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分担视角下“法律孤儿”的照顾实践研究论文

责任分担视角下“法律孤儿”的照顾实践研究

□ 王君健 陈秋霖

摘 要: “法律孤儿”的照顾现状在政策体系和实务体系方面呈现出模糊零散的责任搁置状态。依据责任分担理论,对照顾主体和内容进行细分,实现民政部门统筹照顾工作、多部门协同对接照顾对象、社会力量有序介入照顾流程的责任定位利于责任的合理分担。通过建立接案评估机制、分类保障机制、服务递送机制落实各方责任,能保证资源配置最优、操作规范和照顾效果。

关键词: 责任分担;“法律孤儿”;照 顾实践

笔者和自己的研究团队自2005年开始接触社会上的一个特殊群体——服刑人员子女(因为其父母触法而成为事实孤儿,但法律关于孤儿的界定又使得他们无法享有孤儿应得的社会救助,所以笔者把他们统称为“法律孤儿”)。他们因父母触犯法律而背负污名,遭受排斥,处于社会救助的边缘地带,几近被遗忘。关于该群体最新的官方数据仅有司法部在2005年进行的“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现状调查”:截至2005年底,在我国各类监狱服刑的156万名在押犯中,有未成年子女的服刑人员接近46万人,占在押犯人总数的30%左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总数已逾60万[1]。《中国统计年鉴》显示,2005年底我国在押人员数量为156万,2009年底为164万,到2018年底约为180万,服刑人员数量年均增加1.5万人,按照2005年数据比例推算,目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约为69万。而94.8%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没有受到过任何形式的社会救助[2]。有国际组织于2014年年底发布信息推测,中国服刑人员子女已逾百万。研究团队走访了中国14个主要救助服刑人员子女的社会机构,对其中年龄处于6~24岁的321名服刑人员子女进行了问卷调查,对其中42名进行了深度访谈,并对新乡市“太阳村”的13名6~24岁的服刑人员子女做了历时3年的跟踪调研(本文作为主要研究的对象的“法律孤儿”是6~24岁的服刑人员子女)。笔者对“太阳村”十余年的研究发现,物质的匮乏与不良行为矫正最易解决,其次是创伤心理,而最为紧要的却是无处不在的微观权利带给孩子终生无法逃离的控制与剥夺。“父母犯罪,孩子无辜”,罪错的父母被捕以后,那么这群久处不良环境的孩子如果能获得有力的保障,就能有获取新生的转机。中西方关于“法律孤儿”的救助保护,个体化、非正式的行为相对早些,而群体性的救助只是晚近才有,政府救助到目前为止仍处于模糊和分散状态。相关研究也多停留于问题和现状描述,实质干预和行动相对不足。

“责任分担理论”最早在20世纪60年代由Litwak正式提出,是解释社会服务领域中正规系统与非正规系统之间关系的理论建构。Litwak阐释上述关系的一个重要理论,是二者基于不同结构层面来有效完成目标过程的“标准化任务”和“非标准化任务”。按照Litwak的解释,“标准化任务”是指由正规组织中的专业人员依靠特定的技术和知识才可以解决的事务,比如为“法律孤儿”的分类保障所做的评估及转介、心理辅导和教育医疗,都需要依赖正规组织中的专业人员来有效完成。“非标准化任务”是指在日常生活互动中依赖情感、责任和平时的经验即可完成的事务,比如对“法律孤儿”的生活照料等。笔者认为明晰照顾主体的责任定位,使其责任合理分担,促进责任落实,以照顾对象的情感培育、能力建设、权利实现为目标,实现“从抓捕到就业,从无辜的孩子到犯罪的父母”无缝对接的照顾保护是防止“父母出来了,孩子进去了”,让“服刑的安心改造,失养的健康成长”,隔断犯罪代际传递,为两代人的重生带来可能的关键选择。

经测量,C/C-SiC1 450、C/C-SiC1 500和C/C-SiC1 550的残余硅含量分别为19%,14%,12%,表明熔渗温度越高,残余Si含量越少。残余Si的存在会影响C/C-SiC的力学性能和高温力学性能,所以反应熔渗温度会对C/C-SiC复合材料的力学性能产生影响。低温熔渗制备的C/C-SiC的残余硅含量较高,这也是低温熔渗制备的C/C-SiC力学性能提高的突破点之一。

