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国际经济法学术研究述评_wto论文

2005年国际经济法学术研究述评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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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经济法学研究概况

本年度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立足于理论联系实践,着眼于对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经济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通过举办一系列有关国际经济法的研讨会和学者们在各种法学期刊杂志上撰文,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2005年国内的学术活动主要有: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暨学术研讨会就国际经济法理论问题、世界贸易组织法律问题和区域贸易协定发展的新趋势与中国的实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以“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为主题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法中的热点问题、国际投资法与国际金融法、国际贸易法的新发展进行了探讨。此外,一些学校还承办了相关的小型学术研讨会,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昌大学、湖南师范大学等法学院校相继举办了有关国际经济法、世界贸易组织法和区域贸易、国际商事仲裁等问题等专题研讨会。

二、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问题

关于全球化背景下的主体,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研究。有学者认为,为应对全球经济问题,民族国家把权力向下分流给政府下属的各经济管理职能部门,由它们分别与外国相对应的职能部门以灵活的方式开展合作,包括成立非正式的国际组织(非协定性组织)作为协调机构。这种“跨政府网络”制订相应的国际经济软法,补充国际经济条约及政府间组织发挥作用,成为全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学者对专门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合作进行分析,指出机构间合作可以促进国际法规则的协调一致,有助于国际公共目标的实现,但是在确定合作对象、合作内容及合作形式上存在难题,需要综合考虑国际组织的自身运作和各成员的利益冲突。①

国际经济法学的学科体系,我国在国际经济法领域法律部门划分上较多受到了美国的影响,将国际经济法视为国际交往中的法。有学者认为这种宏观的综合体系应当放弃,我国应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思路,将国际经济法中调整平等私人主体间横向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纳入国际商法,增设国际商法。②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争端解决程序规范的总称,是一门独立的国际法学部门,可作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的一部分。③

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继续受到关注。全球化和反全球化影响了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主权的让渡和共享是历史的大趋势。有学者指出国家主权原则并未过时,国家主权的弱化与强化相伴而生。④ 经济主权作为国家主权在经济领域的重要体现,还将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上得到强化。⑤ 与主权问题相关,学者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道路作出判断。当代南北矛盾和南南联合自强的历史表明这是一个螺旋式“6C轨迹”,改变国际经济旧秩序将是曲折前进的过程。⑥ 在国际投资中,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应坚持公平和公正待遇就是无差别待遇,并且公平与公正待遇应作为私人非诉事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越来越体现价值多元化,⑦ 对于贸易与环境、⑧ WTO与人权、⑨ 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⑩ 学者们也进行了多角度、多层次的研究和介绍。

三、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法律问题

1.WTO法的发展

在12月13日开幕的WTO香港会议对从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到农业补贴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讨论,对GATT法律体系做了进一步扩充、完善。发展中国家能否团结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保护。对此,有学者主张对待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差别待遇是普遍的、非歧视的,中国应旗帜鲜明地反对对WTO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分类。有学者对WTO法的发展前景作出预测,认为各成员方外贸法与WTO法之冲突将日趋减弱,WTO司法解释将更受关注,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关系将日渐强化,多边环境协定与WTO规则之冲突将得到协调,反规避措施将被写入WTO反倾销协议,绿色贸易壁垒将成为限制进口的必然趋势。(11)

2.货物贸易领域

学者们关心国情,立足实践,对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进行了分析、研究。有学者指出中国加入WTO相关文件中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是一种歧视性的、变相的“灰色领域措施”,并对它在WTO法律体系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出异议。(12) 对中国纺织品采取特殊保障措施的程序和实体要求是研究的热点。(13) 作为对中国纺织品采取特保措施依据的《中国入世报告书》第242条,其规定比较模糊。 有学者从中美纺织品争议出发作出法律解释,(14) 有学者探讨第242条与《加入议定书》第16.4条的关系,并警示应注意防止对特保措施权利的滥用。(15) 有关历史回顾表明对纺织品采取特殊保障措施的条件越来越高,对中国的纺织品采取的特殊保障措施应符合严格的条件,对“市场扰乱”的标准应证明国内产业受到“严重伤害”,而不是“实质性损害”。(16)

对于反倾销与反补贴问题,学者们也进行了积极的思考。在反倾销的确定上,有学者建议中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暂缓适用根据损害幅度从低征税的规则,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损害幅度的确定方法。(17) 在反补贴的因果关系确定上,有学者对美国反补贴法中“因果关系”的经验进行了分析,建议我国借鉴“整体分析法”。(18) 在保障措施的因果关系上, 有学者建议应当识别和区分不同因素的损害性影响和程度。(19) 有学者就农业协定(20) 等对中国发展至关重要的领域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3.服务贸易领域

