。统一司法考试的初衷应该说是着眼于全面提升法律职业群体的职业水准,用合理有效的考核制度遴选出合格的法律工作者,用合格的律师、法官、检察官来构筑法律职业群体,杜绝能力、水平低下者通过内招测试得以进入司法队伍的可能,而这一举措也必将极大地提升法律职业群体的能力水准。

三、以法学教育推进司法考试选拔机制的不断完善和保证法律职业人才的科学培养

法学教育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先导和基础,法学教育发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法律人的素质以及我国法治建设的成败。统一司法考试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法学教育产生导向作用,但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法学教育毕竟不是职业培训或考试辅导班,它有自己的运行机制,它是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的前提。

围绕法学教育,如何进一步推进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不断健全,意义十分重大。

第一,改革考试内容由实践为主转向理论与实践兼顾。2002年的统一司法考试比较以前的律师资格考试来说,有了一定的改进,开始注重对考生理论水平的测试,但就整体而言,还是偏重于考查考生对具体法条的记忆以及法条在个案中的适用。过分注重法律实践的评判标准,是与法学教育的出发点相悖的,完整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应是兼顾理论掌握与实践操作。司法考试也应充分反映法学教育的优势,在考试内容上适当增加理论试题的比例,考查考生对基本理论的掌握和了解程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通过资格考试者,即为合格的法律人。

第二,注重理论法学内容的考核。司法考试的实践性特点,决定了它对部门法的过分关爱,但受过法学教育的人都应知道,理论法学也应是司法考试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而且其所占比重应有所增加。从法学教育的目的来看,理论法学诸如法理学、法制史等内容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其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坚定他们的法律信仰以及教会他们合理判断的价值取向,意义尤为重大。

第三,调整司法考试主观性试题的比例。统一司法考试应适当提高主观分析题的比例,将法学教育中所倡导的知识、能力及素质反映到司法考试当中去检验,突出考察考生的基本法律素养以及对个案分析、判断与解决的能力。

“法律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队伍的专业是现代法治国家重要的传统和特征,法律教育和法学学术的发展和完善将巩固和促进法律职业的建构,为社会的稳定和市场的有序运动提供可靠的保障。[6]法学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足的独立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以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脱离。[7]我国原有的法律职业制度存在着法律职业非专业化、法律资格多元化以及法律职业严重缺乏统一的职业培训制度等突出问题。加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对接,可以为科学培养高水平的法律人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一,全面提升法律人的理论水平和人文素养。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程度高且实践性、独立性强的职业,需要在大学教育基础上进行系统的专门职业培训后,才能进入其职业,担负起职业所要求的职责。[8]法学教育的作用不仅在于讲授法律规范,更为重要的是它通过理论熏陶和人文关怀,使学生不仅具有合格的职业素质,而且还拥有广泛的人文社科知识和宽厚的人文精神。只有具备这种气质与底蕴,法律职业群体才能有效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运用法律,推动法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第二,培养法律人的价值判断能力和尚法的观念。作为特殊的职业群体,法律人不仅要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以及对法律制度的熟练掌握,还要有突出的价值判断和和尚法观念,这是法学教育当然之使命,也是其区别于职业培训的显著特点,此种类型的教育将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的法治状况,体现法学教育的人本情怀。

四、以法律职业为终极目的,科学定位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价值目标

从本质上讲,不管是法学教育还是司法考试,其真正的目的在于建构并完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以及通过这种体制建立合格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保证法律从业人员具有共同的法律语言、法律技能、法律思维、法律信仰和法律伦理,保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统一性和同质化。”[9]。因此,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最终应定位于为法律职业的发展与繁荣服务。

中国近代法学家周鲠生曾经指出:“没有完善的法律教育,如何能得适任的司法人才。”[10]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脱节与混乱。纵观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不论其法学教育的管理体制如何,但在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的互动关系中,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的影响与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它必然会对法学教育的模式、内容及方法产生重要的引领作用。

第一,实现教育目标模式的多元化。法学教育目标设定主要有两种:一是职业教育,另一通识教育。我国的法学教育由于受到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传统的影响,因此模式与其比较相近。就我国法律职业的特点而言,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坚持以通识教育为主,在一定程度的基础上不断增加职业教育的成份,同时广泛发展职业培训、职业教育以及法学继续教育来弥补法学本科阶段职业教育的不足,通过多元化的教育模式,实现培养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复合型人才的任务。