男护生作为护理行业的特殊群体,往往需要承受更多社会偏见。男护生在护理行业中的作用不容忽视,但受男尊女卑传统观念、婚姻家庭与就业冲突、病人及家属不认同、社会忽视、性别差异等多方面因素影响,男护生在工作生活中会产生自卑、难堪、压抑感(“病人及家属看到我们的时候说‘小伙子,你怎么干的是护士的事’[15]‘就当个护士,养家难啊’[14],因为我是一名男护士,我怕以后找不到合适的女朋友”[24])。

一、责任搁置:模糊零散的照顾现状

在我国,相关的法规文本虽逐渐关注到“法律孤儿”这一群体,但总体来说,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仍少之又少,且针对性不强。实务层面上照顾机制较为零散,无法衔接,照顾方式比较单一,无法满足“法律孤儿”的切身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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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体系

当前,社会工作机构介入有关儿童状况的评估分流以及分类安置后的跟踪转介不失为民政部门可行的、有效的选择。社会工作者在面对以上工作相较于政府部门行政人员专业知识更为丰富,职业身份更接近群众,更易开展服务和落实措施。此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基金会、社区等在“法律孤儿”的安置照顾中均可发挥关键作用。以上社会力量对儿童照顾的介入可与政府部门共同探索,从联合举办活动、创新合作制度到形成常规且可复制的帮扶机制等。

(1)民政部门统筹案件相关情况。由于服刑人员服刑涉及刑事司法程序这一特点,因而从刑事案件审理源头掌握服刑人员的家庭情况和其子女的生活境况是落实和完善对该群体进行合理安置的必然选择。从接案评估机制图可以看出,落实子女安置照顾的具体统筹部门为民政部门,这既是法律规定也是我国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的必然要求。具体操作方面,首先,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即应要求其填写家庭情况表,尤其是着重了解其家庭是否育有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家庭经济情况及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情况等信息。其次,公安机关需将犯罪嫌疑人育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通报给其未成年子女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为保证民政部门自身的协调能力能够应对儿童的安置照顾,因此将具体统筹的民政部门限定为区/县一级民政部门。随着刑事案件办案流程的推进,在公安机关申请批捕、移送起诉及检察院审查起诉等阶段,公安机关与检察院需将涉罪人员的家庭情况信息表随案件进展移送。同时,检察院、法院收到相应的信息表后,需及时将案件起诉情况、审结情况向民政部门予以通报;司法行政部门需及时将服刑人员在监狱的服刑情况向民政部门汇报。受异地服刑的影响,服刑人员服刑地司法机关还应通告其家庭所在地的司法机关,使服刑情况两地互通。最后,区/县一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信息反馈后,结合第三方评估意见及时启动相应的安置照顾程序,并根据案件的审理时长、起诉及审结结果、罪犯服刑情况等及时调整相应的照顾措施,从短暂的儿童医院、社区、机构等安置到长期的家庭或机构照顾,实行动态调整转介,以保证儿童利益最大化。

社会救助中安置“法律孤儿”首先要考虑的是评估儿童除父母外亲戚的家庭情况及双方的意愿,而不少人认为作为服刑人员的亲戚是一种耻辱,不愿与服刑人员家庭再扯上关系。犯罪变得和疾病一样会传染,这也就成为了这些“法律孤儿”被其他亲人抛弃的最直白不过的理由。先前最能提供支持的网络如今成为了复制创伤中最为杀人的力量。无论如何,失去玩伴的孩子被隔离在友情之外成了不争的事实。“父母犯罪,孩子无辜”,可道德连坐却像挥之不去的阴影始终笼罩在本就难见天日的孩子当头,家庭或家族、学校与社会在复制着这群无辜孩子的创伤的同时,也成为扼杀他们的帮凶。与同样身处困境的其他群体的孩子相比,这些孩子因其父母的缘故很难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和同情,甚至在社会道德和文化的层面上,有人认为这样的孩子身处困境是对其犯罪的父母最大的“现世报”,寻找支持也变得困难。

2.实务体系

(1)信息沟通机制不健全,照顾阶段存在空档。目前我国针对“法律孤儿”的照顾实践尚未有明确的照顾机制可循,整体仍停留在制度、模式的构建和设想层面,因此,模糊、碎片化的照顾实践使得服务对象的被照顾阶段无法衔接起来。