服务贸易领域的研究以实证分析为主。“美国博彩案”作为GATS第一案,第一次导致了对GATS的基本结构和数项重要规定的适用和解释,引起普遍关注。该案揭示了GATS第6条和第16条区分的一般准则,即成员方在遵守GATS有关贸易自由化义务的前提下可以确保对于服务业的国内监管自主权,(21) 其有关入世服务贸易承诺表的解读方法、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的方式、对GATS第14条例外的引用对我国发展服务贸易有借鉴意义。(22)

4.知识产权领域

有学者提出在发展中国家和非政府组织的推动下,在TRIPs体制外,在知识产权领域出现了后TRIPs时代的知识产权造法运动。在立法的民主化的同时,存在着规则的冲突和协调。(23) 在国际上存在着WIPO和WTO两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WIPO与WTO在知识产权国际争端管辖权方面存在冲突,对此学者们进行了探讨。有学者认为一方面应承认WIPO对自己管理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具有管辖权,而将与TRIPs有关的事项交由WTO管辖;另一方面,在二者重合的领域应当承认WTO的优先管辖权。(24) 有学者则通过对传统知识的保护这一热点问题进行分析,指出TRIPs协定框架下保护传统知识具有正当性,而在TRIPs框架下制定国际规则并不排斥WIPO框架内的保护。(25) 还有学者就中国履行TRIPs而制订的知识产权边境措施进行了分析。(26)

5.争端解决机制

对DSB解决争端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学者之间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WTO协定的条文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唯一正式适用的法律,但先前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一般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均可成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解释WTO协定的辅助资料。(27) 有学者同意非WTO协定不得在争端解决机制中作为裁决争端各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但又同时指出DSB通过的裁决报告实际上已成为除WTO涵盖协定外另一重要的法律渊源。(28) 有学者则认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有充分理由适用非WTO法,实践中也越来越倾向适用非WTO法。(29)

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对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其他多边贸易协定有绝对的解释权,事实上法律解释权是由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行使。有学者提出《反倾销协定》第17.6(ii)对DSB的法律解释权设置了边界限制,但实践中DSB屡屡忽略该条规定的法律解释审查标准,正是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而抑制反倾销措施,促进贸易自由化。(30) 还有学者从国际公法的角度分析了WTO争端解决中条约解释规则。(31)

WTO争议解决的方法包括磋商、斡旋、调解、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争议解决和仲裁。有学者进行了比较研究,并论述了我国入世后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32)

四、区域贸易协定法律问题

区域贸易协定与WTO具有兼容性与互补性,不同区域贸易组织中的司法或准司法机构解决与WTO规则冲突的方法和过程不同,司法包容在贸易区域主义与多边主义的冲突与包容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区域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相互冲突、互相补充,并且区域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对其自身运行的效力也有影响,在一体化程度高的区域贸易协定中,正在出现成员方法院管辖权向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构转移或部分转移的情形。(33)

中国已经实施了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并在积极进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对于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学者们主张借鉴多边贸易协定和其他区域贸易协定下的经验。CEPA与世贸组织的区域贸易协定规则规定的条件和其他区域贸易协定确立的规则相比,尚存在一定差距,在条文上也存在含混之处,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34) 区域贸易协定也对我国的国内立法产生了影响。如有学者指出,CEPA协议改变了我国现行外资法的部分内容。(35)

对于区域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有学者分析在CEPA的实施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动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当制定和完善明确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和方式。 有学者认为CEPA可以借鉴WTO机制,(36) 有学者则推崇东盟自由贸易区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经验,通过正式的法律的方法来解决争端。(37) 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有学者从亚洲区域一体化的角度探讨了自由贸易区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参照欧盟和NAFTA等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完善。(38) 有学者尝试从其完全是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自由贸易区这一事实出发,提出中国—东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构建的建议。(39)

对于内地与台湾的两岸经贸关系发展,有学者就建立两岸经贸安排的基本条件和必要条件以及可能的模式进行了分析。(40) 有学者提出“次级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区”似乎缺乏法律基础,但“涉台次级自由贸易区”仍有其可行性,并对单边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框架问题进行讨论。(41)

五、其他方面的热点问题

对于国际经济法涉及的其他一些法律问题,学者们也进行了较为深入地探讨,如商人习惯法及其适用、(42) 法律全球化与趋同化、(43) 国际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关于无正本记名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44)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45) 等范围广泛的问题。篇幅有限,不再赘述。

注释:

① 蔡从燕:《全球化背景下专门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间合作》,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论文。