第二,规范课程结构,调整教学内容。法学教育主要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11]其体制的核心就是课程的结构体系,为学生今后从事法律职业和非法律职业提供各种知识、能力与素质。以法律职业为引擎,在继续强化14门核心课程主导地位的同时,课程结构安排要适应国际化、信息化时代的要求,适当增加国际法学、信息科学方面的课程;重视伦理教育,努力建立伦理与职业、法律知识与技术相互融合的富有人文基础的课程;关注实践能力的培养,多开设一些实用性的课程,使法学专业的学生与司法实务更加接近,还可以把一些诸如模拟法庭等法律实践性活动作为专门的课程进行设置,使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增强,也为今后从事的法律职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改革教学方法,丰富教学手段。“法律,法律问题,法律分析和辩正的学习成为法律课的核心。改革的另一方面的确意味着法律教育注意力应更少地投入到以下知识教授:具体法规,二级立法的具体条文,详细段落。因此,法学教学改革后集中于学生洞察力的增强,提供学生自身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在民主现代社会里作为管理工具的作用。”[12]从满足法律职业的需求角度来看,法学教育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实践性,具体说来,它要求学生具有真才实学,而且能够很好地运用法学理论知识解决真实的社会问题,做到学以致用。如此也就要求法学教学方法必须是实践性的。我们必须克服传统法学教育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重理论讲解,轻实践培训;重法条注释,轻法律精神的培养:重教师讲授,轻学生的能动性;重考试,轻能力;重考试分数,轻素质提高等做法,逐步采用英美法所强调的案例教学法以及讨论式、启发引导式教学方法,并辅以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活动,从而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推进学生创造性法律思维与能力的培养,使学生不但掌握从法角度观察问题的方法和特有的法律推理技巧,而且还养成及时吸收新知识的灵活反应能力、获取新知识的大胆探索的能力和创造性、多思路地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应对将来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的各种复杂问题[13]。

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模式,统一司法考试始终只是服务于法律职业的配套制度,它的定位应着眼于法律职业的重塑服务。根据法律职业的同质化、信息化、国际化等特点,不断健全与完善考试制度。成熟的司法考试制度应当是能够很好地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联系起来。

第一,不断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目前的司法考试采用笔试方式,且以客观题(选择题)为主,这种模式并非十分科学合理,考试内容的记忆性或者说相对的死记硬背的成份较多,这对于法律队伍精英化选择方向是十分不利的,另外完全以“一考定乾坤”的方式来决定法律职业的入门资格也略嫌武断。因为法律职业是一个极为特殊的职业,除了基本的法律知识外,完善的人文知识背景、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高尚的公平正义观念对法律人来说同样不可或缺。既然如此,我们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就应不断完善,关于考试的模式选择和方案设计如对考试的时间、次数、方式、方法、内容、科目、题型、题量等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为选拔人才设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

第二,司法考试应突出现代社会法律职业特点。我们所处的社会处于急剧的变化、更新与扩张之中。知识经济的兴起、法治理念的深入、可持续发展的探求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都对法律职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法律职业本身也处在急剧的发展变化中。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全新的权利观念,崇高的法治信仰以及具有国际意识与国际视野、会外语、熟悉WTO规则将成为法律职业的新要求。同样,统一司法考试也应适应社会对法律职业的要求,及时用全新的社会理念更新选拔机制,反映出法律职业的动态走向。

第三,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制度。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出发,参酌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同考同训的具体做法,建立起与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适应、相配套和相街接的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制度,同样十分重要。

五、余论

第一,要确保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法律职业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首先必须科学的界定各自的职能。法学教育主要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是法律人才培养的基础性过程;统一司法考试是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承前启后的关键环节,是对应用性职业法律人才的测试手段和遴选过程;而法律职业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独立的职业,它一般要求以法律教育为背景,以职业资格许可为前提,强调专门从事法律活动。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的前提,司法考试是联结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法律职业是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重要目的。

第二,要确保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法律职业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键在于科学地选择法学教育的模式。法学教育的目标模式是法学教育的基本问题,“如不对中国法学教育正确定型,法学教育就会迷失方向,误人歧途,势必制约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就不能培养出适应法治国家要求的合格法律人才”。[14]众所周知,在十年动乱期间,政法部门和法学教育是重灾区,所有的专门政法院校全部停办,校舍被侵占,设有法律系的综合性大学仅剩下两家半。[15]经过无法无天的十年浩劫之后,当我们决定恢复推行法治并恢复法学教育的时候,理所当然努力强调法学的独立性与科学性,强调法学教育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尤其当有人把法学称之为“幼稚的法学”“没有学术底蕴”的应用技术时,这无疑就触动了我国法学教育中最为敏感的神经、最薄弱的环节,从而更加坚定了法学教育中最为敏感的神经、最薄弱的环节,从而更加坚定了法学教育者完善法学科学性和加强法学教育学术性的信念。在这种背景下,法学教育的模式顺理成章的定位于通识教育,“这种法学教育模式实际上主要是以培养法学研究人才为目的,这种结果必然导致大量法学院系的毕业生进入法律实务界以后难以胜任和适应具体的法律实务,使学生的能力与社会的实际要求具有一定的差距”。[16]当这种差距越来越大,导致法律职业者抱怨、社会舆论抨击时,我们又开始反思中国的法学教育,强调法学的社会性,强调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和职业性。其实,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不应被看作为非此即彼的绝对对立的两极,而应当视为相依相对、互利互抑的统一体的两个方面:首先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其次法学教育不仅仅是职业教育,同时还是一种通识教育或素质教育,即法学教育不仅教授法律的知识、理论和制度,而且还要教授相关的人文科学知识、培养深厚的人文精神,还要教授必备的技能、素质,特别是法律职业者独有的批判性和创造性的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作为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紧密相联的高等教育,这也是世界范围内法学教育发展和改革的一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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