首先,在司法部门的实践中,刑事案件的处理流程和正常的救助流程之间以及实施具体救助工作的职能部门之间都存在信息沟通障碍,这已经成为“法律孤儿”不能及时得到照顾或者照顾不深入的主要原因之一。各部门所掌握的内部信息传达给第三方信息沟通平台与机制的缺失,使得民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其辖区内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在办案初期,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其家庭基本信息就应当被民政部门所掌握,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嫌疑人员家庭予以特别留意。随着案件审理的进展,立案、起诉、判决与执行等信息都影响着社会救助措施介入时间点、种类与救助时间长短的选择。调研发现,不少社区、村委会负责人员并不完全知晓本辖区内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这种信息不对称无疑降低了“法律孤儿”获得救助的几率。“法律孤儿”的生存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等权利的实现依赖于现有国家保障体系的跟进。低保、教育、医疗等资源分别掌握在不同部门手中,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也成为救助不充分的主要障碍。此外,信息不对称还表现在处于困境中的服刑人员家庭成员不知其拥有获得救助的权利或不知向哪些部门求助。

(2)风险评估体系不完善,照顾实施欠缺精准。各界对这一群体的关注较少加之相关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匮乏使得当前我国“法律孤儿”的照顾模式极为单一,分类保障尚未实现。单一的模式存在诸多问题,如照顾服务无法满足儿童、青少年的实际需求,服务同质化严重等。

经过改进后所有的证据体的全集Θ的信任度都不为0[9],即使都乘以一个相同的折扣率,证据改进后的融合结果与改进前的融合结果在数值上只是稍有变化,但是融合结果各元素的概率值的相对大小是一致的。

当前照顾实施过程中存在不明确儿童、青少年具体需求导致照顾内容过于单一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评估机制的不健全。对服务对象进行评估的主要目的在于精准实施照顾,最终助其健康成长,回归家庭和社会。服刑人员家庭情况各异,其家庭经济状况、教育和引导理念、家庭功能以及亲属关系都会影响儿童、青少年的基本生活和成长需求。

(3)具体流程设计不规范,照顾水平普遍较低。当前针对“法律孤儿”的专项专门救助近乎缺失,这一群体大多被安置在“最低生活保障”下,由民政部门开展常规工作。另一方面,目前的照顾流程仅限在机构照顾或家庭照顾的常规流程下,并未囊括评估流程及跟踪介入流程。

在物质生活得到保障的基础上,“法律孤儿”的情感培育、能力建设和权利实现关键在于其照顾主体开展联动工作,形成一支专业的人才队伍。笔者通过访问“太阳村”所在地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发现,行政办公人员兼职救助工作,并未设立专项儿童、青少年救助工作岗位,人员分工粗略,专业知识较为匮乏,救助停留在保障基本生活层面。通过与照顾人员访谈,笔者认为照顾水平普遍较低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照顾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尤其是专职专业人才数量远远不足;另一方面,照顾人员流动性强,难以与照顾对象“法律孤儿”建立长期可信任的稳定关系,影响照顾效果。

二、责任定位:多元异质的照顾主体

“法律孤儿”在家庭照顾这一方向下以何种方式被安置同样应由民政部门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协同评估和灵活转介。笔者认为,根据服刑人员家庭情况信息,亲属代养应为首要被考虑的安置方式,经过考察亲属确不符合代养条件的再考虑家庭寄养,而家庭收养是面向对象较窄的选择方式,需考量服刑人员、孩子、亲属等多方情况。不论启用何种安置方式,照顾过程中的回访、评估和转介工作都应录入当地民政部门“法律孤儿”信息库进行跟踪和通报。

图1:多元异质照顾主体及和对应责任

1.主导型责任:民政部门统筹照顾工作

我国民政部儿童福利司负责“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由此,“法律孤儿”的照顾工作由民政部门统筹并承担主导责任。此外,与照顾工作配套的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法规制定、财务规划、社会救助与社会事务、社区治理等相关事务领域都可展开联动工作。