② 刘萍、屈广清:《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关系的法理学思考》,载《政法论丛》2005年第2期。

③ 左海聪:《国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兼谈国际商法学是独立的法学部门》,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2期。

④ 李双元、李赞:《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主权的嬗变与新主权观的构建》,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论文。

⑤ 徐泉:《经济主权原则的发展趋势析论》,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论文。

⑥ 陈安:《南南联合自强五十年反思——从万隆、多哈、坎昆到香港》,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论文。

⑦ 余劲松:《外资的公平与公正待遇问题研究——由NAFTA的实践产生的几点思考》,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7期。

⑧ 李伟芳:《贸易与环境关系的理论及实证分析》,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19卷第4期;李寿平:《WTO框架下贸易与环境问题的新发展》,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1期。

⑨ 龚柏华、刘军:《从WTO和人权国际保护角度评在中国退展SA8000标准》,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1期。

⑩ 周俊强:《与公共健康危机有关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

(11) 沈木珠:《WTO法的重要发展与前景预测》,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12) 曾令良:《中国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的有效性与合理性问题》,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5期。

(13) 杨树明:《论入世后过渡期纺织品贸易壁垒及中国之应对》,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论文;聂资鲁:《论WTO规则对我国纺织业立法和实践的影响及对策》,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6期。

(14) 王贵国:《主张应有权利——中美纺织品争议的法律视角》, 载《国际贸易》2005年第1期。

(15) 黄东黎:《防止滥用规定的权利——WTO法律框架下〈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条的法律解释》,载《国际贸易》2005年第5期。

(16) 杨国华:《纺织品特殊保障措施:风雨五十年》,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论文。

(17) 张亮:《反倾销法从低征税规则研究》,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论文。

(18) 欧福永、杨陶:《美国反补贴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确定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时代法学》2005年第4期。

(19) 黄涧秋:《论保障措施的因果关系条件》,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论文。

(20) 邹立刚:《WTO〈农业协定〉研究》,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论文;穆之、刘传参:《WTO规则框架下中国农业补贴的法律问题》,载《山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21) 石静霞、胡荣国:《试从GATS第6条与第16条的关系角度评“美国博彩案”》,载《法学》2005年第8期。

(22) 龚柏华:《评析WTO金融服务第一案给我国的启示——安提瓜和巴布达诉美国限制网上有关赌博支付措施案》,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论文。

(23) 刘笋:《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造法运动的兴起及其影响》,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论文。

(24) 李扬:《WTO/TRIPs知识产权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问题研究》,载《知识产权研究》2005年第1期。

(25) 古祖雪:《论TRIPs协定框架下保护传统知识的正当性》,2005 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论文。

(26) 郭寿康、万勇:《TRIPs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制度》,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论文。

(27) 左海聪:《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可适用的法律》,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5期。

(28) 贺小勇:《分歧与和谐:析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适用》,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5期。

(29) 陈立虎、周敏:《非WTO法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适用》,载《时代法学》2005年第5期。

(30) 贺小勇:《限制与突破——DSB对〈反倾销协定第17.6(ii)条的实践》,载《国际贸易》2005年第5期。

(31) 张乃根:《论WTO争端解决的条约解释》,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论文。

(32) 赵秀文:《WTO协议项下的争议解决方法及其选择》,载《法治论丛》2005年第5期。

(33) 陈立虎、赵艳敏:《区域贸易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兼析CEPA 第十九条》,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论文。

(34) 钟立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法律评析》,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4期。

(35) 慕亚平、蔡研婷:《CEPA协议实施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论文。

(36) 檀木林:《CEPA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及其对策研究》,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37) 陈立虎、赵艳敏:《区域贸易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兼析CEPA第十九条》。

(38) 赵云:《重探全球化时代的区域贸易一体化——关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建》,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论文。

(39) 罗素丽:《浅议浅议中国—东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40) 王贵国:《全球化格局下的两岸经贸安排》,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论文。

(41) 彭莉:《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思考:模式、依据及框架》, 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

(42) 曾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若干问题研究;齐湘泉:《论国际惯例的适用》,载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私法研究所2005年国际商事审判中的国际私法问题论文集,第128—158页。

(43) 李双元、李赞:《全球化进程中的法律发展理论评析——“法律全球化”和“法律趋同化”理论的比较》,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五期。

(44) 李章军:《无正本记名提单放活法律责任探析》,载李双元主编:《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第13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45) 赵秀文:《从福克公司案看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董勤:《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论争及评析》,人大书报资料中心《国际法学》2005年第4期;赵秀文: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载《法学》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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