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EPC工程模式的影响及对策论文_李洪勃,范伟平

“营改增”对EPC工程模式的影响及对策论文_李洪勃,范伟平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 300000

摘要:我国推行“营改增”试点,对各大行业都产生了深远影响,作为各行业中情况最复杂、涉及面最广的建筑施工行业,更面临着重大变化。本文从建筑业EPC工程模式出发,介绍了“营改增”对其产生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EPC

引言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这既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建筑行业的企业包括建材、房地产、安装、施工等领域,由于涉及业务多、财务核算及税务等环节复杂,因此受到的影响相对于其他行业更明显。作为中国建筑业重要的方向标,建筑行业EPC模式符合中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能在中国建筑业的应用中发挥巨大的优势,带动中国建筑纵深发展。

1全面“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意义及影响

1.1全面“营改增”后对建筑业的有利影响

首先可以比较彻底解决建筑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在营业税制下,一方面商品在每一个销售环节都会被收一次税,另一方面由于受到总分包方发票管理要求以及抵扣条件的制约,差额纳税难以实现,造成重复征税。同时,在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的条件下,总承包方或者是建设方在建筑安装过程中提供的设备在两种税制中存在不同的计算方法,导致税负计算不一致,也有可能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营改增”后,计税对象由营业额改为增值额,只要满足条件就可以抵扣,比较彻底解决了重复纳税问题。其次“营改增”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在降低了增值税税负的同时也直接降低了固定资产的成本,促进建筑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再次增值税是按照发票抵扣联进行抵扣,形成完整链条,建筑企业的上下游形成利益相互制约、交叉监督的关系有利于整个行业的规范与健康发展;有利于产业链发票和行业秩序的规范管理。

1.2全面“营改增”后对建筑业的不利影响

首先是理论税负的降低和实际税负的增加。按照3%的营业税和11%的增值税率相比较二者税负平衡点的法定增值率为27.27%。但是建筑行业的劳动力成本占比大,再加上其他不能抵扣的因素,使得不能抵扣部分占营收收入的比例远大于法定增值率的平衡点,导致企业的税负增加。当企业以集团资质投标再进行集团内分包时,合同主体、核算主体、发票主体不一致,有可能造成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局面;此外在全额转包或提点打包的情况下,在发包人无法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税负增加时,利润会出现下降,甚至出现亏损。就纳税行为本身而言,实际工程中受到业主资金状况、预算情况、以及业主方管控目标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收款日期远晚于约定付款日期以及开具发票的日期,导致税金提前于收入缴纳;在竣工结算完毕后由于税款抵扣、结清需要一定的时间导致付款时间延长,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和税务风险。其次是会计核算内容的变化。“营改增”后,收入、成本、成本费用都是不含税的,当工程总价不变时,营业收入会下降,同时固定资产、原材料等所含的进项增值税从商品原件中扣除导致资产总额的下降,有可能造成企业资产负债率的上升。建设方在增值税税制下进行的纳税筹划会减少施工企业的营业额,也减少了施工企业的利润,恶化企业生存环境。

2“营改增”对EPC工程模式的影响

2.1营改增”后混合销售的风险

EPC项目既提供涉及货物,又涉及到服务,如果不能将总承包中的勘测设计部分单独拆分享受6%的税率,则需要按照混合销售方式征税11%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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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预收款”实行“工程未动税款先行”,使得企业税款负担加重

在建筑安装施工行业,合同签订后,收取进场费、预付材料款等现象是非常普遍的,但此时还没有进项税,根据财税〔2017〕58号文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在实务中,这条规定会给建筑安装企业的资金占用带来很大的负担,表现在:(1)企业收到预收款,此时还没有备料,意味着没有进项税抵扣,却要先缴纳销项税,在企业资金本来就周转困难的情况下,还要先预缴税款,无疑是给企业加重了负担。(2)对于安装企业来说,外购设备并安装,按混合销售10%的税率核算,由于设备价款占比较大,整个项目基本不用缴税,甚至有留抵税额,预收款缴税无疑造成企业多纳税。

2.3应税服务行为完成,就视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建筑安装企业的施工合同,完成工程进度后向业主申请款项,为了及时拿到工程款,一般约定送审资料后超过一定天数,视为业主认可工程量,但实际业务中,业主并没有履行该条款,造成施工方继续垫支,而如果界定该应税服务完成,要履行纳税义务,则加重了施工企业的负担。另外,项目完工后业主久拖不结算,很大程度上不愿意给施工方确认债权,恶意拖欠,但是该服务已经完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造成施工企业的资金严重占用,影响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3对策建议

3.1对业务类型实施有效划分

EPC工程模式的实施,会产生诸多经济交易活动,这对于经济核算的准确性有很大的影响,而且在实施EPC工程模式过程中,纳税人会按照自身意愿进行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动力。这就需要对这两方面进行分别核算,在加深相关人员对核算归类了解的同时,减少税务核算时出现问题的可能。对于没有参与分别核算的交易项目,可以通过上级有关部门确定货物销售额,这一核算方法在《营业税改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在提升销售行为纳税效果的同时,保障纳税人应有权益。对于情况特殊的EPC工程模式来说,必须采用分别核算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落实“营改增”改革目标,进一步保障纳税人自身利益。

3.2确保混合销售符合税法效力要求

受EPC工程模式的影响,各个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对销售材料和提供服务价款有很高的重视。这就需要在工程项目合同当中清楚表明材料销售和提供劳动力的价款,并按照“营改增”相关条例要求分别核算材料销售和提供劳动力时需要缴纳的税额。为避免出现偷税和漏税等行为,应保证EPC工程模式中纳税人严格遵循税法规定,这对于提升纳税人纳税积极性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3.3对相应工作人员组织有效培训

多项数据表明,“营改增”的实施对我国建筑施工行业有很大的影响。为此,必须加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职工对“营改增”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相应工程项目在进行税额和谁断出现问题。一般来说,在EPC工程模式下进行税额核算,会使用一系列专用发票,这就需要保证相关人员对专用发票管理模式有所了解,避免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专用发票丢失和税务核算不准确等问题。而且做好专用发票管理,还能保证后期增值税抵扣工作顺利开展,全面落实“营改增”税务核算目标。指导员工利用“营改增”规章条例处理工程项目中各项纳税业务,全面提升各项纳税业务核算的准确性。

结语

“营改增”的初衷,其实质其实是为了减轻施工企业的纳税,以及简化计税规则。在国家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其实是很有必要根据自身的业务不同来深入学习“营改增”的计税规则,合理缴纳税款,要国家的政策能正真的落实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孟凡芹.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问题及应对措施阴[J].当代经济,2015,(5):86-87.

[2]车蓉.“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分析阴[J].财会研究,2016,(12):17-19.

[3]孙强强.“营改增”下对建筑业会计核算方法变革的探讨阴[J].财会研究,2016,(7):42-44.

论文作者:李洪勃,范伟平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2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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