家庭收养应按法律规定履行收养手续,组成收养家庭。收养家庭是家庭结构类型的一种,指由过继或收养关系而形成的养父母和收养子女的家庭。由于养父母和收养子女无直接血缘关系,在心理上与有直接血缘关系的父母和子女不同,大多数教养父母与他们的收养子女建立了亲密的情感联系。研究表明,成人渴望做父母的愿望比成人与子女有无基因关系对儿童发展更为重要。而对于“法律孤儿”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加入收养家庭,更应特别关注其心理和教育状况,民政部门应将此类收养家庭归入“法律孤儿”信息库,定期回访,必要时及时介入心理咨询师、社工师等第三方援助力量。此外,亲属收养也是“法律孤儿”安置的一种主要方式,亲属间具有相对牢固的感情基础,且利于双方家庭关系的稳定。考虑到我国民间亲属收养的习俗习惯,收养法在该项内容的规定上相比于普通的家庭收养放宽了限制。而具体的收养方案还需民政、第三方做协同评估和决策。

2.协作型责任:多部门协同对接照顾对象

就具体内容而言,多部门的协作责任主要应落实在接案阶段以及服务递送机制中。在接案阶段,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部门尤其要予以协作,直接对接民政部门专职人员,将案件及与嫌疑人有关的各类情况及时通报;在服务递送机制中,人社、教育、财政、扶贫等部门一方面应落实相关救助及保障政策,另一方面需通报政策落实情况、服务内容及方式等相关信息,最终上传监督平台以接受公众监督。

近年来,计算机图形学迅速发展,已经成为当今计算机专业领域内最为活跃的学科之一。它被广泛应用于当今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如何更加逼真地表现三维图形的视觉效果是该领域中的一个很重要的课题。其中,纹理贴图技术,是近年来在计算机图形学领域中发展最快的致力于增强图形真实感的技术之一。它可以在不增加时间开销的前提下,更加方便地绘制真实感图形,而不用在建模阶段去考虑物体表面的细节。纹理贴图技术应用有助于增强场景绘制的真实感和降低模型的复杂度[1]。

当前,就“法律孤儿”等困境儿童、青少年的弱势群体帮扶工作,各部门在配合民政部门常规工作的基础上,也在积极探索与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合作的新形式、新路径以谋求有限的资源精准对接照顾对象的多元需求,实现资源配置最优。此外,在积极解决“法律孤儿”的照顾安置这一难题的同时,各部门也需在社区治理能力创新、高校人才培育、地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全民公益平台搭建、慈善组织发展等相关配套领域深入探索,争取将资源有效链接。

3.参与型责任:社会力量有序介入照顾流程

在提倡全民公益、鼓励三社联动的背景下,社会力量作为联系政府部门和群众的中介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针对“法律孤儿”等困境儿童的照顾工作,尤其应重视社会工作助力基层民政的正向影响,将社会力量介入照顾流程的方式、方法、方案规范在具体流程设计中,除常规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外,应考虑设置专项岗位和小组,如儿童主任、转介评估小组等专门负责困境儿童的照顾工作。

(1)法规文本缺失导致照顾无法可依。就我国目前的法律和政策体系而言,首先是在“法律孤儿”的安置和照顾方面存在着明显的法律空白和政策缺位。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的相关规定,只有《监狱法》中体现了一点,即《监狱法》第十九条规定:“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但对于父或母服刑期间无人照顾的未成年子女,法律上尚未有明确规定由谁来履行监护职责。其次,民政部、中央综治办等部委于2006年3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对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安置”,但对于如何落实意见,并没有出台具体措施。第三,国务院于2016年6月印发了《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提出“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这是我国在改善“法律孤儿”救助方面显著的政策进步。然而,由于落实方案的缺失和各地区情况不一,如何执行该项政策仍是一项难题。2019年7月,民政部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包括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康复保障、教育资助救助、监护责任、关爱服务机制等重点内容,为我们开展多元适切的照顾服务指引了方向。

三、责任落实:无缝衔接的照顾流程

为实现从犯罪嫌疑人抓捕时的信息沟通到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前的社会就业培训,从“法律孤儿”的安置到监狱探视,再到其教育和就业无缝对接的全过程,笔者探索民政部门主导、多部门协作、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的照顾实践路径,整个流程分为接案评估机制、分类保障机制及服务递送机制。三个机制相衔接,每一机制下服务目标的实现依托不同的并行模式,来保证资源配置最优以及操作规范。

1.接案评估机制

接案评估机制适用的范围是从接案到评估、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到民政部门与社工机构协同评估、决策、执行、跟踪。该机制中民政部门是主导统筹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是协同工作部门,社工机构作为社会力量协同参与。具体工作流程如图2所示。

