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商业银行经常推动次级债务计划保险业对“流动性陷阱”的担忧_银行论文

行业动态-商业银行经常推动次级债务计划保险业对“流动性陷阱”的担忧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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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现在正着手制定相关规定,对保险公司购买的商业银行次级债数量设定一个上限,不会由保险公司自己决定。”3月29日,中国人寿风险管理部一知情人士透露。

面对可能到来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发行浪潮,不仅是监管部门在高度关注,手握“重金”的保险公司更是早有打算,希望在购买次级债的同时,或充分利用银行的网络扩大自己的保费收入,或与银行共同开发产品。但是对次级债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保险公司无一例外地表示出担忧。

流动性陷阱

3月12日,华夏银行发布公告称,计划2004年向保险公司等定向发行次级定期债务,发行规模42.5亿元,期限6年以上,利率4.5%(可上浮10%)。

此前的2月份,招商银行和浦发银行先后宣布了发行35亿元和60亿元次级债的计划。而去年年底,兴业银行更是捷足先登,最先完成了30亿元次级债的发行计划。

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也已进入发债准备阶段。中国银行的知情人土透露,“虽然最后的发债规模还没有确定,但不会少于200亿元。而建行的发行额可能和我们的差不多。”

工商银行有关人士说,未来2到3年内,该行也将发行约1000亿元的次级债。

尽管发行的规模仍有变数,但是各家银行不约而同地把目光都投向了资金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

兴业银行同业业务部负责人称,去年该行“定向发行对象为3家保险公司以及国家邮政储汇局”。而中国银行同业部的人士则称,“目前正积极和一些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进行接触。”

对银行频频抛来的秋波,保险公司岂能视而不见?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债券投资处左季庆称,“银行发行的定向次级债也是一种债券,而保险资金购买债券是很自然的事情。”

人保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士也并不否认该公司正在和银行进行接触,不过,该人士认为,保险公司最为担忧是次级债的流动性。

2003年12月9日,中国银监会发出《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银行附属资本。《通知》定义的次级债为“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含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者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长期债务。”

《通知》还规定,“原则上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不得转让、提前赎回,特殊情况,由商业银行报银监会审批”。

上述人保管理人士认为,《通知》的规定使得次级债的流动性受到很大的影响,如果购买次级债,银行应对债券的流动性不足作出补偿。

前述兴业银行人士坦言,“相对沪、深交易所的企业债券而言,次级债确实存在流动性不高的问题,对此将主要通过提高利率的方式来弥补。”

该负责人介绍,兴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定期债券,期限为5年零1个月,采取浮动利率计息方式,年利率为一年期法定存款利率加2.01个百分点,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调整,本行次级定期债务利率随之同时调整并分段计息,第一年的年利率为3.99%,比同等条件的保险公司协议存款年收益高出49点(1个点为0.01%)。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副所长郭田勇博士认为,次级债和银行的普通金融债相比,期限比较长,持债人的权益要低于普通债持债人的权益,可能会使次级债的信用评估等级降低。所以,次级债的收益率要定得更高些。

保险公司要价不一

面对次级债的诱惑,中国人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杨帆说;“(中国)人寿方面还没有提出具体的计划,不过,公司会根据保监会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具体的市场情况来作出相应的决策。”

但是,据业内人士透露,除了利率补偿外,更令保险公司心动的是银行的庞大网络。该人士称,北京一大型寿险公司的银行保险部正与准备发债的银行“密谈”合作事宜。“不排除有排他性协议的可能。”

根据保监会的统计,2003年全国银行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达800多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25%以上,银行保险已成为仅次于个人营销业务的人身险保费收入的第二大销售渠道。

而之前,银行网点并非没有被“出售”的先例。2002年10月17日,平安和中国银行密结秦晋。平安出资与中国银行总行共建银行保险部,中国银行成为平安的主办行,到2003年底,平安全国机构的资金清算和结算将统一到中国银行。作为交换中国银行全国70%(第一年为40%,第二年为50%,第三年达到70%)的优质网点则独家销售平安的保单。

兴业银行同业业务部负责人说,尽管该行此次次级定期债务发行过程中没有谈及其他相关业务合作事宜。但在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始终与保险公司保持各方面的合作。

除了直接“圈地”网点外,更有保险公司别出心裁。

知情人士透露,上海一寿险公司计划和银行合作,针对次级债发行,开发单独的保险产品,然后用该产品销售的收入购买该银行发行的次级债,若该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越高,则购买的次级债也越多。这样的设计方案还可以刺激银行销售银行保险的积极性,而保险公司几乎是“空手套白狼”。

但该知情人士同时表示,如果出现投保人大规模退保的意外事件,保险公司仍然可能遭遇流动性风险。

一个悖论

即便银保双方有意,保险公司投资于银行次级债可能还要等到保监会的进一步规定公布以后。

2002年修改后的《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渠道。”2003年,保监会放宽了保险资金投资基金和企业债券的比例,分别被增加到总资产的15%和20%。近期,《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市场管理办法》(讨论稿)也在业内征求意见。

但是,这些规定都没有明确有关购买次级债的问题。

人保的管理人士估计,保监会不会反对保险公司投资次级债,但是也不会允许保险公司把大量的资金都用来购买次级债。所以,规定可运用资金中投资于次级债的比例,甚至规定投资单个次级债的比例,应该不会令人意外。

而《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也给予了保监会这样的权力:“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当然,打算发行次级债的不仅仅是银行,还有保险公司。

泰康保险公司的人士称,目前保监会也在进行有关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的研究。于是,一个类似“谁为理发师理发”的悖论由此而生——谁购买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呢?银行发行次级债时还可以利用其网点优势来控制发债成本,保险公司,尤其是中小保险公司除了提高发行利率,增加融资成本外,似乎难有其他策略。

中央财经大学一专家则建言保险公司将次级债“出口”到海外市场。他说,“除了吸引基金公司购买外,我觉得也可以考虑让海外公司持有一部分次级债。可以让国际投资银行作为承销商直接在海外销售次级债,政策上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实际操作上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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