图2:接案评估机制与具体工作流程

(2)社会舆论不当引发成长悲剧。相较于对“法律孤儿”的心理辅导,更亟需被引导的是社会大众对这一群体所持有的观念、看法。社会个体普遍存在对这一群体的偏差认知,使得这些孩子无法享有正常的成长环境,甚至被污名化、抛弃、隔离、管控和连坐。主流价值观下的舆论环境不仅剥夺了这个群体获得社会救助的道义依据,还侵蚀了他们生而为人的自信,让他们在自卑、自责中不断固化自己是不配得到救助的社会罪人的认知。他者的污名不足以摧垮一个最卑微的人的自信,自我的矮化却可以让一个正常人丧失成为自己的勇气。自感低人一等虽不是所有“法律孤儿”通过言行进行内心感悟的表面呈现,却是大部分孩子袒露心迹时的意思表达。

(2)第三方介入评估与跟踪。由于民政、司法系统中行政办公人员存在专业限制,无法保证评估工作顺利实施,而社会工作岗位人员配备尚未普及,因此引入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社工机构承担评估工作不失为目前最佳的解决方式。首先,民政部门所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表及案件的进展情况应一并移交社工机构方,并及时将情况做动态更新。其次,社工机构方应全程跟进,视案件具体进程及儿童适应情况及时调整照顾方式,协调转介工作。再次,民政部门与社工协同决策,共同执行评估方案,将“法律孤儿”分类安置:机构照顾由民政部门指定相关机构接收儿童、青少年,机构按规章提供服务,社工协助计划服务内容、监督服务过程、评估服务质量,孩子离开机构后,社工应视情况执行一年期及以上跟踪回访;家庭照顾方向应为家庭提供资金技术等支持、视跟踪情况开展儿童转介工作、民政部门合作监督管理。最后,接案评估机制中的“评估与跟踪”与服务递送机制中的“跟踪与监督”并不一致,前者主要解决“法律孤儿”的安置与转介问题,即“在哪里接受照顾”的问题;后者主要解决照顾措施是否到位的问题,即“是否切实得到照顾”的问题。

突出云南特色,积极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是云南省沿金综改的一大亮点。截至6月末,全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覆盖境外82个国家和地区,得益于相对稳定的边贸结算,在边境八省中位居第三位,在全国位居第十五位,人民币在全省本外币跨境收支中的占比36.34%,较上年同期提高3.1个百分点,人民币继续保持我省仅次于美元的第二大涉外交易货币和对东盟的第一大跨境结算货币。

2.分类保障机制

根据我国目前社会救助体系的构建情况和相关救助资源、方式的适用情况,对“法律孤儿”的照顾安置分为家庭照顾和机构照顾两种方向。

(1)家庭照顾:从分类到转介。根据我国家庭特征和现有救助方式,可将家庭照顾归纳为家庭寄养、家庭收养、亲属代养三种方式。家庭寄养是我国20世纪90年代开始探索开展的一种新型的孤残儿童养育模式,也是一种以临时替代为特征的照顾方式,在促进寄养儿童健康成长、深化儿童福利制度改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3年,民政部制定了《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这种替代家庭养育模式予以制度化、规范化。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取得长足进展,家庭寄养工作环境和条件有了明显改善,同时家庭寄养在规范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基于这些考虑,民政部从2012年起组织力量着手对《办法》进行修订。2014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办法》正式实施,全文贯彻“一切为了寄养儿童”和“最高限度地保护寄养儿童”的原则和理念。在现代社会,家庭小型化、家庭功能弱化的情形下,“类家庭”这种互助形式被提出并投入实践,这种形式不光能针对流浪儿童应用,针对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和残疾人家庭以及“法律孤儿”,都可以推广应用“类家庭”的模式,来进行救助和保护。组建“类家庭”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营造完全类似于正常家庭的生活氛围,让服务对象养成良好的生活和行为习惯,为今后重返家庭、融入社会做准备。

民政部门的统筹责任贯穿“法律孤儿”的照顾实践,其应主导接案评估机制、分类保障机制、服务递送机制中六项大类工作的布置及落实,具体包括接案评估机制中有关案件情况的汇总跟进、组织开展有关儿童状况的评估分流;分类保障机制中有关儿童安置照顾内容的信息记录、儿童照顾情况的跟踪及转介工作的跟进;服务递送机制中四级民政工作体系的建设、基层“小微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的运作等。

亲属代养同家庭寄养一起作为监护缺失儿童的替代性照顾方案有其独有的优势。首先,亲属间有一定感情基础,很大程度上减弱了“法律孤儿”的融入和适应困境;其次,就目前社会救助水平还远不能满足孩子需求的情况下,亲属代养的方式以最小的阻力应对了这一困难,是一种较易执行的方式。

针对“法律孤儿”被搁置的责任对其进行明晰定位有利于责任的合理分担,特别是将作为主导方、协作方、参与方的多元异质照顾主体和对应责任项纳入具体的照顾实践流程中,其责任定位思路图如图1所示。

(2)机构照顾:从服务到落实。机构照顾兼有集中供养、分散助养、托管代管多种方式,照顾对象包括服刑人员无人抚养、亲属代养的未成年子女,公、检、法及其他办案人员办案过程中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和违反社会治安条例人员携带的未成年子女,刑满释放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的回归人员,贫困地区、西部地区、犯罪率高地区无人抚养的弱势儿童等。照顾内容也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照料、教育医疗、特殊辅导、权益保护、职业培训。

在我国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尚未完善、针对“法律孤儿”的制度化保障尚且不足的背景下,机构照顾已是一种为“法律孤儿”提供生活保障的基本模式,但机构在照顾过程中也暴露出控制式管理、隔离社会、依靠儿童募捐筹资、缺少专业社会工作者等问题。有学者提出优化机构照顾模式的诸多措施,包括推动政府与民间公益慈善组织的合作照顾、增强民间公益慈善组织精准化照顾的效果、探索机构照顾和社区照顾的融合发展等等,但具体落实还要考量当地的政策环境和救助情况。

第五种是品牌效应。加快产品创新速度能使得企业新产品不断投放市场,这本身就具有品牌效应,有助于吸引消费者,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3)融合发展:多元模式创新。结合当前我国救助环境和现实条件,现有的投入实践的照顾模式主要有家庭照顾下的近亲属代养模式,如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姨婶等与父母有着血缘关系的家庭中共同生活的照顾模式;爱心妈妈养育模式,如服刑人员的朋友、社会志愿者以及领养“法律孤儿”的爱心家庭等;还有机构照顾下的民间公益组织照顾模式,如太阳村、儿童村;儿童福利院照顾模式等。同时,随着社区、社会组织的力量逐渐发挥,越来越多学者关注并研究困境儿童抚育模式的新发展。首先,“法律孤儿”的健康成长离不开一定的社区环境,良好的社区环境对其成长有着不可小觑的正向影响。此外,“法律孤儿”的妥善安置是需要社会多个单元积极参与的复杂的系统的工程,不仅政府需要发挥其主导作用,非政府组织也应提供帮助和支持,可采取政府主导并与非政府组织互补互助的发展模式。由政府出资或向公众募集基金为儿童提供生活、教育、医疗等照顾经费,同时,非政府组织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一方面和国际上相关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借鉴其成熟、可复制的经验;另一方面,积极响应市场需求,争取和政府形成良性的竞争合作关系,共同为“法律孤儿”提供实质照顾与服务。

3.服务递送机制

服务递送机制主要用于应对“法律孤儿”的日常照顾管理与跟踪监督,该机制分为四个模块:民政部门主导服务递送,发挥民政系统稳固的日常兜底机制及项目制运作方式;公、检、司、法、教育、扶贫等多部门以基金制、帮扶制、项目制、资源互换等多种方式协同对接服务对象;社会力量积极响应政府项目制、服务购买、人员岗位购买,精准提供异质服务;搭建基层“小微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按部门落实帮扶情况。

(1)民政部门主导服务递送。目前,绝大多数地区并未将“法律孤儿”这一群体列为单独救助对象,而是通过“最低生活保障”对这一群体的部分对象实施政策兜底。同时,多地民政部门采取公益创投的形式来弥补公共服务的缺失。公益创投旨在通过创意投标、项目运作、第三方评估等,培育和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促进其规范治理、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推进社会发育和成长;建立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共赢的新机制。政府通过公益创投与社会力量协同决策、协作实施、共同投资,实现协作治理,创新社会管理。

仅缓存DNS服务器在一些局域网办公环境中也是很常用的,它能有效的加速本地局域网内的DNS查询请求并节省网络带宽。本文在阐明相关技术原理的基础上实践配置了一个DNS缓存服务器。

图3:服务递送机制

民政部门应建立起四级基层民政工作体系,自下而上分别为村/居委会儿童主任、街道/乡办民政工作站、县/区社会事务科、省/自治区社会事务处。其中,考虑到部门的协调能力和工作效率,具体统筹部门为县/区民政部门。四级基层民政工作体系面对“法律孤儿”等特殊群体的照顾工作履行自上而下政策传达、激发基层工作活力、创新民政统筹新思路的方针,建立“法律孤儿”的照顾档案,定期与社工机构协同访问评估,记录个人享有的救助措施及来源部门、将帮扶落实情况和项目运作情况及时上传监督平台并按规定在多部门间通报。

(2)多部门协同对接服务对象。多部门协同工作一方面体现在接案评估阶段,另一方面要落实在服务递送阶段,后者主要是通过制度创新来实现。例如,监狱系统与人民团体合作形成的项目基金制,监狱系统是服刑人员接受改造的直接监管部门,妇联、共青团是保障妇女、青少年合法权益,关爱其健康发展的人民团体,两者合作推广品牌活动,开展继续教育等不仅有利于“法律孤儿”的教育和物质保障,也有利于服刑人员安心改造,重返社会;司法系统与社工机构合作形成的帮扶机制,司法所可与社工机构合作定期排查“法律孤儿”为一项常规工作,此外,高校志愿者可介入其中以活动的形式联合司法系统和社工机构进社区、进机构等开展小组、社区工作。同时,扶贫、教育、人社、财政等部门在开展常规工作时应重点考虑“法律孤儿”的外部保障,及时落实政策和资金。

(3)社会力量精准提供异质服务。随着社会氛围日渐活跃、大众创新得到支持,不少自发型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多、执行能力强、社会责任感高,被称为“智慧型”社会组织。在“法律孤儿”的照顾实践中,很多社会组织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举例来说,社工机构可承接政府部门、社区等的人员岗位、服务购买及相关项目,同时要整合专业人才和资源,包括心理咨询师、康复理疗师、各类职业培训教师等。项目制运作既保证了个案、小组、社区工作的针对性又在不违背专业价值的情况下使“法律孤儿”得到精准帮扶。

(4)多模式运作与平台式跟踪。为实现运作与跟踪的便捷、直观、高效,基金制、帮扶制、项目制、资源互换等多种方式可视具体情况参与应用。民政部门可在一级民政工作点投放基层“小微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及时录入、更新辖区内个人信息和事务情况,民众可按部门类别查询资金发放情况、项目运作情况等,真正做到公开公正。考虑到“法律孤儿”的隐私问题,建议民政部门以专项计划的形式实施帮扶。

四、结 语

反思当前我国“法律孤儿”照顾实践的现状和问题,发现当前照顾机制模糊化、照顾模式单一化、具体流程尚未规范,直接造成了针对“法律孤儿”照顾阶段存在空档、照顾实施欠缺精准、照顾水平普遍较低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信息沟通机制不健全、风险评估体系不完善、专业人才队伍待建设。为应对这一困境、缓解以上问题,本文以责任分担的视角,指向照顾对象的情感培育、能力建设和权利实现,将接案评估机制、分类保障机制、服务递送机制衔接起来,探索民政部门主导、多部门协作、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的照顾实践。其中,民政部门主导服务递送,发挥民政系统稳固的日常兜底机制及项目制运作方式;公、检、司、法、教育、扶贫等多部门以基金制、帮扶制、项目制、资源互换等多种方式协同对接服务对象;社会力量积极响应政府项目制、服务购买、人员岗位购买,精准提供异质服务;搭建基层“小微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按部门落实帮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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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 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情况调查报告[N]. 中国青年报,2006-07-04.

[2]郑霞泽.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现状调查[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王辉. 合作治理的中国适用性及限度[J].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11-20.

[4]刘红霞. 在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体系的构建与完善[J]. 法学杂志,2016(4):125-132.

[5]张卫英,陈琰. 国家机关在法律孤儿社会救助中的作用[J]. 中国国家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4):34-37.

[基金项目: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承认社会工作的理论建构和实践循证”(项目编号:13CSH09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王君健:河南师范大学青少年问题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陈秋霖:爱丁堡大学社会学硕士

责任编辑/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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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分担视角下“法律孤儿”的照顾实践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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